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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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4]150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4]150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4]150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以下简称招聘干部)工作制度,保证招聘干部的素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级各类由国家财政全额拨款、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招聘干部必须坚持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自愿报名,经笔试、面试、考核合格,德育、智育、体育全面衡量,择优聘用。

第四条事业单位招聘干部,应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定员和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下达的招聘干部指标内,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中央驻粤事业单位招聘干部,应有国务院人事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招聘干部专项指标。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以下简称人事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招聘干部的人事主管部门。

省人事部门负责拟订全省招聘干部的政策、办法,组织全省性的招考工作,并负责省直及中央驻穗事业单位招聘干部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事部门负责拟订所辖地区事业单位招聘干部的有关实施方案、细则,并组织、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做好招聘干部的工作。

广东商学院后勤服务集团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方案

广东商学院后勤服务集团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方案

广东商学院后勤服务集团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方案一、机构设置原则后勤服务集团的机构设置坚持班子精干,人员精简,管理层次减少的原则,按专业化、集约化的要求设立管理机构和二级中心部门。

二、后勤服务集团重组的范围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含服务公司)、校园管理服务中心、公寓中心、交通服务中心、教材服务中心,其中服务公司、教材服务中心属于经营性(或经营服务性)实体,其余均为任务经费包干的服务性实体。

三、机构设置(见结构图)四、后勤服务集团与各中心的责权利关系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与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相结合的原则。

统一领导,即后勤服务集团对各中心实行纵向的垂直领导;集中管理,即后勤服务集团实行人、财、物集中统一管理,实现资源共享、优化重组、优势互补、规模效益的目标。

自主经营,即各中心在服务集团的授权下具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人事和分配权。

独立核算,即各中心的经营收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五、后勤服务集团人员编制及岗位职数(一)、定岗、定编的原则1、坚持按需设岗,以岗定编的原则。

2、坚持一人多岗,一岗多能的原则。

(二)、岗位、编制数(共76-77人)1、后勤服务集团领导岗(3-4人)(1)总经理1人(专职)(2)副总经理2-3人(3)后勤服务集团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1人(专职或由总经理兼任)2.集团办公室(5人)(1)主任1人(2)秘书1人(3)会计主管兼审核1人(4)会计1人(5)出纳1人3.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14人)(1)领导岗经理1人副经理1人(2)管理小组(小区管理、学生管理)7人,其中核算员1人(兼职),清洁管理员1人。

(3)维修小组(5人)4.校园管理服务中心(19人)(1)领导岗经理1人副经理1人(2)管理小组(教学楼、综合楼、绿化卫生、核算员)(6人)(3)维修小组(11人)5.交通服务中心(16人)(1)领导岗经理1人(2) 管理员1人(3)调度1人(司机兼)(4)司机13人6.服务公司(6人)(1)领导岗经理1人(集团总经理)(2)副经理1人(3)管理员2人(4)采购员1人(采购小组成员之一)(5)仓管员1人7.教材服务中心(6人)(1)领导岗经理1人(2)管理员5人8.饮食服务中心待租赁期满后,再根据学校决定给予核编。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教育厅。

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更名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高校党的工作,与教育厅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教育厅是主管教育事业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原高教厅承担的省属高校机构编制管理职能交给省编办。

(二)划入的职能1、原高教厅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原高校工委高校党的工作职能。

2、原教育厅的行政管理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1、组织评审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拟订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学历教育管理,由教育厅指导。

(四)转变的职能1、将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考试、自学考试和高中毕业会考、初中升高中考试以及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等工作交给考试中心承担。

2、将组织学生外语、计算机水平考试的职能交给考试中心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教育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切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草拟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思路以及教育发展的方向、重点、结构、速度,并协调指导实施。

广东省教师编制政审标准

广东省教师编制政审标准

广东省教师编制政审标准
教师编制政审审毕业学校(或所在工作单位)对考生的鉴定情况;考生档案记录材料是否有违纪行为或处分;当地派出所和办查阅是否有违法违纪和参加法轮功及邪教行为等;考生在社区里的表现、是否有违法违纪和参加法轮功及邪教行为等。

