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版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3年版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3年版一、绪论医疗机构病历是记录患者就诊过程的重要文书,对于医疗工作的连续性、患者诊疗效果的评价以及医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工作,提高病历质量,保障患者权益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病历管理的基本要求1. 编制病历(1)医疗机构应当为每一位患者编制病历。
病历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患者主诉、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治疗过程、用药情况、医嘱等内容。
(2)病历应当采用规范的书写格式,包括横线划横、关键词下笔画线、日期时间必须清晰等要求。
(3)对于特殊患者,如未成年人、孕产妇、老年人等,病历中应当有针对性地记录相关信息,包括家庭情况、社会心理因素等。
2. 病历保存(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病历保存和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的安全可靠。
(2)病历的保存期限一般为30年,具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
(3)电子病历应当采取数据备份、冷热备份、防火墙等措施,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病历查阅和利用(1)医疗机构内部的医务人员根据患者需要或者医疗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和利用病历。
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保护患者隐私。
(2)病历信息的传输和共享应当确保安全可靠,不得外泄和篡改。
三、病历质量管理1. 病历质量评价(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病历进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2)病历质量评价应当参考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包括病历规范、科学性、完整性、可读性等方面的要求。
2. 病历审查(1)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病历审查制度,由专业人员对病历进行审核,确保病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对于存在问题或者不规范的病历,应当及时反馈给责任医师,要求整改并进行教育培训。
3. 病历异议处理(1)患者或家属对医疗机构的病历有异议时,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应。
(2)对于医疗机构无法解决的病历异议,可以通过医疗机构的监督机构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申诉。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版
(1)未按规定收集、整理病历资料;
(2)未按规定使用、保管病历;
(3)未按规定查阅、复制病历;
(4)未经授权修改、更正病历;
(5)泄露患者隐私。
9.3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
(1)批评教育;
(2)经济处罚;
(3)暂停或取消处方权;
(4)追究法律责任。
九、病历管理培训与宣传
7.3电子病历系统应具备以下安全功能:
(1)用户身份认证,确保病历信息只能由授权人员访问;
(2)数据加密,保护病历信息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的安全;
(3)操作审计,记录用户在系统中的所有操作,便于追踪和审计;
(4)定期备份,确保病历信息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7.4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隐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患者同意,不得泄露患者病历信息;
十二、病历管理规定的修订与更新
13.1随着医疗业务的发展和管理要求的变化,医疗机构应适时修订和更新病历管理规定。
13.2修订和更新病历管理规定时,应充分征求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意见,确保规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十三、病历管理规定的施行
14.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病历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八、病历管理规定的施行日期
19.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病历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2医疗机构应确保病历管理规定的宣传、培训和实施到位,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权益。
11.2自查内容包括病历的收集、整理、保管、查阅、复制、修改、更正、销毁和归档等环节是否符合规定。
11.3评估结果应作为医疗机构质量管理和持续改进的依据。
十一、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2024最新病历管理规定
2024最新病历管理规定一、前言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病历保存管理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保存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2.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建立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纸质病历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打印,由医疗机构负责保存。
3.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部门或岗位负责病历的保存管理,确保病历的安全、保密和便于查阅。
4.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病历保存期限,并根据以下要求进行保存:(1)住院病历:自患者出院之日起至少保存30年;(2)门诊病历: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3)急诊病历: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至少保存2年;(4)死亡病历:自患者死亡之日起至少保存30年。
5.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历丢失、损坏、篡改、泄露等情况发生。
6.医疗机构应当在病历保存期限届满前,对患者病历进行评估,确需继续保存的,可延长保存期限。
7.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病历保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病历保存管理制度的落实。
8.医疗机构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依法处理病历资料,确保病历的保存和查阅不受影响。
9.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病历查阅、复制等服务,保障患者权益。
本规定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病历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病历书写1.病历书写原则(1)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2)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词汇;(3)病历书写应当反映患者的病情、诊疗过程及结果;(4)病历书写应当遵循医学伦理,尊重患者隐私。
2.病历书写要求(1)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书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2)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字迹清楚、工整;(3)病历书写不得随意涂改、撕毁,确需修改时,应当在原文上划线标注,并在旁边注明修改日期及签名;(4)病历书写中涉及到的诊断、治疗等关键环节,应当有相关医务人员签名确认。
