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司法实践中“先刑后民”原则的理解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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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构不成先刑后民的理由

“非吸”构不成先刑后民的理由

“非吸”构不成先刑后民的理由先刑后民是指在司法程序中,判决前需要先执行刑罚,再考虑是否有重审或赔偿等情况。

而非吸是一种特殊的调解方式,即犯罪嫌疑人通过私下达成协议,在赔偿受害人一定金额后,免受进一步刑事追究的处罚。

但非吸作为一种替代刑事诉讼程序的方式,在实践中却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无法构成先刑后民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一、违反优先维护受害人权益的原则非吸模式下,关注点不是对于犯罪行为的惩罚,而是对部分个人权益的私人调和。

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支付钱款等方式来获得免受刑事追究的权利,而原本应该得到的相应刑罚则会受到削弱。

这样做会使得刑罚失去其为保护人民利益、处罚暴力犯罪、整顿社会秩序的培育功能,违反法律对于受害人权益的优先保护原则。

二、造成司法制度失衡在非吸模式下,民事赔偿成为了替代刑罚的关键手段。

但是,民事赔偿和刑事法律责任并不完全重叠,且补偿方式也很灵活。

这样就导致了一种民事与刑事相互避让、责任流于形式、罪犯可以逃脱刑事责任的危险性。

一旦以非吸方式处理了案件,赔偿款被支付后,犯罪嫌疑人将逃脱刑事处罚的制裁,这就会形成一种司法制度的失衡,把部分公民和法律之间的相互承担责任关系最终转移至其他领域。

三、损害司法公正刑罚是刑法赋予的重要工具,因此不能简单地通过弥补灾害得以茁壮、补偿受害人得到笑容的方式替代。

与非吸形式相比,刑罚符合公民对于正义的维护,也是许多受害人得到安慰的关键因素。

而通过非吸模式,罪行不能得到合适的惩罚,这反而会损害司法公正。

四、不利于社会治理非吸的方式会使得一些罪行嫌疑人能够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进行逃罪,这样对社会的治理不利。

特别是在某些严重的犯罪场合,如贪污、贿赂、暴力犯罪等领域,如果让罪犯通过支付赔偿金而逍遥法外,这只会加剧犯罪活动在社会中的泛滥,使得社会治理越加无力。

总之,非吸作为一种司法解决问题的方式,虽然在一定条件下有其可取性,但是,在惩治罪行、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受害人权益等方面表现出明显的缺点。

如何正确理解与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

如何正确理解与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

如何正确理解与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论文摘要1997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罪刑法定原则确立为刑法三大原则之一。

罪刑法定是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处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根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但该原则的思想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做出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是相对封建社会罪行擅断而言的。

确立这个原则,是现代刑事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实现这个原则需要做到一是不溯及既往,二不搞类推,三是对各种犯罪及其处罚必须明确、具体,四是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五是司法解释不能超越法律。

刑法取消类推,明确这个原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大进步。

现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在价值、本质精神、在实践中的障碍,以及如何解决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矛盾、冲突几个方面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与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各国普遍确立的刑法基本原则。

从词义上理解,是指刑法的制定与适用,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要求,其基本内涵则被具体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规定不处罚”。

罪行法定原则自其产生至今,经历了由形式合理性的单一价值向兼采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双重价值的历史嬗变。

作为强调形式合理性价值的罪行法定原则,是对欧洲中世纪封建刑法罪行擅断、刑罚滥用的反对与否定。

其基本内容包括:(1)绝对禁止或排斥类推适用;(2)排斥习惯法①的适用;(3)绝对禁止不定期刑,实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4)禁止适用事后法。

总而言之,强调罪之绝对法定与刑之绝对法定。

注重形式合理性的罪行法定原则的产生,是基于对法官的充分不信任,试图以确定的法律来约束法官,以达到抑制法官任意擅权的目的。

为“先刑后民”正名

为“先刑后民”正名

先, 即刑 事责任 优先 ]
。然 而 , 先刑 后 民是 一种
诉讼 程 序 , 而并 非 解决 刑 事 财 产 刑 和 民事 责 任 冲 突
问题的。依据我国现行 的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制度 , 犯 罪行 为 的被 害人 在刑 事诉讼 过程 中可 以提 起 附带 民事诉 讼 , 就 因犯 罪 行 为遭 受 到 的损 失 向法 院请求 民事赔 偿 。法 院对 原先 独立 的公诉 和新 提起 的 民诉 合并审理 , 在 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判决 。因此 , 这里 所 说 的先刑 后 民是指一 个案 件 中同时有 刑事 和 民事 两种法 律关 系 , 两 者是 一种 交叉关 系 时 , 法 院先对 刑
( 二) 先 刑后 民的 法律 来源


先 刑后 民概 述
先 刑后 民是我 国法 学理论 界 和 司法 实务 界普 遍 使 用 的一个称 谓 , 并 没有 在 现 行 的法 律 和 司法 解 释
中得到 明 确 。作 为 一 项 诉 讼 程 序 的指 导 原 则 存 在 的, 最早 出现 在 1 9 8 5年 两 高 发布 的 《 关 于及 时查 处
的先刑 后 民不属 于一个 领域 内的问题 。而 刑事 附带 民事诉 讼在 世界 各 国立 法 上 虽 有 不 同表 述 , 但 是 都
作 者 简 介 : 陈愿 峰 ( 1 9 8 7 一) , 女, 河南荥阳人 , 郑 州 大学 法 学 院 2 0 1 1级刑 法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
任) 有冲突, 此 时是 否要 考 虑 哪一 个 优先 的 问题 , 答
在 经济 纠纷 案件 中发现 的经济 犯 罪 的通 知》 和1 9 8 7 年《 关 于在 审理经 济 纠纷 案 件 中发现 经 济 犯罪 必 须

刑事优先处理原则

刑事优先处理原则

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处理上,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孰先孰后,这是当前实践中刑民交叉问题的焦点。

对此,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一般应先刑后民;第二种意见认为先刑后民是处理该类案件的基本原则,但在保护“私权”不妨碍“公权”行使的情况下,应以“私权”优先;第三种意见认为应遵循先民后刑的原则。

从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看,一般依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处理,②即先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再继续审理民事案件。

这样做的合理性在于,现有的法律框架中,刑事程序中不存在诉讼中止的制度,且审限又较民事程序短,同时刑事证据要求严格,留待不存在强制措施的民事程序之后来进行刑事追究,刑事取证工作将会更加困难,而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手段有利于全面收集证据,从而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

从法律法规的依据来看,当前主要指1998年4月29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

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不可否认,在公权与私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理应优先选择公权。

更进一步地说,刑法适用的必要性在于法益受到侵害,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介入必须从这个角度进行总体把握。

单纯地着眼于权利人个体权利受到侵害,刑事惩治应当更侧重于对私权救济的补充,但是上升到对社会竞争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害,刑事惩治的意义已经不仅仅满足于挽回被害人损失。

因此,简单地以私权受到侵害来论证民事优先并不能全面概括刑法设置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考量,这也是实践中刑事优先大行其道的重要依据。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牵连以及有限调解原则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牵连以及有限调解原则

