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预防原则在预防外来物种入侵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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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预防背景下的外来物种入侵法律规制

风险预防背景下的外来物种入侵法律规制

doi:10.3969/j.issn.1005-8141.2021.03.003风险预防背景下的外来物种入侵法律规制苏芸芳(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摘要:随着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外来物种入侵成为威胁生物多样性、公众健康,甚至生态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

我国目前在外来物种入侵相关立法方面存在立法理念滞后、调整范围欠充分、监管碎片化、法律制度缺失且责任追究机制单一等问题,无法有效回应高风险社会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

在国内外相关制度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我国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相关法律法规应在《生物安全法》的指导下,确立整体生态安全理念,采取风险预防原则,健全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引种许可证、全过程跟踪监测、公众参与和法律责任制度,优化外来物种风险管理机制,促进生物安全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风险预防汐卜来物种入侵;生物安全中图分类号:D912.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5-8141(2021)03-0273-08Legal Regulation of Alien Species Invasio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Risk PreventionSU Yun-fang(Institute of Environmental Law,Wuhan University,Wuhan430072,China)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world economy and trade,the invasion of alien species has become a major issue that threatens biodi­versity,public health,and even ecological security and national security.The legislation related to the invasion of alien species in China has problems such as lagging legislative ideas,insufficient adjustment targets,fragmentation of the regulatory system,and single legal responsibility. It cannot respond to the effective prevention of alien species invasion in high一risk society.Based on the experience of relevant foreign systems, our country's laws and regulations for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alien species invasion should be guided by the Biosafety Law,establish an overall ecological security concept,adopt the principle of risk prevention,and improve the risk assessment of alien species,introduction permits,and the entire process track monitoring,public participation and legal responsibility systems,optimize the risk management mechanism of alien species,and promote the improvement of the biosafety governance system.Key words:risk prevention;alien species invasion;biosecurityCOVID-19疫情目前仍在全球蔓延,至今未有确切的病毒来源。

国际环境法风险预防原则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思考

国际环境法风险预防原则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思考

国际环境法风险预防原则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思考摘要:外来物种入侵已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对环境保护和整个生态平衡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列举了外来物种入侵潜在的危险性,并以国际环境法风险原则为出发点,论证了该原则在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如何防止外来物种入侵进行了简要的思考,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外来物种入侵风险预防原则法律对策一、外来物种入侵概述(一)外来物种入侵概念外来物种一词是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中被指出,其是指那些出现在其过去或现在的自然分布范围及扩散潜力以外的物种亚种或以下的分类单元,包括其所有可能存活繁殖的部分配子或繁殖体,外来入侵物种指已经在自然或半自然生态系统或生境中建立的种群,成为改变和威胁本地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

这样看来,外来物种只是对环境生态循环一种现象的描述,但外来物种入侵一词多半被冠上了某些贬义的色彩。

我认为,外来物种入侵并不是空穴来风的,它是随着人类的经济、社会交往活动日益频繁而被有意或无意的转移到自然分布之外,并在相应的生态系统系统中建立起自己的族群而改变着原有生态系统的平衡。

既然其在现今社会被人类冠以贬义色彩,那么其自身肯定具有破坏生态平衡的危险性,并不断的被人类洞察、发觉和证实。

(二)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性1.外来物种入侵会导致生物物种多样性的丧失生物的多样性是维持整个生态平衡的重要环节,它是由所有的动、植物和微生物种以及它们的遗传信息和生物体与生存环境一起集合形成的不同等级的复杂系统。

在每一个特有的生态系统内,由于自然界长期的演变,生物与其天敌相互制约,且受气候等其它因素的影响,各自的种群被限制在特定的区域和数量内。

当一物种传入新的地域后,由于各种原因在与本土物种的竞争中获胜,进而扩散蔓延,形成优势种群,造成本土物种数量减少乃至灭绝,从而导致物种的单一化。

比如水葫芦事件。

2001年的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的主题是“生物多样性与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可见外来物种入侵问题已成当前全球性的热点问题。

风险防范原则在外来物种入侵立法中的适用

风险防范原则在外来物种入侵立法中的适用

风险防范原则在外来物种入侵立法中的适用
郭磊;梅凤乔
【期刊名称】《安徽农业科学》
【年(卷),期】2008(036)019
【摘要】讨论风险防范原则在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立法中的适用,并提出了相应的管理基本思路.
【总页数】3页(P8308-8310)
【作者】郭磊;梅凤乔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北京,100871;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北京,10087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468
【相关文献】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之立法定位 [J], 叶竹梅
2.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劳动合同中的适用空间——兼论我国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立法的完善 [J], 许军珂
3.风险防范原则在循环经济立法中的适用 [J], 文同爱;郑荷花
4.比例原则在反不正当竞争地方立法中的适用 [J], 张桥如
5.专利申请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规则设计
——借鉴枟商标法枠的立法与实践经验 [J], 熊一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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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

