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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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意识提高
规定的实施推动了社会各界对高 层建筑消防安全问题的关注,提 高了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消防设施建设不断
完善
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建设得到了加 强,包括灭火器材、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在内的 消防设施不断完善。
存在问题分析及改进方向探讨
01
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部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存在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
06
机制
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及频次设置
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定期巡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 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高层建筑消 防安全管理的全面覆盖。
频次设置
根据高层建筑的规模、用途、危险性等级等因素 ,合理设置监督检查的频次,通常每季度至少进 行一次全面检查。
评价考核指标体系构建与应用
指标体系构建
部门联动
公安、消防、安监、住建 等部门应建立联动机制, 共同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 全工作。
企事业单位参与
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和使 用单位应积极参与消防安 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 任制。
信息共享
建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信 息平台,实现政府部门、 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信息共 享和快速响应。
监督检查、评价考核与奖惩
03
消防安全责任人变更时,应及时进行交接,确保消防安全管理
工作的连续性。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与执行
制度建立
高层建筑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 员的职责、权限和工作要求。
制度内容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火灾预防、应急疏散、消防设施管理、 隐患排查与整改等方面的内容。
制度执行
高层建筑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得到有效落实。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版2023年8月1日施行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版2023年8月1日施行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平安管理规定-新版2023年8月1日施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平安管理规定本规定自 202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平安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平安管理。

第三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平安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平安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平安管理。

第二章消防平安职责第四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平安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平安负责。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效劳企业或消防技术效劳机构等专业效劳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效劳单位〕提供消防平安效劳,并应当在效劳合同中约定消防平安效劳的详细内容。

第五条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局部的消防平安负责,对共有局部的消防平安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效劳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局部的消防平安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平安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平安责任。

第六条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平安责任。

委托方、出租方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平安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平安要求的建筑物,催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平安管理。

第七条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责:〔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平安管理制度;〔二〕明确消防平安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平安管理人员;〔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确保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五〕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展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七〕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平安职责。

高层楼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高层楼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高层楼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高层楼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的各项措施。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配合物业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业主、使用人的消防安全意识。

(2)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举办消防知识讲座等形式,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2.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1)高层楼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2)消防设施设备应设置明显标识,确保其正常运行。

3. 消防通道管理(1)高层楼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2)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检查消防通道,及时清理杂物,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4. 消防安全巡查(1)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高层楼进行消防安全巡查。

(2)巡查内容包括: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情况、消防通道畅通情况、火灾隐患排查等。

5. 火灾应急预案(1)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报警、疏散、灭火、救援等程序。

(2)定期组织业主、使用人进行消防演练,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6. 电气安全管理(1)高层楼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电气设计、施工和验收。

(2)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7. 用火、用电、用气管理(1)高层楼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等易引发火灾的行为。

(2)使用燃气、电器设备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

四、奖惩措施1. 对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积极参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呼和浩特市消防管理暂行规定doc13(1).doc

呼和浩特市消防管理暂行规定doc13(1).doc

呼和浩特市消防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监督与管理工作,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行逐级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度。

第三条消防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是本市消防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工作进行监督,并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市区内的军队、民航、铁路、林业系统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建、建工、劳动、供电、电信、交通、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以及与消防监督管理业务具有直接关系的单位,应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做好相关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新闻单位和文化教育部门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宣传和向社会提供消防安全咨询服务。

第五条“消防工作,人人有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都有义务及时向消防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免费向报告火警者提供电话或其它通讯报警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公安消防监督部门举报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凡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消防管理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都要成立有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要建立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的逐级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签订防火安全责任状,责任到人。

重点防火单位必须建立各级干部防火安全值班、值宿制度;建立火源、电源、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临时工、新职工、重点工种人员上岗前的消防知识培训教育制度。

学校每年应对学生进行两次以上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九条各单位要指定1至2名消防专、兼职干部,负责本单位内部的消防监督管理。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消防审批规定(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消防审批规定(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消防审批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呼政发[2017]51号【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0.31【实施日期】2017.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消防审批规定(试行)》的通知(呼政发〔2017〕5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消防审批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31日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消防审批规定(试行)第一条为简化建设工程消防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新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市实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审批与消防技术审查、检测分离制度。

