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新生效的公约法规
海运法律法规
海运法律法规海运作为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方式,涉及到众多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约束。
本文将从海运法律法规的角度进行探讨,介绍相关的国内外法规及其在海运业务中的应用。
一、国际海事公约国际海事公约是海运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法规之一,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事组织的公约和协议等。
这些公约和协议规定了海上交通的规范、安全和环保要求,对于保障海洋环境和海事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誉为海洋宪章,确立了国家对于海洋和海洋资源的主权和权利。
其中涉及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利用、航行自由等内容,对于规范海运行为和解决海洋争端具有重要作用。
2.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和协议国际海事组织发布了众多公约和协议,如《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国际海洋污染防治公约》等,旨在规范海上交通、防止海洋污染、保障海员权益等。
这些公约和协议对于海洋环境保护和海运安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国内海运法规在国内,海运行业也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约束和管理。
从国家层面到地方层面,各级法规相互配合,形成了完整的海运法规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中国海运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规定了海商行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它的出台为海运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关于海域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海域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是我国地方性法规,针对海域使用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定为海运企业在海域使用和交通安全管理中提供了指导和规范。
三、海运业务管理规定除了法律法规外,海运业务还需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标准。
这些规定往往由行业协会或组织发布,旨在规范海运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1.《海运业务管理办法》《海运业务管理办法》是国家交通部门发布的管理规定,主要涉及船舶管理、运输合同、运费结算等方面。
它对于规范海运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提升服务质量发挥着积极作用。
2.《船舶管理规定》《船舶管理规定》是船舶管理单位和船东组织遵循的管理标准,包括船员配备、船舶维护、安全管理等内容。
2024版国际货物运输公约
2024版国际货物运输公约合同编号:__________2024版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甲方:(合同方详细信息)地址:联系方式:乙方:(合同方详细信息)地址:联系方式:鉴于:甲方为货物出口方,乙方为货物运输方;双方均同意遵守国际货物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双方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公约。
第一条货物描述1.1 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详见附件一。
1.2 货物的价值、包装、运输标志等详见附件二。
第二条运输方式2.1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提供的货物信息和运输要求,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海运、空运、陆运等方式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
2.2 乙方应保证货物的安全、及时运输,并承担由于运输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损坏、延误等责任。
第三条运输期限3.1 乙方向甲方承诺,在收到货物后,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
3.2 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时完成运输,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第四条货物保险4.1 甲方应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向保险公司投保,并将保险单复印件提交给乙方。
4.2 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应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货物安全。
第五条费用和支付5.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运输服务费用为附件三所述金额。
5.2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方式、路线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的,应承担迟延履行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2 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的,应承担迟延履行责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2 本公约签订地为甲方所在地。
第八条其他约定8.1 本公约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为本公约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公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公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货物交付之日起计算。
国际海上物流公约
国际海上物流公约
国际海上物流通常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因此,在国际海上贸易中,有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来规范海上物流活动。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国际公约和法规: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这是国际海洋法的主要公约,规定了
