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本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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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票和支票

第四章 本票和支票

第四章本票和支票学习目的与要求掌握本票和支票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掌握本票和支票合规的记载形式;了解本票和支票的种类;了解本票和支票票据行为的程序和效力。

第一节本票一、本票的定义及特征英国票据法关于本票的定义是:A promissory note is an unconditional promise in writing made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 signed by the maker engaging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其含义为: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执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

我国票据法对本票的定义是: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和汇票在基本内容上有很多相似之处:都是以货币表示的、金额是一定的;都必须以无条件的书面形式做成;付款期限都可以是即期或远期的;收款人可以是指定某人或来人。

但本票有其自身的基本特征:第一, 本票是由出票人自己付款的票据。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个:出票人和收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它是出票人保证自己付款的一种承诺,而不是像汇票那样,是出票人要求付款人付款的委托和命令。

正是由于这一特性,本票称之为Note(期票/付款承诺)而不是Bill(债权凭证),出票人称之为Maker(who make a promise to pay)。

Maker是本票的主债务人。

第二, 本票是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汇票的付款人只有在承兑之后才负绝对的付款责任,除非不需承兑的汇票。

本票与汇票不同,它的出票人在完成出票行为后,即负绝对的付款责任。

银行本票样本及说明

银行本票样本及说明

银行本票样本及说明
2009年11月07日 01:04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适用于同城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

我国普遍开展银行本票的时间并不长,银行本票还是一种较新的票据结算方式,银行本票对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同城范围办理转账结算具有明显的优点,对于促进我国的经济的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为此,我国票据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银行本票的法律地位。

其票样如下图所示:
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背面
银行本票的账务处理方法是:
收款单位按照规定受理银行本票后,应将银行本票连同进账单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填送“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根据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

企业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在交回本票和填制的进账单经银行审核盖章后,根据进账单第一联编制收款凭证。

采用银行本票结算方式,应注意下列问题:
①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

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②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为二个月,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经出具证明后,仍可请求出票银行付款。

③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资金转账速度是所有票据中最快最及时的。

可以背书转让,不予挂失,对银行本票应视同现金,妥善保管。

我国票据法所调整的本票种类有:(1)即期本票。

(2)银行本票。

(3)记名本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85年8月1日首次颁布实施,是中国大陆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

作为一项专门规定票据问题的法律,其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护票据受益人的权益,促进经济和金融交易的健康发展,规范票据市场的行为,促进经济发展。

1.基本概念票据是指依法发出的、载有金钱权利、有权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工具。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具有付款人的无条件支付命令;二是支付金额的确定;三是付款人的签名或盖章。

2.票据的种类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债券、期票等多种类型。

汇票是一种以汇款为目的的票据,本票是一种将票据权利和负债合并在一起的票据。

支票是一种指定付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债券则是借款人发放给债权人的一种证明,期票则是定期收款或支付的票据性质证明。

3.票据的流转票据的流转指的是票据的所有权可以通过买卖等方式进行转移的过程。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只有在持票人以背书或声明转让方式将票据转让给其他人的时候,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才会被转移给其他人。

此外,票据还可以通过质押、保证等方式进行转让。

4.票据的背书票据背书指的是持票人在票据上签名并签发陈述,有权转让该票据给他人的一种行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背书可以是任何法定转让方式的说明,但必须是在票据上进行签名或陈述,并在票据上确认。

5.票据的保证票据保证是指票据持有人同意在票据的承兑、支付或解付时承担责任的一种行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保证可以是直接保证或间接保证。

同时,票据持有人也可以选择无条件保证或有条件保证。

6.票据的抗辩和追索权票据的抗辩指的是票据付款人可以用一些合法的理由拒绝履行票据承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付款人有有效理由对付款申请提出反对的情况下,此时票据权利人无权要求票据付款人承担支付责任。

此外,追索权是指票据权利人在票据到期后,有权依据票据支付要求权,向票据付款人要求支付该票据的一种权利。

票据种类

票据种类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种类票据种类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结算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的结算。

