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就我国民法典来说,其时间效力乃是其特质之一,每一章码中,都清楚地注明了其时效性。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案件受不同类型的时限条款的约束,即每种类型的案件受有每种时限条款的约束。
因此,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律师以及案件的当事人,都需要对法律条款的时效性进行准确的理解和正确的运用。
从我国法学发展的角度来看,其时限效力受法律条款的规定。
早在1980年代,法学家就开始对有关时限效力的司法解释进行了研究,他们提出了一些关于时限效力的观点和框架,以指导司法实践的发展。
近年来,随着立法的发展,我国的民法典时限效力的司法理解日新月异,越来越偏重为案件审理提供依据和指导。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我国民法典时限效力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以指导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涵盖了法律时限效力相关内容,主要包括:特殊事件的时间效力,如:劳动关系受理案件中,劳动关系受理期限的计算;婚姻法中择偶案件,择偶前约定案件中约定期限的计算;海事法中的船舶诉讼案件中,船舶权利权利的恢复期限的计算;婚姻法中的重婚案件中,重婚的时间效力的计算等;关于时限磋商的案件,法院应当在接到案件后指定一定的时间,要求当事人提出共同的磋商意见,以期解决案件;以及时限效力的计算方式,应根据法律规定的计算机制,以公历为准,按国家法定节假日和节气为统一参照,按月、日计算时限上限和下限,以及按月、日计算法定时限。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的出台,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帮助法官更好的理解和运用时限效力,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力的指导。
在审理案件时,经济运行中出现不可预料情况,导致案件超出规定时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提供了时限维护的新框架,有助于解决此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为适用时间效力提供了依据,但还需要法官及当事人联合提出符合法定条款的解决方案,才能从实践上实现对法律的准确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我国立法体系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的有效时间点被认为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尤其是在司法解释中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律的适用和解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1. 民法典的时间效力民法典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律,具有极大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的法律体系,民法典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为了保护法律的稳定性和连贯性,民法典的立法宗旨是为未来提供长期稳定的法律基础。
因此,民法典通常不会频繁修订,以确保法律的预见性和稳定性。
2. 最高人民法院对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通常会发布司法解释和司法意见。
在民法典时间效力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可能发表相关司法解释,以明确民法典的实施时间点和对之前法律的影响。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可能解释民法典适用的具体范围、适用的程序和效力等方面。
这些司法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和规范。
3. 最高人民法院对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是我国司法实践的重要参考依据。
在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方面,法官和司法工作者应当仔细研读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适用。
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法官应当遵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保法律的适用一致和统一。
4. 结语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典的时间效力进行的司法解释对我国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为法官和司法工作者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在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时,法官应当遵循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合理的适用。
只有真正做到依法公正裁判,才能保障民法典的有效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以上是本文对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探讨,希望能为读者带来一定的参考和启示。
在司法实践中,时刻牢记依法公正裁判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刑法总论讲义03第三章刑法适用范围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领土:领陆、领海、领空 2、“法律有特别规定” 包括:
①不适用中国刑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11条)
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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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56. 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AC 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B.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于公海上时实施犯罪行为 C.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D.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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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引渡
1、定义:国际司法协助 2、事例:余振东案、赖昌星 3、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4)死刑犯不引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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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昌星:远华案,偷逃税400亿,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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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珠,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温州市 副市长,涉案2.523亿,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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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生效时间 1.法典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生效
(二)失效时间 1.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2.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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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从旧兼从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 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 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 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 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 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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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解释的现状及问题
一、立法解释现状及问题(一)我国立法解释的现状:1.关于立法解释的主体。
