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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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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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2. 承压热水锅炉;3.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 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制造许可第六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

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2023年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____年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以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使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源头管控、共治共享原则,促进安全生产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家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锅炉压力容器的分类与等级第五条锅炉压力容器按其用途和结构,分为I、II、III 类。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按其压力等级,分为低压锅炉压力容器、中压锅炉压力容器、高压锅炉压力容器。

第七条各级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三章锅炉压力容器的生产与进口第八条生产、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进口资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和操作。

第九条生产、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须建立并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工艺流程和管理规定,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十条生产、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应使用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材料,合理选择设计参数和施工工艺,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

第十一条生产、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应对其产品进行鉴定、登记并颁发合格证明,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在进口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和试验,并提供相关的检验证明和技术文件。

第四章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与使用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应按照相关的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对设备进行日常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进行定期的检验和试验,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完好性。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与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与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与监督管理办法首先,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对于这些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同时需要严格遵守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确保设备在正常操作范围内运行。

其次,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强化现场检查和定期检测。

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设备的安全隐患。

同时,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和试验,确保设备具有良好的安全性能。

另外,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加强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同时,加强对设备使用人员的管理,确保他们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程序。

总之,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加强对设备的现场管理和定期检测,同时加强对设备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作为工业生产中必不可少的设备,在正常生产过程中所承受的压力和温度都相当巨大。

因此,监督管理办法特别重要,以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在制定监督管理办法时,应该参考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如《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条例》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条例》等。

按照这些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相关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和定期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

首先,在监督管理办法中应该明确责任划分。

需要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管理职责和权限,明确设备的所有者、使用单位、制造单位、安装单位和维修单位等相关责任,并强调各方的责任与义务。

只有明确责任,才能加强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从而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其次,对于设备的现场管理和定期检测应该进行详细规定。

现场管理包括设备的标识、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等内容。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锅炉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中常见的设备之一,对于其安全运行和管理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关办法是必不可少的步骤。

本文将就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进行详细探讨,共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总则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工艺的发展和进步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1.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并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设备。

2.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和完善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规定和标准;(2)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注册备案,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3)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4)处理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和投诉,进行相关的处置和调查等。

三、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与安装1.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并经过监管机构的核准和验收。

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3.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人员进行,并进行相关记录和验收。

四、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与维修1.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禁止超负荷使用和违规操作。

2.锅炉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必须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3.锅炉压力容器出现故障或者需要维修时,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人员进行处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五、锅炉压力容器的检查与评定1.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评定,检查周期根据设备的性质和安全风险来确定。

2.锅炉压力容器的检查和评定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并将结果记录在台账中。

3.对于检查和评定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整改,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14•【文号】国质检锅[2003]207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原劳动人事部(劳动部)《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劳人锅[1986]2号)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部发[1993]442号)同时废止。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下列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办理使用登记:(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和氧舱。

第三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不适用本办法。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1. 引言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关键设备。

为确保其安全运行和合规经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明确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 定义和范围2.1 定义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是指用来容纳气体、液体或固体,在工业生产中通常具有较高压力的设备。

它可以用于供热、供气、发电、制造化工产品等多个领域。

2.2 范围本文档适用于企业进口和出口的锅炉压力容器,不论其用途和材质。

3.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3.1 监督机构国家相关部门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管工作。

监督机构应确保监督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3.2 监督范围监督机构将对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生产、运输、安装、维修和报废环节进行监督。

监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锅炉压力容器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 -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输和储存; -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和调试; - 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和维修; - 锅炉压力容器的报废处理。

3.3 监督标准监督机构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监督标准,对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

监督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的要求; - 运输和储存的安全措施; - 安装和调试的程序和要求; - 定期检验和维修的要求; - 报废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4.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管理4.1 企业管理职责企业应加强对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和合规经营。

企业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确保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运输、安装和维修符合监督标准; - 建立健全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制度; - 培训员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 实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和维修计划; - 归档相关文件和记录,便于监督机构的审查。

