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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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规〔2020〕6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规〔2020〕6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厅党组扩大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原《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苏水规〔20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江苏省水利厅2020年12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附件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切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行业指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负责、监理单位监控、施工和设计单位保证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包括项目法人、代建、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下同〕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规定,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项目负责人〔勘(察)测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及部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为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等其他组织形式的,代建单位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组建核查、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位集中组建专职、统一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单位组建第六条建设单位的组建应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

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的组建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任命法定代表人。

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水利厅直接负责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厅直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具备条件的由厅直单位直接负责组建,不具备条件的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

第八条已有运行管理单位的建设项目,且运行管理单位具备或基本具备建设单位组建条件的,可直接由运行管理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以其为基础组建。

第九条建设单位组建后,负责组建的单位应当以正式文件告知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省重点工程报省水利厅备案。

组建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名称、办公地址;(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同)、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主要工作经历等;(三)内部设置、职责及管理人员情况;(四)其他有关资料。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5〕10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5〕10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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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水规〔2015〕10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意见》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结束——。

工程建设指挥部公文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指挥部公文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指挥部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并结合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公文由办公室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

第二章行文规则第三条行文要注重实效,少而精。

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简短。

第四条向上级机关行文,报送的公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相关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

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级的上级机关。

报表、总结材料、情况说明、特殊书信等各类文件须经处主要领导人审定后,方可报送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人。

第五条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一文一事,不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事项涉及其他处室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

第三章公文处理程序第六条公文办理分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

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登记、缮印、校对、用印、分发、传递、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七条收文办理(一)签收。

收文一律由办公室文秘收发人员签收,按程序办理。

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领导同志不受理未经文秘收发人员签收的公文,有关领导和科室人员通过会议等渠道接收的公文,返回单位后,应及时送交办公室文秘收发人员签收。

(二)登记。

签收的公文,由文秘收发人员逐件拆封核查,分类登记。

登记时,要注意区分急件与平件,注意区分办件、阅件、简报,避免该办的文件漏办。

(三)分发。

对不需办理的阅件和简报。

按其内容分别送有关领导和业务部门阅知。

(四)拟办。

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办公室负责人按领导人分工或科室职权范围提出拟办或批办意见。

拟办意见应力求准确、可行。

对紧急公文,由办公室复印后,直接批给有关科室办理,并提出办理时限,原件呈处领导阅示。

水利部公文处理实施办法

水利部公文处理实施办法
其他部直属单位不得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文。涉及属地管理事项,确 需行文的,按照地方政府办公厅(室)的有关规定办理。
发文办理
第二十五条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 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六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 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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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办理
第三十二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的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三条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 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四条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 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 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基〔2008〕67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基〔2008〕67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基〔2008〕67号)各市水利(务)局,厅属各单位: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有效开展,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参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稽察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省编委批准,水利厅设立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三条对本省范围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资金等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县(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

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应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稽察工作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七条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关系;(二)受理水利工程建设中违规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三)考察、推荐稽察特派员,选聘稽察专家,负责稽察特派员和稽察专家的日常管理和相关培训;(四)收集、汇总和发布稽察信息,起草稽察意见通知,督促稽察意见的落实;(五)承担江苏省水利厅交办的其它任务。

江苏省水利厅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1]1

江苏省水利厅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1]1

江苏省水利厅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1]1江苏省水利厅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抓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以下简称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其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改建、扩建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水利部、省档案局等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项目档案是指经过鉴定、整理、归档后的项目文件。

是水利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有关单位必须将其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部门,配备专人负责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文件,整理项目文件。

第四条在项目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中应设立专门条款,明确规定有关单位提交相应项目文件的套数、费用、时间,以及相应所承担的提交文件的管理、归档责任。

(一)设计合同。

应明确提交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档案的套数。

凡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图的,应在设计合同中明确留作竣工图用的施工图套数(包括必须套数和主管机关要求套数),以及因修改设计需增加新图的责任;凡由设计单位编制竣工图的,可单位独签订竣工图编制合同。

(二)施工合同。

应明确施工单位提交建设管理单位项目竣工档案的内容、套数、时间、质量要求和违约责任。

(三)监理合同。

应明确监理单位对竣工论据审核和向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监理档案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项目档案的移交应与项目的立项、建设和竣工验收同步进行。

完整、准确、系统的项目档案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条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的要耱,完成各自职责范围或全同规定的竣工文件的编制和项目文件整理、归档工作。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大、中、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同时也适用于各单位办公楼、宿舍楼等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工程局电子公文收发管理办法

工程局电子公文收发管理办法

工程局电子公文收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第三工程局(以下简称工程局)电子公文的收发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公文是工程局在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过程中,为缩短公文运转周期,提高各项工作效率而形成的具有行政效力和规范格式,并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的各种公务文书。

