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王国关于BOT合同法规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2005年9月27日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1目的:为补充和施行投资法,鼓励并管理柬埔寨籍或外籍实体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的投资行为,制定本细则。
1.2适用:本细则适用于在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注册的合格投资项目。
第二条:投资领域投资活动:根据投资法第七条规定,不属于本细则附件一中规定投资活动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外国及柬埔寨投资3.1外国及柬埔寨投资:王国政府欢迎柬埔寨及外籍实体在各经济领域进行投资。
本细则第二条予以限制的除外。
3.2代理人:柬埔寨籍公民,或柬埔寨籍公民控制的法人,不得为规避本细则有关限制或禁止外籍实体或外国人投资领域的规定,直接或间接代理或代表外籍实体。
第四条:术语定义本细则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申请人是指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提交投资建议的自然人或法人,或自然人或法人团体。
柬埔寨投资人是指身份为柬埔寨籍公民或柬埔寨籍实体的投资人。
柬埔寨法人是指在柬埔寨王国境内注册并拥有经营场所,且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法人持有51%以上股份的公司。
守法证明是指投资法新十四条第二款及新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依据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核发的履行义务证明。
有条件注册证书是指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依据投资法新第七条第三款及本细则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核发的文件。
建筑材料是指建设期或扩建过程中,在建造合格投资项目执行投资活动使用的设施时全部被转化或使用的建筑产品,包括设施之内或之上的固定附着物。
理事会是指依据投资法第三条成立的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理事会次法令是指2001年7月27日颁布的关于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组织机构及职责的70/ANK/BK号次法令,及之后的2002年11月12日112/ANK/BK号和2004年8月4日35/ANK/BK号修正案。
关税是指依据海关税则,在外贸货物进出关境时征收的赋税。
内销型合格投资项目是指不以产品出口为目的的合格投资项目。
出口型合格投资项目是指部分产品销售或转让至柬埔寨王国境外买方或受让方的合格投资项目。
国内外PPP项目适用范围
国内外PPP项目适用范围并不是所有的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项目都适用公私合作(PPP)模式,这已经是国际上的共识了;但是国际上对PPP适用范围的相关规定,则不尽相同。
本文简介国内外的有关规定并进行比较分析,以为我国PPP立法提供参考建议。
1.我国有关部委与地方政府(不含港澳台)文件的相关规定因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PPP法,其适用范围尚无国家层面明确、统一的规定,但有关部委与地方政府有关文件有些规定。
1997年4月16日国家计委与国家外汇局发布的《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办法》规定,“项目融资主要适用于发电设施、高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城市供水厂及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投资规模大,且具有长期稳定预期收入的建设项目。
”。
2004年3月19日建设部发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与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很多地方政府的规章如2006年《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也提到“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是指经行政特别许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与范围内经营下列城市基础设施:(一)供水、供气、供热、排水;(二)污水与固体废物处理;(三)收费公路、地铁、城市铁路与其他城市公共交通;(四)其他城市基础设施”。
从我国30多个地方政府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或条例来看,地方政府更倾向于将适用的项目列举出来,甚至再加上一个兜底条款,以使得适用范围更加全面,但是这些条款很多提出的特许经营范围很狭窄,已经大大落后于实务了。
范围最全面的应该是2014年刚出台的上海市《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初稿)》中规定的:“下列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水路、航空、邮政、运输枢纽等交通运输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生态环境破坏与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与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照明等城乡设施项目;(七)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以及社会福利设施等项目;(八)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柬埔寨机场bot合同范本
柬埔寨机场bot合同范本甲方(授权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乙方(运营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一、项目概述1. 甲方授权乙方在柬埔寨机场开展 bot 项目运营。
2. bot 项目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具体运营服务内容]。
二、合作期限本合同的合作期限自[起始日期]起至[结束日期]止。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确保 bot 项目的顺利开展。
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1.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和行业标准,高质量地开展 bot 项目运营。
