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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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1)

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1)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十一)中国医药报2012年11月27日1.问:我公司的天平、酸度计、压力表、压差计量具等均按照规定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但一些易损的,且用量大的玻璃量具由我公司自行校准,是否被认可?答:校准是在规定条件下,确定测量、记录、控制仪器或系统的示值(尤指称量)或实物量具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参照标准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系列活动。

药品GMP并未强制必须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校准。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2年修订)》第九十二条规定:应当使用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校准,且所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校准记录应当标明所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名称、编号、校准有效期和计量合格证明编号,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

如果企业具备校准的硬件设施设备、经过培训的人员和经过验证的方法,企业完全可以进行校准工作。

应该注意的是,无论由法定机构检定还是企业自行校准,企业都应关注校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并且,对于某些法律法规要求的强制性检定,企业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2.问:注射剂中辅料活性炭的用量,是否一定要严格称量准确投入使用?例如,依工艺处方比例按100%,95%或110%投料有影响吗?称量时是否必须要加除尘罩除尘?因为活性炭易飞扬,操作过程虽然不难,但是房间难以清洁。

答:企业应该按工艺规程中设定的投料量进行投料,该工艺规程应依据批准的注册工艺建立。

如果企业认为按100%,95%或110%投料对产品质量没有影响,那么企业应该提供相应的数据证明其没有影响,并已在注册文件中被批准。

否则,应按注册法规要求报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之后才能执行。

称量过程中,企业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粉尘的扩散,避免交叉污染。

设置除尘罩也是控制尘埃扩散的一种控制措施。

企业应关注捕尘设施的选择,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等,避免交叉污染的风险。

3.问:我公司准备异地新建一个生产厂,称量室应该设计在仓库还是在生产洁净车间内?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五十二条规定:“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当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

(整理)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

(整理)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一)1.问:我厂冻干车间准备改造,目前正在设备调研,设备厂家建议在灌装线上加装动态监测的风速测定仪,是否必须要有风速测定仪才能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答: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一无菌药品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应对悬浮粒子和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

没有明确要求对风速进行动态监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经综合评估后决定是否进行风速的动态监测。

2.问:规范要求在关键操作中对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浮游菌是否需要在全过程进行动态监测?答: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一无菌药品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对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评估无菌生产的微生物状况。

监测方法有沉降菌法、定量空气浮游菌采样法和表面取样法(如棉签擦拭法和接触碟法)等。

动态取样应当避免对洁净区造成不良影响。

成品批记录的审核应当包括环境监测的结果。

这里强调的是对无菌生产的环境必须进行动态监测来评估微生物状况,这个动态监测并未要求全过程进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还规定了“动态取样应当避免对洁净区造成不良影响”。

企业应对采取的监测方法和程序进行评估。

尤其要考虑到浮游菌采样过程及相关干预可能会对关键区的气流组织产生影响。

所以,在关键操作中对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浮游菌不需要进行全程动态监测。

3.问:规范规定“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

如何理解“与生产要求一致”,是与物料将被使用的生产环境一致还是与物料本身生产的环境一致?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完整要求为“第六十二条通常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

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

如在其他区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样,应当能够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是为了控制在取样过程中引入的污染和交叉污染风险。

从风险角度看,取样的条件与被取样物料的生产条件一致不会放大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所以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不低于所取样物料将被使用的生产条件是可以接受的。

中国医药报(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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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中国医药报)山东新时代药业有限公司内部学习资料目录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一).......................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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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八)word版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八)word版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八)1.口服固体制剂的空气净化系统在不生产时间停运,在生产前的一定时间前开启,并经过验证,该时间段可以到达自净。

这种做法是否符合药品GMP的要求?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企业在对系统进行设计、确认、运行、管理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对于生产环境的影响,并不能仅从一、两个方面考虑问题。

