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
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
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是指在我国法律的规范下,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在申报农药登记时,必须提交的一系列资料,以确保农药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
本文主要从农药登记的背景、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的历史、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的内容和规定下农药企业应遵守的原则等方面来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农药登记的背景随着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为了保证农业生产的增产和质量,必须使用一定的农药来控制农业病虫害的发生和蔓延。
然而,农药使用的过程中,由于品种较多、性质复杂,存在一定的毒性和污染性。
因此,为了防止农药的滥用和误用,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农药登记的设立,就是为了规范农药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农业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二、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的历史中国最早的农药登记管理规定是在1982年颁发的《农药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经过不断的实践和改进,于1997年颁布了新的《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2016年,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环境保护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制定了《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以更好地规范和管理农药登记资料。
三、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的内容《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主要包括申请人信息、农药质量基本要求、定性评价、定量评价、毒性试验、代谢、环境行为和作用、药剂学试验、应用效果、稳定性、储存条件、包装规格以及标识标签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定性评价主要包括农药的化学性质、生物学性质、用途、副作用等内容;定量评价则主要包括工业标准、药典标准、最大残留量等项目。
四、规定下农药企业应遵守的原则1.提前准备充分的资料进行申报,包括充分的实验数据和研究报告。
2.确保经过必要的剂量和毒性试验,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安全标准。
3.注意环保和食品安全问题,确保农药的生产、使用和处理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自己的产品符合国家要求和标准。
农药登记管理规定
农药登记管理规定农药在农业生产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其中也存在着安全和环保问题,为了保障国家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保障国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安全,我国制定了《农药登记管理规定》。
农药登记管理规定是农业部制定,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一项管理规范。
该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农药的登记、复审、核准、发布、制造、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规范和管理。
农药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了农药采取“注册制”管理,即未经登记核准,禁止制造、销售、使用,这条规定有效的保障了种植、养殖业及相应的生产企业及消费者在农药使用时的安全性和权益,维护了生产运营者、消费者和环境的利益。
规定要求农药登记单位必须具有法定的生产和经营行为资格,提供完整的注册资料,如实陈述有关信息,驳回登记申请者必须至少提出一次合理化的审核意见,防止不法企业冒名生产、销售并危害环境与人体健康。
农药登记管理规定还要求,农药登记实施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科学论证、实验验证、技术评价、安全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经济评价和管理评价等步骤,全面调查当前环境、作物、草地、畜牧业生产技术现状和生态环境特征,分析农药用途对生态环境及健康、生产等方面的影响。
农药登记实施的过程中还要充分发挥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对农药的进行全方位地评估,使农药的登记和使用,真正做到“安全、环保、科学、合规”。
此外,农药登记管理规定还规定了农药标签的内容和标签标识规则,以方便消费者了解农药的信息。
此外,农药注册完毕后,还要定期对其进行复审,以达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的效果,确保农药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使用效果。
总的来说,农药登记管理规定是我国农药管理的重要文件之一,对于规范农药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民健康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同时,农药登记管理规定也需要长期的推进和加强监督管理,以使其真正在日常生产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最终,唯有在全社会共同的努力下,农药在生产中才能被更加谨慎、安全、科学地使用,以更好地推进我国的农业生产发展。
农药登记管理规定
农药登记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农业的发展,农药在农业生产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农药的使用也带来了一定的环境和食品安全问题。
为了确保农药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性,各国纷纷制定并执行了农药登记管理规定。
本文将就农药登记管理规定进行论述,旨在探讨农药登记管理的重要性、流程以及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并对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展望。
一、农药登记管理的重要性农药登记管理的核心目标是确保农药的安全使用,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民的健康,维护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
农药登记管理规定起到了防范和监督的作用,能够有效地控制农药的销售和使用,减少不合格农药的流通,保障农产品质量,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和可持续发展水平。
二、农药登记管理的流程农药登记管理的流程一般包括申请、评估、审批和监督等环节。
农药生产企业首先需提交完整的农药登记申请材料,包括产品的技术资料、质量标准、安全性评估报告等。
登记机构根据申请材料进行评估,主要考察农药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环保性。
在评估通过后,登记机构将发放农药登记证书,农药才能合法销售和使用。
登记后,监督机构将对农药进行检查和抽检,确保农药质量和使用环境的安全。
三、现行农药登记管理规定存在的问题尽管农药登记管理规定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农药登记管理的程序繁琐,时间长,增加了农药生产企业的成本和负担。
