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建设资料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细则范文
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条项目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严守职业操守,保护工程建设秘密。
第五条项目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检查,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项目管理人员应注重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创新和学习,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七条项目管理人员应保证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不得申请或接受与项目建设相关的私人利益。
第八条项目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汇报,及时反馈工程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九条项目管理人员应编制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包括工程建设方案、进度计划、质量控制方案等。
第十条项目管理人员应按照实施计划进行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保障工程进度和质量。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人员应积极与项目相关方进行沟通,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和难题。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人员应做好工程安全管理工作,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人员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调整项目实施计划,保证工程按时完成。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人员应积极总结工作经验,改进项目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章项目验收第十六条项目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对工程进行验收,包括试验检验、设备调试和质量评估等。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人员应组织相关方参与工程的验收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项目管理人员应保障工程的交付和验收的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技术水平符合要求。
通信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施工管理办法为了使公司工程管理规范化、效率化,更好的提升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为落实公司全员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机制,更好地加强公司的工程施工管理,改善和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施工质量和经济效益,达到业主满意,使施工管理程序化、规范化,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施工管理办法如下:一、施工管理宗旨:一切为了业主、一切为了工程、一切为了效益。
二、施工组织管理公司成立工程管理中心,下设施工队、接续组、材料主管、资料室及项目经理。
1.各岗位职责:工程管理部职责⑴、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通信行业各项标准、规章制度,执行公司各项生产管理制度。
⑵、贯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措施,落实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搞好施工队伍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企业员工技术素质,促进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
⑶、搞好公司的安全教育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增强员工安全防范能力。
督促各项目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⑷、负责公司所有施工项目竣工资料的编制及工程预决算的编制,负责公司各项施工合同的起草签订。
⑸、负责办理工程材料的领用、调配及管理。
⑹、负责项目工程图纸会审及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工程项目的投标工作。
⑺、负责对项目施工过程的工期、质量、成本、安全进行全面控制。
⑻、掌握和了解各项目部施工项目的进度情况,全面督促、指导各项目的质量安全和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⑼、负责组织对在施工地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或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指导,提出整改方案,必要时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
⑽、负责建立公司完成施工任务情况台帐,编制公司内部年、季、月施工工作量报表,年、季对公司施工完成情况进行分析。
⑾、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参与公司重点工程回访工作,掌握收集工程回访及保修情况。
⑿、认真完成各项报表的填制工作。
⒀、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项目经理岗位职责⑴、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负责施工组织管理和施工质量,制定施工项目总体管理规划,⑼、认真完成各项报表的填制工作,如实乡各项目经理汇报完成的工作量、工程项目名称、接续地点、接续光缆芯数、及完成接头的数量,本项目是否完成。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1999)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1999)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5.14•【文号】信部规﹝1999﹞419号•【施行日期】1999.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5月14日信息产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促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健康发展,参照建设部有关文件,结合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凡涉及土建工程监理资质管理执行建设部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是指该单位从事通信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组织机构和规模、人员组成、人员素质、资金数量、固定资产、专业技能、管理水平以及监理业绩等。
第四条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由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归口管理。
第二章监理单位的设立及定级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新开办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为临时等级)。
凡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审查。
第六条申请资质等级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机构;(二)有明确的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工作场所;(三)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照章纳税的独立法人实体;(四)符合所申请的通信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标准。
