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餐合作协议合同协议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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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餐合作协议合同协议

书书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早餐合作协议书

甲方:广州卡慕商务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及电话:

乙方:

联系人及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经乙方同意定制乙方东平店单店早餐券,该券所载内容为甲乙双方所认可。

二、甲方客人凭乙方早餐券到乙方消费,早餐券券面上必须盖有甲方酒店有效印章。否则,乙方有权认定早餐券无效。

持券人等同乙方的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乙方有义务按现行法律法规为持券人提供服务及消费保护。乙方同时按照己方的接待标准接待持券人,不得区别对待。

早餐券是甲方为甲方客人而定制,每张早餐券票面价值人民币伍元整,等值于乙方当日提供的5元早餐;持券人在乙方餐厅持早餐券消费等值早餐,乙方不得另外收取任何费用;若持券

人所需消费超出该券消费金额时,持券人必须补足差价,与甲方无关。

乙方不得克扣持券人,若持券人消费时乙方有优惠活动的,持券人同样享有。

三、甲方负责在酒店客人持券消费的当日下午16:00点前与乙方结算,每券结算价为人民币_伍元整。

四、甲乙双方不得于该早餐券的券面弄虚作假,乙方凭每天收到的正券交于甲方核对副券后,及时结算。

若乙方收到同一编码的早餐劵一张以上,甲方需按乙方实际接收的早餐劵结算。

五、若乙方餐厅因营销安排等不再提供5元早餐的,甲乙双方可协商将早餐券的面值作出相应变更。

六、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需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合同书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八、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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