2. 乙方应确保 bot 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
3.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汇报运营情况和成果。
4. 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甲方支付的费用。
五、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总额为[具体金额]。
2. 支付方式为[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安排]。
六、保密条款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严格保密。
七、违约责任1.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具体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赔偿标准在合同附件中另行约定。
八、争议解决如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并以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柬埔寨BO合同的法规
柬埔寨王国关于BOT合同的法规第一章总则第i条:BOT(BUILD-OPERATE-TRANSFER) 项目是一种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许可期限内、在移交设施前负责设施的建造和营运,并最终无偿将所有运转的设施移交给许可方的许可合同。
第2条:本法规仅适用于国家、公共法人为许可方,私人法人为被许可方的项目。
不适用于私人之间的项目。
负责有关基础设施项目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在柬埔寨王国政府的授权下,代表政府签定BOT合同。
国家及国有法人组织也有权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签定BOT合同。
第3条:只有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BODIA ,以下简称CDC )或柬埔寨王国政府授权的单位宣布的基础设施项目才是BOT合同的客体。
该类基础设施包括下列项目:电厂、道路、高速路、港口、电讯网、铁路、民用住宅、医院、学校、机场、体育场、旅游饭店、新建城市、水电站、水坝、工厂、净水厂及垃圾处理。
BOT项目框架下的基础设施的建造费用完全由被许可方承担。
合同应明确规定被许可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4条:合同应明确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组织的监督权力,以防被许可方不履约。
合同应给予被许可方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独家管理权,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可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延长。
被许可方负责合同规定的基础设施营运的所有费用。
合同应明确被许可方有权收费。
内部上缴的比例应遵照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同意给予许可的规定。
被许可方应按照合同向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交纳许可使用费及部分收入。
第5条:被许可方应在营运良好的条件下无偿地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
上述移交应在合同规定的管理期限届满时完成。
第6 条:有关部门或公共法人可以同柬籍或外籍自然人或法人或他们的联合体签定BOT合同。
任何公司其至少51%的股份由柬籍法人或自然人持有被视为柬籍法人。
第7条:被许可方可按照下列条件,转让其在BOT合同下的权利给第三方:1、按照合同已完成至少全部投资的30% ;2、对完成的合同规定的项目,被许可方与第三方应负连带责任;3、上述转让应获得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的同意。
柬埔寨王国关于BOT合同的法规
柬埔寨王国关于BOT合同的法规第一章总则第1条:BOT(BUILD-OPERATE-TRANSFER)项目是一种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许可期限内、在移交设施前负责设施的建造和营运,并最终无偿将所有运转的设施移交给许可方的许可合同。
第2条:本法规仅适用于国家、公共法人为许可方,私人法人为被许可方的项目。
不适用于私人之间的项目。
负责有关基础设施项目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在柬埔寨王国政府的授权下,代表政府签定BOT合同。
国家及国有法人组织也有权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签定BOT合同。
第3条:只有柬埔寨发展理事会(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CAMBODIA,以下简称CDC)或柬埔寨王国政府授权的单位宣布的基础设施项目才是BOT合同的客体。
该类基础设施包括下列项目:电厂、道路、高速路、港口、电讯网、铁路、民用住宅、医院、学校、机场、体育场、旅游饭店、新建城市、水电站、水坝、工厂、净水厂及垃圾处理。
BOT项目框架下的基础设施的建造费用完全由被许可方承担。
合同应明确规定被许可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4条:合同应明确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组织的监督权力,以防被许可方不履约。
合同应给予被许可方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独家管理权,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可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延长。
被许可方负责合同规定的基础设施营运的所有费用。
合同应明确被许可方有权收费。
内部上缴的比例应遵照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同意给予许可的规定。
被许可方应按照合同向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交纳许可使用费及部分收入。
第5条:被许可方应在营运良好的条件下无偿地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
上述移交应在合同规定的管理期限届满时完成。
第6条:有关部门或公共法人可以同柬籍或外籍自然人或法人或他们的联合体签定BOT合同。
任何公司其至少51%的股份由柬籍法人或自然人持有被视为柬籍法人。
第7条:1、按照合同已完成至少全部投资的30%;2、对完成的合同规定的项目,被许可方与第三方应负连带责任;3、上述转让应获得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的同意。
