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地降阻剂技术规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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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地降阻剂

技术规范书

工程项目:

广西电网公司

年月

目录

1总则

2技术要求

3试验

4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供货范围

1 总则

1.1本技术规范书适用于接地降阻剂(生产商提供的,由施工人员在现场按要求将其敷设或浇筑在接地装置中的接地体周围的,可以降低接地装置的工频接地电阻的工程材料,包括导电水泥等。以下简称“降阻剂”),它提出了降阻剂的性能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需方在本规范书中提出了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规定所有的技术要求和适用的标准,未对一切技术细则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供方应提供一套满足本规范书和现行有关标准要求的高质量产品及其相应服务。

1.3如果供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规范书的条款提出异议,则意味着供方提供的降阻剂完全满足本规范书的要求。如有异议,不管是多么微小,都应在投标书中以“对规范书的意见和与规范书的差异(表)”为标题的专门章节加以详细描述。本规范书的条款,除了用“宜”字表述的条款外,一律不接受低于本技术规范条款的差异。不允许直接修改本技术规范书的条款而作为供方对本技术规范书的应答。

1.4本技术规范书和供方在投标时提出的“对规范书的意见和与规范书的差异(表)”经需、供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 供方须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遵循的主要现行标准如下:

GB/T 21698-2008 复合接地体技术条件

GB 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16927 高电压试验技术

NY 5010 无公害食品蔬菜产地环境条件

DL/T 62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DL/T 接地降阻材料技术条件(报批稿)

上述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文。本技术规范出版时,所列标准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供需双方应探讨使用上述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标准之间有矛盾时,按技术要求较高的标准执行。

1.6本技术规范书未尽事宜,由需供双方协商确定。

1.7供方应获得GB/T 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24001—

200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资格认证书或具备等同认证证书,必须已经生产过100吨以上或高于本招标书技术规范的降阻剂,并在相同或更恶劣的环境下持续运行三年以上的成功经验。提供的产品应有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鉴定文件或等同有效的证明文件。对于新产品,必须经过电力系统试用,并通过产品鉴定。

2 技术要求

2.1一般要求

2.1.1降阻剂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应能在-100C~+450C的环境温度下使用。降阻剂不应含有对自然环境产生污染以及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成份。

2.1.2降阻剂应满足GB6566的要求.其内照射指数I

ra ≤1.0,外照射指数I

r

≤1.0。

2.1.3降阻剂应满足NY5010的要求,各种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规定:汞≤1.0mg/kg,铬≤250mg/kg,铅≤350mg/kg,砷≤25mg/kg,镉≤0.6mg/kg。

2.1.4干粉出厂的固体降阻剂及塑状降阻剂颜色应均匀一致,无明显色差和杂物。

2.1.5细度

降阻剂成品粉体粒度分布应满足:不大于120目的粉体通过率,应达到不小于80%的要求。

2.2电气性能

2.2.1降阻剂在常温下的标称电阻率应不大于4Ω·m。

2.2.2降阻剂在按本标准的规定对试品进行冲击电流耐受试验后,所测量的标称电阻率的值的变化应小于15%。

2.2.3降阻剂在按本标准的规定对试品进行工频电流耐受试验后,所测量的标称电阻率的值的变化应小于15%。

2.3理化性能

2.3.1降阻剂在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失水、冷热循环、水浸泡(这些试验的组合称为稳定性试验)后,所测量的标称电阻率平均值不应大于5Ω·m。

2.3.2降阻剂的酸碱度应为:7≤pH值≤12.7。对于铜地网,应为7≤pH值≤9。

2.3.3无机固体降阻剂敷设到接地体周围凝固后应与接地体接触良好,不产生裂缝。

2.3.4有机可塑体降阻剂应有自修复能力,不应产生永久的裂缝。

2.3.5降阻剂不应对金属接地体产生过量的腐蚀,金属接地体的平均腐蚀率应小于0.03mm/年。

3 试验

3.1试验准备

制作试品的降阻剂应在供货中随机抽取,并按其实际使用配方制作,按要求分别装入图1、2所示的试品槽中。其中图1所示的试品槽用于电气性能试验,图2所示的试验槽用于物理性能试验。试品的种类和数量应满足本规范书 3.3规定。

图1 电气试验试品结构尺寸图

图2 理化性能试验试品结构尺寸图

3.2试验要求及试验项目

对降阻剂的试验要求及试验项目如表1所列。

(☆表示要进行该项目试验)

3.2.1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在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按3.1的要求(需要时)制作试品。根据表1所列的试验项目,按3.3所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任一次试验结果不能满足技术要求,则认为产品型式试验不合格。型式试验在下列情况时进行:

a) 新产品的投产;

b)材料、能力或工艺发生变化;

c)停产半年及以上重新恢复生产;

d)从上一次进行型式试验后满4年。

型式试验按表1所列项目进行,任一项试验不合格,则产品型式试验不能通过。

3.2.2出厂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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