论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

论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旨在保护人类和自然环境免受潜在的危害和灾害。

该原则要求各国根据科学证据和技术知识,采取可行的措施来预防、减少和控制环境风险。

风险预防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核心原则之一,被广泛应用于各种领域,例如空气和水质污染、土地开发、化学品管理以及气候变化等。

在环境风险管理中,风险评估是关键步骤之一。

各国应当通过系统性的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并采取措施来减少或消除这些风险。

此外,风险预防原则还要求各国在制定政策和法规时考虑长期的环境影响,并采取预防性措施,以避免可能的不可逆的损害。

在国际环境法中,风险预防原则还要求各国开展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的环境问题。

各国应通过分享信息、技术转让和经验交流等方式,加强合作,提高环境风险管理的效能。

此外,国际组织和机构也扮演着重要角色,通过制定国际准则和标准,推动各国共同遵守风险预防原则。

然而,实施风险预防原则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差异可能导致在实践中存在差异。

其次,科学和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环境风险的评估和管理更加复杂,需要不断更新和改进相关知识和方法。

此外,各国之间的利益冲突和资源分配问题也可能影响风险预防原则的有效实施。

为了解决这些挑战,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促进知识共享和技术转让。

同时,各国应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法律和法规,确保风险预防原则得到有效遵守和实施。

此外,加强国际组织和机构的角色,建立更加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也是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关键步骤。

在总体上,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是保护人类和自然环境的重要原则之一。

通过科学评估和管理环境风险,各国可以共同努力,减少环境灾害的发生,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体系

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体系

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体系1外来物种入侵的内涵根据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定义,外来物种入侵又称外来生物入侵,是指从自然分布区通过有意或无意的人类活动而被引入,在当地的自然或半自然生态系统中形成了自我再生能力,给当地的生态系统或景观造成明显损害或影响的物种。

最早将外来入侵物种概念编成书籍的是C.S.Elton在1958年出版的《TheEcologyofInvasionsbyAnimalsandPlant》。

该书举例说明入侵物种的危害,并对入侵物种进行了论述。

外来物种入侵的途径有两种:一是自然入侵;二是引进,包括有意引进和无意引进两种情况。

前者主要是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城市绿化、景观美化等有目的地引进;后者则是随着贸易、运输、旅游等活动而导致的物种传入。

外来入侵物种问题的关键是人为问题。

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是复杂多样的,它能够造成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生物污染,最终导致生物物种多样性、生物遗传资源多样性丧失;外来物种入侵还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且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健康。

2我国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中国是世界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具有陆地生态系统599类;高等植物30000余种,脊椎动物6347种,均居世界前列。

中国不仅物种丰富,而且物种类型繁多,但是据不完全统计,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公布的全球100种最具威胁的外来物种中,我国就有50余种。

为防范外来物种入侵,我国政府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成效不大。

究其主要原因是立法不完善。

至今尚无一部国家级的专门针对外来物种管理的法律或法规,该方面的规定只是散见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以及农、林、渔业法律法规和少量的地方立法。

我国现行防治外来入侵物种立法状况难以抵御外来物种入侵带来的风险,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

2.1立法目的不明确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外来物种入侵危害性认识不足,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不科学。

立法目的多数是从经济发展、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的角度出发,没有将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涵盖其中。

风险防范原则在外来物种入侵立法中的适用

风险防范原则在外来物种入侵立法中的适用

风险防范原则在外来物种入侵立法中的适用郭磊,梅凤乔*(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北京100871)摘要 讨论风险防范原则在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立法中的适用,并提出了相应的管理基本思路。

关键词 风险防范;外来物种入侵;风险评价中图分类号 DF 46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08)19-08308-03A pplicatio n of R isk Preca ution P rinciple in Legislation of Alien S pecies Inv asionGU O Lei et al (College of E nvironmen t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Beijing University,B eijin g 100871)Abstract The app licati on of ris k precaution p rinciple in legislation of alien s pecies invasion in Chin a was di scu ssed ,and correspondi ng basic thought for m an agemen t was put forward.Key w ords Ris k precaution;Ali en species invasi on;Ri sk assessment作者简介 郭磊(1983-),男,重庆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规划与管理。

