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
罚款5000元。
01 案件简述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天猫商城“欧*丹官方旗舰店”展开调查。发现当事人杭州悠*美妆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 “欧*丹官方旗舰店”内,发布一款“欧*丹手皂套装礼盒”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广告时,商品网页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美白”的广告用语。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7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03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办法
依据
《化妆品监督 管理条例》
适用范围
国境内生产经营
的化妆品
是指通过文献资料调研、 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化妆 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等 手段,对化妆品在正常 使用条件下的功效宣称 内容进行科学测试和合 理评价,并作出相应评
价结论的过程。
功效宣称依据包 括文献资料、研 究数据或者化妆 品功效宣称评价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整。
02 广告法简述
广告法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 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
要求
1.广告应当真实、合 法,以健康的表现形 式表达广告内容,符 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 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该商品的销售页面已于2021年6月20日自行下架,在该广告发布期间,共销售了438件,成交金额合计62310元人民币。当事人与欧舒丹公司 以收 取整体服务费以及每月销售提成的方式进行费用结算,广告费用无法分割到每一件商品广告,故该广告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01 案件简述
违法行为 发布虚假广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 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 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 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处罚决定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我国化妆品功效宣称管理,指导行业科学规范地开展功效宣称评价工作,保证化妆品功效宣称有科学、真实、客观和准确的依据,推动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内容及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规定了需评价的功效宣称类别和要求,适用于在保证化妆品安全性的前提下,宣称特定功效的证实评价工作。
第三条(评价类别)原则上除能直接识别的功效(如美容修饰、清洁、香氛效果等)外的特定功效宣称均应经过相应的评价,包括但不限于:防晒、美白祛斑、育发、美乳、健美、除臭、抗皱、祛痘、控油、去屑、修复、保湿(>2小时)功效。
第四条(基本原则之一:评价主体)化妆品生产企业是功效宣称评价的主体,功效宣称应与其证据水平相一致,企业可以作为评价机构自行开展宣称功效的证实评价工作,也可以委托其他具备相关评价能力的机构。
第五条(基本原则之二:工作总则)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应以现有科学数据和相关信息为基础,通过一种或结合多种方法进行,并经过合理的统计分析,得出科学、公正的评价结论。
整个过程应制定评价方案,严格执行,最终出具评价报告。
第六条(基本原则之三:方法选择)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方法应科学、合理,首选现行有效的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中推荐的方法。
方法类别包括但不限于:体内试验,含人体试验和动物试验;体外试验;消费者调查。
其他按《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验证的实验室自拟方法也可选用。
第七条(基本原则之四:证据分类)功效宣称证据一般有以下几类,第Ⅰ类:人体试验报告(随机、对照、盲法设计,样本量满足项目目标和统计学意义);第Ⅱ类:动物试验报告;第Ⅲ类:消费者调查报告(随机、对照、盲法设计,样本量满足调查目标和统计学意义);第Ⅳ类:体外替代试验报告;第V 类:除替代试验以外的其它体外试验报告;第VI类:相关文献或行业内普遍认同资料。
第八条(机构职责和要求)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机构应当遵循科学、客观、诚信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并出具功效宣称评价报告。
新规下的化妆品及原料的功效宣称评价
新规下化妆品功效宣称和评价要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两者皆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文就化妆品功效宣称和评价要点进行梳理,供客户朋友们参考。
《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化妆品功效宣称定义为26个类别,此外所有功效被定义为新功效。
●化妆品分类根据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产品剂型和使用方法信息进行判断,形成产品分类编码。
●作用部位包含“眼部”或者“口唇”的化妆品,需按“眼部”或“口唇”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功效宣称要求管理。
●使用人群包括“婴幼儿”“儿童”的化妆品,需按“婴幼儿”“儿童”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功效宣称要求管理。
●同时宣称淋洗和驻留的,应当按驻留类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功效宣称要求管理。
功效宣称分类目录序号功效类别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A新功效不符合以下规则的01染发以改变头发颜色为目的,使用后即时清洗不能恢复头发原有颜色02烫发用于改变头发弯曲度(弯曲或拉直),并维持相对稳定注:清洗后即恢复头发原有形态的产品,不属于此类03祛斑美白有助于减轻或减缓皮肤色素沉着,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注:含改善因色素沉积导致痘印的产品04防晒用于保护皮肤、口唇免受特定紫外线所带来的损伤注:婴幼儿和儿童的防晒化妆品作用部位仅限皮肤05防脱发有助于改善或减少头发脱落注:调节激素影响的产品,促进生发作用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06祛痘有助于减少或减缓粉刺(含黑头或白头)的发生;有助于粉刺发生后皮肤的恢复注:调节激素影响的、杀(抗、抑)菌的和消炎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07滋养有助于为施用部位提供滋养作用注:通过其他功效间接达到滋养作用的产品,不属于此类08修护有助于维护施用部位保持正常状态注:用于疤痕、烫伤、烧伤、破损等损伤部位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09清洁用于除去施用部位表面的污垢及附着物10卸妆用于除去施用部位的彩妆等其他化妆品11保湿用于补充或增强施用部位水分、油脂等成分含