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细则范文
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条项目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严守职业操守,保护工程建设秘密。
第五条项目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检查,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项目管理人员应注重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创新和学习,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七条项目管理人员应保证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不得申请或接受与项目建设相关的私人利益。
第八条项目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汇报,及时反馈工程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九条项目管理人员应编制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包括工程建设方案、进度计划、质量控制方案等。
第十条项目管理人员应按照实施计划进行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保障工程进度和质量。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人员应积极与项目相关方进行沟通,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和难题。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人员应做好工程安全管理工作,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人员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调整项目实施计划,保证工程按时完成。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人员应积极总结工作经验,改进项目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章项目验收第十六条项目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对工程进行验收,包括试验检验、设备调试和质量评估等。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人员应组织相关方参与工程的验收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项目管理人员应保障工程的交付和验收的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技术水平符合要求。
通信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施工管理办法为了使公司工程管理规范化、效率化,更好的提升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为落实公司全员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机制,更好地加强公司的工程施工管理,改善和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施工质量和经济效益,达到业主满意,使施工管理程序化、规范化,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施工管理办法如下:一、施工管理宗旨:一切为了业主、一切为了工程、一切为了效益。
二、施工组织管理公司成立工程管理中心,下设施工队、接续组、材料主管、资料室及项目经理。
1.各岗位职责:工程管理部职责⑴、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通信行业各项标准、规章制度,执行公司各项生产管理制度。
⑵、贯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措施,落实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搞好施工队伍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企业员工技术素质,促进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
⑶、搞好公司的安全教育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增强员工安全防范能力。
督促各项目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⑷、负责公司所有施工项目竣工资料的编制及工程预决算的编制,负责公司各项施工合同的起草签订。
⑸、负责办理工程材料的领用、调配及管理。
⑹、负责项目工程图纸会审及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工程项目的投标工作。
⑺、负责对项目施工过程的工期、质量、成本、安全进行全面控制。
⑻、掌握和了解各项目部施工项目的进度情况,全面督促、指导各项目的质量安全和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⑼、负责组织对在施工地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或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指导,提出整改方案,必要时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
⑽、负责建立公司完成施工任务情况台帐,编制公司内部年、季、月施工工作量报表,年、季对公司施工完成情况进行分析。
⑾、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参与公司重点工程回访工作,掌握收集工程回访及保修情况。
⑿、认真完成各项报表的填制工作。
⒀、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项目经理岗位职责⑴、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负责施工组织管理和施工质量,制定施工项目总体管理规划,⑼、认真完成各项报表的填制工作,如实乡各项目经理汇报完成的工作量、工程项目名称、接续地点、接续光缆芯数、及完成接头的数量,本项目是否完成。
2.国家电网公司通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国家电网公司通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编号:国网(信息/4)424-2021国家电网公司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信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通信工程建设专业管理水平,规范通信工程建设流程,为提高通信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通信项目分为单独通信项目和配套通信项目。
单独通信项目主要包含生产技改、非生产技改、生产大修、非生产大修、通信独立二次(电网基建)、信息化、研究开发中单独立项的通信项目;配套通信项目主要包含电网基建配套、生产技改配套、营销配套通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通信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储备、项目计划、设计、采购、施工、项目验收、项目决算、固定资产转换和项目后评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单位)的通信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股份制单位、托管单位和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实行专业化管理。
国家电网信息通信部、分公司调控分中心、省级公司科技部、地(市)公司调控中心(以下简称“各级通信职能管理部门”)为通信项目-1-各级单位建设、开发、财务、交通检验、市场营销、基建、物资、物流、法规、档案等专业管理部门参与通信建设全过程管理。
国家电网通信公司、省通信公司、地(市)通信公司、县维护(建设)工区(以下简称“各级通信运维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通信建设。
各级电力科研院所各级经济研究院所(以下简称“各级技术支持单位”)负责通信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技术支持。
