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基本合同(适用于与长期供应商)--模板-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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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基本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乙双方采购交易事宜签订本采购基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定义如下:

(1)单项合同,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基于本合同进行单项购销商业交易,依据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程序达成合意并生效的体现单项购销商业交易的契约性文件。单项合同与本合同共同构成完整的采购合同。

(2)产品,指单项合同中所具体描述并确定的可以进行商业交易的生产性制品,它应当具有单项合同约定的品种、规格型号、包装、数量等条件,以及单项合同虽然未明确约定,但在正常商业交易中所应当具有的其他各类条件。

(3)服务,指与产品的商业交易相关联的,由乙方负责提供的各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捆包、搬运、运输服务.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合同适用于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达成的各单项合同。

2、本合同与单项合同之约定不一致的,以单项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三条采购产品及服务

1、本合同涉及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交货日期、交货地点等内容,由甲、乙双方在单项合同中约定.

2、乙方向甲方交付的产品应符合本合同以及单项合同中约定的技术和质量要求。

3、乙方在提供产品的同时应按照本合同及单项合同的约定提供与产品交易相关的服务。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义务提高配合甲方提高产品质量,提出与产品相关的各项建议,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供应商审计、产品质量审计、工艺

改进等。甲方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有权随时向乙方提出更改要求,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四条单项合同

1、单项合同将记载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交货日期、交货地点等,乙方应按照单项合同的具体约定向甲方提供产品。

2、甲方在记载有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日期、交货地点等内容的单项合同上签字、盖章后,以传真形式发送给乙方,乙方收到甲方传真发送的单项合同后,应在该单项合同上签字、盖章,并将已签字、盖章完成的单项合同传真给甲方,同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的形式将已签字、盖章完成的单项合同原件邮寄给甲方.单项合同自根据上述程序甲方收到乙方已签字、盖章完成的单项合同的传真件之日起生效;乙方未按上述程序发送已签字、盖章完成的单项合同的传真件的,单项合同的生效日期以甲方收到乙方邮寄的已签字、盖章完成的单项合同原件之日为准。甲方向乙方传真发送单项合同之日起10日内,未收到乙方已签字、盖章完成的单项合同的传真件,也未收到乙方邮寄的已签字、盖章完成的单项合同原件,同时,乙方就甲方传真发送的本次单项合同未作出任何书面意思表示的,上述期限届满单项合同生效。

3、基于甲、乙双方的长期合作,为保证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本合同生效后,除客观无法实现的情形(包括原材料供应、产能、人力资源配置不足或价格不能弥补成本等)外,乙方不得拒绝签订单项合同。否则,甲方因另行寻找供货商所产生的损失及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差价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价格与支付

1、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甲方向乙方采购产品的价格根据双方在单项合同中的约定确定。

2、除非单项合同中另有约定,单项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包含增值税、包装费、搬运费、运输费。

3、产品货款采用季度结算的方式结算、支付。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三个月(自然月,本合同生效当月为第一个月)结算一次,乙方应在第四个月的5日前将前一个计算周期内的产品货款结算表提供给甲方(产品货款结算表仅应包含该计算周期内甲方验收合格且在使用过程中未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甲方收

到乙方提供的产品货款结算表并确认无误后,将于当月15日前以电汇方式将货款支付至本合同签署栏中记载的乙方银行帐户。

4、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如乙方延迟提供增值税发票则甲方有权相应推迟付款日期。

5、对验收不合格或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付款或要求乙方退还相应货款。乙方延迟交付产品的,包括因验收不合格换货而导致的时间延迟,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延迟交货违约金后支付剩余款项。

6、因乙方违约所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乙方甲方均有权从货款中直接予以扣除,无论该违约金、赔偿金是否基于货款所对应的该笔单项合同而产生.

第六条技术和质量要求

1、就采购产品的技术和质量要求,买卖双方在单项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及/或另行签订书面协议的,乙方应按照单项合同及/或另行签订的书面协议中约定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向甲方提供产品。

2、无论买卖双方是否在单项合同及/或另行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就采购产品的技术和质量要求作出约定,乙方提供的产品的制造过程和质量标准均应符合该产品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乙方提供的产品应达到法律规定的足以保证甲方及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标准,因乙方的产品缺陷造成的人员损害和财产损害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及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产品出厂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情况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全额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包装标准

1、乙方提供的产品包装形式应符合该产品搬运、运输、储存的需要并且符合甲方对产品包装的管理要求。

2、单项合同中对于产品包装要求、包装标准有特殊约定的,乙方提供的产品的包装除应符合前款约定外,还应符合单项合同中的特殊约定。

3、包装破损或不符合上述第1款、第2款约定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收。

第八条运输

1、除单项合同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所涉产品均由乙方负责捆扎、搬运、运输。

2、产品运输方式根据单项合同的约定确定.如乙方委托第三方承运,则乙方必须确保第三方具备相应的承运资质。

3、乙方承担搬运过程及运输途中产品损毁、灭失的风险,直至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签收时止。

第九条交货

1、交货日期、交货地点根据双方在单项合同中的约定确定.

2、除单项合同另有约定外,交货方式采用乙方送货方式。

3、单项合同中约定的甲、乙双方的联系人即为送货、收货联系人.

4、乙方按照单项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交货地点向甲方交货后,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签收后即为交货完成,交货完成日以甲方验收合格后的书面签收日期为准。

5、产品所有权自交货完成日起转移至甲方。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货完成日前由乙方承担,自交货完成日起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验收

1、产品到达交货地点后,甲方应按照本合同以及单项合同中约定的技术和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准等进行验收。

2、单项合同中对验收标准有特殊约定的,则产品验收亦应遵守该特殊约定。

3、产品验收合格以甲方出具的书面验收合格文件为准。

4、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包装、规格型号、质量等不符合本合同及/或单项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此种情况下,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进行更换或退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5、产品验收合格仅表示甲方对验收时产品直观表现出的表面状况(品种、包装外观、包装数量、规格型号)予以认可,对于产品未直观表现出的内在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包装内数量等)及产品质量,产品验收合格不能够作为甲方已认可的依据.对于产品可能存在的非直观缺陷(包括但不限于包装内数量不符等)、产品的质量瑕疵以及产品可能存在的潜在瑕疵、缺陷,甲方有权向乙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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