海洋权益、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等规定,对海
上物流和贸易有着重要影响。
2.《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该规则是一项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规
定了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和货主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3.《罗滕达姆规则》(Rotterdam Rules):这是一个国际海上运输的公约,
取代了《海牙-维斯比公约》(Hague-Visby Rules),包括了货主、承运人和船东的责任和义务。
4.《船舶吨位公约》(TONNAGE Convention):旨在统一计算船舶吨位的公
约,这对于税收和安全监管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5.《船舶检查公约》(SOLAS):国际海上航行安全公约,要求船舶必须符合
特定的安全标准,确保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
6.《国际货物运输单证公约》(CMR):适用于国际公路运输的货物运输公约,
规定了货运单、责任和赔偿等问题。
以上公约和法规是国际海上物流中常见的一些规定。
在进行海上物流活动时,企业和个人需要遵守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以确保货物运输和航运活动合法、安全、有序进行。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原创版】目录1.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介2.公约的主要内容3.公约对我国海运业的影响4.我国应对公约的措施正文【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介】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海运合同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 1980 年制定的一项国际公约,旨在统一全球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则,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效率。
目前,该公约已经得到了全球众多国家的批准和加入。
【公约的主要内容】海运合同公约共分为四个部分,包括:总则、运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货物运输责任、索赔和诉讼。
公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1.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公约明确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托运人、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
2.运输合同的订立:公约规定,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了合同的主要条款。
3.货物运输责任:公约明确了承运人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和损坏承担责任,同时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4.索赔和诉讼:公约规定了货物损失和损坏的索赔程序,以及诉讼的管辖权和时效。
【公约对我国海运业的影响】海运合同公约的实施对我国海运业产生了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了运输效率:公约的实施使得我国海运企业能够根据统一的规则进行货物运输,降低了运输成本,提高了运输效率。
2.保护了我国出口企业的利益:公约明确了承运人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和损坏承担责任,有利于我国出口企业维护自己的权益。
3.促进了我国海运业的国际化:公约的实施使我国海运业更好地与国际接轨,提高了我国海运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我国应对公约的措施】为了更好地应对海运合同公约,我国采取了以下措施:1.修订国内法律法规:我国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确保国内法律与公约规定相一致。
2.加强国际合作:我国积极参与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工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在海运领域的合作。
最新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海牙规则》是海上运输方面一个十分重要的公约,至今已有五十多个国家承认了它。
几十年来许多国家的航运公司都在其所制发的提单上规定采用本规则,据以确定承运人在货物装船、收受、配载、承运、保管、照料和卸载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以及其应享受的权利与豁免。
自一九二四年制订《海牙规则》实施半个多世纪以来,由于本身存在的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项问题,以及近年来国际经济、政治的变化和海运技术的发展,某些内容已经过时,多数国家特别是代表货方利益的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强烈要求修改本规则。
目前,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存在两个方案:一个是代表英国及北欧各传统海运国家提出的《维斯比规则》,另一个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属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提出的代表第三世界和货方利益的汉堡规则,由于目前正处在新旧交替过程中,而这三个规则在实际的海运业务中,分别为有关国家及其船公司所采用,所以,我们对这三个规则都应该有所了解。
第一条本公约所用下列各词,涵义如下:(a)“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
(b)“运输合同”仅适用于以提单或任何类似的物权证件进行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在租船合同下或根据租船合同所签发的提单或任何物权证件,在它们成为制约承运人与凭证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准则时,也包括在内。
(c)“货物”包括货物、制品、商品和任何种类的物品,但活牲畜以及在运输合同上载明装载于舱面上并且已经这样装运的货物除外。
