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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一章概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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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一方或双方 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无国籍人或 者外国国家,或者一方是住所、惯常 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法人。
(2)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 如标的物位于外国、标的物属于外国 人所有或标的物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 成。
(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的事实发生在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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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民事关系的涉外因素可以是 单一的,也可以是多元的。在实 践中,往往表现为多元的,即在 一个民事关系中有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涉外因素。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这里讲的涉 外因素既包括外国,又包括一个 国家之内的不同“法域” (Territorial Legal Un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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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 ) 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国际 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 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一个国际民事关系 必然涉及到两 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有关国家的 法律对同一个问题作了不同的规 定,而且都主张对该法律关系行 使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就产 生了应该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问 题。
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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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 第五节 国际私法的定义 第六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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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把调整在国际交往中所产生
的民商事关系的法律,称之为国 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以区别于其他部门法。 因此,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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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一、主权原则 二、平等互利原则 三、法律协调与合作原则 【思考】在国际民事交往社会,是否存在 一种共同的整体的利益?如果有,如何实现 这种共同利益? 四、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湖广铁路债券案 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 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 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两线铁路的修建计划, 前者是由武昌起经岳阳、长沙至宜章,与广东商办的粤汉铁路衔 接;后者以汉口为起点,经应城、钟祥、当阳至宜昌,由此抵达四 川夔州(现称奉节)。 清政府修建湖广铁路的目的在于便利用兵以镇压正在兴起的 南方起义维护其统治。为加快铁路的修建,当时的湖广总督张之 洞受命督办后,便向国际上筹措借贷,1909年3月7日,中德草签 了借贷合同,决定向德国的德华银行借款。英、法两国得知此事 后也认为有利可图,故通过抗议、照会对清政府施加压力,强迫 清政府接受它们的借款。这使清政府只好搁置中德的借贷合同, 另于1909年6月6日与英、法、德三国草签了借款合同。之后,美 国又以“机会均等”挤进了该借贷合同。所以,湖广铁路的借贷 合同最后是以清政府邮传部大臣(盛宣怀)为一方,以德国的德华、 英国的汇丰、法国的东方汇理等银行和“美国资本家”(以下称银 行)为另一方在北京签订。合同签订后,德、英、法、美上述银行 于1911年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金镑借款 债券”(以下简称湖广铁路债券)600万金英镑。该债券利息从1938 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未付。

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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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词
该案例探讨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 与执行问题,包括仲裁裁决的效力、撤 销理由和执行程序等。
VS
详细描述
该案例涉及一起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当事 人一方需要对仲裁裁决进行撤销或执行。 案件中,需要对仲裁裁决的效力、撤销理 由和执行程序等进行研究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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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属地管辖
以当事人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 为依据确定管辖权。
属人管辖
以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为依据 确定管辖权。
协议管辖
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某国 家的法院管辖。
05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通过 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方式。
案例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管辖权争议
总结词
该案例探讨了国际商事仲裁中管辖权争议的问题,包括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的组成和管辖权范围 等。
详细描述
该案例涉及一起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双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庭的组成产生了争议。案件 中,需要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的组成和管辖权范围进行认定和裁决。
案例三
审理和裁决
仲裁庭会对争议进行审理,并 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裁决。
仲裁协议的签订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仲裁 条款,或者另行签订仲裁协议 。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机构会指定一名或多名仲 裁员组成仲裁庭,负责审理争 议。
执行裁决
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决内容履行 义务,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执行
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是否属于涉外民 商事法律关系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 主体、客体、法律事实等。
03
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的概念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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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体法调整方式的局限性
1. 并不是所有的民商事领域都存在统一实体规范。 2. 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参加统一实体法公约,非缔约国不适 用公约。 3. 在参加国中有的国家还提出保留,在保留的问题上还是 存在法律冲突。 4. 统一实体法公约并非都能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统一 实体规范未做规定的,适用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5. 有些实体国际条约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国际惯例更是 需要当事人选择。 6. 科学技术发展不断开拓新领域,国际条约的制定滞后于 社会发展。
.
13
(二)统一私法调整方式(直接调整)
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从而消除法律冲突。(国际条 约、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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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冲突法调整方式的局限性
1. 缺乏确定性与可预见性: (1)冲突规范指引的只是某国的法律,它可能根本 不存在或者无法查明。 (2)当事人在争议诉诸法院之前,不知道会适用什 麽样的法律来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或者在知 道这种命运到来之前去挑选法院。 2. 根据冲突规范寻找应适用的法律的过程十分复杂 ,受国际私法制度的制约。 3. 由于各国冲突规范不同或者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不同,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一致。
. 16
(五)实体法和冲突法调整方式的比较
1. 冲突法调整方式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调整方 式,只要各国法律没有完全统一,就还需要这 种调整方法。 2. 冲突法方式的局限性及实体法方式的优势。 3. 实体法方式的局限性,主要在商事领域。 4. 结论:两种方式优劣互补,在解决法律冲突 方面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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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关于国际私法案件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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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 主体、客体及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中至少有一项 具有外国或国际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第178条:“凡民事关 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 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的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 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 外民事关系。” · 外国因素是一广义的概念,不仅指外国国家还指以国内部 不同的法域。 · 关于法域(law district or territorial legal unit)的含义 (法域是指一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区域) · 关于“国际”一词的理解。