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九、病历管理应急预案
9.1应急预案制定
结合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制定病历管理应急预案,包括病历资料的紧急备份、恢复、重大事故的处理流程等。
9.2应急演练
定期组织病历管理应急演练,提高医疗机构应对病历管理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保护病历资料的安全。
(注:本文仅提供全文五分之二内容)
七、病历管理与患者权益保护
7.1患者知情权
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医疗机构在收集、使用、存储病历资料时,应及时告知患者相关事项,包括病历资料的用途、存储期限等。
7.2患者隐私保护
在病历资料的查阅、复制、传输等过程中,严格遵守患者隐私保护规定,防止患者隐私信息泄露。
八、病历管理培训与教育
8.1培训制度
建立完善的病历管理培训制度,对全体医务人员进行病历管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病历管理意识和能力。
11.2技术更新与维护
定期对病历管理系统进行技术更新和维护,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适应不断发展的病历管理需求。
十二、病历管理的跨机构合作
12.1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医疗机构之间的病历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12.2跨机构协作
在保护患者隐私的前提下,通过跨机构协作,实现病历资料的高效利用,支持临床科研和教育培训。
十九、实施与评估
19.1实施计划
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明确各阶段的工作重点、时间表和责任人,确保病历管理规定的有序推进和有效落实。
19.2评估体系
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对病历管理规定的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持续优化管理流程。
二十、结语
(注:本文仅提供全文五分之五内容)
13.3人力资源配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6篇)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病历的建立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
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第九条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最新版
10.4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病历质量控制,确保病历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
10.5各级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病历管理规章制度,履行病历书写、审核、保存等职责。
十一、病历管理的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
11.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控制体系,通过定期检查、评估和反馈,不断提高病历质量。
3.2住院病历应当按照规定期限保存,门(急)诊病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五年。
3.3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病历复印、打印等服务,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病历资料。
3.4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便利,不得无故拒绝。
3.5医疗机构提供病历资料时,应当核实患者或其代理人身份,确保病历资料的真实性。
2.4门(急)诊病历应当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就诊记录、检查检验结果、诊断和治疗措施等。
2.5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病历质量控制部门,负责病历的审核、评价和监督工作。
2.6病历质量控制部门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纳入个人绩效考核。
三、病历的保存与提供
3.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保存制度,确保病历资料的安全、完整、易于查找。
九、病历管理与患者权益保护
9.1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病历资料查阅、复制、保密的权利,保护患者隐私。
9.2医疗机构在病历管理中应当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为患者提供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9.3患者对病历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患者。
9.4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患者关切,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五、病历的隐私保护与信息安全
5.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最新)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最新)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一、前言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病历保存管理1. 病历保存原则: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可追溯性。
2. 病历保存方式:采用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并行保存,纸质病历应存放于专门的病历柜内,电子病历应存储在医疗机构的病历信息系统中。
3. 病历保存期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门(急)诊病历保存期限为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限为30年。
4. 病历保存要求:(1)病历应保持整洁、完好,不得随意涂改、损坏或丢失。
(2)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病历的保存、归档和查阅等工作。
(3)病历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编号,确保病历的有序存放。
(4)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病历进行整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对于涉及医疗纠纷、重大医疗事故等特殊病历,应采取永久保存措施。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各相关部门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病历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病历书写1. 病历书写原则(1)及时性:医务人员应当在诊断、治疗、护理等过程中,及时记录患者的病情、检查、治疗等信息。
(2)真实性:病历内容必须真实反映患者的病情和诊疗过程,严禁篡改、伪造病历。
(3)完整性:病历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及转归等内容。
(4)连续性:病历记录应保持时间上的连续性,确保病程的连贯性。
2. 病历书写要求(1)病历书写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字体工整、清晰,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或红色墨水。
(2)病历书写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方言、口语或简称。
