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试点部门和地区纵向权责清单(国资委)
东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权责清单
市属企业 资产处置 及资产损 失处理核 准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暂行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8条)第三十三条。 2.《印发东莞市市属企 业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暂 行规定的通知》(东国 资[2011]9号)第五条、 第六条。
东莞 市人 民政 府国 有资 产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由国资 委履行 出资人 职责和 直接管 理的市 属企业
市属企业 主业定位 、改制重 组等重大 事项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国有资产法》 (2008 年)第三十一条。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暂行条例》(2005 年国务院令第378号)第 二十一条。 3.《关于印发<东莞市市 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 案制度>的通知》(东国 资[2010]27号)第三条 。
1.上一级监察 机关。投诉受 理部门名称: 东莞市机关效 能投诉中心; 投诉电话: 12345;通讯 地址:东莞市 鸿福路99号中 共东莞市纪律 检查委员会机 关效能投诉中 心,邮编: 523888; 2.本单位投诉 受理部门名 称:东莞市国 资委机关效能 投诉中心;投 诉电话: 22223061;通 讯地址:东莞 市莞城区万寿 路76号,东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权责清单
类别 序号 职权编码 细分 类别 职权名称 子项 子项名称 编码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实施 对象 下放/ 下放/ 委托 委托 权限 范围 本级具体职 责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监督部门和 方式 备注
其他
5
7649 0083 764900834 4310 市属资产 国有企业重大 310000030 其他 0000 产权转让 事项管理 00441900 3003 审核 4419 00
东莞 市人 民政 府国 有资 产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广东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
广东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
【最新版】
目录
1.广东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的概述
2.广东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的具体内容
3.广东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的实施与影响
正文
【广东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的概述】
广东是我国一个重要的经济大省,其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是对该地区各项管理事务进行规范和明确的重要文件。
这份清单旨在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意识,提高行政效率,保证各项政策的落地实施,为广东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广东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的具体内容】
广东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包含了众多领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审批:对于企业、个人需要办理的各种审批事项,清单明确了具体的审批部门、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提高了审批效率。
2.公共服务:对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清单明确了政府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保障了群众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3.城市管理:对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卫生、绿化等方面的管理,清单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提高了城市管理水平。
4.经济发展:对于招商引资、产业扶持、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工作,清单明确了政府应采取的措施和责任,推动了地区经济的发展。
5.安全生产:对于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清单明确了政府监管的责任,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广东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的实施与影响】
广东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的实施,使得各级政府对于自身的职责有了明确的认识,提高了政府工作效率,方便了群众办事。
同时,清单的实施也强化了政府的责任意识,对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1•【字号】粤府办[2009]83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8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一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所监管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财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和风险控制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省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及配套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及配套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18•【字号】粤国资财务〔2011〕135号•【施行日期】201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及配套工作规则的通知粤国资财务〔2011〕135号各省属企业: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出资人财务监督体系,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及配套的《广东省省属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规则》和《广东省省属企业捐赠赞助管理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属企业依照《广东省省属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规则》,制定和细化本企业大额资金管理细则,于9月30日前书面上报我委。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原则第三章财务人员管理第四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五章财务监督第六章审核、备案和报告第七章评价与罚则第八章附则附件1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出资人财务监督体系,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财务监管,是指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财务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管理。
广东省试点部门和地区纵向权责清单(林业部门)
广东省试点部门和地区纵向权责清单(林业部门) 一、行政许可(41项)备注:县(市、区)没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二、行政处罚(83项)四、行政征收(4项)五、行政给付(21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层级权责划分实施依据备注1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省、市、县省级: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管理、监督、协调、指导工作。
市级: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管理、监督、指导,负责组织所属单位项目验收工作。
县级: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管理、监督、指导,负责组织所属单位项目验收工作。
《关于印发<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林计发〔2009〕192号)2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省、市、县省级:负责基金具体管理工作,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体计划和明细计划,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报批。
对项目和专项资金进行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等。
市级:组织项目申报、编制项目计划;严格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认真组织验收和绩效自评等。
县级:组织项目申报、编制项目计划;严格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认真组织验收和绩效自评等。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第十三条。
3林业防灾减灾补贴(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贴、森林防火补贴、林业生产救灾补贴)省、市、县省级: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具体组织实施本级项目,项目完成后申请本级财政支付。
市级:负责规范管理,具体组织实施本级项目,项目完成后申请本级财政支付。
县级:负责规范管理,具体组织实施本级项目,项目完成后申请本级财政支付。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第二十条。
4育林基金补助资金省、市、县省级:负责提出省级育林基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第一批)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第一批)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府[2014]7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26
【实施日期】2014.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第一批)的决定
