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2016年 版)_1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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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卫生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卫生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2015修订2015年卫生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第一篇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2015修订)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84号令〔2012〕)精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分级标准(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二、使用原则与方法(一)使用原则:严格使用指证、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用。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

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见附件1。

(二)具体使用方法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__处方及医嘱所有医师均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用。

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__应根据病情需要,处方及医嘱由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__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指征,需经过相关专家讨论,处方及医嘱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三)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住院期间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出院患者可在门诊取药完成序贯治疗。

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头孢吡肟
头孢丙烯
头孢唑肟
头孢哌酮/他唑巴坦
头孢曲松
头孢哌酮/舒巴坦
其他β-内酰胺类
头孢美唑
氨曲南
碳青霉烯类
美罗培南
氨基糖苷类
链霉素
依替米星
庆大霉素
阿米卡星
酰胺醇类
氯霉素(局部制剂)
氯霉素(注射用)
大环内酯类
红霉素
阿奇霉素
罗红霉素
克拉霉素
林可胺类
林可霉素
喹诺酮类
诺氟沙星
左氧氟沙星
环丙沙星
洛美沙星
硝基咪唑类
**市第二人民医院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2011年11月)
类别
非限制使用级
(C级)
限制使用级
(B级)
特殊使用级
(A级)
青霉素类
青霉素
美洛西林
苯唑西林
哌拉西林/舒巴坦
阿莫西林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
氨苄西林
哌拉西林
苄星青霉素
头孢菌素类
头孢氨苄
头孢硫脒
头孢米诺
头孢唑林
头孢西丁
头孢孟多
头孢呋辛(酯)
头孢克肟
甲硝唑
奥硝唑
其他类
磷霉素
抗真菌药
制霉菌素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氟康唑
酮康唑(外用制剂)
克霉唑

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最新版)

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最新版)

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最新版)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让我们一起“对症下药”!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这个目录可是关系到我们的身体健康哦!别看它名字挺高大上,其实咱们老百姓也能轻松理解。

接下来,我就像给大家讲故事一样,带你们了解这个目录。

我们要明白什么是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就是用来治疗细菌感染的药物。

但是,你知道吗?有些细菌是超级顽强的,用普通的抗菌药物都对付不了它们。

这时候,我们就需要更高级、更专业的抗菌药物来对付这些“硬茬子”。

为了更好地管理抗菌药物,卫生部制定了一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这个目录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细菌感染,以及对应的抗菌药物。

这样一来,医生在给病人开药的时候,就能根据病人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抗菌药物,避免盲目使用抗生素,减少细菌耐药性的发生。

那么,这个目录是怎么制定出来的呢?原来,卫生部组织了很多专家,花了很长时间,对各种细菌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和分析。

他们发现,不同的细菌对抗菌药物的敏感度不同,有的细菌非常敏感,有的则非常抵抗。

所以,为了更好地保护人们的健康,他们根据细菌的敏感度,将抗菌药物分为了三个等级。

有了这个目录,我们在使用抗菌药物的时候,就能更加科学、合理地选择药物。

这对于我们的身体来说,无疑是一件好事。

这个目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科学研究的进展,卫生部会定期更新这个目录,以适应新的细菌感染情况。

那么,作为普通人,我们应该怎么遵守这个目录呢?其实很简单,只要我们在生活中注意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就能降低细菌感染的风险。

