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通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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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矿井通风经管规定
第一节矿井通风经管机构设置
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井下通风系统经管能力,提升我矿“一通三防”工作成效,达到以通风促进安全,实现安全高效生产的工作目标,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形式持续好转,确保矿井“通风可靠、监控有效、经管到位”。
根据煤矿安全质量规范化新规范内容,结合我矿实际,经研究决定,设立矿井通风经管小组:
第一条组织机构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
成员:通风副总、开拓副总、机电副总、地测副总、防突科、安检科、调度室、生产科、机运科、供应科、劳资科、财务科以及各区队经管人员。
为确保矿井通风安全经管工作执行有力、落实到位,矿专门设立通风安全经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防突科,防突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防突科配备一名经管人员协助科长专职分管通风工作。
鹤煤十矿通风机构示意图
第二条机构成员工作责任制
(一)矿长
1.对通风工作全面负责,听取总工程师及计划、通风、安全等部门关于通风工作的计划及“一通三防”安全技措资金安排的汇报,保证“一通三防”资金的投入。
2.每月主持“一通三防”例会,听取情况汇报、分析存在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解决人、财、物问题,保证“一通三防”
工作的正常进行。
3.每天审阅瓦斯日报和瓦斯监测报表,对瓦斯超限和“一通三防”隐患,要采取措施,立即组织解决。
4.负责建立健全“一通三防”队伍,配足相应人员。
5.负责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贯彻实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反风演习。
(二)总工程师
1.总工程师在矿长直接领导下,分管“一通三防”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通风经管工作规划、计划,经审批后督促落实。
3.每月至少主持一次通风隐患排查和回风巷排查,对查出的问题按照“五定”原则安排整改。
4.负责组织编制通风资金计划,合理安排通风工程工程和资金。
5.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通风系统审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反讽设施检查,按规定进行通风阻力测定。
6.调动矿井通风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组织完成矿井通风经管技术业务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计划。
7.组织召开通风工作例会,安排布置通风经管工作。
8.负责通风经管工程技术人员配备。
9.每日审阅通风和瓦斯监测日报,每月审批通风月报等有关报表。
10.合理安排生产接替,平衡“抽、掘、采”关系,为通风经管安全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三)安全副矿长
在矿长的领导下,抓好通风工作各项设计、计划、技措工程、技术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
发现隐患及时督促解决。
(四)其他分管副职
对其分管范围内的通风工作负责,并组织分管业务单位(科室、区队)做好本业务部门的通风工作,负责有关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
生产副矿长要保证通风工作所需人员配备,总会计师要保证通风工作所需资金、材料及时到位,机电副矿长要保证通风工作所需设备及时到位,保证供电可靠。
(五)通风副总
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矿通风业务经管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矿井通风的规章制度,参加矿井规划、设计工作,审查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有关通风的专项规定。
3.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经管,消灭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最大限度的减少角联和通风阻力;发生灾变后,迅速有效的进行风量调节和反风。
4.负责搞好矿井通风质量规范化工作,制定矿井通风质量规范化达标经管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机电、地测、开拓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分管范围内有关通风的措施落实。
定期检查分管范围内的通风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分析问题,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七)防突科
1.在总工程师及通风副总领导下,负责全矿通风工作业务指导及日常经管。
2.负责矿井通风系统调整、串联通风、反风演习等有关措施的编制和审查工作。
3.负责编制矿通风能力核定、抽放工作归纳总结、防突月报的编制,并按时向公司上报。
4.负责组织矿井通风质量达标活动,提高通风设施和通风经管水平。