在我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中,立法解释主要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职权对法律所作的解释,也包括其他立法主体(指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对由它制定的法规的解释)所作的解释。
2.关于立法解释权限范围。
《立法法》做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是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3.关于立法解释程序。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程序一般包括: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拟定法律解释草案、审议法律解释草案、对法律解释草案的表决及公布法律解释等步骤。
除一般程序以外,有些法律解释程序有特别规定,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前,需征询其所属的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这是一个必经的特别程序。
4.关于立法解释的效力。
根据《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被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立法解释本身没有独立的时间效力,它的效力取决于法律规定的时间。
在空间上,立法解释的效力同被解释的法律的效力所涉及的空间范围相同。
(二)现行立法解释的存在的问题:1.主要表现在具体应用解释存在较多的“越权解释”、不断蚕食立法解释的“地盘”等现象。
许多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并非在具体应用法律时所作的解释,而是在没有具体对象和具体案件时作出的全面、系统且抽象的解释。
这些抽象解释很难与立法及立法解释相区分,实质上变相行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权。
2.立法解释缺少“章法”和监督机制。
对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启动立法解释程序,立法解释草案在起草、审议、通过中的操作规程没有明确规定,与司法解释产生冲突如何处理都没有明确规定。
立法解释草案是否应按其他基本法那样广泛征求社会意见都没有明确规定。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跟刑法的效力对比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跟刑法的效力对比在法律领域中,司法解释和刑法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对具体法律问题进行解释的过程,以便指导和规范下级法院和司法工作的进行。
而刑法则是规定了犯罪行为的种类和刑罚的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一般而言,一项司法解释在发布后即可生效,无需经过立法程序。
然而,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有一定限制,它的适用期限一般会受到法律上的规定,超出适用期限后,司法解释的效力就会消失。
具体而言,司法解释的适用期限一般会在解释的正文或附则中明确规定,以便公众知晓。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的适用期限一般较短,通常为若干年或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旦适用期限到期,相关司法解释将不再产生法律效力,任何法院和司法机关都不得再依据其进行裁判或执行。
刑法的效力相较于司法解释,刑法具有更为长久和稳定的法律效力。
刑法是一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其制定需经过法定程序,如国家立法机关的审议和公布等。
而且,刑法一般不会随时间过去而失去效力,只有在国家法定程序中进行修订或废止后,新的刑法规定才会生效,旧的刑法规定则继续生效。
另外,刑法在适用上也更具普遍性,适用于各级法院和司法机关,以及全国范围内的司法实践。
它规定了社会行为的标准和相关刑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因此,刑法的效力相对更为长期和稳定。
总结司法解释和刑法在时间效力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别。
司法解释在适用期限内具有法律效力,而超过适用期限后失去效力;刑法则具有更为长期和稳定的效力,只有经过正式的立法程序后才会发生变化。
尽管二者时间效力不同,但在司法实践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司法公正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撑和指导。
对于法律从业者和社会公众而言,了解司法解释和刑法的时间效力对比,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法律体系的运作机制,规范自己的行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法治发展和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第一条
条文释义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详尽版)【第一条】【条文】第一条【是关于《民法典》不溯及既往原则及其例外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理解】法的溯及力是关于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问题,即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该条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以及有利溯及的例外情形。
本条是本解释最基础和最重要的规定,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例外,统领整部司法解释。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的效力的一般原则,其法理基础在于对信赖利益的保护。
一般而言,“昨天的行为不能适用今天的法律”,如果人们按照昨天的法律去行为,由此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却被今天的法律所否定,不利于信赖利益保护,不利于社会关系稳定,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
因此,法律原则上只对其生效后的行为起规范作用,不能要求人们遵守还没有制定出来的法律。
当然,本解释在第一部分明确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以及溯及既往的有限例外。
按照本条规定,实际上将法律事实发生时间分为三类情形:第一类是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第二类是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第三类是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并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
对于《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是《民法典》施行后对其效力的当然解释;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这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体现;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一般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关于刑法司法解释 溯及力
论文摘要修订后的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但现行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刑法理论界对此问题也关注不够,疏于讨论,司法实务部门对此也作法不一。
鉴于此,笔者对刑法司法解释之溯及力问题进行了探讨。
本文分为六个部分,除引言与结语外,主体内容有四个部分,分别论述了刑法司法解释之法源地位--刑法司法解释是我国刑法渊源之一;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刑法司法解释应该具有自己的时间效力,其时间效力是与其所解释的刑法条文的时间效力具有紧密联系,但必然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刑法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刑法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只能从其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应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可以采取“看其首尾,忽略中间”的办法予以解决,即以行为终了时的刑法司法解释与案件处理时的刑法司法解释作为比较轻重对象的选择,而对中间过渡的刑法司法解释予以忽略。
一、引言刑法的溯及力,又称刑法的溯及即往的效力,它隶属于刑法的时间效力范畴。
具体是指一个新的刑事法律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以及行为之后裁判前之法律有变更时,是否适用裁判时之法律。
如果适用,那么新的刑法就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但是美中不足,现行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刑法理论界对此问题也关注不够,疏于讨论,司法实务部门对此也作法不一。
有鉴于此,笔者拟对刑法司法解释之溯及力问题进行探讨。
二、刑法司法解释之法源地位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在我国,按照解释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规范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者为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的原则性分歧而进行的解释。