(3)病历书写应遵循医疗机构的病历模板和规定格式,确保病历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四、病历归档管理1. 归档原则(1)按照病历保存期限和分类要求,将病历进行归档。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9修订)_规章制度_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病历在收集、整理过程中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书写病历,应当符合医学规范和医疗质量要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控制制度,定期对病历质量进行评估和检查。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在病历电子化管理中,应当依法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信息公开、数据统计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病历电子化管理中,违反本规定,涉及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电子化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确保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病历管理信用档案,对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估。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病历管理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七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内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全体员工对病历电子化管理规定的认识,增强法制观念和合规意识。
第七十九条 医疗机构在病历电子化管理中,应当积极借鉴和采用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不断提升病历管理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第八十条 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六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电子病历的应急预案,对电子病历系统发生故障或者遭受攻击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保障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行为,保障病人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机构病历是医生和病人之间交流的重要工具,记录了病人的诊疗过程和医生的诊疗决策,具有重要的诊疗、管理和法律意义。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病人权益保护法》,保障病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利。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规范病历管理程序,保证病历质量和安全,对病历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病历书写规范第五条病历必须按要求完成,不得未经医生本人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病历应当记录患者基本信息、病史、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内容。
第七条病历必须书写清晰,面积充足,不能有涂改、删改、超龄、超时的情况。
第八条病历中的医疗术语和缩略语必须符合标准规范。
第三章病历整理归档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以患者为中心,专人负责病历管理,实行全员质量管理。
第十条患者病历应当按病种、科室、时间等分类整理,每份病历应当标明诊断名称、就诊日期、医生姓名等信息。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档案室,专人负责病历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十二条病历档案室要求干燥、通风、安全、统一管理,病历必须进行二级封存,实行安全存储。
第四章病历查阅、复印和篡改第十三条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及时查阅患者历史病历,全面了解患者病情。
第十四条患者有权查阅自己的病历,医生有义务向患者讲解病历内容和诊疗过程。
第十五条患者要求复印自己的病历,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但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第十六条病历不得随意涂改、删改、塞改,如需修改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经签名或盖章方可生效。
第五章病历归还和销毁第十七条患者出院、转院或死亡后,病历和诊疗有关的医学文献等应当及时归还患者或其合法代理人。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管理要求,定期销毁过期病历和医学文献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于病历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工作,保障患者权益,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病历是医疗机构为记录患者诊断、治疗和观察情况,统计和科研分析,以及提供法律证据等目的,依据患者协议并经医务人员签名认可的纸质或电子文件。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明确病历的管理职责和各个环节的责任。
第五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应遵循保密原则,患者的个人隐私应受到保护。
第六条离职医务人员不得将病历带走或私自处理。
第二章病历的内容及保存要求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患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2.主要病史,包括过去疾病史、家庭疾病史等;3.诊治过程,包括初步诊断、用药情况、手术操作过程等;4.检查和检验结果,包括各种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5.医疗情况进展记录;6.护理记录;7.医嘱记录;8.医生和护士的签名和时间。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的保存制度,包括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两种形式。
第九条纸质病历的保存时间原则为:1.门诊病历:保存3年;2.住院病历:保存10年;3.重大疾病病历:保存永久。
第十条纸质病历应当妥善保管,并标明保存期限。
第十一条电子病历的保存应遵循电子文档管理相关规定,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病历的查询和使用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内部临床医务人员可以查询并使用本机构的病历。
第十三条外部医务人员如需查询患者病历,应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查询或复印其病历,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不得非法销售或泄露患者病历信息。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工作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违规医务人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模版(5篇)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模版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目标是做到规范、完整、准确、及时、保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管理工作的落实和监督。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病历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病历管理制度,明确各类病历的管理要求和流程。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档案室,并配备专业的档案管理员,负责病历的归档、整理、检索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采取措施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可辨识性和可追溯性,防止病历造假、涂改和丢失。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服务需要,制定病历书写的规范和要求,确保病历的完整和准确。
