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
饲料生产许可证

附件4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一、许可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浓缩饲料是指主要由蛋白质、矿物质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配合饲料是指根据养殖动物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3。
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4。
增加产品类别或产品系列: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6。
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一)企业应当按照《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
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受理工作的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类别或产品系列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申报材料内容要求(一)企业承诺书(二)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书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正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专家委员会,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支持工作。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
第二章生产许可证核发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农业农村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

附件4: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征求意见稿)一、许可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企业。
(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所称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是指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适用于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设立、迁址及其他情况。
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迁址指已获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厂区,搬迁到新的生产地址;其他指农业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一)申报材料具体内容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览表》(见附件1)。
(二)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打印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表格不足时可加附页。
全部申请材料要求干净、整洁、清晰。
(三)申报材料中不应夹带与中证无关的信息。
(四)电子文件要求PDF格式。
申报材料中复印件先行扫描成JPG 格式图片,再粘贴到相应位置,然后将所有材料(含打印材料)转换成PDF格式,文件名称为申请企业的全称。
(五)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上报农业部一份(含电子文件),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一份,企业存档一份。
三、申报材料的内容要求(一)企业承诺书(见附件2)(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封面(见附件3)1.1申请书编号: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农业部规定的编写原则填写。
1.2生产许可证编号: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格式填写。
尚未获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填写,已获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1.3产品名称:依照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类别或通用名称规范填写。
1.4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内容填写。
1.5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不填写。
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

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县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的申请与受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分项:新办、依申请变更、重新办理、续展、补发、依申请注销三、办理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1、办理机构名称:石城县农业和粮食局2、办理权限: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需要从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的企业,应当获得市饲料工作办公室的行政许可。
(二)审批内容对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资格进行审核(三)法律效力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活动。
(四)审批对象在本县申请设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生产企业五、审批条件1、准予批准的条件:1)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2)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5)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6)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
(二)依申请变更1、准予批准的条件:1)生产设备和生产场地未发生变化;2)变更情形经审查核实。
2、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
(三)重新办理1、准予批准的条件:同新办。
2、不予批准的情形:同新办。
(四)续展1、准予批准的条件:同新办。
农业部公布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第二 十 三条 企 业 仓储 设施 应 当符 合 以下 条 第二 十 四条
装置 ;
( 五) 有 独立 的灌 装 间。 第五章 质 量检 验和 质量 管理 制度 企 业 应 当在 厂 区 内独 立 设 置 检 验 化 验 室应 当符 合 以 下 条
备维修平 台、 操作平台和爬梯有防护栏。 企业 应 当为 生 产 区作 业 人 员 配 备 劳 动 保 护
用品。
第 九条
企业 应 当配 备 2名 以上 专 职 检验
政 策 法 规
. . . — —4 1. . - - — —
( 二) 设备传动装置有防护罩 ; ( 三) 投 料 地 坑 入 口处 有 完 整 的栅 栏 , 车 间
内吊物孔 有坚 固的盖板 或 四周有 防护栏 , 所有 设
( 四) 配液罐具有加热保温功能和温度显示
排水 系统人 口处 有 防堵塞装 置 , 出 口处 有 防止动
品 质量管 理等 专业知 识 , 并通 过现场 考核 。
第八 条 销售 和 采 购 机构 负 责 人 应 当熟 悉 饲 料法规 , 并 通过现 场考 核 。
第十 五条
存在 安全 风险 的设备 和设施 , 应
当设 置警示 标识 和 防护设施 : ( 一) 配 电柜 、 配 电箱 有 警示 标识 , 生产 区 电 源开 关有 防爆 功能 ;
第五条技术 机构 负责 人 当具备 畜牧 、 兽 车间 、 原料 库 、 配料 间和成 品库 。 同时生产 混合 型 饲 料 添加 剂 和 添 加 剂预 混 合 饲料 的 , 生 产 车 间应 当 分 别设 立 , 且生 产设 备
不 得共 用 。
医、 水 产等 相关专业 大 专 以上 学历 或 中级 以上 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政 策 法规 P fy n Sa t o c a d tt e i u
工作 日内作 出是 否核 发生产 许可 证 的决定 。 生 产许 可证 式样 由农业 部统一 规 定 。
( ) 一 企业 名称 变更 ;
( ) 二 企业法 定 代表人 变更 ;
( ) 企业 注册地 址或 注册 地址 名称变 更 ; ( ) 四 生产地 址名 称变 更 。
第 五条 任何 单位 和个 人有权 举报 生产 许可 过 程 中的违 法 行为 ,农业 部和 省级饲 料 管理部 门应 当
依 照权 限核 实 、处 理 。
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评审 ,根据评审结果 在 1 个 工 作 E内作 出是 否 核 发 生 产 许 可 证 的决 0 t
定 ,并将 决定抄 送 省级饲 料管 理部 门。
第八条 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 续。
第 九条 取得 饲料 添加 剂 、添加 剂预混 合饲 料 生产许 可证 的企业 ,应 当 向省级饲 料管 理部 门 申请
核发产 品批 准文号 。
第 十 四条
产许 可证 。
生 产许可 证遗 失或 损毁 的 ,应 当在
1 5日内 向发 证 机关 申请 补 发 , 由发证 机 关补 发 生
布 , 自2 1 年 7 1日起施 行 。 02 月
部长 :韩 长赋
第二 章
生 产许 可证 核发
第六 条
条件:
设立 饲料 、饲料 添加 剂生 产企业 ,应
当符 合 饲料工 业发 展规 划 和产业 政策 ,并具 备下列 ( ) 与 生 产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相 适 应 的 厂 一 有
二 。 一二年 五 月二 日
饲料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饲料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饲料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饲料是农业生产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饲料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保证饲料生产安全的重要证书。
申请饲料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每一个饲料生产企业都必须严格遵守的程序。
首先,申请者需要准备完整的申请资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原辅料采购渠道、生产设备及能力、人员素质和技术条件等。
这些资料将会被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和评估。
其次,申请者需要进行现场检查和审核。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会派出专业人员对申请者的生产场所、设备和生产流程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评估,确保其符合相关的生产标准和法规。
最后,申请者需要进行相关的培训和培训考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要求申请者的员工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
只有通过了考试的员工,企业才有资格获得饲料安全生产许可证。
总之,申请饲料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对企业生产能力和管理水平的一次全面考验。
只有通过了相关的审核和培训,企业才能获得这一重要的生产许可证,确保其生产的饲料产品安全可靠,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的饲料产品。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

