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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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集体约谈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集体约谈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集体约谈党风廉政建设一直是我们党所高度重视的一个方面,其目的是通过有效的措施加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提高廉洁执政能力,确保党的事业的长久发展。

在这一背景下,“集体约谈”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纪律工作方法。

集体约谈是指党组织或纪委会集体对涉嫌违纪的党员干部进行一次组织性谈话,目的是通过口头劝诫、思想教育、警示教育等方式,加强他们的党性觉悟和思想纪律意识。

集体约谈不仅可以起到警示作用,而且可以传达纪委会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态度和纪律要求,避免违纪行为的再次发生。

集体约谈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集体约谈可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对违纪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和制止;其次,集体约谈也是一种教育和培训形式,能够帮助党员干部提高廉洁自律和廉政意识;最后,集体约谈还可以加强党员干部之间的沟通和互动,促进团结和协作。

作为一种新型的纪律工作方式,集体约谈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

例如,集体约谈往往只注重人的问题,而忽视制度问题;有些机关和单位对集体约谈的态度不够明确、要求不够严肃;有些集体约谈的方式和方法不够合理和规范等。

因此,要充分发挥集体约谈的作用,必须在制度上加强规范、在实践中提高效果。

具体而言,应该强化对集体约谈工作的制度和程序的规范和完善,明确集体约谈的对象和范围、要求和措施,确保工作的准确和有力;同时,应该采用科学、规范、有效的方法,确保集体约谈的教育效果和实际效果。

总之,党风廉政建设集体约谈是一个有效的纪律工作方式,可以帮助我们加强对党员干部廉政建设的监督,提高他们的纪律意识和廉政自觉,确保党的事业的健康发展。

我们要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不断优化工作方式和方法,做好党风廉政建设集体约谈这一纪律工作。

2024大学廉政约谈制度

2024大学廉政约谈制度

2024大学廉政约谈制度
2024年大学廉政约谈制度是指针对大学教师、学生等人员的廉政约谈制度,旨在加强对大学内部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具体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定廉政约谈标准和程序:明确廉政约谈的对象、时机、方式等,并建立约谈的标准和程序,确保约谈过程的公正、透明。

2. 设立廉政约谈机构:设置专门的廉政约谈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廉政约谈工作,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约谈情况。

3. 约谈对象范围:廉政约谈的对象可能包括教职工、学生、学校管理层等,主要针对他们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失职渎职、腐败问题等。

4. 约谈方式和内容:廉政约谈可以通过面谈、书面通知等方式进行,内容主要包括对违纪行为的调查核实、责任追究、警示教育等。

5. 公示和信息公开:约谈的结果应及时向相关人员公示,并对外公开,旨在提醒其他人员遵守纪律规定,避免违纪现象的扩散。

6. 约谈后的跟进和监督:对于接受廉政约谈的对象,应建立相应的跟进和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并评估他们的廉政表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廉政约谈制度可能会根据大学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满足大学廉政建设的需要。

廉政谈心谈话提醒制度(五则)

廉政谈心谈话提醒制度(五则)

廉政谈心谈话提醒制度(五则)(篇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政自律准则》和《**市关于进一步落实各级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实施细则》(泉委办发〔**〕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任职廉政谈话制度(一)任职廉政谈话对象。

对提拔任用或转任岗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在任职前应当进行廉政谈话。

(二)任职廉政谈话的内容。

领导干部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等提出要求;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己,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廉洁勤政;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岗敬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协作以及思想、工作、道德品质等方面提出要求。

(三)任职廉政谈话的方式。

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

任职廉政谈话由综合科具体组织实施,由办领导进行谈话。

二、信访谈话制度(一)信访谈话对象。

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

(二)信访谈话的内容。

转达群众的反映,了解核实情况,提醒注意问题。

要求被谈话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根据需要,要求被谈话对象回复,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三)信访谈话方式。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

对班子成员、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谈话提醒由办主要领导负责。

对机关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下干部、直属单位负责人谈话提醒,由分管副主任负责。