*通讯作者。

收稿日期 2008-04-21外来物种曾经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有利条件,也给很多国家和地区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收益,但是由于人们认识的局限性及科学的不确定性存在,其对生物多样性、人类健康以及农、林、渔业等产生了严重不可逆的负面影响。

而且随着全球贸易的增加、国际旅游业的兴旺、全球气候变化、土地利用方式改变等原因,该问题变得愈加突出。

环境法中风险预防原则

环境法中风险预防原则

环境法中风险预防原则1《草案》规定预防风险确有必要《草案》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是关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防治的,对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防治的确需要风险预防的介入。

风险(risk)不同于危害(hazard),危害是有科学证据证明损害后果(harm)会发生,风险是有科学证据证明损害后果可能会发生,风险是可能发生的危害。

以法律规定预防危害在我国环境法中早已存在,对危害后果严重或不可逆的风险进行法律规制虽不是我国环境法的内容,在国际法以及许多国家的国内法中已经成为常见的做法。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属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认识到控制化学物质风险是十分必要的,例如美国在1986年就颁布了《化学品的健康风险评价指南》,欧盟关于化学物风险控制的白皮书要求在2012年前完成约98000种化合物的风险评估[1]。

我国环境保护部在2013年1月发布《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中指出:“我国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较为薄弱,法规制度、监督监管、基础能力尚不能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和防控水平亟待提升。

加强化学品环境管理、防控环境风险已经成为‘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新时期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的迫切需要。

”[2]2我国环境法未确立风险预防原则致使风险预防无法实施2.1风险预防原则的发展与含义风险预防原则最初产生于联邦德国环境法中的Vorsorgeprinzip(德语,意为“预防法则”)[3],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风险预防原则已成为德国环境政策的基石,“使具有弹性的、灵活的预防风险的干涉行为具体化”[4]。

从20世纪80年代起,风险预防原则逐步为各国环境立法广泛借鉴和使用,被政府用作支持其在处理酸雨、全球变暖和海洋污染等问题上所采取强硬政策的合法性的有力依据。

在国际法中,最先正式引用风险预防原则的是北大西洋的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领域,之后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内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风险防范原则在外来物种入侵立法中的适用

风险防范原则在外来物种入侵立法中的适用
A 鞠 啦lo s e a t n i cpl n Le il t n o i n S e i s I v so f Rik Pr c u i Prn i e i g sa i f Al p c e n a i n o o e
G O L i t l ( o e f nir et Si c dEg e n , e i n e i , e i 07 ) U e e a C lg o E v o nn ] c ne n ni e g B i gU i r t B U 1 1 8 1 le ra a e a nr i j n v sy l 0 g
2 风 险防范原则在外来物 种入 侵立法 中适用 的基 础
风险防范原则在 处理 外来 物种 入侵 的环 境风 险 中有得 天独厚 的优势 , 但是在适 用的过程 中需 要 自 然科 学 、 学 、 法 经
济学 、 哲学 等学 科的有力 支撑 , 才能发挥其应 有的重要 作用 , 成为贯穿 整个外来物种入侵 立法的基础和核心 。 21 科 学不确 定性 决定 风 险防范 原则 的必 , 如在对 待诸
扩散、 是否 应该立 即采取生物 的 、 物理 的 、 化学 的措 施清 除现 有 外来 物种 等一 系列 问题 上 , 由于 缺乏科 学证据 , 理决 策 管
群、 入侵生物 等几个阶段 , 其具体 过程如 图 l 所示 。
12 环境风 险与风 险防范原 则 “ 1 环境 风 险” 般 指环境 一
截至 20 年底 , 03 我国共 查 明外来 入侵 物种 23 , 中 8种 其
微 生物 l 种 , 9 水生植物 l 种 , 8 陆生植物 t0种 l 。20 7 l 05年在 j 北 京举行的“ 纪念 5 2 ・2国际 生物 多 样性 E ” 家报 告会 上 , t专 中国生态学会理事 长李文华 院士介绍 说 , 几年外来 入侵 物 近 种给中国带来每年约 l30 0 亿元人 民币的损失 _ 。鉴于上 述 2