附件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一、许可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复合预混合饲料是指以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基本营养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质微量元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矿物质微量元素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微量元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维生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维生素含量应当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维生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01%且不高于10%。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4.增加产品品种或产品系列: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一)企业应当按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饲料出产企业许可条件〔讨论稿〕为了加强饲料出产企业监督办理,保障饲料产物质量安然,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办理条例,制定本条件。
本许可条件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和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出产企业的设立要求。
一、人员1.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并通过饲料办理部分组织的查核。
2.技术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正本,下同〕,具备动物科学、水产养殖学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取得学位证书〕,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和动物营养、产物配方设计等相关专业常识,并通过饲料办理部分组织的查核。
3.出产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具备动物科学、水产养殖学、轻工纺织食品类、机械类、化工与制药类等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取得毕业证书〕,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和饲料加工工艺与设备、出产过程控制、出产办理等相关专业常识,并通过饲料办理部分组织的查核。
4.质量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具备动物科学、水产养殖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化工类、生物科学类等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取得学位证书〕,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原料与产物质量控制、原料与产物查验、产物质量办理等相关专业常识,并通过饲料办理部分组织的查核。
5.原料采购和产物发卖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并通过饲料办理部分组织的查核。
2名〔含〕以上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取得农业部颁布“饲料查验化验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职格证书〔正本,下同〕的专职饲料查验化验员,此中一名具备高级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查核。
企业相关负责人不兼任该岗位工作。
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取得农业部颁布“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查核。
企业相关负责人不兼任该岗位工作。
二、厂区与布局1.具备企业地点地乡镇以上当局同意设立企业的证明材料〔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