我们就上述结算方式作一简单介绍。

一、支票1、定义——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特点:(1)无金额起点的限制;(2)可支取现金或用于转账;(3)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内(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到期日为节假日时则依次顺延;(4)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5)可以挂失。

3、适用範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地区的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準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

4、使用方式签发支票:必须记载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缺少以上记载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支票取现:收款人须在支票背面背书;支票转账:委托收款的支票或经背书转让的支票须按规定背书;支票挂失:已签发的支票(必须已填写收款人名称)遗失,可以在付款期内向银行申请挂失,如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支票的领用与注销:存款人领用支票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再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账户结清时,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还回开户行注销。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所需款项,欠缺记载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出票人必须预留银行签章或支付密码,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凡发现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煺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票据法自考题-37_真题-无答案

票据法自考题-37_真题-无答案

票据法自考题-37(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本票出票人的义务是______A.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 B.在收取的出票保证金范围内支付票据金额 C.担保承兑和付款 D.承担被追索责任2.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指______A.远期本票 B.银行本票 C.商业本票 D.不记名本票3. 本票是一种自付证券,因而无需______A.背书 B.保证 C.承兑 D.付款4.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银行本票仅为______A.远期本票 B.即期本票 C.商业本票 D.定期本票5. 我国《票据法》目前只允许签发的银行本票。

______A.定日付款 B.出票后定期付款 C.见票后定期付款 D.见票即付6. 我国《票据法》禁止______A.银行本票 B.商业本票 C.定额本票 D.不定额本票7. 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错误的是______A.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C.本票无须承兑 D.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的票据8. 到期日在汇票中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而在我国的本票和支票中属于______A.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B.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C.记载无效的事项 D.不具有票据效力但有民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9. 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的出票人为______A.公司 B.个人 C.法人 D.银行10. 本票的出票效力包括______A.对持票人的效力 B.对付款人的效力 C.对银行的效力 D.对签发人的效力11. 本票出票人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不包括______A.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B.确定的金额 C.付款人名称 D.收款人名称12. 在我国,本票和支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______A.付款人不同 B.出票人不同 C.收款人不同 D.交易范围不同13.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银行本票上出票人的签章为______A.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 B.该银行的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C.该银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D.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14. 票据法专为本票特设的且只有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才需要的票据制度是______A.本票制度 B.承兑制度 C.见票制度 D.持票制度15. 见票的程序不包括______A.见票提示 B.出票人的“签见” C.付款 D.交还本票16. “签见”的前提是______A.承兑 B.提示 C.见票提示 D.出票17. 在本票制度中,见票制度仅针对______A.见票即付的本票 B.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 C.定日付款的本票 D.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18. 下列关于本票见票程序,说法错误的是______A.见票由见票提示、出票人的“签见”和“交还本票”三环节组成 B.见票提示是持票人的确定注期本票到期日的起算点而实施的行为 C.签见行为由持票人完成 D.交还本票是指出票人将本票交还给持票人,使之能在到期日前行使付款请求权19. 本票中的付款人为______A.出票人 B.背书人 C.承兑人 D.保证人20. 本票强制执行的条件有______A.必须适用诉讼程序 B.必须向本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 C.必须是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D.在我国必须遵守银行制度21. 本票出票时间为2009年6月2日,其提示见票期为______A.2009年8月2日之前 B.2009年7月2日之前 C.2009年6月12日之前 D.2011年6月2日之前22. 持票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本票债务人只能是本票______A.背书人 B.保证人 C.出票人 D.保付人二、多项选择题1. 本票与汇票和支票的不同点在于______A.本票属于委托证券 B.本票无承兑制度 C.本票中应出现独立付款人 D.本票为信用证券 E.本票只适用于见票即付2. 本票基本关系中,当事人为______A.付款人 B.出票人 C.持票人 D.收款人 E.承兑人3. 我国本票的种类包括______A.商业本票 B.即期本票 C.指示式本票 D.国内本票 E.记名式本票4. 根据人民银行《支票结算办法》,定额银行本票的面额为______A.100元 B.1000元 C.10000元 D.50000元 E.100000元5. 本票的出票效力主要是______A.对出票人的效力 B.对持票人的效力 C.对背书人的效力 D.对收款人的效力 E.对承兑人的效力6. 我国本票出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有______A.确定的金额 B.出票地 C.付款地 D.出票日期 E.表明“本票”的字样7. 根据我国票据法,以下事项中不属于银行本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是______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B.付款人名称 C.付款日期 D.收款人名称 E.出票日期8. 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绝对应记载事项有______A.收款人 B.确定的金额 C.付款地 D.付款日期 E.付款人9. 收款人取得银行本票时应审查下列哪些事项?______A.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B.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C.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D.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E.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10. 见票制度与承兑制度的区别为______A.行为主体不同 B.适用范围不同 C.付款人的责任不同 D.主体的责任不同 E.目的不同11. 本票付款与汇票付款的区别有______A.本票无承兑制度,故汇票付款中关于承兑人的规定,在适用本票时,都应理解为本票的出票人 B.收款人不同 C.付款的责任大小不同 D.付款形式不同 E.本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三、简答题1. 简述本票的特征。