如果企业的空气净化系统采取所问问题的方式,企业在进行验证时应考虑到停运的时间、环境的温湿度、不同季节环境中可能存在的菌种、芽孢等最差条件,并进行充分验证。

空气净化系统停运后重新开启,无额外的消毒措施,只单纯依靠自净时间控制,很多时候容易导致产品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2.制剂的原辅料称量室应如何专门设计,或者说在规范上有什么具体要求?专门的措施是指什么?是否所有物料都要在不同操作间进行?如果所用物料种类较多应如何进行设计?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五十二条规定: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当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

称量过程,尤其是某些固体制剂称量是一个产尘量大的过程。

且在进行原辅料称量时,一段时间内会对一个制剂产品的多个物料进行称量,如果企业的品种多、产量大,该称量间的使用负荷也较大,还涉及能否进行快速清洁,提高生产效率等问题。

针对这一特点,“专门设计”主要是指称量区域如何有效地降低污染及交叉污染的措施。

这些措施及带来的操作应该是可持续、可操作的。

企业应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可采用强制气流组织的称量罩、相对负压等各种设计方式,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没有强制要求所有物料都要在不同操作间进行。

企业应对物料进行综合分析,根据物料的特性、活性和毒性等进行评估,来确定是否需要分成不同操作间进行称量。

GMP实施疑难问题解答

GMP实施疑难问题解答

1.药品GMP要求在干燥物料或产品,尤其是高活性、高毒性或高致敏性物料或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特殊措施,防止粉尘的产生和扩散。

那么,高活性物料和产品指什么样的产品和物料?答:高活性物料和产品,就是具有较高活性的物质,可参考其药物研究资料中的相应指标来进行评价。

企业对产品或物料进行评估之后,应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以期达到可接受的水平。

2.我公司有一条生产线生产多个固体制剂品种。

每次生产结束后进行清场,由质量管理部门来最终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遗留与本次生产有关的物料、产品和文件。

下次生产开始前,由生产人员对前次清场情况进行确认。

这样做是否可以?还是必须由质量管理部门进行确认?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仅规定了需要在生产结束后进行清场,并在下次生产前对前次清场情况确认,但没有强制要求必须由质量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每次生产结束后应当进行清场,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遗留与本次生产有关的物料、产品和文件。

下次生产开始前,应当对前次清场情况进行确认”。

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每批药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并填写清场记录。

清场记录内容包括:操作间编号、产品名称、批号、生产工序、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复核人签名。

清场记录应当纳入批生产记录”。

实际工作中,企业由于产品和生产质量管理方式不同而对清场工作的风险划分等级不同。

有些企业赋予质量管理部门对生产后的清场情况监督或复核以及生产前对前次清场情况进行确认的职责,有些企业的这些职责则全部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还有一部分企业将生产前、生产后的清场确认或复核分别交给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

企业可根据自身产品和生产质量管理方式,确定由哪个部门进行清场情况的确认。

但是,无论由哪个部门执行这些职责,企业均应保证清场的效果。

3.我们生产的是小容量注射剂。

【精品】实施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相关政策及有关问题01

【精品】实施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相关政策及有关问题01

存在的问题
30、生产厂区建筑物的入口未见防止爬虫进入的设施,对灭 蝇灯缺乏有效的管理。(第43条,第183条) 31、在原辅料仓库现场发现已验收合格的进厂编号为一桶 XXX原料药的封签不完整,仓库堆放的XXX原料药的纸 箱包装多数严重变形。(GMP第106条) 32、化验室HPLC的电子数据每年备份一次,未执行公司每 周备份一次的规定;HPLC试验中,连续检验多个检品后, 未再用对照品比对。(GMP第221条、第223条) 33、化验室称量用电子天平没有配备打印机,实际称量时, 没有第二人在现场复核。(GMP第223条) 34、原辅料的取样操作规程不够详细,检品的收发流程需进 一步完善。(GMP第222条)
实施新修订药品GMP认证 相关政策及有关问题
相关政策
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以下简称“新修订药品GMP”)(卫生部 令第79号) 2011年1月发布,自2011年3 月1日起施行。
相关政策
二、国家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 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 [2011]101号 )要求: 自2011年3月1日起,凡新建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车间均应符合 新修订药品GMP的要求。
存在的问题
5、质量管理体系尚需进一步加强: ---偏差处理文件缺少流程图,部分文字描述易造成误解;对 偏差编号为XXX的偏差处理缺少对受影响的相关产品的处 理描述。 ---在2011年XXX注射液产品质量回顾性分析中,对中间体 PH值的分析出现笔误;中间体质量控制标准曾发生了变 更,但回顾分析中却写无变更;对批号为XXX的XXX注射 液的6个月留样稳定性考察,其氯化钠含量比0月值上升了 2.1%,未进行OOT分析。 ---2012年进行了模拟召回,但发给客户的通知书内容不完整, 对召回的数据分析不仔细,评价内容不全。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一)为推动认证工作顺利开展,从本期开始,中国医药报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联合推出“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专栏,邀请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专家集中、公开解答企业在新修订GMP认证中出现的疑问,澄清模糊认识。