有时行政行为与民事活动紧密联系 , 考虑到效率问 题, 有的人民法院就在行政案件中~并就原告和第 三 人之 间 的民事 法律 事实也 进 行调查 和认 定 :由于 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 行政 审判的实践便不可避免地出现 了随意 陛。如果没有 科学而严谨的规范 , 这种随意性对行政审判和 民事 审判工作都可能是有害的。 “ 先刑后 民” 原则 是公认 的 , “ 但 先行后 民” 还 是 “ 民后行” 先 或是 “ 民合并” 行 却不一而论 : 行政 诉讼与牵连的民事纠纷如何审理 , 虽然不能在立法 上制定统一的规则 , 但是制定一套指 导审判实践的 规则却是非常必要 的。 从审判实践来看 , 先行后 民”、 先 民后行 ” “ “
导致审判实践中出现的行政诉讼调解结案成为非法。为适应审判实践工作的需要 。 建立行政诉讼与民 事诉讼并存时的处理原则以及建立有限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均属必要。
【 关键词 】行政诉讼 ; 民事诉讼 : ; 牵连 调解 【 中图分类号 】D 1.D 1. 【 95 ,95 4 2 文献标识码 】B 【 文章编号 】 17— 15 20 0—09 (3) 62 19 (06)405一 o
N V 2 o O. o 6
【 司法实践 】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牵连以及有限调解原则
储 湛
( 安徽 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 ,安徽 合肥 20 0 ) 30 1
【 摘 要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没有规定如何解决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并存的问题 。 因而在 审判
实践中出现大量此类情形时无章可循 ; 同时 .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明确排除 了行政诉讼中对调解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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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6年 l 月 1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第2卷 第4 6 期

对我国涉嫌犯罪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机制的评析及重构

对我国涉嫌犯罪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机制的评析及重构

上构成犯罪或者该经济纠纷的当事人涉嫌犯罪的 案件。 目前我国的涉嫌犯罪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 机 制—— 法律依 据和一般 原则

的, 有关人民法 院应当认真 审查。 经过审查 , 认为

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 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 检察机关 。三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以 ( 下简称《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中关于刑事 ) 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在一 起 。本 文中涉嫌犯 罪 的经济 纠纷是 指 , 院在 法 处理经济 纠纷案 件 的过 程 中发 现该 经 济 纠纷 实质
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第 1 条规 2 定, 公安或检 察机关 认 为人 民法 院立案审理 的经济
纠纷 案件有 经济犯 罪嫌 疑 的 , 有权 函告 该人 民法院
准则。但是“ 先刑后 民” 的处理机制 在理论与 实践 中存在很 多问题 , 不利 于相关 当事人 的利益保 护和纠纷 解受理存单纠纷案件 人 后, 如发现犯罪线索及时告知公安或检察机关。如 案件当事人因伪造、 变造、 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 , 有 关 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 , 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 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 , 人民法 院应当中止审理。 对于追究有关当事人 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存单纠纷 案件审理的, 人民法院应对存单纠纷案件有关当事 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以及承担民事责任 的大小依
法及 时进行认 定 和处理 。二是 19 9 8年 4月施行 的
通过考察、 分析 其他 国家和地 区的涉嫌犯 罪的经济纠纷案 件 处理机制和相 关立法 , 对我 国涉嫌犯 罪的经济纠纷案件
的处理提 出了建设性 的意见 。 以期对 我 国的司法 实践提供
参考和借鉴 。 [ 关键词] 涉嫌犯 罪的经济 纠纷 ; 刑后 民原则 ; 先 处理

刑民交叉的理解与适用

刑民交叉的理解与适用

刑民交叉的理解与适⽤民间借贷案件往往与集资诈骗、⾮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案件相互交织,并且这类案件⼤多具有涉众性的特点,⼀旦处理不当,很容易影响⾦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必须引起⾼度重视。

当前这类案件的审理中⾯临两个普遍性的问题:⼀是“先刑后民”的传统原则应当如何理解和适⽤?⼆是存在担保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债务⼈涉嫌刑事犯罪,如何认定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对于这两个问题,审判实践中⼀直存在争议,考虑到刑事、民事法律政策的统⼀性以及与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致性,我们认为应延续了以往的法律适⽤⼝径。

1.刑民交叉的理解与适⽤。

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发现涉嫌集资诈骗、⾮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的,是否适⽤“先刑后民”的原则?⼀种观点认为,应当遵循“先刑后民”的基本原则,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案侦查的,民事案件应当驳回起诉或中⽌审理。

第⼆种观点认为,“先刑后民”只是刑民交叉时的处理⽅式之⼀,并⾮基本原则。

在民间借贷案件涉及集资诈骗、⾮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的情形下,除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需要依赖刑事案件审理结果的外,刑事与民事案件应该分别⽴案审理,根据刑事与民事的不同实体法规范作出相应的处理。

我们同意第⼀种观点,同时考虑到该类情形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驳回起诉的法定要件,⼈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涉嫌集资诈骗或⾮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应当向侦查机关移送犯罪嫌疑线索、材料,侦查机关⽴案侦查的,原则上应当裁定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侦查机关不予⽴案侦查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结后发现涉嫌犯罪且侦查机关已经⽴案侦查的,应当中⽌执⾏,等待刑事犯罪案件侦查与追赃结果。

2.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的效⼒认定。

关于借款⼈涉嫌集资诈骗、⾮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出借⼈起诉保证⼈的,法院应否受理的问题。

⼀种意见认为,借款⼈被判处刑罚并不必然导致主合同⽆效,相应地,保证合同亦应有效,保证⼈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先刑后民的注意事项

先刑后民的注意事项

先刑后民的注意事项引言:先刑后民,是指在社会治理中,首先要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然后再关注社会民生问题。

这种治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但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和注意事项。

一、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在执行先刑后民的原则时,必须确保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在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警察和法官应该依法行事,不得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公正对待。

二、确保刑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在执行刑罚时,要注重刑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刑罚不能过于严厉或过于轻微,应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科学的量刑。

同时,要注重刑罚的执行方式和效果,切实达到惩罚犯罪、教育改造的目的,避免刑罚带来的不良后果。

三、加强矫治和社会教育先刑后民的治理模式中,矫治和社会教育是关键环节。

对于已经刑满释放的犯罪人员,应加强矫治工作,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同时,要加强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的教育和矫治,防止他们再次犯罪。

此外,还要加强对社会大众的法律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遵法意识,从根本上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社会福利和民生保障虽然先刑后民的原则注重犯罪的惩罚和制裁,但也应该关注社会福利和民生保障。

社会福利和民生保障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的重要保障。

政府应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扶持力度,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减少社会不公和犯罪行为的发生。

五、建立健全的社会治理体系先刑后民的治理模式需要建立健全的社会治理体系,形成多元化的治理机制。

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发挥各自的作用,形成合力。

同时,还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加强社会治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社会治理的效能和社会满意度。

结语:以先刑后民的治理模式可以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但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和注意事项。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确保刑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加强矫治和社会教育、加强社会福利和民生保障、建立健全的社会治理体系,是实施先刑后民的重要环节和要点。

民事案件审判中涉及犯罪问题的处理

民事案件审判中涉及犯罪问题的处理

民事案件审判中涉及犯罪问题的处理一、问题的提出刑民互涉,是指在案件中当事人的某一部分或全部行为同时符合刑事犯罪构成与民事关系构成要素的客观现象。

这种刑民互涉现象,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特殊到一定程度,在刑事规范与民事规范边缘区域发生摩擦碰撞的结果。

在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当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时,在程序和实体上如何处理,一直是有争论的问题。