票据法

票据法

票据法*票据概念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种类~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种类:汇票、本票、支票;~理论上的分类1、以付款人是否为发票人为标准,分为预约证券(自付证券)和委托证券。

本票——预约证券(自付证券)汇票和支票——委托证券2、以票据的性能为标准,分为支付证券和信用证券。

凡是付款人仅限于金融机构支付的票据为支付证券,如支票;凡是限定期日,指定期日受款的票据为信用证券,如汇票和本票都是基于发票人的信用发票的。

*广义的证券是用来证明一定的事物或者设定一定权利而作成的某种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有权取得该证券上所拥有的权利和利益。

~特征:(1)证券是一种权利凭证。

(2)证券是一种要式凭证。

(3)证券是一种流通凭证。

(4)证券是一种占有凭证。

*有价证券制度的特色:权利证券化(1)权利与证券相结合,只在特殊的情况下才分离。

(如挂失止付)(2)对有价证券的要求之一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迅速、简便而又确实。

这样就有证券的要式性、文义性和无因性等规定。

(3)对有价证券的另一要求是权利转移方便而又安全(如背书)。

(4)确保债权人权益也维护债务人利益。

(5)在商品经济发达阶段,有价证券成为信用手段。

*有价证券,应该具备三个特征:有价证券是一个特殊的“物”——是一定财产权利的转化物。

是一个自足的“物”——是财产和权利的结合体。

是一个流通的“物”——是权利运行的载体。

*有价证券的分类1.按照有价证券上权利的法律性质分类——债权证券、物权证券、股权证券2.按照证券上权利的经济性质分类——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

3、按照证券上权利人的指定方法分类——记名证券、指示证券和无记名证券4、按照证券所表示的权利与证券的关系分类——完全证券和不完全证券5、按照证券上权利与其存在原因之间的关系分类——有因证券和无因证券6、按照证券上权利的发生与证券作成的关系分类——设权证券和非设权证券7、按照证券的作成方式分类——要式证券和不要式证券8、按照证券上权利与所载文义之间的关系分类——文义证券和非文义证券9、按照证券的发行方式分类——集中发行证券和个别发行证券*票据的基本特征票据是债权证券、指示证券、完全有价证券、无因证券、设权证券、要式证券、文义证券、商业证券*汇票的概念与汇票当事人1.概念: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十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十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四节 本 票
二、出票
本票的出票包括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1.本票的绝对 应记载事项
2.本票的相对应 记载事项
(1)付款地。未记载的, 出票人的营业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为付款地。
(2)出票地。未记载的, 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第十章 票据 法律制度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沿革
(一)票据与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 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种类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沿革
(一)我国票据的起源与发展 我国票据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唐代。我国唐代出现了一种名为“飞钱” 的票券;学者们多认为“飞钱”是我国现代汇票的起源。 唐宪宗(806—820)时期,各地茶商交易,往来频繁,但交通不便,携带款项 困难。为方便起见,创制了飞钱。
第三节 汇 票
五、票据保证
保证即是票据保证,即为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以担保特定债 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举例】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10万元的票据,B公司将票据 转让给C,在该转让中,张某为B公司的背书行为提供保证,此时张 某为B公司背书行为的保证人。保证人张某应当与被保证人B公司对 持票人C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先支付货款,乙方按照规定的时间 向甲方发货,如果乙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发货的,甲与乙形成了债的关系,此时债权人是甲, 债务人是乙,债权人甲有权请求债务人乙发货。