量;有助于保持施用部位水分含量或减少水分流失12美容修饰用于暂时改变施用部位外观状态,达到美化、修饰等作用,清洁卸妆后可恢复原状注:人造指甲或固体装饰物类等产品(如:假睫毛等),不属于化妆品13芳香具有芳香成分,有助于修饰体味,可增加香味14除臭有助于减轻或遮盖体臭注:单纯通过抑制微生物生长达到除臭目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15抗皱有助于减缓皮肤皱纹产生或使皱纹变得不明显16紧致有助于保持皮肤的紧实度、弹性17舒缓有助于改善皮肤刺激等状态18控油有助于减缓施用部位皮脂分泌和沉积,或使施用部位出油现象不明显19去角质有助于促进皮肤角质的脱落或促进角质更新20爽身有助于保持皮肤干爽或增强皮肤清凉感注:针对病理性多汗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21护发有助于改善头发、胡须的梳理性,防止静电,保持或增强毛发的光泽22防断发有助于改善或减少头发断裂、分叉;有助于保持或增强头发韧性23去屑有助于减缓头屑的产生;有助于减少附着于头皮、头发的头屑24发色护理有助于在染发前后保持头发颜色的稳定注:为改变头发颜色的产品,不属于此类25脱毛用于减少或除去体毛26辅助剃须剃毛用于软化、膨胀须发,有助于剃须剃毛时皮肤润滑注:剃须、剃毛工具不属于化妆品《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评价机构,进行相应的功效宣称评价项目。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知道原则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我国化妆品功效宣称管理,指导行业科学规范地开展功效宣称评价工作,保证化妆品功效宣称有科学、真实、客观和准确的依据,推动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内容及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规定了需评价的功效宣称类别和要求,适用于在保证化妆品安全性的前提下,宣称特定功效的证实评价工作。
第三条(评价类别)原则上除能直接识别的功效(如美容修饰、清洁、香氛效果等)外的特定功效宣称均应经过相应的评价,包括但不限于:防晒、美白祛斑、育发、美乳、健美、除臭、抗皱、祛痘、控油、去屑、修复、保湿(>2小时)功效。
第四条(基本原则之一:评价主体)化妆品生产企业是功效宣称评价的主体,功效宣称应与其证据水平相一致,企业可以作为评价机构自行开展宣称功效的证实评价工作,也可以委托其他具备相关评价能力的机构。
第五条(基本原则之二:工作总则)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应以现有科学数据和相关信息为基础,通过一种或结合多种方法进行,并经过合理的统计分析,得出科学、公正的评价结论。
整个过程应制定评价方案,严格执行,最终出具评价报告。
第六条(基本原则之三:方法选择)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方法应科学、合理,首选现行有效的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中推荐的方法。
方法类别包括但不限于:体内试验,含人体试验和动物试验;体外试验;消费者调查。
其他按《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验证的实验室自拟方法也可选用。
第七条(基本原则之四:证据分类)功效宣称证据一般有以下几类,第Ⅰ类:人体试验报告(随机、对照、盲法设计,样本量满足项目目标和统计学意义);第Ⅱ类:动物试验报告;第Ⅲ类:消费者调查报告(随机、对照、盲法设计,样本量满足调查目标和统计学意义);第Ⅳ类:体外替代试验报告;第V 类:除替代试验以外的其它体外试验报告;第VI类:相关文献或行业内普遍认同资料。
第八条(机构职责和要求)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机构应当遵循科学、客观、诚信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并出具功效宣称评价报告。
美白背后的那些事儿——功效评估
美白背后那些事儿——功效评估为你,千千万万遍。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
凡事都是有原因的,化妆品的特定功效源于原料和配方,其功效宣称也不能空口无凭、各说各话,需要一定的科学依据以及相应的科学证据。
化妆品功效宣称需要证据已在业界达成共识,并且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中也有相应规范条例。
在《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中对功效宣称的证据也有规范,一般有以下几类:在体试验报告(人体试验、动物试验)、体外替代试验报告、消费者调查报告以及相关研究的文献资料等。
其中,科学的实验报告、实验数据是功效宣称最直观、更加有说服力的证据资料,这些可以通过人体试验、动物试验、斑马鱼试验、黑色素瘤细胞实验、3D皮肤模型试验等获取检测数据和功效证据。
每种实验体系所依据的基础理论和表征指标差异较大,而且都有其科学性和局限性。
在美白原料、产品功效测评方面,跟大家聊一聊细胞和3D皮肤模型、人体和斑马鱼三种检测体系,从科学性和专业性的角度,着重介绍基于3D皮肤模型的技术体系,其他两种方法仅做简要概述,便于大家的了解。
先来介绍下基于细胞和3D皮肤模型体系的美白功效的评估。
黑色素瘤细胞方法此方法以黑素瘤细胞(B16)为工具,检测黑色素含量的变化情况来测评活性物的美白功效。
在功效检测之前,先要进行活性物对黑色素瘤细胞的毒性进行检测,确定其安全工作浓度。
安全工作浓度确定后,再通过检测黑色素含量的变化情况评估活性物的美白功效。
3D黑素模型(MelaKutis)体系3D黑素模型以人角质形成细胞和黑素细胞(就是人体皮肤的两种细胞)为核心原材料,在体外重新组装成类似人体皮肤结构和功能的具有活性的模型。
3D黑素模型(MelaKutis)组织学结构(H&E染色)因为这个模型与人体皮肤结构、功能非常相似,其中的黑色素细胞也可以产生黑色素(皮肤变黑的主要元凶,可点击《美白背后那些事儿—功效原料及宣称证据》了解),并且对于外界刺激物如活性原料、雾霾等的刺激也会产生相应的应答反应,因此黑素模型就可检测不同美白原料(《美白背后那些事儿—酪氨酸酶“专属”,信号通路、黑色素代谢》)或者美白产品作用于皮肤后的美白效果。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2《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市场监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司组织起草了《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现将起草工作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原则(一)以保障消费者能清晰、客观、准确地获取化妆品相关信息为出发点,从保障消费权益的角度对化妆品标签标识行为予以系统规范。
(二)以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为依据,对前期出台的各类与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相关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予以统一规范。
(三)以问题为导向,针对化妆品市场监管现状,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要求予以具体细化,更加有力地惩治打击标签标识违法行为。
(四)以机制创新为手段,通过强化功效宣称管理、推进信息公开等方式,进一步推动社会共治,夯实企业主体责任,促进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及重点说明的问题《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共三十四条,对化妆品标签定义、标注要求、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办法》的分步实施期限,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对现有规定的整合汇总《办法》中大部分的条款主要来自对现有100号令、国标5296.3及《化妆品命名规定指南》等文件相关规定的整合汇总,要求上与上述规定保持一致。