其次,现行规定对农药的安全性评估标准有待完善,对新型农药缺乏明确的评估方法和指标。
此外,农药登记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力度不足,导致一些不合格农药流入市场。
四、农药登记管理的发展方向为了推动农药登记管理的改革和完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农药登记管理机构的建设,提高农药登记审批和监督的效果。
其次,加强对农药安全性评估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体系。
此外,加强农药登记信息的公开和共享,提高市场监督的效果。
最后,加强农民和农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加强农药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意识。
结语农药登记管理规定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二十五条农业部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农药登记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农业部根据农药助剂的毒性和危害性,适时公布和调整禁用、限用助剂名单及限量。
使用时需要添加指定助剂的,申请农药登记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试验资料。
第十条农药产品的稀释倍数或者使用浓度,应当与施药技术相匹配。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或者资料,应当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需要,产品与已登记产品在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相当或者具有明显优势。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制定农药登记评审规则。
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自新农药登记之日起六年内,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或者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的数据申请登记的,按照新农药登记申请。
第十八条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独立拥有的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完整登记资料,可以授权其他申请人使用。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转让农药登记资料的,由受让方凭双方的转让合同及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登记资料申请农药登记。
第五章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七条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八条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部申请变更:
第十九条农业部或者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农药登记管理规定
农药登记管理规定引言:农药作为农业生产中重要的辅助手段,对保障农作物产量和质量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农药的滥用和不合规使用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的威胁。
为了规范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保障农产品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农药登记管理规定。
本文将就农药登记管理规定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阐述。
一、农药登记管理规定的制定背景随着我国农业的快速发展,农药的需求量逐年增加。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农药登记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农药品种繁多、注册程序复杂、市场监管不力等问题。
农药登记管理规定的制定旨在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农药登记管理制度,提高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农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农药登记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1. 登记申请材料农药生产企业在申请农药登记时,需要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农药的成分、生产工艺、质量控制和毒性研究报告等。
其中,对于高毒农药和环境风险较高的农药,还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2. 安全评价农药产品需要经过安全评价,评估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安全评价主要涉及毒性试验、残留量分析和环境风险评估等,以确保农药的使用不会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3. 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的推广农药登记管理规定还鼓励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以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农产品的残留,提高农产品的质量。
4. 监管与处罚对不符合农药登记管理规定的农药产品和企业,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对于违规生产、销售农药的企业,将进行处罚,并可能吊销其农药登记证书。
三、农药登记管理规定的实施效果实施农药登记管理规定以来,取得了一系列积极成效。
首先,农药登记管理规定的实施,提高了农药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可靠的农产品。
其次,农药登记管理规定的实施推动了农药市场的规范化建设,有效遏制了农药滥用和不合规使用的现象,提高了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和农产品的竞争力。
最后,农药登记管理规定的实施加强了农药生产企业的合规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了农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随着现代农业的迅速发展,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农药也越来越多。
农药在维护作物健康和防治病虫害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若农药使用不当,则可能对环境与人身健康造成一定的危害。
为有效避免这种危害的发生,各个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广泛的规章制度。
其中,对于农药的使用和销售,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是指国家强制对农药的种类、用途、成分,以及农药的使用条件等情况进行权威认证与注册,确保农药使用的安全、有效性和质量。
登记的目的不仅是用来规范农药生产经营管理,为农药管理机构监管提供客观的依据,而且也是农药经销商和消费者知晓农药信息并进行正确使用的一个重要途径。
在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中,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具体法律法规,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基本要求:对于农药登记资料进行规定的第一步就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农药管理体系,并确立基本的要求。