(粤府〔2014〕7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重大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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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和区两级行政管理部门纵向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和区两级行政管理部门纵向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25•【字号】揭府办〔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和区两级行政管理部门纵向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揭府办〔2016〕33号有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揭阳市和区两级行政管理部门纵向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25日揭阳市和区两级行政管理部门纵向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方案根据《中共揭阳市委办公室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继续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揭委办〔2015〕22号)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揭改组纪〔2016〕1号)要求,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合理确定市、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和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管理职责边界,编制部门纵向权责清单,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根据市和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公布的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合理确定市、区政府(管委会)和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管理职责边界,形成部门纵向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建立行政管理部门纵向权责清单制度,进一步明确市和区两级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权限,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监督有力、依法保障的市、区两级行政运行体制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重心下移原则。
根据城市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将城市建设管理权限最大限度向区一级转移,强化区级政府(管委会)在城市建设管理中的主体地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规范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9号)等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我委制定了《广东省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0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定混改方案第三章决策实施混改第四章运营机制改革第五章组织保障机制第六章附则广东省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规范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9号),以及《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国资产权〔2019〕653号)等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国资委)于2004年6月26日正式挂牌成立。
作为广东省人民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广东省国资委坚持政资分离、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全省国资情况2004年末,广东省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额约14174亿元(包括省国资委在南方电网、中广核、中国电信、华强集团4户持股企业中的资产)。
其中,资产总额超过千亿元的有省直属(5945亿元,占全省的43%)和广州(3277亿元,占全省的23%)、深圳(1888亿元,占全省的13%),三者资产总额占全省的79%;超过百亿元的有佛山市、惠州市、江门市、珠海市、肇庆市、汕头市、湛江市、中山市。
这10个市加上省直属、广州、深圳,资产总额占了全省的96.6 %。
2004年末,全省8547户国有企业(不含4户持股企业)资产总额11891亿元,所有者权益3561亿元,营业收入5288亿元,利润总额312亿元。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情况根据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20户(未包含新组建的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持股企业4户,覆盖了钢铁、电力、物流、贸易、交通运输、建筑工程、对外经贸合作、旅游酒店等多个行业。
2004年末,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资产总额为5691亿元。
2004年末,20户省属企业资产总额3408亿元,实现销售收入1521亿元,年所有者权益1121亿元。
2004年末,省国资委4户持股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的资产总额为2283亿元,所有者权益878亿元,销售收入1273亿元。
地址:广州市天河路45号之六邮编:510075传真:38306202 值班电话:38306200 38306201省国有企业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物资集团公司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新外贸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丝绸(集团)公司广东省粤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中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粤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东省盐业总公司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白天鹅宾馆省持股企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代管企业广东省二轻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粤科风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设立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1•【字号】粤府办[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8〕3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资委反映。
省国资委要根据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后相关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会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报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六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省国资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粤发〔2005〕15号)精神,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广东省的实际,现就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企业所办中小学校(一)省属国有企业(指集团公司或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统称企业)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一次性全部分离,按属地原则移交学校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政府管理,具体移交级次,由有关企业与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政府商定。
(二)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的中小学,以经审计核实的2007年企业财务决算数为依据,按照“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成建制移交。
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仍由原企业承担,已设定抵押的校产由原企业负责办理解押手续。
(三)在职人员移交以2007年12月31日的在册在职人数为依据,对其中具有相应职(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经所在地政府审定后纳入移交范围;教辅及工勤人员按所在地同类学校的编制比例划转。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第二批)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第二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13•【字号】粤府〔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第二批)的决定粤府〔2015〕2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重大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4〕1号)的要求,省政府组织开展了省级转变政府职能、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
2014年,省政府已公布了第一批省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的权责清单。
目前,省教育厅、民族宗教委、地税局、侨办等40个省直部门的《广东省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第二批)》也已编制完成,现予公布(详见附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第二批)》共包括各类权责事项5181项,其中省教育厅375项,科技厅45项,民族宗教委97项,公安厅362项,安全厅34项,监察厅37项,民政厅139项,司法厅160项,财政厅278项,水利厅199项,农业厅201项,林业厅286项,卫生计生委158项,审计厅40项,地税局84项,工商局550项,质监局641项,体育局31项,安全监管局346项,食品药品监管局97项,统计局27项,海洋渔业局277项,知识产权局77项,旅游局57项,侨办20项,法制办40项,金融办31项,粮食局54项,监狱局20项,戒毒局55项,外专局14项,中医药局69项,人防办66项,海防打私办18项,保密局61项,信访局11项,密码局9项,档案局86项,地方志办12项,盐务局17项。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15•【字号】粤府〔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2016〕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快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