第六条公司各级单位发展、财务、运检、营销、基建、物资、后勤、调控、档案等部门在通信建设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开发部负责公司通信网络的规划和通信项目年度计划的发布;负责纳入电网基础设施管理的通信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投资计划;(二)财务部门负责通信工程项目的预算管理、资金管理、竣工决算和转资管理,参与工程可研估算、初设概算、项目结算审查;(三)交通检验部负责交通生产技术改造和大修项目的年度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四)营销部门负责营销配套通信项目归口管理,负责项目审批、进度管控、建设协调、工程验收等工作;(五)基建部负责电网配套通信工程建设及后期管理,负责电网配套通信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进度控制、施工协调、工程验收等工作;-2-(六)物资部负责通信工程相关的招标采购管理和物资管理;负责制定通信物资的招标批次和物资供应计划;(七)后勤部门负责非生产性技改、大修项目的归口管理,负责项目可研、初设批复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八)监管部门参与电网配套通信项目的审查验收,负责提出监管业务要求;(九)档案部门负责通信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参与通信项目重大设备的开箱验收、竣工验收;组织重大通信项目的档案专项验收;接收符合保管条件的项目档案。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2.08•【文号】邮部[1994]755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12月8日邮电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通信建设管理体制,提高通信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务院授予邮电部对通信行业进行管理的精神,结合建设部有关规定,建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建设监理包括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
政府监理是指邮电部对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和社会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社会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通信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理。
第三条所有通信建设工程,必须接受政府监理。
大中型通信建设工程和国外贷款建设的通信工程均应积极创造条件,由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第四条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通信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第二章政府监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邮电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负责管理通信工程的建设监理工作。
第六条邮电部建设监理主管部门的职责:(一)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通信行业的建设监理规章;(二)制定通信工程社会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标准、审批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三)审批通信行业承担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四)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五)检查、处理通信工程建设中的重大事故;(六)指导和管理全国通信建设监理工作。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邮电部建设监理法规和规章,根据需要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检查、督促本地区的通信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处理;(三)管理本地区的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通信建设管理办法
通信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建设管理,规范通信业务的开展,保障通信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信建设涉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通信网络建设、通信设备建设等。
第三条
通信建设应当根据国家规划和发展需求,合理布局和规划,保障通信服务的覆盖范围和质量。
第四条
通信建设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和备案。
第五条
通信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保障通信网络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条
通信建设应当按照工程质量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通信基础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七条
通信建设涉及的土地使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尊重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
第八条
通信建设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
通信建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管理,严禁挪用和滥用资金,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条
通信建设涉及的信息安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
第十一条
通信建设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做好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通信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通信建设应当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通信技术和管理
水平,推动通信行业的创新发展。
第十三条
通信建设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通信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3年通信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办法
2023年通信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信工程安全施工行为,保障通信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施工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保障通信工程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通信工程监理单位,相关设计、勘察、监测、试验单位,以及其他与通信工程施工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通信工程施工应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艺标准,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意识,强化安全教育,确保通信工程施工安全。
第二章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第四条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报送监理单位审核备案。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关的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确定施工所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用具,并进行必要的购置和设置。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与施工现场周边的单位和居民进行安全协调,确定施工影响范围和施工期间的交通管控措施。
第三章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严格遵守施工组织设计和工艺要求,确保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控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区域,确保施工现场安全人员的配备和安全监测设备的使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危险源进行管控,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台账和档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四章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应急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测试,确保装备的正常运行。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管理,根据原信息产业部《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信部规[2007]168号)和工信部《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08]111号),特制定《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凡参与本公司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实施监理的范围第二条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的通信基础设施等项目必须实施监理。
