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市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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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生态市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政策法规保障体系
(一)明确规划的法律基础和政策支撑体系
为满足规划实施的法规保障要求,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政策;积极推行绿色经济标准体系,包括绿色经济界定和分类标准,认证程序和机构以及绿色核算制度;尽快完成《池州市重要生态功能
区保护管理条例》、《池州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条例》、《池州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
审批管理办法》及《池州市生态公益林建设基金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体
系的建立。另外,建立和完善由环境管理法规和政策构成的环境管理框架体系和由不同部门的法规、政策构成的行业环境管理政策框架体系,形成有助于规划实施的政策框架体系,以保障和推动规划的
顺利实施。
(二)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体系
纳入的内容主要包括:规划指标,资金平衡和建设项目等。规划指标的纳入是根据各时期发展目标和重点的不同,有选择地将重点生态建设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指标的纳入要考虑不同级指标之间的协调一致。资金平衡和项目纳入是指将生态环境建设资金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的资金和物资综合平衡。
(三)完善经济政策,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积极完善政策鼓励措施。制定发展生态产业优惠政策,利用财政补贴等政策引导企业实施自愿性的环境管理政策;充分利用各种融资手段为中小企业清洁生产和科技创新提供资金支持;利用环境基础设施进行企业化和市场化经营,鼓励和支持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型项目,鼓励发展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新型能源、新型建筑材料、新型环保材料等产业,在投资、融资和其它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实施生态补偿政策。对因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而损害生态功能和生态价值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生态补偿费。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补偿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因保护生态环境而导致的财政减收部分。进一步落实退耕还林的有关政策措施,继续深化林地产权制度改革,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切实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价格和收费政策。建立有利于引导各类利益主体参与可持续发展的价格调节机制,引导各类要素资源按市场规则进行配置。通过价格调节,引导各类相关利益主体的法人节约资源,严格保护城乡生态环境,真正发挥价格机制在资源的市场供求和可持续利用等方面的调节功能。
二、组织机构与管理保障体系
(一)加强领导,做到组织落实
市委、市政府成立由市委书记为组长,市长为第一副组长的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生态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就生态市建设的具体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各县区成立县区级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市县两级都设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使全市形成
了一个完整的组织、领导、指挥网络。继续下派副县(区)长,专门抓生态市建设工作。同时,要求各县区也要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乡镇挂职、专抓生态建设工作。横向部门间加强协作,做到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纵向政府间加强上下沟通,做到政通令行,整体推进生态市建设。
(二)健全规划实施的行政管理体系
各级政府是规划实施的主要领导者、组织者和责任承担者;生态办对规划实施行使监督检查和进行各种组织、沟通、协调和服务;各种企事业单位是规划的具体执行者;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下设的工作委员会对规划行使决策与监督管理,生态市建设规划必须先通过市人大审议,然后颁布实施。同时,市人大还负责组织和拟定有关议案和法规,审议规划、法规、经费预算,调查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案件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监督政府的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等。
(三)做好规划评估和检查考核工作,保证规划实施效果
规划实施期间,池州市内外社会经济发展的环境很可能发生与本次生态市规划编制时的判断不一致的情况,规划内容必须适应新的变化进行必要调整。通过中期评估,根据新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和环境问题及变化趋势,研究提出规划内容调整的意见,才能更好地发挥其行动纲领的作用。通过中期评估,还可发现政府各部门落实任务的具体情况,从而起到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规划的作用。另外生态办还要定期会同环保、监察部门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定期检查考核规划的落实,检查考核内容包括国家生态市总体控制指标、地方生态环境评价指标、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及资金的落实情况。把考核结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中,加强干部对保护生态方面的责任意识。
(四)创新管理体制,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体制创新。各级政府通过完善法规、制定规划、维护市场秩序来保证公
平竞争,负责搜集和提供信息、典型示范、搞好服务等,为生态市建设和生态经济发展铺平道路。进
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尽快完成从审批型经济向服务型经济的转变,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各级政府领导要不断增强生态意识,把生态立市、生态立县理念融于决策和管理之中。对目前自然保
护区建设和管理体制、污水收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机制等重大体制和机制问题,提出协调与解决方案。继续坚持“三同时”制度,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境影响评价由现行的建
设项目评价提升到战略决策评价,从决策和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政府制定的发展计划、重大的区域开发和建设规划、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等,决策或起草过程中必须进行生态环境
影响和对策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实施项目可能造成的生态破坏和不利影响,必须有相应的减轻对策和修复治理措施。
完善统计和评价体系,探索绿色GDP核算。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对环境资源进
行核算,使有关统计指标能够充分反映经济发展中的资源和环境代价,探索建立环境资源成本核算体
系和以绿色 GDP、“真实储蓄”为主要内容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在环境影响评价基础上,探索建设项目的生态评价方法,逐步建立项目生态评价制度。
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决策管理信息中心。在制定涉及生态市建设的重大政策和规划、确定重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等方面,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为决策机关科学决策提供支持。设立生态市建设的决策管理信息中心,研究和分析国内外发展动态,为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
三、资金筹措与投资保障
我国目前的生态环境建设投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投资、金融机构和私营部门的投入以及企业自身的投资。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应当善于利用经济手段,培育和引导市场,促使各种渠道的资金进入生态建设事业,特别要注意调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投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同时,还应积极开拓新的资金筹集渠道。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把生态市建设资金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证逐年有所增长。对于生态保护和建设、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建设、生态环境监督能力建设等社会公益型项目,要以政府投资为主体,实施多元化投资。重大的生态市建设项目应优先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设立生态市建设引导资金(含生态省建设配套资金)。采取财政贴息、投资补助和安排项目前期经费等手段,支持生态市重点项目建设,以使社会资本对生态建设投入能取得合理回报,推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的社会化运作。
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支持生态项目进行设备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和上市融资,允许经营生态建设项目的企业以特许经营权、林地、矿山使用权等作抵押进行贷款。实施财政贴息贷款、延长项目经营权期限、减免税收和土地使用费等优惠政策,调动全社会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积极争取国际赠款和贷款。采取多种手段有针对性地面向国际组织、国外大企业、大财团和省外客商,推介一批经过科学论证、精心编制、有较好市场前景和回报效益的生态市建设项目。积极利用世行、亚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组织以及外国政府的赠款和长期低息、无息贷款,优先安排生态市建设项目。
做好项目投资效益分析,合理安排资金投入。做好项目投资的效益分析,包括经济效益分析、环境效益分析、社会效益分析和综合效益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包括环境治理所减少的污染损失费用和环境治理本身产生的经济效益,针对不同投资能力的污染损失与直接经济效益,计算投资效益比;环境效益分析主要从区域污染物总量的削减、噪声值的降低、固体废物不良影响的降低和生态环境质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