全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以建立出资人管理事项清单制度为切入点,调整优化国资监管职能,制定权责清单事项服务指南,分类明确监管清单、报备清单和奖惩清单,未列入监管清单的事项,由企业自主决策。
要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维护资本安全,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
二、开展政府直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试点。
根据责权利统一、管放统一、奖惩统一的原则,科学界定国有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边界。
在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探索有效的运营模式。
全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对管理运行规范、内控机制健全、生产经营稳健且3年内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的国有企业,逐步授予其董事会投资决策、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等权限。
三、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按照依法依规、分类推进、规范程序、市场运作的原则,稳步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其中具备条件的国有资本进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3.06•【字号】粤府办[1995]31号•【施行日期】1995.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5]3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和《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保留省财政厅。
一、职能转变职能转变的重点:一是加强宏观调控和税政职能,协调制订地方税收分配政策,强化财政在组织收入和平衡预算方面的作用。
二是理顺分配关系,加强省级调控能力,执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范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
三是拓宽理财领域,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是强化财政监督,对社会经济活动和企业经营活动实行法制化管理,做到依法理财和依法治税。
二、主要职责财政厅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财政监督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拟订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计划和年度预算草案,执行省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组织和监督预算的执行,编制年度决算。
(三)参与宏观经济的决策和管理,参与基建投资、劳动工资、物价、商业、经贸、外汇、科技、教育、住房、社会保险等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财务制度;参与对国民经济的运行和国民收入的分配进行调控。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粤府办〔2021〕57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1〕5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31日广东省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27号)精神,为深入推进我省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科学合理划分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形成权责清晰、财力协调、高效协同的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制度,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的需要,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和美丽广东提供资源及生态支撑。
广东省试点部门和地区纵向权责清单(交通运输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十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部令第8号第四次修正)第 十九条、第六十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35号)第五十八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
5
行政 超限运输车辆 许可 行驶公路审批
省、 市、 县
省级:负责超限运输车辆跨省、市公路行驶公路审批。 市级:负责超限运输车辆在相邻两市间以及设区的市范 围内跨区、县行驶公路审批。 县级:负责超限运输车辆在县辖区内行驶公路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正)第五十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3.《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改)第十九条。 4.《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2012年 粤府令第172号)第5项。
287
序 审批 通用事项
号 类别
名称
实施 层级
权责划分
实施依据
备注
省级:负责在省管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非公路标
8
行政 许可
在公路用地范 围以内设置非 公路标志审批
省、 市、 县
志审批。 市级:负责省管非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非公路标 志审核。 县级:负责省管非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非公路标
11
行政 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 公路工程施工 许可
省、 市、 县
省级:负责国家重点公路、省管公路建设项目公路工程 施工许可。 市级:负责市管公路建设项目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县级:负责县管公路建设项目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东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权责清单
东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权责清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是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环节。
东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东莞市国资委”)作为负责监管东莞市国有资产的重要机构,拥有明确的权责范围,以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合理运用。
一、规划与发展职责1、制定东莞市国有资产的总体发展战略和规划,明确国有资产在不同领域的布局和发展方向。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结合国有资产的现状和潜力,研究提出具有前瞻性和可行性的发展策略。
2、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优化国有资本的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
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引导国有企业整合资源、优化结构,增强市场竞争力。
3、指导国有企业制定自身的发展规划,审核并监督其实施情况。
确保国有企业的发展规划与全市国有资产的总体战略相契合,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产权管理职责1、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清晰界定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规范产权登记和划转流程,依法处置国有资产,及时解决产权纠纷,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2、审核国有企业的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等重大产权变动事项。
严格把关国有企业的产权变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本的安全和稳定。
3、监督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确保资产评估的公正、合理和合规。
规范评估机构的选择和评估过程,审核评估结果,为国有资产的交易和处置提供可靠依据。
三、财务监督职责1、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制度,规范国有企业的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
监督国有企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提高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审核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决算,监督其预算执行情况。
通过预算管理,控制国有企业的成本费用,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分析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为国有企业提供财务指导和支持,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四、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职责1、建立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制定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试点部门和地区纵向权责清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试点部门和地区纵向权责清单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09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重大部署,根据《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5]1号)要求,省政府选择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商务、国资等9个部门,以及汕头市及濠江区、惠州市及惠东县、韶关市及南雄市、揭阳市及普宁市、茂名市及化州市为试点,开展编制纵向权责清单工作。