国际私法PPT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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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人的住所
【参考结论】 本案涉及到遗产的继承。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 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 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案属法定继承,被继承人 遗留的遗产为货币,即动产,因此应适用被继承 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刘汉源1949年去台湾后, 定居在台湾,其住所亦在台湾。虽然被继承人于 1994年7月15日回祖国大陆探亲,并于1995年2月 8日在祖国大陆死亡,但其住所地仍在台湾而不是 祖国大陆。所以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是我国台湾地 区的法律而非祖国大陆法律。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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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法律冲突的解决 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权利能力和权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 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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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冲突 (1)权利能力的开始 【案例】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国妇女与一个住 所在英国的英国男子非法同居,生下一个没有生 命力的婴儿并很快死去,但他的父亲却死于他死 之前,并在死前留下一个遗嘱把他的财产遗赠这 个即将出生的婴儿。如果依《法国民法典》第 906条第3款,可以否定这个婴儿取得这笔财产的 权利,但是如果依英国法,由于英国法无此种限 制,他则可以取得这笔财产。 (2)权利能力的终止。 18

二、自然人的住所
3.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原则大体与解决国籍 的积极冲突相似: (1) 发生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的冲突时, 以内国住所优先,而不管他们取得的先后; (2) 发生外国住所之间的冲突时,如果它们 是异时取得的,一般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优先; 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一般以设有居所或与当 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住所。 对于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一般以当事人的 居所代替住所;如果无居所或居所不明时, 一般把当事人的现在所在地视为住所。

国际私法学完整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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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调整对象
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或者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或者称国
同侧面给国际私法下的定义。在比尔之后,又有各种各样
的新定义出现。

从古今中外有关国际私法的定义中可知,为了全面、
客观地理解和把握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部门或法律学科的内
涵与外延,可从统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功能、方法及
范围的本质特点的角度将其定义为:
❖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 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 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 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内涵与外延 ❖ 二、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 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实质 ❖ 四、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类型 ❖ 五、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定义
❖ 就我国目前大多数学者观点来看,通说主张使用国际私 法这一名称。
❖ 二、国际私法的内涵与外延

由于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功能、方法及范围的理
解不同,中外学者从不同角度给国际私法下过种种定义。
美国学者比尔(Beale) 1935年曾写了一本《冲突法专论》
(Treatie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的著作,收集了不同学者从不

《国际私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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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条款,或者在裁决 作出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承认与执行程序应当符合相 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 人必须遵守并履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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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 适用实体规范解决之前,需要进行的司法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具有跨国性、复杂性、独立性和国际性的特点,需要遵循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关规 定。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各国法院在处理国际民事诉讼时,应 尊重他国主权,不得干涉他国内政。
合同法律适用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 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
物权法律适用
根据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确定物 权关系准据法。
侵权法律适用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殊侵 权行为地法原则确定侵权关系 准据法。
家庭关系法律适用
根据属人法原则和最密切联系 原则确定家庭关系准据法。
05
CATALOGUE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国际私法》ppt课件
CATALOGUE
目 录
• 国际私法概述 • 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 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 冲突法 •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 国际商事仲裁
01
CATALOGUE
国际私法概述
国际私法的定义
总结词
国际私法是一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的法律学科。
详细描述
国际私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交叉学 科,主要研究不同国家之间民事法律 关系的问题,包括法律冲突、法律适 用和国际民事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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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
(1)凡居住在法国领土上的居民应遵守治 安法律,强调有关治安法律是绝对的属地 法,凡在法国境内的一切人,不论是内国 人还是外国人,都可以对它们强制施行 (2)“不动产”,即使属外国人所有,仍 适用法国法律, (3)“有关个人身份及享有权利的能力的 法律,适用全体法国人,即使其居住与国 外时亦同。”
(4)关于合同的成立,也应该更具”场所 支配行为“原则适用合同缔结地法,但关 于合同的效力得视情况分别选择准据法, 当事人可预期的效力适用合同缔结地法, 关于合同因法律而发生的效力则受合同履 行地法支配。 (5)关于遗嘱的成立要件即内容适用立遗 嘱人的能力适用其属人法。 (6)关于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7)诉讼程序适用法院地法等等
国际礼让原则
胡伯三原则表面了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性质, 即国内是出于礼让和自身的利益考虑而承 认外国法的效力 即承认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适用不 适用外国法,完全取决于各国的主权考虑; 胡伯的另一贡献:对后来英美学者发生重 大影响的“既得权”观点。
(四)新法兰西学派与《法国民法典》
17、18世纪,法则区别说在法国仍然在发 展,形成了新法兰西学派。 主张:扩大“人之法”的适用范围,赞成 法律应具有域外效力;当人法与物法发生 争议时、适用人法。
由于部落民族喜欢游移生活而不习惯定居, 一个民族于迁居后仍然保持原有的法律习 惯,亦即族法永远只支配本族人民,而不 以领土来划分法律的法律效力范围。
这一时期大约经历了400年,成为“种族法 时代”,又称为“极端属人法时代”。
定性:种族法非国际私法的雏形
对后世冲突法有一定的影响:“继承依被 继承人的血统法”、“契约关系当事人的 能力依该当事人的种族法”