5.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通风隐患排查和回风巷排查,负责将排查问题按“五定原则”下发整改通知单,并监督落实。
6.重点抓好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盲巷处理等关键环节,严格突出区经管,严防重大通风事故发生。
(八)生产(开拓)科
1.在编制、审查和实施生产建设设计、措施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及上级有关下达的通风经管规定,对矿井通风工程工程和资金要纳入计划。
2.负责督促检查基层采掘区队健全完善并管好用好通风设施,执行好防火、防突、防瓦斯、煤尘的措施,及时消除通风隐
患,防止重大通风事故发生。
3.参加通风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4..在安排开采顺序、采掘接续时,要同时考虑到矿通风系统。
5.在布置、检查、落实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同时布置、检查、落实相关工作点的通风设施、系统。
6.参加通风系统技术技术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设计、编制、审定。
7.每月参加回风巷排查,对失修巷道及时安排修复,保证矿井风流畅通、稳定。
8.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通风工作存在的问题。
9.在组织编制审定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矿井通风的相关规定。
(九)机运科
1.要保证“一通三防”所需设备及时到位,保证主扇可靠供电。
2.采取措施,加强现场经管,将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减少到最低限度。
3.协同安检、通防等部门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追查,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
4.加强机电经管,消灭失爆设备,对保证机械电气设备正常运转和不产生机电引爆源负责。
(十)安检科
负责检查、监督各单位所承担的通风工作责任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规程、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对违反上级有关规定、违反措施的作业场所有权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负责组织追查通风事故和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
(十)调度室
负责协助解决通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工作顺利开展。
(十一)财务科
负责通风经管工作人员、设备、材料及其它所需资金的及时到位。
(十二)组干科
负责通风经管组织体系、干部队伍建设、岗位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待遇等情况。
(十三)供应科
负责对通风工程所需器材、材料等及时保质保量进行供应。
(十四)劳资科
负责解决通风工作所需的劳动力,并根据有关规定配齐人员,及时对不适应、不称职的人员进行调整、充实,以提高通风职工队伍素质。
(十五)采掘区队
1.对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直接责任。
2.采掘工作面进回风顺槽巷道断面符合《规程》规定,设备材料存放整齐,不影响行人和通风,风量达到设计要求,风速符合规程规定,无瓦斯聚积超限。
局扇要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和风、电,瓦斯、电闭锁。
3.管好、用好瓦斯监测仪器,对监测设施要加强维护,严禁损坏、破坏,保证正常运行,瓦斯超限断电、撤人。
4.负责提供瓦斯监测仪器的电源,并提供断电条件。
5.保护好本辖区通风设施,使其保持正常状态,未经通风区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或拆除通风设施。
6.加强机电维护,消灭电气失爆。
7.严格执行有关通风工作的措施、规定。
(十六)运输区
1.负责将“一通三防”所需材料、设备等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
2.在井下运输推车时,要爱护通风设施,不准顶撞风门,风门不准同时敞开。
(十七)机电队
1.要保证采掘面正常供电,必须停电时,要有停电措施,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停电前必须通知到采掘、通风各有关部门和作业队。
2.消灭电器设备失爆。
3.加强主扇维修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十八)通风区
1.对全矿通风工作具体负责。
2.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通风工作的政策、指示和规定,切实抓好通风经管,杜绝通风事故发生。
3.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通风工作计划和归纳总结。
4..坚持干部值班和查岗制度,经常深入井下,及时掌握生产中通风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加强日常通风经管,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不断改善和提高通风设施质量,减少漏风,合理调节风量,满足各用风地点风量需要,保证安全生产。
6.严把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盲巷处理及调整通风系统等关键环节安全,狠抓措施落实,坚持干部现场指挥。
