典当有限公司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一、收当
当户向典当行提出典当贷款申请后,收当员应对当户的贷款用途,资信情况进行初步调查了解。
认为可以办理该笔业务,收当员须查验当户有效身份证件(个人:居民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查看相貌、年龄、性别、口音是否与证件相符,有疑问可问其出生日期及身份证号码加以确认。
同时用公安软件查检证件真伪,上传证件及当物详细资料(包括发票及发票号、物品名称质量规格状况及附件)。
对当户出具的有关证件初审后应电话或委派人员查询核实。
二、续当
续当又称为:展期、延期,指当户典当期限界满时,不能按约定期限偿还当金,经双方同意,以原当物继续典当,续签当票和合同;续当标志着原典当双方权力义务关系的延续。
办理续当手续应由原当户持原办理典当证件的相关手续(本人办理:居民身份证;委托办理:委托书(须公证)、经办人身份证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和原当票办理续当手续(续当人必须与原当户法律主体一致)。
收当员要认真核对证照是否与当户本人及收当证照相一致,并查验其真伪。
二、赎当
当户按当票或续当票(合同)约定期限,结清当金本息、综合服务费用,赎回当物,该笔典当业务终结。
当户赎当须持当票和原始证照办理,收当员要认真核对证照是否与当户本人及收当证照相一致,并查验其真伪,业务人员对其进行认真审核无误后,办理赎当手续。
嘉峪关市泰瑞典当行。
典当管理办法文档2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典当管理办法文档2篇Pawn management measures document编订:JinTai College典当管理办法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典当管理办法全文文档2、篇章2:典当历史演变文档《典当管理办法》,是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而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
下文是小泰收集的典当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典当管理办法全文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典当行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一、总则为了加强典当行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和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典当行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治安保卫制度(1)典当行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治安保卫人员,负责日常治安保卫工作。
(2)典当行应建立健全门卫制度,严格门禁管理,确保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典当行需登记并接受检查。
(3)典当行应加强夜间巡逻,确保营业场所的安全。
(4)典当行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治安保卫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治安保卫意识。
2.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典当行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2)典当行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3)典当行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1)办理收当、续当、赎当业务时,当户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等。
(2)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须出示单位证明和经办人有效证件。
(3)典当行应核实当户身份信息,确保其身份真实、合法。
4. 当物查验、保管制度(1)典当行应设立专门的当物查验、保管区域,确保当物安全。
(2)典当行应建立健全当物查验、保管记录,详细记录当物信息、存放位置等。
(3)典当行应定期对当物进行查验,确保当物安全无损坏。
5. 通缉协查核对制度(1)典当行在收当、续当、赎当过程中,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当物,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2)典当行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通缉协查工作,确保典当业务合法、合规。
6. 可疑情况报告制度(1)典当行员工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如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
(2)典当行应建立健全可疑情况报告制度,对报告人给予保密和保护。
三、安全防范措施1. 典当行应设置录像设备,对营业场所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2. 典当行应设置防护设施,如防护栏、防护网等,确保营业场所的安全。
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本制度待批准设立后,在公安部门指导下按规定和要求予以修订完善。
一、办理收当、续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证件。
身份证、户口本、驾驶执照、
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
二、当户是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证件。
法人营业执照、法人
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三、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法人委托
书等。
四、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六、个人有效证件查验(身份证、户口本、驾驶员、执照、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单位
有效证件(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委托书等),个人办理房屋典当抵押,需携带的有效证件: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私有房县、乡、镇土地使用证、产权人的身份证(己婚,他方身份证)城市居民户口。
如离异,应提供离婚证明及法院判决书,如未婚,由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出具未婚证明。
委托代理的,需要委托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
七、单位房屋典当抵押需要带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法人证、营业执照、房产使用证、委托
代理的受委托人身份证。
八、房屋开发公司抵押典当所需法人代表身份证、经营许可证、建筑工程许可证、土地使用
审批许可证。
****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典当管理办法
2017典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典当管理制度》
《典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制度推荐文本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制度推荐文本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当物查验制度l、本制度责任人为当班业务员:2、在办理典当与续当时,业务员均应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验当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按当票的要求遂项如实登记;当户为单位的,应查验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必须配置“身份证识别仪”,来查验当户的身份证。
4、在办理典当人赎取典物品时,业务员应当查验、核对当票、当户有效身份证件和赎取物品,并做好登记手续,防止冒领。
5、在查验证件时,如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与有关部门联系。
6、业务员在查验、核对当户的有关证件和承当物品时,应当做到“三清四核对”,即看清证件是否有效,问清典当物品来源,写清典当登记项目;核对身份证件与典当人是否相符,核对典当物品名称、数量是否相符,核对典当物是否属公安机关协查物品,核对典当物品是否属禁当物品。
7、业务员应当查验、核对承当物品的名称、数量(重量)、类别、品牌、规格、形状特征,按当票内容逐项如实登记,并在当票备注栏上注明当物的来源,经当户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法人章。
二、当物保管制度1、应当设置专职库房保管员。
