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指南
SHZJ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评价服务指南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评价服务指南2020-06-03发布 2020-07-01实施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危害预评价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委托和提供。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三、中介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依据见附录8。
四、中介服务范围医疗机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等放射诊疗项目,应当开展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需要编制评价报告书的项目包括:放射治疗项目(不包括核素敷贴治疗);开展核素住院治疗、粒籽源植入治疗、PET、SPECT等核医学项目;涉及使用或贮存密封源的建设项目;涉及术中放射治疗或复合手术室的建设项目;属于本市首次引入的新型放射诊疗设备。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指南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指南
附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表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
预评价审核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制
填写说明
1.本申请表用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
2.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的公函由建设单位出具;
3.本申请表可从兵团政务服务网(网址: )或兵团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网站下载使用(网址:);
4.填写本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规、申报指南与受理规定,未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的,将不予受理;
5.本表封面“申请单位”处须加盖单位公章;
6.填写本表须用钢笔、碳素笔或电脑打印,要求书写工整、清楚,文字要完整、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7.本申请表一式二份。
保证书
申请单位保证:本申请书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
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建设单位须知为能及时、高效服务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结合我中心的实际情况和近年来对各建设单位给予的问题反馈,现就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知晓事项总述如下:1、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2、建设单位应提供委托书,建设单位放射诊疗许可证等。
3、建设单位应提供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含名称、隶属部门、地址、现有放射诊疗设备和人员配置情况等)和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含建设项目名称、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主要建筑物、建设投资总额、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辐射源发展规划、周围环境及居民居住情况)。
4、建设单位应提供建设项目申请(如向直属上级部门提交开展该建设项目的请示(申请))和批复(如直属上级部门关于本建设项目的批复或法改委关于本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等)、当地政府的土地使用批复,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建设单位应提供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鸟瞰图、建设单位整体平面布局图(标出项目所在位置)、机房剖面图、射线装置机房防护屏蔽设计图(含机房面积、最小单边长度、四周墙体材料和厚度、地板和顶板材料和厚度、机房防护门铅当量厚度和机房观察窗铅当量厚度)及机房邻近用房名称,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平面布局图和防护屏蔽设计图。
机房通风、排水、电缆等用管线图。
6、建设单位应提供辐射源(射线装置和放射源)的基本信息(如射线装置额定电流、额定电压、生产厂家,放射源名称、活度、状态、生产厂家等)7、建设单位应提供拟从事本建设项目射线装置和放射源操作的放射工作人员基本信息(含姓名、性别、年龄、职称、放射工作人员证书号、从事放射性工作年限、近期放射体检报告、近期放射防护培训合格证书、近期个人剂量检查结果及个人剂量编号,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情况等)。
8、建设单位应提供本建设项目拟采用的防护措施情况(如安全连锁、视频和音频对讲情况、警示标示、报警装置、通风换气装置、剂量监测装置),辐射监测仪配置情况及个人防护用品配置情况。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办理指南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办理指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受理范围:(一)对在江门市区范围内(不含新会区)投资建设的,不属于卫生部和省卫生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二)对在江门市辖区内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和在江门市区范围内(不含新会区)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三)对省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认可条件: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卫生标准或卫生规范的要求。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或备案的公函(原件2份,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原件2份,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原件1份);(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1份);(六)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原件1份);(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八)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原件1份)。
(九)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建项目除外);(十)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审核流程图:(注:1、专家评审时间不列入许可时间;2、首次评审需要申请单位整改的,评审时间以原评审专家组评审通过整改情况实际所需时间计算)申请表格《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书》;该申请表格可在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总汇卫生局窗口领取(地址:江门市迎宾东路38号)电话:3291211、3291208;或直接在该网址下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办理指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受理范围:(一)对在江门市区范围内(不含新会区)投资建设的,不属于卫生部和省卫生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二)对在江门市辖区内开展介入放射治疗工作和江门市区范围内(不含新会区)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三)对省卫生厅委托的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防护评价办理说明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防护评价办理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包含射线装置参数、工作场所布局、放射防护屏蔽设计、防护安全装置和其他防护措施的建设方案后,按射线装置逐台填报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一份)、预评价委托协议书(两份)。
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特殊工程图纸可使用A3规格纸),按顺序排列并逐页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新设机构可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