柬埔寨BO合同的法规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柬埔寨BO合同的法规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第i条:BOT(BUILD-OPERATE-TRANSFER) 项目是一种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许可期限内、在移交设施前负责设施的建造和营运,并最终无偿将所有运转的设施移交给许可方的许可合同。
第2条:本法规仅适用于国家、公共法人为许可方,私人法人为被许可方的项目。
不适用于私人之间的项目。
负责有关基础设施项目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在柬埔寨王国政府的授权下,代表政府签定BOT合同。
国家及国有法人组织也有权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签定BOT合同。
第3条:只有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BODIA ,以下简称CDC )或柬埔寨王国政府授权的单位宣布的基础设施项目才是BOT合同的客体。
该类基础设施包括下列项目:电厂、道路、高速路、港口、电讯网、铁路、民用住宅、医院、学校、机场、体育场、旅游饭店、新建城市、水电站、水坝、工厂、净水厂及垃圾处理。
BOT项目框架下的基础设施的建造费用完全由被许可方承担。
合同应明确规定被许可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4条:合同应明确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组织的监督权力,以防被许可方不履约。
合同应给予被许可方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独家管理权,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可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延长。
被许可方负责合同规定的基础设施营运的所有费用。
合同应明确被许可方有权收费。
内部上缴的比例应遵照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同意给予许可的规定。
被许可方应按照合同向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交纳许可使用费及部分收入。
第5条:被许可方应在营运良好的条件下无偿地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
上述移交应在合同规定的管理期限届满时完成。
柬埔寨商业和外贸法律法规及进出口规定
柬埔寨商业和外贸法律法规及进出口规定、程序简介柬埔寨已于2003年9月12日被世界贸易组织(WTO)接纳该组织成员,并将在其完成国内立法程序正式通知后成为WTO正式成员。
根据其入世承诺,柬埔寨目前正在按照WTO 的要求,修改和出台47部商业法律法规,按既定的工作程序,该项工作将于2006年1月结束。
现对与商业和外贸有关的法律法规做简要介绍。
一、与商业经营有关的法规简介所有在柬埔寨的直接投资,不论其形式,必须在柬埔寨商业部登记注册为一种许可的经营模式.某些非直接投资也必须登记注册,或由投资者选择注册登记.目前,柬埔寨没有生效的《公司法》。
已经草拟了几个关于商业组织的法律草案,但至今没有一个实施。
最新的《商业企业法律》草案(公司法草案)是基于普通法公司组成和管理的概念.由于在该领域缺乏一部法律,公司事务如注册登记、股东保护、股权转移和其它公司管理事务由1995年的《商业注册法》和根据当地惯例(该惯例部分基于源自1975年前的商业法典的原则)进行管辖。
另外,商业部已经发行了一份关于商业注册的内部刊物《指导公告》,它对先前的惯例做了一些实质性调整,它的执行和实施是不一致的。
商业部也将援用最新的《公司法草案》。
最新的《公司法草案》可能会在来年实施。
它解决了商业企业的大多数的共同形式,包括代表处、分支办事处和附属企业。
其中最具深远影响的变化,如实施的话,将是对公司管理的强制性具体要求,这在以前是不存在的.在柬的外商投资者最常用的商业单位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
可以采用的单位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分支办事处、代表处、生意合作合同、BOT项目和合伙制。
二、公司注册登记审批程序(REGISTRATION SERVICE PROCEDURE)三、《柬埔寨合同法》简介《柬埔寨合同法》于1988年颁布并沿用至今。
该法非常简要并以原则性讲述,缺乏深度,相当综合,但具有明显的市场导向性。
市场导向性和该法依赖的“合同自由”的原则在该法颁布时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
柬埔寨涉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柬埔寨,全称柬埔寨王国,位于东南亚,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柬埔寨与外国的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增多。
为了规范涉外法律关系,保障国家利益和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柬埔寨制定了一系列涉外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柬埔寨涉外法律规定进行概述,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二、柬埔寨涉外法律体系概述柬埔寨涉外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民法典、商法典、劳动法、投资法、外汇管理法、进出口法等法律法规构成。
这些法律法规涵盖了柬埔寨涉外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为涉外法律事务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依据。
三、柬埔寨涉外法律主要规定1. 民法典柬埔寨民法典规定了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和义务、财产、合同、侵权责任等内容。
在涉外法律关系中,民法典具有普遍适用性。
以下为民法典中与涉外法律关系相关的主要内容:(1)民事主体:柬埔寨民法典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民事主体。
(2)民事权利和义务:柬埔寨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涉外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应当遵守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
(3)财产:柬埔寨民法典规定,财产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
在涉外法律关系中,财产权的取得、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遵循法律规定。
(4)合同:柬埔寨民法典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涉外法律关系中,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商法典柬埔寨商法典规定了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行为能力、商事登记、商事责任等内容。