政审内容包括:
1、毕业学校(或所在工作单位)对学生的鉴别情况。

2、考生档案记录材料是否有违纪行为或处分。

3、当地派出所和办查询与否存有违法违纪和出席法轮功及邪教犯罪行为等。

4、考生在社区里的表现、是否有违法违纪和参加法轮功及邪教行为等。

政审所须要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2、全日制毕业生,须递交报到证原件。

3、毕业生档案。

4、教师资格证原件。

提供《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出具的证明。

5、《官方招录教师实地考察表中》。

考察表自行下载,a4纸双面打印。

按照实地考察表所列项目,深入细致写作办理手续表明,逐项核对完备,并至有关部门盖章。

教师政审主要是强调考生自身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以及法制观念,在考生体检合格之后进行。

目前教师政审存有面审和函审这两种方式,都就是由招录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市、县人事局、组织部去审查。

面审由招考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市县人事局、组织部派专员到拟录用人所在单位实地调查访问,通过查看人事档案、约谈拟录用人的部门领导、直接主管以及人事主管等方式了解情况,最终形成政治审查报告。

函审指的就是招录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市县人事局、组织部通过播发公函的形式调看拟录用人的档案,通过档案顺利完成政治审查。

3.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

3.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粤教工委“201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一下简称‚高等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进一步提高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水平和依法治校能力,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的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性。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主要内容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凡涉及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由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包括:(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部门会议及文件精神。

(二)制定、调整高等学校的办学方针、年度工作规划和学校发展规划、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

制定、调整学校办学规模、学科设置和专业设置规划、年度招生计划和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含高等学校年度预决算的编制、调整和商业贷款计划)。

(三)党的思想作风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高等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高等学校党政机构、学术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调整以及学校人员聘用、收入分配、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实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校级奖惩事项的评定,校级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

(七)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核编原则本办法中的中小学是指由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含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含初级小学、教学点)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科学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实行动态管理;二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以县核定,总量控制,公平配置。

二、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配备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内设管理机构,合理配备领导职数,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具体配置参照表1、表2。

三、编制标准(一)相关概念。

中小学教职员包括教师、职员和教学辅助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包括行政管理、党群工作和教育教学管理)的人员。

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卫生保健及寄宿生生活指导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中小学教职员核定和使用事业编制。

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二)基本编制的核定。

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主要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当年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标准核定(参照表3)。

完全中学教职员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一贯制学校教职员编制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农村教学点的编制由各县(市、区)按学生数单独核定,计入乡镇中心小学或邻近完全小学内。

为适应我省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省内经济较发达地区可视当地财力情况,经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教育、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后,按标准上浮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核定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信息类型: 531411652841671646 (2005-06-01)粤机编办[2003]124号各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核编原则中小学是指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含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职业中学、小学。

中小学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

科学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二是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是力求精简和高效;四是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管理机构,合理配备领导职数,保证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一)普通中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配备学校领导3-4人;23个班以下的配备学校领导2-3人。

普通中学可内设教导处、总务处,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个机构。

(二)职业中学规模在20个班以上的,配备学校领导3-4人;19个班以下的配备学校领导2-3人。

职业中学可内设教导处、总务处、实训处,20个班以上的职业中学可增设1个内设机构。

(三)完全小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配备学校领导3-4人;23个班以下的配备学校领导2-3人。

不完全小学(含分校、教学点)不配备学校领导,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管理工作。

惠州学院机构设置与定编定岗实施方案

惠州学院机构设置与定编定岗实施方案

附件2:惠州学院机构设置与定编定岗实施方案根据《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核定我院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一、机构设置和定编定岗目的根据我院办学的需要和办学规模设定机构,按需定编,按编定岗,按岗定责,达到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精简高效的目的。

二、机构设置和定编定岗原则1、各类人员岗位设置,贯彻满负荷工作原则,不设虚岗。

2、根据高等教育规律和学院发展需要,2005年编制方案按标准生9000人的90%核定规模。

3、按上级文件要求和2005年办学规模,按生师比18:1,由此确定各类人员的定编比例为:专任教师占62%,为450人;党政管理人员占18.5%,为134人;教辅人员占17.5%,为128人;附属单位在编人员占2%,为14人。

总编制数为726人。

4、教学系、教辅单位根据在校生人数变化和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任务变化,对编制一年微调一次,党政管理部门、其它单位和附属单位的编制两年调整一次。