(d)“船舶”是指用于海上货物运输的任何船舶。
(e)“货物运输”是指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期间。
第二条除遵照第六条规定外,每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对有关货物的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都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责任和义务,并享受权利和豁免。
第三条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a)使船舶适于航行;(b)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最新MARPOL公约和规则介绍
附则 第II章 船长和甲板部
附则 第III章 轮机部
附则 第IV章 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
员
规则 A 第I章 关于总则的标准
规则 A 第II章 关于船长和甲板部的标
准
规则 A 第III章 关于轮机部的标准
规则 A 第IV章 关于无线电通信和无线
电人员的标准
规则 B第I章 关于总则的指导
2020/10/21
月26 日制定,2 005 年5 月19 日生效。
2020/10/21
STCW公约和规则介绍
4
二、预防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措施
1 .完善立法,严格执法 2 .依法行政,加强监督 3 .宣传教育,提高意识 4 .规范行为,精心操作 5 .严格操作规程,完善船外环境
2020/10/21
STCW公约和规则介绍
1987 年4 月6 日生效; 附则Ⅲ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任选附则), 1992
年7 月1 日生效; 附则Ⅳ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任选附则), 2 003 年9
月27 日生效; 附则Ⅴ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任选附则), 1988 年12 月
31 日生效;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任选附则), 1997 年9
敦召开国际海洋污染会议,签订了《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 年2 月,国际油船安全和防污染会议又签订了上
述公约的议定书,公约和议定书要一起执行, 称为《 经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国 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
• 我国于1983 年7 月1 日加人MARPOL73 /
• (1)强化了PSC监督机制(enhancement of Port State Control);
海运方面的法规
海运方面的法规海运是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运输方式,也是全球最主要的物流运输方式之一。
为了确保海运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规范来规范海运行业的运营。
本文将介绍海运方面的法规,包括国际海事组织的公约、国际海事法、国际海事公约和国内海运法规等。
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是联合国下属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和推动国际海事法的发展。
IMO制定了许多重要的国际公约,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国际海上污染防止公约》(MARPOL公约)等,这些公约为海运行业的安全和环保提供了基础规范。
SOLAS公约是国际海运安全的基本法规,要求船舶在航行中必须符合一系列安全要求,包括船舶结构、设备和船员的培训要求等。
此外,MARPOL公约是国际上最主要的海上污染防治公约,规定了船舶在航行中应该如何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海洋环境。
除了国际公约,各国还制定了一些国内法规来管理海运行业。
例如,中国海运法规定了中国境内的海运活动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等。
该法规规定了海运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货物运输的责任和义务、船舶的登记和检验等方面的内容,为中国海运行业提供了法律保障。
国际海事公约还规定了各国对海运行业的监管和管理要求。
例如,各国需要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审计,确保船舶符合国际安全标准。
同时,各国还需要建立有效的船舶登记和船舶报告制度,及时获取船舶信息,确保海运行业的安全和顺畅。
总结起来,海运方面的法规主要包括国际海事组织的公约、国际海事法、国际海事公约和国内海运法规等。
这些法规和规范为海运行业的安全和环保提供了基础规范,保障了海运行业的正常运营。
各国应该遵守这些法规,加强海运行业的管理和监管,共同维护海洋环境的健康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三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第四章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调查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条例分别规定的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第三条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并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五条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三)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四)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五)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相关法规[1]本月修正2023简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相关法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相关法规1. 引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当事人依法约定,一方以船舶运输服务为对价,承运人将货物从一处运送到另一处的合同关系。
由于海上货物运输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为了保障各方权益,相关法规和条款得以制定并逐渐完善。
本文将重点介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相关法规和条款。