我所办理的2010年的民事案件,刑事民事互涉趋势呈上升趋势,一方面,少数公安、检察机关往往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要求法院移送案件或中止审理,不适当地介入民事纠纷,使法院的审判工作受到很大影响;另一方面,一些表面上看是民事纠纷实质上有犯罪嫌疑的案件因为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配合不力而得不到及时处理,放纵了犯罪。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一些做法。

同时,我们也应在新的形势下,重新审视审理思路,以理顺法律关系,统一处理尺度。

在涉嫌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如何掌握驳回起诉,全案移送侦查机关的条件;二、如何掌握继续审理,移送犯罪线索的条件;三、如何把握中止审理,等待刑事侦查和刑事审判结果的条件。

二、互涉案件中应关注的两个原则性问题(一)如何看待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关系民事侵权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益,而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刑事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危害社会,具有刑事违法性及其应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无论是民事侵权还是刑事犯罪,都以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为前提条件,不同的只是该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有一定的差别,侵权行为发展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时就演变为刑事犯罪。

例如犯罪分子纵火烧毁房屋,在刑法上构成纵火罪或损坏公私财物罪,在民法上构成侵权行为。

犯罪分子在承担刑罚的同时还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因此,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不存在互相替代的关系,而是相互独立的。

论理解与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论理解与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特别观察第39卷(总第206期)论理解与践行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几个问题ʏ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ꎬ北京100745)㊀㊀ʌ摘要ɔ党的十八大以来ꎬ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机关提出了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明确要求ꎬ这是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最高标准和最严要求ꎬ体现了政法工作理念的重大转变和与时俱进ꎬ现已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法院的工作目标ꎮ这项要求彰显了公平正义最大的平等性和普遍性ꎬ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和公正性ꎬ司法裁判公不公ꎬ要由人民群众来评判ꎮ司法人员的公平正义观念ꎬ要与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相契合ꎬ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案件处理的期待相契合ꎮ司法人员只有坚持 司法为民㊁公正司法 的工作主线ꎬ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时代背景㊁丰富内涵㊁实施途径ꎬ并且勇于担当㊁积极践行ꎬ才能保证严格公正司法ꎬ实现社会公平正义ꎮ㊀㊀ʌ关键词ɔ人民群众㊀人民性㊀司法案件㊀公平正义收稿日期:2019-12-11作者简介:胡云腾ꎬ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ꎬ教授ꎬ主要研究刑事法学㊁司法制度ꎮ党的十八大以来ꎬ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政法工作发表重要讲话ꎬ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ꎮ2012年12月4日ꎬ习近平总书记参加 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 ꎬ当时距他当选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仅20天ꎮ他在会上发表的讲话中ꎬ第一次提出了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明确要求ꎮ在2013年1月7日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㊁2013年2月23日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㊁2014年9月5日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等多个场合ꎬ习近平总书记都反复强调要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ꎮ之后ꎬ这项要求被相继写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党的十九大报告ꎬ同时删去了 都能 二字ꎬ定型为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经典表述ꎮ现在ꎬ这项要求已经成为我国政法工作的行动指南ꎬ成为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众多耳熟能详的 金句 之一ꎮ就执法办案工作而言ꎬ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下简称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ꎬ就是要努力办好每一起案件ꎬ努力不出现一个冤假错案ꎬ这是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最高标准和最严要求ꎮ习近平总书记还多次指出:我们 要懂得 100-1=0 的道理ꎮ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ꎬ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ꎮ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ꎬ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ꎮ [1]这一重要论述明确指出了冤假错案对司法形象和当事人的严重危害ꎬ要求刑事执法办案要力争做到零差错ꎬ可以说从另一个侧面诠释了 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要求ꎮ本文结合学习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ꎬ谈谈司法人员如何通过正确理解和践行这项要求ꎬ保证公正司法ꎬ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等问题ꎮ一㊁深刻理解 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历史底蕴和时代价值㊀㊀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ꎬ是对新时代政法工作目标的科学总结和政法工作理念的重大创新ꎮ新中国成立70年来ꎬ政法工作走过了艰难曲折的历程ꎬ同时也是波澜壮阔的历程ꎬ政法工作目标和理念也随之不断发展变化ꎮ其中对公平正义的追求ꎬ虽然一度跌宕起伏ꎬ但是始终初衷不改ꎮ发展到今天ꎬ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和获得感ꎬ具有前所未有的普遍性和平等性ꎮ回顾历史ꎬ1956年之前ꎬ我国政法机关的主要任务是镇压和肃清反革命分子和其他敌对分子(简称镇反和肃反)ꎮ当时的政法工作ꎬ基本上是把全体公民分为两类ꎬ一类是极少数的敌对分子和坏分子ꎬ另一类是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ꎮ对敌对分子和坏分子ꎬ采取的主要是镇压㊁严惩和专政的手段ꎬ不会考虑让他们是否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问题ꎮ在1957年 反右派 ㊁1959年 反右倾 和1964年 四清 运动之后ꎬ虽然改变了把公民分为革命和反革命的思维ꎬ但在政法工作中ꎬ仍把全体公民分为好人和坏人ꎬ把违法犯罪行为分为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ꎮ好人即使犯了罪也可以按照人民内部矛盾处理ꎮ而对坏人ꎬ即使没有犯罪ꎬ也要对他们实行专政并动辄限制㊁剥夺其言论㊁行动自由ꎬ也不存在让他们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问题ꎮ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ꎬ把各级政权机关变成革命委员会ꎬ把广大干部打成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ꎬ把广大知识分子打成反动学术权威和臭老九ꎬ把地富反坏右分子及其子女打成 黑五类 ꎬ连政法机关也被砸烂或者撤消ꎬ更加极端地把公民分成两个阵营ꎮ 革命群众 可以实施打砸抢乃至各种违法行为ꎬ而对被作为革命对象的群体ꎬ则予以迫害打击ꎬ不存在让他们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问题ꎮ所以ꎬ在改革开放之前的近30年时间ꎬ人们感受到的公平正义ꎬ既不是普遍的ꎬ也不是平等的ꎬ在冤错案件中甚至是颠倒的ꎮ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以后ꎬ以1979年第一部刑法㊁刑事诉讼法颁布为标志ꎬ取消了把公民分为好人与坏人㊁把犯罪分为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的二元思维ꎬ不论一个人是什么成分㊁什么身份ꎬ只有当其行为构成犯罪才会受到处罚ꎬ不犯罪就不会受到处罚ꎬ在犯罪以后对之处罚时ꎬ也适用统一的诉讼程序ꎬ从而首次实现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全体公民的平等适用ꎬ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ꎬ提供了立法依据ꎮ当然ꎬ由于历史和认识等局限ꎬ1979年刑法在体现公平正义的普遍性和平等性方面也还存在一些不足ꎬ比如ꎬ刑法分则还把犯罪分为反革命罪和普通犯罪ꎬ对公有财产和非公有财产的保护实行区别对待ꎬ在刑法总则以及刑事诉讼法中还存在将公民分为人民和敌人等二元思维痕迹ꎮ后来ꎬ刑事立法中存在的不平等问题ꎬ在处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 严打 斗争中ꎬ对一些犯罪的追究出现了定罪过严㊁量刑过重或程序过简等有悖公平正义的做法ꎬ甚至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ꎬ影响了人们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感受ꎮ党的十八大以来ꎬ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 