建设单位应当在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携带纸质申请材料和评价费用(收取标准见附件)到我中心进行资料审核,经审核确定资料齐全并缴纳评价费用后即为受理。
我中心将在协议时限内出具评价报告(一式两份)。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施工前将预评价报告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时限20日),取得《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开工建设的,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可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单位应根据预评价提出的评价、结论与建议落实相关工作;机房位置、机房设计和放射设备发生改变时,应重新申请预评价;在场所竣工、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委托进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
我中心将组织专业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射线装置及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资料齐全后按协议规定时限出具评价报告(一式叁份)和检测报告(一份),建设单位缴纳相关检测评价费用后方可领取。
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时限20日),取得《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后方可申请放射诊疗许可。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可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卫生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
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和直接管辖的医疗卫生机构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
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
同一医疗机构有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同时负责自治区直属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活动。
四、行政审批条件(一)申报材料齐全;(二)符合受理权限的规定;(三)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备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放射工作人员等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严重危害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结论为达到竣工验收的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危害预评价服务指南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危害预评价服务指南目录一、适用范围 (2)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2)三、中介服务依据 (2)四、中介服务范围 (2)五、中介服务对象 (3)六、中介服务内容 (3)七、中介服务方法 (3)八、中介服务结论 (4)九、法律效力 (4)十、中介服务机构 (4)十一、中介服务合同 (4)十二、中介服务材料 (4)十三、工作程序 (5)十四、中介服务期限 (6)十五、中介服务文件 (6)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7)十七、主要义务和责任 (7)十八、中介服务禁止性规定 (8)十九、咨询途径 (9)二十、投诉渠道 (9)附录1 (11)中介服务机构证件示范文本 (11)附录2 (12)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示范文本 (12)附录3 (13)《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13)附录4 (20)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示范文本 (20)附录5 (21)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流程图示范文本 (21)附录6 (22)常见错误示例 (22)附录7 (23)常见问题解答 (23)附录8 (24)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服务依据目录 (24)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委托和提供。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三、中介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通用标准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
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通用标准
一、承诺遵守的政策及技术标准
(一)承诺符合以下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
1、项目属于《放射诊疗规定》中能够具备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基本条件的医疗机构。
2、项目属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中市管权限的危害一般类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3、项目按照《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表,报告表经3名放射卫生技术专家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其中从《广东省放射卫生技术专家库(2018年版)》(粤卫办〔2018〕3号)中抽取的专家应不少于专家总数的2/3。
(二)承诺达到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违背承诺接受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附录:与本承诺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备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如有新增、废止或修订,请以最新版为准。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指南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指南1000字一、项目概述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是指在医疗机构内建立或改建放射诊疗设施,为患者提供包括放射性核素治疗、放射性核素诊断及放射线诊断等服务的专业医疗项目。
本指南旨在对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从而保障医护人员的健康和个体安全。
二、编制依据1.《职业病防护法》、《放射卫生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2.《放射诊疗机构防护规定》、《医疗机构放射线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行业标准;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要求》等相关文件。
三、审核内容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放射防护基本知识,对项目中涉及的防护措施和技术有足够的认识和把握,并能有效组织和管理项目建设。
2.职业健康危害因素评价职业健康危害因素包括放射性核素、放射线等危害因素的种类、分布、剂量等。
同时需评估医护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日常工作中以及设备维护保养等环节中可能受到的辐射剂量。
3.防护设施和装备对项目建设和日常工作中所需的各类防护设施和装备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设施和装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并具有有效防护作用。
包括放射性污染物质的控制与防护、人员个人防护装备和设备的维护、辐射监测及报警系统等。
4.人员培训建议项目负责人对参与项目建设和日常工作的医护人员进行辐射防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确保医护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并能有效应对突发事故。
5.应急预案在项目运行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异常情况或突发事件,此时需要应急预案来对应。
评估项目预备应急预案是否完备,并对应急物资和设备进行核查和确认。
四、结论对审核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确定项目能否按照预期进行,并提出相关改进建议。
五、总结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医护人员在项目建设和日常工作中的健康和个人安全,确保职业病防护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审查及放射防护设施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审
查及放射防护设施...
