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通风管理规定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3篇)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矿井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规范矿井通风工作,提高矿井通风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矿井的通风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通风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预防和控制矿井通风安全风险,加强对通风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矿井通风管理要遵循科学技术发展和管理创新的原则,不断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提高通风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矿井通风管理要加强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的宣传教育,提高通风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职业素养。
第二章矿井通风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第六条矿井通风设施和设备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要求,保证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矿井通风设施和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确保其操作正确、灵活和可靠。
第八条矿井通风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要做到“定期检查、定期维护、随时保养”,发现问题及时修复,确保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矿井通风设施和设备的年度检查和维修工作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通风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条矿井通风设施和设备的报废和更新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更新老化设备,保持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矿井通风计划和控制第十一条每个矿井都应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通风计划,详细规定通风系统的设计参数、操作流程和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矿井通风计划的编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应根据矿井的地质条件、工程布局和作业要求进行合理安排。
第十三条矿井通风计划要根据矿井作业情况进行调整和改善,确保通风系统的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矿井通风计划的执行应有专门的人员负责,要严格按照计划操作,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五条矿井通风计划的执行要注重监测和控制矿井通风系统的指标和参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矿井通风安全风险管理第十六条矿井通风管理要强化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通过科学的方法确定和评估通风系统的安全风险。
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制度(5篇)
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制度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并做到稳定可靠、简单合理。
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必须报区域矿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时必须在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掘进其它巷道,新采区投产移交前,必须在采区上(下)山做到位后方可进行回采。
三、所有采区严禁将一条上(下)山作两种用途(其中一段作进风,另一段作回风)。
四、通风设施严格按质量标准构筑,除临时为开拓掘进巷道服务的通风设施外都要按永久设施施工、管理。
凡是永久风门必须上联锁装置。
对损坏设施或者敞开风门不关者要严肃追查处理。
五、消灭不符合《规程》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避免角联通风。
串联通风措施要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六、坚持以风定产的原则,做到合理的集中生产。
要提高矿井的生产能力,必须首先提高矿井的通风能力。
严禁任何采区超通风能力的组织生产。
七、矿井各用风地点的确需风量计算,严格按照《规程》第110条配风细则进行。
八、所有进回风巷道的有效通风断定面要保证风速不超限,尽量减小通风阻力。
巷道失修率控制在规程标准之内。
九、矿井必须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和通风阻力测定工作。
上报的通风数据要准确、真实。
及时绘制通风系统图和通风网路图,按规定上报煤业公司通风部。
十、矿井要建立矿井通风系统定期检查制度,其中回风系统至少每十天由通风部门巡回检查一遍,发现隐患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及时组织处理。
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通风技术管理,保证矿井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井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及其他采矿企业的通风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高度重视矿井通风技术的稳定性、安全性和经济性。
第四条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应按照科学、规范、创新的原则,加强矿井通风工程建设和设备管理,提高通风系统的安全运行水平。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一、矿井开拓布局、采区设计、作业规程编制、生产计划安排,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保证合理布置矿井通风系统。
二、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39条规定: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三、建立完整、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杜绝不符合2023年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
不断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减少角联通风巷道,对无法避免的角联通风巷道要进行有效控制,确保风向、风速稳定,严禁在角联通风网络内布置采掘工作面。
四、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布置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采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运输物料、安设电气设备。
如遇特殊情况需进行临时作业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五、矿井通风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采区准备巷道施工;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回采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六、全矿井、一翼或者一个水平通风系统改变时,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报矿业公司审批。