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问题

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问题


2.无意引进
无意引进,是指某个物种利用人类或人类运输系统为 媒介,扩散到其自然分布范围外的地方,从而形成的非有 意的引入。人员流动和物资交流充当着外来种的引入媒介, 无意间将外来种从原生地带到别的地区。相当一部分入侵 种是由这种方式引入的,比如侵入我国的蔗扁蛾、豚草以 及紫茎泽兰等都是随人员和商品贸易带入的。 在引入地,外来物种的命运有两种,一种是不能适应 当地的环境,或受到本地物种的排斥,种群不能自我维持。 另一种情况则相反,外来物种在当地建立了可自我维持的 种群,称之为居留成功。居留成功的外来物种如果只是停 留在引入地,不扩散到别的地区,当地的群落外貌通常不 会有显著改观,这时的外来种称为非入侵种。反之,如果 居留成功的外来种种群数量急剧增加,并不断向四周地区 蔓延扩张,将会对当地的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造成明显 的危害,这时的外来物种就变成了入侵物种。
Biblioteka 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二条的规定,把生物多样性定 义为“所有来源的活的生物体中的变异性”,这些来源除 其他外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 生态综合体,这包括物种内,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 性。所谓生物多样性就是地球上所有的生物体及其所构成 的综合体,它包括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 样性。 生物多样性正在受到严重威胁,究其原因既有环境方面的, 也有生物方面的,而从根本上是受人类活动的影响。此外, 就是外来物种的引进和侵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己 经将外来入侵种列为对全球生物多样性的第二大威胁,仅 次于对栖息地的破坏。人类通过有意或无意的活动,将某 种物种从一地引入其他地区,给当地的生态系统和社会经 济造成严重损害。 外来入侵物种对环境的破坏及对生态系统的威胁是长期的、 持久的,对其控制和治理十分困难。例如在绵延千里的云 南昆明滇池,由于水葫芦的疯长,导致水中动植物大量死 亡,16中水生植物已经难觅踪影,68种原生鱼类有38灭绝。 控制外来物种入侵,保护原始种群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风险预防原则在海洋生物入侵中的适用研究

风险预防原则在海洋生物入侵中的适用研究

风险预防原则在海洋生物入侵中的适用研究作者:丁寻韬李智来源:《海峡法学》 2014年第3期丁寻韬,李智摘要:海洋是地球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区域,但近年来海洋生物多样性因愈演愈烈的海洋生物入侵现象而遭到了巨大破坏,世界各地稀有的海洋物种面临着可能灭绝的巨大威胁。

风险预防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中一项重要原则,但是从定义到适用上一直都存在着争议。

分析风险预防原则在海洋生物入侵问题适用上的针对性,对包括我国在内的海洋生物入侵严重的国家应有所裨益。

关键字:海洋生物入侵;风险预防原则;生物多样性中图分类号:D996.9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674-8557(2014)03-0072-06【收稿日期】2014-04-18【作者简介】丁寻韬(1989-),男,福建福州人,福州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2012级硕士研究生。

李智(1972-),男,山东济宁人,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曹坳程、张国良主编:《外来物种入侵法律法规汇编》,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06页。

生物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和生态财富,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以及人类活动范围的逐步扩大,这一宝贵资源正受到严重的威胁。

由于人们的生态保护意识还未跟上国际交流愈发频繁的节奏,一些物种被有意或无意地转移到原本分布的自然区域之外,并在外地能够适应的生态环境中建立起自己的族群进而改变着原地区生态系统的平衡。

这种入侵对本地物种尤其是濒危物种的生存环境产生了破坏,造成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同时还对当地的社会、经济甚至人类健康构成了巨大危害。

国际社会对生物多样性的立法始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于巴西里约热内卢顺利举行。

各缔约国在会上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以期使全球生物资源的多样性即来源于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的活的生物体中的变异性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由《生物多样性公约》第2条可知,外来物种入侵主要包括对陆地系统和海洋系统的入侵。

浅析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

浅析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

浅析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是指在各种环境问题中,采取措施预防环境破坏和生态灾害发生的原则。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对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进行浅析。

首先,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于环境破坏和生态灾害已经发生的情况下。

大量的环境问题已经造成了环境破坏和生态灾害,如气候变化、海洋污染、土地退化等。

在这些情况下,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减少损害程度和防止进一步的环境破坏。

国际环境法中的一系列法律工具和机制,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都旨在减少环境破坏和生态灾害的发生。

其次,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于环境破坏和生态灾害尚未发生的情况下。

在环境问题尚处于潜在风险状态时,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主要体现在预防环境问题的发生。

例如,当研究发现其中一地区存在潜在污染风险时,国际环境法要求相关各方采取预防措施,如加强监测、采用先进清洁技术等,以防止环境破坏和生态灾害的发生。

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适用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面得到进一步的说明。

首先,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需要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

在国际环境法中,涉及到环境破坏和生态灾害预防的措施常常会对其他方面的利益产生影响,如经济利益、社会利益等。

因此,国际环境法需要在风险预防的过程中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的福祉。

例如,制定环境标准和法规时,需要考虑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以避免对经济发展造成过大的负面影响。