(一)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查;(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部分中的消防设施安装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法设立,具有相应资质可以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消防设施的现场检测测试(以下简称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行政审批的申报材料、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报告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的消防工程工作联系单进行形式审查,依法对审查结果负责,并对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报告进行监督;(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质量进行监督指导,并存档备案。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8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9月6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自2012年10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治理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实施。

各旗、县、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安全监管、城管执法、公安、人防、工商、质监、地震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护,发现损坏及时治理,以保证房屋安全;房屋使用人应当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的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

这些高层建筑在为人们提供舒适便捷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消防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消防安全责任(一)高层建筑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责任,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负责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三)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合理使用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

(四)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培训,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二、消防设施设备(一)高层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电梯等。

(二)消防设施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

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一)高层建筑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堆放杂物、堵塞通道或者锁闭出口。

(二)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宽度、数量和设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应当完好有效,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引导人员疏散。

四、电气燃气管理(一)高层建筑内的电气线路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电气安全标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二)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

(三)燃气管道和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应当符合燃气安全规定,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

五、消防宣传培训(一)高层建筑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和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应当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使其熟悉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掌握火灾逃生自救技能。

(三)鼓励居民和员工积极参与消防安全活动,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六、火灾预防措施(一)高层建筑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需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4.04.11【实施日期】2014.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内蒙古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3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巴特尔2014年4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控制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或者单位为火灾高危单位:(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或者容纳人数在1万人以上的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二)单层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或者建筑总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地上商场、市场,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地下商场、市场;(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或者容纳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四)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阅览室、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五)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宗教活动场所;(六)客房数量在300间以上且建筑总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七)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地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八)床位数量在500张以上的医院或者疗养院、企业员工集体住宿场所;(九)床位数量在2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寄宿制学校。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定

高层建造消防管理规定高层建造消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高层建造的消防管理工作,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层建造消防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原则,以保障人员疏散、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能力为重点。

第三条高层建造消防管理的目标是加强高层建造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高层建造的消防防火性能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高层建造消防安全。

第四条高层建造消防管理主要职责包括消防工程设计审查、消防设施设备日常维护、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组织消防演练和事故调查、宣传教育等。

第二章高层建造的消防设施设备第五条高层建造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安装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查。

第六条高层建造的消防设施设备包括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火栓、防排烟门、防火门等。

第七条高层建造的消防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像关标准进行设计、安装和维护,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高层建造的消防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消防部门的审查验收要求,并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章高层建造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九条高层建造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落实到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明确各级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第十条高层建造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定期组织火灾隐患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一条高层建造应当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第十二条高层建造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加强相关培训,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章高层建造的消防检查和监督第十三条消防部门应当依法对高层建造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并要求整改。

第十四条高层建造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配合消防部门进行消防检查,并按照要求整改。

第十五条消防部门对高层建造的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催促整改,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有效性。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高层民用建筑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

这些建筑为人们提供了舒适便捷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消防安全挑战。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至关重要。

高层民用建筑具有人员密集、结构复杂、疏散困难等特点,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消防安全管理必须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建筑的设计与施工、消防设施的配备与维护、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与整改、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等。

在建筑设计与施工阶段,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

建筑的布局、防火分区的划分、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设置等都必须符合相关的消防技术标准。

建筑材料的选择也应注重防火性能,以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和降低火灾蔓延的速度。

同时,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消防规范,确保消防设施的安装质量。

消防设施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重要保障。

常见的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

这些设施必须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运行。

例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定期进行测试,确保探测器能够及时感知火灾信号;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要保持畅通,水压要符合要求;消火栓内的设备要齐全,水带和水枪要完好无损。

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是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的重要手段。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建筑内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电气设备等进行检查。

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同时,要加强对居民和商户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疏散通道堆放杂物、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等违规行为。

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也是不可或缺的。

居民和工作人员应了解火灾的危险性,掌握基本的灭火和逃生技能。

例如,要知道如何正确使用灭火器和消火栓,如何在火灾发生时迅速疏散。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