4.2 相关措施为了提高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水平,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 严格按照监督标准进行生产和质量管理; - 选择合格的运输企业,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 遵守安装和调试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安装质量; - 制定并实施定期检验和维修计划,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 确保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报废处理符合相关程序和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2号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2号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9日原劳动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二○○二年七月十二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2. 承压热水锅炉;3.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 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的生产、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监督管理行为,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进行。

第五条锅炉压力容器的生产、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机构体系,配备工作人员,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监督执法水平。

第二章锅炉压力容器的生产管理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生产责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生产过程应当进行全程监控,对原材料、工艺流程、产品检测等环节进行检查,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生产完成后,应当进行全面检验。

凡不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产品,不得投入市场。

第三章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管理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装许可,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安装。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应当对安装环境进行充分调查,确保安装地点的承载力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与土建工程应当配套进行,确保安装牢固可靠。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中,应当进行严格的焊接、连接等工艺控制和质量检验,确保焊缝的质量合格。

第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完成后,应当进行试压和泄漏检测,确保安装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章锅炉压力容器的改造管理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改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改造许可,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改造。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制造许可
第六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A、B、C、D4个制造许可级别。
D级锅炉和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门)。
第十二条发证部门应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企业签发《制造许可证》。报告审核和证书签发工作应在收到审查报告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取证申请未被受理或审查不合格的制造企业,一年内不得提出取证申请。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许可证管理
第十七条持证企业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
第十八条《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申请换证的制造企业必须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以前,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换发《制造许可证》。
未按时提出换证申请或因审查不合格不予换证的制造企业,在原证书失效1年内不得提出新的取证申请。
第二十一条制造企业依据本办法取得的《制造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相关部门不得进行重复审查、重复发证。
第四章 产品监督检验
第二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未经监督检验或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使用。
第二十三条境内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部门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境外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资格的监督检验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使用、制造、经营、维修、改造和拆除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制度,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治和科技兴监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监督管理和法律法规的编制、发布、实施。

第二章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体制第六条设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承担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检验、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使用、维修、改造和拆除进行安全监察;(二)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检验工作;(三)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管理工作;(四)负责培训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五)负责开展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把关,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可靠。

第三章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应当从设计、制造、使用、维修、改造和拆除各个环节进行,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管理体系。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应满足国家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要求,经过设计审查合格后方可制造。

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和质量管理能力,制造前应进行生产许可证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对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对于年限已满或出现安全隐患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及时进行维修、改造或拆除,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维修、改造、拆除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力量,按照规定进行工作,并及时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报告。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1.引言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规范产品生产和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检测、维修含有压力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

3.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是对本规定实行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

4.生产单位的要求锅炉压力容器的生产单位必须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在生产前必须进行申报审批。

生产单位必须依据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严格按照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生产。

5.销售单位的要求锅炉压力容器的销售单位必须有合法的销售许可证,在销售前必须进行申报审批。

销售单位必须提供完整的产品质量资料,并保证产品达到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

6.使用单位的要求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有合法的使用许可证,在使用前必须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检测和验收,检验机构必须是经过国家认定的合法检验机构。

同时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使用,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7.检验标准7.1.外观检验锅炉压力容器的表面应无损伤、皮肤、气孔、裂纹等缺陷,且整个表面不得存在任何可见的不均匀变化或蚀坑、毛刺等。

7.2.焊缝检验焊缝完好,无肉眼可见的裂纹、未焊透和未接合部分,焊接位移和变形应不大于规定值。

7.3.气密性检验按规定压力施加于锅炉压力容器内,观察压力表上指示的压力变化情况,保持稳定10分钟后,压力变化量不得超过规定值。

7.4.强度试验锅炉压力容器的强度试验应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每个锅炉压力容器试验应进行至少一次。

8.罚则与处罚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会被依法追究责任,可能面临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9.附则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发生在本规定实施前的事件,参照当时的标准和规定进行处理。

本规定解释权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所有。

结论本规定是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进行规范的重要法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细则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细则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细则1. 引言锅炉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和能源领域中的重要设备,在生产过程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生产和员工的安全,需要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细则。

本文档旨在定义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操作指南。

2. 监督管理要求2.1 锅炉压力容器的分类根据使用场所和功能,锅炉压力容器可分为以下几类:• 2.1.1 高压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压力大于0.1MPa的锅炉压力容器。