本票的涵义及其票据法规则

本票的涵义及其票据法规则

本票的涵义及其票据法规则我国现行《票据法》所称的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本票的特征与种类(一)本票的种类同汇票、支票一样,本票是完全有价证券、设权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等,具有一切票据共同的特征,但本票也有自己的特征;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本票规则,又有自己的特殊之处。

归纳起来,我国现行票据法规则之下的本票具有下列法律特征:第一,本票只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

本票的出票人即付款人,自行承担付款责任。

也恰恰因为出票人本人承担付款责任,所以才称为本票。

而在汇票和支票中,原则上存在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第二,本票是出票人自己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即由出票人对收款人支付并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的票据。

这是本票区别于汇票、支票的根本所在。

在汇票和支票中,由于原则上存在三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自己一般不负付款责任,而是委托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而在本票中由于只存在两方基本当事人,因此出票人自己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汇票和支票又被称为“委付证券”,本票则被称为“自付证券”。

第三,本票是出票人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款的票据。

本票的到期日不以见票即付为限,可以由出票人指定一定的付款日期,因此本票与汇票一样,也是一种信用证券。

这一点与见票即付的支票不同。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限于见票即付。

第四,本票不适用承兑制度。

由于我国现行票据法规则下的本票限于即期本票,持票人自出票日起即可向银行出票人请求付款,因此,我国的本票不适用承兑制度。

银行出票人自出票日起,即负有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绝对付款的责任。

(二)本票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本票作出不同的分类。

1.记名本票、指示本票和无记名本票。

这是根据本票上记载权利人方式不同作出的划分。

记名本票是出票人在票面上载明收款人名称的本票;指示本票是在票上记载了收款人,而且附有“或其指定人”字样的本票;无记名本票是出票人在票上可以不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本票。

本票和支票

本票和支票

本案参考结论 弘和有限责任公司应对此负责。 参考理论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谁应对空白限责任公司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转帐支 票系违法行为。 国务院1988年12月19日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 明确规定支票应按规定填写,“未按规定填写, 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的补充规 定》以及《转帐支票使用须知》均强调“不得签 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 弘和有限责任公司却无视上述规定,违法签发预 留印鉴的空白支票。
7.在英国,国际汇票遭到退 票,必需做成拒绝证书
7.国际本票遭到退票,不需 做成拒绝证书
甲出具一张本票给乙,乙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
丙,丁作为乙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丙又将 该本票背书转让给戊,戊作为持票人未按规定 期限向出票人提示本票。根据《票据法》的规 定,下列选项中,戊不得行使追索权的有 ( )。 A.甲B.乙C.丙D.丁 【答案】BCD 【解析】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 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三)支票的特点 1、支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2、支票为见票即付。 3、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而汇票的付款人 可以是银行、企业或个人。 4、通常情况下,支票的出票人是主债务人。但 保付支票除外,它的主债务人为保付银行。 5、支票上一般不附带利息条款,即便有关于利 息的记载,该记载也无效,付款时无需支付。
加注不可流通,被转让人也不具有优
于窃贼的权利。
支票的止付
1)付款取消或停止支付时(如损失或 遗失) 2)存款客户的死亡通知
但不能终止出票人或任何背书人对正当 持票人的责任。
(四)从支票与汇票的异同看支票的性质 支票是一种特殊的汇票。汇票和支票两者的本 质是一样的,即都是无条件的付款命令;略有不同的 是,支票是银行的客户(出票人)对其开户银行(受 票人,付款人)发出的付款命令,因为客户事先在开 户银行开有一个活期存款账户,把自己的钱存在银行, 现在他作为存款户,对银行发出这一支付命令,授权 银行从他的存款账上支付一定的金额给指定的人。