以下为商法典中与涉外法律关系相关的主要内容:(1)商事主体:柬埔寨商法典规定,商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商事行为:柬埔寨商法典规定,商事行为是指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所进行的行为。
(3)商行为能力:柬埔寨商法典规定,商事主体应当具有完全商行为能力。
柬埔寨王国合同法
柬埔寨王国合同法《柬埔寨王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宗旨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柬埔寨王国宪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柬埔寨王国领土内订立的各类合同及其履行、解除、终止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条合同的生效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生效。
第四条合同的自愿原则合同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均应遵循自愿原则,当事人有权自行决定合同的内容及形式,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力、保密等义务。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六条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其他法律允许的形式。
第七条要约与承诺合同的订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作出的明确表示;承诺是指对方当事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八条要约的撤销与失效要约可以在发出后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对方之前或同时到达对方。
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九条履行期限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十条履行地点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同订立时的履行地点。
第十一条履行方式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
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商补充;不能协商补充的,按照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履行。
第十二条履行费用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承担履行费用。
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确定。
第四章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三条合同解除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柬埔寨机场bot合同范本
柬埔寨机场bot合同范本柬埔寨机场BOT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政府方):柬埔寨王国政府乙方(投资者):_______公司一、项目概述1.1 项目名称:柬埔寨机场BOT项目1.2 项目地点:柬埔寨_______省/市1.3 项目规模:_______平方公里1.4 项目性质:民用机场1.5 项目投资总额:_______美元名词解释:建设-运营-移交(BOT):指政府与投资者合作,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在合同期限内收回投资并获取利润,合同到期后项目移交给政府。
二、合同期限2.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为_______年,自项目完工之日起算。
三、投资与融资3.1 乙方负责项目的全部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运营、维护等费用。
3.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项目融资方案,并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内向甲方提交融资承诺书。
3.3 甲方应协助乙方解决项目融资过程中的问题,包括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四、建设与运营4.1 乙方负责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确保项目按照约定的标准和质量完成。
4.2 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内向甲方提交项目实施计划,包括建设、运营、维护等具体方案。
4.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定期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工程进度等。
五、收费标准与收益分配5.1 乙方在运营期间,有权按照甲方批准的收费标准向使用者收取费用。
5.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合理分配项目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回报、税收等。
六、合同变更与终止6.1 如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
6.2 如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按照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7.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 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可向柬埔寨王国政府指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八、其他8.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投资柬埔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柬埔寨,一个位于东南亚的热带国家,近年来因其独特的地理位置、丰富的自然资源和逐渐开放的市场而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目光。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柬埔寨经济的稳定发展,柬埔寨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投资行为。