本栏目每周二刊登,希望从事药品GMP管理和检查的人员、药品生产企业予以持续关注。

1、问:我厂冻干车间准备改造,目前正在设备调研,设备厂家建议在灌装线上加装动态监测的风速测定仪,是否必须要有风速测定仪才能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答: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一无菌药品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应对悬浮粒子和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

没有明确要求对风速进行动态监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经综合评估后决定是否进行风速的动态监测。

2、问:规范要求在关键操作中对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浮游菌是否需要在全过程进行动态监测,答: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一无菌药品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对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评估无菌生产的微生物状况。

监测方法有沉降菌法、定量空气浮游菌采样法和表面取样法(如棉签擦拭法和接触碟法)等。

动态取样应当避免对洁净区造成不良影响。

成品批记录的审核应当包括环境监测的结果。

这里强调的是对无菌生产的环境必须进行动态监测来评估微生物状况,这个动态监测并未要求全过程进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还规定了“动态取样应当避免对洁净区造成不良影响”。

企业应对采取的监测方法和程序进行评估。

尤其要考虑到浮游菌采样过程及相关干预可能会对关键区的气流组织产生影响。

所以,在关键操作中对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浮游菌不需要进行全程动态监测。

3、问:规范规定“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

如何理解“与生产要求一致”,是与物料将被使用的生产环境一致还是与物料本身生产的环境一致,1 第 1 页共 56 页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完整要求为“第六十二条通常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1-38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1-38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1-38 摘自中国医药报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三十八)1.问:变更控制一定要把变更分成主要、次要变更吗?能不能不分类或分成2类以上?能否在SOP中规定所有变更都按照同样的审批程序进行管理?答:通常情况下,变更会进行分类。

对变更进行分类有利于提高变更管理的效率。

因此,《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变更的性质、范围、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的程度将变更分类(如主要、次要变更)。

判断变更所需的验证、额外的检验以及稳定性考察应当有科学依据。

如果企业结合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管理防护,对变更分为更多的类别,是完全可以的。

但是,分类越多,相对应的变更管理的流程可能就越多,哪一种变更应当按照哪一个流程执行,需要事先严格定义,并严格执行。

相反,如果企业对变更不进行分类,则意味着所有的变更都需要按照最严格的流程进行管理。

对变更的分类,需要企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

通常情况下,分成主要和次要两类进行管理效率比较高,但无论是分成两类,还是多个类别,或者不分类,企业都应当建立相应的变更管理操作规程,规定变更的申请、评估、审核、批准和实施进而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

2.问:口服制剂(如软胶囊)、软膏(外用)改变辅料供应商,除做三批小样评估,三批验证外,是否还需要进行长期稳定性试验和加速稳定性试验?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改变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以及其他影响药品质量的主要因素时,还应当对变更实施后最初至少三个批次的药品质量进行评估。

如果变更可能影响药品的有效期,则质量评估还应当包括对变更实施后生产的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应当说,改变辅料供应商这个问题过于笼统。

不同的辅料在制剂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同的,有些辅料直接影响到药效和释放速度,如:胶囊剂中有改变流动性的辅料、有控制释放度的辅料;软膏中部分辅料会使油相和水相的互溶度影响到乳化效果,而有些辅料则可能对产品质量基本没有什么影响。

