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合同大全 (9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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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
所谓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又称为合同消灭,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归于消灭。
合同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它不能永久存续。因而,合同关系为一动态关系,是存在于时间过程上的一种程序,有着从发生到消灭的必然历程。
(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和相关概念的区别
1.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和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不同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可以作多种解释。其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失去效力,而合同解除只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情况,或者说,合同解除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原因。其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可以指持续性合同履行效力向将来消灭的情况,而合同解除一般是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其三,合同可以自然终止,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期届至,不需要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合同履行效力自然消灭,而合同解除需要一方向对方为合同的解除的意思表示或双方就合同解除达成合意。
2.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和合同履行的终止
如果把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看作是合同履行的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则合同就不再继续履行了。如果把终止理解为面向将来消灭合同的效力的话,那么把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认为是合同履行的终止并无不可。这种观点只强调“合同停止履行”,对合同停止履行后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明晰地表现出来。
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和债的消灭
把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看作是债的消灭。这种观点,很难令人苟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不再有效。但是,这并不等于债的法律关系不存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了,债并未消灭。换言之,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由合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必然消灭。负有合同责任的一方,仍有可能承担给付(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的义务。无过错的一方,仍有可能承担返还财产的义
务。因此,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并不等于债的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与债的终止是两个有原则区别的法律概念。
4.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和合同的无效与撤销
合同无效能否成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在理论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在立法上,已经把合同无效作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这里所说的终止,应当理解为履行的停止。因为无效合同是违法或缺少法律实质要件的合同,当事人已经履行的,应当停止履行;没有履行的,不得继续履行。无效合同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因无效的合意依法形成的,不属合意之债而属法定之债。合同虽然必须停止履行,但因订立无效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并没有消失。对订立无效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即有缔约责任的一方,仍负有赔偿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只能解为履行的终止了。不过,这样使用终止的概念,容易增加认识上的混乱。
(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即导致合同关系消灭的事由或者因素。合同虽然是有期限的,但并不是可以任意终止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两类:一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例如免除、合意解除等;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只有当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原因出现时,当事人方可终止合同。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出现的,合同不得终止。
从上述规定看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有:
(1)清偿。清偿,是指债务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实现了债权的目的。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实现,为合同的本来目的。债务已经履行,债权即因到达目的而消灭。因此,清偿必然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它是现实生活中最常见、最重要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原因。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按照约定交付了出卖物,买受人按照约定支付价款,这两者合在一起就意味着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终止。清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含义:
一是合同约定的债权得到清偿。履行部分债务,或者只有当事人部分债权得到清偿的,不能因清偿而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例如,甲借乙6000元,只还了5000元,乙的债权并没有清偿完毕。
二是当事人双方各自的债权都得到清偿。在双务合同(合同一般是双务合同)中,每方当事人的债权得到清偿,才能终止合同。如果仅有一方的债权实现了,而另一方的债权没有实现或者部分得到清偿,则合同关系不得终止。当然,在单务合同中,如
赠与合同,则不存在双方履行债务的问题。
有关债务履行或者债权清偿问题,已在合同履行中详细说明,这里不再重复。
(2)合同解除。合同解除之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这是现实生活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3)债务抵销。当事人之间互负的债务相互抵销,也是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一个重要原因。
(4)提存。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后,视为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对债权人不再承担债务。因此,提存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也终止。
(5)债务免除,即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债务人的债务因债权人免除而消灭,从而也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6)混同,即债权债务同归一人。此时,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也消灭。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例如,如前所述,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解除条件或者附终止期限,当该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满时,合同自动失效,此时,合同也随之终止。例如,甲与乙约定,乙使用甲的专利技术5年,5年期满后,该技术使用合同即告失效或者终止。再如,双方当事人都已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又没有继承人的,其合同也终止。
(四)抵销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为抵销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抵销债权或反对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叫做被动债权或主债权。
1.抵销的分类
抵销依其产生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两种。
法定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同种类的债务,且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时,为使相互间所负相当额之债务同归消灭的一方的意思表示。法定抵销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性质上为形成权,有抵销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抵销当事人之间相互所负债务,可依订立的抵销契约而消灭。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合意抵销因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限制,当事人只须就抵销达成合意,即可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