第三条电子公文是工程局依法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各项规章制度,开展生产经营工作,请示报告工作等各项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电子公文收发管理指电子公文的发送、接收、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电子公文收发管理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精神,按照从速、高效的原则,严格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六条在工程局范围内,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办法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公文处理办法》配套执行。

第二章电子公文种类第八条工程局电子公文种类主要包括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会议纪要等公务文书。

第三章注册用户号管理第九条所有电子公文的分发与传递只有经局信息中心注册确认的用户才可以接收,进入系统的用户名称必须是个人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第十条工程局在职副主任级以上领导及机关总部管理人员每人配一个用户号,局属二级生产单位、局直管项目部的综合、财务、经营及人力资源部门各分配一个用户号,二级项目部的综合、财务、经营部门均分配一个用户号,计划外项目部分配一个用户号,局基地各单位根据工作性质需要,每个单位分配2至3个用户号。

第十一条为保证电子公文传输的准确性与安全性,注册用户号是登陆公文传递系统的唯一标识,登陆密码则是验证登陆是否具备合法性的唯一手段。

注册用户号由工程局统一分配,每个注册用户号都对应着使用人员的“真实姓名”。

第十二条各注册用户作为工程局电子文件传递系统的使用成员,承担着本单位电子公文的发送、接收与保管义务。

同时每个单位须明确一名专职人员和一个注册用户号,作为电子公文收发的唯一合法用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苏水规〔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15〕2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5年3月9日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及部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为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等其他组织形式的,代建单位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组建核查、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位集中组建专职、统一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单位组建第六条建设单位的组建应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

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的组建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任命法定代表人。

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水利厅直接负责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厅直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具备条件的由厅直单位直接负责组建,不具备条件的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4.07.05•【字号】苏水政[2004]19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水政[2004]19号2004年7月5日)省水利工程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做好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工作,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厅行政许可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水行政管理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省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设定和规定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能、便民的原则,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省水利厅设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全厅行政许可申请的统一受理和行政许可决定的统一送达工作。

第五条省水利厅统一实施行政许可,厅机关各处室不得以处室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省水利厅不授权厅属单位实施行政许可。

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省水利厅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第六条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省水利厅不以任何变通方式继续进行实施。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移交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实施自律管理的,省水利厅积极创造条件,及时做好移交工作。

第七条省水利厅依法将下列内容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场所公示:(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及其法律依据;(二)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三)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文件和数量;(四)申请书格式文本;(五)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期限;(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10.28•【字号】苏水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各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维护法治统一、优化营商环境、打造法治政府等有关工作部署,根据《长江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调整要求,省水利厅组织对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如下:一、对2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二、对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水利厅2022年10月28日附件1江苏省水利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江苏省机电排灌收费标准核订办法(苏水灌〔1987〕2号)2.江苏省企业水平衡测试验收标准(苏水资〔2003〕1号)3 .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苏水政〔2004〕18号)4.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苏水政〔2004〕19号)5.关于组织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5〕444号、苏水资〔2005〕28号)6.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的通知(苏水资〔2006〕9号)7.关于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的通知(苏水资〔2006〕54号)8.关于印发省级节水型社会载体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苏水资〔2007〕26号)9.关于印发八大行业节水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水资〔2007〕29号)10.关于贯彻实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苏水资〔2007〕30号)11.关于加强自来水用水大户计划用水管理的通知(苏水资〔2008〕19号)12.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苏水农〔2008〕25号)13.加强水利建设工程外观质量的若干意见(苏水基〔2009〕79号)14.江苏省望虞河管理规定(苏水规〔2011〕5号)15.江苏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办法(苏水规〔2012〕3号)16.江苏省水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苏水规〔2012〕5号)17.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水规〔2012〕7号)18.江苏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苏水规〔2013〕6号)19.江苏省水利厅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定(苏水规〔2013〕7号)20.江苏省水利厅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水规〔2014〕3号)21.《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苏水规〔2015〕4号)22.《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苏水规〔2017〕5号)23.《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苏水规〔2019〕1号)附件2江苏省水利厅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对《江苏省江砂开采现场监督管理办法》(苏水政〔2004〕44号)作出修改(一)将第七条修改为“沿江设区的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并在采前、采后开展可采区水下河床监测,并将监测资料连同绘制的1:2000的水下地形图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09〕14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1 —江苏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水利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加强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

(五)增加水利工程移民工作职责,将省民政厅三峡工程移民管理职责划入省水利厅。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2 —规,拟订全省水利工作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组织起草地方性水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编制流域(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全省防洪、水域岸线利用、河口控制、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专业(项)规划。

组织对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防洪论证评价工作。

(三)负责防治水旱灾害,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省防汛防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指导雨洪资源利用的工程建设与管理。