第九条医疗机构病历应包括以下内容: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体检结果、诊断、治疗、医嘱、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病程记录、出院记录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审核制度,对医疗工作人员的病历书写进行审核,确保病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实施电子病历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病历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依法保护患者个人隐私和病历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泄露患者病历和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借阅和档案查阅制度,严格控制病历的使用和阅览权限,防止病历的非法使用和泄露。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病历质量评审和教育培训,提高医疗工作人员的病历管理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丢失和涂改的报告和处理制度,对丢失的病历做好追查和补偿工作。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的长期保存和销毁制度,确保病历的长期保存和可检索性。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管理的监督和评估制度,定期对病历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阻碍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违反病历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3年版
(1)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管理纳入医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定期开展病历管理知识教育;
(2)病历管理教育应当强调病历的重要性、管理规范及法律责任;
(3)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内部会议、培训、网络学习等多种形式,提高医务人员的病历管理意识;
(4)医疗机构应当鼓励医务人员积极参与病历管理研究,推广病历管理先进经验。
(3)其他病历: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归档期限,但不少于3年。
三、病历的书写与质量控制
3.1病历书写
(1)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规范;
(2)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撕毁;
(3)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尽量避免使用缩写;
(4)病历书写中涉及到的日期和时间,应当按照公历日期和时间表示。
3.2病历质量控制
(1)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病历质量控制部门,负责病历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2)病历质量控制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病历质量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和整改;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考核制度,将病历质量纳入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体系;
(4)病历质量评价结果应当在医疗机构内部进行公示,接受全院医务人员的监督。
15.1政策宣传
(1)医疗机构应积极开展病历管理政策宣传工作,提高医务人员的政策知晓度;
(2)政策宣传应涵盖病历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等内容;
(3)医疗机构应利用内部培训、会议、网络平台等多种途径进行政策宣传;
(4)政策宣传应注重实效,确保医务人员正确理解和运用病历管理政策。
15.2政策普及
五、病历的信息化管理
5.1病历信息系统建设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信息系统,实现病历的电子化管理;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版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医疗机构病历是医务人员记录和保存患者病情、治疗过程和疗效效果的主要依据,是患者医疗权益和医学科研、法律诉讼的重要证据。
第四条病历包括手写病历和电子病历两种形式。
手写病历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签字笔书写,并注明签字时间;电子病历应具备真实、完整、准确、可读的要求,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签名。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病历质量管理制度,加强病历质量监控和评估。
第二章病历使用第七条患者就诊时,病历应自觉完整、具备规范的格式。
病历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患者详细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医学诊断、治疗方案、医生意见和签名等。
第八条医务人员在记录病历时应使用规范的词汇、术语和表达方式,严禁使用不规范和侮辱性语言。
第九条医务人员应以患者的利益为出发点,真实完整地记录患者的病情和诊疗过程,不得隐瞒记录病情或篡改病历内容。
第十条患者病历应保密保存,不得泄漏患者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在病情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诊断、重大手术等情况下,应及时完成病历记录,确保病历实时准确。
第三章病历管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明确病历管理的各项职责、流程和要求。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指定相应人员负责病历管理工作,并制定详细的操作规范和流程。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对医务人员进行病历书写和病历质量管理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病历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配备专门的病历保存室,保障病历的安全保存。
病历保存室应具备防火、防水、防震措施,严格控制病历查阅和借阅权限。
第十六条病历保存期限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管理,过期病历应进行鉴别处理,包括彻底销毁或转存至档案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质量评估制度,定期对病历质量进行抽核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医务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毁坏病历,一经发现将面临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患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对象包括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急诊病历、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病理记录等相关文书。
