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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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冶金企业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冶金企业发展规划与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坚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环境,严格控制新的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冶金工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冶金企业发展规划和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技术改造(含重大修理)工程等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包括由项目建议书(含立项)开始,直至项目正式投产或使用。
第四条建设项目必须执行下列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
二、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三、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制度。第五条企业发展规划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资源优化配置,推行清洁生产。采用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确保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
规,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第六条凡建设项目对自然植被和水土保持有破坏的,必须按《水土保持法》要求提出相应的水土保持方案和生态恢复措施计划,并按照地方政府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实施。
第七条引进的建设项目(含技术、设备),要符合无污染、少污染的原则。对引进项目进行考察时,应同时考察有关污染防治的技术和设施。引进项目所产生的污染,国内不能配套解决时,必须同时引进相应的防治设施或技术。
污染严重且无有效防治技术的项目.不准引进。第八条冶金行业各级环境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职能部门,是行业内和企、事业单位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发展规划的环境管理
第九条企业发展规划应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做到资源、能源合理、充分利用,实现企业技术进步和清洁生产。编制的企业发展规划必须有相应的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条环境保护规划应有的内容:一、规划前各污染源实际采用的防治措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浓
度和排放数量:二、规划后各污染源采取的防治措施、主要污染物预测排放浓度和排放数量;
三、规划中环境污染防治计划项目内容、投资和实施期限等:
四、规划前、后主要工序吨产品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析:
五、规划前、后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析等。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规划应切实成为企业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环境保护规划所列项目和所需投资要落实。第十二条冶金行业环境管理部门要依据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要求,污染物排放量总量控制的原则和清洁生产原则,对企业环境保护规划进行审核。由冶金工业部批准或上报的企业发展规划,其环境保护规划经冶金工业部审核并征得当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该企业发展规划方可批复或上报。其余各级批准的企业发展规划,由各级冶金行业环境管理部门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三章项目建议书阶段的环境管理
第十三条一切建设项目的确定、选址,必须符合行业和地方经济发展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的项目建议书须对项目建成投产后的环境影响作简要叙述。建设项目申报立项的同时,要取得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立项的意向性意见(是上报文件的附件之一)。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的同时,要向同级冶金环保部门登记,以便行业环保部门进行协调和监督。建设单位应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要求,做好下阶段工作的准备。第十五条冶金行业的各级计划部门(含企业)对项目建议书批复或上报时,应抄送同级环保部门。第十六条以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本章各条同样处理。
第四章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环境管理
第十七条根据冶金工业的行业特点,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对需要做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熟悉冶金工业的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牵头或承担,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质量。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向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大纲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大纲的同时,应抄报同级冶金行业环保部门。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所需费用在建设项目工程前期费用中支付。第二十条凡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