2、保管员应认真核对单据与物品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3、保管员对出入库(箱、柜)的物品,应当办理登记交接手续,做到帐物相符;对金银手饰、珠宝、文物、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必须存入保险箱(柜),应实行“双人双锁”和昼夜值班制度严加保管。
4、保管员必须及时记载保管帐,保管帐包括典当笔数、金额、编号,每日核对一次、每月盘货—次,保证帐、货、电脑三轧平相符。
5、保管员必需保持库房整洁,确保物品安全,非保管人员严禁入库。
代保管员领取当品,必须二人同时进入取货,并做好记录。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1、应当将通缉协查单在从业人员中传阅,井要求其在传阅后的通缉协查单上签名。
2、从业人员应当熟记通缉协查单的内容,并在日常工作中认真做好比对工作。
3、应当将通缉协查单(有效期为2年)按照收文日期装订成册,对过期的通缉协查单统一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销毁。
典当业务行业规则
典当业务行业规则为了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典当行业务规则”。
一、典当行1、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是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典当行属特种行业管理,因此,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2、典当行,是指依照《典当管理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4、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5、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
二、典当行的制度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三、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四、典当行的经营规则1、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动产抵押业务:(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四)发送信用贷款:(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2、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务(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产。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5.08.26•【字号】沪公发〔2005〕306号•【施行日期】2005.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公发〔2005〕306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和《商务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5]20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市局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各单位要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对典当行的治安管理工作,组织专管民警及典当行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商务部、公安部《办法》和市局《意见》,并按照商务部、公安部《办法》和市局《意见》要求,于2005年9月1日前督促现有典当行建立健全各项治安管理制度,于2006年4月1日前完成对现有典当行房屋建筑、经营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的检查整改工作。
届时,市局将会同市经委对典当行整改达标工作进行验收。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六日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和《商务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5]20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市局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严格进行对新增典当行的材料初审工作市局治安总队应当对市经委转交的新增典当行或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安全防范设施安装和设置位置分布图、相关文字材料、申请人做出的书面承诺等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在收到市经委转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通报市经委,同时上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备案。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范文(三篇)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范文是指关于典当业务管理的具体规定和细节操作的文件。
下面是典当管理办法细则的一些常见内容:1. 典当业务资格:规定典当业务从业人员的条件和资质要求,例如持有相应的执业证书或经过培训合格证明等。
2. 典当业务许可:规定典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的程序和条件。
3. 典当物品的标准和规范:规定典当物品的品种、规格、质量要求等。
4. 典当利率和费用:规定典当机构对典当业务所收取的利息、手续费等费用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5. 典当贷款和赎回程序:规定典当业务的申请、审批、落实和赎回等流程,包括所需的材料和手续等。
6. 典当物品的评估和估价:规定典当业务中物品评估的要求和程序,包括评估人员的资质和评估方法。
7. 典当期限和逾期处理:规定典当期限的最长时间和逾期处理的办法,涉及逾期利息、罚息、拍卖或变卖物品等措施。
8. 典当合同和协议:规定典当业务中合同和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要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9. 典当业务风险防控:规定典当机构应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监管等。
10. 典当纠纷的处理:规定典当业务中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程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这些细则通常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和发布,以确保典当业务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业务的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典当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典当业务,遵守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典当机构应当保持合法、规范的经营行为,提供高效、优质的典当服务,履行信息披露和知情权保护等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指以质押权为基础,以当事人交付的动产作为抵押物,发放典当款并办理典当登记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典当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第五条申请从事典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的营业场所;(二)具有与开展典当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设备;(三)有专业的从业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四)具备典当经营所需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五)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无不良信用行为。
2020年典当管理办法及流程
2020年典当管理办法及流程典当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典当管理办法(最新)
典当管理办法(最新)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制定了典当管理,下面是为您整理的典当管理办法(最新),欢迎阅读与收藏。
典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四)可疑情况制度;(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查验典当物品的合法性,防范典当风险,依据《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在公司负责人的监管下由具体经办的业务人员责。