第四条医疗机构病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五条医疗机构病历的保存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应当确保医疗机构内部信息的保密,并依法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七条在病历管理中应优先采用电子病历,逐步减少纸质病历的使用。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病历的基本要求第九条医疗机构病历的建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患者的基本信息;(二)患者的病史、现病史和既往病史;(三)体格检查结果;(四)辅助检查结果;(五)诊断和鉴别诊断;(六)治疗方案及其实施情况;(七)护理记录;(八)患者的出院情况、医嘱和建议。
第十条医疗机构病历的书写应规范,应使用规定的病历格式,不得存在涂改、加注、删改的情况。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病历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写明医疗机构、医生和记录者的姓名、职称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病历的纸质病历采用黑色或蓝色书写,字迹清晰、不可模糊。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病历的图表、图片等必须与病历内容相关,必须注明来源和解释说明。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病历的书写应当密切配合其他相关医疗记录,如化验单、病理报告等。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病历必须保管好,防止遗失、毁损或泄露。
第三章电子病历的管理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应推动电子病历的应用,提高病历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电子病历系统,并确保其功能完善、稳定、安全。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保密要求。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实现病历信息的录入、存储、检索和传输;(二)实现病历信息与其他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三)确保病历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最新版本
十八、病历的伦理审查
18.1医疗机构应设立病历伦理审查机构,对病历管理中的伦理问题进行审查和监督。
18.2病历伦理审查应重点关注患者隐私保护、病历信息的使用和共享、病历研究等方面。
18.3医疗机构应制定病历伦理审查标准和流程,确保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18.4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病历伦理审查工作进行评估,不断提高审查质量。
十九、病历的宣传教育
19.1医疗机构应积极开展病历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病历重要性的认识。
19.2宣传教育活动应包括病历书写规范、患者权益保护、病历信息安全等内容。
19.3医疗机构应利用多种媒介进行病历宣传教育,如举办讲座、发放宣传册、设置展板等。
11.4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十二、病历的培训与宣传
12.1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病历管理培训,提高全体医务人员对病历管理的认识和能力。
12.2培训内容应包括病历书写规范、病历管理流程、病历电子化应用、病历法律风险防控等方面。
12.3医疗机构应通过多种渠道加强病历管理宣传,提高患者对病历权益的认识,增强患者参与病历管理的积极性。
7.2医疗机构应设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处理病历管理中的问题。
7.3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病历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4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病历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病历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八、病历的应急处置
8.1医疗机构应制定病历应急管理制度,应对病历遗失、损坏、被盗等突发情况。
16.4医疗机构应定期公布病历考核与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升病历管理水平。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4年版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4 年版一、前言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疗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病历保存管理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保存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1)病历保存期限:门(急)诊病历保存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不得少于30年。
(2)病历保存方式:采用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并行保存,确保病历数据的一致性。
(3)病历保存环境: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霉等条件,确保病历安全。
2.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病历保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病历保存质量。
(1)定期检查病历保存环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定期对病历进行整理、归档,确保病历有序存放。
(3)对病历缺失、损坏等情况,应查明原因,及时补齐或修复。
3.医疗机构应加强病历信息安全管理,防止病历信息泄露、篡改等事件发生。
(1)建立病历信息访问权限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病历信息查阅、复制、修改等操作。
(2)对病历信息进行加密存储,确保病历数据安全。
(3)定期对病历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医疗机构应制定病历保存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情况下,病历的安全保存。
(1)建立病历备份制度,定期对病历进行备份。
(2)制定病历紧急转移、恢复等措施,确保病历在突发情况下的安全。
(3)对病历保存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应按照本规定要求,加强病历保存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
三、病历书写1. 病历书写要求(1)病历书写应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不得涂改、伪造、隐匿或销毁。
(2)病历书写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字迹清晰,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或红色墨水。
(3)病历书写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口语、方言或简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4年版
一、总则二、病历的建立1.病历的建立应当在患者就诊时即开始,对于门诊患者,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提供的资料和原始诊疗记录填写相关信息;对于住院患者,患者入院时应当由主治医生或责任护士建立病历。
2.病历的建立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建立时间和填写人。
三、病历的内容1.病历应当包括病历首页、病程记录、医嘱、检查检验结果、手术记录、护理记录等内容。
3.病程记录应当详细记录患者的病情发展过程、治疗情况、病情变化等信息,并由主治医生签字、注明时间。
4.医嘱记录应当包括医生的诊断、治疗、用药等指示,并由医生签字。