七、回采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准回采。
回采工作面通风方式的选择,必须满足治理瓦斯、防灭火需要。
初次放顶时,回采工作面空间内风速不得低于O.5m∕so八、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回采方法,严禁非正规回采。
切眼在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不得进行扩切眼和安装。
九、每月编制矿井风量分配方案,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确保矿井风量充足。
十、矿井开拓、准备采区以及采掘作业前,要准确预测瓦斯涌出量,确定风量计算和配风标准,编制通风设计,保证用风地点风量充足。
十一、各用风地点和矿井需要风量计算必须符合《AQ-1056通风能力核定》行业标准规定,按绝对瓦斯涌出量计算用风地点风量时;要按用风地点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8%进行换算。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5篇)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一、矿井通风设施设立的地点、种类、型号等必须按技术措施要求执行。
二、通风设施的安装、维修、拆除等工作由通风部门负责。
三、拆除通风设施必须预先通知通风部门,由通风部门派人施工。
其他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除通风设施。
否则按“三违”惩处并追究责任。
四、各生产单位按区域划分,负责本区域内的通风设施的管理工作,损坏设施及时通知通风工区处理,材料费由责任单位支付,人为破坏加倍处罚。
五、通风设施安装完毕后,通风部门应向矿总工程师或技术科申请验收,质量符合《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及公司《通风设施技术规范》之规定,移交给相应生产单位。
六、所有通风设施应挂牌管理,标明设施的种类、编号、管理人等。
七、矿井主要反风设施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检查,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可查。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2)是为了保障矿井内的工作环境安全、提高生产效率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具体管理规定如下:1. 设施建设:矿井通风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包括通风系统、风门、风道、风机等设施,并应定期维护和检修。
2. 通风计划:矿井应制定通风计划,明确通风系统的参数和运行模式,确保矿井内空气新鲜,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3. 通风管理人员:矿井应有专门的通风管理人员,负责通风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并能熟练操作通风设备。
4. 定期检测:矿井通风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其安全可靠的运行。
通风系统的各项参数,如风速、风量、风压等,应落实监测和记录。
5. 事故处理与报告:一旦发生通风设施故障或事故,矿井应立即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必要时,应暂停生产,确保人员安全。
6. 人员培训:矿井应定期对通风设施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熟悉各种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法。
7. 其他要求:根据矿井的特点和规模,还可制定其他管理要求,如矿井通风设施的保养、更新和改造。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项依据】本规定制定以确保矿井内通风设施的安全运行,提高矿井作业人员的劳动条件和生产效率为目标。
依据《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矿山企业的职能部门,包括通风设施的选型、设计、安装、维护、检修等工作。
第三条【基本要求】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应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通风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矿井作业人员的劳动条件,保障矿山的安全生产。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通风设计和选型】1.通风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并参照相关标准进行设计。
2.通风设施的选型应根据矿井巷道的特点和作业需求进行,确保通风效果达到标准要求。
第五条【设备安装和调试】1.通风设施的安装过程应符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
2.完成设施安装后,应进行调试和试运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设施维护和保养】1.对通风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性能稳定和运行可靠。
2.定期对通风设施进行清洁和消毒,防止堵塞和污染。
3.设施维护和保养工作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程进行。
第七条【设施检修与更新】1.设施检修应按照设备厂家的作业手册和检修要求进行。
2.对于老化或存在故障的通风设施,应及时进行更新或替换。
第八条【应急准备】1.矿井应建立通风系统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2.配备必要的通风设备备件,以备突发情况使用。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九条【考核细则】矿井通风设施的管理考核应参考以下指标: 1. 通风设施的工作正常率和故障处理及时率。
2. 通风系统的风量、风压和风速等参数是否满足要求。
3. 通风设施的维护和保养记录是否完备,是否按时处置设施故障。
4. 设施更新的计划和执行情况。
5. 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和人员培训情况。
第十条【考核评定】1.根据考核细则,形成考核评定表,对通风设施的管理和绩效进行评定。
2.考核评定结果作为通风设施管理业绩考核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2023年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
2023年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规范矿井通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矿井通风系统的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井通风设施是指保障矿井内空气流通,排除有害气体和粉尘,维持矿井内环境安全的设备和设施。
第三条矿井应安装完善的通风设施,并且必须依法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管理。
第四条矿井通风设施的管理应遵循科学、安全、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矿井通风设施管理的主体为矿井管理单位,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监督。
第二章设计与施工第六条矿井通风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 根据矿井类型、工艺要求和生产规模合理确定通风系统类型、结构和排风量。
2. 通风系统的设计应考虑矿井内部气体组成、气体压力、温度、湿度等因素。
3. 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通风系统的运行效果和安全性。
第七条矿井通风设施的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1.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2. 施工过程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牢固。
3. 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第三章验收与监督第八条矿井通风设施的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1. 验收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人员。