第二章分则第一节收当第三条收当是典当业务的关键一步,公司经办人员应对当户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査,对当物的合法来源进行审査,以及当户与当物的所有权关系进行审査。
第四条当户是自然人的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及户口簿、现住址、联系方式、邮政编码,并査验身份证与户口簿是否一致和当户的婚姻状况。
笫五条当户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供如下企业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备验):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卬件)。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
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应加盖审计单位印章;3、验资报告;4、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近三个月完税凭证;5、贷款卡和贷款卡信息资料;6、近三个月银行对帐单(复印件);7、资信证明;8、企业章程;9、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证明、身份证(本人签名)和履历(包抵住址、宅电、配偶及子女情况等);10、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授权);11、企业经营计划、财务收支预算;1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13、项目实施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14、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15、可以说明企业或项冃情况的证明文件(如能反映企业管理水平、信誉程度、行业地位、区域经济位置的获奖证书,能反映企业主要负责人人品道徳、敬业粘神、开拓能力的各种奖励及证书;技术报告、査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列入政府各类计划的有关文件、环保证明、产品获奖证书、用户使用报告、用户订单等复印件及产品照片);16、当物资料(抵、质押物清单;抵、质押物所有权证明:抵、质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总抵、质押的抵押声明书);17、典当申请表;18、绝当物品处理委托书;19、其它资料。
典当行保卫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典当行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和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典当行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1)办理收当、续当、赎当业务时,必须查验证件,确保当户身份真实、合法。
(2)对当户提供的证件进行核对,确认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当物查验、保管制度(1)对当户提供的当物进行查验,确保当物无瑕疵、无争议。
(2)对当物进行分类、登记,建立当物档案,妥善保管。
(3)对贵重物品,应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确保安全。
3. 通缉协查核对制度(1)对当户提供的证件、当物进行通缉协查,确保无违法犯罪记录。
(2)对当户提供的证件、当物进行核对,防止伪造、变造。
4. 可疑情况报告制度(1)员工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领导,并采取相应措施。
(2)对可疑情况,应进行详细记录,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5. 配备保安人员制度(1)典当行应配备专职保安人员,负责现场安全巡逻、监控等工作。
(2)保安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熟悉典当行业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安全防范措施1. 经营场所安全设施(1)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2)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防止盗窃。
(3)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4)设置报警装置,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能迅速报警。
(5)门窗设置防护设施,防止盗窃。
2.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3)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能迅速应对。
四、奖惩措施1.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员工,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罚。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典当行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典当行保卫安全管理制度旨在保障典当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制度
***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制度(一)收当、续当、查验证件(照)制度(样式)动产质押典当时,应仔细查验当户出具各种有效证件(照)。
自然人出质典当,典当行应要求当户出具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并判定证件(照)与当户是否一致;尽量要求当户提供当物的购买票据及其他所有权属证明。
查验当物与票据显示的物品的品质一致性。
法人出质典当的,典当行应要求当户提供营业执照(或副本)、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当物购销票据、所有权属证明,并查验以上票据的一致性和真实性。
房地产抵押时,除按动产质押典当查验证件(照)外,还应查验房产证、土地证等证件的真实有效性。
收当时,应将当户提供的所有证照复印存档并记录备案。
续当时,应仔细查验当户的有效证件(照),验检当票,确认无误时,方可办理续当手续。
赎当时,应仔细查验当户有效证件(照),验收当票,与当户一起验收当物,确定无异议时,方可办理赎当手续。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样式)收当时,应对当物进行认真查验。
如当物品质良好或有缺陷,应当面与当户说清,记录备案并作好明显标志,同时也要请当户签字确认。
当物查验后,公司应妥善保管当物。
当物为小件动产时,公司在查验后应封存在金库内保管,大件动产应放在仓库内妥善保管;机动车应停放在车库或指定场所内,不得擅自移动挪用。
当物查验收存后,公司应每周定期检查当物保管情况,认真清点当物,勘查当物品质情况,消除安全隐患,必要时要对当物进行防虫、防潮等处理。
当户赎当时,公司应当面与当户查验当物品质。
确因公司保管不妥造成当物损坏的,公司应酌情给予赔偿。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例)***典当有限公司通缉协查核对及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一、公司对当户所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应详细记录备案,以协助公安部门通缉协查核对需要。
1、有效证件(照)及其他收当资料应在赎当或死当后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2、录像资料应保存二个月以上。
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典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典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西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8.10.24•【字号】赣经贸综合发[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典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经贸综合发[2008]43号)各设区市经贸委、公安局,省内各典当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典当监管,促进辖区内典当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行政许可法》和《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年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务部、公安部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典当监管和典当经营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江西省典当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典当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经贸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公安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典当管理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后,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典当监管工作的通知》(赣经贸综合发[2006]120号)同时废止。
