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法律规定
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条款
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条款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民法典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在房屋买卖方面一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房屋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达成的一种约定,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交易的公平和顺利进行。
本文将就民法典中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条款进行详细阐述。
民法典规定了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达成买卖合同,但为了双方的权益和安全起见,建议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约定的义务,保证买卖合同的正当性。
民法典规定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必须包括房屋的标的、价格、交付和接受等关键条款。
在签订合买卖双方必须明确约定房屋的具体地址、面积、产权状况等基本信息,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不受侵害。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房屋的交付和接受时间、方式以及付款方式等关键信息,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民法典还规定了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变更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如果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了纠纷或出现了特殊情况,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或变更合同。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追究违约责任。
民法典中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条款清晰明确,为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在签订合买卖双方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希望本文能对大家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有所帮助,让大家更加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二篇示例: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重要的一部分,规范了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关系,其中也包括了涉及到房屋买卖的合同条款。
房屋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所达成的协议书,也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确立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就来具体了解一下民法典中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
首先,民法典规定了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
住宅买卖法律文件:2024年标准协议
住宅买卖法律文件:2024年标准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住宅买卖法律文件1.2 买方1.3 卖方1.4 交易日1.5 房产证1.6 定金1.7 房款1.8 过户手续1.9 交付日期1.10 违约金1.11 争议解决第二条:住宅买卖的基本条款2.1 住宅描述2.2 交易价格2.3 付款方式2.4 付款时间表2.5 房屋交付条件第三条:定金与房款3.1 定金支付3.2 定金退还条件3.3 房款支付3.4 房款支付时间第四条:过户手续4.1 过户流程4.2 过户费用4.3 过户时间第五条:交付日期与条件5.1 交付日期5.2 交付条件5.3 延迟交付的处理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卖方违约6.2 买方违约6.3 违约金计算方式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协商解决7.2 调解解决7.3 仲裁解决7.4 法律途径第八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8.1 合同生效条件8.2 合同终止条件第九条:合同的修改与补充9.1 修改条件9.2 补充条款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保密期限10.3 泄露后果第十一条:适用法律与管辖11.1 适用法律11.2 争议管辖第十二条:通知与送达12.1 通知方式12.2 送达地址第十三条:其他条款13.1 房屋维修责任13.2 房屋保险13.3 共有权人同意第十四条:附件14.1 房产证复印件14.2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14.3 其他相关文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住宅买卖法律文件:本合同是双方关于房产买卖的协议,包含本合同、附件以及双方签署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
1.2 买方:指合同签署时,有权购买房产的个人或机构。
1.3 卖方:指合同签署时,有权出售房产的个人或机构。
1.4 交易日:指双方约定的完成房产交易的具体日期。
1.5 房产证:指登记在房产证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名称和房屋具体位置、面积等信息的官方文件。
1.6 定金:指买方为证明其购买意愿,在签署合同后支付给卖方的一定金额的钱。
民法典对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对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屋买卖在日常生活中成为了一种常见的交易行为。
为了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并规范房屋买卖行为,我国在2021年正式施行了民法典,其中包含了对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探讨民法典对房屋买卖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买方支付相应的价款的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必须遵循以下要件:合意、标的、附条件的要求以及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愿达成协议,而且所约定的房屋必须是合法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屋。
二、权利义务的约定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民法典对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卖方应当将合法、符合协议约定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方,并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文件。
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的购买价款,并且有权要求卖方移交房屋的拥有、使用等相应权益。
三、房屋瑕疵的处理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可能存在房屋本身的瑕疵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买方在收房之日起一年内发现房屋存在瑕疵,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或者要求卖方修复等权利。
如果卖方存在故意隐瞒房屋瑕疵的行为,买方还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这些规定有效地保护了买方的利益,同时也提醒卖方在交易过程中要诚实守信。
四、过户和登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为了确保买方的合法权益,必须办理房屋过户和相关登记手续。
买方应当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至自己名下。
同时,买方还应当办理不动产登记,确保房屋的权属变更得到法律保护。
这一规定有效地避免了不动产权属纠纷的发生,并维护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完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对于因房屋买卖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商品房买卖合同16条裁判规则梳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16条裁判规则梳理1. 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收取了买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工程价款需优先受偿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
——三门峡水利管理局诉郑州市配套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8期)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配套建设公司与水利管理局的合同签订在先,与左坤鹏等24位购房人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在后,左坤鹏等24人所购房产虽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但所购房产并未交付,也未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因此,配套建设公司将房产出售给左坤鹏等24人的行为,不能对抗水利管理局作为购房人的权利。