国际私法全套课件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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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平面的法律冲突和垂直的法律冲突:
• 平面的法律冲突:发生在同一层面的主权 国家之间或者同一国家不同法域之间的法 律冲突(横向的法律冲突)。 • 垂直的法律冲突:不同层面的上位法与下 位法之间法律冲突(纵向的法律冲突)。
• 4 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 对同一社会关系,有众多的法律竞相调整 而产生的法律冲突被称为积极的法律冲突 。与此对应,对某一社会关系,各国法律 均不参与调整的现象即消极冲突。
• 2双边冲突规范
• 其系属含有一个抽象的连结点,并以其为 依据推定适用某一国法律的冲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 姻缔结地法律。
• 3重叠适用冲突规范
• 其系属中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其所指引 的法律同时适用于其范围中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 系的冲突规范。 • 离婚的请求非依夫妻的本国法和法院地法均有离 婚理由的,不得离婚。 •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所要适用的法律至少应包含 两个,而其中必然有一个是法院地法。
• 4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 系属中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而只需要 选择其中之一作为指引,以便选定法律适用于某 种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 这类冲突规范只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即规 定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但实际上 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 1无条件的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 在国外缔结的婚姻,其方式依婚姻各方的属人法 ,但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关于方式的规定亦有效。 • 2有条件的选择适用冲突规范(按顺序依次选择) • 亲子间的法律关系,首先应适用父亲的本国法, 只有当不在人世时,才适用母亲的本国法。
• 第一节 法律冲突
概念:社会关系中的某一法律事实将调整该 社会关系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 联系在一起时,由于法律内容的差异和位 阶的高低而产生矛盾和冲突的社会现象。