对于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需要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审查以及放射防护设施评估。
具体流程如下:
1.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医疗机构在进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前,需要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报告。
预评价报告将对工作条件、工作流程、设备使用、工作时间
等进行评估,以确定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类型、程度、范
围和人员暴露程度,为后续的卫生审查和放射防护提供依据。
2. 卫生审查
医疗机构在进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时,需要进行卫生审查。
卫生审
查将对医疗机构的环境卫生、医疗服务管理、医学检验、放射诊疗
设备等进行检查,以确保医疗机构的卫生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卫生审查应由资质认证的卫生监督机构进行。
3. 放射防护设施评估
医疗机构在进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时,需要对放射防护设施进行评估,以确保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评估将包括医疗机构的放射
防护设备、排气系统、辐射监测和人员防护措施等,以确保工作场
所和作业环境中辐射的限量和监测控制。
总之,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需要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审查和放射防护设施评估,以确保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安
全性和可靠性,保障人员健康。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审查及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工作细则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审查及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工作细则一、事项名称: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审查及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1、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审查;2、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审批对象:全省放射治疗、核医学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四、法规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一款: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第一款: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4、卫生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同一医疗机构有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操作规范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操作规范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 年 1 月24 日卫生部令第 46 号,2016 年 1 月 19 日予以修改)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备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凭专业技术职称证和医师执业证书确认);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认可:页脚内容1(1)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接受了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岗位培训,取得放射肿瘤医师上岗资质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的医师;(2)2000年以前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且从事肿瘤放射治疗工作7年以上(老人老办法)。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凭医师执业证书确认);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凭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确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也可以认可:(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放射治疗工作两年以上的物理专业人员;(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非物理专业人员,接受了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岗位培训,取得相应物理师上岗资质的人员。
2023年度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
2023年度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本文旨在审核2023年度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简介、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结果以及预防措施等。
一、项目简介本项目是在中国一家大型医院增设放射诊疗科,建设放射治疗房间和CT室,并购买相应的放射诊疗设备。
该项目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医院的医疗服务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好的诊疗服务。
二、评价对象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主要针对医务工作者和其他参与放射治疗、诊断工作的人员。
主要评估这些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可能暴露的辐射剂量,以及可能产生的职业健康危害。
三、评价内容1.工作区域的预评价根据国内相关法规和标准,对放射治疗房间和CT室进行了空间布局和辐射防护措施设计,预计辐射剂量不会超过国家标准。
但为了确保工作区域中的辐射剂量不会超过允许的安全值,需要进行实际测量和监控。
同时,需要对工作区域的辐射防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可靠性和完整性。
2.工作人员的预评价应根据医务工作者的工作职责和辐射暴露情况,对其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评价。
据此,评估其可能的健康影响和职业病危害。
同时,要求医务工作者使用正确的防护装备和服从辐射安全的操作规程,以减少辐射暴露。
此外,还要定期进行职卫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问题。
3.安全管理的预评价为了确保放射诊疗过程的安全性,需要对安全管理措施进行评价。
包括制定相关安全规程和操作手册,加强放射安全培训,配备足够的放射安全人员等。
四、评价结果本次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认为,项目在建设和管理上均有较为完整的防护措施和管理措施,能够从根本上避免或降低辐射相关的职业健康危害。
但也强调了监测、维护和管理的重要性,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需要不断优化管理和保证安全。
五、预防措施1.定期进行评价:可以通过定期进行评价,发现问题并解决。
2.加强人员培训:进行必要的培训,让工作人员掌握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其安全意识。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廉政风险点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申请书示范文本:文本1
NoY01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项目名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机房改建
申请单位:南宁市XXXXXX医院
申请日期: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填写说明1本申请书由建设项目单位填写后报卫生监督机构。
6填写时使用毛笔或钢笔,文字要简练、字迹清楚,不得胡涂改现象,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7“项目类别”一栏填写新建,改建、扩建,还是续建。
8在申请期间如遇变更建设目的,增减建设项目内容时,申请者应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提出撤销或变更申请。
9本申请书一式一份。
10申报单位下载后打印的申请表格式应与网上的申请表格式完全相同,使用A4纸(80克纸质)打印,不要自行更改。
文本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项目名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机房(改建)建设单位(公章):南宁市×××××医院
申请日期: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规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健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卫生审查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健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省级卫健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和省卫健委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设区市卫健行政部门负责省管以外的介入放射学和市级卫健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县(区)级卫健行政部门负责除省和设区市卫健行政部门审查以外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第四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按照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与诊疗风险分为危害严重和危害一般两类。
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包括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γ刀、X刀等)、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治疗机、中子治疗装置与后装治疗机等放射治疗设施,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与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SPECT)及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核医学项目。
其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为危害一般类。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应由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分为评价报告书和评价报告表。
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书。