比如,勤洗手、不随地吐痰、不吃腐烂食物等。

这样一来,我们就不需要过度依赖抗菌药物了。

如果我们真的生病了,需要用到抗菌药物,也要按照医生的建议来使用。

不要因为觉得“病从口入”,就随意吃药。

要知道,滥用抗菌药物不仅会导致细菌耐药性增加,还可能引起其他副作用。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2017年版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2017年版
阿奇霉素(注射)
阿奇霉素(口服)
大环内酯类
琥乙红霉素
罗红霉素
克拉霉素
林可酰胺类
克林霉素
林可霉素
庆大霉素
妥布霉素
阿米卡星
依替米星
氨基糖苷类
链霉素
奈替米星
异帕米星
大观霉素
四环素类
四环素
米诺环素
*替加环素
多西环素
氯霉素类
氯霉素
环丙沙星
莫西沙星
喹诺酮类
左氧氟沙星
吡哌酸
万古霉素
糖肽类
去甲万古霉素
*替考拉宁
多粘菌素类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7年版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普通青霉素类青霉素青霉素苄星青霉素普鲁卡因青霉素广谱青霉素类阿莫西林阿洛西林氨苄西林替卡西林磺苄西林哌拉西林美洛西林羧苄西林对酶稳定的青霉素苯唑西林氟氯西林氯唑西林青霉素类复方制剂内酰胺酶抑制剂阿莫西林克拉维酸氨苄西林内酰胺酶抑制剂第一代头孢菌素类头孢氨苄头孢硫脒五水头孢唑林头孢拉定头孢羟氨苄头孢西酮第二代头孢菌素类头孢呋辛酯头孢丙烯头孢克洛头孢替安第三四代头孢菌素类头孢曲松头孢哌酮头孢吡肟头孢噻肟头孢克肟头孢他啶头孢地尼头孢唑肟头孢泊肟酯头孢菌素复方制剂内酰胺酶抑制剂头孢哌酮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头霉素类头孢美唑头孢西丁头孢米诺其他内酰胺类拉氧头孢法罗培南口服碳青霉烯碳类磺胺类和甲氧苄啶复方磺胺甲噁唑磺胺甲噁唑大环内酯类红霉素阿奇霉素注射阿奇霉素口服琥乙红霉素罗红霉素克拉霉素林可酰胺类克林霉素林可霉素氨基糖苷类庆大霉素妥布霉素大观霉素四环素类四环素氯霉素类氯霉素喹诺酮类环丙沙星莫西沙星左氧氟沙星糖肽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多粘菌素类粘菌素口服硝基咪唑衍生物甲硝唑奥硝唑替硝唑左旋奥硝唑硝基呋喃衍生物呋喃妥因呋喃唑酮其它抗菌药物磷霉素利福平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达托霉素抗真菌药制霉菌素氟康唑注射两性霉素氟康唑口服伏立康唑口服伏立康唑注射氟胞嘧啶伊曲康唑口服液本目录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定并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制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0年版)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0年版)

XX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2020年版)
注:
1.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只包括全身作用的抗菌药物(含抗真菌药物)。

不包括抗结核病药、抗麻风病药、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和抗菌中成药;也不包括局部用抗菌药物;
2.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使用。

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的,应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通过临时采购程序申购使用;
3.未在本分类目录中抗菌药物,一般不推荐使用,确有需要使用者,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管理;
4.本目录为2015版,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管理要求将适时进行调整。