第七条申请成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均应由其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正式申报并填写《监理单位设立申请书》(见附表一),部综合规划司根据申请材料,对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数量、固定资产以及实际业绩进行综合评价,经审查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发给相应的《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临时等级证书一律由部颁发;正式定级时甲级监理单位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初审合格后,由建设部审批发证,乙、丙级监理单位由信息产业部审批发证。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V201608)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V201608)2016年8月制度基础信息表:制度框架目录.docx张锴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管理职责 (5)第三章基本建设程序流程管理 (7)第四章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14)第五章通信工程建设进度管理 (16)第六章通信工程建设成本管理 (17)第七章通信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管理 (17)第八章合作单位管理 (19)第九章问责管理 (19)第十二章附则 (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通信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建设项目的政策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并结合安徽移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范围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及所属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市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主管的通信工程常规项目,通信工程切块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集团公司主管的通信工程项目遵从集团公司有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工程建设管理总体目标是建立公司统一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和标准化工程规范体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统筹兼顾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合规、安全五个要素,确保公司工程建设合法合规,实现高效率、低成本建设精品网络,将建设需求快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工程建设管理包括职能管理和项目建设两部分。
根据公司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建设主管部门(即省公司工程管理部门)作为通信工程建设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通信工程建设工作的开展,建设部门(包括省公司网络运营生产部门、省公司IT支撑部门、市分公司工程建设部门)负责具体项目建设。
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建设项目的政策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满足公司通信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需要。
2.国家电网公司通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国家电网公司通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编号:国网(信息/4)424-2021国家电网公司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信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通信工程建设专业管理水平,规范通信工程建设流程,为提高通信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通信项目分为单独通信项目和配套通信项目。
单独通信项目主要包含生产技改、非生产技改、生产大修、非生产大修、通信独立二次(电网基建)、信息化、研究开发中单独立项的通信项目;配套通信项目主要包含电网基建配套、生产技改配套、营销配套通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通信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储备、项目计划、设计、采购、施工、项目验收、项目决算、固定资产转换和项目后评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单位)的通信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股份制单位、托管单位和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实行专业化管理。
国家电网信息通信部、分公司调控分中心、省级公司科技部、地(市)公司调控中心(以下简称“各级通信职能管理部门”)为通信项目-1-各级单位建设、开发、财务、交通检验、市场营销、基建、物资、物流、法规、档案等专业管理部门参与通信建设全过程管理。
国家电网通信公司、省通信公司、地(市)通信公司、县维护(建设)工区(以下简称“各级通信运维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通信建设。
各级电力科研院所各级经济研究院所(以下简称“各级技术支持单位”)负责通信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技术支持。
第六条公司各级单位发展、财务、运检、营销、基建、物资、后勤、调控、档案等部门在通信建设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开发部负责公司通信网络的规划和通信项目年度计划的发布;负责纳入电网基础设施管理的通信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投资计划;(二)财务部门负责通信工程项目的预算管理、资金管理、竣工决算和转资管理,参与工程可研估算、初设概算、项目结算审查;(三)交通检验部负责交通生产技术改造和大修项目的年度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四)营销部门负责营销配套通信项目归口管理,负责项目审批、进度管控、建设协调、工程验收等工作;(五)基建部负责电网配套通信工程建设及后期管理,负责电网配套通信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进度控制、施工协调、工程验收等工作;-2-(六)物资部负责通信工程相关的招标采购管理和物资管理;负责制定通信物资的招标批次和物资供应计划;(七)后勤部门负责非生产性技改、大修项目的归口管理,负责项目可研、初设批复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八)监管部门参与电网配套通信项目的审查验收,负责提出监管业务要求;(九)档案部门负责通信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参与通信项目重大设备的开箱验收、竣工验收;组织重大通信项目的档案专项验收;接收符合保管条件的项目档案。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2.08•【文号】邮部[1994]755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12月8日邮电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通信建设管理体制,提高通信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务院授予邮电部对通信行业进行管理的精神,结合建设部有关规定,建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建设监理包括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
政府监理是指邮电部对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和社会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社会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通信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理。
第三条所有通信建设工程,必须接受政府监理。
大中型通信建设工程和国外贷款建设的通信工程均应积极创造条件,由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第四条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通信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第二章政府监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邮电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负责管理通信工程的建设监理工作。