(二)对现有冲突规定的统一《办法》出台后将取代100号令及《化妆品命名指南》,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标签监管工作的主要执法依据,国标5296.3中与《办法》不冲突的条款也将继续适用。
1、统一强制标注内容(第八条)本轮政府监管职能调整后,化妆品卫生许可证与生产许可证已经二证合一,无须重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质量检验不合格产品按照规定不得出厂,在已经出厂并上市销售的包装上强制加注“合格”等字样实际意义不大,却增加了面积本身较小的化妆品包装的标注的难度,本条规定中删除了现行100号令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及“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二项内容的标注。
从新版《条例》对功效宣称的规定看功效评价的必要性与前景
TOPIC专题52消费者选购化妆品的根本依据是功效,直接依据是影响功效的因素,包括成分、原料、配方、口碑、品牌等。
为了吸引消费者,很多化妆品销售时会明确标识出这些因素,比如某国产精华的原料与某国际大牌一样。
可以说,对化妆品功效宣称是化妆品吸引消费者的重要手段。
也因此,有些不良商家为了盈利,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搅乱了化妆品市场的秩序。
良莠不齐的化妆品市场,呼唤更为严格的化妆品功效宣称的监管制度。
较之旧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新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对化妆品功效宣称、相关责任人与处罚措施等进行了清晰明确的规定。
可以预见的是,这些规定更新了了现有化妆品市场的一些规则。
在2021年正式施行后,这些处于上层建筑地位的规则,必定会衍生一些新的细分产业、新生职业,比如化妆品功效宣称的前端——功效评价标准、方法制定的健较之旧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新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对化妆品功效宣称、相关责任人与处罚措施等进行了清晰明确的规定。
可以预见的是,这些规定更新了了现有化妆品市场的一些规则。
在2021年正式施行后,这些处于上层建筑地位的规则,必定会衍生一些新的细分产业、新生职业,比如化妆品功效宣称的前端——功效评价标准、方法制定的健全与完善,新评测机构、新评测岗位等的出现,化妆品宣传策略与宣传用语的变化等。
化妆品功效宣称,牵一发而动全身,必将对化妆品行业的发展、消费者安全用妆、与国际化妆品产业接轨等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
全与完善,新评测机构、新评测岗位等的出现,化妆品宣传策略与宣传用语的变化等。
化妆品功效宣称,牵一发而动全身,必将对化妆品行业的发展、消费者安全用妆、与国际化妆品产业接轨等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
化妆品功效宣称与功效评价法规体系正在建立与健全我国对于化妆品功效宣称与功效评价的相关规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零散到系统的过程,这也是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优质产品与品牌、净化行业环境,使我国化妆品行业向着合法合规方向发展的过程。
食药监许函[2009]135号禁用词
附件化妆品名称标签标识禁用语(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化妆品名称、标签、标识评审行为,使标签审核工作执行统一、规范的审核标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等法规规范要求,特制订以下化妆品名称标签标识禁用语,作为审核化妆品产品名称标签标识的评判标准。
一、禁止使用虚假夸大用语特效;高效;全效;强效;速效;显效;神效;奇效;广谱(防晒除外);第X代;速白;一洗白;一洗黑;永久性(染发产品除外);专业(发烫、美甲产品除外);杰出(抗氧化);XX天见效;XX周期见效;超强;激活;全方位;全天候;安全;无毒;溶脂;吸脂;燃烧脂肪;瘦(身、脸、腿);减肥;使身体肌肉组织增强、强壮;延年益寿;永葆青春;防止(皮肤老化);第二肌肤;增强皮下组织新陈代谢;深层;细胞再生;DNA再生;提高(保护)记忆力;提高肌肤抗刺激(能力);化解死细胞;防止皱纹形成;去(祛)除皱纹;修复断裂弹性(力)纤维;止脱;采用新型着色机理永不褪色;迅速(修复受紫外线伤害的肌肤);更新肌肤;破坏黑色素细胞;阻断黑色素形成;丰乳;丰胸;使乳房丰满;改善(促进)睡眠;舒眠等。
二、禁止使用明示或暗示对疾病有治疗作用和效果的用语治疗;除菌;抑菌;杀菌;抗菌;灭菌;防菌;消毒;排毒;消炎;抗炎;抗敏;防敏;柔敏;舒敏;缓敏;脱敏;褪敏;改善过敏现象;降低肌肤敏感度;镇定;镇静;理气;行气;活血;生肌肉;补血;安神;养脑;益气;通脉;胃胀蠕动;利尿;驱寒解毒;内分泌;延缓更年期;补肾;祛风;生发;防癌;抗癌;祛疤;降血压;防治高血压;防止卵巢及子宫的功能紊乱;(排除)体内毒素;吸附铅汞;除湿;润燥;消除斑点;祛除雀斑、黄褐斑、蝴蝶斑、妊娠斑;斑立净;无斑;治疗斑秃、全秃;逐层减退多种色斑;毛发新生;毛发再生;生黑发;(治疗)酒糟鼻;伤口愈合;清除毒素;缓解痉挛抽搐;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等。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等。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模板】
附件3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工作,保证功效宣称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共治和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应当按照本规范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第三条(定义)本规范所称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是指通过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功效评价试验等手段,对化妆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功效宣称内容进行科学测试和合理评价,并作出相应评价结论的过程。
第四条(责任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的科学性、真实性负责,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编制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信息公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建立化妆品功效宣称信息公开网站,供社会公众查询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公布的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功效评价一般要求)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功效宣称依据包括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功效评价试验结果等。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的方法应当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并能够满足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的目的。
第七条(功效评价项目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评价机构,按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项目要求(附件1),开展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