钢料广萄 02 21 年第9 期
7
政 策法规
Pl dtf 。Y r ia S Ⅱ c n ae
案情 况 汇总 上报农 业 部 第 十八 条 饲料 、 饲料 添加 剂 生产 企业 有 下列 情形 之 一 的 . 由发 证机 关注 销生 产许 可证 :
《 料和 饲料 添加 剂管理 条例 》 饲 的有 关规 定处 罚 。
监督 管 理 档 案 . 录 日常 监 督 检 查 、 法 行 为查 记 违 处等情 况
当标 明受托 方取 得 的生产该 产 品的批 准文号 。
第十 一条 生产 许可证 有效 期为 5年 。 生产 许 可证 有效 期 满需 继续 生 产 的 . 当在 应 有 效 期 届 满 6个 月 前 向省 级 饲 料 管 理部 门提 出
( 有 符合 国家规 定 的安 全 、 生要 求 的生 四) 卫
产环境 :
产许 可证 由农业 部 核发 。单 一饲料 、 缩饲 料 、 浓 配 合 饲 料 和精 料 补 充料 生产 许 可证 由省级 人 民政 府饲 料 管 理部 门 ( 以下 简称 省 级 饲料 管 理部 门 )
核发 。
( )有符 合 国家 环境 保 护要 求 的 污染 防治 五
措施 :
( ) 业 部制 定 的饲 料 、 料添 加 剂质 量 安 六 农 饲 全管 理规 范规定 的其他 条件 第 七 条 申请 设 立 饲料 、饲 料 添加 剂 生 产企 业. 申请 人 应 当 向生产 地 省级 饲 料管 理部 门提 出
请核 发产 品批准 文号 第 十 条 饲 料 、 料添 加剂 生产企 业 委托其 他 饲
( ) 业法 定代 表人 变更 ; 二 企
( ) 业注 册地址 或 注册地址 名称 变更 : 三 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

编者按:为加强饲料生产许可管理,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于2012年10月22日以第1849号公告的形式颁布了《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该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条件从机构与人员、厂区布局与设施、工艺与设备、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等四个方面规定了饲料生产企业的设立生产要求。
现将该公告刊载,请各饲料生产企业认真学习本公告,把握内容实质,对照许可条件要求,找差距,促完善,以便都能顺利完成新生产许可证的换证、申证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已经2012年10月9日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2012年10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生产许可管理,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设立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条件。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
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四条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五条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六条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佚名
【期刊名称】《农业技术与装备》
【年(卷),期】2012(000)019
【摘要】《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已经2012年10月913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3页(P10-12)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农业部公布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J],
2.农业部公布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J],
3.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J],
4.农业部关于公开征求《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和《饲料添加剂(混合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意见的通知 [J],
5.切实加强许可证管理不断完善行业监管法规饲料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工作座谈会在广州召开 [J], 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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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精)

附件1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生产许可管理,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设立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条件。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
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四条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五条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六条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七条销售和采购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八条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饲料检验化验员。
饲料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企业的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厂区、布局与设施第九条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厂区,厂区周围没有影响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厂区应当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
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和作业场所应当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生活、办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条生产区应当按照生产工序合理布局,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有相对独立的、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车间、原料库、配料间和成品库。
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有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前处理间、配料间、生产车间、灌装间、外包装间、原料库、成品库。
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日期:2012-05-02 00:00发布单位:农业部畜牧业司来源:下载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CEB2012年第3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
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
第二章生产许可证核发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最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证办理的有关要求