本文将对柬埔寨投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介绍,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柬埔寨的投资环境。
二、柬埔寨投资概述1. 投资领域柬埔寨的投资领域主要包括农业、制造业、服务业、旅游业、房地产、电力、矿产等。
柬埔寨政府鼓励外国投资者在这些领域进行投资。
2. 投资方式柬埔寨的投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合资经营:外国投资者与柬埔寨本地企业共同投资,按照合资合同约定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
(2)合作经营:外国投资者与柬埔寨本地企业合作,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
(3)独资经营:外国投资者在柬埔寨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4)并购: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柬埔寨本地企业进行投资。
三、柬埔寨投资法律规定1. 投资促进法柬埔寨投资促进法(Investment Promotion Law)是柬埔寨投资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法律,旨在鼓励外国投资,促进柬埔寨经济发展。
该法规定了以下内容:(1)投资鼓励政策:柬埔寨政府对外国投资者给予税收减免、关税减免、土地使用权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2)投资审批程序:外国投资者在柬埔寨进行投资,需向柬埔寨投资委员会(Cambodian Investment Board,CIB)提交投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投资。
(3)投资保护:柬埔寨政府对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包括财产权、知识产权、合同权等。
2. 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Foreign Investment Law)是柬埔寨投资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外商投资形式:外商投资可以采取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
(2)外商投资领域:外商投资领域不受限制,但需符合柬埔寨国家利益和产业发展规划。
(3)外商投资审批:外商投资需向柬埔寨投资委员会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投资。
柬埔寨甘再水电站BOT项目投标与签约
柬埔寨甘再水电站BOT项目投标与签约作者:张雅兴周啸东来源:《项目管理评论》2016年第04期柬埔寨甘再水电站BOT项目(Kamchay Hydroelectric BOT Project)是柬埔寨政府工业矿产与能源部(MIME)以国际竞标和BOT方式开发实施的水电站项目。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以下简称“中国电建”)经过投标、评标和合同谈判,于2006年2月23日与柬埔寨工业矿产与能源部及柬埔寨国家电力公司(EDC)正式签约,2011年年末进入正式商业运营。
这个历时5年的海外工程BOT项目是中国电建参与的第一个海外BOT项目。
这个金牌项目总结的经验教训,形成的各项标准化文档和流程,一直被奉为中国电建海外BOT项目的教科书,在实践中不断被检验并日臻完善。
充分准备参与竞标2004年3月,中国电建正式向柬埔寨工业矿产与能源部递交了资格初审文件。
同年5月中国电建收到通过资格初审的通知,并得知在这次竞标过程中自己的对手分别为3家中国公司、1家日本公司和1家加拿大公司。
其中加拿大公司的预可研对其有利,另1家中国公司已有在柬埔寨成功实施项目的经验。
为能如愿竞标,中国电建组织了一支由集团海外投资公司、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组成的投标团队,根据BOT项目涉及项目融资、项目设计及建成后的商业运营等多个方面的特点,按照参与人员的特长进行合理分工,同时办理投标所需的各项许可并争取相关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支持。
实地考察?调整方案2004年8月15日,中国电建组织了由15人组成的项目考察小组对甘再水电站进行了现场考察,该小组对项目相关情况作了尽职调查并收集了大量资料,这为编标工作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在编标期间,投标小组多次集中办公,沟通、交流工作中的问题和体会,协调步伐,修正偏差,并聘请了国内水电行业的知名专家对甘再项目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评估。
经过多重努力,中国电建得出如下结论:柬埔寨甘再水电站项目非常普通,国内类似项目经验丰富,项目在技术上是成熟的,不存在难点。
柬埔寨机场bot合同范本
柬埔寨机场bot合同范本柬埔寨机场BOT合同范本一、合同概述二、合同1. 项目定义1.1 项目名称:柬埔寨机场BOT项目1.2 项目地点:[具体地点]1.3 项目内容:机场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名词解释:BOT,即建造-运营-移交,是一种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和建设模式,由私营企业承担项目建设和运营,待运营期满后移交给政府。
)2. 项目建设2.1 乙方负责机场设施的建设,包括但不限于跑道、航站楼、停车场等;2.2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项目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2.3 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建设,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 项目运营3.1 乙方负责机场的运营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航班保障、安全监管、设施维护等;3.2 乙方应确保机场运营的连续性、安全性和高效性;3.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并遵守柬埔寨的法律法规。
4. 项目移交4.1 在运营期满后,乙方应将机场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4.2 乙方应确保机场设施处于良好状态,满足甲方的要求;4.3 甲方有权对机场设施进行验收,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应负责修复。
5. 费用和支付5.1 乙方建设期间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5.2 乙方运营期间的收益归乙方所有,但需按照约定比例支付给甲方;5.3 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乙方应得的收益。