2. 验收过程应综合考虑通风系统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3.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使用。
第九条矿井通风设施的监督应符合以下要求: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矿井通风设施的监测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2. 对违反规定的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整改。
3. 监督部门应建立通风设施管理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四章运行与维护第十条矿井通风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1. 通风系统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运行,确保空气流动畅通。
2. 通风设施的定期维护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状态良好。
3. 运行过程中发现的故障和事故,应及时报告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矿井通风设施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以下要求:1. 各类通风设备和设施应设置防护装置,确保工作人员安全。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制度范本1.1一般管理标准对井下的永久密闭通风队每月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可查。
对井下的临时密闭,栅栏及风门,兼管单位、通风队每班都要进行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总工程师批准都不能私自打开或拆除通风设施及附属设施。
进入密闭前栅栏内工作人员中至少有____人携带测氧仪和甲烷检测报警仪。
两道风门之间及风门前后____m严禁存放矿车和物料。
发现有破坏通风设施的要立即汇报通风部或通风队。
兼管单位要切实负责,管好连锁绳及设施的正常使用,通风设施前后____m的范围内不得存放物料,并保持通风设施前后的文明卫生。
1.2通风设施日常值守、检查和维护标准根据生产实际,具体分工如下:主要由各区域内瓦检员负责,对负责区域内通风设施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必须汇报通风调度,由通风调度向值班队长汇报后,安排设施维修人员立即下井处理。
对于有关“一通三防”的重大问题,必须立即向通风部、矿调度室和值班队长汇报,由值班队长安排处理。
有关“一通三防”的重大问题,必须立即按照程序汇报,并立即安排人员处理。
1.3通风设施构筑标准和验收程序标准⑴永久风门的砌筑位置应尽量避开动压区,选择顶、帮条件较好的地点设置。
⑵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少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少于____m(受条件限制的除外);每道风门应能完全敞开,并能自动关闭。
⑶风门墙垛要用不燃性材料(砖、沙、水泥)等构筑,厚度不小于____m。
并保证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其中瓦斯异常区风门墙体厚度不应小于____m,正反向风门门板厚度不应小于____mm,门带必须使用角铁制作,风门加白铁皮加固。
⑷墙面平整(____m内凹凸不得大于____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____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应预留电缆孔和管子孔。
⑸风门墙垛周边要掏槽。
岩石锚喷巷道要见实帮实顶;砌碹巷道必须拆碹掏槽;煤巷、半煤岩巷煤掏槽深度不少于____m,且见硬帮硬顶。
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制度范文
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制度范文一、前言矿井通风技术是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了规范矿井通风技术的管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矿井通风系统运行正常稳定,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提高矿工的安全生产水平。
二、管理职责1. 矿长负责制定通风技术管理制度,并组织和实施。
2. 通风部门负责编制矿井通风系统的设计方案,并进行监督与管理。
3. 矿井管理员负责每天对通风系统进行巡视,并及时发现和处理通风故障。
4. 通风技术员负责监控矿井的通风工作,及时处理通风设备的故障。
三、安全措施1. 通风系统应保持畅通无阻,通风井道及通风巷道的门窗应及时关闭,防止风的逆流。
2. 定期对通风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 通风系统应设置报警装置,并定期测试其可靠性。
4. 通风部门应定期组织通风演习,提高矿工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四、紧急救援1. 在发生矿井通风突然断电的紧急情况下,应立即启动紧急供氧设备,并组织矿工有序撤离。
2. 矿井管理员应及时将紧急情况报告给矿长,并调用紧急救援车辆和设备。
五、培训和教育1. 矿井通风技术员应具备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定期参加培训与考核。
2. 矿工应定期接受通风技术的培训与教育,提高其通风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六、监督与检查1. 通风部门应定期对矿井通风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整改。
2. 矿井管理员应定期对通风设备和通风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七、奖惩制度1. 对于违反通风技术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 对于在通风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应进行嘉奖和奖励。
八、总结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降低矿井事故的发生率,提高矿井的安全生产水平。
通过不断完善和推进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矿井通风技术的应用水平和管理能力,为矿工提供一个更加安全的工作环境。
煤矿行业矿井通风管理规定
煤矿行业矿井通风管理规定一、前言煤矿作为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支撑。
然而,煤矿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因此,煤矿行业亟需制定一套严格的矿井通风管理规定,提高矿井通风工作的效率和安全性。
本文将针对煤矿行业的矿井通风管理规定进行探讨。
二、矿井通风系统的组成煤矿的通风系统是由各个部分组成的,包括主扇、通风机、风门、气流量巡检设备、风流分析系统、监控设备等。
其中,主扇是整个通风系统的核心,负责提供矿井内的新鲜气流,排出有害气体。
通风机负责辅助主扇,保证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转。
风门用于调节气流的方向和流量。
气流量巡检设备和风流分析系统用于监测和分析气流运行情况。
监控设备则负责对通风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报警。
三、矿井通风管理规定的目的矿井通风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矿工的安全,防止矿井突发事故的发生。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通风系统,维持矿井内的气流稳定,有效排除有害气体,保证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通风管理规定还有助于提高矿井的生产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通风管理规定的内容1. 矿井通风系统的设计和建设要按照煤矿行业标准进行,确保通风系统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2.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配备主扇、通风机、风门等必要设备,并且要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设置完善的监控系统,对气流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4. 矿井通风系统的气流量要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矿井内的氧气充足,有害气体得到及时排除。