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ꎬ特别是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提出ꎬ彻底改变了长期以来把公民分为大多数和极少数㊁绝大多数与一小撮㊁最广大人民和极少数人等的分类ꎮ在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中普遍使用了 中国人民 任何人 所有人 的提法ꎮ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ꎬ就是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提出来的ꎬ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 脱贫攻坚路上谁也不能少㊁谁也不能拉下 的要求高度一致㊁相辅相成㊁相得益彰ꎮ二㊁深刻理解㊁全面把握 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体现的人民性要求㊀㊀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多次引述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说过的一段名言: 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一种法律ꎬ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ꎬ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ꎬ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 [2]ꎮ这段名言对于我国践行 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要求ꎬ也很有启发价值ꎮ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要求ꎬ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把 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铭刻在机关的墙壁上或者展示在信息屏幕上ꎬ作为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标予以践行ꎮ需要指出的是ꎬ要让这个要求走入干警的内心世界ꎬ还需要作出艰苦的努力ꎮ比如ꎬ每个干警都知道这个要求ꎬ有的人努力践行ꎬ白加黑五加二ꎬ甚至累倒㊁牺牲在工作岗位上ꎬ作出了可歌可泣的先进事迹ꎻ有的人则视而不见㊁无动于衷ꎬ一如既往地混日子ꎻ还有少数干警ꎬ对着这项要求干着贪赃枉法的勾当ꎮ因此ꎬ只有将这项要求从挂在墙上到刻在干警的 心坎上 ꎬ并化作实际行动ꎬ才是临门一脚的真功夫ꎮ必须把践行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ꎬ与践行 不忘初心㊁牢记使命 的宗旨结合起来ꎬ通过加强党性锤炼ꎬ提升政治觉悟ꎬ提高司法能力水平ꎬ着力在司法实践中深化认识ꎬ勇于践行ꎮ人民性是政法机关的本质属性ꎬ 以人民为中心 是政法机关的根本政治立场ꎮ 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项要求最鲜明的特点ꎬ就是突出了政法机关的人民属性ꎮ各级人民法院把这句话铭刻在法院的大厅里ꎬ就是把 人民群众 请进了人民法院ꎻ此前ꎬ 人民 二字只是写入牌匾挂在门外ꎬ现在请进法院像明镜一样高悬ꎬ意义十分重大ꎮ回溯历史ꎬ便可发现我国传统司法就很重视文化标识建设ꎬ其显著的标志便是:官府衙门通常要挂两块牌匾ꎬ一块是在审判台的上方ꎬ高挂 明镜高悬 ꎬ目的是让老百姓相信官吏秉公执法㊁公正办案㊁伸张正义ꎬ而在司法官员的视野可及之处高挂的则是 天理国法人情 ꎬ旨在提醒司法官员判案时要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ꎬ不得伤天害理㊁渎职枉法㊁背离民情ꎮ新时代的司法是人民司法ꎬ人民法院将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ꎬ作为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标和人民法院的政治文化建设标识ꎬ是中华法院文化建设在新时代的创新ꎬ突出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ꎮ司法的人民性具体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司法机关就是人民群众自己创设的司法机关ꎬ绝不是忽视群众诉求高高在上的衙门ꎬ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机关与旧社会司法机关的本质区别ꎮ二是司法机关行使的公权力来自于人民ꎬ属于人民ꎬ不是属于哪个阶层㊁哪个派别或者哪个部门ꎬ公权力的本质是人民主权ꎮ三是司法人员来自于人民ꎬ由代表人民的党组织挑选㊁由人民选出的代议制机关选择和任命ꎬ不像域外的司法官员那样ꎬ由法律精英团体推选或者由政客挑选㊁任命ꎮ四是司法机关的职责任务就是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ꎬ人民群众需要什么ꎬ司法机关就提供什么ꎬ以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而马首是瞻ꎮ五是司法机关要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ꎬ深入实际倾听群众呼声ꎬ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纠纷ꎬ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ꎬ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ꎮ六是司法机关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ꎬ也是党领导下的群众工作部门ꎬ司法机关的工作ꎬ既是专门性很强的法治工作ꎬ也是社会性很强的群众工作ꎮ七是司法人员要树立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最根本职责的理念ꎬ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职责使命ꎬ敢于同一切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ꎬ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ꎮ八是坚持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是最高的法律价值的理念ꎬ在众说纷纭和形形色色的公平正义观中ꎬ任何群体和个人的公平正义观都不能凌驾于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之上ꎮ九是树立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理念ꎬ认真听取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ꎬ坚持案件办的公不公㊁好不好ꎬ由人民群众来评判㊁说了算ꎬ决不能自我感觉良好ꎬ背离群众搞 王婆卖瓜㊁自卖自夸 ꎮ十是对人民群众要怀有深厚的感情和赤诚的情怀ꎬ把人民群众当亲人ꎬ与人民群众心连心ꎬ对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要及时予以满足ꎬ对人民群众的忧愁和焦虑要感同身受ꎬ自觉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ꎬ自觉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ꎮ三㊁深刻理解㊁全面把握 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体现的公正性要求㊀㊀从五千年中国法制文明史看ꎬ中华民族是极为崇尚公平正义的民族ꎬ我们的祖先很早就把公平正义视为人类社会最高的价值理念ꎬ把追求和实现公平正义作为人生最高的价值追求ꎮ传统中国只用 天 来比喻两种人ꎬ一种人是至高无上的皇帝ꎬ称之为 天子 ꎻ一种人是公正不阿的司法官吏ꎬ称之为 青天 ꎮ前者是先人对权力的敬畏ꎬ后者是先人对公平正义的崇拜ꎬ可能也有对冤假错案的恐惧ꎮ我们还能看到ꎬ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ꎬ无数先贤为追求公平正义而前仆后继㊁慷慨就义㊁舍生取义ꎬ浩如烟海的典籍中义薄云天的案例不绝于书ꎮ即使是平民百姓ꎬ往往也把公平正义看的比生命㊁财产㊁爱情㊁婚姻和家庭等更为重要ꎬ为此可以义无反顾地舍去ꎮ宋朝官吏包龙图冒着丢掉性命的危险坚持公正办案㊁坚守社会公平正义的故事千古传诵ꎬ清末四大冤案之一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中杨乃武的姐姐滚着钉板为弟弟喊冤告状的情节ꎬ其舍生取义的壮举至今仍让人动容ꎮ近年来ꎬ一些蒙冤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数十年如一日坚持上访申诉ꎬ很多人都将自己的生死置之度外ꎬ很多当事人的悲惨故事令人唏嘘ꎮ我们一定要看到ꎬ在人民群众看来ꎬ追求公平正义比什么都重要ꎬ比什么都值得ꎮ在域外ꎬ法官在社会上同样受到普遍尊重ꎬ如我国的邻居日本ꎬ只有两种人是不能非议和侮辱的ꎬ一是天皇ꎬ二是法官ꎮ之所以如此ꎬ因为人们尊重的并不是法官这个职业ꎬ而是法官所坚守的社会公平正义ꎮ公平正义是我们党十分重视的价值追求ꎬ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后ꎬ就始终把消除人间不公正和不平等ꎬ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重要使命ꎬ千千万万的中国共产党人抛头颅㊁洒热血而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ꎬ就是为了消灭充满阶级压迫和民族歧视及各种不公正现象的社会制度ꎬ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㊁洋溢着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ꎮ司法人员在执法办案时ꎬ一定要体察到人民群众和中华传统法文化对公平正义的崇尚和执着ꎬ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司法不公对人民群众的至深伤害ꎮ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对公平正义的重要阐述ꎬ他指出: 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㊁保护人民权益㊁伸张正义ꎮ [3]进入新时代ꎬ要深刻把握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下公平正义的鲜明特点和优越性:第一ꎬ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追求的公平正义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的公平正义ꎬ不是实体和程序相脱节的公平正义ꎮ关于新时代司法公平正义的标准ꎬ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已经作了精准论述: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ꎬ以法律为准绳ꎬ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ꎬ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ꎬ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ꎮ 因此ꎬ我们既要反对重实体轻程序的惯常思维ꎬ严密防范过去不重视程序公正而导致冤假错案的悲剧重演ꎬ也要防止落入西方国家现代司法制度的窠臼 