第六条邮电部建设监理主管部门的职责:(一)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通信行业的建设监理规章;(二)制定通信工程社会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标准、审批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三)审批通信行业承担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四)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五)检查、处理通信工程建设中的重大事故;(六)指导和管理全国通信建设监理工作。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邮电部建设监理法规和规章,根据需要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检查、督促本地区的通信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处理;(三)管理本地区的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管理,根据原信息产业部《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信部规[2007]168号)和工信部《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08]111号),特制定《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凡参与本公司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实施监理的范围第二条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的通信基础设施等项目必须实施监理。
第三条隐蔽工程不论项目投资大小均需实施监理。
包括室分项目、塔桅项目。
第四条易发生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通信铁塔工程应当实施监理。
第三章监理单位的管理第五条各建设单位必须熟悉并落实有关“监理合同”和相关“廉政合同”的各项责任和义务,指导和配合监理单位完成监理工作,重点如下:1、项目监理的范围:见监理合同标的。
2、项目监理的主要内容:(1)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控制。
(2)工程建设安全、合同、信息管理。
(3)协调工程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供货商等参建单位工作关系。
3、通信工程建设三个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应符合公司要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建立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信息档案。
每年年初复审监理单位资质、监理人员信息等相关内容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审核内容至少应包括:1、企业信息:企业资质证书、组织代码证、完税证明、企业组织架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
2、人员信息:企业配置人员信息、身份证件、基本简历、联系方式,以及人员获得的《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员培训上岗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内容。
3、监理器材、仪表、车辆等配置。
4、监理单位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七条在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订三方安全生产协议。
并与监理单位共同制定下列内容:1、质量控制点标准和方法;2、进度、造价、安全、合同、信息资料的监理计划;3、设备和材料质量、隐蔽工程、单项工程等控制表格、签证样式、方法和流程。
lxy-通信建设工程2014【457】管理办法
通信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管理办法
教师:刘雄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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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工信部通信[2014]457号文 第2部分 通信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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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工信部通信[2014]457号文 第2部分 通信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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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通信 [2014] 45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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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通信 [2014] 45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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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工信部通信[2014]457号文 第2部分 通信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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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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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1.15•【文号】•【施行日期】1995.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1995年11月15日邮电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促进科技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结合邮电通信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国家标准应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通信行业标准的管理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需要在全国统一的重要的通用通信技术要求应制订国家标准,其范围为:(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国家标准范围。
(二)公用电信网及邮政网工程全程质量要求及性能指标;(三)重要的通信工程建设要求。
第四条对需要在通信行业内统一的一般的专用技术要求应制订行业标准,其范围为:(一)《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行业标准范围;(二)尚未制订国家标准的范围;(三)通信工程建设的一般技术要求。
第五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均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
按照有关规定应逐步减少强制性标准扩大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强制性标准的范围为:(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及《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范围;(二)公用电信网的邮政网的全程质量要求及性能指标;(三)通信网的各项接口要求;(四)通信网的传输(传递)要求;(五)通信工程建设中的质量要求及安全要求。
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中均包括质量与安全的内容,一般均应为强制性标准。
第七条在不具备条件制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时,为解决工程建设急需,可就若干重要技术要求,做出原则规定,形成暂行规定。