5. 矿井通风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通风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方法,能够熟练操作通风系统。
6.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保证通风口和通道畅通无阻,及时清理堵塞物,防止气流受阻。
7. 矿井通风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对通风系统的管理水平,熟悉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应对突发情况。
六、矿井通风管理规定的执行1. 矿井通风管理规定必须得到煤矿企业的全面执行,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井通风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一翼的通风系统时,通风瓦斯科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XXXX 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矿井局部通风系统或巷道贯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2.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并实现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采、掘工作面应当实现独立通风,严禁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采空区通风和扩散通风。
为开拓巷道或准备新采区而构建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引入生产水平进风中,但必须在被串联工作面的进风流中安设瓦斯传感器和自动断电装置,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由通风瓦斯科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上报XXXX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3.采区内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被串联工作面的进风流中安设瓦斯传感器和自动断电装置,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由通风瓦斯科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上报XXXX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4.采掘工作面、井下爆破材料库、充电室、采区变电所等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井下瓦斯抽采泵站、压风机等应设置独立的回风系统或安设在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
各用风地点不允许采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
5.采煤工作面必须在构成独立的通风系统后,方可进行回采,不得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进行回采。
采煤、掘进工作面的进、回风流都不得经过采空区。
6.矿井、一翼、采区、采掘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安设地点、碉室及其他用风地点的供风量必须充足,各用风地点的实际风量不得低于计划风量。
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7.矿井通风能力每年核定1次,必须按核定后的通风能力组织生产,坚持以风定产原则,合理调整生产布局,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8.矿井通风阻力每3年测定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测定1次;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制度(五篇)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制度ww第一条加强通风设施管理,完善通风系统。
1、各类通风设施,有规划、有布置、按通风设施质量标准化,保质保量完成,保证通风系统完整、合理。
2、严格通风设施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建立健全各类通风设施,通风仪器、仪表、局扇管理台帐,做到台帐与实物相符,以备留档备查。
4、爱护通风设施,任何人不经许可,不得破坏通风设施,否则,将严惩不殆。
5、瓦斯员必须每班对自己责任区内的设施,进行检查,如漏报,处以____元以上的罚款。
6、合理选择测风站,建立标准测风站,使测风结果准确无误,使通风管理建立在科学规范化的基础上。
7、选择合理的通风系统,编制与采掘计划相配套的通风计划,并按计划严格执行。
8、严格执行每月____日、____日、____日的三次一通三防大检查,并按三定表的形式落实执行。
第二条严格“以风定产,以风定面”的原则,保证安全生产。
1、矿井所需风量,必须经过合理计算,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2、矿井必须根据实际风量决定矿井产量和采掘工作面个数,切实核定通风能力,严禁超过矿井通风能力生产。
3、对于计划外开拓的工作面,必须经通风部门核定风量,同意开掘后方可开拓,无论哪种情况下的开拓都必须在开工前3-____天向通风科提交开工申请,申请中说明开工时间、地点、掘进方式,经同意后方可开拓。
4、私开掘进工作面的单位,按破坏安全生产处以____元以上的罚款,并必须向通风部门提交检查和保证。
5、及时填制各类图纸、报表,进行分析研究,制定通风管理方案,科学管理。
第三条每十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测风旬报表上报矿长,技术矿长审阅。
第四条每年根据采掘作业计划,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五条通风系统调整的审批程序:1、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由通风科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安监、机电、调度等部门会审后,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上报集团公司审批,方可调整。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范本(2篇)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矿井通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管理,防止矿井通风系统出现故障和事故,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矿井通风设施的设计、建设、安装、调试、维护、管理和使用等环节。
二、设施管理责任1. 矿井通风设施的管理责任由矿井企业负责人担任,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的设施管理工作,履行相应的责任。
2.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3.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人员应当做好设施的日常巡检和定期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的故障和隐患。
三、设施设计和建设规范1. 矿井通风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和合理高效。
2. 设施的材料和设备选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使用过程中应当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
3. 设施的布置和结构应当合理,确保设施的通风效果和工作环境的舒适性。
四、设施安装和调试要求1. 矿井通风设施的安装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的单位进行,安装方案应当经过矿井企业和设计单位的审查和确认。
2. 安装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安装方案进行,设施的连接和固定应当牢固可靠,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3. 安装完成后,应当进行设施的调试和检测,并记录相关的测试数据和结果,确保设施的达到设计要求。