根据评价结论编制并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第八条(免予公布摘要的情形)能够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如清洁、卸妆、美容修饰、芳香、爽身、染发、烫发、发色护理、脱毛、除臭、辅助剃须剃毛等)的,或者通过简单物理遮盖、附着、摩擦等方式发生效果(如物理遮盖祛斑美白、物理方式去角质、物理方式去黑头等)且在标签上明确标识仅具物理作用的功效宣称,可免予公布产品的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第九条(未限定功效评价方式的情形)仅具有保湿、护发功效的化妆品,可以通过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功效评价试验等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并公布产品的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11.2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2年11月29日—12月9日。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将意见反馈至***************.cn。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意见建议反馈”。
附件:1.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意见建议反馈表模板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2年11月28日附件1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了督促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依法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责任主体)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对其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从研发、生产、经营全过程质量安全进行管理。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应当对生产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化妆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受托生产企业对生产活动负责,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第四条(质量安全责任制)企业应当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明确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的职责,各岗位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要求,逐级履行相应的化妆品质量安全义务,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项目要求、试验技术导则、宣称依据的摘要(式样)
附件1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项目要求说明:1. 选项栏中画√的,为必做项目;2.选项栏中画*的,为可选项目,但必须从中选择至少一项;3.选项栏中画△的,为可搭配项目,但必须配合消费者使用测试或者实验室试验一起使用。
注释:①仅通过物理遮盖作用发挥祛斑美白功效,且在标签中明示为物理作用的,可免予提交产品功效评价资料;②如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仅为头发的,可选择体外真发进行评价。
附件2化妆品功效评价试验技术导则为指导化妆品功效评价试验的开展,特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
1总则化妆品功效评价试验的方案设计应当符合本技术导则,并且与化妆品产品功效宣称评价相关联。
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和消费者使用测试应当遵守伦理学原则要求,进行试验之前应当完成必要的产品安全性评价,确保在正常、可预见的情况下不得对受试者的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所有受试者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开展试验。
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和消费者使用测试期间,若发现测试样品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测试或试验,及时调整试验方案,并保留相应的记录。
实验室试验应当符合实验室相关法规的管理要求。
动物试验应当符合动物福利要求及3R(替代、减少、优化)原则。
2人体功效评价试验2.1试验依据方法参考的依据和来源。
2.2试验目的应当与功效宣称评价内容相符。
2.3产品信息产品及对照品(根据方案要求选择)名称、产品性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使用期限、生产批号。
2.4试验前准备2.4.1受试者列明入选和排除标准(包括基本要求和试验方案要求)。
2.4.2受试人数设定根据试验目的和统计学原则设定。
方法未要求时,有效受试人数应当具有统计学意义。
2.4.3试验方案确定2.4.3.1方案设计:根据产品的功效宣称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和试验设计类型,拟定试验周期。
阐述试验设计的基本原则,如对照组的设定和选择;描述减少或控制偏倚所采取的措施,如随机分组方式和盲法等;明确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可包含但不限于仪器参数、图像数据、皮肤观察评估、受试者自我评估等。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附件1《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正文部分)(征求意见稿)第一部分总则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原料及产品安全技术要求、化妆品禁限用物质要求、化妆品检验及评价方法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化妆品。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化妆品:以涂擦、喷洒或者其它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2.2特殊用途化妆品: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2.3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
2.4化妆品原料:化妆品配方中使用的成分。
2.5化妆品新原料: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2.6 禁用物质: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添加到化妆品中的物质。
2.7限用物质:在一定限制条件下可作为化妆品原料添加到化妆品中的物质。
分为一般限用物质和允许使用的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等特定物质。
3 化妆品及其原料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4 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材料应当无毒不得对使用者造成伤害。
5 化妆品应进行必要的检验及安全性评价。
6 化妆品生产应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化妆品的生产工艺应科学合理,保证产品安全。