三、教师编制问题我院教师总体缺编,但学科、专业师资结构存在缺陷,个别专业超编,课时与工作量管理规范和统计也需进一步完善。

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教师定编仅作为师资队伍建设参考。

凡认真做好教学工作,考核合格,本人有上岗意愿,系领导认可,学院聘用委员会同意的教师,在本次改革中都可以上岗。

个别的师资结构问题在学院发展中逐步调整和优化。

四、后勤集团中的学院正式职工问题后勤集团46名、卫生所14名,共计60名学院正式管理人员和职工,按国家和学院的有关人事制度管理,集团领导和部门经理按学院与后勤合同规定可竞聘学院同级岗位,正式职工退休享受其它部门同级退休人员待遇。

五、机构设置党政群机构1、党委办、宣传部(合署)2、组织部、统战部(合署)3、纪委、监察室、审计室(合署)4、学生部(处)5、团委6、院长办公室(含外事办、港澳台办)7、教务处(含高教研究室、双评办、招生办)8、科技处9、人事处10、财务处11、资产管理处12、成人教育处13、保卫处、武装部(合署)14、基建处15、工会(含计生办、妇委会、家委会)教学机构1、电子科学系2、服装系3、化学工程系4、经济与管理系5、计算机科学系6、建筑与土木工程系7、生命科学系8、数学系9、体育系10、外语系11、艺术教育系12、中文系13、政治法律系14、成人教育学院教辅单位1、图书馆2、教育技术中心(含网络中心、电教中心、公共实验中心)3、学报编辑部附属单位1、后勤集团后勤集团代管单位1)卫生所2)印刷厂(独立法人)3)实业公司(独立法人)2、建筑规划设计院(独立法人)六、党政群机构定编定岗2、课时数为教务处提供的2004年全年各系课时数;3、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教员的比为2:3:3:2;4、教授可占副教授、讲师、助教、教员编,副教授可占讲师、助教、教员编,讲师可占助教、教员编;5、按课时定编数:教师数=各系课时总数/(全院总课时数/全院定编教师数);6、按学生定编数:教师数=学生数×(1/18)/专业类别参数;7、实际编制数=按学生定编数×50%+按课时定编数×50%;8、现有教师数未含:双肩挑教师(24人)、全职外聘教师(11人)、全职外教(8人)、本学期聘用近30名新教师未统计在内。

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新校区建设项目第一章总论一、项目名称XXX新校区建设二、承办单位概况XXX(简称某某),是1999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成立的全市唯一的以高等职业资格教育为特色的全日制、综合性、多功能的公办高等职业院校,主要负责全日制中、高等职业教育,并面向社会,提供高级技能人才培训。

某某坚持面向社会,面向市场,面向企业,加快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紧紧围绕闽圳高新技术产业开设专业。

确立以职业教育为特色,以培养“高技能、高学识”双高复合型人才为导向和目标的办学指导思想。

在以全日制教学为主的基础上,兼顾短期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和完善终身职业技能教育体系,初步建立了一种与国际高等职业教育惯例相接轨的新型高等职业教育模式。

某某现有10个大系26个专业,在校生3485人,教职工358人。

2002年9月,经国家社会和劳动保障部同意,广东省社会和劳动保障厅批准,加挂设立了闽圳技师学院,成为我国首家开展高等职业资格教育,探索高级职业资格和高等学历并重的高技能人才的职业教育教学体系的试点学校。

三、可研报告编制依据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编写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试用版)》,2002年3月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2.某某市计划局【2003】闽计函5号文;3.《XXX新校区建设项目建议书》;4.《关于XXX新校区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某某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闽发改〔2004〕521号;5.某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闽编【2001】118号文;6.某某市大工业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分局有关该地块的意向书;7.《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劳动部,劳部发【1997】351号文;8.《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粤机编办【2002】87号文文件;9.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XXX签订的有关本项目的工程咨询合同书;10.本项目的调研资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4•【字号】粤府办[2009]111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四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境外就业管理的职责划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四)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责。

(五)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工学校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高职职称评聘职数体系探讨

高职职称评聘职数体系探讨

高职职称评聘职数体系探讨摘要:“放管服”后,各高职院校职称自评,但职称评聘数的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校的岗位总量及编制数。

