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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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工作指南
文/王莹
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国务院于2006年4月1日对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与完善,将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一并纳入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由于石脑油、燃料油是乙烯、芳烃产品生产的重要原料,对石脑油、燃料油开征消费税之后,国产乙烯、芳烃产品的原料成本中就包含了消费税,而进口的乙烯、芳烃产品成本中则不包括消费税,导致国产乙烯、芳烃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鉴于我国现有的乙烯、芳烃生产装置决定了石脑油、燃料油是一种不可替代的原料,而乙烯、芳烃产品产量也无法满足国内需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税收优惠政策和管理规程,旨在保障相关烯烃类化工企业的盈利能力,鼓励我国烯烃类化工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主要政策的研究和把握,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工作主要包括退(免)税政策适用范围、退(免)税资格认定以及退(免)税操作流程这三大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退(免)税政策适用范围
退(免)税政策中主要涉及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两大类企业,生产企业是指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使用企业是指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确定了不同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对于生产企业,将自产的石脑油、燃料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石脑油、燃料油定点直供计划销售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的,可以按照移送使用数量和销售数量免征消费税。
对于使用企业,将外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且生产的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50%以上(含)的,可以按实际耗用量计算退还所含消费税。
二、退(免)税资格认定
为保证国家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政策落实到位,关键是确保石脑油、燃料油是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而不是被挪作他用。因此,就应当事先对这些企业进行确认,即所谓资格认定,只有拥有退(免)税资格的企业才能纳入退(免)税范围,享受退(免)税的税收优惠。退(免)税资格认定事项采用备案制,根据《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的规定,享受用于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向当
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或者进口地海关办理退(免)消费税资格备案。未经资格备案的企业,不得申请退(免)消费税。
企业在资格备案时,应当明确资格备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如何处理、哪些情况会导致暂停或取消使用退(免)税资格等问题。通过对政策的整合总结,现将处理方法汇总如下:
(一)资格备案及备案事项变更时需要提交的资料
1、《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资格备案表》;
2、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工艺设计方案、装置工艺流程以及相关生产设备情况;
3、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物料平衡图,要求标注每套生产装置的投入产出比例及年处理能力;
4、原料储罐、产成品储罐和产成品仓库的分布图、用途、储存容量的相关资料;
5、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图和计量方法说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说明;
6、上一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售明细表;
7、营业执照登记、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使用企业处于试生产阶段,应提供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试生产备案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若是首次申请退税的企业,应当在当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将资格备案资料随同其他纳税申报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资格备案及变更资料后,在退(免)税系统进行资格备案及备案事项变更的电子信息录入,纸质备案资料归档。
(二)资格备案事项变更的处理
已经备案过的企业,如果单位名称(不包括变更纳税人识别号)、产品类型、原材料类型、生产装置、流量计数量、石脑油或燃料油库存容量、相关资质证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相关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事项变更并提交相关变更资料。
(三)暂停或取消使用退(免)税资格的情况
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或取消企业退免税资格:
1、注销税务登记的,取消退(免)税资格;
2、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结果与使用企业申报的备案资料不一致的,暂停或取消退(免)资格;
3、使用企业不再以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或不再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经申请取消退(免)税资格;
4、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存在骗取国家退税款的,取消退(免)税资格;
5、未办理备案变更登记备案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在30日内仍未改正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6、未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和《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7、不接受税务机关的产品抽检,不能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检测报告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三、退(免)税操作流程
退还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工作,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企业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的退税申请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接收退税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办理相关的退税手续;对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退(免)税操作流程的具体工作内容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退(免)税依据的确认
1、生产企业退(免)税依据的确认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将自产的石脑油、燃料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当期投入生产装置的实际移送量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执行定点直供计划,销售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在计划限额内,且开具有“DDZG”标识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免征消费税;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先行申报纳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使用企业购进的石脑油、燃料油已作免税油品核算的,其申报缴纳的消费税的数量可以抵顶下期应纳消费税的应税数量。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的,不得免征消费税。
生产企业消费税退税依据=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耗用量+执行定点直供计划(限额内)且开具“DDZG”标识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执行定点直供计划(限额内)但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的数量
2、使用企业退(免)税依据的确认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对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退还所含消费税。企业如果在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中耗用的既有免税又有已税石脑油、燃料油,在计算退税数额时,应扣除免税部分石脑油、燃料油作为实际耗用数量。
使用企业消费税退税依据=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实际耗用数量=当期投入乙烯、芳烃生产装置的全部数量—当期耗用的自产数量—当期耗用的外购免税数量
(二)退(免)税申请材料
1、生产企业申请退(免)税时应按月提交下列资料:
(1)《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