在这个系统中,通常应该包括农药品种名称、剂型、喷雾量等信息,同时还应针对各类农药使用情况、生产地点、生产企业和生产工艺等要素进行严格把控。
2. 化学成分:该项内容主要要求农药生产企业和销售商向政府机构提交农药的化学成分、质量标准、稳定性研究以及处理污染物的措施等详细资料。
在这些文件通过审核后,政府部门方可发布批准文号,农药才能进入市场。
3. 合理用量与使用期限:对于农药的使用必须以“合理用量、规范施用”为原则,否则将会给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危害人身安全。
因此,农药登记资料规定要求企业合理确定使用方法,调配适当的农药质量和用量,并在产品说明中注明使用期限以及习惯性的病虫害和应对方法等信息。
4. 生产企业名称:农药生产企业应禀明本企业名称、有关农药剂型、有效成分和生产地点等信息。
当政府部门考证通过后,企业才能正式发布厂家批准文号,并将该信息公示到全社会中。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是农药管理机构对于农药生产与销售的垃圾约束。
通过在合适的时间实施登记和核查,监管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危害性更小并完全符合国家要求的化学农药,以及该如何正确、合理、安全地使用这些化学农药。
农药经营使用相关管理规定(三篇)
农药经营使用相关管理规定1. 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企业必须获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申请并获得批准。
2. 农药经营备案:农药经营者在销售或使用某种农药之前,需向相关部门备案,并提供农药产品的相关信息。
3. 农药登记:农药经营者经营的农药必须经过登记,包括注册证书、标签和说明书等。
4. 农药存储管理:农药经营者应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农药库房,并定期检查和清理库房。
5. 农药销售管理:农药经营者应建立农药销售台账,记录农药的购进、销售和运输情况。
6. 农药使用管理:农药使用者必须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农药,遵守使用期限和用量要求。
7. 农药残留监测:相关部门对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确保农药使用符合规定标准。
8. 农药废弃物处理: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必须按照规定对农药包装和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防止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农药经营使用相关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应根据当地具体规定进行操作。
农药经营使用相关管理规定(二)农药经营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包括以下方面:1. 农药经营许可:农药经营者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证才能从事农药的销售和经营活动。
2. 农药销售登记:农药经营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对销售的农药进行登记备案,包括农药的品名、型号、用途、生产厂家等信息。
3. 农药质量检测:农药经营者需要依法进行农药质量检测,确保所销售的农药符合质量标准,确保农药的安全使用。
4. 农药包装标识:农药经营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农药进行包装和标识,确保农药的包装完好、标识清晰,方便用户辨识和使用。
5. 农药使用管理:农药经营者需要向用户提供农药使用说明,包括剂量、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等,以确保用户正确使用农药,减少农药的负面影响。
6. 农药储存管理:农药经营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农药进行储存,确保农药的防潮、防火、防爆和防腐等措施,防止农药的变质和事故发生。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药登记是指农药生产企业申请将其生产的农药纳入国家允许生产的农药目录中的程序。
为了保证农药的安全有效应用,农药登记资料需要提供一系列的信息和材料。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农药的注册申请表格是农药登记资料的基本要求之一。
注册表格要求企业提供农药的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和销售地点等基本信息,以及该农药的原材料、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体系等内容。
其次,农药登记资料还要求企业提供农药的有效成分和化学结构等相关信息。
有效成分是指能够起到杀虫、杀菌或除草作用的物质,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详细说明生产农药所使用的有效成分的具体名称、含量和用途等信息,并提供相关的化学结构图。
另外,农药登记资料还需要提供产品的毒理学、环境学和药效学评价等数据。
毒理学评价是指对农药成分在动物体内的代谢和分布、急性和慢性毒性、致癌和遗传毒性等方面进行研究,以评估农药对人体的影响。
环境学评价是指研究农药在环境中的分布、降解和残留等情况,以评估农药对环境的影响。
药效学评价是指研究农药对目标害虫、病菌或杂草的杀灭作用和用量效果等内容。
最后,农药登记资料还要求提供农药的生物学特性和安全应用指导等信息。
生物学特性包括农药的专效范围、适宜使用的作物和防治对象等内容。
安全应用指导包括农药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存储和运输要求等内容,以确保农药的安全有效使用。
总之,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了农药企业在申请农药登记时需要提供的一系列信息和材料,以保证农药的安全有效应用。
这些资料包括农药的基本信息、有效成分和化学结构、毒理学、环境学和药效学评价等数据,以及农药的生物学特性和安全应用指导等内容。
农药登记资料的准确完整提供,是农药安全监管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措施。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及药效资料要求
①注意农药品种的“合法性”
5)其它限制性政策和要求 (4)氟啶脲、氟铃脲等产品(包括杀铃脲、 氟虫脲、灭幼脲、伏虫隆)对甲壳类水生生 物如蟹、虾等,具有极高的毒性。 评审会建议:对申请在水稻上进行田间试验 和临时登记的、含有上述农药成分的产品, 农药企业应提供保障甲壳类水生生物安全的 有关资料,否则不能批准试验。
一、新农药登记—田间试验3.3.1
4. 药效资料 4.5 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 法及注意事项(如长残留除草剂后 茬禁种或慎种的作物种类、杀菌剂 铜制剂用于果树等禁用或慎用药的 时期、杀卵的杀虫剂须在卵期使用 等)。
一、新农药登记—田间试验3.3.1
5 其他资料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 毒理学、残留、环境影响和登记情况 等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
(二)申请田间试验应注意的问题
①注意农药品种的“合法性” ②注意资料的规范性 ③注意确认产品登记类别 ④注意试验产品的“政策性” ⑤注意检查资料的完整性 ⑥注意试验申请前、批准后的工作
①注意农药品种的“合法性”
1)根据《农药管理条例》 检查是否为高毒农药在限制作物上申请试 验。 2)根据农业部文件 核实有效成分是否已禁用或停止新增登记。 3)根据相关技术管理文件或规定 核实有效成分是否可以作为农药登记。 4)其它限制性政策和要求。
①注意农药品种的“合法性”
5)其它限制性政策和要求 (5)防治地下害虫用药 评审会建议:由于地下害虫种类繁多, 发生地区和危害作物不完全相同,药剂生物 活性也存在较大差异,建议将地下害虫进行 分类登记,分为地老虎、蛴螬、蝼蛄、金针 虫等几种具体地下害虫。 注:填写试验申请表防治对象一栏应明确具 体。
(一)田间试验申请资料要求