直属单位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下干部谈话提醒由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三、审计谈话制度(一)审计谈话对象。

对审计中发现廉洁问题和违反财经纪律,未涉及违纪案件线索的领导干部。

(二)审计谈话内容。

指出审计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提醒意见,并要求整改,作出书面反馈。

(三)审计谈话方式。

涉及机关科室、直属单位领导个人的由分管领导约谈当事人;涉及比较集中的廉政问题或财经管理问题线索应移交派驻派市驻建局纪检组。

廉政谈话约谈制度办法

廉政谈话约谈制度办法

廉政谈话约谈制度办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廉政谈话、约谈制度。

一、谈话目的。

(一)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干部出发,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监督;(二)坚持早提醒、早防范、早查纠,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三)检查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有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促进依法审判执行和廉政从政;(四)深入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思想,研究问题,交换意见,保证党员干部正确使用权力。

二、谈话对象(一)廉政谈话对象X.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X.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X.在廉政建设方面群众有反映的干部;X.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

(二)约谈对象院党组班子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谈话内容。

(一)廉政谈话内容。

l.部门主要责任人的谈话内容:(X)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上级工作部署的情况。

(X)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X)贯彻执行民zhu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X)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X)对开展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及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

(X)提出认真履行主题责任、“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

X.对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的谈话内容(X)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政策规定;(X)提出自觉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严于律已,主动接受监督,在勤政廉政方面作出表率的要求。

(X)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履行职责、思想作风和廉洁从政等方面的要求;X.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提醒谈话。

转达群众反映,了解核实情况,提醒注意。

针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可要求其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或根据需要,要求本人回复,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约谈制度模板

约谈制度模板

约谈制度模板一、总则为了加强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提高党风廉政建设水平,根据中央纪委十八届三次全会精神,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约谈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旨在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问题,提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

二、约谈对象1. 厅管干部;2. 其他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纪委或基层党组织进行廉政提醒约谈;3. 特殊情况可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直接组织。

三、约谈内容1. 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2.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纠正四风方面的情况;3.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协作,顾全大局的情况;4. 正确运用权力,落实三重一大决策监督程序,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5. 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廉政风险防控的情况;6. 重点工作任务完成和落实的情况;7. 坚持党员标准,勤政廉政,严于律己,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8. 按照有关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9. 其他贯彻落实上级及省厅重大决策部署方面的情况。

四、约谈方式1. 廉政约谈:对约谈对象进行廉政方面的谈话,督促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不廉洁行为进行提醒,及早预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2. 专项约谈:针对特定事项或问题,对约谈对象进行约谈。

3. 集体约谈:对一定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进行集体约谈,以提高整体廉政意识。

4. 个别约谈:针对个别党员干部的问题,进行个别约谈,以达到教育、警示和纠正的目的。

五、约谈程序1. 约谈发起:根据工作需要,由各级纪委、监察室或党组织提出约谈申请。

2. 约谈安排:确定约谈时间、地点和参与人员。

3. 约谈准备:收集相关资料,了解约谈对象的基本情况和问题。

4. 约谈实施:按照预定计划进行约谈,约谈人应充分了解约谈对象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谈话。

5. 约谈记录:对约谈过程进行记录,并由约谈对象签字确认。

6. 约谈反馈:对约谈结果进行总结,向相关领导报告,并根据需要进行后续处理。

规章制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规定

规章制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规定

规章制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促进街道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参照上级有关制度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廉政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第三条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廉政约谈的分类:(一)街道工委主要领导与街道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二)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联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间的约谈;(三)街道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

第五条廉政约谈的种类:(一)工作约谈,即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和街道工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警示约谈,即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即约谈人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以及案件检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的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加以整改。

第六条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以及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对街道党工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街道纪委要求协助配合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五)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干部或者师生员工发生严重违纪违规案件的;(六)对廉政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七)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配合调查核实,问题久拖不决的,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或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八)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的;(九)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十)不严格执行上级组织和街道有关改进工作作风、反对铺张浪费、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十一)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十二)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需要及时进行约谈的。

