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不合理整改措施(共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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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不合理整改措施(共4篇)
处方不合理整改措施(共4篇)
第1篇不合理处方干预措施不合理处方干预措施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处方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a为了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降低不合理处方率,特制定我院不合理处方干预措施如下
一.加强临床医师和药师处方管理办法的培训与考试。
二.药师加强门诊药房处方的审核,对不合理处方进行登记与拦截,并与临床医师进行沟通或将不合理处方退回。
三.临床药师加强病区医嘱的审核。
四.利用合理用药系统进行过滤电子处方与医嘱,对用药不适宜处方实施自动干预。
五.每月按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和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处方点评细则对门诊处方和住院医嘱进行点评,并定期在处方与临床用药通报公示,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离岗培训。六.行政干预药剂科.医务科.门办每周对处方医嘱质量进行督查,将督查结果在每周例会通报,并按医院工作质量管理方案标准及考评细则讲行处罚。第2篇不合理处方点评不合理处方干预
一.医院处方点评小组会同药剂科确定的处方抽样方法抽取处方,使用处方评价表对处方进行点评。住院部用药医嘱的点评以患者住院病历为依据,实施综合点评。
二.处方点评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由综合办公室完整准确地记录点评结果,并通报相关临床科室和当事人。如果有异议,由药事委员会组织专家复议。
三.处方点评分为合格处方.不合格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处方标准”的处方称为不合格处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处方判定为不合格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记录不完整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3.药师对处方未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包括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中无审核调配药师以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儿科处方新生儿.婴幼儿年龄未写日.月龄的;
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6.未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具处方的;
7.药品剂量.单位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的;
9.处方修改未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的;
11.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12.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用药天数未加说明的;
13.特殊管理药品未执行有关规定的;
14.医师越权开具抗菌药物处方,不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分级管理规定的;
15.其他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处方。
不合理处方包括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处方为用药适宜性不当处方
1.适应证不适宜的;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4.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5.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6.重复给药的;
7.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特别是药物代谢相互作
用可能导致患者不良后果的情况);
8.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处方为超常处方
1.无正当理由的大处方的;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适应证用药,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
根据患者点药开具处方,而患者疾病又无治疗需求的;
5.其他人情处方和无正当理由的严重不适宜用药的;
6.医保患者的处方中自费药品使用存在不合理现象的;
7.与个人或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处方用药物。
四.每季度按照卫生部的要求随机抽取100张处方,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重点评价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和
通用名的开具情况。
五.处方点评结果应用与持续改进
1.综合办公室及药剂科定期会同相关职能部门,
根据处方点评的结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并向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报告。
2.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定期公布处方点评
结果,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临床用药质量管理和药事管理改进措施,并责成相关职能部门和临床科室落实质量改进措施,提高合
理用药水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3.处方点评结果纳入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
考核指标。由综合办公室按规定进行奖罚。
4.按照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开具不合格处方.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培训.批评.警告.限制处方权等措施,一
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格处方或不合理处方的医师,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因开具不合格处方或不合理处方对患者造成伤害的,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5.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或校对交待处方药品的,对其进行相关的和培训,限制其处方调剂权;经不改正的,取消其处方调剂权;因未按规定审核处方或校对交待处方药品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的,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第3篇不合理处方范畴
1.不规范处方(该写的没写/不按照要求写/写得不清楚,除14条以外(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4)早产儿.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体重或日.月龄的;(5)化学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5种药品的;(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