2021/3/27
CHENLI
5
一、行政许可法规要求及变化
法规变化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
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第3号、2017年第8号修订
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行政审批下放):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饲料 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2018
2017
实施饲料和饲料加剂生产许可 管理有关要求
2016
2015 2014 2013
2021/3/27
CHENLI
1
目录
一 行政许可法规要求与变化 二 生产许可审批办理程序
三 生产许可条件
四 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五 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六 饲料标签标准 七 行政许可注意事项
2021/3/27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工商证照分离):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申请设 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修改为“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 删去第二款“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饲料生产许可证不再作为 工商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
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增加进口申请登记主体):第十二条第一款改为: “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或者—第改为:
( 缺饲料添加剂、单一饲料生产许可条件)
2021/3/27
CHE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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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法规要求及变化
法规变化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国务院令第645号、666号、676号修订
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行政审批下放):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改为第一款,并将其中的“申请设立其它饲料生产企业”修改为:“申请设立饲料、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得 生产许可证后,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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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饲料生产许可管理,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设立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条件。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管理机构。
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四条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五条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六条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七条销售和采购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八条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饲料检验化验员。
饲料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企业的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企业的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企业应当与本章规定的人员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新设立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三个月内,将本章规定人员的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报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厂区、布局与设施
第十条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厂区,厂区周围没有影响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厂区应当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
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和作业场所应当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生活、办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生产区应当按照生产工序合理布局,有相对独立的、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车间、原料库、配料间和成品库。
第十二条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应当单独设立。
固态和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车间应当分别设立。
第十三条生产区建筑物通风和采光良好,自然采光设施应当有防雨功能,人工采光灯具应当具有防爆功能。
第十四条厂区内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或设备。
第十五条厂区内应当有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系统入口处有防堵塞装置,出口处有防止动物侵入装置。
第十六条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和设施,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
(一)配电柜、配电箱有警示标识或标志,生产区电源开关具有防爆功能;
(二)高温设备和设施有隔热层和警示标识或标志;
(三)压力容器有安全防护装置;
(四)设备传动装置有防护罩;
(五)投料地坑入口处有完整的栅栏,车间内吊物孔有坚固的盖板或四周有防护栏,所有设备维修平台、操作平台和爬梯有防护栏。
企业应当为生产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七条企业仓储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满足原料、成品、包装材料、备品备件存贮要求,并具有防霉、防潮、防鸟、防鼠等功能;
(二)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间密闭性能良好,并配备空调;
(三)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
(四)药物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
(五)具有立筒仓的生产企业,立筒仓应当配备通风系统和温度监测装置。
第四章工艺与设备
第十八条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复合预混合饲料和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设计能力不小于2.5吨/时(年单班产5000吨),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设计能力不小于1.5吨/时(年单班产3000吨);
(二)生产线采用计算机自动配料系统,由包括配料、混合、包装等工序的成套设备组成;配料动态精度不大于3‰,配料静态精度不大于1‰;
(三)有两台以上混合机,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304标号以上不锈钢,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
(四)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尘
设备,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投料口和打包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
(五)小料配制和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六)粉碎机、空气压缩机分别采用隔音或消音装置;
(七)反刍动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含有动物源性成分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应当分别设立。
第十九条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线由包括原料前处理、称量、配液、过滤、灌装等工序的成套设备组成;
(二)生产设备、输送管道及管件使用304标号以上不锈钢材或性能更好的材料制成;
(三)有均质工序的,高压均质机的工作压力不小于50MPa,并具有高压报警装置;
(四)配液罐具有加热保温功能和温度显示装置;
(五)有独立的灌装间。
第二十条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设计能力不小于20吨/时(年单班产4万吨),专业加工幼畜禽饲料、种畜禽饲料、水产育苗料、特种饲料、宠物饲料的企业生产设计能力不小于5吨/时(年单班产1万吨);
(二)反刍动物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的生产线应当单独设立;
(三)生产线采用计算机自动配料系统,配料动态精度不大
于3‰,静态精度不大于1‰;
(四)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7%;
(五)粉碎机、空气压缩机、高压风机分别采用隔音或消音装置,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噪音控制符合《配合饲料企业卫生规范》(GB/T 16764)要求;
(六)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投料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作业区的粉尘浓度和排放浓度符合《配合饲料企业卫生规范》(GB/T 16764)要求;
(七)小料配制和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八)有添加剂预混合工艺的,配备一台以上混合机,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304标号以上不锈钢,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
第五章质量检验
第二十一条检验化验室应当在厂区内独立设置,并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
第二十二条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检验化验室包括天平室、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区:
1.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
2.前处理室有能够满足样品前处理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
验台、器皿柜、试剂柜、气瓶柜或气瓶固定装置以及避光、空调等设备设施;同时开展高温或明火操作和易燃试剂操作的,应当分别设立独立的操作区和通风柜;
3.仪器室满足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仪器设备的使用要求,高效液相色谱仪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应当分室存放;
4.留样观察室有满足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
(二)检验化验室除配备常规检验仪器设备外,还应当配备下列专用检验仪器设备:
1.固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恒温干燥箱、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2.液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酸度计;
3.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配备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指标的元素灯)、恒温干燥箱、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4.复合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配备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指标的元素灯)、恒温干燥箱、高温炉、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第二十三条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检验化验室功能分区包括分析天平室、理化分析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区:
1.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
2.理化分析室有能够满足样品理化分析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
3.仪器室满足分光光度计等精密仪器使用要求;
4.留样观察室有满足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
(二)检验化验室除配备常规检验仪器设备外,还应当配备样品粉碎机、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可见光分光光度计、恒温干燥箱、高温炉、定氮装置或定氮仪、粗脂肪提取装置或粗脂肪测定仪、真空泵及抽滤装置或粗纤维测定仪、标准筛。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提供本章规定的检验仪器设备的购置发票或已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证明材料。
第六章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制定质量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