2. 国际海事运输法律框架国际海事运输法律框架主要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商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海运条例等法规。
这些国际法规的确立和实施,为跨国海上货物运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以下是其中几个关键的法规和条款:(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洋法的核心文件,于1982年通过并于1994年生效。
该公约规定了各国在海洋利用、保护海洋环境、海洋边界划定等方面的原则和规范,为国际海事运输提供了法律框架。
(2) 国际海商法国际海商法是针对国际货物运输的专门法律程序,包括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制定、履行和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该法规主要由国际货运法发展委员会(UNCITRAL)制定和推广,旨在促进国际货物运输的便利和安全。
(3)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制定的,于1992年通过。
该法规主要涉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各种义务和责任,包括承运人的义务、货主的权利、运费和费用、货物损坏和丢失的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4) 海运条例海运条例是我国制定的针对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文件。
该条例细化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规定,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和补充。
海运条例主要涉及合同的签订、履行和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为我国海上货物运输提供了法律保障。
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条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运输人和委托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协商结果签订的,约定双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常见的基本条款:(1) 货物描述和数量合同应明确描述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等关键信息,以确保双方对货物有明确的共识。
2020年1月1日生效SOLAS公约重要修正案和强制性法规
2020年1月1日生效SOLAS公约重要修正案和强制性法规据悉,有关《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的一系列重要修正案和按该公约规定的各种强制性法规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它们包括以下方面:一、海安委(MSC)第96届会议通过的修正案有关SOLAS公约第III / 3和III / 20条款修正案,使有关救生艇和救助艇、下水设备和释放装置的维护、全面检查、操作测试、大修和修理事项成为强制性要求。
有关SOLAS公约第II-2/13条款修正案,将疏散分析(evacuation analysis)要求扩大到所有客船,不仅对滚装客船。
(有关新的和现有客船疏散分析的修订指南也获得批准)。
有关防止喷头内腐蚀和堵塞的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第8章修正案和包含有关直升机设施泡沫灭火设备强制性要求的FSS规则新第17章。
二、海安委第97届会议通过的修正案SOLAS公约关于防止噪音第II-1/3-12条款、关于消防第II-2/1和II-2/10条款以及关于对不受制于国际检验散货船和油轮期间强化检查项目规则(ESP 规则)货船有关协调检验时期的新XI-1/2-1条款的修正案。
2008年完整稳性国际规则(IS 规则)修正案,其有关从事锚泊处理作业和从事拖牵包括护航拖牵和吊升作业的船舶。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其为计算阶梯宽度明确了船员在公共场所分布事项。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修正案,其使IGC规则中有关驾驶室窗户防火等级要求与SOLAS公约第II-2章中相关要求相协调。
三、海安委第98届会议通过的修正案有关SOLAS公约第II-1章节的一套修正案,其有关分舱和破舱稳性。
继对SOLAS公约第II-1章节作实质性审核后,制定了这些修正案,尤其侧重于新客船事项。
海安委通过了SOLAS公约有关分舱和破舱稳性第II-1章节的修订注释和有关客船水密门航行期间可予开着的修订指南。
海运提单的国际公约主要是什么
The wind blew hollowly.(页眉可删)海运提单的国际公约主要是什么当前已经生效,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或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三个:海牙规则,《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维斯比规则,《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汉堡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现在货物的运输已经呈现了海陆空一体化的运输产业模式,而且,航海运输是各国在国际贸易当中采用的一种最为普遍的运输方法,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海外贸易的发展状况有的时候是能够从海上运输体现出来的。
所以在航海运输各国之间的交流越来越频繁的情况下,海运提单的国际公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海运提单的国际公约主要是什么?当前已经生效,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或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三个:海牙规则(Hague Rules),其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
公约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过,因此定名为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也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其全称是《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1968年布鲁塞尔议订书”(The 1968 Brussels Protocol)。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f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1978),1976年由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草拟,1978年经联合国在汉堡主持召开有71个国家参加的全权代表会议上审议通过。