其次,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还需要考虑科学和技术的发展。

随着科学和技术的进步,人们对环境破坏和生态灾害的认识和预防能力也在不断提高。

因此,国际环境法需要及时更新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科学和技术发展。

例如,随着清洁能源技术的发展,国际环境法鼓励各方采用清洁能源,以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综上所述,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于环境破坏和生态灾害已经发生和尚未发生的情况下。

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国际法律原则和制度

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国际法律原则和制度

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国际法律原则和制度1.生物安全公约生物安全公约是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旨在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免受非本土物种入侵的威胁。

公约要求缔约方合作开展监测、预防和控制外来物种入侵,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进出口活物和种子不会导致物种入侵。

此外,公约还强调了信息交流、科学研究和能力建设的重要性。

2.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的目标15关注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恢复。

其中一个目标是防止和显著减少生物入侵对地方物种的危害,包括通过引入法规和控制措施来管理非本土物种。

3.国际海洋法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对全球海洋的管理和保护。

根据公约,各国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和控制非本土物种的传播,特别是通过船舶的国际运输。

4.万物生物多样性公约万物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为了保护地方生态系统而制定的。

公约旨在合理利用生物资源,并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潜在的生物入侵。

5.国际海事组织条约国际海事组织与各国签署了一系列条约,旨在规范舶来物种通过船舶国际运输传播的风险。

这些条约规定船舶在进入港口之前必须进行彻底清洁,并采取其他一些预防措施,以减少非本土物种的传播风险。

6.生态系统管理和保护的国际准则许多国际组织和机构制定了生态系统管理和保护的国际准则。

这些准则包括防止非本土物种入侵的措施,如及早发现、预防、监测和控制。

7.国际合作和技术转让为了应对外来物种入侵问题,国际社会呼吁加强国际合作和技术转让。

这包括在信息交流、科学研究和能力建设方面加强合作,以提高各国对外来物种入侵的认识和防控能力。

总之,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国际法律原则和制度包括生物安全公约、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国际海洋法、万物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海事组织条约、生态系统管理和保护的国际准则,以及国际合作和技术转让等。

这些原则和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共同应对外来物种入侵带来的挑战,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稳定。

风险预防原则在防范生物入侵中的法律适用

风险预防原则在防范生物入侵中的法律适用

风险预防原则在防范生物入侵中的法律适用作者:王馨冉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2期摘要: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社会得以存继的重要基础,人类社会的飞速发展不能离开生物多样性的存在已为各国所认同。

近几十年来,生物入侵对全球生态系统的损害逐渐凸显,人类社会有必要对这一生态杀手有所防范。

在众多法律规则中,风险预防原则作为当今防范生物入侵的首要原则得到了学界的认可。

本文将阐述生物入侵的危害及预防原则的含义,重点探讨风险预防原则在生物入侵防范中的法律适用。

关键词:生物入侵;风险预防原则;法律适用中图分类号:D99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5-0231-02作者简介:王馨冉(1986-),女,湖南邵阳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11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提及生物的入侵,可能比较陌生,但纵观我们的生活,生物入侵却无处不在,从“食人鱼事件”到“鳄鱼龟放生”再到“小龙虾之谜”等,无不是生物入侵的结果。

同时,这些表象下却深藏着巨大的生态危害,那便是生物入侵可能带来的巨大生物多样性破坏。

一、生物入侵及其危害生物入侵是伴随人类社会的进步而加剧出现的一种现象。

国际组织世界自然保护同盟对其定义认为,生物入侵是外来生物(非本地、非土著生物)借助自然力或者人类社会力量,从原生区域扩散至新生区域,在新生区域繁殖生长,对新生区域(当地)环境造成影响的过程。

生物入侵对全球生态环境所带来的危害已经日益凸显,其具体表现为:(一)生物入侵对入侵地的生态影响外来生物在得到人类力量的帮助后落户当地,在逃离人类控制能力后,在当地获得适宜环境后,可成为当地优势物种,并进一步蔓延,形成物种单一。

同时可能会因为生物的单一性通过生物链影响相关物种群,威胁当地已经处于濒危的物种,加剧当地生态恶化。

另外,生物入侵后极有可能与当地的近亲物种杂交,产生出新的杂交品种,使得其杂交的后代侵略性更强。

(二)生物入侵的文化影响生物入侵的首要破坏便是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

浅析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

浅析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

浅析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根据环境资源的特点和环境质量的需要,通过采取预防性措施来减少和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发生。