国际私法学 完整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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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倾向。 2、不同点: a) 人法、物法的范围不同。 b)适用外国法的依据不同。 巴、 达、 杜、 胡 c) 学说价值、缺陷不同 巴、 达、 杜、 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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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一、欧洲大陆的国际私法学说:
(二)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1、代表人 2、学说主要内容 3、学说价值及缺陷 4、内国法院适用外国法的依据? 内国法院如何适用外国法?
1、重述:(restatement)美国法学会从联邦及各 洲的大量判例中总结出的相关的基本原理和规则。
2、《合同法重述》、《侵权法重述》、 《冲突法重述》
1934年 比尔 第一部 1971年 里斯 第二部(1986年修订) 3、美国确定法律效力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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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五、总结及补充
(三)惯例及习惯 custom
(二) 统一实体法直接调整
统一实体规范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直接确定当事人权 利义务的规范.
例: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 约》66条 “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遗失 或损坏, 买方支付价格的义务并不因此而解除, 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 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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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两种调整方法(规范)的关系: 1)相同点:目的相同,都是为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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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马丁. 沃尔夫著,李浩培等译 《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 萨维尼著 李双元等译 Dicey and Morri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 -------------- 13th ed(1993 by Lawrence Collins and Others) Cheshire and North’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by Cheshire and Nor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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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完毕。 制定主体: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国际招标方式,中标者中有几家中国公司 三是程序部分(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
A(营业地在中国)——B(营业地在美国) 书上的概念: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并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
➢ 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1分 ➢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1分 ➢ 法律规避 2分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2分 ➢ 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 2分 ➢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合同的法律适用 2分
▪ 国际私法分值位居第二,但其显著特点是 试题难度不大,当年新增法条为考试重点 ,重点突出。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程序规范(各国涉外的和国际统一的)
立了一个法人组织——高速公路建设指挥 争议的解决方法:国家的内国法院和仲裁机构解决
国际私法的性质
部,负责具体的建设工作。工程项目采用 事故发生后,根据日本的民事法律,吴某的妻子与肇事方(日本人)协商一致,由肇事者赔偿吴妻和其父母100万日元,并在日本东京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 国际私法的范围 ▪ 国际私法的性质(了解) ▪ 国际私法的名称(了解) ▪ 国际私法的定义(了解) ▪ 国际私法的体系(了解)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 一、国际民商事关系(涉外民商事关系, 简称国际或涉外民事关系)
▪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
工程项目采用国际招标方式,中标者中有几家中国公司。
国际条约➢和合惯例同成为的国际法私法律的主适要渊用源 、仲裁机构 1分 国制际定统 主一体➢冲:票突一法个据国—家—当的间立接事法规机范人关制能定,力不具法有普律遍约适束力用、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 1分 域外取证 1分 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1分 书上的概念: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并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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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私法的范围 两种含义:1.对象范围,国际私法所调整的社会 关系的范围仅仅限于涉外民事关系。2.指国际私 法应当包括哪些法律规范。 是一个极有分歧观点的问题 ,不能绝对化,采取 发展的眼光。 英美法系: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也认为关于民事 案件管辖权的规范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 行的规范,应该包括在国际私法之中。
程序法学派,国际私法或者完全视为“法官 的法”,或者认为它是指示法官的“路标 法”。 实体法学派 ,它首先是以实体涉外民事关 系为规范对象的,只是在这种关系发生争议 时,才发挥其“路标法”的作用 已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性质
3.国际私法已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德国科恩认为:国际私法既不属于公法,也 不属于私法,而是自成一类的法律 国际私法既不完全属于公法,也不完全属于 私法;亦即既包含有公法的性质,也包含有 私法的性质。而且它所包含的公法与私法性 质,都不能仅用某一种规范、某一方面的性 质或作用加以论证,而是必须从多角度来加 以全面、客观、科学的考察的。
(五)与邻近学科的联系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与”直接适用的法”的关系
对于这类法律,在国际私法的历史上早已为学者们所注意,并被纳 入“积极的公共秩序”(positive order public)之中 。
(六)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观点:一个法律部门具有什么性质,属于哪 一法律体系,不应该从不是国际法就是国内 法的这种绝对的僵化的观点出发,而应该从 生动的现实社会生活和实践出发。目前依中 国较普遍接受的观点,国际私法已成为一个 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兼具双重性质的独立法 律部门,兼及几个法律部门中的相关部分的。
2.国际私法已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性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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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 An introduction to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私法关注什么?
• 兔子,你到底动还是不动? • Q币,你是币吗? • 一个茶杯和四个茶壶VS一个茶壶和四个茶杯 • 在华留的纳绍尔群岛人Jack需要计划生育吗? • 印度人John的驴子跑到了中国人王老五家的玉米
• 6.最高法院民四庭编:《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 各辑。
• 《武大国际法评论》、《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 《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等。
拓展学习资料:专著类
1. 蒋新苗:《国际私法本体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 李双元:《国际私法(冲突法篇)》,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1年第2版。
• 1.韩德培:《韩德培文集》(上·下),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7年版。 2.李浩培:《李浩培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李双元:《李双元法学文集》(上·下),中国法制出 版社2009年版。
• 4.肖永平著:《肖永平论冲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 5.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各卷,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船舶碰撞损失如何赔付?
• 我国“无极号”轮与希腊“太虚号”轮在新加坡 附近公海海域发生碰撞,造成对方450万英镑、 我方50万的损失。两船现停靠于新加坡港维修。 如何赔付?
• 方案一:各自50% • 方案二:按过错程度 对方70%,我方30% • 方案三:适用新加坡法: 船东限制责任条款 • 结果:我方赔偿32万
5. 林燕萍:《国际私法案例评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 齐湘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法律出版社2005-2006
年版。 7. 徐青森、杜焕芳:《国际私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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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互利原则
总结词
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各国在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时,应当平等对待对方 ,并互惠互利。
详细描述
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交往的基本准则之一,也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各国在处理涉外民 商事关系时,应当平等对待对方,不得歧视或偏袒本国当事人。同时,各国也应当互惠互利,共同促 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和规则 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和规则具有 规范性、专业性和国际性的特 点,能够保障仲裁过程的公正 、效率和权威性。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和规则 的作用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和规则的作 用在于规范仲裁行为,保障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商 事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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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行为与 代理
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的国际合作和统一。05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总结词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 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 进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的意义
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自愿性、灵活性、快捷 性、保密性、权威性和强制执行性等特点 。
冲突规范的立法形式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立法。
冲突规范的类型
单边冲突规范
只规定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应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
双边冲突规范
规定两个不同的国家法律都可 以适用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
选择型冲突规范
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法 律都可以适用于某一涉外民事 法律关系,但以选择其中一个 为准。
国际私法的范围
总结词
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 裁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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