中国移动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移动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建立全生命周期项目管理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全面提升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据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省(区、市)公司、铁通公司、专业公司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公司)的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建设管理总体目标是建立全公司统一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和标准化工程规范体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统筹兼顾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合规、安全五个要素,确保全公司工程建设合法合规,实现高效率、低成本建设精品网络,将建设需求快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条工程建设管理包括职能管理和项目建设两部分,实行“两级管理、三级建设”的组织架构,“两级管理”是指由总部负责对全公司工程建设的职能管理、省(区、市)公司负责对本公司工程建设的职能管理,“三级建设”是指总部、省(区、市)公司和地市分公司分别负责具体项目建设。
第五条各公司要保证必要的工程建设管理人员配置,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设置专职人员,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工程建设职能管理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二)制定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流程。
(三)制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相关规范。
(四)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期间的质量、进度、成本、合规及施工安全等情况。
(五)负责建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需求管理和考核评估体系。
(六)组织工程一阶段设计或施工图设计评审,负责进行工程一阶段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
(七)负责进行工程初步验收批复。
(八)负责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批复。
第八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编制工程实施方案和计划,申请网络资源,组织项目开工、设备安装调测、系统联调测试、验收测试、割接上线及项目交维,工程实施期间执行质量、进度、成本、合规及施工安全各项管理要求。
通信工程材料出入库制度
通信工程材料出入库制度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旨在明确通信工程材料的出入库管理流程,确保材料的质量与数量得到妥善管控,防止物资损失和浪费,适用于所有参与通信工程建设的单位及其材料管理部门。
二、职责分工1. 项目经理负责全面监督材料的管理工作,包括出入库审批。
2. 材料管理员负责日常的材料出入库登记、盘点及报表制作。
3. 质量检验员负责对入库材料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工程要求。
4. 财务部门负责核对材料成本,并进行成本控制。
三、材料入库流程1. 材料到达仓库后,由管理员进行检查并填写《材料入库单》,注明材料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等信息。
2. 质量检验员对材料进行检验,确保无损坏、符合技术标准。
3. 材料管理员将合格的材料入库,并在库存管理系统中更新数据。
4. 不合格的材料需隔离存放,并通知供应商处理退换货事宜。
5. 完成入库后,管理员应将《材料入库单》及相关证明材料交财务部门备案。
四、材料出库流程1. 施工部门提出材料需求申请,填写《材料出库单》。
2. 材料管理员根据《材料出库单》准备相应材料,并进行出库前检查。
3. 施工部门接收材料时,需确认材料规格、数量无误,并签字确认。
4. 材料管理员完成出库操作后,及时更新库存管理系统中的数据。
5. 《材料出库单》需提交给财务部门,作为成本核算的依据。
五、库存管理1. 定期进行库存盘点,确保实物与账目相符。
2. 对于长期积压或即将过期的材料,应及时报告项目管理层处理。
3. 保持仓库环境干燥、清洁,确保材料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六、安全与保密1. 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防止火灾、盗窃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2. 保护材料信息不被泄露,尤其是涉及商业机密的部分。
七、违规处理违反出入库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可解除合同或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变更,需经过项目管理层的批准。
关于通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暂行管理办法
关于通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暂行管理办法铁通北京分公司施工单位管理及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工程施工单位管理,规范施工单位行为、明确施工单位的职责,通过评比及量化考核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建设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参建北京移动公司和铁通北京分公司联合建设的驻地网项目的所有施工单位。
联合建设办公室有权依照本办法管理考核施工单位。
第二章施工单位基本要求第三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通信行业施工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具有通信行业施工经验,在通信行业无不良施工纪录,通过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年检。
第四条、施工单位必须认真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铁通公司的相关文件、规定,遵守基本建设程序。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到文明施工。
第六条、施工现场材料堆放应必须整齐、安全。
第七条、工程项目必须经过联建办公室组织的项目评审通过后方可施工,杜绝无计划、超计划施工,对于无计划、超计划引起的施工费建设单位有权不予结算。
第八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服从建设单位的调配与管理。
第九条、施工单位承接的工程未经建设单位许可,不得擅自转包、分包。
第三章工程质量及施工过程管理第十条、工程施工时限1、施工单位在接到施工委托函后,建设单位需要组织好本单位人员,包含项目经理、安全员、概预算员等,,2个工作日内进场施工。
2、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施工进度,施工队要及时填写工程延期申请表,报项目经理。
3、施工完成5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文件,1正4副及电子版,,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验收。
对于验收存在问题的,由监理督促施工单位5日内完成整改,建设单位将同时追究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相关责任4、验收通过后2日内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验工计价,工程结算,文件。
5、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施工进度,施工队要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并采取积极措施将影响减至最小。
6、工程施工中的一切协调事宜由施工单位全权负责,不得以此为由影响施工进度。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9.19•【文号】信部规[2001]714号•【施行日期】2001.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日)废止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规(2001)714号)国家邮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吉通公司,铁通公司,信息产业部邮电设计院,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中国普天、中国邮电器材、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为规范通信建设监理市场,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结合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部修订了《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信部规[1999]419号发布的《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邮部[1996]1016号发布的《邮电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二00一年九月十九日附件一: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信建设监理市场,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结合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均须按本办法取得《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是指对该企业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组织机构和规模、人员组成、人员素质、资金数量、固定资产、专业技能、管理水平以及监理业绩等的综合评定。