过于追求司法的程序繁琐而牺牲司法的实体正义ꎬ决不把司法活动变成偏离实体正义的程序争斗甚至程序游戏ꎮ第二ꎬ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追求的公平正义是公平与正义相统一的公平正义ꎬ不是公平与正义相互割裂的公平正义ꎮ就司法活动而言ꎬ公平与正义既是高度契合的ꎬ也是有一定区别的ꎮ公平更强调显性的规则平等ꎬ而正义更强调隐性的价值平等ꎻ公平具有基础性ꎬ正义具有终局性ꎻ公平具有统一性ꎬ而正义具有丰富性ꎮ比如ꎬ在刑事诉讼中ꎬ每个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ꎬ必须予以公平或者平等对待ꎬ但就每个被告人而言ꎬ其诉讼能力是不同的ꎬ且由于其经济条件不同ꎬ有的有能力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ꎬ有的则无能为力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ꎮ这种情况如果发生在复杂案件和共同犯罪案件中ꎬ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被告人就可能遭受不利的处罚后果ꎮ所以ꎬ为了矫正基于公平原则带来的不公正ꎬ法律规定对共同犯罪中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ꎬ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等重刑的被告人ꎬ政法机关要指定法律援助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ꎮ通过在坚持公平原则的前提下ꎬ对不能适应这一规则的人进行必要的帮助或救济ꎬ从而保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ꎮ因此ꎬ在诉讼活动中ꎬ既要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ꎬ防止厚此薄彼㊁差别对待ꎬ又要根据实现正义的需要ꎬ对于诉讼能力弱无法利用自身能力来争取合法权益的当事人ꎬ依法予以必要的扶持ꎬ从而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ꎮ如第二巡回法庭审理的一起借贷合同纠纷案件ꎬ原告上海欧宝公司诉辽宁特莱维公司欠款8600万元ꎮ在审理过程中ꎬ第三人谢某要求参加诉讼ꎬ并举报称这是原告㊁被告合谋制造的一起虚假借款案ꎬ目的是逃避其与特莱维公司一个合作项目的分红ꎬ要求判决这起诉讼是虚假诉讼ꎮ但是ꎬ谢某无法举证证明这是一起虚假诉讼ꎬ在本案一审和二审中都因此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ꎮ第二巡回法庭受理本案以后ꎬ发现确有虚假诉讼嫌疑ꎬ便没有简单地按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ꎬ而是主动进行调查取证ꎬ并要求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和辽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调查ꎮ最后发现本案的原告和被告都是由一对夫妻是出资成立ꎬ也就是 夫妻店 ꎮ他们通过多个关联公司相互转款ꎬ虚构了辽宁特莱维公司欠上海欧宝公司8600万元的债务ꎬ然后把特莱维公司与第三人谢某合作建设的一个房地产项目查封保全ꎬ企图坑害第三人谢某和施工方ꎬ导致大量民工没有拿到工钱ꎮ查清这个事实以后ꎬ合议庭敢于担当以虚假诉讼判原告㊁被告败诉并罚款100万元ꎬ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第一起虚假诉讼案件ꎬ社会影响强烈ꎬ被评为2016年推动法治中国进程十大案例之一ꎬ对于打击一度猖獗的虚假诉讼现象ꎬ发挥了重要作用ꎮ又如民事诉讼的三大基本原则即 不告不理原则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和居中裁判原则 ꎬ都是公平原则ꎬ固然要公平适用ꎮ但如果简单㊁机械地适用ꎬ有的当事人可能就无法获得司法正义ꎬ所以必须结合具体案情依法并根据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来适用ꎮ比如ꎬ对于有的案件受害人因故不能告诉或不敢告诉的ꎬ就需要通过检察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帮助其告诉ꎻ对于有的当事人没有能力或者受条件所限不能举证的ꎬ政法机关就要按照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主动依职权调查ꎻ对于因故没有能力在诉讼活动中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ꎬ政法干警要主动予以释明或提供帮助ꎮ再如ꎬ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对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另一方当事人设置的诉讼陷阱不能辨识ꎬ因而可能导致该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丧失合法权益且影响司法公正的ꎬ法官对此就不能听之任之ꎬ而要进行必要的释明ꎬ避免司法成为一方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ꎻ还有ꎬ政法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ꎬ要依法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ꎬ以增强其平等诉讼的能力ꎬ不得以公平为名ꎬ听任一方当事人通过诉讼技巧获取非法利益ꎬ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ꎬ伤害社会公平正义ꎮ第三ꎬ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追求的公平正义是保护人民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公平正义ꎮ刑事法律中的保护人民ꎬ重在强调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ꎬ虽然保护人民中包括了保护人权的内容ꎬ但并不是重点ꎮ而刑事法律中的保障人权ꎬ重在强调保障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ꎮ人民和人权都是法律保护的对象ꎬ保护人民和保障人权都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重要原则ꎬ但因为各有侧重ꎬ且保护的范围和对象也有所区别ꎬ所以需要在诉讼中通盘考虑㊁统筹实现ꎮ新中国成立后到2012年之前ꎬ我国刑事法律中只有打击犯罪㊁保护人民的规定ꎬ没有保障人权的规定ꎬ以致政法机关和执法司法人员对人权保障重视不够ꎬ在司法实践中忽视人权保障甚至侵犯人权ꎬ有的还酿成冤假错案ꎮ现在ꎬ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ꎬ保护人民与保障人权处于并重位置ꎬ这是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ꎮ在司法实践中ꎬ既要防止只强调保护人民而忽视保障人权ꎬ也要防止片面强调保障人权而疏于保护人民ꎬ必须正确理解二者的辩证关系ꎬ把握好保护人民和保障人权的界限和尺度ꎮ处理任何案件ꎬ都要统筹兼顾ꎮ不得以保护广大人民利益之名ꎬ行侵犯㊁牺牲当事人人权之实ꎬ不择手段地去打击犯罪㊁惩治违法ꎻ也不得以尊重㊁保障少数人人权之名ꎬ对肆无忌惮地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分子予以放纵ꎬ像许多域外国家和地区经常出现的那样ꎬ追究违法犯罪行为的程序非常繁琐㊁非常缓慢ꎬ费用非常高昂ꎬ败诉的风险很大ꎮ出现了犯罪容易定罪难㊁逃避处罚容易但受到处罚难等奇葩现象ꎮ第四ꎬ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追求的公平正义是保护被害人权利和保护被告人权利相统一的公平正义ꎮ被害人是违法犯罪行为后果的直接承受者ꎬ多数属于法律冲突中的弱者ꎬ所以ꎬ司法审判应当坚持实体权利保护优先原则ꎬ要对被害人的合法权利特别是实体权利予以优先保护或者重点保护ꎬ防止出现只重视惩罚犯罪分子而忽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偏差ꎬ要重视如何弥补被害人受到的损失ꎬ尽量让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物质损失ꎬ抚慰被害人因犯罪而受到的精神损害ꎬ防止因对被告人处罚不到位㊁赔偿不到位而给被害人造成的二次伤害ꎬ充分体现国家法律对被害人权益的尊重ꎬ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和严肃惩治ꎬ从而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ꎬ预防或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发生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ꎮ另外ꎬ政法机关在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时ꎬ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ꎬ不得类推定罪出入人罪ꎻ要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ꎬ不得违法严打或过度报复ꎻ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ꎬ证据有疑问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ꎻ要坚持程序保护优先原则ꎬ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ꎬ恪守存疑有利于被告即疑罪从无原则ꎬ体现诉讼程序的正当和公正ꎬ从而在另一个侧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ꎮ第五ꎬ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追求的公平正义是统筹实现案件当事人获得感和社会公众获得感的公平正义ꎮ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ꎬ包括让案件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和社会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两个方面ꎮ在绝大多数情况下ꎬ这两个感受是统一的ꎬ只要案件当事人感受到了公平正义ꎬ社会公众也就能感受到公平正义ꎬ比如ꎬ山东聊城 于欢案 的二审过程和判决结果ꎬ当事人双方都感受了到公平正义ꎬ社会各界也普遍认为二审裁判实现了公平正义ꎮ如果案件当事人感受不到公平正义ꎬ社会公众往往也会纷纷吐槽ꎮ比如ꎬ 于欢案 一审裁判结果被媒体披露后ꎬ社会公众几乎一边倒地对于欢表示同情ꎬ认为一审处理不当ꎮ但是ꎬ在有些情况下ꎬ当事人的感受和社会公众的感受会出现某种疏离乃至背离的情形ꎬ当事人感受和认同的公平正义并非是社会公众认同的公平正义ꎬ比如ꎬ在一些民族地区ꎬ杀人㊁伤害案件盛行 赔命价 和赔血价 的风俗①ꎬ有些农村地区还存在刑事案件私了的做法ꎬ也有极少数政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中存在违法调解或被告人花钱买刑的现象等ꎮ也许ꎬ在案件当事人或相关方看来ꎬ他们之间的谅解是自愿的㊁公平合理的ꎬ但在公众看来ꎬ则是损害社会公平正义的ꎮ必须坚决防止双① 赔命价 是指在发生杀人案件后ꎬ受害人家属向侵害人或其家属索要一定数量的财物或是金钱的赔偿ꎻ侵害人或其家属则以给付相应的财物或金钱ꎬ并就此达成双方的和解ꎮ这种做法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的较为普遍ꎬ是一种长期以来形成的解决杀人㊁伤害纠纷事件的习俗㊁习惯方法ꎮ与 赔命价 性质相当的做法还有 赔血价 ꎮ 赔命价 赔血价 的习俗在我国历史上早已存在ꎬ不过ꎬ 赔命价 习惯法表现最为突出㊁影响最为广泛的是藏族习惯法中的 赔命价 ꎮ据有关考证ꎬ藏族 赔命价 习惯法源于松赞干布时期的«法律二十条»ꎮ参见:https://baike.baidu.com/item/%E8%B5%94%E5%。