2008年10月24日江西省典当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典当监管,促进辖区内典当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行政许可法》和《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年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务部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全省典当行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日常业务监管、指导行业自律组织等职责。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四条设区市经贸委受省经贸委委托,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典当监管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新增设典当行按照商务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稳步发展”的原则进行,综合考虑经济总量、人口规模、现有户数及目前经营状况、市场潜在需求、分布情况等各方面因素。
第六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商务部规定的法人股东出资条件;(七)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八)符合商务部和省经贸委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典当行规章制度
典当行规章制度【篇一:典当公司规章制度汇编】第一部分公司行政管理及规定第一章人事管理制度第一节录用规定第1条本公司各部门人力需求申请经总经理及执行董事批准后,交行政部门作招聘计划并办理甄选事前准备。
第2条本公司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
采用考试和面试两种,依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3条新进人员经考试、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行政部门办理手续。
试用期满合格后,方可正式录用,成绩优秀者,可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4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行政部门送交以下证件,并对所提供的资料证件的真实性负责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5、其它必要的证件。
第5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1、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3、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4、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5、因品性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者。
6、其它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6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第7条员工录用分派工作后,应立即赴所分配的岗位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
第二节工作管理第1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2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1、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敷衍塞责的行为。
2、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职务。
3、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强化品质意识,圆满完成各级领导干部交付的工作任务。
4、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公司规定其它不得带入工作场所。
5、爱护公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公司财物携出公司。
6、工作时间不得中途任意离开工作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方可离开。
7、员工应随时注意保持办公地点、宿舍及公司其它场所的环境卫生。
8、员工在工作期间时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9、员工应团结协作,同舟共济,不得有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搬弄是非或其它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2021典当管理办法
2021典当管理办法2021典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典当有限公司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典当有限公司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本制度待批准设立后,在公安部门指导下按规定和要求予以修订完善。
一、办理收当、续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证件。
身份证、户口本、驾驶执照、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
二、当户是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证件。
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三、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法人委托书等。
四、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六、个人有效证件查验(身份证、户口本、驾驶员、执照、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单位有效证件(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委托书等),个人办理房屋典当抵押,需携带的有效证件: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私有房县、乡、镇土地使用证、产权人的身份证(己婚,他方身份证)城市居民户口。
如离异,应提供离婚证明及法院判决书,如未婚,由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出具未婚证明。
委托代理的,需要委托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
七、单位房屋典当抵押需要带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法人证、营业执照、房产使用证、委托代理的受委托人身份证。
八、房屋开发公司抵押典当所需法人代表身份证、经营许可证、
建筑工程许可证、土地使用审批许可证。
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本制度待批准设立后,在公安部门指导下按规定和要求予以修订完善。
一、当物查验是《典当管理办法》的重要制度,公司全体业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 (一)查验当物是否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己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四)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五)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
(六)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置权的财产。
(七)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他财物。
二、公司落实严格的当物保管制度,是典当行有效履行当物保管法定义务的必要基础和条件,当物保管必须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制。
因此,要执行好以下保管制度: (一)对典当物品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二)质押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保证不发生遗失或者损毁。