5.检查检验结果应当详细记录患者的检查项目、结果,并由医生解读和签字。
6.手术记录应当详细记录患者的手术操作过程、麻醉方式、手术器械等信息,并由主刀医生签字、麻醉医生签字。
7.护理记录应当详细记录患者的日常护理、护理措施和效果等信息,并由责任护士签字。
四、病历的管理1.病历应当按照患者的基本信息归档,并建立相应的索引和管理系统,确保病历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2.病历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病历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3.病历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保密规定,严禁将患者的病历信息外泄或用于其他非医疗目的。
4.病历的借阅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制定的规定进行,并尽量减少病历离院外借的次数。
五、病历的保存和销毁1.病历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保存一定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年。
2.病历的保存应当采用物理和电子两种形式,确保病历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病历的销毁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记录销毁时间、销毁人员,并保存销毁记录。
六、病历的合法性证明1.病历作为医疗行为的证明,应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提供给有合法权益的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
2.对于涉及医疗纠纷的病历,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提供真实准确的病历及相关资料。
以上是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加强对病历的管理,提高病历质量和安全性,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3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工作,保障患者权益,促进医疗质量与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充分保障病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明确病历工作的组织管理、信息采集、存储、使用、共享和保护等方面的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病历管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病历管理的意识和能力,确保规范操作和信息记录。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采用合理的信息技术手段,提升病历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确保病历的电子化、实时化和可查询性。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病历管理工作的监督与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推动病历管理工作的改进和创新。
第二章病历的管理第七条病历是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诊疗和护理的重要依据,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患者的病情、诊断和治疗等信息。
第八条病历应依法主体诊治医生、主管护士等医务人员共同完成。
病历内容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病史、体检结果、医师诊断、用药情况等。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病历书写规范,要求医务人员按照规范进行书写,不得随意涂改或删除已经记录的信息。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及时、准确地记录患者就诊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包括病情恶化、医学事件发生等,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病历应当有明确的标识和编号,确保病历的唯一性和识别性。
病历的存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信息保护要求。
第三章病历的使用和共享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规范病历的查阅和使用程序,明确医务人员、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等的权限和义务。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使用病历时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权。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要求,推动病历的信息共享与协同,促进医疗信息互通共享,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四章病历的保护和保存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病历信息的保护,采用技术手段和安全措施,防止病历信息的泄露、丢失和破坏。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标准版)
16.1医疗机构应积极与其他医疗机构进行病历管理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共享管理经验和技术资源。
16.2跨机构合作应遵循平等、互利、共享的原则,共同提高病历管理水平。
16.3医疗机构应参与国内外的病历管理学术交流,掌握行业动态,推动病历管理的发展。
16.4医疗机构应通过专业培训和交流,提升病历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培养专业人才。
十二、病历管理的持续改进
12.1医疗机构应将病历管理纳入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病历管理流程和制度。
12.2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病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确保病历管理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12.3医疗机构应关注国内外病历管理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
12.4医疗机构应加强病历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病历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十五、病历管理的法律责任的界定与追究
15.1医疗机构应明确病历管理中的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行为进行责任界定。
15.2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5.3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病历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5.4医疗机构应通过案例分析,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十三、病历构应定期进行病历管理风险评估,识别潜在风险点,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3.6风险评估应涵盖病历收集、整理、保存、使用、销毁等各个环节。
13.7医疗机构应制定病历管理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如病历丢失、泄露、火灾等,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人。
13.8应急预案应包括信息系统的备份与恢复、病历资料的紧急转移、患者隐私的保护等内容。
3.4对于特殊病例或具有科研价值的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可以适当延长保存期限。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版