第三条隐蔽工程不论项目投资大小均需实施监理。
包括室分项目、塔桅项目。
第四条易发生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通信铁塔工程应当实施监理。
第三章监理单位的管理第五条各建设单位必须熟悉并落实有关“监理合同”和相关“廉政合同”的各项责任和义务,指导和配合监理单位完成监理工作,重点如下:1、项目监理的范围:见监理合同标的。
2、项目监理的主要内容:(1)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控制。
(2)工程建设安全、合同、信息管理。
(3)协调工程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供货商等参建单位工作关系。
3、通信工程建设三个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应符合公司要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建立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信息档案。
每年年初复审监理单位资质、监理人员信息等相关内容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审核内容至少应包括:1、企业信息:企业资质证书、组织代码证、完税证明、企业组织架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
2、人员信息:企业配置人员信息、身份证件、基本简历、联系方式,以及人员获得的《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员培训上岗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内容。
3、监理器材、仪表、车辆等配置。
4、监理单位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七条在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订三方安全生产协议。
并与监理单位共同制定下列内容:1、质量控制点标准和方法;2、进度、造价、安全、合同、信息资料的监理计划;3、设备和材料质量、隐蔽工程、单项工程等控制表格、签证样式、方法和流程。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范文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障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第七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已批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八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十一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通信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工程的安全施工管理,保障工程的安全性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通信工程的安全施工管理,包括工程的前期准备、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
第三条通信工程的安全施工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通信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确保工程安全施工的优先原则;(二)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三)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四)加强现场安全监测和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五)完善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通信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切实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工人的生命安全。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专人负责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第七条施工现场要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教育、安全监督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第九条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设备,并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严格执行佩戴规定。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设立专门的临时用电线路,并确保电路的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施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应立即上报,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五条通信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应设置质量监督点,对施工过程进行随机抽查和监督检测。
第十八条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得到妥善解决。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报告。
通信行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通信行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1.31•【文号】•【施行日期】1991.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通信行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1991年1月31日邮电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为加强对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提高工程质量,确保通信全程全网质量指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实行行业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在邮电部为基本建设司;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邮电管理局。
第三条凡列入邮电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进的通信工程建设以及需进入公用电信网的专用电信网(包括用户小交换机)建设项目,都属于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部、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检验和监督。
未经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不得开工。
未经质量监督站检验合格的工程不得验收投产。
第四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是代表邮电部和各级人民政府对通信建设质量进行具体监督的执行机构。
其对通信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邮电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批准的设计文件。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责第五条邮电部基本建设司负责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制定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规划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负责组织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资质审查和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考核。
核发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和质量监督员资格证书。
四、掌握工程建设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拟定提高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五、负责优秀工程设计和优质工程评审,组织协调和督促处理通信工程建设质量争议。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通信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确保通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施工质量,规范施工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通信建设工程的施工全过程。