工作制度:省直机关纪工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制度

工作制度:省直机关纪工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制度

工作制度:省直机关纪工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制度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省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制度,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是指省直机关纪工委为推动省纪委和省直机关工委重点工作落实,或根据了解和掌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对省直单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机关纪委书记进行约谈,以进一步了解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要求,推进省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三条约谈每年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进行,每季度组织一次,也可随时进行。

具体约谈工作事宜,由综合审理室负责。

第四条约谈由省直机关纪工委书记主谈,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委托省直机关纪工委副书记主谈。

第五条根据约谈对象问题和情况的不同,约谈主要分以下几种:一是任职约谈。

对新任机关纪委书记进行强化组织纪律观念、明确工作职责、廉洁从政、自警自律的廉政教育谈话。

二是重点约谈。

围绕省纪委和省直机关工委部署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进行约谈,了解工作进度并提出要求,确保完成重点工作任务。

三是警示约谈。

对信访举报件或案件较多,或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单位,对机关纪委书记进行约谈,坚持抓早抓小,把纪律挺在前面,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四是专项约谈。

对于省直机关纪工委布置的专项工作任务没有及时完成的,有针对性地对机关纪委书记进行约谈。

第六条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拟定约谈实施方案。

根据工作安排和需要,拟定约谈实施方案,报省直机关工委有关领导同意后实施。

(二)通知约谈对象。

提前3天将约谈的主题、对象、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所在单位机关党组织或约谈对象本人。

(三)进行约谈准备。

约谈人应熟悉约谈对象所在单位机关党组织、机关纪检组织的基本情况和约谈对象日常表现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准备谈话提纲,提高约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实施约谈。

主谈人应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主题及原因,指出问题并听其解释和说明。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全院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和监督,履行党总支的监督责任,促进党员干部职工廉洁自律,对约谈对象面临的廉政风险点、工作中的不足、苗头倾向性问题,做到及时提醒,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通过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的方式,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

二、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预防、教育在先、惩防并举的原则进行。

约谈过程中要把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思想教育工作有机结合。

三、约谈对象范围包括全院全体党员干部职工。

四、约谈方式1、工作约谈。

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在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改进作风等有关规定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2、提醒约谈。

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所在科室,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约谈人应及时与的谈对象进行提醒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措施。

3、诫勉约谈。

针对群众信访举报、案件检查、监督检查、明察暗访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和本科室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诫勉约谈,指出错误性质,提出针对性意见,要求认真整改。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提醒约谈和诫勉约谈。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2、对待工作态度不端正,服务态度差,引起患者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3、患者、科室职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不执行医院规章制度的。

4、对上级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

学校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学校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约谈对象1.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2. 各部门、各学院(系)负责人;3. 关键岗位人员;4. 党员领导干部;5. 学校纪委、监察室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人员。

三、约谈内容1.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2.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3. 关键岗位人员廉洁从业情况;4. 存在的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5. 上级纪委、监察部门要求约谈的其他内容。

四、约谈方式1. 面谈:由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人或委托专人进行面谈;2. 书面约谈:由学校纪委、监察室向被约谈人发出书面约谈通知,要求被约谈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说明;3. 电话约谈:由学校纪委、监察室通过电话形式进行约谈。

五、约谈程序1. 约谈前的准备:学校纪委、监察室根据约谈内容,制定约谈方案,明确约谈时间、地点、人员等;2. 约谈实施:按照约谈方案,实施约谈;3. 约谈记录:约谈过程中,做好记录,内容包括被约谈人基本情况、约谈内容、约谈结果等;4. 约谈反馈:约谈结束后,及时向被约谈人反馈约谈结果,并提出整改要求;5. 约谈总结:对约谈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学校党委、纪委。