• 2.1.2 中压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压力为0.1MPa至0.5MPa的锅炉压力容器。

• 2.1.3 低压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压力小于0.1MPa的锅炉压力容器。

2.2 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与制造2.2.1 设计要求• 2.2.1.1 根据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设计锅炉压力容器的材料、尺寸、结构等参数。

• 2.2.1.2 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在额定压力下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

• 2.2.1.3 考虑使用环境和工况,设计合理的安全阀等安全保护装置。

2.2.2 制造要求• 2.2.2.1 选择优质的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 2.2.2.2 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焊接。

• 2.2.2.3 对制造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产品质量。

2.3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与调试2.3.1 安装要求• 2.3.1.1 根据设计要求,选择合适的安装场所和基础。

• 2.3.1.2 安装锅炉压力容器时,确保容器与相关管道、设备的连接紧固可靠。

• 2.3.1.3 完成锅炉压力容器的固定和支承,保证容器的稳定性。

2.3.2 调试要求• 2.3.2.1 在调试前,检查并确认锅炉压力容器的各项参数、阀门和仪表的工作正常。

• 2.3.2.2 根据操作手册进行调试,并记录相关数据。

• 2.3.2.3 在调试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4 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与维护2.4.1 运行要求• 2.4.1.1 建立健全的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运行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1. 前言锅炉压力容器是承受高压、高温的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旨在探讨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2. 监督管理机构独立、专业的监督机构对于保障锅炉压力容器生产的质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拥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颁发权,同时也具有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职责。

除此之外,还有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等。

3.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需要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

在获得许可之前,厂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标准,例如拥有完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手段、工艺流程符合国家标准、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等。

4.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标准为了保障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制造标准。

其中包括《锅炉及压力容器制造和验收规定》(GB150)、《压力容器强度计算标准》(JB/T4732)、《钢制焊接气瓶技术条件》(GB11638)等等。

在生产中,厂家需要遵循这些标准来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质量。

5. 锅炉压力容器的检测与验收锅炉压力容器在制造过程中需要经过多次检测和验收,以确保其质量符合标准。

其中包括材料的检测、焊接接头的检测、爆破试验等等。

在检测和验收过程中,需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6. 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和维护锅炉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之前,需要进行合格的验收和检测。

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以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修复。

厂家需要在产品中附上完整的使用和维护手册,指导用户正确使用和维护。

7. 结论制造监管是保障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的重要手段。

在生产、检测和维护等各个方面,制定明确的规定和标准,并有专业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才能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和使用安全。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责任主体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的工作,并对涉及重大事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进行特别监管。

2. 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负责本省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相关监督检验活动,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惩罚。

3.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是本办法的受监管对象,需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生产操作,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三、监督管理要求1. 生产许可证管理所有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企业,在开始生产前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中规定的范围开展生产活动。

2. 技术规范和标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制造,确保产品符合安全要求。

3. 设备设施监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对生产现场的设备设施进行监控,保持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4. 工艺流程控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工艺流程进行生产制造,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每一道工序的质量。

5. 产品检验和质量控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检验体系,对每批产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同时,企业要加强质量控制工作,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及时处理。

6. 记录和档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要做好记录和档案的管理,对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数据进行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档案。

四、监督检查和处罚1. 监督检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有权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追责。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产整改、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前言锅炉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中常见的重要设备,负责产生蒸汽或热水,为生产提供热力。

为了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保护人员和设备的安全,需要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监督和管理。

本文将介绍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的相关办法和要求。

1. 定义和范围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是指对所有使用于工业生产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和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燃煤锅炉压力容器•燃气锅炉压力容器•生物质锅炉压力容器•电锅炉压力容器2. 监督管理机构2.1 国家相关部门国家相关部门(如国家质检总局、能源局等)负责制定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政策和标准,并对全国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监督和管理。

2.2 地方监督管理机构地方监督管理机构(如省级质检局、市级工商局等)负责实施国家制定的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政策和标准,并对本地区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监督和管理。