论先刑后民原则

论先刑后民原则
刑民交叉类型的具体案件,不管是选择“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 抑或“刑民并举”都需要在内容与程序上具备合法性。因此,在司法实务层面, 不管是那个规则,都不能够予以机械的适用。对该原则的适用需要弄清楚案件的 性质,要判断刑事判决对于民事判决的作用,需要分析刑事审判的最终结果对于 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是否有决定性的影响,需要判断刑事判决对民事责任的承担 是否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要想同时实现对被害人和被告人两方权益的最大化保护, 不但要考虑公正原则,法律的效率追求也需要得到现实关注。第一,要充分发挥 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相结合的优势,凸显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独立性,第二, 可以考虑建设民事赔偿救助机制。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机制的建立健全,能够更 好的、更加及时的对被害人予以救助。第三,设立一些赔偿制度对受害人进行救 济。第四,对诉讼时效中断的特殊情形加以规范。
关键词:刑民交叉;先刑后民原则;利弊分析;适用条件
II
硕士学位论 of“Criminal Procedure Prior to Civil Procedure”refers to the principle that when the suspect is likely to be involved with a criminal offense in the civil procedure,the investigation organs should ascertain the fact of the criminal offense first,then the Court of Justice try the criminal offense,and then try the civil liability involved.The principle is the one followed by the People’S Court in the

防止先刑后民的法律规定(3篇)

防止先刑后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着“先刑后民”的现象,即刑事案件在民事诉讼之前处理,导致民事权益受损的当事人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立法机关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旨在防止先刑后民的现象发生。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探讨防止先刑后民的相关措施。

二、先刑后民现象的背景及危害1. 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事纠纷日益增多,涉及经济、人身、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

在处理这些纠纷的过程中,先刑后民的现象逐渐凸显。

一方面,由于刑事案件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等方面,其处理往往受到高度重视;另一方面,民事诉讼的周期较长,当事人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公正的裁决。

2. 危害(1)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先刑后民现象使得民事权益受损的当事人难以在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前得到及时救济,甚至可能因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错误导致民事权益进一步受损。

(2)影响司法公正。

先刑后民现象可能导致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产生不当影响,影响司法公正。

(3)加剧社会矛盾。

先刑后民现象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公信力产生质疑,加剧社会矛盾。

三、防止先刑后民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同一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同一纠纷涉及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这一规定明确了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防止了先刑后民现象的发生。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先行对被告人进行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

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

先刑后民原则的定义:所谓“先刑后民”原则是指在一个案件中,出现可能同时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的情况时,应当优先审理刑事法律关系。

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
1、同一主体因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2、不同主体因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先刑后民原则的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先刑后民原则的排除:
同一法律事实的案件不存在刑民交叉的问题,只存在刑民界定的原则。

同一主体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的案件只能是一个案件,对同一案件是适用刑事程序审理还是适用民事程序审理,完全取决于对同一法律事实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如果其社会危害性严重,触犯刑法,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然后再追究其民事责任;反之,如果其社会危害性不严重,未触犯刑法,就只追究其民事责任。

由于我国刑诉法规定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对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的民事责任追究可以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一并解决,因此,对同一法律事实的案件,不存在“先刑后民”的问题,只存在对案件定性的问题。

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摘要刑民交叉案件是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支持或反对“先刑后民”原则的都各执一词,并且都有一定的道理。

笔者意见是在刑民诉讼冲突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不应局限于先刑后民。

关键词刑民交叉程序先刑后民中图分类号: D918文献标识码:A一、刑民冲突的根源一般而言,人们生活中的行为行为都会涉及到多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比如一起交通事故或者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往往同时涉及到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相应地有三类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此进行规制。

以刑事、民事交叉问题为例,在现代诉讼程序发生刑、民分离的背景下,对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追究是分别通过刑事和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而这两种程序之间又存在种种技术上的差异,法院内部的刑事、民事审判庭界限分明,实体法上的规范竞合就引发了程序间的交叉与冲突。

目前我国对刑事与民事交叉问题的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也大都默认了“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