SOLAS公约修改为船舶安全公约
SOLAS公约修改为船舶安全公约
SOLAS公约是国际上船舶安全领域最重要的条约之一。
它在
国际航行安全、船员培训、航海规则、船舶建造、船舶设备、危险
货物运输、海事调查和救援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但是,该公约
最初的起草时间可以追溯到1974年,而航运行业发生了许多重大
变化。
因此,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21年12月通过了修改后
的船舶安全公约,以便配合现代的航运需求。
修改的本质是为了确保现代船舶技术和指导原则的应用,同时
简化公约,使其更容易理解和适用。
船舶安全公约引入了新的条款,例如要求计划和管理船舶货物的负责人,要求船员必须定期接受新
培训计划,并针对船员的最新技术进行培训,以及进一步保护环境
等等。
虽然修改后的船舶安全公约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其应用范围,
但这并不会影响原有条款。
此外,根据修订后的公约,SOLAS公
约一些必要的条款也将进一步完善。
总之,修订后的船舶安全公约
将有助于进一步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保护船员的权益,保护环境
以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海运重量公约条款
海运重量公约条款:
海运重量公约条款的主要内容如下:
1.凡在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国境内交付总重量在一千公斤(一公吨)或一千公斤以上
的任何包裹或物件,由海道或内河运送者,应在未装上船舶之前,用明晰而坚牢的标志,标明其总重量于该包裹或物件外面。
2.凡遇特殊情况,难以决定确实重量时,国家法律或条例得准许标明大概重量。
3.监督遵行此项规定的义务,应完全由运出包裹或物件的国家的政府负责,而非由包
裹或物件运往目的地途中所经过的国家的政府负责。
4.上述标明重量的义务,究应属于交运人还是属于他人或团体,应由国家法律或条例
自行规定。
solas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
solas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
【最新版】
目录
1.SOLAS 公约简介
2.SOLAS 公约的主要内容
3.SOLAS 公约的中英文对照版本概述
4.SOLAS 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的具体内容
5.SOLAS 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的重要性
正文
SOLAS 公约,全称为“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重要国际公约,旨在保障海上人命安全,防止海上事故的发生。
自 1974 年通过以来,SOLAS 公约已经成为国际海事领域的权威法规,得到了全球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和遵守。
SOLAS 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船舶构造、设备和维修;船员资格和训练;船舶安全管理;海上航行和气象服务;搜救和事故调查等。
这些内容涵盖了海上人命安全的方方面面,为保障海上航行的安全提供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
SOLAS 公约的中英文对照版本是为了方便我国船员和相关从业人员
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公约内容而制定的。
中英文对照版本将公约的全部条款进行了中文和英文的对照翻译,使得船员和相关人员能够更加准确地理解公约的精神和要求。
SOLAS 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的具体内容包括:船舶安全管理条款、船员培训和资格认证条款、船舶设备和维修条款、海上航行和气象服务条款等。
这些条款的对照翻译,对于提高我国船员的国际竞争力,保障我国海上运输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SOLAS 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比较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四个国际公约(3篇)
第1篇一、《海牙规则》(Hague Rules)《海牙规则》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于1924年制定,是国际上最早的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公约。
以下是《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1. 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开始,到卸下船结束。
2. 免责条款:承运人对于由于天灾、战争、公敌行为、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失,不负责任。
3. 限制赔偿:承运人对货物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
二、《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维斯比规则》是《海牙规则》的修正案,于1968年制定。
以下是《维斯比规则》的主要内容:1. 承运人责任期间:与《海牙规则》相同。
2. 免责条款:增加了火灾免责条款,并放宽了不可抗力免责的范围。
3. 限制赔偿:将每件或每单位赔偿金额提高至100金法郎。
4. 提单条款:允许承运人在提单中增加或删除条款,但不得违反公约规定。
三、《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汉堡规则》全称为《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于1978年制定。
以下是《汉堡规则》的主要内容:1. 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开始,到卸下船结束,并包括在装船和卸船过程中的时间。
2. 免责条款:与《海牙规则》相比,免责条款减少,并强调承运人应尽合理谨慎的义务。
3. 限制赔偿:赔偿金额不再限制,由双方协商确定。
4. 提单条款:承运人不得在提单中免除或限制公约规定的责任。
四、《鹿特丹规则》(Rotterdam Rules)《鹿特丹规则》全称为《联合国关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公约》,于2008年制定。
以下是《鹿特丹规则》的主要内容:1. 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货物交承运人开始,到交付收货人结束。
2. 免责条款:与《汉堡规则》相比,免责条款有所减少,并强调承运人应尽合理谨慎的义务。
3. 限制赔偿:赔偿金额不再限制,由双方协商确定。
4. 提单条款:承运人不得在提单中免除或限制公约规定的责任。
solas公约修正案
solas公约修正案