抗菌药物使用分级管理目录

抗菌药物使用分级管理目录

抗菌药物使用分级管理目录(征求意见稿)分类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青霉素类▲★△☆青霉素★△☆阿洛西林★△☆哌拉西林/舒巴坦▲★△☆苯唑西林★△☆美洛西林★△哌拉西林/他唑巴坦▲★△☆阿莫西林★△☆氨苄西林/舒巴坦★☆美洛西林/舒巴坦▲★△☆氨苄西林★△☆替卡西林/克拉维酸★☆阿莫西林/舒巴坦▲★△☆哌拉西林★△☆磺苄西林阿莫西林/氟氯西林▲★△☆阿莫西林/克拉维酸△☆氟氯西林氨苄西林/氯唑西林★△☆苄星青霉素△替卡西林美洛西林/他唑巴坦★△☆普鲁卡因青霉素替卡西林/他唑巴坦★△☆青霉素V 仑氨西林★△☆氯唑西林萘夫西林☆羧苄西林舒他西林呋布西林头孢菌素类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头孢氨苄★△☆头孢噻肟★△☆头孢匹罗▲★△☆头孢唑林★△☆头孢他啶★△☆头孢吡肟▲★△☆头孢呋辛(酯) ★△☆头孢克肟★△☆头孢米诺▲★△☆头孢曲松★△☆头孢地尼★△☆拉氧头孢★△☆头孢羟氨苄★△☆头孢哌酮/舒巴坦☆头孢哌酮/三唑巴坦★△☆头孢拉定★△☆头孢替安头孢曲松/舒巴坦★△☆头孢克洛★△☆头孢硫脒头孢他啶/舒巴坦★△☆头孢丙烯★△☆头孢唑肟头孢噻肟/舒巴坦★△☆头孢西丁☆头孢匹胺△☆头孢泊肟☆头孢噻利△☆头孢哌酮☆头孢匹林☆头孢噻吩☆头孢孟多☆头孢他美酯☆头孢尼西☆头孢特仑酯☆头孢甲肟☆头孢布烯氯碳头孢头孢呋辛/舒巴坦头孢噻肟/他唑巴坦头孢曲松/三唑巴坦其他β-内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酰胺类★△☆氨曲南△舒巴坦★△☆头孢美唑☆氟氧头孢头孢替坦碳青霉烯类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厄他培南★△☆美罗培南★△☆亚胺培南/西司他丁★△☆法罗培南★△帕尼培南/倍他米隆★△比阿培南☆帕尼培南多尼培南氨基糖苷类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阿米卡星★△☆依替米星★△☆奈替米星▲★△☆庆大霉素★△☆妥布霉素★△☆异帕米星▲★△☆链霉素★☆大观霉素☆小诺米星△新霉素☆巴龙霉素☆卡那霉素西索米星地贝卡星阿贝卡星酰胺醇类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氯霉素☆甲砜霉素四环素类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四环素替加环素★△☆米诺环素★△☆多西环素★△☆土霉素大环内酯类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红霉素▲★△☆阿奇霉素泰利霉素★△☆琥乙红霉素★△☆地红霉素★△☆乙酰螺旋霉素★△☆克拉霉素★△☆罗红霉素☆交沙霉素☆吉他霉素☆依托红霉素糖肽类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林可胺类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克林霉素★△☆林可霉素喹诺酮类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诺氟沙星▲★△☆左氧氟沙星★△☆氟罗沙星▲★△☆环丙沙星★△☆莫西沙星☆帕珠沙星★△☆氧氟沙星★△☆吉米沙星☆司帕沙星★△☆吡哌酸★△☆洛美沙星☆依诺沙星☆培氟沙星☆芦氟沙星加替沙星安妥沙星硝基呋喃类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呋喃妥因★△呋喃唑酮硝基咪唑类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甲硝唑★△☆奥硝唑★△左旋奥硝唑★△☆替硝唑塞克硝唑磺胺类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复方磺胺甲噁唑★△☆磺胺嘧啶★△☆甲氧苄啶★△联磺甲氧苄啶△☆磺胺甲噁唑其他类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磷霉素★△粘菌素★△☆夫西地酸△利福昔明★☆多粘菌素B△☆利奈唑胺抗真菌药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制霉菌素★△伊曲康唑(口服剂型) ★△米卡芬净▲★△氟康唑酮康唑★△卡泊芬净★△氟胞嘧啶★△伏立康唑★△特比萘芬★△两性霉素B★克霉唑★△伊曲康唑(静脉剂型)★咪康唑泊沙康唑阿尼芬净说明: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5种。

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详细分类

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详细分类
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详细分类
分类 非限制使用级 四环素 四环素类 多西环素 土霉素 氯霉素类 阿莫西林 氨苄西林 广谱青霉素 哌拉西林 青霉素 对青霉素酶不稳定的青 青霉素V 霉素类 苄星青霉素 普鲁卡因青霉素 对青霉素酶稳定的青霉 苯唑西林 素类 氯唑西林 β -内酰胺酶抑制剂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 青霉素类复方制剂(β 内酰胺酶抑制剂) 碳青霉烯类 复方磺胺甲噁唑 甲氧苄啶 磺胺类和甲氧苄啶 磺胺嘧啶 联磺甲氧苄啶 磺胺甲噁唑 红霉素 阿奇霉素(口服) 琥乙红霉素 大环内酯类 乙酰罗红霉素 罗红霉素 克拉霉素 克林霉素 林可酰胺类 林可霉素 庆大霉素 阿米卡星 氨基糖苷类 链霉素 新霉素 环丙沙星 诺氟沙星 喹诺酮类 左氧氟沙星 氧氟沙星 限制使用级 米诺环素 氯霉素 阿洛西林 美洛西林 磺苄西林 替卡西林 氟氯西林 氨苄西林/舒巴坦 哌拉西林/他唑巴坦 哌拉西林/舒巴坦 厄他培南 阿奇霉素(注射) 地红霉素 妥布霉素 依替米星 奈替米星 异帕米性 大观霉素 莫西沙星 安妥沙星
目录--详细分类
特殊使用级 替加环素 舒巴坦 美罗培南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 帕尼培南/倍他米隆 比阿培南 洛美沙星 氟罗沙星 吉米沙星
万古霉素 去甲万古霉素 替考拉宁 粘菌素(注射) 多粘菌素B 夫西地酸 利奈唑胺 达托霉素 两性霉素B 伏立康唑(注射) 伊曲康唑(注射) 卡泊芬净 米卡芬净 氨曲南 法罗培南(注射)
喹诺酮类 吡哌酸 甲硝唑 替硝唑 奥硝唑 左旋奥硝唑 呋喃妥因 呋喃唑酮 磷霉素 制霉菌素 氟康唑(口服) 氟胞嘧啶 粘菌素(口服) 利福平 利福昔明 利福霉素 氟康唑(注射) 伏立康唑(口服) 伊曲康唑(口服 液) 替卡西林/克拉维酸 阿莫西林/舒巴坦 美洛西林/舒巴坦 头孢硫脒 头孢丙烯 头孢替安 头孢噻肟 头孢克肟 头孢他啶 头孢地尼 头孢唑肟 头孢哌酮/舒巴坦 头孢泊肟酯 头孢哌酮 头孢美唑 头孢西丁 头孢米诺 拉氧头孢 法衍生物 其他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目录