此外,对于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消防车道和登高操作场地,也要保持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和登高操作场地,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登高操作的障碍物。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呼和浩特市消防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呼政规[1993]7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呼和浩特市消防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呼政规[1993]7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呼和浩特市消防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呼和浩特市消防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呼政规[1993]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中央、自治区驻呼各单位:现将《呼和浩特市消防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呼和浩特市消防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设施监督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适用本规定:(一)消防设施的设计;(二)消防设施的建设、安装;(三)消防设备、器材的生产、维修及经营;(四)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三条消防设施、消防产品实行行业管理。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安装和生活、维修、经营消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由市公安消防部门监督实施。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呼部队和国有森林的消防设施,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市公安消防部门协助。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呼市地区的消防设施。

市城建、建工、水电、邮电、工商、环保等部门在维修道路、设置商业网点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事先应通知市消防监督部门。

第五条严禁挪用、损坏消防设施,严禁占距防火间距、消防通道。

第六条凡承揽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的部门和单位,均需具备一定的消防技术力量。

要严格按照国家《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和其他有关法规要求实施。

浅谈呼和浩特地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浅谈呼和浩特地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浅谈呼和浩特地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摘要浅谈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分析目前呼和浩特地区施工现场火灾多发的现状,以此为依据分析这些火灾发生的原因并提出导致施工现场突发火灾的原因,并根据这些原因提出一些解决措施和相应的对策,从而加强对呼和浩特地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管理管控。

关键词:施工现场;火灾;消防安全引言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的各行各业也快速发展着,这其中就有建筑行业。

但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也带来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社会的快节奏使得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难上加难,其中就有关于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问题。

部分施工单位关于消防责任问题不明确,施工现场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差等这些问题导致近期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问题频发,不仅对建筑的整体质量产生隐患,还对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阻碍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脚步。

1.呼和浩特地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现状2023年4月8日17点40分左右,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北路的中海蓝湾北区一在建高层发生火灾。

起火原因疑为外墙保温起火,起火后火势迅速蔓延,整栋大楼从一层至三十余层都有起火痕迹,外墙处于烧焦状态。

2023年1月24日17时许,位于呼和浩特市海拉尔大街与呼伦北路交汇处在建高架桥工地发生一起火灾,现场一施工塔吊车辆驾驶室燃烧引燃该车油箱,承担集宁铁路1号隧道施工的中铁十九局民工居住的工棚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320平方米,造成10人死亡、14人受伤。

据调查分析,由于起火后工棚顶棚可燃泡沫材料及区域分隔材料在燃烧过程中释放大量有毒烟气,导致人员伤亡。

该起火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当日18时30分许,记者赶到现场,看到火灾已经扑灭,但现场空气中仍有浓烈的烧焦气味,且仍伴随阵阵热浪。

在建高架桥下的一辆施工塔吊车驾驶室位置已被烧毁,燃烧的火苗致在建桥梁底部被熏黑。

消防部门在扑灭火灾后已离开现场,施工人员在现场处理善后事宜。

据一位在火灾现场进行交通管理的交警介绍,约17时40分许,火被扑灭。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高层建筑的数量不断增加。

然而,高层建筑往往存在着特殊的消防安全隐患,因此,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包括火灾预防、应急预案、消防设施建设等方面。

二、火灾预防1. 高层建筑必须设置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包括烟感、温感等传感器,并与消防控制中心实现联网。

2. 定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3. 在高层建筑内设置防火隔断和逃生通道,确保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及时疏散。

三、应急预案1. 高层建筑必须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火灾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包括疏散路线、救援指示等。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培训员工掌握正确的应对火灾的方法和技能。

3. 按照预案要求,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中心,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序地处理事故。

四、消防设施建设1. 高层建筑必须配备消防水源和消防水炮,确保能够及时投入灭火。

2. 安装有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设施,有效隔离火势蔓延。

3. 配备灭火器和消防栓,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五、业主责任与管理1. 高层建筑业主需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了解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防灾意识。

2. 加强对租户的监管,确保他们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擅自改造和堵塞防火通道。