2.3 配套检测机构配套检测机构是指具备锅炉压力容器检测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以确保其安全可靠。

3. 监督管理要求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3.1 设计和制造•所有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和制造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具备安全可靠的性能。

•设计和制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及技术能力,并经过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审核和验收。

3.2 安装和调试•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连接紧固、密封可靠。

•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调试和试运行,确保各项参数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3.3 运行和维护•运行过程中,必须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操作,及时监测和记录关键参数,对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定期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检查、清洗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3.4 安全培训和管理•运行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培训,掌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操作知识和应急处理措施。

•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监督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2024年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办法____年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工业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风险,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管理第五条使用工业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设备的登记手续。

第六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业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在设计、施工、监造和验收阶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审查、验收和备案,并有资质的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七条使用工业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设备基本情况、安全技术特性和日常检测记录等信息及时上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进行备案管理。

第八条使用工业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查、检验和试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录检测结果。

第三章设备运行控制备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条使用工业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和技术要求正确操作、使用设备,严禁非法改变设备结构、性能和参数。

第十一条使用工业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的隐患和缺陷。

第十二条使用工业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设备运行记录制度,详细记录设备的操作状态、维护情况和异常情况,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设备维护保养第十三条使用工业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和技术要求,制定维护保养计划,并负责执行。

第十四条使用工业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促进工业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属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报废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质检机构为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过程、全方位管理。

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属设备的质量监督和抽查检验工作。

第二章设计、制造和安装第六条设计、制造和安装锅炉压力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或授权的省级质检机构颁发的相关设计、制造和安装许可证。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设计、制造和安装资质,并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生产设备。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对其产品进行检验和试验,确保其性能满足技术要求。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

第三章使用和维修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锅炉压力容器,严禁擅自改变和违反使用规定。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制度,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的维修单位应当具有合法的维修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工作。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应当定期对其进行压力试验和安全评价,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第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应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是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监管措施。

本办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目的和依据:明确了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办法的依据进行了规定。

二、适用范围:界定了本办法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和监督管理等环节。

三、主要责任机构和责任人:明确了主管部门、监督检验机构、设计、制造、使用单位等的主要责任和责任人。

四、技术标准和规定:依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五、安全管理:包括对锅炉压力容器的日常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管理等方面内容的规定。

六、监督检查和处罚:对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了相关的检查程序和处罚力度。

七、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法律责任的界定。

通过以上七个方面的内容,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了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在实施本办法的过程中,需要主管部门加强对设计、制造和使用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完善技术标准和规定,提高监督检验能力,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同时,设计、制造和使用单位也要加强自身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操作。

只有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保障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是一种特殊的设备,由于其工作环境的高温和高压,其安全性非常重要。

为了保障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将以中国的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为例,详细介绍其内容和重点。

一、背景介绍中国的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是由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和发布的。

该办法于200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保障其安全运行。

二、办法内容1. 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不论其用途和制造材料。

2. 监督管理机构: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工作。

3. 监督管理要求:(1) 设计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与制造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经过质量检验部门的审核和认可。

(2) 安装与维修: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和维修必须按照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和操作要求进行,并由质量检验部门对安装和维修工作进行监督和验收。

确保其工作状态良好。

检验和维护的内容包括外观检查、压力测试、泄漏检测等。

(4) 许可证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和维修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4. 监督管理措施:(1) 许可证审核:监督管理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和维修单位进行许可证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2) 检验和监测: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检验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监督管理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三、重点关注事项根据《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我们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设计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制造过程必须经过质量检验部门的审核和认可。

2. 安装与维修: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和维修必须按照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和操作要求进行,并由质量检验部门进行监督和验收。

总局第2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7月12日)

总局第2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7月12日)

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7月12日)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9日原劳动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二○○二年七月十二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2. 承压热水锅炉;3.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 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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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参考范本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aI时'间H 卜/ / 1 / 8第一章总则第1 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 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3 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4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 2.承压热水锅炉; 3.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装、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 2.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 Pa・1的盛装、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C液体的各种气瓶;3.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 C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5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制造许可第6 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

