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区海底隧道条例-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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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海底隧道条例
-第215章
东区海底隧道条例- LONG TITLE
详题VerDate:30/06/1997
本条例旨在︰批授各项专营权,以建造一条横越东区海港、内设道路和铁路的隧道;敷设一条贯通该隧道的铁路线及建造其他铁路工程,并对此等将进行的工程的建造及维
修作出规管;令使用隧道的汽车向专营权持有人缴付隧道费,并就汽车使用隧道方面对车辆交通作出规管;使专营权持有人将经营上述铁路线的权利移转给地下铁路公司;
以及就附带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由1986年制定)
[1986年8月1日] 1986年第184号法律公告
(本为1986年第47号)
东区海底隧道条例- SECT 1
简称VerDate:30/06/1997
第I部
导言
本条例可引称为《东区海底隧道条例》。
(由1986年制定)
东区海底隧道条例- SECT 2
释义VerDate:02/12/2007
(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土地”(land)包括海底的土地;
“工程项目”(project)指作为工程项目协议标的之工程项目,即以下由道路公司承办的各项工程─
(a)沉管的建造;
(b)在前滨或海床进行,或影响前滨或海床的填海或其他工程;
(c)引道的建造,以及现有道路的临时及永久改动工程;
(d)铁路工程的建造;及
(e)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建造,以及为适当履行工程项目协议所需的其他工程的承办;
“工程项目协议”(project agreement)指局长以宪报公告为本定义指定的工程项目协议,以及任何修订或增补该协议的其后的协议; (由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工程资料”(engineering information)包括地质技术报告及其他必需的报告;
“公用设施”(utility)指任何供电电缆、电话或其他通讯电缆,任何电讯仪器,任何用作供应水、气体或油类的喉管或用作排水或排污的喉管,以及该等电缆或喉管所需的任何管道及任何附属仪器或工程;
“行车隧道”(road tunnel)指沉管中设有道路行车线的管道;
“行车隧道区”(road tunnel area)指在图则上划定并涂上红色的区域;
“汽车”(motor vehicle)指任何用于道路上以机械驱动的车辆;
“局长”(Secretary)指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增补。由2007年第130号法律公告修订)
“沉管”(immersed tube)指由茶果岭海堤至鲗鱼涌海堤,横越维多利亚港,内设5条管道的水底格形构筑物─
(a)每条管道内各有两条行车线的管道两条;
(b)每条管道内各有一条单轨铁路线的管道两条;
(c)为输送设施及公用设施而设的管道一条,
并包括其岩石护面工程;
“法院”、“法庭”(court)包括裁判官; (由1999年第29号第2条增补) “建造工程”(construction works)指根据工程项目协议进行或将进行的所有工程,以及进行这些工程所必需的各项工程;
“保证人”(guarantors)指由下列成员或任何根据保证协议承担保证人义务的其他人所组成的新香港隧道财团─
Kumagai Gumi Company Limited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保华建筑有限公司
Lilley Construction Limited;
“保证协议”(guarantee agreement)指局长以宪报公告为本定义指定的保证协议,以及任何修订或增补该协议的其后的协议; (由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设计”(design)指建造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任何组成部分的设计,包括支援该设计的图则及工程资料;
“开始建造日期”(start of construction)指根据第16(1)条协定或决定开始建造工程的日期;
“解除义务日期”(discharge date)指保证人终止承担保证协议下的任何义务的日期;
“道路公司”(Road Company)─
(a)除(b)段另有规定外,指新香港隧道有限公司;
(b)如根据第4(1)条所批授的专营权利益根据或按照本条例转让给或归予新香港隧道有限公司以外的人,则指取代该公司的人;
“道路开始经营日期”(road operating date)指根据第44(1)条在宪报公告的日期;
“经营协议”(operating agre ement)指局长以宪报公告为本定义指定的经营协议,以及任何修订或增补该协议的其后的协议; (由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图则”(plan)指─
(a)由路政署署长签署并存放在香港土地注册处的第1765号图则;及(由1993年第8号第2条修订)
(b)按照第3(3)条所存放的任何新图则;
“隧道费构筑物”(toll structure)指道路公司为施行第59条而建立的任何构筑物;
“铁路”(railw ay)指进行铁路工程所建成或将会建成的铁路;
“铁路工程”(railway works)指─
(a)将地下铁路现有观塘线沿高架铁路延长至位于蓝田的一个新设高架车站,继而经双管隧道或沿地面伸展至沉管北面的靠岸陆地,然后沿该内设两条
单轨铁路的沉管直达沉管以南的靠岸陆地,继而沿双管隧道伸展至现有的鲗鱼涌站作为终站;
(b)鲗鱼涌站的两条铁路车站隧道以及鲗鱼涌站南面的隧道内的一个铁路交汇处;
(c)位于蓝田的一个新设高架车站,以天桥横跨观塘道作为行人通道,并设自动梯通往蓝田村,以及现有鲗鱼涌站的修改,为港岛线及在观塘线延伸段上所建造的双管车站隧道之间增设乘客交汇处;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