然而,2013年左右开始广东省已基本冻结编制审批,与此同时,各高职院校在近几年快速发展,这种与社会脱节的编制数已无法匹配日益增长的师资队伍规模及职称评聘需求。

为了各学校及广东省师资水平整体均衡发展,文章基于岗位设置视角,提出在不改变原有事业编制总量的情况下,跳出已有框架,运用文献研究、文本分析、调查等方法,从学校定位、人才培养、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特色项目等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入手,探索如何以量化手段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职数及比例设置标准,寻找解决公办高职院校的编外人员及民办高职院校职称评聘问题的办法。

关键词:岗位设置;高职院校;职称评聘;职数体系教师职称制度是高职院校对人力资源评价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实行教师职称制度对于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提高教师专业能力和学术水平,增强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我国现行的教师职称制度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不断优化创新职称评聘制度,使其更好地发挥导向、激励杠杆作用。

目前,高校岗位总量及编制数对职称评聘职数及工作开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政府相关部门对高校编制数的核定主要依据生师比,而岗位总量又以编制数为基础,按照一定比例确定不同职级职数。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响应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出台了《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人〔2017〕5号),并提出高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即各高职院校的职称评聘须在核定的岗位设置剩余职数内进行,不能超岗聘任。

这种“评聘结合”的方式进一步体现了编制数和岗位总量的重要性,同时对广东省高职院校的职称评聘工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普通高中全面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普通高中全面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普通高中全面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4.30•【字号】粤教基〔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普通高中全面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粤教基〔2019〕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科协,广东实验中学、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推进普通高中全面提升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2019年4月30日广东省推进普通高中全面提升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提升普通高中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一)加强办学条件建设。

各地要根据人口发展趋势、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人才需求状况,坚持普职比大体相当,合理规划普通高中学校布局。

适应高考综合改革需求,组织开展普通高中基础办学条件评估,摸清底数,科学测算,找准缺口。

根据办学标准因地制宜新建、改扩建一批普通高中校舍和附属设施,配齐必要的教育教学仪器设备,同时指导学校充分挖掘潜力,更加科学合理地利用好现有资源,确保满足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需求。

优化征地报批手续,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普通高中建设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联审或“一站式”审批,相关规费按照“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原则,落实优惠减免政策。

加大对实施走班制教学基础办学条件不足的薄弱普通高中的支持力度,通过全面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确保到2021年,全省所有普通高中实现办学条件标准化。

(二)提高优质学位供给水平。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根据高中与初中学生人数确定教职工编制人数。

一、《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粤机编办[2008]73号)》中的三、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主要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当年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标准核定(参照表3)。

完全中学教职员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一贯制学校教职员编制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农村教学点的编制由各县(市、区)按学生数单独核定,计入乡镇中心小学或邻近完全小学内。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标准
注:(1)“城市”指地级以上市市区。

(2)“县镇”指县(市)政府驻地镇。

二、根据教职工编制人数,划分高中初级教师具体人数。

《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05号)
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校的标准控制。

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根据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实际情况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政府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适用本意见。

使用事业编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设置的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可参照执行。

2.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有聘用合同、正式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工作以及人才成长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事业和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特点,其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辅导员管理规定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辅导员管理规定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辅导员管理规定来源:学生处作者:学生处发布时间:2007-11-16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辅导员管理规定[ 作者:sand ┋发布:sand┋时间:2007年6月11日 ]广外大党〔2007〕19号关于印发《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辅导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学校各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各单位:经2007年5月28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辅导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七年六月五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辅导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辅导员队伍(以下简称“辅导员”)建设,促进辅导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党〔2006〕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辅导员是指各院系中专门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各院系党总支副书记和政治辅导员(含专职、兼职)。

第三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在学生的全面健康成长特别是在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培养中,具有教育、引导、管理和服务的职能,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

辅导员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是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和稳定工作的重要队伍。

学校各级领导要采取切实措施,重视和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

第四条辅导员(专职、兼职)均实行聘任制。

辅导员的编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党〔2006〕24号)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粤机编办〔2002〕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按辅导员与学生1:250(100)的比例配备专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

广东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

广东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

广东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广东省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幼儿园编制管理,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等文件精神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主体举办的公办、集体办、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其人员编制,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精简效能、注重示范、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分级管理。

第二章人员编制第四条幼儿园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教师、保育员、教辅人员。

管理人员,指从事幼儿园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教师,指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保育员,指协助教师开展幼儿保健、养育、教学、生活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教辅人员,指从事卫生保健、财会、教学设备维护等教育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科学合理确定幼儿园班级规模。