3.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确保所有业主和租户能够掌握疏散技能。

六、监管与执法1. 建立健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管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 加强对高层建筑的巡查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消防安全问题。

3. 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七、结论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至关重要,涉及到无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加强火灾预防、制定应急预案、完善消防设施建设、加强业主责任与管理以及监管与执法,可以有效提高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火灾事故的发生率。

希望相关部门和管理者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导言作为城市中重要的社会基础设施,高层建筑的建设已经成为现代化城市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与此同时,高层建筑也带来了很多潜在的消防安全问题。

为保障高层建筑中居民和工作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制定和遵守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

安全要求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系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简称火警系统)2.系统的消防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定期检查防火设施4.建筑内部的消防器材5.高层建筑的消防应急疏散火警系统在高层建筑中,设置火警系统是非常必要的。

火警系统是由控制中心、火探测器、设备联动控制器、声光报警装置、联动安装、预留接口等组成。

当火警系统检测到火灾时,它会自动触发信号,警报会响起,控制中心实施逃生计划和灭火措施。

火警系统应该配备以下附属设备:1.手动火警按钮:位于建筑内各个区域范围内,为人们提供了手动报警的方式。

2.火警电话:设置在各层楼间,可以解决火警时紧急通讯的问题。

3.自动电话接警设备:配合火警电话使用,可以快速通知消防部门。

消防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建筑中的主要消防设施之一。

当火灾发生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将在控制中心的命令下启动,水将被喷到火灾现场,以灭火或控制火灾。

消防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该遵循以下要求:1.系统的水源应该是可靠的,有备用水源的设置。

2.喷头布置应合理,应覆盖每一个区域。

3.自动防爆泵道应有备用。

定期检查防火设施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是永无止境的,因此,在建筑完工之后,应定期检查防火设施是否正常工作。

定期的检查包括以下方面:1.火警系统的测试。

2.消防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检测。

3.消防器材的故障检测。

4.安全出口的检测,确保其畅通。

建筑内部的消防器材在高层建筑中,消防器材的部署也是非常重要的。

建筑内部的消防器材应该包括如下内容:1.灭火器:应该根据不同的火灾类型选择不同的灭火器。

2.简易泡沫灭火器:适用于用于油污、硬汗液体火灾。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呼和浩特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呼和浩特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呼和浩特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27•【字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呼和浩特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9月27日呼和浩特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高层工业建筑和单层主体建筑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等工作。

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规划、安全监管、水务、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

高层建筑的使用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五条旗、县、区人民政府在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三)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组织指挥高层建筑的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加强高层建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配备举高消防车等特种装备器材;(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注重科学规划、科学建设、科学管理。

第四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建设规划及审批管理第五条高层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规划及公共安全标准,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设计,为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能提供优化方案及可行性研究。

第七条对于超高层建筑和重大火灾高风险场所,应当实行专家评估、跨部门联合审批程序。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八条高层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设计规范,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安全疏散通道、防火隔墙、消防水源等消防设施应当在设计中充分考虑。

第九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和防烟控制系统等消防设施,并与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实现联网管理。

第十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控制设施、室内消防泵房等消防通道和水源设施。

第十一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室外消防栓、消火栓,其数量、流量和压力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应急广播等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第十三条高层建筑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设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演练、应急预案制定及更新,并参与相关消防考核和评选活动。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为高层建筑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应对突发火灾的能力和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章日常检查和维护第十六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维护制度,责任部门应当实行巡查、抽样检查、测试验收等工作,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无损。

自治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自治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自治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高层工业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二十七米的住宅建筑和大于二十四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或者承包、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管辖范围内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实施相关管理。

第四条高层建筑住宅区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建立由物业管理人员、保安员、巡防员、消防志愿者等参加的群众性消防志愿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等社区消防安全活动。

第五条鼓励、支持高层建筑消防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

鼓励、提倡高层建筑住宅业主、使用人配备灭火器、灭火毯、自救呼吸器和家用火灾探测报警器等自救器材。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责任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配备特种装备器材,加强高层建筑公共消防设施建。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与逃生方法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与逃生方法