【总页数】2页(P8-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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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所监管企业参与非控股 省、 省级:省属企业 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 市、 市级:市属企业 (包括认购新股、参与 县 县级:县属企业 增发等)审核
1.《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粤国资规划〔2010〕18号)第四条、第九条。 2.《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第九条。
1.《关于明确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境)审批程序的通知》(粤国资人事〔2004〕66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粤组通〔2006〕10号)。
22
所监管企业民生支出和 省、 省级:省属企业 关闭退出企业经费、退 市、 市级:市属企业 休教师待遇审核 县 县级:县属企业
3
省、 省级:省属企业 所监管企业限额以上投 市、 市级:市属企业 资项目审核 县 县级:县属企业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二条。 2.《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粤国资规划〔2010〕18号)第十一条。
4
省、 省级:省属企业 所监管企业本部年度工 市、 市级:市属企业 资总额计划审核 县 县级:县属企业
7
省、 省级:省属企业 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 市、 市级:市属企业 审核、备案 县 县级:县属企业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第十三 条、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2.《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 3.《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第七条。 4.《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粤发〔2014〕15号)第六大点。 5.《关于下放我省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审批权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资函〔2014〕1018号)第一条。
727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 层级
权责划分
实施依据
备注
15
省、 省级:省属企业 所监管企业及所属二级 市、 市级:市属企业 企业改制审核 县 县级:县属企业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五条。 2.《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 3.《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 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资改革〔2006〕 229号)。 5.《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
1.《关于完善广东省省属企业中长期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粤国资考评〔2013〕63号)。 2.《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 3.《关于印发<中央科研设计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86号)。 4.《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0〕148号。
8
省、 省级:省属企业 非同一集团内的企业国 市、 市级:市属企业 有产权无偿划转审核 县 县级:县属企业 涉及本级政府国资监管 省、 省级:省属企业 机构委托管理和上市公 市、 市级:市属企业 司的国有产权置换审核 县 县级:县属企业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落实十件民生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21号)。 2.《关于省属关闭矿产煤矿有关费用问题的批复》(粤煤关破〔2008〕1号)。 3.《关于印发省属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资改革〔2007〕174号)。 4. 《关于妥善解决我省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粤国资企务〔2011〕172号)。
17
所监管企业利润分配和 省、 省级:省属企业 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方案 市、 市级:市属企业 审核 县 县级:县属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2.《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3.《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3〕284号)第六 条、第十条。
2
省、 省级:省属企业 所监管企业主业及发展 市、 市级:市属企业 战略规划审核 县 县级:县属企业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资综合〔2006〕228号)第五 条。
23
省、 省级:省属企业 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项 市、 市级:市属企业 目后评价备案 县 县级:县属企业
《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粤国资规划〔2010〕18号)第六条。
24
省、 省级:省属企业 所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 市、 市级:市属企业 划备案 县 县级:县属企业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二条。 2.《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粤国资规划〔2010〕18号)第十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第三十一条。 3.《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资综合〔2006〕228号)第四 条。 4.《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及配套工作规则的通知》(粤国资财务〔2011〕 135号)第二十二条。
728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 层级
权Hale Waihona Puke 划分实施依据备注20
省、 省级:省属企业 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任 市、 市级:市属企业 免和外部董事选派审批 县 县级:县属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第二十二条。
21
省、 省级:省属企业 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出 市、 市级:市属企业 国(境)审核 县 县级:县属企业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六条。 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0〕72号)第六条、第十条 。
5
省级:省属、市属、 县属企业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 省、 市级:市属、县属企 激励计划和中长激励计 市、 业(初审) 划审核 县 县级:县属企业(初 审)
729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 层级
权责划分
实施依据
备注
25
省、 省级:省属企业 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薪 市、 市级:市属企业 酬发放方案审批 县 县级:县属企业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第二十七条。 3.《关于深化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粤府〔2015〕29号)第十条。
9
《关于规范省属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资函〔2012〕708号)。
10
经省政府批准的经济行 省、 省级:省属企业 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事 市、 市级:市属企业 项审核 县 县级:县属企业
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第四条。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91号)第八条。 3.《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第四条。 4.《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粤国资产权〔2005〕265号)第十一条。
28
所监管企业同一集团内 省、 省级:省属企业 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 市、 市级:市属企业 转备案 县 县级:县属企业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十五条。
29
所监管企业除涉及国资 省、 省级:省属企业 监管机构委托管理和上 市、 市级:市属企业 市公司外的资产置换备 县 县级:县属企业 案
726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 层级
权责划分
实施依据
备注
11
省级:省属、市属、 县属企业 股份公司设立、变动涉 省、 市级:市属、县属企 1.《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第五条。 及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市、 业(初审) 2.《关于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 审核 县 县级:县属企业(初 审)
13
省级:省属、市属、 县属企业 省、 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 市级:市属、县属企 市、 《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 产重组审核 业(初审) 县 县级:县属企业(初 审)
14
省级:省属、市属、 县属企业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 省、 市级:市属、县属企 可交换或可转换公司债 市、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业(初审) 券审核 县 县级:县属企业(初 审)
省、 省级:省属企业 所监管企业企业年金和 市、 市级:市属企业 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备案 县 县级:县属企业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六条。 2.《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 3.《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第六条。 4.《广东省省属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意见》(粤国资考核〔2007〕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