关于司法解释适用的时效规定
关于司法解释适用的时效规定
司法解释对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但其时效性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
司法解释适用的时效规定涉及到解释的效力、适用范围等方面,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首先,司法解释的时效规定表现在其具体效力的时效性上。
一般而言,司法解释发布后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开始生效,过了一定时间后对案件的裁判不再具有约束力。
这种时效性规定有助于维护司法解释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确保解释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准确地指导司法实践。
其次,司法解释适用的时效规定也关系到其适用范围。
司法解释一般具有适用范围,例如对特定类别案件适用等。
时效规定可规定解释的适用周期,过了该周期后可能不再适用于新的案件。
这种规定有助于明确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避免解释适用范围的扩大或滞后。
此外,对于司法解释的时效规定还可以涉及到时效期限的延长或终止等问题。
比如,司法解释的时效性规定过了一定期限后是否可以通过相关程序予以延长,又或者司法解释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等。
这种规定有助于司法解释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使其能够更好地适用于司法实践的需要。
因此,在司法解释适用的时效规定方面,需要充分考虑解释的效力、适用范围以及时效期限的延长或终止等问题,以保障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运用,维护公正和法治的实现。
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发生冲突
法律解释不一致时,只能是从旧兼从轻时间:10-18 09:01 作者:赵长青新闻来源:检察日报在法理上,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但是当司法解释的处罚轻于立法解释时,是适用司法解释还是一律适用立法解释?西南政法大学赵长青教授对一起涉嫌挪用公款案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后指出——案例:某区物价局长兼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主任廖某,于1998年10月和2000年4月,两次批准同意将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的闲置资金共80万元,暂借给其妻谭某为法人代表的两个公司使用。
这两笔借款,双方单位都办理了借贷手续,并已于2002年2月1日全部还清。
2004年1月,该区人民检察院以廖某的上述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
由于该案审判时颁布了新的立法解释,使该案在适用法律上产生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廖某批准将公款暂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行为发生于新的立法解释颁布之前,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行为才构成挪用公款,双方都是单位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据此,廖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而2002年4月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则规定,“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根据立法解释,廖某又可认定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按照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应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司法解释。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修正,立法解释实施后审理的案件,都应适用立法解释。
■通常情况应适用立法解释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刑法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刑法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立法机关具有立法权,当然也有权对法律加以解释,这种解释具有与立法相同的法律效力。
刑事立法解释对于弥补刑法规范中的漏洞,使刑法规范适应复杂多变的犯罪活动,维护刑法规范的稳定性,具有重要作用。
在1997年刑法颁行以后,我国立法机关开始注重通过立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立法意蕴。
尤其是对司法机关存在异议的问题,通过立法解释加以明确。
例如,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节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二)》),是在刑法实施以来,第一次在有关的法律问题已有司法解释的情况下,由于司法机关对法律规定认识不一致,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做出立法解释。
其中《解释(一) 》是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立法解释,《解释(二)》是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立法解释。
这两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都曾经作过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存在不同意见,因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
这些立法解释对于明确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多功能解释。
在刑法适用中,经常出现一些疑难问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因此,司法解释对于刑法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适用中有关问题所作的解释。
根据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凡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均有司法解释权。
从1997年刑法颁行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刑法的问题分别进行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同时就一些刑法适用的共同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名作出司法解释。
法考真题之刑法的基本问题
第一章绪论【050201单】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几个单行刑法和几个刑法修正案?( B )A.一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 B.一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C.两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 D.两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080220单】①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既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可以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那么.立法解释也可以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
②当然.立法解释毕竟是解释.所以.立法解释不得进行类推解释。
③司法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当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相抵触时.应适用新解释优于旧解释的原则。
④不过.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立法解释的效力.所以.立法解释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司法解释不得进行扩大解释。