“先刑后民”原则往往也被称为“刑事优先”原则。

但先刑后民的处理模式是否科学、是否有法律依据一直存在不同的争论。

二、关于先刑后民原则的争论(一)支持“先刑后民”原则的人认为该原则有法理和法律支撑,是对刑、民讼两大诉讼程序关系的一种规律性反映。

1、从价值上判断,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共利益优先的理论基础。

我国立法一贯坚持公权优于私权的理念,当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并存时,即便是存在被害人的情形下,立法者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社会关系的侵犯,而非简单地对个人的侵犯。

因此,应先由国家对该犯罪行为追究,进入提起公诉阶段时,才允许私人就其民事赔偿部分提出请求,被害人首先要服从国家追究犯罪的需要。

2、从技术上分析,刑事诉讼拥有许多民事诉讼所不具有的侦查、取证手段,故刑事诉讼较之民事诉讼更能全面揭示案件事实真相。

从证明标准分析,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这些都保证了刑事诉讼较之民事诉讼更易于全面揭示案件的事实真相,也就更有利于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

先刑后民的法律规定

先刑后民的法律规定

先刑后民的法律规定先刑后民是一种法律规定,是指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措施或刑讯逼供等手段,再保障其合法权益。

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刑事案件的顺利侦查和正义实现。

在先刑后民的法律规定下,刑事部门在侦查犯罪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逮捕、拘留、审讯等,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据。

这些措施通常以迅速有效为主要目的,为了尽快掌握案件线索和查明真相,保护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

然而,在执行先刑后民的法律规定时,也必须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取证、听取辩护意见、不得使用非法证据等原则都得到了保障。

对于刑讯逼供等侵犯嫌疑人权益的行为,法律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其违法性和惩罚性。

先刑后民的法律规定是一种权衡社会利益和个人权益的权衡准则。

在一些恶性犯罪的情况下,刑事部门必须立即采取行动,保护更多的人民群众免受危害。

而在一些轻微犯罪或争议较大的案件中,法律也加强了对嫌疑人权益的保护,确保其不受不当刑事手段的侵害。

然而,先刑后民的法律规定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方面,有些刑事部门在执行中可能会滥用先刑后民的权力,导致对人权的侵犯。

另一方面,由于刑事手段的使用可能对嫌疑人造成不可修复的伤害,可能会导致错误的定罪或剥夺无辜者的自由。

因此,在实践中,先刑后民的法律规定必须在充分保障嫌疑人权益的前提下进行执行。

法律系统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刑事部门的监督,避免滥用刑事手段。

同时,也应加强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侦查、审理过程的公正和合法性。

总之,先刑后民是一种法律规定,旨在平衡社会利益和个人权益,在刑事案件中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然而,在执行中必须确保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滥用刑事手段和侵犯人权。

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刑事司法的公正和法治的真正意义。

论_涉众型_经济犯罪被害人经济权利救济的困境及出路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论_涉众型_经济犯罪被害人经济权利救济的困境及出路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论“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经济权利救济的困境及出路□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2360)摘要: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如何最大限度地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

对“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经济权利进行救济,须重构防范与保全结合型的财产控制机制、建构特殊类型案件民事救济程序独立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破解民事赔偿判决执行难、构建恢复性司法理念指导下的被害人救济三元刑事诉讼模式、建立“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关键词:“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经济权利;救济中图分类号:D924.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2)06-0126-04收稿日期:2012-03-16课题组成员:孟传香(1977—),女,重庆人,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助理检察员,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孙志华(1980—),女,河北人,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石莹芸(1982—),女,重庆人,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干警。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1年度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涉众型’经济犯罪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受害人,特别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

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动。

另外,在证券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也有类似涉众因素存在。

[1]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受害人人数众多,极易引发集体上访及其他群体事件。

尽管被害人有着各种各样的诉求,但在追回被骗财物、减少损失等方面往往有着相同或类似的诉求。

从司法实践中审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情况来看,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难点和重点不在于如何对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准确定罪量刑,而在于如何最大限度地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的界定(一)相关问题的提出⒈被害人与犯罪人界限模糊。

精选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精选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逐条解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解读:该条的意义不在于何种类型适用本规定,而在于何种类型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解读:本条的重点在于第二款,如若借据等债权凭证上未载明债权人,那么根据“占有即所有”的推定原则,持有人持有债权凭证的行为本身便意味着持有人完成了初步的举证义务,若债务人能够提出反证,证明真正权利人另有其人,自是允许推翻原推定,在不存在债权转让等债权主体变更的情况下,法院应该裁定原告之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解读:本条仍然采用传统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说法,虽然在理解之时存在着差异,但笔者理解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接受货币一方应为以出借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合同履行地。

这不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的规定,从合同履行过程看,起诉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行了义务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负有给付货币的义务,所以,笔者作出如上理解。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刑罚执行的概念及原则

刑罚执行的概念及原则

刑罚执⾏的概念及原则刑事犯罪与民事犯罪有所不同,刑事犯罪是对刑法中的各项规定有违法⾏为的。

刑事犯罪所带来的结果⼀定是刑事处罚,刑事处罚⼀般包括有期徒刑,⽆期徒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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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的概念刑罚执⾏是指监狱执⾏⼈民法院⽣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释放等。

刑罚执⾏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内容共同构成监狱⼯作基本内容。

⼆、刑罚执⾏概念的要素把握刑罚执⾏的概念时,要注意以下三要素:(⼀)刑罚执⾏的主体是监狱虽然刑罚执⾏的具体实施者只能是监狱⼈民警察⽽不是监狱本⾝,但是,监狱是国家的专门职能机构,只有监狱才能承担起刑罚执⾏的职责。

所以,刑罚执⾏的主体是监狱,⽽不能是监狱⼈民警察。

(⼆)刑罚执⾏的对象是依法由监狱执⾏的罪犯1.被判处死刑缓期⼆年执⾏的罪犯死刑缓期⼆年执⾏是⼈民法院判处罪犯死刑时,同时宣告缓期⼆年执⾏,交送监狱监押改造,以观后效的死刑执⾏制度。

死刑缓期⼆年执⾏制度是我国死刑适⽤上的⼀个独创,是我国严格控制死刑适⽤⾏之有效的制度。

实践表明,绝⼤多数被判处死刑缓期⼆年执⾏的罪犯,在⼆年期满后被减为⽆期徒刑。

2.被判处⽆期徒刑的罪犯⽆期徒刑是审判机关以判决形式终⾝剥夺犯罪⼈的⾃由,并监禁在⼀定场所的刑罚。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期徒刑的罪犯应交付监狱执⾏刑罚。

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期徒刑是审判机关以判决的形式定期剥夺犯罪⼈的⾃由,并施以监禁的刑罚。

有期徒刑的刑罚为6个⽉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

刑期从判决执⾏之⽇起计算,判决执⾏以前先⾏羁押的,羁押1⽇折抵刑期1⽇。

(三)刑罚执⾏是指监狱执⾏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刑罚执⾏是指监狱执⾏⼈民法院的⽣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也可以理解为过程性内容,主要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释放等,⽽不涉及刑罚执⾏中的具体的、具有⽬的性、⼿段性的内容。

怎么理解先刑后民的概念

怎么理解先刑后民的概念

怎么理解先刑后民的概念先刑后民的概念是指先行应用惩罚手段,然后再考虑民事赔偿方面的问题。

在刑事法律领域中,这一概念强调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社会正义的维护,并且追求对受害人的补偿。

先刑后民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刑事司法的效益导向,以及法律界在处理犯罪行为时应考虑的多个因素。

