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地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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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地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x国土资执罚〔xx〕xx号

被处罚人:xx市xx驾驶员培训学校

法人代表:xx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实:xx市xx驾驶员培训学校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于xx年xx月xx日,擅自在xx区长城乡卫星村北二环西引线东侧动工建设驾驶员培训场地,目前已完工。经xx 市地籍测量队实地测量,占地面积为xx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xx平方米,符合XX-2020年长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学校的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xx市xx驾驶员培训学校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及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

2、处以xx元/平方米,计xx元罚款上缴财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xx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

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xx省国土资源厅或xx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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