1.田间试验申请表 2.产品化学摘要资料 3.毒理学摘要资料 4.药效资料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农药在农业生产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但是,如果农药使用得不当,不仅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还会影响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因此,为了保障农产品的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各国都对农药进行了严格的登记和管理。
为了让农药企业有效地进行登记,各国都规定了一系列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这些要求既有基础性的资料,也有专业技术性的资料。
下面我们来逐一分析。
1. 基础资料(1)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人主要是农药生产企业或其代理机构,需要提供完整的企业或机构名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等。
(2)行政审批资质:申请人需要提供企业或机构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审批的基本资质证件。
(3)农药产品基本信息:申请人需要提供农药产品名称、等级、用途、形态等基本信息。
对于已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批准的农药产品,还需要提供外国的注册编号、注册国家和生产商等信息。
(4)环境影响评价材料:农药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申请人需要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材料,包括环境调查、环境评估报告等。
2. 专业技术性资料(1)农药质量研究报告:申请人需要提供农药质量研究报告,包括农药成分的分析和质量评估等。
(2)农药效能试验报告:农药效能试验是农药评定的重要依据,申请人需要提供完整的农药试验记录、数据表和结果分析等。
(3)农药毒理学和安全性评价报告:农药对人类和动物的毒性和安全性是农药审批的关键问题,申请人需要提供毒理学研究报告、安全性评价报告、分析和评估数据等。
(4)农药残留分析报告:农药使用后可能会残留在农作物、食品和水源中,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影响,因此,申请人需要提供完整的农药残留分析报告。
(5)农药环境毒理学试验报告:申请人需要提供农药对土壤、水体、植物、昆虫等环境因子的毒性影响的试验报告。
总之,农药登记资料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
申请人必须按照各项要求,齐全、准确地提供相关资料,否则将会导致农药登记失败。
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
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农药作为保障农业生产的重要工具,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与此同时,农药的安全使用也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农药的安全使用,国家对农药的登记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其中《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是重要的一部分。
《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于2017年启动实施,旨在加强农药登记资料管理,确保农药登记审批的科学性、严谨性和规范性。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申请资料的要求。
该规定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资料,资料包括申请书、农药活性成分及制剂、环境行为学资料、毒理学资料、作用方式资料、土壤残留和耐药性的检测资料等。
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数据,以证明该农药活性成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资料的保存。
申请人应将资料保存在特定的数据库或文件中,以方便管理机构审核和查询。
同时,应对保存的资料进行加密、备份、更新等管理措施,确保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资料的审核。
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包括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等方面。
审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申请人。
四、资料的更新。
对已经登记的农药,申请人应当随时对其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更新资料,以保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五、资料的公开。
管理机构应当对已经登记的农药相关资料予以公开,供公众查询和监督,以提高信息透明度。
《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的实施,旨在确保农药的安全有效使用,提高农业生产的质量和效益。
同时,该规定也为管理机构提供了更具体化的指导和规范措施,加强了农药登记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充分保障了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此外,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还具有可持续性的特点。
对于已经登记的农药,申请人仍需持续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更新其资料,以确保农药始终符合规定要求,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不造成危害。
总之,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是农药管理的基础性规定之一,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其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农药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保障农民的安全和健康,推动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doc 119页)
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doc 119页)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农药登记工作,保证农药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和从境外进口农药产品的登记。
1.3 申请人应当符合《条例》的要求。
境外申请人应当在我国境内设有依法登记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1.4 新农药、新制剂产品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阶段。
1.5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按照本规定提供登记资料和农药样品。
1.5.1 申请新农药临时登记或正式登记,应当提供有效成分纯品或标准品2克,有效成分重要代谢物、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原药100克(毫升),制剂250克(毫升)。
1.5.2 进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等农药登记试验的样品应当是成熟定型的试验产品,并经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境内产品由申请人所在辖区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封样,境外产品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封样。
1.5.3 申报的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应当真实、有效。