银行本票课件PPT

银行本票课件PPT

《票据法》中关于银行本票的规定
银行本票的背书转让
银行本票只准背书转让,不得涂改。
银行本票的挂失
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
近期政策调整与解读
取消了银行本票的收费标准,降低了 企业和个人的使用成本。
加强了对银行本票的监管力度,保障 了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
简化了银行本票的签发流程,提高了 业务办理效率。
06
相关法规与政策解读Biblioteka 《票据法》中关于银行本票的规定
银行本票的定义
银行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 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的种类
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定额本票的面额有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 ,其颜色为黑色。不定额本票面额由1元至50万元,其颜色为蓝色。
材料
申请人需提供开立账户的证明文件、 经办人身份证件以及有关合同、协议 等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文件。
签发流程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银行进行审核。
申请人需在银行本票 背面签字或盖章,并 交付给收款人。
审核通过后,银行签 发银行本票并交付给 申请人。
注意事项
银行本票只适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各种款项结算。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和持票人均必须为个人。
前背书。
兑付方式
银行本票的兑付方式分为两种 :线上兑付和线下兑付。
线上兑付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 渠道将票据提交给银行进行兑 付。
线下兑付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提 交给银行柜台进行兑付。
兑付时间与地点
01
银行本票的兑付时间通常是在票 据到期日当天,但也可以根据持 票人的要求提前兑付。
02
兑付地点可以在任何一家与出票 银行有结算关系的银行进行兑付 。

三种票据比较:支票、本票、汇票的异同点【含票样图片,后附法规出处,非常详细】

三种票据比较:支票、本票、汇票的异同点【含票样图片,后附法规出处,非常详细】

三种票据比较:支票与本票、汇票的异同点【含票样图片,后附法规出处】1、承兑概述:承兑(Acceptance)即承诺兑付,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的一种行为。

汇票付款人在票据上承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并将该种意思表示记载在票据上的一种票据行为。

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一种制度。

承兑行为只发生在远期汇票的有关活动中。

承兑行为是针对汇票而言的,并且只是远期汇票才可能承兑。

本票,支票和即期汇票都不可能发生承兑。

远期票据规定承兑的,在付款前,必须由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承兑,即付款人在票据前面批注承兑字样,后加签名承兑日期及一些注解等。

承兑的两种形式:①普通承兑:承兑人对出票人的指示不加限制的同意确认。

②限制承兑:指承兑时,用明白的措辞改变汇票的承兑后的效果。

在票据法上,汇票付款人并不因为发票人的付款委托成为当然的汇票债务人,必须有承兑行为。

付款人一经承兑,就叫做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承兑是一种附属的法律行为,目的在于使付款人到期负担票面金额的支付义务。

因此,付款人在承兑后,必须依照票据上的记载内容,到期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即使出票人未向付款人供应资金,也不能成为向持票人抗辩的理由。

如果承兑人在到期日不作付款,持票人应向出票人就票据金额直接请求支付。

2、承兑特征:1)承兑是汇票独有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2)承兑只能是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

3)承兑需在汇票正面位置。

3、承兑影响:1)承兑人成为主义务人。

2)出票人变成从义务人。

3)持票人增强了收款保障。

**本票的见票规则1.本票见票的涵义。

本票的见票,是指本票的出票人因持票人的提示,为确定见票后本票的定期付款的到期日,于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及日期并签名的行为。