五、设施维护和管理要求1. 矿井通风设施的维护工作应当定期进行,包括设施的清洁、润滑和检修等,维护记录应当详细完整。
2. 设施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设施的使用情况和要求,制定适当的维护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维护工作。
3. 设施维护过程中发现的故障和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对于无法立即处理的情况,应当采取临时措施确保矿工的安全。
六、设施使用和操作要求1. 矿井通风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和证书,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 操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和标准进行操作,严禁违规操作和改变设施的工作状态。
矿井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一)回采工作面通风1.回采工作面采用“U”、"Y”或型的通风方式。
若使用其它通风方式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公司批准。
2.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采煤工作面推过与其相连的巷道、眼孔必须及时封闭,回采结束45天内必须进行永久封闭。
(一)掘进工作面通风1.掘进工作面及未密闭的独头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者局部通风机压入式通风,严禁采用扩散通风。
所有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前必须由通维队编制局部通风机安装申请卡,报通风瓦斯科、机电运输科审批,经总工程师批准后,通维队、机电队、使用单位、调度室(信息中心)根据局部通风机安装申请卡安装局部通风机及电源和风电、甲烷电闭锁装置。
所有局部通风机供风作业巷道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
3.矿井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两台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风机,1台运行1台备用,并安装自动切换装置。
正常工作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必须使用自动导向(专用裤叉)风筒进行联接。
当正常工作局部通风机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能自动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并正常运转,恢复正常工作局部通风机时必须人工开启;当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动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4.局部通风机必须由通维队确定专人(当班瓦检工)管理,除瓦斯检查工和局扇切换的专职电工外,任何人不能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确因检查或其他原因须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必须由瓦斯检查工向调度室汇报,并请示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停止局部通风机的运转。
在停局部通风机前必须将人员撤出,并切断电源、设置栅栏。
严禁无计划停止局部通风机供风,否则必须严肃追查、处理。
5.瓦斯电、风电闭锁试验每15天至少进行1次;局部通风机每天进行一次主、副扇切换试验工作,局扇切换试验由施工队电工陪同瓦检员一起进行,并在现场填写记录,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汇报处理。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调整的目的和依据1.1 为确保矿井通风设施的安全、稳定和有效运行,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订立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矿山企业,包含国有、集体、私营和外商独资等各类全部制形式的企业。
第二章通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二条通风系统规划和设计2.1 矿山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通风系统规划和设计工作,确保系统符合安全和效率要求。
2.2 通风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矿井地质、矿井开采方式、矿井排水情况和其他相关因素,保证通风系统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三条设备选型和购置3.1 通风设施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供应。
3.2 购置通风设施前,应对设备质量、性能和安全性进行评估,保证设备符合要求,并具备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设施安装和调试4.1 通风设施的安装和调试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完成,确保设备正确安装并正常运行。
4.2 安装和调试过程中,应严格依照设计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证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五条日常维护和检修5.1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通风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设施维护和检修工作。
5.2 维护和检修工作应依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减少设备故障和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通风系统的运行与管理第六条通风系统的运行6.1 通风系统应依照设计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运行,保持合理的风量和压力,确保矿井内空气的流动和新鲜。
6.2 运行过程中,应及时发现和处理通风系统故障,确保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第七条通风系统的监测7.1 矿山企业应配备专业的通风系统监测设备,并委派专人进行监测工作。
7.2 监测内容应包含风量、风压、温度、湿度等关键参数,监测数据应及时记录并进行分析,及时采取措施矫正异常情况。
第八条通风设施的更新和升级8.1 通风设施应定期进行技术评估,及时进行设施更新和升级,以确保设备符合最新的安全要求。
煤矿通风管理制度7篇
煤矿通风管理制度7篇煤矿通风管理制度11、集团公司所属各矿必须保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2、各矿井必须设立专门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和专业维护人员。
3、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4、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5、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6、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前设置甲烷传感器。
7、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8、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风门开闭传感器。
9、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架线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10、瓦检工必须每班使用光学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和通风调度;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