申请表、产品摘要资料和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应当提供电子文本。
1.5.3.1 农药药效、残留、毒理学、环境影响和原药全组分分析等登记试验资料应当由农业部公告具有相应资质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应当由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
1.5.3.2 境外试验资料应当由农业部确认的机构出具,并附中文摘要资料。
1.5.3.3 农药登记的室外试验应当根据产品登记使用范围的分布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
1.5.3.4 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
1.5.3.5 产品对人畜、作物、环境影响等可能产生危害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害控制措施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农业部2017年9月13日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第一章总则1.1为科学评价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规范农药登记申请资料,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1.2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包括登记试验资料及评估报告、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测方法、标签和说明书样张、综述报告、与登记相关的其他证明文件、产品安全数据单、申请表、申请人证明文件、申请人声明、参考文献等。
申请资料引用的文献或者数据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
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1.3登记试验资料包括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和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及评估报告。
因安全性、稳定性等原因在使用时添加指定助剂的农药产品,应当提交添加该助剂的农药样品完成的登记试验资料。
本要求第三章至第七章明确了化学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卫生用农药的登记试验资料要求。
1.4农药原药(母药)、制剂、卫生用农药、杀鼠剂、登记变更和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等登记资料要求见附件1~6。
药效试验区域选择应当符合附件7的有关规定。
残留试验的作物分类和试验点数应当符合附件8和附件9的有关规定。
1.5申请人应提供1份纸质文件原件,按附件中的资料分类和项目排序,编排目录和页码,中文字号不小于宋体4号字,英文字号不小于11号,用A4纸以单册或分册装订。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农药登记工作,保证农药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和从境外进口农药产品的登记。
1.3 申请人应当符合《条例》的要求。
境外申请人应当在我国境内设有依法登记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1.4 新农药、新制剂产品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阶段。
1.5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按照本规定提供登记资料和农药样品。
1.5.1 申请新农药临时登记或正式登记,应当提供有效成分纯品或标准品2克,有效成分重要代谢物、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原药100克(毫升),制剂250克(毫升)。
1.5.2 进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等农药登记试验的样品应当是成熟定型的试验产品,并经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境内产品由申请人所在辖区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封样,境外产品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封样。
1.5.3 申报的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应当真实、有效。
申请表、产品摘要资料和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应当提供电子文本。
1.5.3.1 农药药效、残留、毒理学、环境影响和原药全组分分析等登记试验资料应当由农业部公告具有相应资质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应当由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
1.5.3.2 境外试验资料应当由农业部确认的机构出具,并附中文摘要资料。
1.5.3.3 农药登记的室外试验应当根据产品登记使用范围的分布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
1.5.3.4 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
1.5.3.5 产品对人畜、作物、环境影响等可能产生危害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害控制措施的资料。
1.6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作出书面声明,并承诺对可能构成的侵权后果负责。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正文:----------------------------------------------------------------------------------------------------------------------------------------------------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登记行为,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保证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制定农药登记评审规则。
农业农村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药登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登记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加快淘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的农药。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中文通用名称,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
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用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表示。
第八条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制剂产品的配方应当科学、合理、方便使用。
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
农药的登记管理制度
农药的登记管理制度农药的登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农药的注册、审批、监管、使用和销售等方面。
下面将从各个方面详细介绍农药的登记管理制度。
一、农药的注册农药在进行生产和销售之前,需要进行注册。
注册是指农药生产企业向国家农药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过一系列的试验、评估和审批程序,最终取得农药的合法生产和销售资格。