抗菌药物分级目录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下称指导原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9〕38号)精神,要求医疗机构按照“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分级原则(一)“非限制使用”药物(即首选药物、一线用药):疗效好,副作用小,价格低廉的抗菌药物,临床各级医师可根据需要选用。

(二)“限制使用”药物(即次选药物、二线用药):疗效好但价格昂贵或毒副作用大的药物,使用需说明理由,并经主治及以上医师同意并签字方可使用。

(三)“特殊使用药物”(即三线用药):疗效好,价格昂贵,针对特殊耐药菌或新上市抗菌药其疗效或安全性等临床资料尚少,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性的药物,使用应有严格的指征或确凿依据,需经有关专家会诊或本科主任同意,其处方须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四)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见附件)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指导原则和卫办医发〔2009〕38号)的规定制定,该目录涵盖全部抗菌药物,新药引进时应同时明确其分级管理级别。

药事管理委员会要有计划地对同类或同代抗菌药物轮流使用,具体由药剂科组织实施。

二、使用原则与方法(一)总体原则:严格使用指针、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用。

(二)具体使用方法1、一线抗菌药物所有医师均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用。

2、二线抗菌药物应根据病情需要,由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3、三线药物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指针,需经过相关专家讨论,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4、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二级及以上药物。

(1)重症感染患者:包括重症细菌感染,对一线药物过敏或耐药者,脏器穿孔患者。

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关于印发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浙卫发[2012] 168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为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提高我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水平,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和《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卫办医政发〔2012〕3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抗菌药物分级原则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即: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但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安全性、疗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的抗菌药物,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4.新上市,在适应证、疗效或安全性方面尚需进一步考证的抗菌药物;5.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情况说明本目录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精神,按照卫生部《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卫办医政发〔2012〕32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9〕38号)要求,以《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2004试行)的分级目录为基础,主要对《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版)》、《第一批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试行)(2009版基层部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所列抗菌药物进行分级。

浙卫办医政 [2016] 1号

浙卫办医政 [2016] 1号

浙卫办医政[2016] 1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医政[2016] 1号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为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提高我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水平,根据原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42号)精神,经研究,我委调整制定了《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5版)》(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本目录为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的依据和最低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具体情况将“非限制使用级”品种上调为“限制使用级”,或将“限制使用级”品种上调为“特殊使用级”管理,但禁止下调抗菌药物管理级别。

二、各级医师均具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使用权限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浙卫发〔2012〕168号)执行。

三、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注射剂(除儿童医院和儿科)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急诊使用一次处方不得超过3天,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经具有会诊资格的医师或药师会诊同意后使用。

四、医疗机构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在抗菌药物使用方面具有较高水平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已经从事临床药学工作五年以上的抗感染临床药师作为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负责所在医疗机构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会诊工作。

五、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处方量仅限于1天用量。

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充完成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下列情况可越级使用抗菌药物:(一)感染病情严重,具有相应级别处方权的医师无法及时到场处方药物;(二)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发生感染,或患者感染治疗需要,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无法及时会诊;(三)已有客观证据表明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或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的感染。