±0.1%,1%-2%,±0.2%,2%-4%,±0.3%)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小时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11、监测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对当日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并将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写在矿井监测日报上,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通风值班干部审阅签字,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总调度备案。
12、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
矿井通风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矿井通风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矿井通风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矿井生产效益,根据《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通风安全管理工作,适用于矿井的设计、建设、运营及关闭阶段。
第三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通风安全责任制、通风设施设置与维护、通风监测与检测、事故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矿井通风安全管理应坚持科学化、规范化、实效化、人性化原则,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矿井通风安全管理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矿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矿井通风安全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保障通风设施的正常运转,并提高事故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二章通风安全责任制第七条矿井应设立通风安全管理部门,明确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八条通风安全管理部门应负责制定和执行通风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通风安全生产方案,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第九条矿井通风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并进行适时的调整和优化。
第十条矿井通风安全责任到人,各级责任人应认真履行本职岗位职责,确保矿井通风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通风设施设置与维护第十一条矿井通风设施应符合《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能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矿井通风设施应根据井下巷道的结构和走向进行合理设计,保证通风管道的畅通和风量的合理分配。
第十三条矿井通风设施的维护工作应定期进行,确保通风设施的正常运转和维修工作的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矿井通风设施的维护工作应有专人负责,确保维修设备的完好和维修工作的质量。
第十五条矿井通风设施的维护工作应记录维修过程和结果,形成维护档案,以备后续查阅和管理。
第四章通风监测与检测第十六条矿井通风监测应加强对通风系统参数的监测,包括风量、风速、风压、风向等参数的监测。
矿井通风管理规定
矿井通风管理规定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1、风机房应保障主扇经常运转,任何人不得私自停止主扇运转,因突然停电等原因停止运转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风机房值班员应时刻观察主扇的运转情况,记录好各种参数,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3、井下永久性通风设施的构筑位置,由生产技术科在巷道设计时提前确定,没通风设施设计的巷道,不得随意施工。
4、通风设施的构筑质量必须符合要求,当通风设施损坏时,必须及时修复。
5、局扇安装位置应符合有关规定,局扇附属设备(消音器、双回路供电、双风机自动倒台、风电闭锁、开停传感器、监控系统、瓦斯电闭锁等)齐全。
6、每台局扇安装时,应同时悬挂必要的各项管理制度。
局扇应指定负责人员,保证经常运转,任何人不得私自开、停局扇,确需停止运转时,应先通知该台局扇的负责人,有负责人通知该工作面的工作人员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7、风筒吊挂整齐、紧靠巷道一侧,做到接前修后,有损必修,缺环必补,有环必挂,吊挂平直,接头严密,出风口距掘进头不大于5米。
回收后和备用的风筒码放在固定地点,不得乱扔乱放。
8、掘进巷道开工时,应考虑巷道贯通后风流调整所有的风门,并在巷道贯通前构筑完毕,计划外贯通的巷道,掘进队应立即通知维修队,在合适位置建立风障,避免造成风流短路。
9、由矿总工提出风量调整方案,维修队实施,对井下风量及时调整,做到合理用风。
10、井下各种标志牌由维修队负
责完善,悬挂后的标志牌,由各区域卫生承包单位负责管理,发现丢失及时补挂。
11、当采面形成全风压供风系统后,应在上下巷建立测风站,并悬挂测风记录牌,采面回采结束时,应及时将测风站拆除。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范文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矿井工作环境的安全和良好的通风情况,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通风管理工作,包括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等。
第三条矿井通风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建立科学、合理、可行的通风体系,确保矿井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四条通风管理工作应与生产管理相结合,通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与矿山规划、开采计划相协调,确保无死角、无盲区的通风覆盖。
第五条矿井通风管理应建立科学的监测和报警机制,及时掌握通风工作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六条通风管理工作要做到责任明确,各参与单位和责任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确保通风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通风设备建设和运行第七条矿井通风设备的选型和安装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设备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八条矿井通风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定期进行例行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
第九条通风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严禁未经许可人员操作。
第十条通风设备的运行参数要进行实时监测,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调整,保证矿井内通风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通风工作监测和评价第十一条矿井通风工作的监测要建立科学、准确的参数测量和观测系统,对矿井内空气质量、风量、风速等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
第十二条矿井通风工作的评价要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适当的评价方法定期对矿井通风工作进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三条矿井通风工作的监测和评价结果应及时向相关负责人和员工通报,确保他们了解通风工作的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来改进。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四条矿井通风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的应急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和任务分工。
