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础教育家级教学成果奖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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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选
有关事项的说明
现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对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有关事项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成果奖性质
1.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设置。
2.基础教育领域内由政府设立的最高级别的业务类奖励。
3.每4年一届,2014年是首届。
二、关于奖励规模和推荐指标
1.奖励规模
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拟表彰452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2项,一等奖50项、二等奖400项。按照坚持标准、质量第一、宁缺毋滥的原则,允许各个等级的奖项有空缺。
2.教育部下达给我省的推荐指标数
共55项。教育部根据各省基础教育阶段教师数量,以及当地高校和研究机构数量,并适当考虑地域平衡因素,向各省下达限额推荐指标数。
3.各市州各单位向省推荐的项目不设指标限制
为面向广大基层学校,扩大遴选面,实现优中选优,我厅对各市州和有关单位向省推荐的项目不设指标限制,但请各地各单位切实把关,保证本地本单位申报项目的质量,把能够真正反映本地本单位基
础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探索的优秀成果、重大成果推荐出来。
4.要坚持面向基层
各市州向省推荐的项目中,由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指成果第一持有人,含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和中小学幼儿园(成果第一持有单位)承担的项目不少于推荐总数的70%。
三、关于申报主体
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学术团体、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申报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成果主要完成人必须直接参加了成果研究和实践探索的全过程,做出主要贡献,并仍活跃在教育教学第一线。退休人员申报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必须一直从事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探索,至今没有间断,其成果仍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除厅直属单位、高校,以及省批准设立的学术团体、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可直接向省教育厅申报外,其它学校、单位、个人均向所在地市州教育局申报。以个人名义申报的,不超过6人;以单位名义申报的,不超过3个单位。
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进一步说明:
1.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不作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申报单位,不排斥有关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申报。
2.教学成果持有者身份以现工作岗位、职务确定,不以成果产生时为准。如,某人原为学校校长,完成了某一项教学成果,后调教育行政部门任职,现在如果申报该教学成果,申报者身份按现在的职
务填写。
3.不能以课题组、项目组名义申报。
四、关于成果内容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2014年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规定:“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要反映我国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探索的重要成果,内容包括课程、教学、评价、资源建设等方面,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在某些方面有所侧重。中小学教材作为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之一,其评审办法需做进一步论证,暂不列入本届奖励范围”。关于成果奖的具体内容见《申报表》中的分类。
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对此作了进一步解释:教学成果的产生必须直接对教学过程本身进行变革,接受教学实践的检验。教育管理、升学制度改革、教师队伍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经费投入机制等与教学工作密切相关,但只是对学校教学起着辅助、甚至支撑作用,不是直接对教学过程本身进行改革与实践探索,同时也主要是政府职能而非一线教师职责,没有纳入教学成果奖励范围。从教学成果奖自身的价值定位出发,对成果内容的界定不宜过于宽泛。
在教学成果与非教学成果的划界上注意两点:第一,关于学校德育。现在的分类体系未按德智体美分,不等于不重视德育。从立德树人的导向出发,教学成果奖既重视德育课程与教学,还特别是强调发挥各学科的育人功能。如班主任工作不纳入评选范围,班团队活动如从课程建设方面入手则纳入评选范围。第二,关于教育教学综合改革,主要是以课程教学改革为核心,在学校或区域层面进行的改革,不是单纯的教育管理改革、事业发展。
五、关于成果形式
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规定教学成果的呈现方式是“教育教学方案”,同时规定方案要“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的检验”。将教育教学方案作为成果的物化形式,有助于避免研究与实践“两种皮”。它不是不要理论思考,而是要求将理论思考、探索的结果—论文等进一步转化为教育教学方案,转化为行动纲要、指南等,并能够接受实践的检验。这样一个实践中的转化是一个充满张力、活力、生气,也是最费力气的创新过程,正是教学成果奖所需重点关注的。
依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设计规定了成果主要表达形式为成果报告,同时辅以论文、案例、视频等材料的支撑。
不同类别的成果物化形式是不一样的,如课程改革成果(包括校本课程在内)重要的载体是课程实施纲要、课表等,而不一定是固化的教材。
六、成果要求
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体现时代精神和素质教育的核心理念,遵循学生身心发展和教育教学规律。必须围绕解决基础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创造性地提出科学的思路、方法和措施,经过实践检验,对于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效果显著,产生了广泛而积极的影响,至今仍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建树,在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特别重大突破,经过不少于4年的实践检验,对提高教学水平和
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提出自己的理论或发展和完善已有理论,经过不少于4年的实践检验,对教学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全国或者省(区、市)域内产生较大影响;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学改革实践的某一方面有所突破,经过不少于2年的实践检验,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发挥了重要的示范作用。
要特别注意教学成果下列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方向性:以立德树人为基本导向,具有前瞻性和时代特色;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围绕课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实践探索,突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强调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
二是科学性:遵循儿童年龄特征,体现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关注学生个性差异,体现教育教学规律;所采用的方法与问题相吻合,探索过程完整、方法严谨,经过较长时间的实践检验;结果呈现客观、真实。
三是创新性:方案设计具有显著的创新点;操作模式、方法、策略等有独到之处;实践中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认识深刻,提出了独到的见解。
四是实效性:多数学生受益,教师获得专业发展,学校面貌发生了积极变化;操作性强,对教育教学实践具有一定引领作用;成果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