此外,荥阳一建虽然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占有部分房产,但并未实际取得所有权,它通过与配套建设公司的合同所取得的权利只是对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能对抗水利管理局所享有的权利。
此外,房屋尚未竣工交付使用,荥阳一建和左坤鹏等24位购房人的权利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保护。
配套建设公司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收取了买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工程价款需优先受偿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
因此,配套建设公司应向水利管理局交付合同约定房产。
2. 房屋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长城公司诉远洋大厦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0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远洋大厦公司承认实际欠付长城公司的房屋面积超过了合同中暂测面积的26.6%,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实际欠付面积超过暂测面积5%后如何具体追究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法规
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法规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法规1. 引言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就商品房的买卖关系所订立的法律合同。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商品房买卖合同日益成为人们购房的常见方式。
本文将介绍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法规,以帮助购房者了解其权益和义务。
2. 相关法律法规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对我国民事合同制度进行规定和保护的基本法律。
其中,第125条至第146条详细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和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双方应当就房屋的交付、价格、质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买卖合同。
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标明商品房的基本信息、瑕疵和房屋质量标准等重要内容。
2.2 商品房预售合同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合同管理办法是我国政府部门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的具体法规。
该管理办法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签订流程、内容要求和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
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商在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应当及时公示相关信息,并明确约定商品房的交付时间、价格和质量要求等重要条款。
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时,也应仔细核对合同内容,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2.3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免责事由公告办法为了保护购房者的正当权益,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发布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免责事由公告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开发商在合同中存在违约情况时公告的要求和程序。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开发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情势变更导致无法履约的情况,应当及时向购房者公告,并明确补充免责事由。
购房者应当维护自身权益,如有争议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3. 购房者权益和注意事项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购房者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3.1 合同条款的明确购房者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仔细核对合同条款,特别是与房屋交付、价格、质量和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如有需要,可以请律师协助进行合同的阅读和理解。
3.2 预售合同的公示购房者在选择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应严格遵守开发商的公示程序。
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规定在进行涉及到大额交易时,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最好的办法之一是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用法律来约束对方和自己的行为。
但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都是有一定规定的,不能想怎么写就怎么写。
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规定?下面我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商品房质量、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等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行为,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最新民法典中的房屋买卖规定
最新民法典中的房屋买卖规定在2020年5月28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作为一部涉及全民利益、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典,民法典对于各个领域的规定都备受关注。
在《民法典》中,对于房屋买卖规定的修改和完善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最新民法典中的房屋买卖规定入手,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对其进行解读和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一十九条明确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规定了房屋买卖的基本要素和双方权利义务。
根据该条款,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房屋的标的、价格、交付时间、交付地点、支付方式等。
双方应当在约定条款上达成一致,并且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这一规定确保了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和明晰性,为买卖双方提供了法律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二十一条对房屋买卖的过户手续进行了规定。
该条款要求在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买受人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卖方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这一规定保证了房屋买卖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规范了过户手续的办理程序,增强了买受人的权益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二十五条对房屋买卖过程中的担保责任进行了明确。
该条款规定,卖方应当向买方保证对房屋享有出售权,并且房屋没有权属纠纷。
如果卖方违反这一承诺,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减少房屋价款。
同时,对于房屋隐藏的瑕疵或者质量问题,卖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规定强化了卖方的担保责任,保护了买方的合法权益,加强了买房人对房屋质量的维权能力。
《民法典》还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作出了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二十六条,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其履行。
如果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并为当事人的维权提供了法律途径。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对房屋买卖合同中不当条款的处理办法。
房屋买卖合同的条款及法律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的条款及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购房者各售房者在平等协商的根底上,就房屋的买卖所签订的协议。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条款房屋买卖合同是指购房者各售房者在平等协商的根底上,就房屋的买卖所签订的协议。