指导水利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四)统一管理和保护全省水资源。

指导水利行业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工作,组织拟订全省水量分配和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江苏省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江苏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现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电脑和传真机传送的文件,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和交流经验等的重要工具。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加强公文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

第四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公文由文书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逐步采用现代化手段处理公文,加快运转,提高整体效益。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工作,要贯彻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

第六条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二章公文主要种类第七条我省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指令发布重要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发布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决定、决议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五、通知发布规章和行政措施,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1.06•【字号】苏水规〔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5〕1号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全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5年1月6日附件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初步设计文件及其批复,对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中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内容进行审查的行为。

第二章审查第四条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施工图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工程及跨市的流域性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省水利工程建设局承担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施工图审查及全省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江苏省水利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江苏省水利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江苏省水利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抓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以下简称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其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改建、扩建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水利部、省档案局等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项目档案是指经过鉴定、整理、归档后的项目文件。

是水利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有关单位必须将其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部门,配备专人负责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文件,整理项目文件。

第四条在项目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中应设立专门条款,明确规定有关单位提交相应项目文件的套数、费用、时间,以及相应所承担的提交文件的管理、归档责任。

(一)设计合同。

应明确提交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档案的套数。

凡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图的,应在设计合同中明确留作竣工图用的施工套数(包括必须套数和主管机关要求套数),以及因修改设计需要增加新图的责任;凡由设计单位编制竣工图的,可单独签订竣工图编制合同。

(二)施工合同。

应明确施工单位提交建设管理单位项目竣工档案的内容、套数、时间、质量要求和违约责任。

(三)监理合同。

应明确监理单位对竣工文件审核和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档案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项目档案的移交应交应与项目的立项、建设和竣工验收同步进行。

完整、准确、系统的项目档案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条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完成各自职责范围或合同规定的竣工文件的编制和项目文件整理、归档工作。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大、中、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同时也适用于各单位办公楼、宿舍楼等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9.07.30•【字号】苏水规[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09〕2号)各市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根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赵立梅电话:************邮箱:*********************.cn附件:《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二○○九年七月三十日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防洪条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河流入海口、蓄滞洪区的管理范围(以下简称河道)内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堤防(含海堤)、河道(含航道)、拦河闸坝(含航运枢纽工程)、引(调、提)水工程、水电站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上建设的水工程,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省、市(设区的市,下同)、县(含区、县级市,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11.10•【字号】苏水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细则》已经省水利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22年11月10日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强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咨询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以下简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其它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是指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按照“谁组建项目法人,谁负责监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指导和督查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6年9月9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是抗御自然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并可根据工程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

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维护工程完好,制止破坏工程的行为;制定和执行水情调度方案,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为工农业生产、交通航运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加强经营管理,实行有偿供水,开展多种生产经营;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五条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工程保护第六条为了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五至十米,或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

挡潮涵闸下游河道的管理范围可以延伸到入海水域,其中无港堤河段的管理范围为港河两侧一千米至二千米2、湖泊的管理范围为湖泊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环湖大堤及护堤地。

法律法规清单(201804)

法律法规清单(201804)

2009年6月1日 2012年9月24日
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四 办公室 条、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 全文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办公室、工管科 2008年10月10日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办公室 2006年8月31日 全文 全文 办公室
224
219 220 221 222 223
《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 《江苏省水利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苏水办(2012)33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 法》(苏水办(2008)366号) 《江苏省水利厅信访工作办法》(苏 水办(2006)19号) 《江苏省水利厅保密委员会工作规则 》(苏水密(2005)4号) 《江苏省水利厅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苏水密 (2005)24号) 《江苏省水利厅涉密存储载体保密管 理办法》(苏水密(2006)3号) 《关于做好网站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 通知》(苏水办发(2008)25号) 《江苏省水利厅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 使用保密管理规定》(苏水密 (2010)3号) 《江苏省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苏水办(2011)33号) 《江苏省水利新闻宣传工作暂行办法 》(苏水办(2012)38号)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005年7月8日
225 226 227 228 229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办公室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 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 办公室 全文 全文 全文 办公室 办公室
2008年7月14日
2011年7月25日 2012年9月29日
全文 全文
办公室、工管科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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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务院、省政府以及省水利厅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省水利工程建设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文,是局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方面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各处室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认真遵守本办法,各处室负责人要加强对本处室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五条局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局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各处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六条局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三)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任免人员。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六)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九)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七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处室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

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编号。

涉密公文应当标明份号,一般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

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

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涉密公文密级和保密期限由公文承办处室在拟稿时标明。

(三)紧急程度。

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

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公文紧急程度由公文承办处室在拟稿时标明。

(四)发文机关标志。

分为两种,一种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另一种直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时,一般应使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

(五)发文字号。

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

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

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联合上报的公文,应同时标注各联合发文机关的签发人。

(七)标题。

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联合行文机关较多时,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可简化为主办机关名称加“等部门”字样。