7.严格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制度,杜绝空班漏检,发现瓦斯超限要立即停止作业、撤除人员、揭示警标,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然后向通风调度和矿调度汇报,严禁超限作业。
8.加强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经管,风筒末端距离掘进头距离必须符合规定,无挤压撕裂、断开风筒和任意关停风机现象,风筒吊挂整齐,不漏风,风量满足要求。
9.每月至少三次对井下进行测风,根据实际需风量,及时调整风量。
10.负责绘制通风系统图、立体示意图、网络图,安全监控系统图,每月进行补充完善,并报防突科、通风副总、总工程师审查
签字。
11.建立通风调度值班记录、通风(反风)设施检查及维修记录、防灭火检查记录、测风记录,有瓦斯调度台帐,密闭经管台帐,并与现场实际相符,
12.每年至少测定一次矿井漏风率,并编制矿井漏风率报告。
(十九)抽放队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和“三先三后三落实”的瓦斯防治指导思想。
2.搞好抽放质量规范化工作。
3.每旬对井下抽放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抽放系统出现问题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修,确保正常运行。
4.搞好采面抽放钻场及埋管抽放的接替工作。
5.严格按照区域瓦斯治理计划进行区域瓦斯治理。
6.地面瓦斯抽放泵房要坚持24小时不停泵抽放制度,如因其他工作需要停泵时,必须向矿调度及抽放队汇报,并做好记录。
第二节通风经管工作相关要求
第三条矿相关经管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和执行本职责范围
内的有关制度、规定和措施,各专业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必须按时完成本职工作。
对违反行为,矿将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全矿相关部门在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的过程中,必须把通风知识作为重要内容。
第五条所有入井人员都有责任看管并爱护好通风设施、设备;对破坏通风设施、设备的行为,煤矿将认真组织追查分析,对责任人将从严、从重处理。
第六条通风安全经管机构成员加强通风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及时落实人员进行整改,并进行跟踪督办。
第三节通风设施经管制度
第七条通风设施经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通风设施的构筑应在矿井生产设计时予以考虑。
通风设施的位置、种类、规格及构筑要求等必须符合质量规范化及突出矿井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
通风设施的设置要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安全、可靠,便于通风经管,满足生产需要。
2.通风设施的构筑位置和规范由通风区要根据工程进度和安全需要,组织人员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质量规范化》的规定构筑。
3.通风区日常要指定专人对通风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通风设施拆除必须经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批准。
故意破坏通风设施严肃处理,按“十条红线”处理责任人。
5.通风区要建立通风设施经管台帐、牌板,并及时在通风系统图上填绘,每缺一项罚款200元。
6.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并配备一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作为备用;严禁以局部通风机和风机群代替主要通风机使用。
7.主要通风机附近30M以内不得有任何火源,并有安全防护措施及专人看守;保证24小时正常运转,做好运转记录。
8.主扇必须有遮挡,进风口和出风口有安全防护栏。
9.设置风门的地点每组不少于2道,且包边沿口不漏风。
10.严禁将溜煤眼作为风眼使用。
11.风桥设置合理,严密不漏风,断面满足通风、行人、运输、维修需要。
12.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固定测风站,测风站四周必须光滑不阻风,每10天进行一次测风,并将测风结果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第八条通风区负责联锁风门装置的使用和经管,施工区队在过人及运送物料时,严禁用车顶撞风门。
凡发现人为损坏风门联锁装置的,一经查出给以200~500元的罚款,用矿车撞坏风门者,对责任者罚款200元,找不到责任人时,对责任单位给予相当于3倍风门价格的罚款。
发现风门联锁装置损坏时,要立即报告调度室和通风区,由通风区负责维修。
第九条防突科、安检科、通风区要经常检查井下联锁风门的使用情况和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处理。
第十条每组风门严禁两道同时打开或风门敞开不关,违规
者按严重“三违”论处,找不到责任者,罚辖区使用单位跟班干部300元,若造成风流短路而引起瓦斯积聚或其它事故时,将对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不经总工程师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挡风墙,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找不到责任人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第十二条非通风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栅栏内部,私自闯入者,罚款100元/次。