二、施工安全基本要求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职责,确保施工安全文明。
2、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行业标准,合理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3、施工单位应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防止因施工引起的各类事故。
4、施工单位应规范施工现场管理,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降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施工安全管理1、施工单位应对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3、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措施,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组织救援,减少损失。
四、施工文明规定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志,宣传安全文明施工知识,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2、施工单位应规范施工现场的标识、标牌、标线等设施,确保施工现场整洁、有序。
3、施工单位应尽量减少夜间施工,避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休息。
4、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控制施工噪音、扬尘等对环境的影响。
五、监督与处罚1、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文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2、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文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单位进行处罚。
3、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文明施工奖励基金,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附则1、本管理办法由通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通信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提高通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文明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质量。
通信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办法1. 前言通信工程建设对于保障社会信息化和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安全问题,如安全生产、信息保密、防火等问题。
为了确保通信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制定并实施本管理办法。
2. 工程安全管理部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管理工程施工监管•开展现场安全检查•监督工程安全实施情况•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应对3. 安全教育和培训在工程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工程安全风险识别和评估•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介绍•安全操作规范和安全技能培训•应急处置流程和预案介绍4. 安全生产措施4.1 文明施工现场工作区要保持清洁整洁,对尘埃、噪声、污染物等污染源要及时治理,保障周边环境的安全与卫生。
4.2 施工现场安全在施工现场要设置安全警示牌、栏杆和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以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4.3 材料设备安全施工材料和设备要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4.4 电气安全电气安全是通信施工中的重点,要做好电气安全工作,包括:•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电线电缆的敷设和保护•电源的选择和管理•防雷、接地和绝缘工作4.5 现场通风和防火在施工现场要及时保持空气流通,定期清理和消毒,并配备灭火器材等防火设备,以防止发生火灾。
5. 信息安全和保密措施通信建设涉及到大量的信息流转和处理,因此在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方面也要做到以下几点:•加强对数据中心和数据关键节点的保护•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网络系统的监测和管理•建立信息保密制度,加强对机密级别信息和重要数据的保护6. 应急预案在通信建设过程中,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包括:•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和人员•进行突发事件的梳理和演练•对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和处理7. 总结通信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办法是保障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的重要措施,通过对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防控,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通信工程建设的安全可靠性。
最新中国移动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资料
中国移动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建立全生命周期项目管理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全面提升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据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省(区、市)公司、铁通公司、专业公司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公司)的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建设管理总体目标是建立全公司统一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和标准化工程规范体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统筹兼顾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合规、安全五个要素,确保全公司工程建设合法合规,实现高效率、低成本建设精品网络,将建设需求快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条工程建设管理包括职能管理和项目建设两部分,实行“两级管理、三级建设”的组织架构,“两级管理”是指由总部负责对全公司工程建设的职能管理、省(区、市)公司负责对本公司工程建设的职能管理,“三级建设”是指总部、省(区、市)公司和地市分公司分别负责具体项目建设。
第五条各公司要保证必要的工程建设管理人员配置,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设置专职人员,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工程建设职能管理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二)制定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流程。
(三)制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相关规范。
(四)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期间的质量、进度、成本、合规及施工安全等情况。
(五)负责建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需求管理和考核评估体系。
(六)组织工程一阶段设计或施工图设计评审,负责进行工程一阶段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
(七)负责进行工程初步验收批复。
(八)负责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批复。
第八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编制工程实施方案和计划,申请网络资源,组织项目开工、设备安装调测、系统联调测试、验收测试、割接上线及项目交维,工程实施期间执行质量、进度、成本、合规及施工安全各项管理要求。