Solas公约修正案是指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的《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安全规则公约》(SOLAS公约)的修订版本。
SOLAS公约是全球范围内确保船舶安全的重要国际条约,旨在规范船舶建造、装备和运行的安全标准,以及港口设施的安全管理。
修正案是对SOLAS公约的补充和更新,以适应新的航运环境和技术发展。
SOLAS公约修正案可能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建造和装备的要求、航行安全规定、船员培训和认证标准、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管理、港口设施安全要求等。
修正案的内容通常会经过国际海事组织的成员国讨论和协商,并最终通过决议形式正式生效。
修正案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提高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性,减少海上事故和环境污染的风险,保护船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球航运业的可持续发展。
修正案的具体内容和影响会根据具体的修订条款和规定而有所不同,需要根据修正案的正式文件和解释来全面理解和遵守。
总之,SOLAS公约修正案是国际海事组织为了适应航运发展和
提升船舶、港口设施安全而进行的重要修订,对于航运行业和相关利益相关者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海运新生效的公约法规
中国 2011.1.1 SOLAS 2011.1.1 IMSBC 2011.1.1 SOLAS 2011.1.1 高速船规则 2011.1.1 SOLAS 2011.1.1
中国
2011.1.1
美国 IACS
2011.1.1 2011.1.1
内容 控制站、服务处所、服务住所的门应该朝外开 公司在收到PSC信息后,应立即调动公司岸基资源,支持协助纠正缺陷并指导船长做好现场处 PSC 置工作。同时,在最短时间内将有关情况报告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和船级社及其驻船舶所在地 或就近的分支机构(报告格式见附件)。无论如何,前述报告的时间不应超过船舶被告知后的 所有船 MARPOL公约修正案,消耗臭氧层物质记录,各海事局有卖 所有船 2010年7月1日以后安装上船的无门槛的门框结构A级防火门底部间隙不超过12mm,B级不超过 舶 25mm,厨房排气导管增设1个挡火闸 货船 救生艇乘员、救助艇乘员假定重量改为82.5KG,现有船2012年1月1日之前完成换证工作。 所有船 船岸、内审周期不能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不能超过3个月,增加风险评估规定。 所有船 考虑到置换压载水可能引起的盲区或水平视野的下降,新增了保持瞭望等措施 所有船 燃油含硫量小于1.0% 执行开航前检查,因体系运行被滞留要进行附加审核,被滞留要报告。 新建船舶或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应在下述日期3个工作日前向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 建造阶 构(位于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区域以外的,按就近原则由主管机关指定管辖,下同)申请对 段记录 相应重要日期的确认:(一)建造第I阶段日期:新建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日 期;实施重大改建船舶的开工日期。(二)建造第II阶段日期: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的完工日 船舶识别号 所有船舶 禁止新安装含有石棉的设备 固体散货的安全装运要与《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相协调 修正Ⅱ-2、Ⅶ、Ⅸ、Ⅺ-2、Ⅻ相关内容,引入IMSBC。 修正第7章“消防安全”相关内容 要求装载货油或燃油的船舶提供物质安全数据表(MSDS) (一)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不迟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进行的《(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第 一次年度、中间或换证检验时,配备符合附则I第12.2条要求的残油(油泥)舱专用泵,并持 防污染 有符合经MEPC 187(59)号决议修订的格式要求的新版《国际防止油污证书》,中国籍沿海航 行船舶可延期一年执行。(二)中国籍沿海航行和国际航行船舶应在2011年1月1日或以后第一 次换新《油类记录簿》(第I和第II部分)时,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领符合经MEPC 187 (59)号决议修订的格式要求的新版《油类记录簿》,并按新的作业条目和代码正确记录。 加油管系压力测试要求,1.5倍工作压力。 VR2,13,Rev.2,对所有紧急情况,应急修理应能即刻发挥作用,且应记录进航海日志,并提 供船级社,以便确定是否需要做进一步检验;在确定进行航行中修理前应酌情考虑修复涂层的 作用;除非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不得对主要船体结构进行航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1月20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三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管理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鼓励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条《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务而围绕其船舶、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订舱、商定和收取客票票款和运费、签发客票和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旅客上下船舶、安排货物装卸、安排保管、进行货物交接、安排中转运输和船舶进出港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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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安装的INS,应不低于本决议所通过的性能标准;在上述日期之前 安装的INS,应不低于MSC.86(70)决议通过的性能标准。提出4个模块:模块A——综合航行信 息要求;模块B——基于任务相关结构的INS的操作/功能要求;模块C——报警管理要求;模块 D——文件要求。对于所有的INS和INS内组合的每一个任务,以模块化概念来确定其应满足的 性能。允许INS替代SOLAS V/19要求的船载航行设备,只要:(1) INS满足相应设备的性能 标准;(2) 相应设备性能标准中的相关任务,应满足本性能标准中规定的适用模块的要求 。