这一原则的适用对于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生态系统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在国际环境法中涵盖了多个领域。

例如,北京儿童发展标准项目的数据显示,以中国为例,大气、水源、土壤和噪声等多个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在应对这些问题时,风险预防原则提出了预防性措施,包括加强环境监测、限制有害物质的使用和排放、建立更严格的环境标准等。

这些措施可以减少环境的负面影响,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功能,确保人类和自然环境的健康。

其次,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还涉及到国际环境治理的问题。

国际环境法中存在一些国际公约,如《巴塞尔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温室气体协定》等,这些公约要求各国根据预防性原则采取措施,以减少和防止环境污染的发生。

例如,《巴塞尔公约》规定了有机氯农药和氯化苯酚等环境污染物的国际贸易和管理办法,旨在减少这些物质的使用和排放,以预防和减少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风险。

此外,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还需要考虑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水平和环境问题。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环境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因此,在制定和执行环境法律和政策时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方面,发达国家应该发挥先发优势,通过技术创新和环境管理手段,减少和防止环境污染的发生。

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应该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提高环境管理能力和水平。

最后,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还需要考虑到信息交流、技术合作和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环境问题是全球性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进行解决。

在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过程中,各国可以通过信息交流、技术合作和国际合作来分享经验,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共同应对环境风险。

这样可以加强国际环境法的实施,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总之,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对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国际法律原则和制度

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国际法律原则和制度

第27卷 第4期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Vol.27 No.4 2019年7月 Journal of Henan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Engineering College July. 2019收稿日期:2019-05-29作者简介:许利娟(1980―),女,河南开封人,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讲师,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主要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和民法学研究。

63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国际法律原则和制度许利娟1,2(1.澳门科技大学 法学院,澳门 999078;2.东莞理工学院 城市学院,广东 东莞 523106)摘要:当今国际贸易频繁,有意或者无意的物种引进或会对各国的生态安全造成威胁。

应对外来物种入侵需要国际合作。

国际法律文件规定了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预防、风险预防、责任承担、公众参与等原则,配套有许可、环评等主要制度,并且提出了责任承担、赔偿与救济的具体方法,以期达到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目的。

关键词:外来物种入侵;国际法律文件;原则;制度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093(2019)04–0063–041 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和主要方式1.1 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外来物种入侵是普遍存在的生态现象。

近年,世界各地频频发生大规模的外来物种入侵事件:如德国波罗的海域大闸蟹入侵、丹麦太平洋生蚝入侵、美国五大湖区中华鲤鱼入侵……。

每年,遭受外来物种入侵的国家都会因为治理入侵而花费数百亿甚至是数千亿美元[1]235。

外来物种入侵也叫生物入侵,是指一种生物传入其原产地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并在那里定殖、建立自然种群,对当地的生态环境、经济及人类健康产生危害的过程及现象[2]26。

世界自然保护同盟2000年2月在瑞士通过的《防止因外来物种入侵而造成的生物多样性损失》指出:“千万年来,海洋、山脉、河流和沙漠为珍稀物种和生态系统的演变提供了隔离性天然屏障。

国际环境法风险预防原则与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对策

国际环境法风险预防原则与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对策

第5期国际环境法风险预防原则与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对策※杨新莹(天津科技大学法政学院,天津300222)摘要:外来物种入侵是指由于人为或自然的因素,导致生物由原生存地侵入到另一个生态环境的过程。

本文从外来入侵的主要物种和经济损失,分析了外来物种入侵危及我国生态安全的现状;介绍了风险预防的原则与有关的国际公约;阐述了外来物种入侵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的必要性。

从充分评估风险因素、减少风险事件、降低风险损失,加强外来物种入侵专项立法,提出了规制我国外来物种入侵风险防范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外来物种入侵;风险预防原则;国际环境法;法律对策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0275(2010)05-0595-05Risk Precaution Principle i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and Legal Countermeasures for Alien Species Invasion in ChinaYANG Xin-ying(The School of Law and Politics,Tianji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Tianjin 300222,China)Abstract :The alien species invasion is a procedure that species invading other environment from their origin by artificial or natural factors.This essay expounds the mainly alien species and the costs by them,expatiates on the serious situation on ecological security of alien species invasion of China,and introduces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and the necessities on risk precaution principle.The last part of this essay puts forward the legal countermeasures by fully assessing and cutting down the risk,depressing the cost,and enhancing legislation.Key words :alien species invasion;risk precaution principle;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legal countermeasure ※天津科技大学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外来物种入侵法律问题研究”(编号:20090301)。