农药的注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提交申请:农药生产企业向国家农药登记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书,并提供农药的生产工艺、成分、作用对象、用途、使用方法、用量等相关资料。
2. 试验评估:国家农药登记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农药进行试验评估,包括农药的效果、毒性、残留量等方面的评估,以确保农药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最小化。
3. 审批备案:经过试验评估合格的农药,国家农药登记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备案,并颁发注册证书。
4. 定期检查复审:国家农药登记管理部门对已注册的农药进行定期的检查和复审,以保障农药品质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二、监管与使用管理农药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需要严格监管和管理。
国家农药登记管理部门将建立监测体系,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管,确保农药的生产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同时,加强对农药使用的管理,包括对农民的培训和指导,推广农药使用的科学方法,减少农药的使用数量和频次,避免污染土壤和水源。
三、销售管理农药的销售也需要严格管理。
只有获得国家农药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证书的农药才能合法销售。
农药生产企业需要向国家农药登记管理部门报备农药的销售计划,并确保销售的农药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同时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
四、处罚制度对于违反农药登记管理制度的企业和个人,国家农药登记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对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将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罚款;对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对于违规使用农药的农民,将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停止使用,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药的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农药的活动,以及对农药的登记、审评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三条
农药的登记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经过专家评审,并以审批的形式进行。
第四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企业或个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如实填写申请表格,并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第五条
农药登记审批机构应当依法组织评审,对农药的毒性、效果、残留量等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三章农药使用管理
第六条
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登记的使用范围和方法进行使用。
第七条
使用农药应当注意防护措施,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四章农药监督管理
第八条
农药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九条
农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农药登记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有权对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和调整。
第十一条
对于不履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农业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结语
以上就是《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的相关内容,希本各方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农产品质量与国家生态环境的安全。
农药使用管理细则汇总(农业版)
农药使用管理细则汇总(农业版)一、引言农药是现代农业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对于防治农作物病虫害、提高产量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农药的不合理使用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规范农药使用,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农药使用管理细则。
本文将对这些细则进行汇总,以供农业工作者参考。
二、农药登记管理1.农药登记:农药生产企业在生产、销售农药前,需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农药登记。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登记。
2.农药标签:农药产品标签应清晰、牢固,内容包括农药名称、含量、剂型、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有效期、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等。
3.农药包装:农药产品包装应牢固、密封,防止农药泄漏。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三、农药购买与储存1.农药购买:购买农药时,应选择正规渠道,查看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批准文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等证件。
2.农药储存:农药应储存在干燥、通风、避光的环境中,远离火源、热源。
不同农药品种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3.农药使用记录:农药使用者应建立农药使用记录,记录农药名称、使用时间、使用剂量、防治对象等信息。
四、农药使用技术1.农药选择:根据防治对象选择合适的农药品种,优先选择低毒、低残留农药。
2.农药配制:按照农药标签推荐剂量配制农药,使用清洁的水,避免使用污水、河水等杂质较多的水源。
3.农药施用:采用喷雾、喷粉、灌根等方法施用农药,确保均匀覆盖作物。
避免在高温、雨天、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施用农药。
4.农药安全间隔期:根据农药标签推荐的安全间隔期,确保农产品上市时农药残留量符合国家标准。
五、农药废弃物处理1.农药废弃物分类:农药废弃物分为包装废弃物、剩余农药和过期农药。
2.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农药使用者应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农药销售者或农药生产企业回收,不得随意丢弃。
3.剩余农药处理:剩余农药应按照农药标签推荐的方法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倾倒。
