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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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务院、省政府以及省水利厅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省水利工程建设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文,是局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方面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各处室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认真遵守本办法,各处室负责人要加强对本处室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五条局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局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各处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六条局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三)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任免人员。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七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处室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编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明份号,一般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密级和保密期限由公文承办处室在拟稿时标明。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公文紧急程度由公文承办处室在拟稿时标明。

(四)发文机关标志。分为两种,一种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另一种直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时,一般应使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应同时标注各联合发文机关的签发人。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联合行文机关较多时,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可简化为主办机关名称加“等部门”字样。转发文件时,如原标题过长,可根据文件内容重新确定标题。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有多个附件的,应在各附件首页的左上角编注附件序号。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日期或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三)印章。公文除纪要可以不加盖印章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行文,发文机关署名只有主办机关时,可以只加盖主办机关印章。联合下行文时,所有联署行文机关均须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请示件应当在附注处标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应当加圆括号标注。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首页应标注“附件”字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件时,应注明顺序号。附件一般与主件合订发送,如需单独装订,应在附件首页标明主件的发文字号,与主件同时发送。

被转发的公文,不属于附件。被转发公文的发文机关标志、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不再标注。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第八条公文的具体格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GB/T 9704-2012)。电报的具体格式按照《江苏省党政机关电报格式规范》(苏机发﹝2020﹞1号)执行。

第九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符号、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三条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第十四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五条向同级和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抄送省水利厅。

第十六条局机关各处室,除办公室外不得以处室名义对外正式行文。各处室的非正式行文,以处室便函形式下发,盖处室章。

第十七条以省水利厅名义发文编号为:苏水建、苏水办建。

以局党组名义发文编号为:苏水建党。

以局名义发文编号为:苏水建办、苏水建政、苏水建项、苏水建工、苏水建财;苏水建安监、苏水建工监。

以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编号为:苏水建办发。

以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机关工会名义发文编号分别为:苏水建机党、苏水建机纪、苏水建机工。

以局名义发函编号为:苏水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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