六、约谈要求1. 被约谈人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歪曲事实;2. 被约谈人应积极配合约谈工作,按时参加约谈;3. 约谈过程中,不得泄露被约谈人个人信息和约谈内容;4. 学校纪委、监察室应严格保密,对约谈情况进行严格管理。

七、责任追究1. 对被约谈人隐瞒、歪曲事实,拒不配合约谈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2. 对未按照要求参加约谈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3. 对约谈过程中泄露被约谈人个人信息和约谈内容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附则本制度由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廉政约谈制度(三篇)

廉政约谈制度(三篇)

廉政约谈制度为____《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____体系____-____年工作规划》要求,落实教育部党组《____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____体系建设____》和省委《____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____的意见(试行)》,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全面提高领导干部素质,强化对干部、党员的监督和管理,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就廉政约谈机制拟定以下制度。

第一条约谈制度是指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不够纪律处分而实行的教育、提醒、谈话活动,以帮助约谈对象切实整改问题,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约谈遵循的基本原则1、相互平等的原则。

要创造一个良好的谈话气氛,解除彼此间的思想顾虑,使谈话双方能够敞开思想,推心臵腹,坦诚相见,讲出真话,讲出心里话。

2、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干部要一分为二,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确指出缺点和不足。

对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不能因其工作做出成绩而姑息其错误,也不能因其错误而否定其成绩。

做到功过分明。

3、有的放矢的原则。

谈话要有内容和针对性,力戒空泛。

要从实际出发,针对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4、治病救人的原则。

对犯错误的干部,不要轻易下结论,要引导他们认真分析犯错误的原因,剖析其错误的性质、危害,指出改正的办法。

重点是提高他们对错误的认识,帮助他们从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振作精神,轻装前进。

5、经常、及时的原则。

要把有针对性的不定期约谈与经常性定期谈话结合起来,发现问题的苗头,就及时提醒、告诫,不要等问题成堆,矛盾激化后才去谈话。

要善于发现问题,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实施情形班子或个人在思想作风、执行制度、工作落实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适时进行约谈:1、不能严格遵守__政治纪律,态度消极,工作涣散,效率低下的。

2、不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及有关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为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管理和监督,突出抓早抓小,深入推进公司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建立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通知》(×集团党委发〔2015〕12号)和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一、约谈对象约谈对象为公司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机关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

对各单位党总支(支部)书记和行政正职及机关部室主要负责人的约谈,主谈人为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或纪委书记。

对各单位其他管理人员的约谈,主谈人为公司纪委书记,也可委托纪委副书记实施。

二、约谈内容(一)对各单位党总支(支部)书记及项目经理的约谈,主要针对主体责任、“一岗双责”落实情况。

履行组织领导职责不力,未能将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单位生产经营总体部署;选人用人方面存在不正之风,职工群众反映强烈;存在损害职工利益的突出问题,造成不良后果;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到位,出现违规投资经营决策、失职渎职、关联交易、利益输送、违规担保以及其他损害公司资产安全的问题;存在“四风”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对本单位长期存在的问题隐瞒不报或故意干扰阻碍纪检监察组织查处案件;存在其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等方面。

(二)对各单位(部室)其他管理人员的约谈,主要针对业务工作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的行为;廉洁自律意识不强,违反上级及公司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业规定;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监管力度不够,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职工群众反映较多。

(三)对新任职中层管理人员的约谈,主要从关心和保护干部的角度出发,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关口前移”的思路,帮助其摆正位置,正确行使权力;教育其始终保持清醒头脑,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督促其廉洁从业,干净做事,诚实做人,不辜负组织和群众的信任与重托。

医院廉政建设问题约谈制度

医院廉政建设问题约谈制度

医院廉政建设问题约谈制度为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医院健康发展,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廉政建设问题约谈制度。

一、约谈目的通过约谈,加强对医院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强化“一岗双责”,推动医院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坚决防止和纠正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二、约谈对象(一)医院领导班子成员;(二)医院中层管理人员;(三)医院其他重要岗位人员。