4.过期农药处理:过期农药应交由农药销售者或农药生产企业回收,不得随意丢弃。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附件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登记管理,规范农药登记行为,保证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药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药登记是指农业部根据农药登记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登记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以及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等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其登记的审批过程。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药登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并对申请登记的农药进行风险评估和效益评价。
第六条鼓励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登记,加快淘汰对人畜健康、生态环境风险高的农药。
天敌生物免予农药登记,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提交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资料,具体要求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申请资料应当真实、规范、完整、有效,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中文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用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表示,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提取物剂型”表示。
第九条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制剂产品的配方应当科学、合理、方便使用。
鼓励已登记产品优化配方或者剂型,及时淘汰落后的配方和剂型。
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产品,有效成分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
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配比和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
第十条农业部根据农药助剂的毒性和危害性,适时公布和调整禁用、限用助剂名单及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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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农药登记工作,保证农药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和从境外进口农药产品的登记。
1.3 申请人应当符合《条例》的要求。
境外申请人应当在我国境内设有依法登记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1.4 新农药、新制剂产品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阶段。
1.5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按照本规定提供登记资料和农药样品。
1.5.1 申请新农药临时登记或正式登记,应当提供有效成分纯品或标准品2克,有效成分重要代谢物、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原药100克(毫升),制剂250克(毫升)。
1.5.2 进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等农药登记试验的样品应当是成熟定型的试验产品,并经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境内产品由申请人所在辖区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封样,境外产品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封样。
1.5.3 申报的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应当真实、有效。
申请表、产品摘要资料和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应当提供电子文本。
1.5.3.1 农药药效、残留、毒理学、环境影响和原药全组分分析等登记试验资料应当由农业部公告具有相应资质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应当由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
1.5.3.2 境外试验资料应当由农业部确认的机构出具,并附中文摘要资料。
1.5.3.3 农药登记的室外试验应当根据产品登记使用范围的分布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
1.5.3.4 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
1.5.3.5 产品对人畜、作物、环境影响等可能产生危害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害控制措施的资料。
1.6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作出书面声明,并承诺对可能构成的侵权后果负责。
1.7 国家对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农药的申请人提供的其自己所取得的且未被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农药登记的,农业部不予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供其自已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鼓励独立拥有齐全资料的所有者授权其他申请人使用已登记资料。
1.8 直接申请正式登记的产品,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临时登记阶段和正式登记阶段所规定的相关资料。
1.9 产品扩大使用范围、改变使用方法或变更使用剂量,不改变产品的登记有效期。
1.10 在临时登记阶段已提供试验和检验资料,申请新农药正式登记时,可以提供复印件;申请其他种类正式登记时,在作出书面说明的情况下,可以不再提供。
1.11 在不改变有效成分种类、含量、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的前提下,对产品进行优化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不影响产品质量、药效、毒理学、残留和环境安全等资料,并经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核。
1.12农药产品助剂分类及在农药制剂中应用的登记资料要求另行规定。
1.13 申请资料经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或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不完全符合产品评价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根据评审意见补充相关资料。
1.14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特殊情况,需要减免资料的,申请人可以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资料,经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或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农业部做出决定。
第二章术语和范围2.1 新农药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我国批准登记的国内外农药原药和制剂。
2.2 新制剂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剂型、含量(配比)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制剂。