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2、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
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房屋的坐落位置;(2)所买卖房屋的面积,应分别注明实得建筑面积和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3)房屋是现房,还是期房;(4)房屋的配套设施和维修标准。
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
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
旧房的买卖有时就直接约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
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方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支付的价款交付卖方。
4、交房期限。
卖方应在某日期之前,将房屋交付买方。
买方应在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卖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或者由卖方代理买方进行上述工作。
在交房的同时或一段时间后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买方)交付买方,由买方支付有关的费用。
5、权利担保。
卖方保证在交付房屋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付时已去除该房屋上原由卖方设定的抵押权。
如房屋交付后发生该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纠纷,由卖方承当全部责任。
6、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承当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规定为催促当事人自觉而适当地履行合同,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能防止日后双方互相扯皮的情况。
民法典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引言房屋买卖合同是指买方和卖方就房屋的交易达成协议并签署的合同。
在中国,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中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1. 合同成立根据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包括:卖方的合法所有权;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对象的合法性。
当买卖双方就房屋价格、交付时间、房屋状况等重要事项达成一致,并签署合同书时,房屋买卖合同即成立。
2. 合同内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2.1.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地址、产权状况、土地使用权状况等。
买方在签署合同前应当核实这些基本情况,并确保其真实性。
2.2.交付时间和方式合同应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时间和交付方式。
通常情况下,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内将房屋交付给买方。
双方也可以约定其他交付方式,如委托第三方物流进行交付等。
2.3.房屋价格和支付方式合同应明确约定房屋的价格和支付方式。
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房屋价格。
2.4.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一般来说,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争议解决方式,可以选择诉讼、仲裁或者协商等方式进行解决。
3. 合同履行民法典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提出了明确要求:3.1.卖方的义务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房屋,并保证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3.2.买方的义务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支付方式支付房屋的购买款。
3.3.履行的方式和时间合同一方履行义务时,对方应协助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如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履行时间的,一般应尽快履行。
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进行变更或解除:4.1.协商一致买卖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或解除合同。
农村房屋买卖有关的法律规定
农村房屋买卖有关的法律规定在因拆迁补偿引发的纠纷中,还有⼀类是城镇居民或外村居民购买某村农民的住房后因拆迁发⽣的特殊的纠纷。
这类纠纷的处理结果已为⼤多数⼈所知悉:即双⽅所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效的。
由于⼈们对这类纠纷的争议⽐较⼤,理解也不尽相同,所以笔者想把与农村房屋买卖有关的法律规定作⼀整理介绍,以期对⼤家有所帮助。
对农村宅基地和房屋规范最早的是1982年国务院制定的《村镇建房⽤地管理条例》。
该条例第四条规定“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地”;第⼗四条规定“农村社员、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和军⼈,……建房需要宅基地的,应向所在⽣产队申请……报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确实需要占有耕地、园地的,必须报经县级⼈民政府批准。
批准后,由批准机关发给宅基地使⽤证明”。
第15条规定“由于买卖房屋⽽转移宅基地使⽤权的,应按第14条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查、批准⼿续。
”“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社员迁居并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产队收回,统⼀按排使⽤”。
从上述规定看,当时的法律禁⽌建房⽤地的直接买卖,并不禁⽌房屋的买卖,只是规定了房屋的买卖需要经过有关机关申请、审查、批准。
但该条例于1986年被《⼟地管理法》明令废⽌。
1986年的⼟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1988年未修改)“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使⽤耕地的,经乡级⼈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民政府批准;使⽤原有的宅基地、村内闲地和其他⼟地的,由乡级⼈民政府批准。
”“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四⼗六条规定“城镇⾮农业户⼝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段骗取批准,⾮法占有⼟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法占有的⼟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法占⽤的⼟地上新建的房屋。
”1999年第⼆次修正的⼟地管理法:第六⼗⼆条“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以批准”。
第六⼗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的使⽤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农业建设”。
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谁来写
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谁来写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谁来写在二手房房屋交易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房屋买卖事项的法律文件,通过合同的签订可以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保障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然而,在签订合同之前,许多人经常问到一个问题: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应该由谁来写?1. 现行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该法,买卖合同是买方和卖方之间约定买卖货物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因此,在二手房房屋买卖中,买卖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谁来书写房屋买卖合同。
2. 市场惯例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来书写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但在实际操作中,市场上存在一些惯例。
一般来说,买方和卖方会各自雇佣律师或者房产中介机构来代为撰写合同。
其中,雇佣的律师或房产中介机构会根据双方的意愿和具体情况来起草合同,以确保合同的合法合规和双方利益的平衡。
3. 自行起草合同的风险虽然在二手房房屋交易中,对合同的起草没有强制要求,但自行起草合同存在一定的风险。
由于一般人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有限,容易忽略一些关键条款,导致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纠纷。
此外,如果自行起草合同,可能会遗漏或错误使用一些法律术语,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4. 咨询专业人士的建议针对二手房房屋交易,建议买方和卖方都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房产中介机构的意见。