三、约谈内容(一)传达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精神,明确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二)了解被约谈人所在部门或岗位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三)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四)对被约谈人进行廉政教育,提高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防线;(五)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四、约谈方式(一)个别约谈:对被约谈人进行一对一的约谈,确保谈话内容的保密性和针对性;(二)集体约谈:对医院领导班子成员或中层管理人员进行集体约谈,提高约谈的严肃性和警示性;(三)书面约谈:对不能参加面对面约谈的人员,可以采取书面约谈的方式进行。

五、约谈程序(一)约谈前,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制定约谈方案,明确约谈对象、约谈内容、约谈方式等;(二)约谈时,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同志应进行约谈,被约谈人应认真听取约谈内容,积极回应约谈问题,承诺整改措施;(三)约谈后,纪检监察部门应将约谈情况记录在案,并将约谈记录交被约谈人签字确认;(四)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约谈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的落实。

六、约谈要求(一)被约谈人应认真对待约谈,主动汇报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二)被约谈人应按照约谈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纪检监察部门;(三)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约谈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制度024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管理规定

制度024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管理规定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XXXX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是指公司纪委为推动公司党委部署的重点工作落实,针对掌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以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公司处科级干部及所属企业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指出问题,作出提醒,提出要求。

第四条约谈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着力点;坚持分级约谈,突出主体责任落实。

第五条约谈主体包括约谈人和被约谈人。

约谈人指公司党政主要领导、纪委书记和领导班子其他所属,以及纪委副书记,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发约人。

被约谈人指机关处科级干部及所属企业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二章约谈类型和方式第六条约谈类型(一)警示性约谈。

指针对在思想、工作、生活和廉洁从业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存在轻微违纪违规行为、尚未构成纪律处分情形的党员干部,及时提出批评教育,进行警示提醒,帮助剖析问题和不足,促其自查自纠。

(二)提示性约谈。

指针对担任或即将担任重要职务、承担重要工作任务的党员干部,提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和廉洁从业的要求,进行规范权力运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等方面的履职教育,强化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三)沟通性约谈。

指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交流,研究问题,交换意见,促进工作。

第七条警示性约谈适用于下列情形:(一)发生被司法机关直接查处或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二)发生领导干部违纪案件的。

(三)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案件的。

(四)对公司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贯彻、不部署、不落实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未按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对业务范围内所管理干部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的。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第一条为促进全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力度,突出抓早抓小,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职和廉洁从政,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XX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廉政约谈,是指县委、县纪委对全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在履行职责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等方面,采取约见谈话方式进行早提醒,早打招呼,并督促其认真履行“两个责任”,发挥廉洁自律表率作用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约谈对象(一)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工业园区、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领导。

(二)县级各部门、各镇乡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

(三)县属国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

(四)省属驻XX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

第四条约谈主体(一)县委书记约谈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工业园区、县法院、县检察院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及县级部门、镇乡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根据工作需要,县委书记同县纪委书记约谈县委常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工业园区、县法院、县检察院主要负责人。

(二)县纪委书记约谈县级部门、镇乡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

根据工作需要,县纪委书记同县检察院检察长对部分县级部门、镇乡班子成员进行集体约谈。

(三)其他根据安排需要进行约谈。

第五条约谈方式约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进行。

约谈一般采取“一对一”谈话的方式进行。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约谈种类(一)常规约谈。

即根据约谈工作年度安排,定期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进行常规廉政约谈。

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和系统贯彻落实中央、省、县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改进作风等有关规定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建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关制度和分级进行约谈

建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关制度和分级进行约谈

建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关制度和分级进行约谈根据县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现就建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关制度和分级进行约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工作机制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健全8项工作机制的15项工作制度。

包括组织领导机制、责任分解机制、压力传导机制、履责报告机制、联系群众机制、督导检查机制、考核评价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8个工作机制和专题会议、协作推进、图表分责、签字背书、对下约谈、谈话提醒、年度报告、专项报告、联系信访群众、联系社会各界、督导检查、述纪述廉述作风、年度检查考核、社会评价、责任追究等15项工作制度。