7 化妆品标签内容应真实科学,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部分化妆品原料安全通用要求1 一般要求1.1安全要求1.1.1 化妆品原料在正常以及合理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1.1.2化妆品原料及其来源、组成、加工技术或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1.3 化妆品中禁用物质、一般限用物质和允许使用的特定物质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1.1.4 化妆品原料的生产、包装、储运等过程,均不得对化妆品原料造成污染。
1.1.5 化妆品原料应经安全性风险评估确保对人体使用安全。
化妆品功效评价2018(一)
如何保持肌肤水分? A.锁水物质增加皮肤表面的水浓度,形成向皮肤的内流梯度;B.形成疏水屏障,减少经皮水丢失,从而引起皮肤表面水分增加,也可形成再吸收的内流梯度。或者A与B同时作用。还有一种逐渐被认可的机制,即外用物质被角质层吸收后直接或间接影响角质层内部蛋白或脂质水交换的特性。通过以上途径,保持皮肤内含有适当的水分,从而维持健康靓丽的肌肤。
HSI颜色模型
HSI色彩空间是从人的视觉系统出发,用色调(Hue)、色饱和度(Saturation或Chroma)和亮度 (Intensity或Brightness)来描述色彩。HSI色彩空间可以用一个圆锥空间模型来描述。用这种 描述HIS色彩空间的圆锥模型相当复杂,但确能把色调、亮度和色饱和度的变化情形表现得很清楚。 通常把色调和饱和度通称为色度,用来表示颜色的类别与深浅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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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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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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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度图
肤色分析
Lab值
代表亮度,白平衡-亮白度 值越大,肤色越亮白。 与M值负相关。
代表血红素,红斑量 -a绿,+a红 与E值正相关。
代表色素量 -b蓝,+b黄
b值
a值
L值
实验并不复杂
04
志愿者
文件资料
测试流程
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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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
化妆品功效评价
01
大概讲讲有个框架
03
意义 现状
05
仪器方法
02
03
04
保湿美白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征求意见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征求意见化妆品功效宣称是指化妆品生产企业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材料中宣称的产品功效。
对于消费者来说,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化妆品是一项重要的购买决策。
然而,由于市场上化妆品品牌众多,产品功效宣称繁多,消费者常常无法准确评估宣称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公正、客观的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帮助消费者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化妆品,具有重要意义。
确定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的首要原则是科学性。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应基于科学研究和证据,通过临床试验、实验室验证等方法,确保宣称的科学有效性。
对于宣称具有抗皱、美白、紧致等功效的化妆品,应当具备相应的临床数据和证据支持。
例如,美白化妆品宣称可使肌肤变得明亮且减少色斑,应具备与这一宣称相一致的临床试验结果,以证明其效果。
同时,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应具备客观性。
客观性是指评价结果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真实客观地反映产品的实际效果。
评价指导原则应明确要求评价过程中不得存在造假、夸大宣称效果、虚假宣传等行为。
化妆品企业应提供真实可信的数据和证据,以及详细的宣称描述,而不是空泛夸大的承诺。
最后,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还应具备权威性和透明度。
权威性是指评价过程应由专业机构或部门进行,充分利用学术界、专家委员会等资源,评估宣称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评价结果应由权威机构发布,并及时公布。
透明度是指评价过程要公开、透明,消费者能够了解评价的具体步骤、方法和标准。
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和遵守一套严格的评价程序,确保评价过程公正、客观。
综上所述,建立一套科学、公正、客观、实用、权威和透明的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有助于消费者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化妆品,从而提升整个化妆品市场的发展水平。
同时,化妆品企业需要在宣称功效时遵循这些原则,提供真实可信的信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起草说明
附件2《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起草说明为规范和指导我国化妆品功效宣称的评价工作,配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现就起草工作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必要性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且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依据的相关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目前,除防晒及防晒产品的防水功效需要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功效评价外,并未对其他化妆品功效宣称提出要求。
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通过对现有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体系、国内外评价方法及评价部门/机构的调研分析,结合我国化妆品法规要求及行业实际情况,起草本指导原则,为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工作提供指导依据。
二、主要内容(一)坚持科学性和可行性。
广泛参考欧、美、日、韩相关法规、行业/学术组织发布的功效宣称评价方法和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充分结合我国行业现状,对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的内容、范围、责任主体、总体原则、方法选择和机构选择等提出基本要求。
(二)坚持行业自律及规范性。