药品新版GMP试题大全

药品新版GMP试题大全

药品新版GMP试题大全一、简答问答题1.我国GMP第一次以法规颁布的时间是?答:1988年3月2.我国GMP申请认证的开始时间是?答:1995年10月1日。

3.截止目前我国依法规颁布的GMP有几个版本,分别是?答:有四个版本,1988,1992,1998,2010版。

4.2010版GMP新修订共有几个附录,它们的名称是什么?答:有5个附录。

名称分别是: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中药制剂。

5.GMP的中文名称是?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6.《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那个部门规定?答: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7.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经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认证后应如何管理?答: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8.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实施GMP的,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答: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9.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为不符合GMP要求、或不符合条件发给GMP认证证书或《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由那个部门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答: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10.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那些剂型的认证?答: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

1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GMP认证检查组如何组成?答:从GMP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

12.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新建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据什么规定给予处罚?答:《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13.药品合格证明和其标识的含义是什么?答:是指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检验报告书、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14.新药的含义是什么?答: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三十一)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三十一)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三十一)1.问:药品GMP要求在干燥物料或产品,尤其是高活性、高毒性或高致敏性物料或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特殊措施,防止粉尘的产生和扩散。

那么,高活性物料和产品指什么样的产品和物料?答:高活性物料和产品,就是具有较高活性的物质,可参考其药物研究资料中的相应指标来进行评价。

企业对产品或物料进行评估之后,应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以期达到可接受的水平。

2.问:我公司有一条生产线生产多个固体制剂品种。

每次生产结束后进行清场,由质量管理部门来最终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遗留与本次生产有关的物料、产品和文件。

下次生产开始前,由生产人员对前次清场情况进行确认。

这样做是否可以?还是必须由质量管理部门进行确认?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仅规定了需要在生产结束后进行清场,并在下次生产前对前次清场情况确认,但没有强制要求必须由质量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每次生产结束后应当进行清场,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遗留与本次生产有关的物料、产品和文件。

下次生产开始前,应当对前次清场情况进行确认”;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每批药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并填写清场记录。

清场记录内容包括:操作间编号、产品名称、批号、生产工序、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复核人签名。

清场记录应当纳入批生产记录”。

实际工作中,企业由于产品和生产质量管理方式不同而对清场工作的风险划分等级不同。

有些企业赋予质量管理部门对生产后的清场情况监督或复核以及生产前对前次清场情况进行确认的职责,有些企业的这些职责则全部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还有一部分企业将生产前、生产后的清场确认或复核分别交给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

企业可根据自身产品和生产质量管理方式,确定由哪个部门进行清场情况的确认。

但是,无论由哪个部门执行这些职责,企业均应保证清场的效果。

药品GMP生产疑难解答100问

药品GMP生产疑难解答100问

药品GMP生产疑难解答100问1 化工产品如氢氧化钠、亚硫酸氢钠按药典标准检验合格,但非药用级是否即可以投生产,如果不可以,做为铺料需要办什么手续吗?如果送省所检验,是否只要送一批,还是批批送检?另外设备、方法、产品生产工艺等不变的情况下,清洁验证是否只需做一次就够了,还是每年都要做呢?多谢。

答:原料药生产使用的原材料相对宽松,但制剂的原辅料已经在药典上有的品种,必须是药用级别或有批准文号的产品,没有上药典的产品可使用食用级别,但要有产品质量标准。

其它产品按药典规定执行。

任何的验证都必须做三次才有统计学意义。

2 我公司现正准备申报膏剂车间GMP认证,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申请与审查中(三)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证书期满重新认证企业软、硬件条件的变化情况,前次认证不合格项目的改正情况)的要求。

是不是说自查内容中一定要有“前次认证不合格项目的改正情况”?答:对,必须有前次,包括上次认证以来所有药监部门的检查整改情况。

3 我们现在需要设计喷雾剂车间,喷雾剂车间是属于非无菌制剂吗?生产环境的洁净级别应该是1万?还是10万?答:喷雾剂通常属于非无菌制剂,如果是外用药用药,用于非创伤皮肤使用,30万级即可,如果是用于创伤皮肤或口腔给药,则需要十万级以上。

