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EC国家和地区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比较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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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EC国家和地区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比

较研究-

一、APEC国家和地区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比较

根据APEC21个成员国家和地区公司所得税实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分析,归纳起来可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一)灵活多样的投资优惠政策

公司所得税鼓励投资的优惠形式有减免税、投资抵免、加速折旧、提取投资准备金和亏损结转等。

1.减免税。采取减免税这种直接优惠形式的有日本、韩国、台湾地区、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除极少数是发达国家外,几乎都是亚太发展中国家,其多数经济相对落后,采取直接受益、见效快、透明度高的减免税形式,目的在于更有效地刺激投资,加快经济发展的步伐。实行减免税的国家和地区在减免范围、条件、期限等方面则有所不同。就范围看,有的凡属新办的企业均可享受减免税,有的则有所限定,如俄罗斯限定为小型生产企业;就条件看,大部分规定必须

经政府批准,并有特定的要求:或属于技术先进,或属于首创性,或属于为该国经济发展需要的,如台湾地区、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有的对受雇工人数额作出限制,如俄罗斯;就期限看,一般国家免税期为5年,长的也有规定8~10年的;有的国家规定免税期结束以后,符合条件的再规定一定延长期,如马来西亚免税5年,延长免税期可达5年;有的国家规定弹性免税期,每个企业免税期视该企业的情况而定,如泰国规定为3~8年;有的国家分首创企业和一般企业分别确定免税期,如菲律宾;有的国家并不采取定期减免税方式而采取其他方式,如日本的“自然增收减税”,即政府从年度超过财政预算增收的税收中拿出20%左右用于以所得税为主的减税。

2.投资抵扣。实行这种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有马来西亚、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日本、文莱、巴布亚新几内亚、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也就是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均使用这种形式,但投资抵扣的范围、条件和比重各有所不同。澳大利亚规定的范围是新机器设备,台湾地区规定的范围是购置的新自动化设备及防污设备,美国限定用于开采、生产、运输和供应能源的资本支出,加拿大限定用于制造、加工和其他特定活动的资本支出,马来西亚限定于工厂机器设备的资本支出,日本对能源设备、自动机械及数控机械分别实行投资抵扣,投资抵扣的比例一般规定在15%~20%之间,较高的达30~40%,较低的在10%以下。

3.提取投资准备金。韩国规定允许提取投资准备金,所提

金额允许在规定时期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加速折旧。(1)对加班使用的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韩国规定每天使用超过12小时的,按标准折旧加提20%的折旧。(2 )对新机器设备、新房屋实行第一年加速折旧。新加坡规定新机器设备加速折旧的比例为10%。(3)对特定项目或行业实行加速折旧。日本对特定项目准许按折旧的一定比例加提折旧,加提折旧最高比例55%;韩国规定对出口创汇企业的机器允许按标准折旧增提30%的加速折旧。

5.亏损结转。规定亏损可以向前结转的,如日本、加拿大允许向前结转1年,美国向前结转3年;规定可以向后结转的年限有3~4年(韩国)、4年(秘鲁)、5年(泰国、智利、日本、加拿大)、6 年(菲律宾)、7年(美国),马来西亚、新西兰等国允许亏损无限期结转;印尼规定对新办企业头6年发生的亏损允许无限期结转。

(二)导向鲜明的产业优惠政策

1.鼓励出口。日本实行出口限额免税政策,资本规模在5亿日元以内的公司,其上年出口收入的0.176%~1.41%可获得免税扣除,出口技术和工业产权的公司可享受其数额为所收到

支付款的16%~25%(专有技术、专利等)的专项扣除;韩国对出口企业可按出口收入的 2 %进行扣除,其扣除最高限额是这类企业净所得的50%;新加坡对出口企业免征5年所得税,新兴“先驱企业”的出口免征8年所得税;泰国对出口企业出口所得按5%抵免税;美国对出口允许免税或递延交税。

2.鼓励发展农业。智利规定农业灌溉投资和下水道工程建设维修成本,给予75%的补贴,冲减收入期限8年,作为延期所得按税基一定比例计算征税。

3.鼓励能源和矿产开发。(1)在能源开发方面,日本对能源投资的机器设备(包括电子仪器机械、高科技机械、科研机械)使用1 年以上,抵免财产成本的7%或抵免应纳法人税的20%,以两者孰低为准。(2)在采矿业方面,韩国规定中小型采矿公司,改换经营品种,可自转换之日起4年免征所得税。

4.鼓励国外投资。日本对企业国外所得,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特别扣除;台湾地区对岛外投资允许提留损失准备金,经核准可在其投资20%的范围内提留;韩国规定国外建筑企业允许按此类企业收入的2%进行扣除,其最高限额是这类企业净所得的50%,国外建筑业的设备,可按正常折旧的30%实行加速折旧。

(三)针对性强的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1.实行区别于内资的,多层次、普遍的外资税收优惠政策。如越南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有:(1 )对外资普遍实行低于内资企业的税率。内资企业税率30%~50%,外资企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使用以下税率:外资一般项目为21%~25%;符合越南发展计划的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为15%~20%;劳动密集型产业、创汇产业10%~14%;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农村微利行业、出口加工区的生产性项目为10%;出口加工区服务性项目为15%。(2)实行定期减免税。对外资一般项目的合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税,2年减半征税;在特定地区的特定项目4年免税,4年减税;出口加工生产性项目4年免税,服务性项目2年免税。(3)外商投资企业所获利润可自由汇往国外,并区别情况享受税收优惠:外商投资比例在70%或投资1000万~1000万美元以上者,按汇出利润5%纳税;投资比例在50%~70%或投资500万美元以上者,按汇出利润的7%纳税;不符合以上条件者,按汇出利润的10%纳税。(4)外资企业所得利润用于再投资,时间3年以上者,其有关的再投资利润所缴所得税款予以返还。

2.对外资企业普遍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韩国规定凡经财政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选择自登记之日起10年内连续5 年免税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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