工作站的设计、布局和布置应符合MSC/Circ.982《驾驶台设备和布置的人机工程学衡准的导 第十七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 如实填写所接收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并由船长签字确认。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 业单位名称,作业双方船名,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 船舶应当携带相应的记录簿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 并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国际航行船舶在驶离国内港口前应当将船上 污染物清理干净,并在办理出口岸手续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有效的污染物接收证明。 附则V,关于更宽广的加勒比海区域特殊区域的生效日起的确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使用消油剂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或者使用单 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发布认可的产品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五年,部分此前发布认 可的消油剂产品认可证书已失效,请各直属局在批准使用消油剂之前认真检查该产品的认可证 书。对于未持有有效产品认可证书的消油剂产品,一律不得批准用于港口、码头和船舶处理海 上溢油。船舶经营人未按规定签署污染物清除协议,罚款1-5万元,船舶未配备防油污设备, 或者配备的防油污设备不符合标准,罚款2-10万元。 防污公约对我国生效,有AFS符合证明的换证,没有要检验换证。 驾驶台值班警报系统,新船2011.7.1,现有船,3000吨以上,2012.7.1第一次检验,5003000,2013.7.1第一次检验。 所有船舶 增加南极使用或载运油类的特殊要求,增加附则ⅵ,北美特殊区域。 附则Ⅵ,增加北美为排放控制区域。 执行压载水管理公约 所有船 燃油含硫量小于3.5% 所有船 燃油含硫量小于4.5% 新船立即安装电子海图,10000总吨新船,2013.7.1现有船:10000-20000总吨,2018.7.1第一 所有船舶 次检验,20000-50000,2017.7.1第一次检验,50000总吨以上,2016.7.1 所有船 燃油含硫量小于0.1% 所有船 燃油含硫量小于0.5%,
名称 SOLAS 中国 MARPOL SOLAS 救生规则 ISM SOLAS MARPOL 中国 中国
生效日期 2002.7.1 2010.12.1 7 2010.7.1 2010.7.1
适用范围
适用船
公海
2010.7.1 2010.7.1 2010.7.1 2010.7.1 特殊区域 2010.9.30 2011.1.1
2011.1.1
综合航行 系统 (INS)性 能标准修 正案
中国
2011.2.1
2011.5.1
MARPOL
交通部4号令 2011.6.1
AFS公约 SOLAS MARPOL MARPOL 马来西亚 MARPOL MARPOL SOLAS MARPOL MARPOL
2011.6.7 2011.7.1 2011.8.1 2011.8.1 2011.9.27 2012.1.1 公海 2012.1.1 公海 2014.7.1 2015.1.1 2020.1.1 特殊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公海
中国 2011.1.1 SOLAS 2011.1.1 IMSBC 2011.1.1 SOLAS 2011.1.1 高速船规则 2011.1.1 SOLAS 2011.1.1
中国
2011.1.1
美国 IACS
2011.1.1 2011.1.1
内容 控制站、服务处所、服务住所的门应该朝外开 公司在收到PSC信息后,应立即调动公司岸基资源,支持协助纠正缺陷并指导船长做好现场处 PSC 置工作。同时,在最短时间内将有关情况报告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和船级社及其驻船舶所在地 或就近的分支机构(报告格式见附件)。无论如何,前述报告的时间不应超过船舶被告知后的 所有船 MARPOL公约修正案,消耗臭氧层物质记录,各海事局有卖 所有船 2010年7月1日以后安装上船的无门槛的门框结构A级防火门底部间隙不超过12mm,B级不超过 舶 25mm,厨房排气导管增设1个挡火闸 货船 救生艇乘员、救助艇乘员假定重量改为82.5KG,现有船2012年1月1日之前完成换证工作。 所有船 船岸、内审周期不能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不能超过3个月,增加风险评估规定。 所有船 考虑到置换压载水可能引起的盲区或水平视野的下降,新增了保持瞭望等措施 所有船 燃油含硫量小于1.0% 执行开航前检查,因体系运行被滞留要进行附加审核,被滞留要报告。 新建船舶或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应在下述日期3个工作日前向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 建造阶 构(位于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区域以外的,按就近原则由主管机关指定管辖,下同)申请对 段记录 相应重要日期的确认:(一)建造第I阶段日期:新建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日 期;实施重大改建船舶的开工日期。(二)建造第II阶段日期: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的完工日 船舶识别号 所有船舶 禁止新安装含有石棉的设备 固体散货的安全装运要与《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相协调 修正Ⅱ-2、Ⅶ、Ⅸ、Ⅺ-2、Ⅻ相关内容,引入IMSBC。 修正第7章“消防安全”相关内容 要求装载货油或燃油的船舶提供物质安全数据表(MSDS) (一)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不迟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进行的《(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第 一次年度、中间或换证检验时,配备符合附则I第12.2条要求的残油(油泥)舱专用泵,并持 有符合经MEPC 187(59)号决议修订的格式要求的新版《国际防止油污证书》,中国籍沿海 防污染 航行船舶可延期一年执行。(二)中国籍沿海航行和国际航行船舶应在2011年1月1日或以后第 一次换新《油类记录簿》(第I和第II部分)时,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领符合经MEPC 187 (59)号决议修订的格式要求的新版《油类记录簿》,并按新的作业条目和代码正确记录。 加油管系压力测试要求,1.5倍工作压力。 VR2,13,Rev.2,对所有紧急情况,应急修理应能即刻发挥作用,且应记录进航海日志,并提 供船级社,以便确定是否需要做进一步检验;在确定进行航行中修理前应酌情考虑修复涂层的 作用;除非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不得对主要船体结构进行航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