通信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通信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邮部〔1995〕246号【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4.11【实施日期】1995.04.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通信建设市场管理办法(1995年4月11日邮部[1995]2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市场的管理,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确保通信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建设监理活动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通信建设市场实行公平竞争和合法经营原则。
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设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条严禁在承发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或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和物品。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邮电部计划建设司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市场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业通信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二)负责从事通信建设活动的单位的资质审查发证和归口管理工作;(三)指导和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四)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负责本地区通信建设市场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通信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二)制定本地区通信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实施办法;(三)负责对本地区从事通信建设活动的单位的资质初审和归口管理工作;(四)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地区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五)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承包合同和有关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六)查处本地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条各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邮电部委托依据有关规定参与通信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有权对正在进行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单位进行抽查、验证,对无证设计、施工及建设监理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资质管理第八条通信工程设计、施工及建设监理单位应按照邮电部发布的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资质管理办法实行管理。
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5篇范例]
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5篇范例]第一篇: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设计规范》(gb50846-2012)及《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47-2012)、《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1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是指以交互方式传送话音、数据、文本、图像、视像和多媒体信息的高速通信网及相关设施,包括基础信息通信管线(以下简称信通管线)、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嘉峪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称市工信委)是本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园林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旅游局、市共建办、嘉峪关供电公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通信设施原则上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交通、绿化、防洪等)同步规划设计建设。
规划和设计车站、机场、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人防以及旅游区、文化、体育、教育等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时,有关单位应当统筹考虑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与需求,根据城乡规划和信息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供或预留基站建设空间或站址资源。
第六条通信运营商应当按照本市信通管线、基站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要求,编制本企业信通管线、基站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1999年5月14日实施日期:1999年5月14日)废止【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4.12.08【实施日期】199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12月8日邮电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授予邮电部对通信行业进行管理的精神,为了加强对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促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健康发展,参照建设部有关文件,结合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是指该单位从事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组织机构和规模人员组成、人员素质、经营范围、资金数量、专业技能、管理水平以及监理业绩等。
第四条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由邮电部计划建设司归口管理。
第二章监理单位的设立第五条凡申请成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均应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初审合格后,向邮电部设立计划建设司正式申报并填写《监理单位定级申请书》(见附表1),经审查合格由计划建设司颁发《监理申请批准书》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监理活动。