6. 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6.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柬埔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7. 合同期限7.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年限];7.2 合同期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签。
8. 其他条款8.1 双方应遵守柬埔寨的法律法规,确保项目顺利进行;8.2 双方应保守项目秘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8.3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名词解释:跑道,指机场用于飞机起飞和降落的专用道;航站楼,指机场用于乘客登机和下机的建筑物;停车场,指机场用于停放车辆的场地。
柬埔寨BO合同的法规.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柬埔寨BO合同的法规.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第i条:BOTCBUHJHJPERATE-TRANSFER) 项目是一种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许可期限内、在移交设施前负责设施的建造和程运,并最终无俭将所有运转的设旋移交给许可方的许可合同。
第2条:本法规仅适用于国家、公共法人为许可方,私人法人为被许可方的项目。
不适用于私人之间的项目.负责有关基础设施项目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在柬埔寨王国政府的授权下?代表政府签定BOT合同.国家及国有法人组织也有权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签定BOT合同.第3条:只有束埔寨发展理事会(COUNCIL FOR TBR DEVELOPMEKT OF CA1BODIA . 以下简称CDC )或柬埔寨王国政府授权的单位宣布的基础设施项目才是BOT合同的客体.该类基础设施包括下列项目:电厂、道路、高速路、港口、电讯网、铁路、民用住宅、医院、学校、机场、体育场、族游坂店、新建城市、水电站、水顼、工厂、净水厂及垃圾处理BOT项目框架下的基础设施的建造费用完全由被许可方承担 .合同应明确规定被许可方交纳履约保证金.第4条:合同应明确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组织的监督权力.以防被许可方不履约.合同应给予被许可方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独家管理权 .期限展长不超过30年.可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延长.被许可方负责合同规定的基础设施营运的所有费用。
合同应明确被许可方有权收费.内部上缴的比例应遵照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同意给予许可的规定.被许可方应按照合同向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交纳许可使用费及部分收入.第5条:被许可方应在皆运良好的条件下无信地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
上述移交应在合同规定的管理期限届满时完成.第6条:有关部门或公共法人可以同束籍或外籍自然人或法人或他们的联合体签定B O T合同.任何公司其至少51%的股份由束籍法人或口然人持有被祝为柬籍法人.第7条:被许可方可按照下列条件.转让其在BOT合同下的权利给第三方:1.按照合同己完成至少全部投资的3M :2.对完成的合同规定的项目.被许可方与第三方应负连带责任:3.上述转让应获得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的同意.第8条:一旦发生下列事由.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应有权进行罚款、中止或撤消BOT合同,并不给予任何补傥:1.被许可方进入破产程序:2.被许可方经许可方多次警告仍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3.被许可方迎反柬埔寨法律和法规.第二章选择被许可方的程序第9条:选择BOT Jg目的被许可方应严格按照国际或国内(公开或不公开)的招标归序如发生以下情况.将通过谈判进行选择:1、招标未成功:2.因项目的特殊需要要求选择特殊的被许可方:3.因基础设施的特殊标准要求具备此能力的被许可方才能达到此特殊要求选择程序如下:A、任何柬埔褰王国政府为一方的合同.有关项目的主管部长、财经部长和CDC应达成一致意见:B、任何通过主管部门代表公共法人签订的合同,其正式手续应按照财经部长的命令办理.第10条:任何以柬埔赛王国政府名义批准的合同.被许可方的技术和投资金II的选择应按昭:八、、-1.500万美元(含)以下的项目由有关项目的主管部长、财经部长和CDC共同决定:2.1000万美元(含)以下的项目由首相按照有关项目的主管部长、财经部长和CDC的共同建议决定:3.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部长理事会按照有关项目的主管部长、财经部长和CDC的共同建议决定:任何以公共法人名义批准的合同.被许可方的技术和投资金II的选择应由该公共法人的主管部门决定。
中商获柬埔寨BOT电站项目商务指南频道_行业标准_中商_柬埔寨_电站.doc
中商获柬埔寨BOT电站项目_商务指南频道_行业标准_中商_柬
埔寨_电站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柬埔寨甘再水电站BOT项目。
柬埔寨国内缺电严重,电价过高,比周边国家要贵3倍左右。
全国现有总装机只有18万千瓦左右,其中水电装机约1.3万千瓦。
而甘再水电站装机达19.3万千瓦,因此该电站的投资开发将对柬埔寨的基础设施、能源结构和国民经济影响深远。
自2004年5月通过甘再项目资格预审以来,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就积极组织了项目现场考察,认真分析研究了项目资料,从融资、保险、法律、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等各个方面精心准备了投标文件。
05年1月17日开标后,柬埔寨评标委员会将水电建设集团公司的技术方案和商务方案都列为第一标,并邀请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进行合同谈判。
经过一个多月的合同谈判,双方对融资方案、技术方案、商务方案、法律政策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明确了技术设计优化方案,划清了各自需承担的税费结构、责任和义务,同时柬方给出了前所未有的优惠条件和激励措施,促使最终电价达到了柬埔寨政府和市场能够接受的程度。
甘再水电站工程主要包括:114米高碾压混凝土重力坝,取水口,发电引水隧洞,调压室,地面
厂房,开关站,输变电线,尾水调节堰和导流截流工程。
电站总装机19.3万千瓦,多年平均发电量 4.98亿度。
工程总投资2.8亿美元。
特许经营期44年,其中施工期4年,商业运行期40年。
甘再水电站项目是该公司第一个海外投资开发的大型水电站项目。
国际bot合同范本