4 统一换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是不是生产范围中原写有的剂型没有通GMP认证,在这次换证时生产范围中就会删除其没有通过认证的范围?(例如:原证写有大容量,小容量,口服剂,冻干粉。

而现通过GMP证的只有小容量和口服剂,那此次换证时生产范围内是不是只写小容量和口服剂吗?)答:大容量注射剂如果是旧范围,将按规定取消范围,新增范围则予保留。

5 对于回顾性再验证有没有次数及时间的限定?答:没有次数限制,但有时间要求,通常再验证规定为一年,对风险比较在的设备,如空调系统的高效过滤通常定为半年。

6 GMP规定,应该按照处方量的100%投料。

新版GMP问题汇总-解答最终稿

新版GMP问题汇总-解答最终稿

系统影响性分析(SIA)

VMP+Matrix VMP+表格
SIA SIA
间接影响系统和无影 响系统
1

有影响系统
2


直接影响系统需符合GEP和确认原则 间接和无影响系统只需符合GEP
系统影响性分析(SIA)
直接影响系统

2
URS and SIA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Audit Supplier
新版GMP中相应条款
第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 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 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 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 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 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第八条 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企业必须 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 系统有效运行。

一、问题讨论-3




GMP条款第十条 6.适当的贮运条件 GMP条款第105条 物料和产品的运输应当能够满足其保证质量的要求,对运 输有特殊要求的,其运输条件应当予以确认。 问题 我厂原料药主要是出口,运输路途长,对贮藏条件为常温 保存的产品,很难保证贮运条件符合贮藏要求 贮存条件为阴凉保存的产品,运输方式应采用何种方式? 先确认运输过程、温度监控,再结合稳定性考察(长期、 加速)和必要的温度考察分析确定
一、问题讨论-9

第四十八条 。。。。。。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 压差应当不低于10帕斯卡。必要时,相同洁净度 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 适当的压差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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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1-38 摘自中国医药报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三十八)1.问:变更控制一定要把变更分成主要、次要变更吗?能不能不分类或分成2类以上?能否在SOP中规定所有变更都按照同样的审批程序进行管理?答:通常情况下,变更会进行分类。

对变更进行分类有利于提高变更管理的效率。

因此,《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变更的性质、范围、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的程度将变更分类(如主要、次要变更)。

判断变更所需的验证、额外的检验以及稳定性考察应当有科学依据。

如果企业结合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管理防护,对变更分为更多的类别,是完全可以的。

但是,分类越多,相对应的变更管理的流程可能就越多,哪一种变更应当按照哪一个流程执行,需要事先严格定义,并严格执行。

相反,如果企业对变更不进行分类,则意味着所有的变更都需要按照最严格的流程进行管理。

对变更的分类,需要企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

通常情况下,分成主要和次要两类进行管理效率比较高,但无论是分成两类,还是多个类别,或者不分类,企业都应当建立相应的变更管理操作规程,规定变更的申请、评估、审核、批准和实施进而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

2.问:口服制剂(如软胶囊)、软膏(外用)改变辅料供应商,除做三批小样评估,三批验证外,是否还需要进行长期稳定性试验和加速稳定性试验?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改变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以及其他影响药品质量的主要因素时,还应当对变更实施后最初至少三个批次的药品质量进行评估。

如果变更可能影响药品的有效期,则质量评估还应当包括对变更实施后生产的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应当说,改变辅料供应商这个问题过于笼统。

不同的辅料在制剂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同的,有些辅料直接影响到药效和释放速度,如:胶囊剂中有改变流动性的辅料、有控制释放度的辅料;软膏中部分辅料会使油相和水相的互溶度影响到乳化效果,而有些辅料则可能对产品质量基本没有什么影响。