第六条申请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一)省局级主管部门的正式申请;设立(二)《监理单位定级申请书》(见附表1);升级申请甲级监理单位一式5份,申请乙、丙级监理单位一式4份;申请书应如实逐项填写,并由省局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三)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或组建负责人的职务、职称的证书复印件;(四)单位所有制性质及章程(草案);(五)规定注册资金的银行验资证明;(六)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七)有关担保的其他证明。
通信建设管理办法
通信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建设管理,规范通信业务的开展,保障通信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信建设涉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通信网络建设、通信设备建设等。
第三条
通信建设应当根据国家规划和发展需求,合理布局和规划,保障通信服务的覆盖范围和质量。
第四条
通信建设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和备案。
第五条
通信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保障通信网络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条
通信建设应当按照工程质量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通信基础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七条
通信建设涉及的土地使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尊重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
第八条
通信建设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
通信建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管理,严禁挪用和滥用资金,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条
通信建设涉及的信息安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
第十一条
通信建设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做好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通信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通信建设应当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通信技术和管理
水平,推动通信行业的创新发展。
第十三条
通信建设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通信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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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桥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通信建设工程监理资料管理制度编制:审核:批准:编号:生效日期:北京网桥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通信建设工程监理资料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通信工程建设监理资料的管理,做好资料的编写、归档、保管、查询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的追溯。
二、编写依据:根据国家有关通信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通信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通信工程建设监理资料的管理。
三、资料的覆盖范围:3.1法规类文件:国家有关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行业有关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地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的相关规定(包括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通信网全程和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等)。
3.2 内部文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环境管理体系、制度、规范、计划、大纲等。
3.3监理记录:包括工程监理的各类报告、各类监理会议纪要、旁站记录、平行检验记录、验证记录、各种监理凭证等。
3.4 证件类:资质或资格证书。
4、法规类文件管理:4.1 监理部负责收集法律法规文件。
并对法律法规文件的适用性进行评价。
4.2 将收集的法律法规文件报主管领导审批,编制法律法规文件目录,归档。
文件目录有文件名称和编号。
4.3监理部根据法律法规文件的内容,确定发放范围,进行发放。
保留法律法规文件的发放记录。
4.4法律法规文件的获取途径A)通过标准书店购买、B)通过通信网络下载、C)通过北京移动通信获取。
4.5法律法规文件的更新4.5.1 监理部每半年通过获取途径,收集法律法规文件的更新信息,及时获取并更新。
4.5.2 将更新的法律法规文件的发给适用部门,并收回过期作废的法律法规文件的。
做好发放和回收记录。
4.5.3 对作废的法律法规文件进行销毁,留作查询用的作废文件,标识作废保留字样。
防止混用。
4.6内部资料包括公司内部的体系文件、规章制度、记录等。
4.6.1 文件编写、审批、发放、文件编号:4.6.2资料发放,应保留发放记录。
4.6.2文件修改、更新、最肥处理:A 管理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可以随着内外部情况的变化,进行修改。
B 记录不允许修改。
如果因为笔误可以划改,划改人必须签署姓名。
C 文件修改前,需要向总经理提出申请,批准后才能修改,完成修改需要总经理在审批。
并将原文件归档备案。
D 文件更新后,应及时将新资料发放并同时将作废资料收后,应做好发放和回收记录。
F 作废文件销毁应经总经理批准,制定人员销毁。
并做好销毁记录。
4.6.3文件存档保管设置专用的资料室、资料柜、资料夹、专人管理。
A 监理过程的全部资料,由项目部专人保管,设置专用文件夹和文件柜,做好标识包括工程名称、日期、及要求记录的全部内容。
并分门别类的按照时间顺序装订,保管,备查询。
B 工程竣工后,项目部将工程监理的全部资料按照行业要求,整理好,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保存期限咨询行业规定。
C 归档资料不得随意查询,编写经总经理同意方可查看,并做好查看记录。
不得带离资料室。
4.6.4资料的载体形式A.文本B.电子软件C.声像D.录像E.照片F.记录等。
4.7临时性资料4.7.1对工程监理过程发生的紧急任务、突发事件,由项目部保存过程发生发展的记录。
并保存。
企业标准。
对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通信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应制定行业标准。
(一)全程和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二)通信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共建共享技术要求;(三)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安全技术要求;(四)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技术要求;(五)通信工程勘察、设计、验收及施工监理的质量要求;(六)通信工程建设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七)通信工程建设专用的检测和评定等方法;(八)通信工程建设专用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一条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凡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为非引用的强制性条文,即为强制性标准。
通信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条文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一)通信网工程建设互联互通技术要求;(二)通信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共建共享技术要求;(三)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网络和信息安全、设备安全和人身安全等技术要求;(四)通信工程有关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技术要求;(五)通信设施安全隔距的技术要求;(六)无线通信安全通道的技术要求;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二条为解决通信工程建设急需,可就若干重要技术要求,做出原则规定,形成暂行规定。
