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同标的合同标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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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标的合同标的的目的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的必要条款。传统民法认为,合同债的
标的为债务人的给付,即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中国通常认为合同的标的包括物、行为
与智力成果。物指民法意义的物,含一般等价的货币。行为指作为含作为的结果与不作为。智力成果主要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确定的、合法的、可能的。
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出卖人所有或者有权处分的物。一般情况下,出卖人于出卖时即
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也可能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实际上
这样的事例是大量的,例如现实生活中的连环买卖,即一方是前一合同的买受人,又是后
一合同的出卖人,该方在订立后一买卖合同时,可能还未成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无论如何,出卖人在交付时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否则,适用有关无
权处分的规定。合同法在总则中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
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3条也规定,
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无权处置与该合同相关联之财产的事实本身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在
合同订立后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也未取得处分权时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则是
另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是指,在这种情况下,购买了标的物的善意第三人能否合法地保有
标的物的所有权。有的学者认为,出卖人对买卖标的无权处分,却在交易市场出卖他人的物,善意第三人是应当受保护的,其原理是为保障交易安全。买卖人在交易市场购物,无
需调查该物的所有权。只有该物属于追赃物,物的所有权人方有权可请求买受人返还,但
也应向买受人支付买受人买受该物的价款。
买卖合同标的可以是现实存在的物,也可以是将来产生的物,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2―105条就规定,货物可以包括尚未出生的动物幼仔、生长中的农作物。
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得作为买卖标的物,如淫秽书刊。法律限制流通的物,只能在限
定的领域流通,如枪支的买卖。国家对枪支的买卖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枪支。购买民用枪支,需持公安部门核发的民用枪支配购证件。出售民
用枪支,应当核对配购证件,按照配购证件载明的品种、型号、数量配售。
买卖合同的目的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这里的标的物是出卖人应支付并移转所有权
给买受人的物。尽管当事人可用于买卖的物可为动产或不动产,也不限于现存的物,但可
以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物也不是无限制的。依据《合同法》第132条的规定,买卖合同
的标的物应有以下限制:
1.标的物应为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
出卖人应对其出卖的标的物有处分权,这是现代各国买卖合同中的一般原则,它起源
于罗马法“任何人都无权处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的私法格言。出卖人有处分权包括两种
情形:一是标的物归出卖人所有;二是出卖人有权处分,这是指出卖人虽然对出卖的物不
享有所有权,但其依所有权人的授权或者法律的规定可以出卖该标的物,否则就难以实现
买卖合同的目的。
出卖的标的物,不属于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对此有两种不同的
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出卖人出卖无权处分的物的买卖合同为无权处分合同。《合同法》
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
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也即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在订立合同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买卖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出卖人对标的物是否有处分权,不影响买卖合同的
效力,即使出卖他人之物,出卖人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在订立合同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
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从买卖合同来说,若确认买卖合同有效,则
出卖人不能将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时,应负违约责任,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包括
可得利益损失;若确认出卖人出卖无权处分之物的买卖合同无效,则出卖人仅负缔约过失
责任,买受人则只能请求出卖人赔偿信赖利益。可见,对于出卖人出卖其无权处分之物的
买卖合同,确认其有效,有利于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利益。
2.标的物须为非限制流通物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其所有权可以转让的物,即流通物或者限制流
通物。可流通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现存物,也可以是将来物,如尚
未建成的房屋、尚未出生的动物、生长中的农作物等。以限制流通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须经特别许可,只能在限定的范围内或限定的主体间进行流通,否则,可能因内容不合法
而被认定为无效。而禁止流通物不得成为买卖标的物,以禁止流通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无效。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禁止流通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专属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财产。专属于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以及专属于国家或集体
所有的森林、山岭、荒地、滩涂、土地所有权等,不得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2 受国家保护的珍贵动、植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行政
法规与《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如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等需要收购的,须经法律规定的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出售、收购
国家一级野生保护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的,须经省级主管机关或其授
权机构批准。
3伪劣产品。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凡属伪劣产品,均不得
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4未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烟草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批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
上销售。”按《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主要指国家规定并由商标局公布的人用药品
和烟草制品。
5迷信、淫秽、走私物品、毒品、武器、弹药等其他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