所以,对于影响产品质量程度不同的辅料变更供应商后,企业所需做的确保产品质量的工作也不尽相同。

这也是为什么药品GMP规定,改变主要物料供应商的,需要对产品进行相关的验证及稳定性考察。

问题中,企业对于所有辅料供应商变更都进行了工艺验证,但在是否进行稳定性考察时却产生了疑问。

最初至少三个批次的药品质量进行评估是基本要求,企业对于产品处方和工艺的理解,以及变更前的充分评估和风险控制决定了企业在变更实施后是否需要对变更后的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3.问:化学原料药生产工艺变更,经过三个生产批次完成了工艺验证并进行了持续稳定性考察,表明不影响产品质量,是否需要经药监部门批准或备案?答:企业应当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评估变更的级别,并按要求完成相关研究,无论最终判断是否影响产品质量,均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并执行相应变更是否需要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实施。

4.问:我公司作为原料药生产企业,有些原料药质量标准中的性状项有溶解性方面的描述,公司还必须每批检查溶解性吗?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确保药品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

原料药(产品)质量标准中的性状项有溶解性方面的描述,说明该原料药的溶解性可能受到工艺或所用辅料的影响,并且,产品的溶解度可能直接影响到制剂的生产进而可能影响制剂的生物利用度。

所以,作为原料药生产企业,所生产的每批原料药产品均应当按照注册标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

/news/2013/07/23/380002.html新修订药品GMP 实施解答(三十七)1、问:我公司原料药精制间使用高浓度乙醇,送风方式为顶送,原排风采用的是余压阀形式,现按新修订药品GMP要求拟进行改造,请问采取何种排风方式为好,譬如顶送顶排、顶送侧排或其他方式?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并未规定空调系统的送排风口布置方式,企业应根据原料药车间的工艺平面布局及设备的布局具体情况来决定。

同时,厂房的设计还必须符合相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2、问:原料药的留样,其目检观察是否需要检查每个批次?是否需要拆开包装检查(尤其是批次很多的产品)?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每批药品均应当有留样;如果一批药品分成数次包装,则每次包装至少应当保留一件最小市售包装的成品;留样的包装形式应当与药品市售包装形式相同,原料药的留样如无法采用市售包装形式的,可采用模拟包装;如果不影响留样的包装完整性,保存期间至少应当每年对留样进行一次目检观察。

如有异常,应当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因此,对于原料药而言,每批产品均应留样并进行留样观察。

但是,如果包装为不透明包装形式,若无特殊情况,则无需破坏包装进行观察。

3、问:自制工作对照品或标准品的标化方法是采用药典方法吗?能采用除高效液相色谱法外的其他检验方法吗?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如需自制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建立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质量标准以及制备、鉴别、检验、批准和贮存的操作规程,每批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用法定标准品或对照品进行标化。

企业标化工作对照品的方法应能够保证工作标准品的准确性。

除此之外,还应确保标准的有效传递,具有溯源性。

标化方法可以采用法定药典的方法,也可以采用非药典的方法,但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均应满足对专属性、准确性等的基础要求。

现在,很多标准品的标化方法均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但是,也并不排除液相色谱法的标化方法。

无论如何,企业应当建立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质量标准以及制备、鉴别、检验、批准和贮存的操作规程,保证工作标准品的准确性和溯源性。

/html/201307/6130635.html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三十六)1.问:我公司生产非最终灭菌的生物制品,半成品经历配制和除菌、超滤工艺,成品又经历配制和除菌过滤工艺。

那么,半成品和成品的配制和除菌工序可否在C级区进行?答:该问题与产品生产工艺有直接关系。

虽然半成品和成品均有除菌工序,但是企业应知晓两者对过滤前的工艺控制和过滤后的工艺控制对洁净级别有无区别,是否有可能造成交叉污染。

这一点必须结合工艺工序和控制参数来确定。

除此之外,在什么样的级别进行操作,还须综合考虑企业的设备、设施、生产操作和清洗、灭菌以及过滤器安装的方式。

2.问:生产非最终灭菌的小容量注射剂(西林瓶灌装),是否可以使用灌封轧盖一体机?如果不采用灌封轧盖一体机,单独轧盖机使用捕尘设备能被认可吗?因为我们做过实验,使用捕尘设备可能会对气流组织形式有影响。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没有规定企业必须使用什么样的设备。