第三条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
标准体系应协调、统一,应能为行业标准的年度制定、修订计划提供依据,并应根据技术发展状况和通信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持续改进、完善。
第四条制定、修订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按计划、编制、审查和审批发布四个阶段进行。
第二章标准的计划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编制和下达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年度计划,并负责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协助相关工作。
第六条标准的年度计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广泛、公开征集各方意见和建议,开展现行标准复审工作,并组织标准计划工作会议。
根据会议结论,参考《通信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编制标准年度计划,确定标准的编制单位和要求,在下一年的一季度内下达。
第七条标准的编制组由1家主编单位和1-3家参编单位组成。
标准的编制单位和人员应具备下述条件:(一)编制单位应承担过与标准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管理等工作;主编单位应具备丰富的相关工程经验,并主持过同类项目的标准编制工作;参编单位应参加过同类项目的标准编制工作。
(二)主编人员应具有丰富的通信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编制标准和质量控制的能力,能够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八条所有甲级设计单位、一级施工单位和甲级监理单位均有承担标准编制的责任。
其他有条件的单位也可承担编制任务。
第三章标准的编制第九条编制单位必须按年度计划要求组织标准的编制。
第十条标准应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体现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发展方向。
编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必须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三)应结合通信工程建设的经验,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护的要求;(四)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鉴定认可,且经实践检验是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优先采用;(五)经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符合我国国情的应等同采用。
第十一条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按照《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编制标准必须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标准的编制过程宜按下列流程执行。
(一)成立编制组。
承担编制任务的主、参编单位应根据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要求,组成标准编制组,确定编制组负责人和成员,建立工作平台。
(二)形成工作大纲。
编制组应编制工作大纲,内容应包括待编标准的主要章节内容、需要调研的主要问题、试验验证项目及工作分工、进度安排等。
(三)完成调研。
在对需要调研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时,其对象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
调查的方式一般为函调,重点问题可以考察访问。
调研工作应形成调研报告。
(四)完成试验。
对需要进行的试验验证工作,要取得准确的试验数据,应有鉴定或评审结论。
(五)召开专题会议。
对标准中的重大问题或有分歧的问题,应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
专题会议邀请有代表性和有经验的专家参加,应形成会议纪要。
(六)形成征求意见稿。
编制组在做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编写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主编单位对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全面负责。
(七)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完成后,应向行业内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一般采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或定向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必要时,可采取走访或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
(八)形成送审稿。
编制组应将征求到的意见进行逐条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形成标准的送审稿。
对其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充调研、试验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形成送审稿前,编制组内应取得一致意见。
(九)形成送审报告。
主编单位在提交标准送审稿的同时,应填写送审报告。
送审报告简要描述标准计划和编制中的相关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本标准的立项情况、需要与其他标准进行协调的内容、重点内容的主要依据、征求意见及采用情况、强制性条文情况和提请审查的主要问题等。
(十)标准送审。
主编单位应将送审文件书面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送专委会。
标准送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送审报告、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等。
第四章标准的审查第十四条标准审查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委会协助完成。
第十五条标准审查过程按下列流程执行:(一)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由业内有经验的专家组成,成员应从行业专家库中选取。
(二)预审。
专委会应在召开审查会前一个月将送审标准在专委会网站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同时将送审标准发至各评审专家,专家应收集相关人员意见,对送审标准进行预审,形成预审意见。
(三)召开审查会。
与会专家听取标准编制组对送审标准的说明,对其进行认真审查。
经充分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对有争议的内容,应提出倾向性审查意见。
如标准需进行较大的调整或改动,可增加函审。
(四)形成审查纪要。
审查会应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审查会议概况、送审稿的重点内容及审查意见、强制性条文的确认、对形成报批稿的要求以及审查专家组名单等。
(五)经会议审查需要函审时,编制组应根据审查会纪要,将标准送审稿修改后,提交专委会。
专委会将标准送审稿以邮寄或电子邮件形式发至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并将专家意见集中反馈给编制组。
(六)形成报批稿。
编制组根据审查意见或函审意见,修改标准送审稿,形成标准报批稿。
第十六条标准报批稿的报批过程按下列流程执行。
(一)形成报批报告。
主编单位在提交标准报批稿的同时,应填写报批报告。
报批报告简要描述标准计划、编制和审查中的相关情况,主要内容包括立项情况、主要内容提要、非引用的强制性条文、专家审查结论等。
(二)标准报批稿的送审。
报批材料包括标准报批稿、报批报告、审查会议纪要、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等。
主编单位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将书面报批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将电子版抄送专委会。
(三)报批稿的复审。
专委会根据会议纪要和函审意见对标准报批稿的内容格式进行审查及修改后,以书面文件形式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第五章标准的审批发布第十七条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编号,批准并予以发布。
第十八条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批准标准的年号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