(三)典当行在占有当户交付的当物期间,必须对典当物品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四)当物保管库房,全部是钢筋混凝土建造,并安装防盗门窗,设灭火器、保全柜、保险箱、自动报警装置、录像设备、防鼠网等。
库房要做到清洁卫生、防盗、防潮、防火、防霉烂变质、防虫、防鼠等。
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本制度待批准设立后,在公安部门指导下按规定和要求予以修订完善。
一、在开展业务时,严格执行通缉协查核对验证制度,防止未经许可的外来人员进入经营办公区。
如发现可疑物品或发现可疑人员或者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应立即拔打110或报告附近派出所。
二、遵纪守法、坚守岗位,认真做好上岗执勤守夜、护卫、巡逻、检查等工作。
预防责任区内发生治安案件。
保障客户生命财产安全,如有异常及时处理或者报告上级。
三、在营业当中发现通辑可疑人员,保安、工作人员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并通知上级领导及公安部门。
四、提高紧急情况下的处置能力,对于遇到的各种紧急情况,如发现通缉协查人员,涉及急救、抢险及对某些重要痕迹的保护,均应沉着、机警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即要达到挽救之目的,又要切实起到保护现场的作用,同时也不放过追捕嫌疑人的机会。
五、典当行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
严格检查是否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己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了装和器械,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
理的财物。
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
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置权的财产。
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管理,提高防范意识,切实保障当物的安全,维护客户的利益,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结合典当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当物瑕疵报告制度:典当行每天组织专人对当天典当物品进行检验、汇总登记。
在验收和查验过程中,验收或查验人员如发现当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上报典当行领导和保卫部门处理:
1、存有质量、数量问题;
2、为假冒伪劣物品;
3、为违法、犯罪分子的赃物;
4、变质脱节的;
5、其他异常情况的。
二、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予以抓捕,不得知情不报,更不得纵容、隐瞒:
1、正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2、使用伪造、变造或涂改的假证件办理典当业务的;
3、携带多种证件、印章和空白介绍信,且情节可疑的;
4、为被公安机关通缉追捕的违法犯罪分子,或与被公安机关通缉追捕的违法犯罪分子相貌酷似的重大嫌疑分子的;
5、其他重大异常情况。
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内部稳定,保障公司稳健经营,促进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治安保卫管理制度的基本任务是: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重在治本的指导方针;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治安保卫规章制度,防范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同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国家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
(一)治安保卫部门责任人职责
1、把治安保卫工作纳入任职目标管理,加强领导和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增强全员责任心,督促员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
2、对员工进行规章制度和安全防范的教育,提高全员防范意识和技能;对要害岗位人员实施考核并提出使用建议。
3、做好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达标工作,保证安全防范设施到位,确保设备设施运行正常。
4、执行治安保卫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职位的治安保卫责任制,加强对现金、重要凭证、印章、计算机及网络系统和报警装置、电视监控等的管理,杜绝发生案件或事故。
5、做好本单位消防工作,按照规定配置灭火器材,定期检查,
消除火灾隐患。
6、搞好当地治安联防工作,落实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并作必要的演练。
7、进行安全工作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8、做好责任范围内案件事故的防范和协查等有关工作。
(二)责任追究
1、有关责任人和有关职位人员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不认真履行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的责任,致使发生案件、事故的,视情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留行察看、开除等处分。
2、有关责任人对公安机关、上级部门的整改意见通知书不认真采取措施落实整改工作,致使发生刑事、治安灾害和火灾事故的,视情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留行察看、开除等处分。
3、发生案件事故后不认真查处、改进工作的,或有案瞒报和作虚假报告的,视情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留行察看、开除等处分。
4、对上级部门多次检查敦促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案件、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责令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辞去职务或对其作出降级、撤职处分。
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本制度等批准设立后,在公安部门指导下按规定和要求予以修订完善。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配备保安人员3名,建立严格的保安人员制度,保安人员要接受辖区公安部门和派出所的领导,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本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
保安人员在当地保安公司聘请,接受过正规思想和业务训练,具有较高素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实施昼夜24小时不间断,全天候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经营场所和当户财物安全。
为加强保安人员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保安队员在执勤期间,必须坚守岗位,未经组长命令不得擅自离岗。
二、保安队员在执勤期间,做好本职工作,重点做好“三防”(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未经组长命令不得从事其他部门的工作。
三、保安队员在执勤期间,不得相互闲谈、打闹。
四、保安队员在执勤期间,注意警容警貌,衣帽必须整齐。
五、在交接班时,交班队员整理好服装后,不得随意乱走,要在办公区原地待命。
六、在执勤期间,队员不得接打私人电话,特殊情况除外,禁止队员外出打电话。
七、按规定的保安项目,承担的责任,全面深入地做好责任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周密细致的为公司安全服务。
八、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做好防盗、防爆等工作,保障责任区的安全。
九、遵纪守法、坚守岗位,认真做好上岗执勤守夜、护卫、巡逻、检查等工作。
预防责任区内发生治安案件。
十、保障客户生命财产安全,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或者报告上级。
十一、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
十二、按照公司《现金提送规定》采取措施,保证押送的安全。
十三、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时,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维护好秩序,保护好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及时向领导及公安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