转发文件时,如原标题过长,可根据文件内容重新确定标题。

(八)主送机关。

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

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有多个附件的,应在各附件首页的左上角编注附件序号。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

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

署会议通过日期或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

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

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三)印章。

公文除纪要可以不加盖印章外,应当加盖印章。

联合上行文,发文机关署名只有主办机关时,可以只加盖主办机关印章。

联合下行文时,所有联署行文机关均须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

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请示件应当在附注处标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应当加圆括号标注。

(十五)附件。

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附件首页应标注“附件”字样。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件时,应注明顺序号。

附件一般与主件合订发送,如需单独装订,应在附件首页标明主件的发文字号,与主件同时发送。

被转发的公文,不属于附件。

被转发公文的发文机关标志、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不再标注。

(十六)抄送机关。

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第八条公文的具体格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GB/T 9704-2012)。

电报的具体格式按照《江苏省党政机关电报格式规范》(苏机发﹝2020﹞1号)执行。

第九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符号、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

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一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三条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第十四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五条向同级和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抄送省水利厅。

第十六条局机关各处室,除办公室外不得以处室名义对外正式行文。

各处室的非正式行文,以处室便函形式下发,盖处室章。

第十七条以省水利厅名义发文编号为:苏水建、苏水办建。

以局党组名义发文编号为:苏水建党。

以局名义发文编号为:苏水建办、苏水建政、苏水建项、苏水建工、苏水建财;苏水建安监、苏水建工监。

以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编号为:苏水建办发。

以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机关工会名义发文编号分别为:苏水建机党、苏水建机纪、苏水建机工。

以局名义发函编号为:苏水建函。

以局处室名义发函编号为:苏水建办函、苏水建政函、苏水建项函、苏水建工函、苏水建财函。

第五章公文拟制第十八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文种正确,格式规范,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三)处室负责人应当组织、指导本处室负责拟稿的公文起草工作,并对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可行性负责。

第二十条拟稿处室审核应当确保:(一)确有行文必要。

(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文件精神;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行文符合规范,语言表述严谨、准确。

(三)涉及有关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

会签部门及会签顺序准确。

第二十一条凡以局名义制发的公文送局领导签发前,必须经办公室秘书和主任审核(人事、纪检等暂不宜公开的文件除外)。

办公室审核应当确保:(一)确有行文必要。

(二)符合党和国家政策。

符合局机关工作规则要求及局领导批示精神。

(三)充分采纳了会签部门的意见。

(四)公文格式规范,拟文至会签步骤全部完成。

(五)文种选择、结构序数、文件引用、附件正确。

(六)对错、漏字进行初校。

办公室审核中发现问题,应当要求拟稿处室进行修改,确有必要的可要求拟稿处室重新拟文。

第二十二条以局名义制发的公文,经相关处室负责人把关、办公室主任核稿,送局领导签发。

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机关工会制发的公文,除涉及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的文件需要由局长签发外,由相关负责人签发。

第六章公文办理第二十三条公文办理包括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局机关发文办理的主要程序是:(一)拟稿及审核。

1.拟稿人拟定初稿后,按要求填写《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局发文(电)单》。

2.报处室负责人核稿,按修改要求完成清稿。

3.明确会签单位和顺序并完成会签程序,充分采纳会签单位意见后清稿。

4.报办公室核稿,按修改要求完成清稿。

5.办公室报局领导审签。

(二)登记和印制。

拟稿人将完成审签程序的发文底稿交局文印室进行编号、登记和印制。

发文登记应准确记录发文处室、拟稿人、公文名称和签发时间;公文印制要确保质量和时效。

(三)盖章和核发。

公文印制完毕,拟稿人应当对公文的文字、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并送至局办公室机要部门盖章,确认无误后自行分发。

第二十五条以“苏水建”文号印发的公文一律按照省水利厅公文办理流程,经办公内网制发。

第二十六条局机关收文办理的主要程序是:(一)签收和登记。

由办公室专门人员负责公文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并登记签收时间、发文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字号等信息。

(二)初审。

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要求等。

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承办。

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

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领导批示后转有关处室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处室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处室,主办处室应履行好牵头责任,会同协办处室共同办理。

承办处室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四)传阅。

办公室根据局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分送传阅对象阅知。

办理公文传阅应随时掌握并记录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和延误。

(五)催办。

办公室应及时了解掌握紧急或重要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一般公文应当定期催办,督促承办处室按期办结。

(六)答复。

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七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按照档案法律法规以及局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公文的整理归档由各处室指定专人负责,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七章公文管理第二十八条局机关公文由办公室专职人员和各处室兼职人员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涉密公文管理办法按照局机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一条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办公室批准后可以销毁。

第三十二条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处室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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