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第7 条锅炉和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A B、C D4个制造许可级别。

D级锅炉和D 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有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门)。

《制造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二。

第8 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已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具备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等条件;(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四)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9 条申请取证的制造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取证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安全监察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和全部资料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第10 条制造企业取证申请被批准受理的,应按照批准范围试制产品,以备审查。

两年内不能完成产品试制的,原批准的受理失效。

第11 条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或委托审查机构应在产品试制结束后,对制造企业进行工厂检查和相应的产品检验,并出具审查报告。

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在工厂检查前进行型式试验。

第12 条发证部门应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企业签发《制造许可证》。

报告审核和证书签发工作应在收到审查报告后2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取证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查不合格的制造企业,1 年内不得提出取证申请。

第13 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许可证管理第14 条持证企业制造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超出《制造许可证》所批准的产品范围。

第15 条锅炉压力容器随机文件中应附有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产品铭牌上应标注与《制造许可证》一致的制造企业名称和编号。

产品随机文件中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产品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必须有中文表述。

第16 条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和制造企业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对制造企业的证书使用、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及其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制造企业必须接受检查。

第17 条持证企业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

第18条《制造许可证》有效其为4 年。

申请换证的制造企业必须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6 个月以前,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换发《制造许可证》。

未按时提出换证申请或因审查不合格不予换证的制造企业,在原证书失效后1 年内不得提出新的取证申请。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的制造企业,可以向发证部门提出暂缓换证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暂缓,暂缓期不超过1 年。

第19 条制造企业需要增加许可的产品种类、级别、项目的,应向发证部门提出新的书面申请,经受理、试制、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颁发新的《制造许可证》。

第20 条制造企业发生更名、产权变更、生产场地变更或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发生主体材料、结构型式、关键制造工艺、产品规格等变更的,应及时向发证部门申报。

发证部门根据制造企业的变更申报,做出予以认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另行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通知企业。

第21 条制造企业依据本办法取得的《制造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各地相关部门不得进行重复审查、重复发证。

第四章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第22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未经监督检验或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使用。

第23 条境内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境外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

从事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并对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具监督检验合格证明。

第21 条制造企业必须对产品安全性能负责,并配合检验机构开展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

第五章罚则第25 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第26 条制造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使用制造许可证》(暂停期不超过1 年);拒不改正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产品出现严重安全性能问题的;(二)不再具备制造许可条件的;(三)拒绝或逃避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四)涂改、伪造监督检验证明的。

第27 条制造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制造许可证》: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的;(二)向其他企业产品出具《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虚假随机文件的;(三)未经批准,超出《制造许可证》范围制造产品的。

第28 条对被吊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发证部门4 年内不予受理其取证申请。

第29 条从事安全监察、许可审查、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30 条审查机构、监督检验机构因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失职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对其委托、授权。

第六章附则第31 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第32 条制造企业应按规定支付许可审查、监督检验费用。

第33 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的制造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34 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35 条本办法自20xx 年1 月1 日起施行。

1993年9 月29 日原劳动部公布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附件 1: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一、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级别制造锅炉范围A 不限B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 的蒸 汽锅炉(表压,下同)C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8 MPa 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 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 120C 的热水锅炉D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 0.1MPa 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 120C 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 的热水锅炉 注:1.额定出水温大于及等于120C 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 C 级及其以上各级。

2.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

3.持有C 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对于只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 锅炉单项制造资格,不需要定级别。

4.对于产品种类较单一的制造企业,可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部件、材质、品种等。

5.持证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与相应级别锅炉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级别制造压力容器范围代表产品 A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 A1); 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 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 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无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 B 无缝气瓶 (B1);焊接气瓶(B2);特种气瓶(B3) 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

B3注明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 热低温气瓶等C 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C2);罐式集装箱(C3); D 第一类压力容器(D1);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2) 注 1.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止。

缸。

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监察规程》确定;2.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M Pal小于100M pa的压力容器;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6MPa且小于lOMPa勺压力容器;低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0.1M Pa且小于1.6 MPa的压力容器。

3.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

4.球体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及等于1800mn各类型封头。

5.对于产品种类单一勺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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