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境旅游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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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合同编号:浙江省出境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
浙江省旅游局
制定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使用说明
一、为了明确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合同范本。该范本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出境(不包括台湾地区)组团旅游合同关系。
二、旅游者参加出境旅游应选择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旅行社应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双方签订合同须用语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X星级”、“仅供参考”、“以XX为准”、“超豪华等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四、本合同由《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旅游行程说明表》及其他双方约定的附件组成。双方可以协商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补充本合同范本,但不得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的旅行社应承担的责任。
浙江省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电话:0571-96118。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第一条概念及定义
1. 旅游费用:亦称旅游团款,是指本合同的甲方(旅游者)支付给乙方(旅行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包括: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非自费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2. 旅游意外保险:旅游者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旅游者遭遇旅游意外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保险。
3. 离团:旅游者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未能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4. 脱团:旅游者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5. 转团:在旅游合同不解除的情况下,旅行社将其承担的安排旅游者出行的义务转给其他旅行社的行为。即旅游出团前将旅游者交由其他旅行社负责安排旅游活动的行为。
第二条旅行社的权利
1. 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用。
2. 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3. 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三条旅行社的义务
1. 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和警示,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2. 向旅游者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内容及标准,所到国家或地区的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国驻外使领馆及旅行社境内、境外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 向旅游者提示投保旅游意外保险。
4. 核实旅游者自行办理的签证(签注)的有效期及其提供的护照或通行证符合相关要求。
5. 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及参加自费项目。
6. 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经专业权威部门认定属假冒伪劣商品或存在质量问题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退换。如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退换的,旅行社应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凭旅游者的有效购物票据予以全额退款。
7. 对旅游者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第四条旅游者的权利
1. 有权要求旅行社对本合同相关旅游服务作真实说明。
2. 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旅游服务。
3. 有权拒绝旅行社擅自的转团安排及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自费项目安排。
第五条旅游者的义务
1.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2. 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和签证(签注)资料的各项内容。向旅行社提交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剩余有效期应当在半年以上,自办签证(签注)者还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因目的地国家的要求,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护照或通行证有更长剩余有效期要求的,旅游者应当遵守。
3. 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强制性规定,不在境外非法滞留。
4. 与旅行社、境外地接社就行程中的问题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旅游者不得以滞留境外、拒绝登机(车、船)等方式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5. 旅游者应确保自己的身体健康条件适合本次旅游,并且不会给其他旅游者造成损害或构成损害的威胁。
6.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应随身携带并自行保管贵重物品。下榻酒店时亦应随身携带或寄存到酒店贵重物品寄存处。
第六条旅游服务内容
旅行社应制作《旅游行程说明表》,并经旅行社盖章及旅游者签字。《旅游行程说明表》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1. 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2. 旅游行程的交通、住宿、餐饮安排极其标准。
3. 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4. 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5. 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6. 需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其价格。
7. 旅行社安排的提供旅游目的地接待服务的地接社及接待人员的信息。
第七条违约责任
1.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 1)因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直接经济损失,因此导致旅游项目减少的,依据下面第六项处理。
( 2)旅行社安排的餐饮未达到约定标准的,未达标一次应承担旅游费用 2%的违约金。
( 3)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未达到约定标准的,未达标一次应承担旅游费用 4%的违约金。
( 4)旅行社安排的住宿未达到约定标准的,未达标一次应承担旅游费用 6%的违约金。
( 5)因不可归责于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原因而减少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可与旅游者协商提供替代项目,如协商不成旅行社应退还该项目的费用及相应的导服费用。
( 6)旅行社擅自变更或减少旅游项目的,每变更一项应支付旅游费用2%的违约金,并退还因项目变更而减少支出的费用;每减少一项应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并退还相
应旅游项目的导服费、门票等各项费用。
( 7)旅行社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每增加一次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
(8)旅行社擅自缩短游览时间或擅自延长购物时间的,每一次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
用 2%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