中国移动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移动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建立全生命周期项目管理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全面提升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据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省(区、市)公司、铁通公司、专业公司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公司)的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建设管理总体目标是建立全公司统一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和标准化工程规范体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统筹兼顾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合规、安全五个要素,确保全公司工程建设合法合规,实现高效率、低成本建设精品网络,将建设需求快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条工程建设管理包括职能管理和项目建设两部分,实行“两级管理、三级建设”的组织架构,“两级管理”是指由总部负责对全公司工程建设的职能管理、省(区、市)公司负责对本公司工程建设的职能管理,“三级建设”是指总部、省(区、市)公司和地市分公司分别负责具体项目建设。
第五条各公司要保证必要的工程建设管理人员配置,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设置专职人员,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工程建设职能管理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二)制定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流程。
(三)制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相关规范。
(四)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期间的质量、进度、成本、合规及施工安全等情况。
(五)负责建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需求管理和考核评估体系。
(六)组织工程一阶段设计或施工图设计评审,负责进行工程一阶段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
(七)负责进行工程初步验收批复。
(八)负责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批复。
第八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编制工程实施方案和计划,申请网络资源,组织项目开工、设备安装调测、系统联调测试、验收测试、割接上线及项目交维,工程实施期间执行质量、进度、成本、合规及施工安全各项管理要求。
通信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办法1. 前言通信工程安全施工管理是在通信基础设施、信息网络和通信终端设备等通信设施建设过程中,为保障施工人员和设备的安全,预防和避免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事故而采取的一系列有效措施。
通信工程安全施工管理不仅是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健康和设备的完好无损,更是保障通信网络的可靠性和信息的安全性的重要措施。
2.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凡从事通信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制定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及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以确保施工安全。
3. 施工方案编制1.在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方案应包括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同时应制定施工计划,明确施工时间、里程碑节点等。
2.施工方案应经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审批或同意后执行,方可进入施工实施阶段。
3.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施工方案和计划,同时应当重新报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审批或同意后执行。
4. 设备保护1.施工人员应当认真对待通信设备,妥善保护设备的安全。
2.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专门设备保护区域,如有必要应当搭建临时围挡。
3.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设备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进行操作,避免操作失误引起的设备故障。
4.施工人员应当保证设备安全地存放,防止设备被人为损坏。
5. 施工现场安全措施1.施工现场务必清晰标识,实现施工过程中的管控管理。
2.现场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如“禁止入内”、“危险作业区域”、“复杂起重区域”等标志,以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3.搭设脚手架、安装起重机等高空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标准,设置安全网、安全带等保护措施。
4.施工现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6. 员工安全教育1.施工单位应当对参与施工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向员工传达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员工深入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了解使用、操作设备的基本要求。
通信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了使本工程各项管理工作满足公司管理要求,确保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有序、按标准在受控状态下进行,实现本项目的管理目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二、管理目标1、质量管理目标:主体结构确保达到合格标准。
2、安全管理目标:无轻伤以上安全事故及责任事故。
3、文明工地建设标准:确保本工程达到省级安全文明工地。
4、工期目标:按合同工期。
三、管理依据1、《招投标文件》。
2、《施工合同》、《质检员合同》。
3、《施工组织设计》。
4、施工图纸等设计文件。
5、国家、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现行施工规范、验收规范、法律法规行政性文件等.四、质量管理1、按照既定质量目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现行规范、强制性条文、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要求认真组织施工。
2、制定且实可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并报质检员、工程部确认后执行。
3、加强员工的质量教育,牢固树立创优意识;并定期组织技术及质量人员、工人进行规范、标准、操作的培训学习,质检员单位督促执行。
4、保证所制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正常,所制定的保证措施能够执行具有可操作性。
5、任何分项工程施工之前,施工人员必须对作业人员作书面的技术及质量标准的交底,质检员单位检查后备案。
6、经常检查施工人员对质量验收规范、操作工艺流程情况的掌握情况,对达不到要求敦促整改;7、施工人员的质检员要认真做好质量检查验收工作,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真正做到现场实测实量,避免因自检不合格就报验收的现象。
8、上道工序未经质检员验收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对于隐蔽部位的分项、分部工程,报于质检员的同时,必须报业主项目部工程人员参加验收。
未经报验通过,私自进行隐蔽的,扣除施工人员1000~5000元的质量处罚金,并进行返修,通报批评.9、在需要质检员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关键工艺,质检员单位应书面提交质检员旁站记录,并于旁站前通知质检员旁站.在旁站过程中,如发现相关人员有脱岗现象的,施工人员人员脱岗的扣除200元的质量处罚金,质检员单位脱岗的扣除200元的质检员费用,并通报批评。
2023修正版通信建设管理办法
通信建设管理办法通信建设管理办法一、引言通信建设是指在信息化时代中,为保障网络通信的正常运行和快速发展,对通信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的过程。
通信建设管理办法是为了促进通信建设行业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项目建设和运维效率而制定的管理指导文件。