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表。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机构办事-山西省卫生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表项目名称申请单位(公章)申请日期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填表须知1.项目名称:填写该建设项目的全称。
2.项目地址:为建设项目的实际地址,应注明其所在市(县)、区(镇)、路(村)及门牌号码;如无门牌号码,应注明其所在地易辩认的位置,如电视台东侧等。
3.项目性质:在所选项“□”中填写“√”。
4.法定代表人: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致。
5.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负责该项目卫生审查申请的承办人,请主动留下联系电话(手机)并保持畅通,以便必要时联系。
6.总投资概算:为该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总投资概算,单位为万元。
7.放射卫生投资概算:为该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用于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护及放射卫生方面的投资概算,单位为万元。
8.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类别:在所选项“□”中填写“√”。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审核及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项目名称申请单位(公章)申请日期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填表须知1.项目名称:填写该建设项目的全称,应与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批复中项目名称一致。
2.项目地址:为该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实际地址,应注明其所在市(县)、区(镇)、路(村)及门牌号码;如无门牌号码,应注明其所在地易辩认的位置,如电视台东侧等。
3.项目性质:应与该项目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时项目性质一致,并确保正确。
在所选项“□”中填写“√”。
4.法定代表人: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致。
5.联系人:负责该项目卫生审查申请的承办人,请主动留下联系电话(手机)并保持畅通,以便必要时联系。
6.总投资概算:为该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总投资概算,单位为万元。
7.实际总投资:为该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单位为万元。
8.放射卫生投资:为该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用于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护及放射卫生方面的投资概算,单位为万元。
9.建设单位地址: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地址一致。
10.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类别:应与该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表中职业病危害类别一致,并确保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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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时限
法定期限√20 工作日。(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 计算在卫生许可规定的时限内)
自定期限□
审 核 事 项 有 无√ 无数量限制 有□
是否需要到 其他机关办 理相关许可 事宜
2、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经过初 审资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通知;资料不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通知;资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但不 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
3、已经受理的资料由专业科室进行审查,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通过专家评 审),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出具审核意见上报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限期整改;逾期 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不予核发批复并书面告知不予核发批复的原因;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办事程序
1、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的单位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 育委员会政务服务大厅申领《办事指南》、《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 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等相关资料或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 督所网站下载相关资料(网址:http://*****************);
需提交的相 关文书材料
目录
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的单位,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 护预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所提交资料需用 A4 纸打印和装订为 A4 纸大小,每项申报材料主页加盖公章),同时提供与申报材 料内容和序号顺序完全相同的刻录成光盘的电子文档(doc、jpg、PDF、Tiff 格式均可)。
4、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委托申报证明应载明委托事项、受委托
单位名称、受委托人姓名和委托日期,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1 份; 5、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事条件
1、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2、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 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 价报告,应由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指南
受理事项 权限内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
受理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服务大厅
负责人
姓名:李栗联系电话:0991-*******
承办人
姓名:李栗联系电话:0991-*******
办理地址
乌鲁木齐市龙泉街 191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服务大 厅
否√ 是□相关机关的名称:
收费
行政许可不收取费用,其他费用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卫生监督防疫收费标准》收取。
结果告知 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形式告知申请单位
办事纪律
1、明确科室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到办事程序公 开,自觉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2、严格按政策把关,热情接待管理相对人,耐心细致解释有关的问题,积极为 管理相对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执法责任制。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首问负责制。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时限规定。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制度。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卫生许可办理程序。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依法行政九项要求。 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廉洁自律十不准。
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1、承办科室领导监督;2、所领导监督;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外部监督:1、自治区人民政府监督;2、人民法院监督: 3、社会监督。
申诉方式
1、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复议;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督电话
Hale Waihona Puke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纪检监察室:****-*******
受理时间
早上 10 点至 13 点 30;下午 15 点 30 至 18 点 30 办公,每周周三、周五下午 不对外办公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依据种类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附件:申报示范文本 附件 1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表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填写说明 1、本申请表用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 2、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的公函由建设单位出具; 3、本申请表可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网站下载使用(网址: http://*****************); 4、填写本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规、申报指南与受理规定,未按要求提供申报 材料的,将不予受理; 5、本表封面“申请单位”处须加盖单位公章; 6、填写本表须用钢笔、碳素笔或电脑打印,要求书写工整、清楚,文字要完整、 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7、本申请表一式二份。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的公 函一式 2 份;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一式 2 份(附 件 1);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 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影印件);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 评审专家的组成、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处理情况及专家组复核意见等内容 应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