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履行其主体责任,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网站向社会公开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通过社会监督的方式,而不是行政审批来解决功效宣称的真实性问题。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一)关于功效宣称评价范围。
根据国内外对功效化妆品的分类和我国《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中的功效宣称分类用语,对比研究后发现“防脱发、防晒、祛痘”等化妆品的使用风险较高,上述几类产品有的在美国作为“OTC药品”;或在日本作为“医药部外品”;或在韩国作为“医药外品”严格管理。
《指导原则》规定了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原则,消费者可通过感官识别的,或产品通过物理作用发生效果且在标签中明示的,可豁免提交功效宣称评价资料。
《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和目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和目录适用于化妆品产品的统计及监督管理,用于判断产品的归属。
第三条(分类依据)采用线分类法,按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同时考虑使用方法,对化妆品进行细化分类。
第四条(编码结构)采用层次码,代码分五个层次,依次为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和使用方法。
各层次分类编码目录见附表1-5。
第五条(分类规则)第一层至第五层编码按先后顺序组合在一起,层间用“-”进行区分。
每层用2位数字或字母表示代编码。
涉及多种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或使用人群时可按既定的编码顺序由小到大依次排列。
第六条(功效宣称)功效宣称应对化妆品直接功效宣称进行编码,且编码的功效宣称应具有相应的科学依据。
第七条(作用部位)作用部位应根据产品标签中的具体产品施用部位进行合理选择。
第八条(产品剂型)产品剂型以生产工艺和成品状态为主要依据划分,与生产许可项目保持一致。
第九条(使用方法)产品使用方法应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相关定义要求,选择一种进行编码。
第十条(套装组和产品)两剂或者两剂以上必须配合使用的产品以及不可拆分的组合套装产品,按一个产品进行分类编码。
第十一条(新功效)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或使用人群编码中出现字母的,产品按特殊化妆品管理。
第十二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表:1.化妆品功效宣称分类编码目录2.化妆品作用部位分类编码目录3.化妆品产品剂型分类编码目录4.化妆品使用人群分类编码目录5.化妆品使用方法分类编码目录附表1化妆品功效宣称分类编码目录附表2化妆品作用部位分类编码目录附表3化妆品产品剂型分类编码目录附表4化妆品使用人群分类编码目录附表5化妆品使用方法分类编码目录。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增亮点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增亮点《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的相关法规相比较有如下新增亮点,仅供交流参考。
1.进口产品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内容应当与原标签相关内容对应一致。
2.具有包装盒的产品,“产品名称”“使用期限”应当同时在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
可以让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已丢弃外包装盒的情况下判断产品是否过期。
3.不得以商标名的形式宣称医疗效果或产品不具备的功效。
杜绝部分企业企图通过商标名宣称医疗效果和产品没有的功效。
4.产品中文名称应当连续标注,且至少有一处以引导语形式引出。
让消费者更清楚直观的看到产品名称。
5.化妆品注册人或备案人与生产企业相同时,即自主生产的,可使用“注册人/生产企业”或“备案人/生产企业”作为引导语,进行简化标注;以“联合研发”“出品人”“监制”等作为引导语标注了其他企业或机构名称信息的,需同时满足条件①被标注的企业或机构知情同意②参与相关生产经营活动,③产品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6.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进行标注。
该规定可有效避免企业进行概念宣称,方便消费者更加清楚了解产品成分的含量,不被“成分党”产品的宣称误导。
7.使用期限除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标注形式外,也可采用生产日期和开盖后使用期限的形式标注。
另外需强调采用此方式进行标注的产品保质期应当不少于36个月。
让消费者更好把握开盖后产品的使用时间。
8.小规格包装仅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上标注产品名称、注册人或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还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和使用期限,其他应当标注的标签信息可以标注在内置说明书或电子标签中。
以电子标签形式进行标注的,应当在其图码下方标注“电子标签”字样,并通过智能手机等常规设备即可扫码识别。
化妆品功效评价指导原则(草稿)20141211
化妆品功效验证指导原则(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化妆品功效宣称的管理,提高化妆品功效评价质量,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等,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化妆品功效评价指导原则的制定旨在为化妆品功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实施和质量管理提供指导,保障化妆品功效评价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并保护受试者的最大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三条化妆品功效验证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化妆品功效评价项目相适应的基本条件,科学、公正开展功效验证工作,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数据、结果,并接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化妆品功效评价可通过一种或结合多种方法进行,常用评价方法包括:人体试验(如临床评价、仪器定量测试、图像分析和志愿者自我评估),离体测试以及体外测试等。
第五条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为化妆品功效宣称提供充分的测试数据支持。
第二章职责要求第六条化妆品生产/ 经营单位负责对化妆品功效验证机构的评估与选择。
应依据化妆品功效评价的实施条件和要求,对委托机构及所有功效评价现场进行全面实地评估,撰写评估报告。
第七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检验项目应选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化妆品行政许可人体检验机构作为化妆品功效验证负责机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功效评价项目可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化妆品功效验证实验室。
第八条化妆品功效验证机构应对本机构化妆品功效验证项目进行伦理审查和监督;设立机构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针对查工作,建立化妆品功效验证伦理审查程序,保证审查质量,维护和保护受试者的尊严和权益。