2016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2016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注射用美洛西林 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 注射用头孢甲肟 注射用头孢替安 注射用五水头孢唑林钠 注射用头孢他啶 头孢克肟片 头孢克肟干混悬剂 注射用阿奇霉素(欣匹特) 阿奇霉素干混悬剂 帕珠沙星注 氟康唑氯化钠注射液
乙类 乙类 乙类 乙类 乙类 乙类 乙类 乙类 乙类 甲类 乙类 乙类
主治及以上医师同意签字 方可使用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分级
非限制级
药品名称
注射用青霉素钠 苯唑青霉素粉针剂 邻氯青霉素 注射用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 注射用氨苄西林钠 哌拉西林 注射用头孢呋辛钠 注射用头孢曲松钠 头孢噻肟钠注 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 阿米卡星注射液 奈替米星注射液 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 奥硝唑氯化钠注射液 甲硝唑氯化钠注射液(塑瓶) 替硝唑注射液 注射用克林霉素磷酸酯 磷霉素注 阿莫西林胶囊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干混悬剂 罗红霉素胶囊 罗红霉素干混悬剂 阿奇霉素片 氨苄西林胶囊 头孢拉定分散片 克拉霉素分散片(冰克) 氟哌酸胶囊(诺氟沙星胶囊) 盐酸左氧氟沙星片
特殊使用
注射用盐酸头孢吡肟 氨曲南注 万古霉素 注射用美罗培南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
自费
乙类 乙类 乙类 乙类
Hale Waihona Puke 需经有关专家会诊或本科主任 同意,其处方须由副主任、主 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医保类型
甲类 甲类 甲类 乙类 甲类 甲类 甲类 甲类 乙类 甲类 甲类 乙类 甲类 乙类 甲类 甲类 甲类 乙类 甲类 乙类 甲类 乙类 甲类 甲类 甲类 乙类 甲类 甲类
备注
临床各级医生均可按需求使用
奥硝唑分散片 甲硝唑片 氟康唑胶囊 盐酸克林霉素胶囊 呋喃妥因片
乙类 甲类 甲类 甲类 甲类
限制级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2017年版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2017年版
3.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二级综合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可启动临床采购程序;
4.未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应参照特殊使用级管理。
硝基咪唑衍生物
甲硝唑
奥硝唑
替硝唑
左旋奥硝唑
硝基呋喃衍生物
呋喃妥因
呋喃唑酮
其它抗菌药物
磷霉素
利福平
夫西地酸
利福昔明
*利奈唑胺
利福霉素
*达托霉素
抗真菌药
制霉菌素
氟康唑(注射)
两性霉素B(含脂质剂)
氟康唑(口服)
伏立康唑(口服)
*伏立康唑(注射)
氟胞嘧啶
伊曲康唑(口服液)
*伊曲康唑(注射)
伊曲康唑(口服胶囊)
琥乙红霉素
罗红霉素
克拉霉素
林可酰胺类
克林霉素
林可霉素
氨基糖苷类
庆大霉素
妥布霉素
阿米卡星
依替米星
链霉素
奈替米星
异帕米星
大观霉素
四环素类
四环素
米诺环素
*替加环素
多西环素
氯霉素类
氯霉素
喹诺酮类
环丙沙星
莫西沙星
左氧氟沙星
吡哌酸
糖肽类
万古霉素
去甲万古霉素
*替考拉宁
多粘菌素类
粘菌素(口服)
*粘菌素(注射)
*多粘菌素B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7年版)
分类
非限制使用级
限制使用级
特殊使用级
普通青霉素类
青霉素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青霉素V
苄星青霉素

抗菌药物分级目录

抗菌药物分级目录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下称指导原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9〕38号)精神,要求医疗机构按照“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分级原则(一)“非限制使用”药物(即首选药物、一线用药):疗效好,副作用小,价格低廉的抗菌药物,临床各级医师可根据需要选用。

(二)“限制使用”药物(即次选药物、二线用药):疗效好但价格昂贵或毒副作用大的药物,使用需说明理由,并经主治及以上医师同意并签字方可使用。

(三)“特殊使用药物”(即三线用药):疗效好,价格昂贵,针对特殊耐药菌或新上市抗菌药其疗效或安全性等临床资料尚少,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性的药物,使用应有严格的指征或确凿依据,需经有关专家会诊或本科主任同意,其处方须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四)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见附件)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指导原则和卫办医发〔2009〕38号)的规定制定,该目录涵盖全部抗菌药物,新药引进时应同时明确其分级管理级别。