他们对法律规定和合同起草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双方提供合适的建议。
在选择咨询对象时,可以考虑其专业资质和口碑,选择一家有良好信誉的律师事务所或房产中介机构。
5. 写合同的重要事项无论由谁来书写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以下是一些在合同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事项:标的物描述:准确描述房屋的具体情况、性质和权利状况等。
交易价格:明确约定房屋的买卖价格,包括支付方式和付款期限等。
交付和交付标准:约定买卖双方的交付义务,确定交付时间、交付标准、交付地点等。
房屋保全后买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作为我国重要的财产形式,其买卖交易在法律上受到严格的规定。
然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房屋保全问题时常出现,给买卖双方带来诸多困扰。
本文将围绕房屋保全后买卖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旨在为相关人员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房屋保全概述1. 概念房屋保全,是指因房屋所有权纠纷、抵押权纠纷等原因,导致房屋被保全,使得房屋买卖交易暂时无法进行的状态。
2. 保全措施(1)查封:法院依法对房屋实施查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该房屋进行买卖、租赁等处分。
(2)扣押:法院依法对房屋相关证件、文件等实施扣押,限制当事人对该房屋进行交易。
(3)冻结:法院依法对房屋买卖资金实施冻结,确保交易资金安全。
三、房屋保全后买卖法律规定1. 买卖合同的效力(1)合同成立:在房屋保全期间,买卖双方可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合同效力待定。
(2)合同生效:当房屋保全解除后,合同自保全解除之日起生效。
2. 交易资金的冻结与解冻(1)冻结:在房屋保全期间,买卖双方应按照法院要求,将交易资金冻结至指定账户。
(2)解冻:当房屋保全解除后,买卖双方可申请解冻交易资金,用于完成房屋买卖交易。
3. 房屋过户登记(1)过户登记条件:在房屋保全解除后,买卖双方可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2)过户登记程序:按照我国《不动产登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4. 保全期间产生的费用(1)保全费用:在房屋保全期间,保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2)过户登记费用:在房屋保全解除后,过户登记费用由买卖双方按照规定承担。
5. 保全期间对房屋买卖的影响(1)交易风险:房屋保全期间,买卖双方可能面临交易风险,如房屋价值下降、交易成本增加等。
(2)交易期限延长:房屋保全期间,交易期限可能延长,给买卖双方带来不便。
四、房屋保全后买卖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出售给乙,成交价为100万元。
在签订合同后,甲发现房屋存在抵押权纠纷,法院对该房屋实施查封。
2024版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2024版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第二条合同成立房屋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
第三条合同效力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合同变更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依法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条合同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合同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七条合同撤销当事人一方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第八条合同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条定金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定金应当在合同成立时支付。
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一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第十二条损害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合同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相关法律规定》一、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现行关于房屋买卖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只适用于城市,专门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一个也没有。
涉及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性文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
在这个批复里,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如果农村房屋的买卖双方已经卖际交付了房和全部价款,买卖关系有效。
人民法院应予保护。
二、农村房屋买卖的对象从《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来看,城市居民、农村村民,本村人、外地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同等的权利,履行法律设定的同等的义务和承担同等的法律责任,《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不会因为买卖双方是城市居民、农村村民、本村人、外地人而区别对待。
依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任何合法的公民对农村房屋的买卖行为是合法的、有效的。
也就是说:不管买方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村民;是本村人,还是说外地人,买卖关系都是有效的。
三、农村房屋买卖的处分权农村房屋买卖,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房屋而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人不予追认的无效,只有房屋的所有人才能处分该财产,他人无权干涉。
四、农村房屋的权利证书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农村房屋还没有像城市房屋那样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因而,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城市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
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能够用来证明自已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书一般是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书。
这个证书只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从另一个角度看,也不存在将房屋建立在其他人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之土的可能性,所以,这个证书同时也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
有些打算购买农村房屋的城市居民十分关心自已买了农村房屋后能否取得产权证,认为不能取得产权证购买农村房屋就是不合法的。
农村房屋是没有产权证的。
即使购买城市房屋,没有产权证也不表示就不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
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全文
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全文合同编号:__________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的目的和依据本合同是为了明确商品房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乙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合同双方的名称和住所1.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2.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1.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2.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合同标的1. 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2. 房屋结构:____________________3. 房屋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4. 房屋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合同价格1. 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房屋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向甲方支付合同款项。
第二章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第五条付款方式(1)一次性付款: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款项全部支付给甲方。
(2)分期付款: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剩余款项按照甲方约定的分期付款计划支付。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2. 乙方支付合同款项时,应出具合法、有效的付款凭证。
第六条付款时间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约定的分期付款计划,按时支付剩余款项。