理解这一概念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先刑后民的概念强调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责任。

刑事法的首要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以形成对犯罪行为的威慑。

因此,先刑后民着重考虑对犯罪分子的刑罚,以警示社会,维护社会公正和安全。

其次,先刑后民强调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及其合法利益的维护。

犯罪行为造成了对受害人的伤害,他们需要得到适当的赔偿和补偿。

在先刑后民的理念中,刑事司法追求对受害人进行全面的保护,并努力为其提供合理的赔偿渠道。

只有犯罪行为得到惩罚,受害人的权益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再次,先刑后民着重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进。

先刑后民的理念提倡在刑事司法中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利益,通过法律规定明确受害人的权利,并建立健全的赔偿机制。

这需要法律界对现有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和改进,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以确保受害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和补偿。

最后,先刑后民意味着刑事司法与民事司法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先刑后民的理念并不意味着刑事司法取代了民事司法,而是强调两者之间的互补和协同作用。

刑事司法通过刑罚的追究,尽可能地实现社会公正和秩序;而民事司法则着眼于个体的权益保护和补偿。

两者合理结合,在实际操作中互补互动,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正义和保护人民权益。

总结起来,先刑后民的概念强调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理解这一概念需要从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责任、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进、刑事司法与民事司法的协调与配合等方面进行思考。

只有在刑事司法与民事司法的有效配合下,先刑后民的理念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为社会带来更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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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刑后民”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现就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部分。

在此之前不应当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考虑“先刑后民”的问题,主要发生在刑事犯罪和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交织的案件中,这类案件大量存在,对其处理是否先审理刑事部分,后审民事部分,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存在难以协调的问题。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法律无明文规定对刑事和民事交织的案件必须先审刑事部分,后审民事部分;二是有人认为先审民事部分并不会影响对刑事犯罪的追究;三是法院在收取了诉讼费后,如果将案件移送给侦查机关,诉讼费也将退给当事人,一旦经侦查、审判,刑事部分不构成犯罪,案件又将进入民事审理程序,增加了讼累;四是有关部门对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联系和区别在认识上混淆不清,意见不统一;五是移送机制不健全。

对此,笔者根据自己多年的审判实践,就此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坚持“先刑后民”是严肃执法的需要,既有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又是司法实践中的一贯要求和做法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对违法行为根据其不同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可分别进行民事、行政、刑事处罚。

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手段,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权利,而且可以剥夺其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权利乃至生命。

因此,它只是国家专门对付犯罪的特殊手段,只能对犯罪人适用。

与民事强制手段、行政强制手段以及其他各种强制手段相比,它也只能是最终极的选择。

在实施刑事处罚过程中,不论从其使用的手段、方法,还是产生的后果看,与此同民事、行政等处罚有着本质的区别。

在刑事犯罪与民事责任交织的案件中涉及到一个共同的问题是对经济损失的追偿和民事责任的评判。

在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我们可以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和解,在责任的划分和对损失的追偿问题上当事人充分的自主权。

在刑事犯罪案件的审理中对赃款赃物的追缴和非法所得的没收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不管是善意取得,还是恶意取得(在民事法律中有不同的规定,如票据法中就有对善意取得的规定),不需要征求案件当事人的意见,这样更利于挽回损失,维护国家、集体、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持法律的尊严。

如果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发现有刑事犯罪嫌疑而不移送侦查机关,将产生以下后果:一是可能放纵犯罪;二是刑事犯罪一旦成立,将对赃款赃物的追缴和非法所得的没收以及对被告人处以财产刑难以执行;三是民事判决所确认的民事责任将会有重大变更,无法执行;四是可能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民事判决,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增加了诉讼成本和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针对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不能得到及时查处的问题,早在1985年8月19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就下发了法(研)发(1985)17号《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对查处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应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

同年12月9日最高法院下发了法(研)发(1985)27号《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发现违法犯罪必须严肃执法的通知》,该通知重申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只当作经济纠纷案件来处理,放纵犯罪分子。

198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又联合下发了法(研)发(1987)7号《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该通知再次强调了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的应及时移送。

从上述几个通知精神中不难看出,最高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的,应及时移送侦查、起诉、审判的意见是明确一致的。

一旦移送,经济纠纷部分的审理工作就必然要中止。

因此,刑事优先的精神是显而易见的。

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对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全案移送,什么情况下对涉及的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可分开审理,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加之受利益驱动的影响,真正能及时移送的不多。

针对这种情况,最高法院于1998年4月21日发布了《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自1998
年4月29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

该解释第1条、第10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对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这两条规定表明,只有在因不同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时才分开审理。

如果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而涉及的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则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规定移送侦查、起诉。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9条的规定,同样确定了“刑事优先”的原则。

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刑事优先”原则笔者认为,首先是树立大局观念,公、检、法三机关应统一认识,统一协调,不要各自为政,打击犯罪,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我们共同的任务,要克服利益驱动和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格依法办事。

在司法实践中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来处理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而涉及的刑民交织的案件。

(一)关于立案问题。

对于当事人以民事(经济)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予以审理。

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

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受理了,而公安、检察机关也作了经济犯罪进行了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应根据“刑事优先”的原则主动与公安、检察协商,达成共识,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政法委协调,以保障执法的统一和严肃。

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不予立案受理。

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可裁定不予受理。

已经立案审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应将全案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

公安、检察机关应严格执行两院一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称送的通知,不得相互推诿|、扯皮。

(二)关于已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的民事案件,发现有刑事犯罪事实的处理问题。

在这个阶段由于涉及到两个审级、两种情况(两个审级是一审和二审,两种情况是全案事实涉及犯罪和部分涉及犯罪),如何处理在实践中意见不一。

有的认为在一审阶段不需要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只要将材料移送侦查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即可;有的认为在二审阶段为避免当事人讼累,不应中止审理,可终审裁决后,再将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笔者认为,不论是在一审还是二审阶段发现刑事犯罪事实,也不论是全案事实涉及犯罪,还是部分事实涉及犯罪,人民法院对正在审理的民事纠纷案件都应裁定中止审理,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侦查,如果侦查机关立案侦查,那么对民事部分的审理必须在刑事判决确定之后再恢复审理。

人民法院不能在侦查阶段继续审理民事部分,因为刑事判决的结果直接影响民事责任的划分。

如果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立案或经立案侦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侦查机关的书面答复后,可继续按民事案件审理。

(三)关于人民法院已按民事案件审结,但有关部门又认为是刑事案件,并且有立案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正开始立案侦查的问题。

对此类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则已审结的民事案件不变。

如果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可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与与事判决确定的损失基本一致的,原民事判决不变,但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应进行表述。

二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有变化,而导致原民事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处理结果方面错误的,则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民事裁判,依法再审。

在刑事判决未确定前一般不要撤销已作出的民事判决,因为一旦作出无罪判决将造成工作被动,即使作出有罪判决,由于先撤销民事裁判,势必造成民事责任空档,以及两种不同诉讼程序与审级不同的冲突等问题。

(四)关于当事人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处理问题。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
人,退还案件受理费。

笔者对此持不同观点。

对于人民法院移送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不管是全案移送还是部分移送,在刑事判决未确定之前对预收的诉讼费不应全部退还,只有不涉及到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则可全部退还,而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可根据刑事判决所确认的事实来确定。

对于仍需继续审理的民事部分,则可根据审结后的情况,按核定的数额计算诉讼费。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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