国际bot合同范本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求开发、部署及运营一款国际Bot(以下简称“Bot”),乙方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经验,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定义1.1 “Bot”:指由乙方开发并部署在甲方指定平台的自动化服务程序,用于执行甲方指定的任务或服务。
1.2 “开发周期”:指甲乙双方约定的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Bot开发完成并交付甲方测试的时间期限。
1.3 “维护期”:指甲方接受Bot后,乙方提供技术支持和更新服务的期限。
第二条合同目的2.1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符合甲方需求的Bot,并在指定平台上进行部署和运营。
2.2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Bot的开发、部署、维护及技术支持。
第三条合同范围3.1 乙方负责Bot的以下开发工作:a. 需求分析与设计;b. 程序编码与测试;c. 平台部署与配置;d. 用户文档与操作手册编写。
3.2 乙方负责Bot的以下维护工作:a. 定期检查与故障排除;b. 功能更新与优化;c. 安全防护与数据备份。
第四条开发周期与交付4.1 开发周期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4.2 乙方应在开发周期内完成Bot的开发,并提交给甲方进行验收测试。
4.3 甲方应在收到Bot后的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测试,并书面通知乙方测试结果。
第五条质量保证5.1 乙方保证所开发的Bot符合甲方的需求说明,并在功能、性能、兼容性等方面达到行业标准。
5.2 乙方保证在维护期内对Bot进行持续优化,确保其稳定运行。
第六条知识产权6.1 乙方对Bot的开发成果享有知识产权,但甲方拥有Bot的使用权。
柬埔寨机场bot合同模板
柬埔寨机场bot合同模板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柬埔寨机场bot合同模板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柬埔寨机场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权,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双方为了共同利益,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概述1.1 本项目是指在柬埔寨境内某个地点建设一座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机场,包括但不限于机场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2.1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机场建设、运营和管理所需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提供机场建设、运营和管理的相关技术咨询和培训;(2)协助甲方进行机场的规划、设计和施工;(3)提供机场运营和管理所需的软件、硬件和技术支持;(4)协助甲方进行机场的维护和保养。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3.1 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约定的技术支持和服务费用。
3.2 甲方应当为乙方在柬埔寨境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
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4.1 本合同项下的费用共计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包括乙方向甲方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一切费用。
4.2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向乙方支付费用。
第五条 合同的履行5.1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
5.2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6.1 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项下应支付费用的____%。
6.2 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向乙方支付费用,乙方有权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七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柬埔寨机场bot合同范本
柬埔寨机场bot合同范本合同编号:[合同编号]日期:[日期]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以下双方(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在相互同意的基础上达成:1. 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在于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关于柬埔寨机场bot(以下简称“机场bot”)的开发、实施和维护的责任和义务,并确保合同各方的权益。
2.1 机场bot开发乙方将根据甲方的需求和要求,开发一款能够提供机场相关信息和服务的机场bot。
2.2 机场bot实施乙方将负责机场bot的实施,包括与机场系统的接口整合、机场bot的测试和部署等。
2.3 机场bot维护乙方将负责机场bot的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持,保证机场bot的运行稳定和持续更新。
3.1 甲方责任甲方应提供机场bot开发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并尽快提供反馈意见以便乙方进行调整和优化。
3.2 乙方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的需求和要求开发机场bot,并保证其功能的稳定和可靠性。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机场bot的实施,并提供相应培训和技术支持。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合同期限],自甲方与乙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双方可以协商续签合同。
3.4 机密性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接触到的与机场bot相关的机密信息,都应保密并仅限于本合同的目的使用。
3.5 付款方式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节点向乙方支付机场bot开发和实施的费用。