损坏栅栏者,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找不到责任人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十三条除通风人员因安全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扩大、缩小或堵塞风窗,否则,罚责任人100~200元。
第十四条损坏一道调节风窗,罚责任人100~200元,找不到责任人,罚使用单位500元。
第四节局部通风经管制度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制定掘进作业规程时,必须注明局部通风机型号、风筒规格、预计通风距离、供风量计算和风机位置、安装要求以及能反映施工巷道的所有区域通风关系的巷道示意图。
作业规程下发前,必须经各有关业务科室、分管领导、总工程师会审,才能发出开工通知单,否则安检科、防突科有权停止其作业,并对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按照编制的掘进作业规程中规定的风机型号进行安装。
要求设备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局部通风机要装消声器(低噪音对旋式局部通风机
除外);使用前要进行试运转,确定无误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局部通风机的供电及接火工作,由施工单位电工按规范进行施工。
局部通风机经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500元,并对责任人按违章处理:
1.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或未进行实验自动倒台的、未设专人看管、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
2.未按规定安装消音器或没有设置经管牌版的;
3.风筒末端距掘进工作面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4.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工作地点供风或三台以上(含三台)局扇同时向一个作业地点供风的;
5.停风区域内未设置栅栏、警标或未按规定进行封闭,且封闭区域未断开管线的或盲巷未按规定处理和封闭的;
第十八条局部通风机的经管
1.严禁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停电,杜绝瓦斯超限,如发生无计划停风停电,安检科、机运科、防突科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追查分析处理。
2.局部通风机专用馈电开关跳闸,变电所看管人员不及时送电,罚看管人员100元/次。
问题处理不及时,导致掘进工作面长时间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3.局部通风机由施工单位指定专人经管负责,并实行挂牌经管,严禁其他人员随意停开,违者罚责任人100元/次。
因随意停开局扇,造成瓦斯超限等事故者,罚施工单位2000元/次,并视情节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的重罚。
4.井下电工和专职瓦斯检查员每天在规定时间内对该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自动倒台装置进行实验,施工单位要做好记录。
不能自动倒台的,又不及时处理的罚施工单位500元,并限期整改。
5.井下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凡自动倒台装置不能倒台或局扇损坏而造成无计划停风停电,按照二级非伤亡事故追查分析处理。
6.临时停工地点,不准停风,否则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长期停工停风区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7.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141条规定,编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排放瓦斯,并报公司备案。
第十九条风筒的吊挂及经管
1.通风区是矿井掘进工作面风筒的主要经管单位,负责风筒的吊挂和日常维护。
风筒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吊挂在巷道一侧,首先使用钢绞线拉线,然后将风筒吊挂在钢绞线上。
风筒吊挂要逢环必吊做到平直,拐弯应平缓,拐急弯时须使用弯头。
同一掘进工作面应使用同一规格的风筒。
风筒应实行编号经管,做到无破口,接口严密、双反压边、无反接头。
异径风简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风筒通过通风设施需穿墙时,必须使用具有防逆流装置的铁风筒。
风筒与顶、帮锚杆、锚索、金属网接触部分,必须加强保护,防止扎破漏风;风筒跨皮带、刮板输送机或距离人行道过桥、皮带、槽子高度小于0.5M地段,必须使用皮带保护风筒(避免人为、大块矸石划破风筒)。
在巷
道里架棚、推车、搬运材料设备不能刮坏风筒,有可能对风筒造成损坏的,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再施工。
2.掘进工作面的风筒吊挂由通风区负责,无特殊情况施工单位不得私自吊挂风筒和改变风筒出口位置,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风量应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煤巷小于5m,岩巷小于10m)造成风筒落后要追究责任。
3.规范掘进工作面风筒吊挂,岩巷掘进工作面:施工单位负责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并根据通风区要求打正规吊挂眼,打吊挂眼工作必须在移扒岩机后一个小班内完成,通风区在吊挂眼打好后一日内,按规定拉设钢绞线风筒规范吊挂。