通常轧盖会产生颗粒,所以灌封和轧盖不宜采用简单的灌封轧盖一体机,要根据灌封轧盖一体机的具体结构来定是否可以使用,但必须确保轧盖工序的金属细屑不影响到产品的灌封工序。

并且,还应进行动态和静态的确认,尤其应该关注动态生产时,轧盖操作是否会对灌封区域的气流组织和尘埃粒子等造成的影响。

如果已确保已压塞产品的密封性,单独的轧盖操作可以在C级或D级背景下的A级送风环境中进行,一般不需使用额外的捕尘设备。

如果采用捕尘设备,需保证操作层面的气流组织形式为单向流。

3.问:公司建立了短时间停电空调系统处置相关SOP,停电30秒后空调系统恢复,经过验证,洁净室内洁净度仍能符合规定。

那么,洁净区在空调系统停机后,空调系统在已验证时间内(30秒)再次开启是否还必须要进行洁净度测试后才能使用。

答:通常而言,如果已经验证该系统停机30秒以内再次开启,实际工作中可以不进行洁净度测试而直接使用洁净室。

但是,企业还是应当根据洁净区域是否为高风险操作区,是否为重要程度较低操作步骤的洁净区而采取不同的方式,例如,对于进行非最终灭菌产品灌装的高风险操作区,可能至少需要同步进行环境监测。

而对于器具清洗等区域,可能根本无需进行洁净度测试。

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工艺和厂房设施设备的情况自行决定。

4.问:炭疽杆菌、肉毒梭状芽胞杆菌和破伤风梭状芽胞杆菌制品须在相应专用设施内生产。

相应专用设施是否认可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相邻的不同空调控制系统?如果在同一建筑物内相邻是否被认可呢?答: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附录3生物制品第十八条从设施的角度提出了要求:致病性芽胞菌操作直至灭活过程完成前应当使用专用设施。

炭疽杆菌、肉毒梭状芽胞杆菌和破伤风梭状芽胞杆菌制品须在相应专用设施内生产。

该三产类品使用专用设施(而并非要求厂房严格分开)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即可降低至可接受水平。

三类产品可采用在同一建筑物内相邻的不同空调控制系统,但应注意空调系统的排风出口和新风进口处可能的交叉污染,并在设计时采取相应的有效处理措施。

/news/2013/07/02/378801.html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三十五)1.问:每批注射剂产品的留样至少确保两次全检(无菌、热原等除外),请问装量差异、可见异物微粒等检查项目也要计算在内吗?答:产品留样的目的是按照法规要求留取样品,以备进行质量追溯和调查用。

因此,留样应当能够代表被取样批次的物料或产品。

两次全检的量主要考虑是一些项目可能因为检验原因产生误差需进行复试,或市场出现问题时的质量追溯和调查。

对于注射剂而言,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往往不具有代表性,一旦出现问题,检测留样也无法说明问题,因此不要求留样。

而装量差异和可见异物这些不随时间和环境变化而变化的项目,如果在放行之前产品检验均合格,留样也应当合格,所以,药品GMP不强制对该类项目进行留样。

但是,考虑到如果市场上的产品相关项目出现问题,对留样进行检验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说明一些问题,因此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对这些检验项目留样。

2.问:生产时,我公司在车间进行配料,同批同种原辅料、物料可集中存放,但无法将用于同一批药品生产的所有配料集中存放。

是否必须将用于同一批药品生产的所有配料集中存放,并作好标识?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于同一批药品生产的所有配料应当集中存放,并作好标识。

药品GMP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这里所有配料集中存放应该指称量配料结束后的物料,集中存放,并要求做好标识,是为了降低混淆和差错的风险。

如果企业在车间进行配料,无法将用于同一批药品生产的所有配料集中存放,则应当采取等同效果的措施,以避免混淆和差错风险,例如每次配料只配一批产品所用的物料,配好的物料单独存放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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