本票与汇票相同,可分为定期本票、计期本票、即期本票及注期本票等四种。

其中,就定期本票与计期本票来说,因到期日已经确定,期日到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尚无问题;就即期本票来说,因持票人只须提示本票向出票人请求付款,也无问题;就注期本票来说,到期日未确定,须在持票人见票提示后方可确定,因此,正如汇票设有承兑制度一样,本票设有见票制度。

商法学课件-票据法第三章本票、第四章支票

商法学课件-票据法第三章本票、第四章支票

二、本票的种类 1、记名式本票、指示式本票、无记名式本票 记名式本票、指示式本票、 即期本票、 远期本票( 定期、 出票日后定期付款、 2 、 即期本票 、 远期本票 ( 定期 、 出票日后定期付款 、 见票日后定期付款) 见票日后定期付款)
3、银行本票、商业本票 银行本票、
第二节 本票的特殊规则 一、本票的出票 (一)概念 出票人表示自己承担支付本票金额债务的票据行为
划线支票的效力 普通划线支票只能对票据法限定的收款人支付, (1)普通划线支票只能对票据法限定的收款人支付, 该收款人: 法国规定为银行、 该收款人 : 法国规定为银行 、 邮政支票办事处或付款 人的客户; 德国、 日本规定为银行或付款人的客户。 人的客户 ; 德国 、 日本规定为银行或付款人的客户 。 特别划线支票只能对支票划线内指定的银行, (2)特别划线支票只能对支票划线内指定的银行,被 指定银行得委托其他银行代为收款。(3)银行仅得从 指定银行得委托其他银行代为收款。 本银行的客户或其他银行处取得划线支票, 本银行的客户或其他银行处取得划线支票 , 不得为其 客户或银行以外的人代为取款。 客户或银行以外的人代为取款。(4)如支票上载有数 个特别划线, 则仅在不超过两个划线的情况下, 个特别划线 , 则仅在不超过两个划线的情况下 , 且该 两个划线是在为托收而在结算机构交付的支票上时, 两个划线是在为托收而在结算机构交付的支票上时 , 付款人才可以付款。 付款人才可以付款。
划线支票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 一旦遗失或被盗,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 , 一旦遗失或被盗 , 非法持有 人可提示付款, 而付款人又不得拒绝付款, 人可提示付款 , 而付款人又不得拒绝付款 , 为解决此 问题, 设定了划线支票。 问题 , 设定了划线支票 。 出票人和持票人可以再支票 正面划平行线, 正面划平行线 , 若平行线内不载明指定银行名称或仅 记载“ 银行” 及意义相同之文字的, 记载 “ 银行 ” 及意义相同之文字的 , 成为普通划线支 若平行线内记载有银行名称的, 票 , 若平行线内记载有银行名称的 , 则为特别划线支 票 。 普通划线支票可以转换为特别划线支票, 但特别 普通划线支票可以转换为特别划线支票 , 划线支票不得转换为普通划线支票。 划线支票不得转换为普通划线支票。 银行接到划线支票时, 只能向特定的收款人付款, 银行接到划线支票时 , 只能向特定的收款人付款 , 这种限制既能防止不正当持票人冒领票款, 这种限制既能防止不正当持票人冒领票款 , 又能很容 易查到付款提示人和委托提示人, 易查到付款提示人和委托提示人 , 有利于保护出票人 和付款人利益。 和付款人利益。

票据三者之间的区别归类(表格)