第九条化妆品功效验证机构也可委托其它机构按规定设立、运行的伦理委员会对其化妆品功效验证项目进行伦理审查和监督,双方应书面约定各自的权利、职责和义务等。
第三章实施条件第十条化妆品功效验证负责机构一般应为独立法人,并具备如下条件:(一)建立和保持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并与化妆品功效评价工作相适应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对功效评价进行全过程管理、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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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工作,保证功效宣称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共治和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应当按照本规范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第三条(定义)本规范所称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是指通过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功效评价试验等手段,对化妆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功效宣称内容进行科学测试和合理评价,并作出相应评价结论的过程。
第四条(责任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的科学性、真实性负责,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编制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信息公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建立化妆品功效宣称信息公开网站,供社会公众查询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公布的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功效评价一般要求)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功效宣称依据包括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功效评价试验结果等。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的方法应当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并能够满足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的目的。
第七条(功效评价项目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评价机构,按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项目要求(附件1),开展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
根据评价结论编制并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第八条(免予公布摘要的情形)能够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如清洁、卸妆、美容修饰、芳香、爽身、染发、烫发、发色护理、脱毛、除臭、辅助剃须剃毛等)的,或者通过简单物理遮盖、附着、摩擦等方式发生效果(如物理遮盖祛斑美白、物理方式去角质、物理方式去黑头等)且在标签上明确标识仅具物理作用的功效宣称,可免予公布产品的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第九条(未限定功效评价方式的情形)仅具有保湿、护发功效的化妆品,可以通过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功效评价试验等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并公布产品的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第十条(限定功效评价方式的情形)具有抗皱、紧致、舒缓、控油、去角质(非物理作用)、防断发、去屑功效,以及宣称温和(如无刺激)或量化指标(如功效保持时间、统计数据等)的化妆品,应当通过功效评价试验方式,可以同时结合文献资料或研究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并公布产品的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第十一条(需开展人体功效试验的情形)具有祛斑美白、防脱发、防晒、祛痘、滋养、修护功效,或者进行较强特定宣称(如宣称无泪配方)的化妆品,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并公布产品的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具有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功效的化妆品,应当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规定的试验方法开展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并出具报告。
第十二条(特定宣称的评价方式)进行特定宣称(如宣称适用于敏感皮肤或肌肤)的化妆品,应当通过消费者使用测试或人体功效评价试验的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并公布产品的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第十三条(新功效评价要求)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应当根据产品功效宣称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评价方法,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规定的试验方法开展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并出具报告。
使用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未作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新功效评价的,还应当委托两家及以上的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方法验证,经验证符合要求的,方可开展功效评价试验,同时在功效评价报告中阐明方法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参数。
第十四条(功效评价试验基本原则)化妆品功效评价试验包括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消费者使用测试和实验室试验。
功效评价试验应当有合理的试验方案,方案设计应当符合统计学原则,试验数据符合统计学要求,并按照化妆品功效评价试验技术导则(附件2)的要求开展试验。
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和消费者使用测试应当遵守伦理学原则要求,进行试验之前应当完成必要的产品安全性评价,确保在正常、可预见的情况下不得对受试者的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所有受试者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开展试验。