第十五条矿井通风设备出现故障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确保矿井内员工的安全撤离,并尽快恢复通风设备的正常运行。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规定
更换矿井主要通风机前必须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多风井通风系统,必须进行通风网络解算及通风系统优化工作。
第十七条、井下炸药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瓦斯抽放泵站等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一条、矿井必须有完整可靠的通风系统。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个采区,都必须布置单独的风巷,实行分区通风。
第二条、矿井通风系统必须正规合理、稳定可靠。通风网络简单,采掘布局合理,尽量减少或避免角联通风。
第三条、每个采区必须至少布置三条上山,轨道上山进风,回风上山回风,运输上山一般情况下只供本巷道用风。
第六条、采区巷道设计应做到“大断面、强支护、少联通、降阻力、减设施”。
生产矿井的进、回风井、风硐和主要进、回风巷道的风速应小于《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的最高风速,留有余地。矿井总进、总回风巷风速一般不得超过7m/s,采区进、回风巷风速一般不得超过5m/s。
第七条、每个风井的负压一般不应超过2940pa(300mmHO2)。否则,应采取降阻措施。
专用回风巷:在采区巷道中,专门用于回风,不得用于运料,安设电气设备的巷道。在煤与瓦斯突出区,专用回风巷内还不得行人。
第五条、采区设计施工要编制专门的“一通三防”设计(包括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瓦斯治理、防尘、防火、安全监控等)、施工组织设计,要满足《煤矿安全规程》和通风安全有关规定要求,做到“三同时、一超前”(同时设计、同时审批、同时验收、超前施工)。
一个采区同一煤层的同一阶段或相邻阶段,在采动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严禁两个回采工作面相向回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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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矿井通风经管规定第一节矿井通风经管机构设置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井下通风系统经管能力,提升我矿“一通三防”工作成效,达到以通风促进安全,实现安全高效生产的工作目标,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形式持续好转,确保矿井“通风可靠、监控有效、经管到位”。
根据煤矿安全质量规范化新规范内容,结合我矿实际,经研究决定,设立矿井通风经管小组:第一条组织机构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成员:通风副总、开拓副总、机电副总、地测副总、防突科、安检科、调度室、生产科、机运科、供应科、劳资科、财务科以及各区队经管人员。
为确保矿井通风安全经管工作执行有力、落实到位,矿专门设立通风安全经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防突科,防突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防突科配备一名经管人员协助科长专职分管通风工作。
鹤煤十矿通风机构示意图第二条机构成员工作责任制(一)矿长1.对通风工作全面负责,听取总工程师及计划、通风、安全等部门关于通风工作的计划及“一通三防”安全技措资金安排的汇报,保证“一通三防”资金的投入。
2.每月主持“一通三防”例会,听取情况汇报、分析存在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解决人、财、物问题,保证“一通三防”工作的正常进行。
3.每天审阅瓦斯日报和瓦斯监测报表,对瓦斯超限和“一通三防”隐患,要采取措施,立即组织解决。
4.负责建立健全“一通三防”队伍,配足相应人员。
5.负责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贯彻实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反风演习。
(二)总工程师1.总工程师在矿长直接领导下,分管“一通三防”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通风经管工作规划、计划,经审批后督促落实。
3.每月至少主持一次通风隐患排查和回风巷排查,对查出的问题按照“五定”原则安排整改。
4.负责组织编制通风资金计划,合理安排通风工程工程和资金。
5.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通风系统审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反讽设施检查,按规定进行通风阻力测定。
6.调动矿井通风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组织完成矿井通风经管技术业务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计划。
7.组织召开通风工作例会,安排布置通风经管工作。
8.负责通风经管工程技术人员配备。
9.每日审阅通风和瓦斯监测日报,每月审批通风月报等有关报表。
10.合理安排生产接替,平衡“抽、掘、采”关系,为通风经管安全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三)安全副矿长在矿长的领导下,抓好通风工作各项设计、计划、技措工程、技术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
发现隐患及时督促解决。
(四)其他分管副职对其分管范围内的通风工作负责,并组织分管业务单位(科室、区队)做好本业务部门的通风工作,负责有关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
生产副矿长要保证通风工作所需人员配备,总会计师要保证通风工作所需资金、材料及时到位,机电副矿长要保证通风工作所需设备及时到位,保证供电可靠。
(五)通风副总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矿通风业务经管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矿井通风的规章制度,参加矿井规划、设计工作,审查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有关通风的专项规定。
3.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经管,消灭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最大限度的减少角联和通风阻力;发生灾变后,迅速有效的进行风量调节和反风。
4.负责搞好矿井通风质量规范化工作,制定矿井通风质量规范化达标经管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机电、地测、开拓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分管范围内有关通风的措施落实。
定期检查分管范围内的通风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分析问题,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七)防突科1.在总工程师及通风副总领导下,负责全矿通风工作业务指导及日常经管。
2.负责矿井通风系统调整、串联通风、反风演习等有关措施的编制和审查工作。
3.负责编制矿通风能力核定、抽放工作归纳总结、防突月报的编制,并按时向公司上报。
4.负责组织矿井通风质量达标活动,提高通风设施和通风经管水平。
5.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通风隐患排查和回风巷排查,负责将排查问题按“五定原则”下发整改通知单,并监督落实。
6.重点抓好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盲巷处理等关键环节,严格突出区经管,严防重大通风事故发生。
(八)生产(开拓)科1.在编制、审查和实施生产建设设计、措施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及上级有关下达的通风经管规定,对矿井通风工程工程和资金要纳入计划。
2.负责督促检查基层采掘区队健全完善并管好用好通风设施,执行好防火、防突、防瓦斯、煤尘的措施,及时消除通风隐患,防止重大通风事故发生。
3.参加通风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4..在安排开采顺序、采掘接续时,要同时考虑到矿通风系统。
