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兴强线路板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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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兴强线路板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

(报批稿)

建设单位:东莞兴强线路板有限公司

评价单位:广东工业大学

编制时间:2013年11月

目录

附件:

(1)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确认书;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完成情况调查表;

(4)环评文件编制程序及时间表;

(5)项目营业执照;

(6)项目排污许可证;

(7)项目原环评文件及批复;

(8)关于注销东莞望牛墩兴强线路板厂设立东莞兴强线路板有限公司的批复,东环建[2011]11060号;

(9)东莞望牛墩兴强线路板厂排放口在线监测设备与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联通的证明,东莞市环境保护局2009年5月8号;

(10)项目固体废物相关转移协议;

(11)项目的清洁生产合同;

(12)《关于东莞市望牛墩兴强线路板厂申请增加排污量的批复》,东环建[2003]87号;

(13)项目原地保留整改通知书,东莞市环境保护局2012年1月20号;

(14)项目的监测报告;

(15)项目纳污证明;

(16)项目有机废气车间改造技术方案批复,东环协审[2013]10号;(17)公众参与调查表;

(18) 东莞兴强线路板有限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技术评估审查意见;(1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登记表。

第一章总则

任务由来

东莞兴强线路板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望牛墩镇朱平沙村(项目地理位置详见图1-1),是在原“东莞望牛墩兴强线路板厂”的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工艺设备、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等不变的基础上设立“东莞兴强线路板有限公司”,并经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同意使用原“东莞望牛墩兴强线路板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1年5月18日通过了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东环建[2011] -11060号)。

公司已经于1994年6月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通过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1994年033号);于2007年2月5日通过了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的验收(东环验[2007]62号),年产线路板约7万平方米,配套电镀工序,镀种为铜、镍。

经过多年的发展,项目现有实际设备与原环评审批情况不一致,项目实际年产印刷生产线路板8万平方米,并增加了部分生产配套设备。根据2003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项目实际年产印刷生产线路板8万平方米,比原审批7万平方米大%,不属于重大变动,并且项目的产生的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物数量没有超过原环评审批量,因此,采取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手段以理顺相关环保手续。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

保护部令第2号,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项目属于其中“K.机械、电子”中的“12.印刷线路板、电真空器件,印刷线路板”,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为此,东莞兴强线路板有限公司委托广东工业大学承担“东莞兴强线路板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接受委托后,评价单位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及其周围进行了实地勘查与调研,收集了有关的工程资料,进行了该项目的初步工程分析、环境现状调查,结合该项目的生产特点,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在此基础上编制出本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

2013年3月7日,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在东莞市主持召开了专家评审会,对报告书送审稿进行审查,并形成了专家评审意见;会后,评价单位根据该技术评估审查意见对报告书进行了修改补充;2013年4月26日,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在东莞市主持召开了报告书的复核会。本次报告书报批稿是根据该评审意见修改而成,供东莞市环保局审批。评价目的及原则

本次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目的是明确该项目现有生产规模对周围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环保法规,结合该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特点和厂址区域环境现状,确定本次评价遵循的原则如下:

(1)本着科学、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2)突出重点,针对东莞兴强线路板有限公司的规模进行调查核实,通过污染源监测和环境现状调查明确其影响程度和范围,对所在地的环境管理起指导作用,为环境监督和管理部门的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

(3)评价结论明确、公正、可信,提出的环保整改措施、建议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

编制依据

1.3.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执行,2012年2月29日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

(1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

(1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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