票据三者之间的区别归类(表格)
序 号
区 别 银行汇票(银行现金汇票、银行转账汇票)
银行本票(签发主体不同,分银行本票、商业本
票)
支票
普通支票(划两条线的是划线支票)、现金支
1 种类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定额、不定额本票
票、
转账支票(我国一般只有现金和转账支票)
出票人(出票银行)签发的, 委托付款人在
2
定 义 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
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银行)签发,承诺自己 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 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银行)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 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
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
基本 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出票人、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4 性质委托支付票据6提示付 款期限
1 个月
10 日
7
提示承 兑期限
见票即付
8
是否背 书转让
现金银行汇票不能背 书转让(须记载实际
结算金额)
可以背书转让
2 个月内
见票即付
现金银行本票 不能背书转让
10 日
自出票日起 10 日内提款付款,异地使用的支 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 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受
银行自付票据
委托支付票据
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是承兑 主债务人是出票人,出票人的付款责任
5 出票人 人,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有效期内, 对出票 并不因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而解除,
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
所以持票人对出票人享有追索权
主债务人是出票人;出票人保证 支票付款,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

本票_汇票_支票的区别

本票_汇票_支票的区别

汇票本票支票的对比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1.定义: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签发:银行签发(无条件支付)-签发条件:是汇款人须将款先现存入银行,在存款之后或存款同时通知银行将一定的款项转住指定地点,并将汇款交给汇款人,后者持票住指定银行办理转帐或提取现金。

3.使用范围:汇票的与本票的使用流程是一样的。

【帐上有钱】汇票是可以跨地区的使用。

4.记载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应理解成汇票上不能记载支付条件。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进口方或其指定银行。

收款人名称。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出口方或其指定银行。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5.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6.种类:(1).按出票人不同,可分成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Bank's Draft),出票人是银行,付款人也是银行。

商业汇票(Cornercial Draft),出票人是企业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企业、个人或银行。

(2).按是否附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光票(Clean Draft),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

银行汇票多是光票。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指附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的汇票。

跟单汇票多是商业汇票。

(3).按付款日期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汇票上付款日期有四种记载方式。

见票即付(at sight);见票后若干天付款(at days after sight);出票后若干天付款(at days after date);定日付款(at a fixed day)。

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则视作见票即付。

见票即付的汇票为即期汇票。

其他三种记载方式为远期汇票。

(4).按承兑人的不同,汇票只可分成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本票的基本流程

本票的基本流程

本票的基本流程本票是一种常用的票据,本文将围绕本票的基本流程进行介绍,包括本票的定义、种类、领用、填写、签发、背书、兑付等流程。

一、本票的定义本票指的是由债务人(开票人)向持票人发行的一种承诺,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而且该票据是不附任何保证人的。

本票具有权利性、汇票性和担保性等特点。

二、本票的种类根据本票的不同特点,可以分为信用本票、保证本票、现金本票、转让本票等。

其中,信用本票是债务人向持票人发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一种承诺;保证本票则是由保证人对本票的兑付负责;现金本票指的是在到期日一次性支付本金和利息;转让本票则可以流通转让,具有很强的市场流通性。

三、本票的领用当债务人需要向持票人发行本票时,需要通过《本票领用单》领用,由本票领用人填写领用单,经债务人审批后,将领用单交回领用人保管。

四、本票的填写债务人领用本票后,需要在本票上填写相关内容,包括本票的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点、付款人等信息。

另外,在填写本票时,还需要注意填写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在兑付时追溯和核实身份。

五、本票的签发当本票填写完成后,由债务人对其签名并加盖公章,以证明该本票是合法的、具有法律效力的。

六、本票的背书本票背书是指持票人将本票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持票人在本票背面签名,并注明转让对象及日期,即完成了本票的背书。

同时,本票也可以通过不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

七、本票的兑付当本票到期日到来时,持票人可以向债务人要求兑付。

债务人需要向持票人支付本金和利息,并在本票上签名,以作为该本票已经兑付的证明。

另外,在兑付时,还需要核实持票人的身份信息,以确保款项支付到正确的人账户中,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风险。

综上所述,本票的发行包括领用、填写、签发、背书和兑付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需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操作,以确保该本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从而达到保证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和有效风险控制的目的。