信息共享
及时收集、传递火场信息,使指挥官和消防 员了解火场情况。
资源调度
根据火场需要,合理调度人力、物力资源, 确保灭火救援行动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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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整改隐患
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并记录在案,对重大隐患应立即报告当 地消防部门。
02
高层建筑火灾特点与危害
火灾蔓延速度快
火势蔓延途径多
高层建筑内部存在电梯井、楼梯 间等竖向管道井,火灾时易形成 “烟囱效应”,加速火势向上蔓 延。
蔓延速度快
高层建筑的外墙、玻璃幕墙等材 料在高温下易燃烧,导致火势迅 速扩大。
03
高层建筑火灾逃生方法
熟悉逃生路线
01
了解建筑内的安全出口、楼梯和 电梯的位置,以及最佳逃生路径 。
02
在家中或办公场所制定紧急逃生 计划,并熟悉逃生路线,确保在 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逃离。
掌握正确的逃生姿势
在逃生过程中保持低姿,尽量贴近地 面,避免吸入浓烟和有毒气体。
使用湿布或湿毛巾遮住口鼻,减少吸 入烟雾的危害。
高层建筑应配备足够的 灭火器,并定期检查其 状态,确保随时可用。
消防栓
消防栓应安装在显眼、 易取用的位置,并确保
水源充足。
消防电梯
消防电梯用于快速运送 消防员和救援物资。
消防车通道
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 以便消防车快速到达火
灾现场。
灭火救援战术与技术
01
02
03
04
火情侦查
在灭火救援前,对火情进行侦 查,了解火灾的具体情况。
火灾探测器
01
安装火灾探测器,实时监测建筑内的温度、烟雾和火焰等火灾
信号。
报警装置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定关键信息项:1、高层建筑的定义与范围2、消防设施的配备与维护要求3、消防安全责任的划分4、消防通道的管理规定5、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要求6、消防培训与宣传的相关规定7、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1、总则11 本规定旨在加强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

12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符合高层建筑定义的建筑物。

2、高层建筑的定义与范围21 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超过一定标准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

22 具体的高度标准由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3、消防设施的配备与维护要求31 高层建筑必须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

311 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312 维护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人员进行,并做好记录。

4、消防安全责任的划分41 高层建筑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等应共同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411 产权单位对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负有主要责任。

412 使用单位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合理使用消防设施。

413 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的消防管理工作,包括巡查、隐患排查等。

5、消防通道的管理规定51 高层建筑应设置畅通的消防通道,严禁占用、堵塞。

511 消防通道的标识应清晰明确,保持完好。

512 不得在消防通道上设置障碍物或停放车辆。

6、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要求61 各高层建筑应制定详细的火灾应急预案。

611 应急预案应包括火灾报警、人员疏散、灭火救援等内容。

612 定期组织演练,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应急流程和职责。

7、消防培训与宣传的相关规定71 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培训,提高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711 培训内容包括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预防知识、灭火技能等。

712 利用多种形式进行消防宣传,如宣传栏、标语等。

8、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8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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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27
【实施日期】2017.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呼和浩特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9月27日
呼和浩特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高层工业建筑和单层主体建筑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等工作。

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规划、安全监管、水务、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

高层建筑的使用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五条旗、县、区人民政府在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
(三)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组织指挥高层建筑的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工作;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加强高层建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配备举高消防车等特种装备器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实行常态化巡查检查,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指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等群众性消防工作;
(四)指导高层建筑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实施高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以及高层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根据高层建筑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对30层以上或者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监控对象,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加强日常监控,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负责高层建筑灭火扑救预案的制订和实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高层建筑火灾预防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订与演练;
(四)建立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开展火灾扑救技术战术研究,组织公安消防队开展专业技能训练,承担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灭火和自救知识,定期对高层建筑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疏散逃生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高层建筑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在编制高层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合理调配高层建筑周边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绿化、交通等因素的关系,保障消防车道的宽度、间距、转弯半径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等符合国家标准及其他有关要求。

第九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或者验收备案的高层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备案以及消防验收不合格、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条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安全监管、民政、发展改革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联合监管运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将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量作为对高层建筑的使用管理单位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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