本办法旨在明确通信建设的责任、流程和标准,以确保通信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
二、管理原则1. 依法规范:通信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规范化和标准化的原则。
2. 安全高效: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维必须保障信息通信的安全性和效率,提高通信网络的质量和稳定性。
3. 合理利用:通信建设要充分考虑资源规划和合理利用,提高通信网络的整体效益。
4. 公开透明:通信建设管理应当公开、透明,依托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管理职责1. 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通信建设政策、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和检查通信建设的实施情况。
2. 通信运营商:负责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提供稳定、高效的通信服务。
3. 通信建设单位:执行通信建设项目,确保按照规划要求、工程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建设。
4. 相关部门:配合主管部门、运营商和建设单位开展审核、监督和协调工作,保障通信建设的顺利进行。
四、管理流程1. 规划阶段: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战略和需求,制定通信建设规划,明确通信网络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2. 设计阶段:通信建设单位进行通信设施的详细设计,满足通信建设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3. 审批阶段:相关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和设计方案,对通信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和批准。
4. 施工阶段:通信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队伍进行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
5. 验收阶段:通信建设单位完成施工任务后,进行通信设施的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6. 运维阶段:通信运营商负责通信设施的运营和维护,保障网络的正常运行和服务水平。
五、管理标准1. 工程质量标准:通信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通信设施的质量和可靠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的计划第三章标准的编制第四章标准的审查第五章标准的审批发布第六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七章标准的复审及修订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促进科技进步,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以及网络安全,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全程全网和网间的通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结合通信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一)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通信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标准;(二)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通信行业范围内统一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应制定行业标准。
(三)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通信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可制定地方标准。
(四)对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且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通信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应制定企业标准。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通信工程,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是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全国通信工程建设的标准化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信管理局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建设的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范围涵盖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通信网全程和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二)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三)通信工程有关的网络和信息安全、设备安全、人身安全等技术要求;(四)通信工程有关的文物保护、卫生和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等技术要求;(五)通信工程勘察、设计、验收及施工监理的质量要求;(六)通信工程建设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七)通信工程建设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八)通信工程建设专用的其他技术要求。
为解决通信工程建设急需,可就若干重要技术要求,做出原则规定,形成暂行规定。
第六条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
凡含有非引用强制性条文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通信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范围涵盖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通信网全程的质量要求及性能指标;(二)通信网网间的通信质量及相关接口技术要求;(三)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四)通信工程有关的网络和信息安全、设备安全和人身安全等技术要求;(五)通信工程有关的文物保护、卫生、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等技术要求;(六)地下通信设施埋深及与相关建筑物安全隔距的技术要求;(七)架空通信设施与相关建筑物安全隔距及通信安全通道的技术要求;(八)需要控制的其他相关技术要求。
第七条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
标准体系应协调、统一,应能为行业标准的年度制定、修订计划提供依据,并应根据技术发展状况和通信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持续改进、完善。
第八条制定、修订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按计划、编制、审查和审批发布四个阶段进行。
第九条通信工程建设标准适用于国内通信工程建设,我国向海外贷款建设的通信工程项目,在没有当地标准时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参与通信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都应重视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标准的计划第十一条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批准下达。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协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制定、修订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工作。
第十二条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依照“通信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复审要求和相关通信工程的需要进行安排。
第十三条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中确定的编制单位和人员应具备下述条件:(一)编制单位应承担过与该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管理等工作;主编单位应参加过类似项目的标准编制工作。
(二)主编人员应具有丰富的通信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编制标准的能力,能够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十四条列入计划的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主编单位应当按计划要求组织实施。
