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的基本法律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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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主要内容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货物贸易领域其他协议的原则与法律基础。

它由四部分组成:(1)《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各项条款,不包括《临时使用议定书》;

(2)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的关税减让议定书,各缔约方的加入议定书,根据《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所给予的且仍然有效的豁免,以及缔约方全体作出的其他决定;(3)1994年关贸总协定作出的谅解;(4)《1994年关贸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农业协议》的主要内容

《农业协议》包括适用的产品范围,农产品贸易规则,给予发展中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以及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建立农业委员会等内容。有关农产品贸易的规则,主要约束农产品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及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等方面。市场准入方面:取消非关税措施,将其关税化,再削减(发达国家95年起的6年内削减36%,发展中国家10年削减24%),并制定了保证一定程度进口量的“最低市场准入机会”规则。国内支持方面:“绿箱”措施,指由政府提供的、其费用不转嫁给消费者,且对生产者不具有价格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务计划,可免于削减义务;“黄箱”措施,指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须削减(发达国家6年内削减综合支持量20%,发展中国家10年内削减13%),协议规定了微量允许,即综合量不超过该产品生产总值或农业生产总值的5%(发展中国家为10%),不须削减;“蓝箱”措施,指按面积与产量给予的补贴,成员方无须削减。出口补贴方面,不仅要削减用于补贴的资金金额(发达国家6年内削减36%,发展中国家10年内削减24%),而且还要削减接受出口补贴的产品数量(发达国家6年内削减21%,发展中国家10年内削减21%)。卫生与植物卫生方面,应遵循世贸组织有关规定。

《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协议》主要包括适用产品范围,分阶段取消配额限制,过渡性保障措施,非法转口处理,设立纺织品监督机构等。协议适用于毛条和纱、机织物、纺织制品、服装等四个组。它规定了在1995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 日的10年内,逐步取消纺织品与服装贸易限制,最终实现纺织品与服装贸易自由化。具体进程如下:第一阶段(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以1990年为基数,不少于1990年总进口量16%的产品配额限制被取消;第二阶段(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不少于1990年进口总量17%的产品配额限制将被取消;第三阶段(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不少于1990年进口总量18%的产品配额限制将被取消;第四阶段(2005年1月1日),取消余下的所有产品的配额限制,使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完全融入GATT。协议还规定若进口方证明某项纺织品进口数量剧增,对国内有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实际威胁,可采取过渡性保障措施,这种措施可协商同意后采取,也可单方面采取,但均须接受纺织品监督机构的审议。协议规定了对非法转口的处理:拒绝清关和扣减配额。世贸组织专门设立纺织品监督机构监督协议的实施。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主要内容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应遵守的规则;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通报、评议、咨询和审议制度。协议承认各成员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有权采用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为防止太多差异,协议鼓励各成员使用适当的国际标准,但并不要求他们为此而改变其保护水平。协议为中央政府机构制定了一项《拟定、采纳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守则》,同时也规定了地方政府及非政府组织应该据以制定的实施有关技术的规章。协议规定,用于判定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程序必须公正公平,特别是在国产货物和相应的进口货物之间尤其应该如此。协议鼓励各成员之间相互承认各自的技术规章、标准以及合格鉴定结果。并规定了更详细的透明度要求,要求所有WTO成员方政府建立国家级咨询点,提供有关信息。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的主要内容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涉及食品以及动植物的卫生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应遵循的规则,发展中成员所享受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的职能,争端解决等。协议承认政府有权采取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但所有的措施必须以科学为基础,仅在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限度内实施。协议鼓励各成员将他们的措施建立在现存相应的国际标准、指导方针和建议的基础上。但是,如果有科学的理由或者适当风险评估符合要求的,各成员可以保持或引入导致更高标准的措施。协议加强了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透明度要求,各成员应及时公布和通报其限制贸易的有关动植物检疫的规章与要求,应设立咨询点提供有关信息。协议要求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提供各种形式的技术援助,在制定和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时也应考虑这些成员方的特殊要求。协议建立了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委员会,负责协议的执行情况,审议潜在贸易影响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并保持同有关国际组织的密切联系与合作。成员间有关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问题的争端,应通过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

《海关估价协议》的主要内容

《海关估价协议》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海关估价的方法,对海关估价决定的复议,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争端解决,以及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的职能等。协议适用于商业意义上正常进口的货物。协议规定了一套估价规则,必须按照交易价格、相同商品价格、类似商品价格、推定交易价格或计算交易价格的顺序进行。此外,还要求海关估价的有关立法中应含有进口商的起诉权利、海关当局应对机密资料加以保密,有关海关估价方面的国内法规、行政规定和司法决定应按透明度原则予以公布。协议规定发展中国家享有特殊和差别待遇:(1)推迟5年实施协议;(2)推迟8年采用计算价格方法;(3)对最低限价的保留;(4)对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适用顺序的保留;(5)对经进一步加工货物适用倒扣价格方法的保留;(6)要求提供技术援助。争端解决适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协议成立了一个海关估价委员会负责监督协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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