外来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外来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外来生物安全管理,防止外来生物入侵,保护我国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涉及外来生物的科研、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等活动。

三、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在引进外来生物前,应进行全面风险评估,确保其安全,并采取措施防止其入侵。

2. 科学评估、规范管理原则:引进外来生物时,应进行科学评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

3. 依法行政、社会共治原则: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参与,依法行政,共同维护生物安全。

四、管理职责1. 政府部门职责:(1)建立健全外来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2)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外来生物风险评估、监测和防控工作;(3)加强对外来生物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 企业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外来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2)对引进的外来生物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其安全;(3)加强对外来生物的监测和管理,防止其入侵。

3. 社会组织和个人职责:(1)积极参与外来生物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生物安全意识;(2)发现外来生物入侵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五、管理措施1. 引进外来生物前,应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其安全。

风险评估内容包括:(1)外来生物的生态习性、繁殖能力、传播途径等;(2)外来生物对本地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农业生产的影响;(3)外来生物的防治措施。

2. 引进外来生物时,应取得相关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要求进行管理。

3. 加强对外来生物的监测,发现入侵行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4. 建立外来生物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提高公众对外来生物的认知。

5. 加强对外来生物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生物安全意识。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制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包括:1. 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引进外来生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2. 未按规定进行监测、管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3. 发现违法行为不报告的,依法予以处罚。

浅析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

浅析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

浅析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_国际法论文_法律论文_【论文关键词】风险预防原则国际环境法国际习惯法成本——效益分析【论文摘要】风险预防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中一个用途广泛而又争议颇多的基本原则,国际社会虽然对这一原则已达成初步共识,但在具体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许多盲点和争议,所以更加确切地说,风险预防原则是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

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讨论日趋白热化,主要表现为其适用的规则以及其国际法地位。

本文试图从这两方面着手,并结合发展中国家的现实状况以及中国的国情,对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进行简要论述。

一.风险预防原则概述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水平日益腾飞,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可是这些都并不能否认我们每天处在一个无法衡量风险系数的社会环境中的社会现实。

从非典到H1N1,从汶川地震到玉树地震……这些都一直在告诉我们,风险是时刻存在的。

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越来越复杂,大自然的无情和新技术的适用都给人类带来潜在的风险。

如何应对各种天灾或者人祸造成的风险,是人类社会无法回避的问题。

在合理的成本基础上预先防范风险成为当今许多政府的必然选择,法律意义上的风险预防原则也随之而生。

风险预防原则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德国环境法中“vorsorgepnnzip”这一概念,并逐渐发展到区域环境条约中,如1984年的第二届国际北海保护会议中发表的《伦敦宣言》就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了系统的论述:“为保护北海免受最危险物质的有害影响,即使没有绝对明确的科学证据证明因果关系,也应采取风险预防措施以控制此类物质的进入,这是必要的”。

《伦敦宣言》也就因此而成为第一个明确阐释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文件。

对于风险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的完整定义在国际习惯法上尚无确定的表述。

但是诸多学者均把《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的第15项原则作为其较为权威的表述,即“为了保护环境,各个国家应该根据各自的能力将风险预防方法广泛运用。

国际环境法中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要素及适用标准

国际环境法中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要素及适用标准

作者: 范舒
作者机构: 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页码: 56-58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3期
主题词: 风险预防原则;地位;核心要素;适用标准
摘要:面对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科学证据的不确定性,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用途广泛却也争议颇多。

为防范日益严重的环境风险,我国应适时在国内立法中确立风险预防原则,完善相关立法。

正确理解风险预防原则有助于我国风险预防原则的立法引入,而理解的关键内容就是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要素及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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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预防原则在预防外来物种入侵中的适用作者:湛超
来源:《大经贸》2018年第04期
风险防范原则( Precautionary Principle)由预防原则发展而来,其经历了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预防原则是在没有确立风险预防原则之前,传统的环境公约要求在采取行动或做出决策之前,应基于“科学发现”或方法,或者根据当时可得的知识,必须有可靠的证据证明巨大的环境损害将会发生的前提下才可以采取行动或做出决策。

而风险预防原则与预防原则的区别在于,本原则考虑到人类科学技术水平有局限性,对于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环境风险存在科学的不确定性,但是由于不予以控制或禁止的话,可能会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

其在一些国际环境法律文件中对该原则做出了明确定义。

还有《生物多样性公约》也作出类似的规定“科学的不确定性不能作为推迟采取用来避免或减少生物多样性重大损失的措施的理由。


风险预防原则重在避免环境灾难之可能性,它的前提是生态恶化的不可逆性,针对的是在科学上尚未获得确凿证据的环境风险,主张应当提前采取措施,避免任何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因素,即使在这种因素与环境破坏的因果关系尚未得到明确的科学证明而预先采取措施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