本票法律规定(3篇)

本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本票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在商业交易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它是一种票据,承诺在指定日期或见票时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

本票法律规定了本票的发行、转让、贴现、追索等各方面的规则,旨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本票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二、本票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在指定日期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 特征(1)无条件支付:本票的支付是无条件的,不受任何附加条件的限制。

(2)金额确定:本票的金额是确定的,不得随意变更。

(3)特定性:本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具有特定性,不得随意变更。

(4)文义性:本票的内容必须真实、明确,不得有歧义。

三、本票的种类1. 按出票人不同(1)银行本票:由银行签发的本票。

(2)商业本票:由企业、个人等签发的本票。

2. 按付款期限不同(1)即期本票:见票即付的本票。

(2)定期本票:在指定日期付款的本票。

四、本票的发行1. 出票出票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本票上记载以下事项:(1)表明“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的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2. 交付出票人应当将本票交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五、本票的转让1. 转让条件(1)本票的转让必须是无条件的。

(2)本票的转让必须是在有效期内。

(3)本票的转让必须是在本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载明“转让”字样。

2. 转让程序(1)持票人在本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及日期。

(2)被背书人或者持票人签章。

六、本票的贴现1. 贴现条件(1)本票的持票人必须是合法的持票人。

(2)本票的贴现期限不得超过本票的到期日。

(3)本票的贴现利率不得超过法定利率。

2. 贴现程序(1)持票人向贴现银行提交本票。

(2)贴现银行审核本票的真实性、有效性。

(3)贴现银行与持票人签订贴现合同。

(4)贴现银行支付贴现款项。

银行本票的种类

银行本票的种类
1
3、银行本票的特点
无论单位和个人凡需要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支付各种款项的,都可以使用;由银行签发,保 证兑付,信誉高,支付功能强。
2021/6/7
2
4、银行本票结算的有关规定
(1)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 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2)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 发现金银行本票。
2021/6/7
4
定额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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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不定额本票
2021/6/7
6
本票的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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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本票结算程序
202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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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的定义 商业汇票的种类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结算程序 商业汇票的注意事项及适用范围 收付款双方运用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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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的,委托 付款人银行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款项 的一种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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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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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2021/6/7
17
(四)支票结算方式
支票的定义和种类 支票结算方式的结算程序 支票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 注意事项 收付款双方运用的账户
202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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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资料从网络收集整 理而来,供大家参考,
感谢您的关注!
企业在与其他单位发生经济往来或存在债 权债务关系时,不论双方是否同城,均可协商采 用商业汇票进行款项结算。
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付款 人到期必须无条件支付票款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具体 期限由收、付款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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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我国本票的种类
核心内容: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本票的规定和国际上关于本票种类划分方法,我国票据法所调整的本票种类有银行本票,即期本票,记名本票。

一 银行本票。

根据签发本票的主体不同,国际上本票可分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签发的商业本票和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

我国票据法第7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所以,我国票据法只调整银行本票,而不调整商业本票。

二 期本票。

根据本票付款期限的不同,国际上本票可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

所谓即期本票是见票即付的本票;远期本票包括定日付款本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

我国票据法第73条第1款只规定了“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因此,我国票据法只调整“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的即期本票,而不调整远期本票。

三 名本票。

根据本票上是否记载收款人的名称,国际上本票可分为记名本票和无记名本票。

我国票据法第76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否则,本票无效;所以,我国票据法只调整记名本票。

我国票据法之所以只调整即期本票、银行本票和记名本票,而不调整远期本票、商业本票和无记名本票,其原因是因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信用制度还很不成熟。

本票具有通过信用进行融资的功能,如果利用不当,流通中的本票没有相应的货币或商品作为保障,有可能产生信用膨胀,并扰乱经济秩序,特别在目前我国信用制度尚不健全的阶段,上述情况更有可能发生。

所以,我国票据法在现阶段只调整信用度较高的即期本票、银行本票和记名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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