关于上述四句话正误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B )A.第①句正确.其他错误B.第②句正确.其他错误C.第③句正确.其他错误D.第④句正确.其他错误【060220单】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D )【无需掌握】A.将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性在内的人.属于扩大解释 B.将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属于应当禁止的类推解释C.将伪造货币罪中的“伪造”解释为包括变造货币.属于法律允许的类推解释D.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属于缩小解释【090201单】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无需掌握】A.将盗窃罪对象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属于缩小解释B.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当然解释C.对随身携带枪支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解释为以抢劫罪定罪.属于扩张解释D.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类推解释【110251多】①对于同一刑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②一个解释者对于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不可能同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③刑法中类推解释被禁止.扩大解释被允许.但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是错误的;④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原则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原则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原则是指法院对于司法解释的适用时间范围问题所遵循的一种原则。
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但由于社会形势的变化和法律的发展,司法解释的适用时间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可能存在争议。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应当如何界定呢?以下将就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原则进行一些讨论。
司法解释的适用时间司法解释是指最高法院为了正确适用法律规范,解释法律条文或其含义所发布的解释性文件。
司法解释的发布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力,对于司法实践起着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进和社会的发展,原本适用的司法解释是否应当持续适用,成为了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
司法解释的不可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解释因为时代背景的变化或者法律制度的调整,不再适用于当前的法律实践。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权不再适用这些过时的司法解释,判决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进行。
这种做法有利于保持法律的连贯性和适用性。
司法解释的过渡性适用对于司法解释的过渡性适用,可以根据司法解释本身的内容和法律规定的变化程度来确定。
如果司法解释的内容明确规定其不具有永久适用性,那么在其自身规定的期限内,法院应当按照其规定执行。
但是如果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期限,或者法律规定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那么法院可以根据新的法律规定进行适用。
司法解释的权威性司法解释作为最高法院的解释性文件,具有强大的权威性和引导性。
因此,法院在适用司法解释时,应当考虑其所具有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
但是权威性并不意味着司法解释具有永久性的适用性,法院还应当结合社会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
结语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正确把握司法解释的适用时间,有利于保持法律体系的连贯性和适用性。
法院在适用司法解释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遵循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原则,为司法实践提供准确的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行为,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六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2023年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3〕15号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关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第四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第五条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二、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前,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和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八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刑法概说历年真题试卷汇编7(含答案解析)
单项选择题---为题目类型1.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2/1)(A)将盗窃罪对象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属丁缩小解释(B)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当然解释(C)对随身携带枪支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具有杀伤性的)器械进行抢夺的,解释为以抢劫罪定罪,属于扩张解释(D)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类推解释2.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3/2/3)(A)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B)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C)《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D)《刑法》第65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刑法》第356条3.关于刑法解释,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有?( )(2019/客/1/1仿)(A)按照体系解释,《刑法》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中“传播”,与《刑法》第360条传播性病罪的“传播”含义一致(B)将副乡长冒充市长招摇撞骗,解释为《刑法》第279条招摇撞骗罪中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文理解释(C)将《刑法》第326条倒卖文物罪中“倒卖”,解释为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系论理解释(D)根据文理解释,可将《刑法》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中的“体罚虐待”解释为“体罚或者虐待”4.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4/2/16)(A)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B)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司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但不禁止立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D)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但不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5.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2/1)(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多项选择题---为题目类型6.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5/2/51)(A)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解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司法解释的立项,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室,根据审判工作中应用法律的问题,提出意见,经研究室协调后,分别报分管副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需要作出司法解释的,由有关审判业务庭、室直接立项。
司法解释立项后,送研究室备案。
第六条司法解释的起草,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室负责。
第七条经论证、修改的司法解释草案,送研究室协调提出意见后,由起草部门报请分管副院长审核。
第八条司法解释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形式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发布,并下发各高级人民法院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第九条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种。