第三章交付及验收第七条交付条件1.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将标的房屋交付给乙方。
房屋买卖中的归还和返还规定
房屋买卖中的归还和返还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就房屋买卖达成的书面协议,其中包含了房屋的归还和返还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起着重要的约束作用。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归还和返还规定,并详细解释其内容和应注意的事项。
一、房屋归还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归还是指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下,买卖双方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给对方的行为。
在合同中,通常会规定好房屋的移交日期、地点以及移交方式等具体事项。
1. 移交日期: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房屋的移交日期,一般为买卖双方签署合同之后的一定时间段。
在此期限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准备好交付房屋所需的一切条件。
2. 移交地点:合同中还需要明确约定房屋的移交地点,即买卖双方约定将房屋移交的具体地点。
通常情况下,移交地点为房屋所在地址。
3. 移交方式:房屋的移交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常见的方式包括现场验收、邮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等。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移交的具体方式。
二、房屋返还规定房屋返还是指在某种特定情况下,买卖双方按照约定将已经交付的房屋再归还给原有的所有权人或相关方。
房屋返还的情况通常有以下几种:1. 合同解除:双方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时,已经移交的房屋需要返还给原有的所有权人。
在返还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循合同约定的方式和程序。
2. 违约责任:如果一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违约行为,例如未按时支付购房款项,对房屋进行了损坏等,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房屋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异议解决:在房屋交付后,双方发现存在争议或异议,需要经过协商解决。
在协商过程中,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房屋,以便重新审查争议问题或重新协商合同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的返还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并确保返还的程序合法合规。
三、合同履行提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归还和返还规定是保障买卖双方权益的重要内容。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引言本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合同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未采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是当事人不能主张该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房屋权属证明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履行,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产权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合法证明文件为依据。
第四条合同价款合同约定的购房价款,应当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期限。
第五条房屋交付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交付房屋的时间和地点。
当事人约定将房屋登记过户的,应当在交付房屋时一并办理过户手续。
第六条交付房屋的质量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房屋的质量要求,包括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
如约定未明确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七条风险责任房屋交付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发生损毁的,由遭受损失的一方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其他的风险责任分配方式。
第八条违约责任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交付房屋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履行替代性赔偿等。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和金额。
第九条纠纷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条其他约定其他未在本司法解释中提及的事项,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但是,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附则本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本司法解释为准。
以上是对《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全文解读,希望能够对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有所帮助。
根据该司法解释,合同成立、价款支付、房屋交付、纠纷处理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房屋买卖中的交付时间与方式规定
房屋买卖中的交付时间与方式规定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交付时间与方式是非常重要的约定条款,它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本文将就房屋买卖中交付时间与方式的规定进行深入探讨,以便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常见做法。
一、交付时间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交付时间是指买方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具体日期。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双方可以自行约定交付时间,也可以参照当地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交付时间会设定一个具体的日期或者一个时间段。
在实际操作中,交付时间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房屋的装修、验收等,以确保双方的合理权益。
此外,在约定交付时间时应注意明确标准,如确定是按农历还是阳历、按何种日历年等。
二、交付方式的规定1. 实物交付实物交付是指将相关物品(房屋)交付给买方的方式。
在房屋买卖中,通常会有以下几种实物交付方式:(1)一次性交付:即在约定的交付时间一次性将房屋交付给买方。
(2)分期交付:即将房屋的交付分为若干个阶段,按照约定的时间逐步完成。
这种方式适用于一些大型项目或者建筑工程。
(3)临时交付:即在约定的交付时间,将房屋中的一部分或者一间房交付给买方,以便顺利进行后续的装修、搬迁等。
2. 签署交付凭证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买卖双方在交付的同时应签署交付凭证,明确该房屋的实际交付状态。
交付凭证应包括以下内容:(1)交付时间:准确记录买卖双方同意的交付时间。
(2)房屋交付状态:描述该房屋在交付时的具体情况,如装修、设施等。
(3)交付人员:标明房屋所有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及签字。
(4)双方确认:买卖双方确认交付凭证的真实性,并签字确认。
3. 物权登记在房屋买卖交付完成后,买方应尽快办理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同时,卖方应积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三、履行方式和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交付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具体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合同条款进行约定,如支付违约金、返还定金等。
房屋买卖合同法全文最新2020
房屋买卖合同法全文最新2020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b. 房屋的详细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 房屋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d. 房屋的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 房屋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f. 房屋的装修情况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支付方式a. 双方同意房屋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b.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内支付首付款,首付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c. 乙方应在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内支付剩余房款,剩余房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d. 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房屋交付及验收a. 甲方应确保房屋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内交付给乙方。