5.在布置、检查、落实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同时布置、检查、落实相关工作点的通风设施、系统。
6.参加通风系统技术技术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设计、编制、审定。
7.每月参加回风巷排查,对失修巷道及时安排修复,保证矿井风流畅通、稳定。
8.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通风工作存在的问题。
9.在组织编制审定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矿井通风的相关规定。
(九)机运科1.要保证“一通三防”所需设备及时到位,保证主扇可靠供电。
2.采取措施,加强现场经管,将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减少到最低限度。
3.协同安检、通防等部门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追查,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
4.加强机电经管,消灭失爆设备,对保证机械电气设备正常运转和不产生机电引爆源负责。
(十)安检科负责检查、监督各单位所承担的通风工作责任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规程、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对违反上级有关规定、违反措施的作业场所有权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负责组织追查通风事故和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
(十)调度室负责协助解决通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工作顺利开展。
(十一)财务科负责通风经管工作人员、设备、材料及其它所需资金的及时到位。
(十二)组干科负责通风经管组织体系、干部队伍建设、岗位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待遇等情况。
(十三)供应科负责对通风工程所需器材、材料等及时保质保量进行供应。
(十四)劳资科负责解决通风工作所需的劳动力,并根据有关规定配齐人员,及时对不适应、不称职的人员进行调整、充实,以提高通风职工队伍素质。
(十五)采掘区队1.对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直接责任。
2.采掘工作面进回风顺槽巷道断面符合《规程》规定,设备材料存放整齐,不影响行人和通风,风量达到设计要求,风速符合规程规定,无瓦斯聚积超限。
局扇要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和风、电,瓦斯、电闭锁。
3.管好、用好瓦斯监测仪器,对监测设施要加强维护,严禁损坏、破坏,保证正常运行,瓦斯超限断电、撤人。
4.负责提供瓦斯监测仪器的电源,并提供断电条件。
5.保护好本辖区通风设施,使其保持正常状态,未经通风区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或拆除通风设施。
6.加强机电维护,消灭电气失爆。
7.严格执行有关通风工作的措施、规定。
(十六)运输区1.负责将“一通三防”所需材料、设备等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
2.在井下运输推车时,要爱护通风设施,不准顶撞风门,风门不准同时敞开。
(十七)机电队1.要保证采掘面正常供电,必须停电时,要有停电措施,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停电前必须通知到采掘、通风各有关部门和作业队。
2.消灭电器设备失爆。
3.加强主扇维修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十八)通风区1.对全矿通风工作具体负责。
2.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通风工作的政策、指示和规定,切实抓好通风经管,杜绝通风事故发生。
3.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通风工作计划和归纳总结。
4..坚持干部值班和查岗制度,经常深入井下,及时掌握生产中通风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加强日常通风经管,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不断改善和提高通风设施质量,减少漏风,合理调节风量,满足各用风地点风量需要,保证安全生产。
6.严把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盲巷处理及调整通风系统等关键环节安全,狠抓措施落实,坚持干部现场指挥。
7.严格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制度,杜绝空班漏检,发现瓦斯超限要立即停止作业、撤除人员、揭示警标,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然后向通风调度和矿调度汇报,严禁超限作业。
8.加强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经管,风筒末端距离掘进头距离必须符合规定,无挤压撕裂、断开风筒和任意关停风机现象,风筒吊挂整齐,不漏风,风量满足要求。
9.每月至少三次对井下进行测风,根据实际需风量,及时调整风量。
10.负责绘制通风系统图、立体示意图、网络图,安全监控系统图,每月进行补充完善,并报防突科、通风副总、总工程师审查签字。
11.建立通风调度值班记录、通风(反风)设施检查及维修记录、防灭火检查记录、测风记录,有瓦斯调度台帐,密闭经管台帐,并与现场实际相符,12.每年至少测定一次矿井漏风率,并编制矿井漏风率报告。
(十九)抽放队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和“三先三后三落实”的瓦斯防治指导思想。
2.搞好抽放质量规范化工作。
3.每旬对井下抽放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抽放系统出现问题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修,确保正常运行。
4.搞好采面抽放钻场及埋管抽放的接替工作。
5.严格按照区域瓦斯治理计划进行区域瓦斯治理。
6.地面瓦斯抽放泵房要坚持24小时不停泵抽放制度,如因其他工作需要停泵时,必须向矿调度及抽放队汇报,并做好记录。
第二节通风经管工作相关要求第三条矿相关经管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和执行本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制度、规定和措施,各专业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必须按时完成本职工作。
对违反行为,矿将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全矿相关部门在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的过程中,必须把通风知识作为重要内容。
第五条所有入井人员都有责任看管并爱护好通风设施、设备;对破坏通风设施、设备的行为,煤矿将认真组织追查分析,对责任人将从严、从重处理。
第六条通风安全经管机构成员加强通风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及时落实人员进行整改,并进行跟踪督办。
第三节通风设施经管制度第七条通风设施经管应符合以下要求:1.通风设施的构筑应在矿井生产设计时予以考虑。
通风设施的位置、种类、规格及构筑要求等必须符合质量规范化及突出矿井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
通风设施的设置要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安全、可靠,便于通风经管,满足生产需要。
2.通风设施的构筑位置和规范由通风区要根据工程进度和安全需要,组织人员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质量规范化》的规定构筑。
3.通风区日常要指定专人对通风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通风设施拆除必须经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批准。
故意破坏通风设施严肃处理,按“十条红线”处理责任人。
5.通风区要建立通风设施经管台帐、牌板,并及时在通风系统图上填绘,每缺一项罚款200元。
6.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并配备一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作为备用;严禁以局部通风机和风机群代替主要通风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