小班(3-4岁幼儿)21-25名,中班(4-5岁幼儿)26-30名,大班(5-6岁幼儿)31-35名。

第六条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一)基本编制的核定。

教职工基本编制数按照当年在园幼儿数的1∶10-1∶7的比例核定。

各地可视当地学前教育发展需求和财力情况,经本级机构编制、教育和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按本标准上浮最高不超过10%核定幼儿园教职工基本编制。

(二)附加编制的核定。

教职工附加编制具体参考以下标准核定:1.寄宿班,每班增加1-2名教师或保育员编制。

2.在园幼儿人数少于90名的幼儿园,增加2-4名教师或保育员编制。

3.负责全乡镇幼儿教育业务指导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在小村设分园的幼儿园,有省、市级教育部门正式文件委托、承担示范和实验项目的幼儿园,增加1-3名专任教师编制。

4.幼儿数超过150名或幼儿数不到150名但有寄宿班的幼儿园可增加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编制;幼儿数超过150名且有寄宿班的幼儿园增加2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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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优化教育人力资源配置,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政府举办的各类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教育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高等学校)。

第三条机构编制部门是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的主管部门。

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协助做好高等学校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四条高等学校的机构编制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其工作任务和特点,坚持政府监管和高等学校自主管理相结合,分级、分层、分类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
第五条高等学校机构包括内设机构(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和附属机构。

党政管理机构是指从事党政管理的工作机构。

教学机构是指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机构。

教辅机构是指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辅助机构。

科研机构是指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机构。

附属机构是指高等学校附属的公办中小学校、医院等机构。

第六条高等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和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党政管理机构根据在校学生规模,由学校在限额内综合设置(详见附件1),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二)教学、教辅和科研机构由高校自主设置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教学机构一般实行校、系(院)二级管理,二级学院和下属的系、所只能有一级作为办学实体。

(三)严格规范内设机构备案程序。

高等学校依据本标准研究提出学校内设机构设置方案,由主管部门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确认。

未予确认的学校暂缓调整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按有关章程设置,不列入高等学校机构数额。

第三章人员编制管理
第七条高等学校内设机构和附属机构的人员编制,均为事业编制。

高等学校人员编制总额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

第八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分为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和专职科研人员编制。

(一)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是指高等学校履行高等教育基本职能,完成国家人才培养任务所必须配备的人员编制。

包括教师、党政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编制。

教师,指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党政管理人员,指专职从事党务、行政、群团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教辅人员,指从事实验(工程)技术、图书资料、学生实习指导、教育技术和心理咨询等教育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计算办法详见附件2。

(二)专职科研人员编制是指高等学校中专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编制。

国家级重点科研机构,每机构可核定3-6名专职科研人员编制;省级重点科研机构,每机构可核定2-5名专职科研人员编制。

第九条附属机构人员编制根据省和国家有关标准另行核定。

第十条高等学校各级领导职数按下列规定执行。

校领导职数根据在校学生规模确定(详见附件1),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党政管理、教辅、专职科研机构领导职数按1-3名配备,教学机构领导职数按2-4名配备,具体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实际工作任务核定。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的教师、科研、教辅和党政管理人员等各类编制须形成合理的结构比例。

教学、科研和教辅人员编制应占学校编制总数(不含附属机构人员编制)的80%以上。

人员编制比例不合理的学校,机构编制部门将暂缓调整其编制总额。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运作,不再核定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

原在编在职后勤服务人员实行实名制,按“老人老办法”管理,其占用的事业编制随减员(调出、离退休、解聘、辞职、辞退、开除、死亡等)逐步收回。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可实行编制内和编制外人员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将部分原来由编制内人员直接从事的工作交由编制外人员承担(即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参考目录详见附件3)。

普通本科院校自主核定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数。

高职、高专院校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按标准学生数×员生比×10%核定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数(详见附件2),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所需人员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按在编人员经费渠道与标准拨付。

第十四条本标准适用于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普通高等学校。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本标准由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粤机编办〔2002〕8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校领导职数和党政管理机构限额表
2、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计算办法
3、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参考目录
校领导职数和党政管理机构限额表
2、校领导职数含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

3、实行多校区办学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增核1-2个党政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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