将建立的工作制度以正式文件按5月31日前报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二、层层进行约谈结合各自工作分工、岗位职责和岗位廉政风险重点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进行约谈。

谈话主要从对“两个责任”的认识,明确内涵和具体要求、相关措施,抓好责任落实和如何在工作中体现成效等方面展开;当面指出约谈对象面临的廉政风险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约谈对象结合自身职责和分管工作,如实说明落实“两个责任”及廉洁从政情况,并就责任落实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1.县委书记约谈县委常委,县人大,县政府和县政协主要负责人、法检两院院长、各乡镇党委书记;县长约谈副县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各乡镇长;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约谈班子成员,班子成员约谈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部长、局长、主任、科长、庭长),督促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2.县纪委班子成员约谈乡镇纪委书记、县直部门纪委书记(纪检员),督促落实纪委监督责任。

3.各乡镇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约谈班子成员、各党支部(党总支)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约谈分管室(中心、站、所)负责人。

4.各局(部、委、办)局长(部长、主任)、纪委书记(纪检员)约谈班子成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约谈分管内设机构(科、室、股、中心)负责人。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1 总则1.1为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抓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公司党委的主体责任和公司纪委的监督责任,切实加强对公司所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履职尽责,深入推进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公司党委及纪委针对所属单位及机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省纪委等上级组织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部署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以及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与其负责人进行的谈话,以进一步了解情况、指出问题、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1.3约谈工作坚持深入调查研究、深度分析问题,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监督预防,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促进工作的原则。

2 约谈人与约谈对象2.1约谈人一般为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纪委书记,视情况,党委书记可委托党委其他成员,纪委书记可委托纪委副书记、纪委委员实施约谈。

2.2按照落实“两个责任”的要求,约谈对象一般为公司所属单位党委书记(党支部书记)、行政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必要时,也可约谈该领导班子其他人员。

3 约谈形式约谈一般以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个别谈话为主的形式进行。

涉及领导人员个人的问题,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涉及领导班子的问题或者普遍性问题,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4 约谈分类主要分为常规约谈、重点约谈和问题约谈。

4.1常规约谈需要了解以下情况,可实施常规约谈:4.1.1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推进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以及学习贯彻党中央、省纪委、公司党委、公司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精神和决策部署的情况。

4.1.2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政纪律,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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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参照上级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廉政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第三条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廉政约谈的分类:
(一)校党委主要领导与校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
(二)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联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间的约谈;
(三)校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

第五条廉政约谈的种类:
(一)工作约谈,即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警示约谈,即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即约谈人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以及案件检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的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加以整改。

第六条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以及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
(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学校党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学校纪委要求协助配合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
(五)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干部或者师生员工发生严重违纪违规案件的;
(六)对廉政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七)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配合调查核实,问题久拖不决的,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或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十)不严格执行上级组织和学校有关改进工作作风、反对铺张浪费、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
(十一)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十二)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需要及时进行约谈的。

第七条廉政约谈的程序
(一)凡需实施廉政约谈的,由约谈主体提出或由学校纪委依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向约谈主体提出建议,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学校纪委办公室做好与约谈相关的协调准备工作。

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关材料报学校纪委办公室备案。

(二)廉政约谈一般采取约谈人(或邀请特定的对象参与)与约谈对象之间单独谈话的方式进行,根据情况,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根据需要纪委办公室派员参加并做好约谈记录。

第八条实施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

(二)向约谈对象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作出说明并明确表态。

第九条约谈结束后的整改落实
(一)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承诺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学校党委、纪委和本人各存一份。

(二)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除了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承诺书》外,还须填写《整改承诺书》且一式三份,分别由学校党委、纪委和本人各存一份。

(三)纪委、监察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就约谈对象的整改事项、整改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

(四)约谈对象应定期或不定期的主动向约谈人汇报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本规定由中共XXXX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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