煤巷掘进工作面:通风区按规定拉设钢绞线风筒规范吊挂距掘进工作面不大于30m。
4.距煤巷掘进迎头30M以外、岩巷扒岩机后方的固定段风筒的吊挂、维护由通风区负责,使用钢绞线规范吊挂。
5.煤巷掘进迎头30M内、岩巷扒岩机前的风筒由施工区队负责,使用8#铁丝吊挂、维护,通风区负责延接(岩巷由施工单位施工临时风筒吊挂眼,距窝头不得超过15M)。
放炮和扒岩时要对工作面迎头风筒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损坏风筒。
6.风筒出现断开或破口较大等情况造成风筒末端供风量减少时,掘进队必须立即停止生产作业,汇报调度室,组织人员配合通风区抢修,保证掘进工作面正常供风。
7.瓦斯检查员在换风包、插接风筒、换弯头、短节或续接风筒时,若需要帮助时施工班组必须配合,必要时作业头停止施工,待操作完毕后方可正常施工。
8.换风筒前,有关操作人员必须提前做好准备,在操作时施工单位要密切配合,操作熟练,动作灵敏,行动迅速,一般情况下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若在操作中因未做好准备而延误时间造成瓦斯超限时,罚责任人500元/次。
9.不论任何原因,不得出现因接风筒造成工作面瓦斯聚积的现象,否则将根据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若确实工程量较大,需较长时间时,要向有关单位和领导汇报,采取专项措施后,方可进行。
10.施工单位要爱护风筒,易受到破坏的地点要使用旧皮带进行保护,严禁出现车挂、绳割以及人为损坏风筒等现象,如发生上述情况,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对瓦检员罚款100元。
11.施工单位要对所使用的风筒进行经管,因经管不善造成风筒出现破口(风筒末端20M除外)不及时处理的,对施工队进行处罚:2~5厘M破口罚款20元/个,5~10厘M破口罚款50元/个,10~20厘M破口罚款100元/个,20厘M以上破口罚款500元/个。
12.风筒要有一定的备用量,确保正常生产,由于风筒备用量不足而影响生产及安全时,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五节矿井通风系统经管制度
第二十条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安全、稳定、可靠,通风区要每10天对全矿井进行风量测量,检查通风系统,发现情况及时汇报处理,确保通风系统安全稳定。
未按期测定风量每次对测风
员100元。
第二十一条矿井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正向和两道反向风门,并实现联锁。
第二十二条矿井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等。
瓦斯积聚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通风区要有备案。
第二十三条矿井通风能力要满足生产需要,严格按照“以风定产”的原则组织生产。
采掘工作面的风量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或无风、微风,必须停产撤人。
第二十四条矿井各类巷道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否则,必须调整风量或扩大巷道断面。
第二十五条严格落实《鹤煤集团关于对安全八种行为和现象实行零容忍的通知》,加大回风巷检查力度,做到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矿回风系统的全面排查,重点消灭回风巷存在积水淤泥、杂物等隐患和问题,杜绝出现高阻力区段。
确保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
第二十六条通风系统中存在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通风,未杜绝循环风、无风、微风的,要求立即整改。
第二十七条通风系统经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要求立即停产整改:
1.主要回风巷严重失修,失修率超过5%。
2.巷道贯通未严格执行措施,贯通后通风系统不稳定、不可靠的;
3.巷道采用对口布置且同时生产的;
4.突出煤层回采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的;
5.采掘工作面进风或回风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的。
6.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规范、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要求立即整改。
7.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反风演习,要求立即停产整改。
第二十八条矿井通风系统调整要求
1.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防突科必须制定相应的调整通风系统安全技术措施,在矿总工程师审批以后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2.改变一个采区、工作面的通风系统时,通风区制定相应的通风系统调整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通风系统调整时,通风区、施工单位安排人员跟班。
通风区跟班干部负责现场指挥,否则不得进行通风系统调整。
4.通风系统调整后,测风员要对通风系统受影响地点进行风量测定。
5.通风系统稳定后,通风区现场负责人要将调整后的风量情况及时向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汇报。
并告之调度室是否可以通知相关区队组织生产。
6.通风系统调整期间,受调风影响的采区或工作面要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