3.6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应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法律责任。
3.7 知识产权机场bot的开发和相关技术属于乙方的知识产权。
甲方在合同终止后,仍应尊重乙方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修改或泄露相关技术。
4. 合同解除4.1 合同解除事由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被解除:•甲方或乙方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均不再续签合同。
4.2 解除后的处理合同解除后,双方应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协商处理合同解除后的事宜,并进行相关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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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国关于BOT合同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BOT(BUILD-OPERATE-TRANSFER)项目是一种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许可期限内、在移交设施前负责设施的建造和营运,并最终无偿将所有运转的设施移交给许可方的许可合同。
第2条:
本法规仅适用于国家、公共法人为许可方,私人法人为被许可方的项目。
不适用于私人之间的项目。
负责有关基础设施项目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在柬埔寨王国政府的授权下,代表政府签定BOT合同。
国家及国有法人组织也有权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签定BOT合同。
第3条:
只有柬埔寨发展理事会(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BODIA,以下简称CDC)或柬埔寨王国政府授权的单位宣布的基础设施项目才是BOT合同的客体。
该类基础设施包括下列项目:
电厂、道路、高速路、港口、电讯网、铁路、民用住宅、医院、学校、机场、体育场、旅游饭店、新建城市、水电站、水坝、工厂、净水厂及垃圾处理。
BOT项目框架下的基础设施的建造费用完全由被许可方承担。
合同应明确规定被许可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4条:
合同应明确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组织的监督权力,以防被许可方不履约。
合同应给予被许可方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独家管理权,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可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延长。
被许可方负责合同规定的基础设施营运的所有费用。
合同应明确被许可方有权收费。
内部上缴的比例应遵照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同意给予许可的规定。
被许可方应按照合同向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交纳许可使用费及部分收入。
第5条:
被许可方应在营运良好的条件下无偿地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
上述移交应在合同规定的管理期限届满时完成。
第6条:
有关部门或公共法人可以同柬籍或外籍自然人或法人或他们的联合体签定BOT合同。
任何公司其至少51%的股份由柬籍法人或自然人持有被视为柬籍法人。
第8条:
一旦发生下列事由,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应有权进行罚款、中止或撤消BOT合同,并不给予任何补偿:
1、被许可方进入破产程序;
2、被许可方经许可方多次警告仍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
3、被许可方违反柬埔寨法律和法规。
第二章选择被许可方的程序
第9条:
选择BOT项目的被许可方应严格按照国际或国内(公开或不公开)的招标程序。
如发生以下情况,将通过谈判进行选择:
1、招标未成功;
2、因项目的特殊需要要求选择特殊的被许可方;
3、因基础设施的特殊标准要求具备此能力的被许可方才能达到此特殊要求。
选择程序如下:
A、任何柬埔寨王国政府为一方的合同,有关项目的主管部长、财经部长和CDC应达成一致意见;
B、任何通过主管部门代表公共法人签订的合同,其正式手续应按照财经部长的命令办理。
第10条:
任何以柬埔寨王国政府名义批准的合同,被许可方的技术和投资金额的选择应按照:
1、500万美元(含)以下的项目由有关项目的主管部长、财经部长和CDC共同决定;
2、1000万美元(含)以下的项目由首相按照有关项目的主管部长、财经部长和CDC的共同建议决定;
3、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部长理事会按照有关项目的主管部长、财经部长和CDC的共同建议决定;
任何以公共法人名义批准的合同,被许可方的技术和投资金额的选择应由该公共法人的主管部门决定。
选择被许可方后,批准机构应颁发BOT许可证。
该证应在被许可方按照财经部长命令交纳履约保证金后再颁发。
该证应明确BOT合同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11条:
根据BOT许可证,应准备规定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详尽合同。
该合同应由以下各方签署:
A、任何以柬埔寨王国政府名义批准的合同,由被许可人与有关项目的主管部长、财经部长和CDC签署;
B、任何以公共法人名义批准的合同,由被许可人与该公共法人的主管部门、财经部长和CDC签署。
为执行该BOT合同,被许可方应按照柬埔寨王国法律成立公司并注册。
该公司的目标应符合其BOT合同许可。
该公司应遵守柬埔寨王国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第三章 BOT合同的责任和纠纷的解决
第12条:
BOT合同的被许可方为履行合同的义务,按照1997年8月22日颁布的《外汇管理法》可自由购买或转让所需的外汇。
第13条:
按照1994年8月5日颁布的《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BOT合同的被许可方应有权享受优惠待遇。
第14条:
所有BOT合同下的纠纷应按照合同条款通过谈判和仲裁及时、友好地解决。
第四章最后条款
第15条:
任何过去以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公共法人名义批准的合同,如与本法规相违背,应予以废止。
第16条:
本法规的实施指南应由财经部长商CDC后颁发命令而规定。
第17条:
部长理事会办公厅的联合部长、财经部长、各部长、国务秘书、省长、市长有责任有效地执行本法规。
第18条:
本法规自1998年2月1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