药事管理委员会要有计划地对同类或同代抗菌药物轮流使用,具体由药剂科组织实施。

二、使用原则与方法(一)总体原则:严格使用指针、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用。

(二)具体使用方法1、一线抗菌药物所有医师均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用。

2、二线抗菌药物应根据病情需要,由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3、三线药物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指针,需经过相关专家讨论,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4、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二级及以上药物。

(1)重症感染患者:包括重症细菌感染,对一线药物过敏或耐药者,脏器穿孔患者。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2017年版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2017年版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2017年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7年版)分类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青霉素青霉素V普通青霉素类苄星青霉素普鲁卡因青霉素阿莫西林阿洛西林氨苄西林替卡西林磺苄西林广谱青霉素类哌拉西林美洛西林羧苄西林对酶稳定的青霉素苯唑西林氟氯西林类氯唑西林阿莫西林/克拉维酸氨苄西林/舒巴坦美洛西林西林/ 舒青霉素类复方制剂巴坦(β-内酰胺酶抑哌拉西林/他唑巴制剂)坦替卡西林/克拉维酸β-内酰胺酶*舒巴坦抑制剂头孢氨苄头孢硫脒(五水)头孢唑林第一代头孢拉定头孢菌素类头孢羟氨苄头孢西酮第二代头孢呋辛(酯)头孢丙烯头孢菌素类头孢克洛头孢替安头孢曲松头孢哌酮头孢吡肟头孢噻肟头孢克肟第三、四代头孢他啶头孢菌素类头孢地尼头孢唑肟头孢泊肟酯头孢菌素复方制剂(β-内酰胺酶抑头孢哌酮/舒巴坦制剂)分类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头孢美唑头霉素类头孢西丁头孢米诺拉氧头孢氨曲南其他β内酰胺类法罗培南(口服)美罗培南碳青霉烯碳类亚胺培南/西司他丁厄他培南复方磺胺甲噁唑甲氧苄啶磺胺类和甲氧苄啶磺胺嘧啶联磺甲氧苄啶磺胺甲噁唑红霉素阿奇霉素(注射)阿奇霉素(口服)大环内酯类琥乙红霉素罗红霉素克拉霉素克林霉素林可酰胺类林可霉素庆大霉素妥布霉素阿米卡星依替米星氨基糖苷类链霉素奈替米星异帕米星大观霉素四环素米诺环素*替加环素四环素类多西环素氯霉素类氯霉素环丙沙星莫西沙星喹诺酮类左氧氟沙星吡哌酸万古霉素糖肽类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粘菌素(口服)*粘菌素(注射)多粘菌素类*多粘菌素B甲硝唑奥硝唑硝基咪唑衍生物替硝唑左旋奥硝唑硝基呋喃衍生物呋喃妥因呋喃唑酮其它抗菌药物磷霉素利福平夫西地酸分类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利福昔明*利奈唑胺利福霉素*达托霉素制霉菌素氟康唑(注射)两性霉素B(含脂质剂)氟康唑(口服)伏立康唑(口服)*伏立康唑(注射)抗真菌药氟胞嘧啶伊曲康唑(口服液)*伊曲康唑(注射)伊曲康唑(口服胶*泊沙康唑(口服*卡泊芬净囊)液)特比萘芬*米卡芬净注:1.本目录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定,并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制定;2.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局部外用抗菌药物及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3.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二级综合医院使用。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2017年版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2017年版
氨苄西林/舒巴坦
美洛西林西林/舒巴坦
哌拉西林/他唑巴坦
替卡西林/克拉维酸
β-内酰胺酶抑制剂
*舒巴坦
第一代
头孢菌素类
头孢氨苄
头孢硫脒
(五水)头孢唑林
头孢拉定
头孢羟氨苄
头孢西酮
第二代
头孢菌素类
头孢呋辛(酯)
头孢丙烯
头孢克洛
头孢替安
第三、四代
头孢菌素类
头孢曲松
头孢哌酮
头孢吡肟
头孢噻肟
头孢克肟
头孢他啶
头孢地尼
头孢唑肟
头孢泊肟酯
头孢菌素复方制剂(β-内酰胺酶抑制剂)
头孢哌酮/舒巴坦
头霉素类
头孢美唑
头孢西丁
头孢米诺
其他β内酰胺类
拉氧头孢
氨曲南
法罗培南(口服)
碳青霉烯碳类
美罗培南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
厄他培南
磺胺类和甲氧苄啶
复方磺胺甲恶唑
甲氧苄啶
磺胺嘧啶
联磺甲氧苄啶
磺胺甲恶唑
大环内酯类
红霉素
阿奇霉素(注射)
阿奇霉素(口服)
琥乙红霉素
罗红霉素
克拉霉素
林可酰胺类
克林霉素