对于如何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适用法律所作的规定,采用“解释”的形式。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对于审判工作提出的规范、意见,采用“规定”的形式。
对于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采用“批复”的形式。
第十条司法解释在首部写明司法解释的名称,××××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文件编号;如属“批复”,还应写明主送机关。
在正文部分,写明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司法解释以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发布的日期为生效时间,但司法解释专有规定的除外。
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
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一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我”认为,相对于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司法解释应具有自己独立的时间效力,主要基于司法解释具有三个很明显的特征:1 刑法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性”的特征。
2 我国的司法解释具有扩张性。
(最典型的是刑法的罪名是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规定的,这说明司法机关以解释权代替立法权。
)3 司法解释具有相当程度的“滞后性”特征。
(应该看到,刑法司法解释的滞后是正常的和不可避免的,而且随着刑法适用的不断深化,司法解释会不断地出现,这种滞后性的特征一定会表现得更加明显。
)二刑事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问题为了正确适用司法解释办理案件,同时也为了统一长期以来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刑法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不同理解和做法,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曾联合颁布了一个有关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三方面来理解:1 《规定》再一次强调了刑法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2 《规定》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的生效问题也作了规定,确定了刑法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为“发布之日”和“规定之日”的两种标准。
(“我”认为,就规范化的要求而言,以后颁布刑法司法解释时,最好能明确规定有关生效时间,这样可以有利于司法实践在统一的时间内积极贯彻,执行司法解释的内容。
)3 《规定》强调了司法解释的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三关于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三方面进行分析)1 刑事司法解释对所解释的刑法条文颁布实施以前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
(“我”认为,刑事司法解释是对刑法条文所作的解释,因而它的内容不能违背刑法的立法精神和刑法条文中确定的相关基本原则。
)现行刑法生效后的任何刑事司法解释也必须以从旧兼从轻原则为准。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遗憾的是,我们“两高”的《规定》中对于这种情况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笼统地指出,“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时间效力
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时间效力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概述负责行使国家立法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授权事项进行解释,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具有溯及力,即自该解释公布之日起,对法律条文的原有含义和适用范围产生追溯性影响。
对于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公布之日之前发生的法律事件,应当适用原有的法律规定;而对于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公布之日之后发生的法律事件,则应当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所规定的法律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具有一般法律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法律案件,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的具体应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还对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产生指导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具有优先适用原则,即在同级或下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之间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
这一原则有助于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立法权的重要方式,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和时间效力,对于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1 法律解释的概念和作用法律解释是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和适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我国的最高立法机构之一,其进行的法律解释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和指导意义。
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定、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的具体化和明确化,以便于人们理解和适用。
法律解释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律解释有助于法律的准确实施,法律规定往往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需要通过解释将其具体化,以便在实际操作中准确应用。
法律解释有助于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在法律实践中,往往会遇到一些模糊地带和疑难问题,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明确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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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并不存在从旧兼从轻的问题。因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并不是刑法本身,不能因为没有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就对刑法作不当的解释与适用。否则会出现以错误的适用刑法为代价来肯定以往的解释错误的问题,而且承认司法解释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还会违背立法权与司法权相分离的原则。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关系: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都属法律解释,有其共性的一面,都服务于法的实施和法的实现,但立法解释不同于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是有关国家机关为进一步明确法律具体含义或针对法律制定后出现的新情况而明确适用法律依据所进行的解释,是一种有权的规范性解释,本质上属立法活动;司法解释是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有权解释,既包括规范性解释也包括个别性解释,是司法适用的一个环节。
法律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在刑法第12条中作了特别规定,但该规定仅适用于刑法典本身。
刑法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不是刑法典,并不适用该特别规定。应该适用一般的原则,没有溯及力,除非在该解释中有特别条款规定溯及力问题。
立法解释,是立法机关根据立法原意,对法律规范具体条文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说明。作出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法律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在刑法第12条中作了特别规定,但该规定仅适用于刑法பைடு நூலகம்本身。
刑法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不是刑法典,并不适用该特别规定。应该适用一般的原则,没有溯及力,除非在该解释中有特别条款规定溯及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