2.2.1 新剂型指含有的有效成分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剂型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制剂。
2.2.2 剂型微小优化是指已登记的产品剂型作微小优化,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等而有效成分种类和含量(配比)不变。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由可湿性粉剂(WP)变为可分散粒剂(WG);——由乳油(EC)变为水乳剂(EW)或油乳剂(OW)或微乳剂(ME)(但不包括含有大量有机溶剂的);——由可溶粉剂(SP)变为可溶粒剂(SG);——由颗粒剂(GR)变为细粒剂(FG)或微粒剂(MG);——其他。
2.2.3 新混配制剂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和剂型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首次混配2种以上农药有效成分的制剂或虽已有相同有效成分混配产品登记但配比不同的制剂。
2.2.4 新含量制剂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和剂型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含量(混配制剂配比不变)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制剂。
2.2.5 新药肥混配制剂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和剂型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首次混配农药有效成分和肥料成分的制剂或虽已有混配产品登记但配比不同的制剂。
2.2.6 新渗透剂(或增效剂)与农药混配制剂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和剂型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首次混配农药有效成分和渗透剂(或增效剂)成分的制剂或虽已有混配产品登记但渗透剂(或增效剂)种类、配比不同的制剂。
2.3 特殊农药主要是指卫生用农药、杀鼠剂、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转基因生物、天敌生物等。
特殊新农药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我国批准登记的国内外特殊农药原药和制剂。
2.3.1 卫生用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动物生活环境的蚊、蝇、蜚蠊、蚂蚁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农药。
2.3.2 杀鼠剂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控制鼠类等有害啮齿类动物的农药。
2.3.3 生物化学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必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对防治对象没有直接毒性,而只有调节生长、干扰交配或引诱等特殊作用;——必须是天然化合物,如果是人工合成的,其结构必须与天然化合物相同(允许异构体比例的差异)。
生物化学农药包括以下四类:2.3.3.1 信息素是由动植物分泌的,能改变同种或不同种受体生物行为的化学物质,包括外激素、利己素、利它素。
2.3.3.2 激素是由生物体某一部位合成并可传导至其他部位起控制、调节作用的生物化学物质。
2.3.3.3 天然植物生长调节剂和天然昆虫生长调节剂天然植物生长调节剂是由植物或微生物产生的,对同种或不同种植物的生长发育(包括萌发、生长、开花、受精、座果、成熟及脱落等过程)具有抑制、刺激等作用或调节植物抗逆境(寒、热、旱、湿和风等)的化学物质等。
天然昆虫生长调节剂是由昆虫产生的对昆虫生长过程具有抑制、刺激等作用的化学物质。
2.3.3.4 酶是在基因反应中作为载体,在机体生物化学反应中起催化作用的蛋白质分子。
2.3.4 微生物农药是以细菌、真菌、病毒和原生动物或基因修饰的微生物等活体为有效成分,具有防治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作用的农药。
2.3.5 植物源农药是指有效成分来源于植物体的农药。
2.3.6 转基因生物是指具有防治《条例》第二条所述有害生物的,利用外源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农业生物。
不包括自然发生、人工选择和杂交育种,或由化学物理方法诱变,通过细胞工程技术得到的植物和自然发生、人工选择、人工受精、超数排卵、胚胎嵌合,胚胎分割、核移植、倍性操作得到的动物以及通过化学、物理诱变、转导、转化、接合等非重组DNA方式进行遗传性状修饰的微生物。
2.3.7 天敌生物是指商业化的具有防治《条例》第二条所述有害生物的生物活体(微生物农药除外)。
2.4 相同农药产品是指有效成分种类、含量、剂型等与已经登记产品相同的产品。
2.4.1 质量无明显差异的相同原药是指申请登记的原药与已取得登记的原药质量无明显差异,即其有效成分含量不低于已登记的原药,且杂质(含量在0.1%以上以及0.1%以下但对哺乳动物、环境有明显危害)的组成和含量与已登记的原药基本一致或少于已登记的原药。
2.4.2 质量无明显差异的相同制剂是指申请登记的制剂与已取得登记的产品质量无明显差异,即产品中有效成分种类、剂型、含量相同,其他主要控制项目和指标不低于已登记产品,产品助剂组成成分和含量与已登记的产品一致或相当。
2.5 新登记使用范围和方法是指有效成分和制剂与已登记过的相同,而使用范围和方法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
2.5.1 新登记使用范围是指有效成分和制剂与已登记过的相同,而使用范围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
2.5.2 新登记使用方法是指有效成分、制剂和使用范围与已登记过的相同,而使用方法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
2.6 扩大使用范围、改变使用方法和变更使用剂量2.6.1 扩大使用范围是指已登记产品申请增加使用范围。
2.6.2 改变使用方法是指已登记产品申请增加或改变使用方法。
2.6.3 变更使用剂量是指已登记产品申请改变使用剂量。
2.7 农药助剂是指除有效成分以外的任何被有意地添加到农药产品中,本身不具备农药活性,但能够提高或改善、或者有助于提高或改善该产品的物理、化学性质的单一组分或者多个组分的混合物。
2.8 相关杂质是指与农药有效成分相比,农药产品在生产或储存过程中所含有的对人类和环境具有明显的毒害,或对适用作物产生药害,或引起农产品污染,或影响农药产品质量稳定性,或引起其他不良影响的杂质。
第三章新农药登记资料规定3.1 一般要求3.1.1 对新农药,申请人应当同时申请其原药和制剂登记。
新农药登记后,申请人可以分别申请原药和制剂登记。
3.1.2 已在我国境内登记且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农药,按新农药登记规定提供资料。
3.1.3 特殊新农药登记,适用第四章的规定。
3.2 新农药原药登记3.2.1 原药临时登记3.2.1.1 临时登记申请表3.2.1.2 产品摘要资料包括产地(所申请产品的生产地址,下同)、产品化学、毒理学、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3.2.1.3 产品化学资料3.2.1.3.1 有效成分的识别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执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批准的名称,下同]、化学名称、化学文摘(CAS)登录号、国际农药分析协作委员会(CIPAC)数字代号、开发号、结构式、实验式、相对分子质量(注明计算所用国际相对原子质量表的发布时间,下同)。
有效成分有多种存在形式的,应当明确该有效成分在产品中最终存在形式,并注明确切的名称、结构式、实验式和相对分子质量。
有效成分存在异构体且活性有明显差异的,应当注明比例。
3.2.1.3.2 有效成分的物化性质应当提供标准样品 (纯度一般应高于98%)下列参数及测定方法:外观(颜色、物态、气味等)、酸/碱度或pH值范围、熔点、沸点、溶解度、密度或堆密度、分配系数(正辛醇/水,下同)、蒸气压、稳定性(对光、热、酸、碱)、水解、爆炸性、闪点、燃点、氧化性、腐蚀性、比旋光度(对有旋光性的,下同)等。
3.2.1.3.3 原药的物化性质应当提供原药下列参数及测定方法:外观(颜色、物态、气味等)、熔点、沸点、爆炸性、闪点、燃点、氧化性、腐蚀性、比旋光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