在计划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原计划实施时,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变更计划的报告。
经批准后,按调整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所有甲级设计单位、一级施工单位和甲级监理单位均有承担标准编制的责任。
其他有条件的单位也可承担编制任务。
第十六条甲级设计单位、一级施工单位和甲级监理单位编制标准的质量和数量,代表了该单位的技术水平,也是进行资质审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乙级设计单位、二级施工单位和乙级监理单位也应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争取能承担标准的编制任务,为升级创造一项有利条件。
第三章标准的编制第十七条标准应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体现行业的技术水平。
编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必须执行有关技术标准、体制和进网要求等;(三)应结合通信工程建设的经验,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护的要求;(四)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鉴定认可,且经实践检验是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优先采用;(五)经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符合我国国情的应等同采用。
第十八条编制标准应严格按照“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规定”(附件B)的要求执行。
标准的条文规定应严谨、准确、明晰、简练,术语、符号等应前后一致,计量单位和严格程度用词应准确。
对强制性条文应以黑体字标注并在前言中说明强制性条文的编号。
第十九条编制标准必须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的协调工作。
如确有充分依据需对现行标准的内容进行更改的,应由相关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凡属于产品标准方面的内容,不得在通信工程建设标准中加以规定。
第二十条编制标准时应成立标准项目编制组,编制过程宜按下列流程执行。
(一)成立编制组。
承担编制任务的主、参编单位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安排要求,组成标准项目编制组(简称“编制组”),确定编制组负责人和成员,建立工作平台。
编制组对标准的编制工作全面负责,编制组负责人由主编单位的人员担任,参编单位应派出有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组。
编制组内应充分沟通。
(二)形成大纲。
编制组应形成标准编制工作大纲(简称“大纲”),并根据大纲安排后续的工作。
大纲内容应包括待编标准的主要章节内容、需要调研的主要问题、试验验证项目及工作分工、进度安排等。
大纲由编制组负责人草拟,提交编制组征求意见;编制组成员应对其进行审查、形成意见,按附件A表一“意见汇总处理表”的格式进行反馈;编制组负责人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正式大纲。
正式大纲应及时传递到编制组成员,同时告知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
(三)完成调研。
在对需要调研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时,其对象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
调查的方式一般为函调,重点问题可以考察访问。
调研工作应形成调研报告。
(四)完成试验。
对需要进行的试验验证工作,要切实做好,取得试验数据,重大问题应有鉴定或评审结论。
(五)召开专题会议。
对标准中的重大问题或有分歧的问题,应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
专题会议邀请有代表性和有经验的专家参加,并应形成会议纪要。
(六)形成征求意见稿。
编制组在做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编写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
主编单位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的内容全面负责。
标准引用和参考的相关国内外资料、调研报告及相关原始调查记录、鉴定或评审结果及相关原始资料、专题会议纪要及会议记录等编制资料由主编单位统一归档备查。
(七)征求意见。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完成后,应向各参编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一般采用邮件/网站等方式,必要时,可采取走访或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期限应充分预留各参编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进行评审的时间。
参编单位应按其质量控制流程对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进行认真审查。
各单位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按附件A表一“意见汇总处理表”的格式及时反馈给编制组和主编单位。
(八)形成送审稿。
编制组应将征求到的意见进行逐条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形成标准的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
对其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充调研、试验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编制组内应取得一致意见。
送审稿应按主编单位的质量控制流程对其进行审核、审定及技术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正式送审。
(九)形成送审报告。
主编单位在提交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的同时,应按附件A表二“送审报告表”的格式填写送审报告。
送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准任务的来源,标准中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及其成熟程度,与有关技术标准、技术体制的关系,编制标准过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及编制流程执行情况,征求意见及采用情况,提请审查专家组确定的主要问题等。
建议附送主编单位的送审稿审查意见。
(十)标准送审。
主编单位以电子版形式将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送审报告等材料,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专委会。
第四章标准的审查第二十一条通信工程建设标准送审稿的审查重点应关注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二条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委会协助完成,一般采用会议审查的形式。
若标准送审稿经会议审查,有较大的调整或改动,必要时也可增加函审。
送审稿的审查过程宜按下列流程执行。
(一)组成专家组。
审查专家组(简称“专家组”)由业内有经验的专家组成,成员应从行业专家库中选取,其中标准相关专业的专家不应少于二分之一。
确定审查专家后,通知专家的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并将相关送审材料传递给审查专家。
(二)预审。
审查专家应对相关的送审材料进行预审,形成预审意见。
(三)召开审查会。
审查专家按计划参加审查会。
专家组听取编制组对送审材料的说明,对其进行认真审查。
经充分讨论和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对有争议的内容,应提出倾向性审查意见。
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审查专家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
(四)形成审查纪要。
审查会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各方面的意见。
纪要内容包括审查会议概况、送审稿的重点内容及审查意见、强制性条文的确认、对形成报批稿的要求以及审查专家组名单等。
(五)函审。
当需要函审时,编制组根据审查会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的函审稿及其条文说明,报送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专委会。
专委会将标准函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和附件A表三的“标准函审稿函审单”发送给选定的函审专家,函审专家按时将函审意见反馈给专委会,专委会对函审结果进行统计、填报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将函审意见反馈给编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