林可霉素
氨基糖苷类
庆大霉素
妥布霉素
阿米卡星
依替米星
链霉素
奈替米星
异帕米星
大观霉素
四环素类
四环素
米诺环素
*替加环素
多西环素
氯霉素类
氯霉素
喹诺酮类
环丙沙星
莫西沙星
左氧氟沙星
吡哌酸
糖肽类
万古霉素
去甲万古霉素
*替考拉宁
多粘菌素类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2017年版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2017年版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7年版)分类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青霉素普通青霉素类青霉素 V苄星青霉素普鲁卡因青霉素阿莫西林阿洛西林氨苄西林替卡西林广谱青霉素类磺苄西林哌拉西林美洛西林羧苄西林对酶稳定的青霉素苯唑西林氟氯西林类氯唑西林阿莫西林 / 克拉维酸氨苄西林 / 舒巴坦美洛西林西林 /舒青霉素类复方制剂巴坦(β- 内酰胺酶抑哌拉西林 / 他唑巴制剂)坦替卡西林 / 克拉维酸β- 内酰胺酶* 舒巴坦抑制剂头孢氨苄头孢硫脒第一代(五水)头孢唑林头孢拉定头孢菌素类头孢羟氨苄头孢西酮第二代头孢呋辛(酯)头孢丙烯头孢菌素类头孢克洛头孢替安头孢曲松头孢哌酮头孢吡肟头孢噻肟头孢克肟第三、四代头孢他啶头孢菌素类头孢地尼头孢唑肟头孢泊肟酯头孢菌素复方制剂(β- 内酰胺酶抑头孢哌酮 / 舒巴坦制剂)头霉素类头孢美唑头孢西丁头孢米诺其他β 内酰胺类拉氧头孢氨曲南法罗培南(口服)美罗培南碳青霉烯碳类亚胺培南 / 西司他丁厄他培南复方磺胺甲噁唑甲氧苄啶磺胺类和甲氧苄啶磺胺嘧啶联磺甲氧苄啶磺胺甲噁唑红霉素阿奇霉素(注射)阿奇霉素(口服)大环内酯类琥乙红霉素罗红霉素克拉霉素林可酰胺类克林霉素林可霉素庆大霉素妥布霉素阿米卡星依替米星氨基糖苷类链霉素奈替米星异帕米星大观霉素四环素类四环素米诺环素* 替加环素多西环素氯霉素类氯霉素环丙沙星莫西沙星喹诺酮类左氧氟沙星吡哌酸万古霉素糖肽类去甲万古霉素* 替考拉宁多粘菌素类粘菌素(口服)* 粘菌素(注射)* 多粘菌素 B硝基咪唑衍生物甲硝唑奥硝唑替硝唑左旋奥硝唑硝基呋喃衍生物呋喃妥因呋喃唑酮其它抗菌药物磷霉素利福平夫西地酸利福昔明* 利奈唑胺利福霉素* 达托霉素制霉菌素氟康唑(注射)两性霉素 B(含脂质剂)氟康唑(口服)伏立康唑(口服)* 伏立康唑(注射)抗真菌药氟胞嘧啶伊曲康唑(口服液) * 伊曲康唑(注射)伊曲康唑(口服胶* 泊沙康唑(口服* 卡泊芬净囊)液)特比萘芬* 米卡芬净注:1. 本目录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 84 号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2015 版)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定,并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制定;2.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局部外用抗菌药物及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3.标注“ * ”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二级综合医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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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50种(78规)[2016年版]
(3种7规)
(2种3规)
1、 本目录依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并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制定;
2、 本目录共收录了50个抗菌药物品种,78个抗菌药物规格;
3、 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外用抗菌药物及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4、 标注“#”的药物,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院使用。

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治疗需要使用时,应由3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副高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会诊后决定,并做好记录;
5、 标注“*”的药物,需要加强管理,仅限住院患者使用,门诊不得使用;急诊、ICU病房视同普通病房管理;
6、 本目录中“头孢克洛干混悬剂”为增加的1个儿童使用剂型规格;
7、 本目录所列品种均为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收录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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