b. 乙方在收到房屋后应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内对房屋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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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法律规定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法律汇总一、标准文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4月28日)二、背景材料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依法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200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起草说明(2003年3月24日)三、权威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导读四、相关规定(一)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二)相关司法解释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0年11月12日)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5年12月27日)附: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003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4年3月23日)附: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5年8月1日)篇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法律规定来源:作者:日期:2011-04-26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法律规定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13条还规定:“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上述条款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商品房预售进行登记备案的规定,不难看出国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管理,对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预购人的优先购买权,从而保护预购人的合法权益,进而防止预售期间“一房多卖”现象的发生。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争议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性质上应为国家对商品房预售所为的行政管理行为和措施,不是确认合同效力的必备条件,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民事法律效力是没有关系的。
对此,近年来出台的上海市乃至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都做过明确的确认。
其中,上海市高院《关于合同法施行后认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效力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9条曾规定:“预售合同未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预售合同的效力”,2003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篇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哪些法律依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哪些法律依据来源:匿名发表时间: 2011年04月08日关键词: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阅读次数: 19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面前的平等应该是绝对的平等,不应该分城镇居民、农村村民、本村人或者外村人,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应该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同等权利,履行法律设定的同等义务和承担同等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不会因为买卖双方是城镇居民、农村村民、本村人、外村人而有所不同,否则就失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民基本权利的意义。
[8]2.1963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关于对社员宅基地问题做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第二项规定:“社员有买卖房屋的权利,房屋出卖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即随之转移给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
这一规定最早赋予了农民享有买卖房屋的权利,并且房屋买卖之后宅基地的使用权也自然随之转移给买方。
这说明即使在更强调阶级划分更重于保护农民利益的年代里国家也没有限制农民处分其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意向。
3.最高人民法院[1992]民他字第8号批复认为:农村房屋买卖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买卖有效。
该批复明确界定有效的情况是买房人交付购房款并且占有管理出卖房屋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允许农村房屋买卖的意向没有被歪曲。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并没有明确的对农村房屋买卖行为做出规范,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这一条说明了宅基地使用权是完全可以转让的,只是转让后应该到相关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罢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体现了相同的立法精神,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该条原则上赋予了农民处分自己的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权利。
该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性,相信农民能够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理性地处分自己的财产,是立法精神的巨大进步。
既然为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的农用承包土地都可以流转,农村宅基地也应做相同理解。
[9]总之,在工业化与城市化日益深入的今天,许多农民都已经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有根本上的区别,他们也热衷于投资创业,而他们的房屋就是一笔很有价值的不动产,加之我国现在正逐步消除城乡二元体制,实现迁徙自由制度等等,允许农村房屋自由买卖对于促进农村融资有积极意义,因此不应该限制农村房屋买卖。
如何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匿名发表时间: 2011年04月08日关键词: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阅读次数: 7541.199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中发(1997)11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007 年12 月国务院又发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2] 200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确立了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的基本原则。
理由(1),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国土函字第97号《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也明确规定:原宅基地使用者未经依法批准通过他人出资翻建房屋,给出资者使用,并从中牟利或获取房屋产权,是属“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之一。
理由(2),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
目前农村私房买卖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
理由(3),目前,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故买卖虽完成,但买受人无法获得所有权人的保护。
理由(4),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不利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在许多案件中,出卖人相对处于弱者的地位,其要求返还私有房屋的要求更关涉到其生存权益。
[3]现实中,该原则在对于一时间轰动全国的北京市宋庄“画家村”案件的审判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在画家李玉兰和卖房农民马海涛买房纠纷一案,经过2007年的一审二审,北京市二中院依据“农村居民不得出售宅基地给城市居民”的有关规定,判定房产买卖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