第十五条(功效评价试验方法)除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外,功效评价试验应当按照下列优先顺序选择试验方法:(一)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规定的方法;(二)我国其他相关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载明的方法;(三)国外相关法规或技术标准规定的方法;(四)国内外权威组织、技术机构以及行业协会技术指南发布的方法;(五)专业学术杂志或期刊公开发表的方法;(六)自行拟定或建立的方法,应当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并经过两家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验证。
第十六条(功效评价试验机构)承担化妆品功效评价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独立完成功效评价试验工作并出具报告,并对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十七条(功效评价试验报告)化妆品功效评价试验完成后,应当由承担试验的机构出具功效评价试验报告。
功效评价试验报告应当信息完整、格式规范、结论明确,并由检验检测机构签章确认。
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二)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三)样品中文名称、数量及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颜色和物态等相关信息;(四)评价试验的开始与完成日期、材料和方法、试验结果等相关信息。
采用第十五条第(一)(二)项以外的试验方法的,应当在报告后随附试验方法的完整文本。
方法文本为外文的,还应当翻译成标准中文。
第十八条(资料归档和备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及时对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和摘要进行归档并妥善保存备查。
功效宣称依据资料为外文的,还应当翻译成标准中文进行存档。
受托承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工作或开展功效评价试验的机构,应当对其完成的产品功效宣称评价资料或出具的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保存备查。
第十九条(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列出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信息:(一)产品基本信息;(二)功效宣称评价项目及评价机构;(三)评价方法与结果;(四)评价结论,应当阐明产品的功效宣称与评价方法与结果之间的关联性。
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式样见附件3。
第二十条(术语和释义)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文献资料:是指通过检索等手段获得的公开发表的科学研究、调查、评估报告和著作等,包括国内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技术文献等。
文献资料应当标明出处,确保有效溯源,相关结论应当充分支持产品的功效宣称;(二)研究数据:是指通过科学研究等手段获得的尚未公开发表的与产品功效相关的研究结果。
研究数据应当准确、可靠,相关研究结果能够充分支持产品的功效宣称;(三)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是指在实验室条件下,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通过人体试验结果的主观评估、客观测量和统计分析等方式,对产品功效作出客观评价结论的过程。
(四)消费者使用测试:是指在客观和科学方法基础上,采取面谈、调查问卷、消费者日记等形式,对消费者的产品使用情况和功效评价信息进行有效收集、整理和分析的过程;(五)实验室试验:是指在特定环境条件下,按照规定方法和程序进行的试验,包括但不限于动物试验、体外试验(包括离体器官、组织、细胞、微生物、理化试验)等。
第二十一条(解释权)本规范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本规范自202X年XX月XX日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项目要求2. 化妆品功效评价试验技术导则3. 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式样)附件1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项目要求说明:1. 选项栏中画√的,为必做项目;2.选项栏中画*的,为可选项目,但必须从中选择至少一项;3.选项栏中画△的,为可搭配项目,但必须配合消费者使用测试或者实验室试验一起使用。
注释:①仅通过物理遮盖作用发挥祛斑美白功效,且在标签中明示为物理作用的,可免予提交产品功效评价资料;②如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仅为头发的,可选择体外真发进行评价。
附件2化妆品功效评价试验技术导则为指导化妆品功效评价试验的开展,特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
1总则化妆品功效评价试验的方案设计应当符合本技术导则,并且与化妆品产品功效宣称评价相关联。
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和消费者使用测试应当遵守伦理学原则要求,进行试验之前应当完成必要的产品安全性评价,确保在正常、可预见的情况下不得对受试者的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所有受试者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开展试验。
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和消费者使用测试期间,若发现测试样品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测试或试验,及时调整试验方案,并保留相应的记录。
实验室试验应当符合实验室相关法规的管理要求。
动物试验应当符合动物福利要求及3R(替代、减少、优化)原则。
2人体功效评价试验2.1试验依据方法参考的依据和来源。
2.2试验目的应当与功效宣称评价内容相符。
2.3产品信息产品及对照品(根据方案要求选择)名称、产品性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使用期限、生产批号。
2.4试验前准备2.4.1受试者列明入选和排除标准(包括基本要求和试验方案要求)。
2.4.2受试人数设定根据试验目的和统计学原则设定。
方法未要求时,有效受试人数应当具有统计学意义。
2.4.3试验方案确定2.4.3.1方案设计:根据产品的功效宣称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和试验设计类型,拟定试验周期。
阐述试验设计的基本原则,如对照组的设定和选择;描述减少或控制偏倚所采取的措施,如随机分组方式和盲法等;明确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可包含但不限于仪器参数、图像数据、皮肤观察评估、受试者自我评估等。
2.4.3.2环境条件:根据试验要求设定试验环境条件(如温度、相对湿度、照明等),受试者应在试验环境中至少适应15~30分钟。
2.4.3.3产品使用方法:包括使用量、使用频率、使用时间、使用部位、使用注意事项等。
结合产品的使用方法同时需考虑产品自身的功效宣称特点。
2.5试验方法2.5.1试验流程:包括试验起始时间、地点、产品使用前及回访评价时间及次数、样品发放和回收(根据方案要求)、评价涉及参数内容等。
2.5.2试验仪器:仪器型号规格、仪器使用方式和设备状况、仪器设备设置参数(如非默认设置)、检测参数的描述。
2.5.3皮肤观察评估:可借助仪器。
2.5.4结果评价:明确判定标准及参考依据,有效人数。
2.5.5数据分析:列出数据结果处理方式和统计方法、使用的统计软件等。
2.6试验结果记录受试者不同观察时间的检测数据、评估和反应情况。
2.7试验结论依据判定标准及数据分析结果对功效宣称进行科学判断,阐明主要评价指标进行统计分析时的统计假设以及判定为有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