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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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府发〔2011〕16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各部委及江西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低息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贷款由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授权各办事处办理。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单位及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管理中心是公积金贷款的管理部门和债权主体,并承担公积金贷款的风险。
第六条公积金贷款业务由管理中心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办理,办事处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金融业务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职责。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贷款对象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并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二)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能正常缴存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四)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不得低于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建造住房的,工程进度须在二层以上;以期房作抵押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办事处签订了住房公积金住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五)有办事处认可的担保方式;
(六)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夫妻双方无公积金贷款余额、没有未解除的公积金贷款担保,且个人信誉良好,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无不良还款记录;
(八)夫妻双方在过去1年内均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九)符合管理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贷款申请时效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时效分别为:
(一)购买商品房的,以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准,1年以内有效;
(二)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房的,以补交差额款时间为准,2年以内有效;
(三)购买二手房的,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1年以内有效;
(四)建造住房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2年以内有效;
(五)翻建、大修住房的,以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1年以内有效;
(六)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以结清时间为准,3个月以内有效。
第四章贷款申请资料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提交的资料:
(一)基本资料:
借款人和配偶的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银行代发工资存折、个人信用报告(必要时提供住房情况证明);女方申请的,另需提供法定退休年龄证明;用房屋产权作抵押的,提供用于抵押的房屋产权证正本及房屋产权人(含共有人)的身份证和婚姻证明;用有价证券质押的,提供有价证券及担保人(出质人)夫妻双方(含共有人)的身份证和婚姻证明。
(二)专项资料: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开发商的银行存款账号及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的税务票据和契税完税票证;
2.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借款人与合法的拆迁单位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合同)、补交款票据、开发商或拆迁单位的银行存款账号;
3.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买卖双方同意贷款资金转入的银行存款账号,已办理过户手续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票证(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可提供房屋买卖协议、契税完税票证及办事处认可的所购房屋评估报告,先行报批贷款金额);
4.建造住房的,提供借款人与承建方的建房协议(含建房造价预算)、承建方或借款人的银行存款账号。其中在国有土地上建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提供当地建造住房全部合法报建批准文件和借款人夫妻一方的当地农村户口簿;
5.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翻建、大修的房屋产权证、建设规划部门的翻建批文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签发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借款人与施工方的翻建、大修房协议(含翻建、大修房造价预算)、施工方或借款人的银行存款账号;
6.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票证、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书、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款的证明及贷款余额凭证(或提前还清贷款的银行凭证)、还贷扣款账号(在非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商业性贷款,须提供提前还清贷款的银行凭证)。
第十条同住一处的父母、未婚子女需分别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必须出具同住一处证明。
第十一条管理中心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五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借款人的“可贷金额”,在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由办事处根据借款人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状况、购(建)房情况和国家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一)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二)借款人可贷金额的计算公式:
每户可贷款金额=借款人及配偶的缴存基数之和×50%×12×贷款期限(年)+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
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个人月缴存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比例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贷款比例;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限额及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余额(已全部还清的,不得超过最后一次还款额)。
本条规定的贷款金额包括同住一处的父母、未婚子女分别申请的贷款总金额。
第十三条申请公积金期房抵押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应付款
的(除首付款),可同时向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贷款(组合贷款),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办事处和委托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借款人贷款期限最长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止。
第十五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贷款担保
第十六条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担保,也可用国债、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进行质押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