风险预防原则的严格解释就是除非有确定的科学证据证明活动是无害的,否则可能引起环境损害的所有活动都应该采取预防措施。

开发者负担证明他们的行动将不会引起严重的或不可挽回的环境损害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风险预防原则使环境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了。

(一)风险预防原则与外来物种入侵
绝大多数外来物种入侵国际法文件都引用了风险预防原则,虽然具体内容有些差异,但是本质上都是为了尽可能的避免环境风险的发生,比如,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196条规定:“各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预防、减少和控制有意或无意引入外来物种到一个特定的海洋环境,因为这样可能导致重大和有害的变化。

”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条第h款规定成员国必须“对那些威胁生态系统、栖息地或物种的外来物种进行预防引入、控制或根除。

”1997年《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法公约》第22条规定,“水道国家应该采取所有的措施预防引入外来物种到国际水道。

”此外,2000年的IUCN《防止外来入侵物种导致生物多样性丧失的指南》也指出:“鉴于外来入侵物种的传入途径及其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难以预测,因此,确定和预防无意引进的措施以及有关有意引进的决定应立足于预先防范方法”,“在考虑对已经本地化的外来物种采取消灭、遏制和控制措施时,也应利用这种预先防范方法。

对一个外来物种的侵入可能造成的各种长期影响缺乏科学定论不应被用作理由来推迟采取或不采取适当的消灭遏制和控制措施。


(二)在外来物种入侵实践中应用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探讨
风险因素是指能够引起或增加风险事件发生机会和损失幅度的要素,是风险事件发生的潜在条件。

风险事件,指直接导致损失发生的事件。

风险损失,是指由于风险事件引起的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风险因素是成因,风险事件是表现,风险损失是结果。

外来物种入侵风险防范的基本思路应该是充分评估风险因素,尽量减少风险事件以降低风险损失。

1.评估风险因素。

外来物种风险评估是我们有意识地外来引种实施之前,对拟引进外来物种引进过程中产生的不确定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对人类健康、经济生产的威胁、对当地野生生物和生物多样性的威胁,以及可能引起环境破坏或导致生态系统生态效益损失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处理,在此基础上对是否引进做出决策并将各种不利后果减少到最低程度。

一些发达国家早就加强了对外来入侵物种的管理,把风险评估作为一项重要措施。

美国先后开展了一系列有关杂草和水生外来生物的风险评估。

澳大利亚制定了国家杂草战略,提出了杂草风险评价系统。

该系统正确识别了370种(类)杂草中所有危害严重的杂草,此后,又对该系统进行了改进并用于新西兰的杂草风险
评估。

2.抑制风险事件。

抑制风险事件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建立完善国境检验检疫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进入我国的外来入侵物种的最大来源地为美洲,有178 次,占总数量的55. 1%。

因此,在外来入侵物种的检验检疫工作中,要特别注意来自美洲的物种,严格评估其在中国的适用性和入侵性。

其次,建立完善的引种申报和备案制度。

针对有意引进引种的风险,需要建立完善的引种申报和备案制度,包括引入许可证审批制度和完善名录制度。

再次,建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有意引入。

在相关的立法中也要建议单位和个人在不是必须引进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引种,尽可能地使用本地物种。

最后,健全跟踪评价监测、预警与快速反应体系。

在外来物种引进之后,还有可能经历定植、爆发和扩散几个阶段,这些都是风险事件,控制它们也是控制外来物种入侵风险的重要环节。

3.减轻风险损失。

减轻风险损失,就要完善外来物种清除计划。

清除外来入侵物种的典型方法可以分為物理防治、化学防治、生物防治3种,各种方法均有不足。

因此,我们要本着“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宗旨,我们在外来物种的清除之前必须制订详细的计划,进行完善的风险评估和费效分析,并应该结合以上3种方法,尽量寻求一种妥善处理外来物种入侵问题的相对最优方法。

另外,在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预防原则使用中,完善辅助措施配套,降低损失可能也是其中的相当重要的环节,通过完善奖惩机制,建立各种外来物种入侵的相应财政条款从而使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相应的结合,更好的完成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目的。

在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的国际法原则中,除了风险预防原则之外,还有生态系统管理、生态破坏者承担责任原则以及国际合作原则等多项原则,它们共同替代了预防原则,从而形成了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预防——清除——控制”三阶段分级处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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