1.病历的销毁应遵循国家相关规定,确保病历信息安全。
2.医疗机构应根据病历类型、患者病情等因素,合理确定病历保存期限。
3.病历保存期限届满后,经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批,可依法进行销毁。
4.销毁病历应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并进行记录,确保可追溯。
八、病历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1.医疗机构应设立病历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对病历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医疗机构应积极参与病历管理相关的学术交流、研讨活动,不断提升病历管理水平。
3.医疗机构应与外部专业机构合作,引入先进的病历管理技术和理念,提高管理效率。
4.外部协作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病历信息安全,保护患者隐私。
十六、病历管理的内部审计
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病历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2.审计内容包括病历书写质量、病历电子信息安全、病历保存与销毁等方面。
3.审计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并作为病历管理改进的依据。
4.医疗机构应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进行跟踪监督。
十七、病历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1.医疗机构应加强病历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病历管理效率和水平。
2.信息化建设应包括病历电子化、数据标准化、信息共享平台搭建等方面。
2.绩效考核应涵盖病历书写规范、病历电子信息管理、病历安全与隐私保护等多个方面。
3.医疗机构应制定明确的绩效考核标准和流程,确保绩效考核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绩效考核结果应作为医务人员晋升、评优、奖惩的重要依据。
十五、病历管理的外部协作
1.医疗机构应与其他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科研机构等开展合作,共享病历管理经验和技术。
2.应急预案应包括事件报告程序、应急处理流程、责任分配、信息备份恢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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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病历的建立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
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第九条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第三章病历的保管第十条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
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
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
第十三条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
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
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四章病历的借阅与复制第十五条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第十六条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
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
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第二十条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五章病历的封存与启封第二十四条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
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
第二十六条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第二十七条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第六章病历的保存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可以采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缩微技术等对纸质病历进行处理后保存。
第二十九条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应当由变更后医疗机构继续保管。
医疗机构撤销后,所保管的病历可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公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同时废止。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修订解读一、修订背景(一)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原卫生部于2002年组织制定发布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规范医疗机构的病历管理,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疗管理需要,医政医管局组织专家对2002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征求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内有关司局,以及31个省(区、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医政处的意见,汇总修改意见后形成2013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二、修订原则修订对2002版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保留和完善,同时在新版的规定中体现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体现了新形势下病历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并与近年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做好衔接。
三、主要修改内容(一)文件整体系统性、条理性加强。
2002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共23条,未划分章。
2013版规定分成7章,共32条,从总则、病历的建立、保管、借阅与复制、封存与启封、保存和附则等七个方面作了更为系统、清晰的规定。
(二)内容更加详实、具体、完善。
修订后的《规定》完善了以下内容:增加了《规定》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医疗机构内管理病历质量的部门,增加了病历书写、排序及病案装订等有关要求,明确了化验结果归入或录入门(急)诊病历的要求,规定了借阅病历的具体要求,增加了封存病历和启封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或撤销后的保存要求,增加了住院病历的保存时间,修订了门(急)诊病历的归档时间。
(三)增加电子病历管理相关内容,体现新形势下病历管理工作特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原卫生部先后在2010、2011年发布了关于电子病历系统的规范和通知文件,电子病历在医疗机构中普遍应用。
因此,2013版《规定》明确“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并规定了相关管理要求。
(四)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做好衔接。
近年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对病历的建立、修改、保存、封存等提出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