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三章辅导
仲裁法复习重点复习过程
仲裁法复习重点(´v`)第一章1.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2.仲裁的特点:①自愿性: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②专业性:仲裁员具有法律专业水平和能力;仲裁员具有实体专业水平和能力;各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③灵活性: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④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员、任何一方当事人及仲裁参与人负有仲裁保密义务,不得将仲裁文件、案件实体情况及审理过程对外披露。
⑤快捷性:当事人的自愿性为仲裁的快捷高效提供了前提条件;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保障了仲裁的快捷性;简易仲裁程序的适用有助于实现仲裁的快捷性。
⑥.经济性:时间上的快捷性使的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仲裁无须多审级收费,使的仲裁费用往往低于诉讼费用;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⑦.独立性:指仲裁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独立进行。
3.仲裁的类型:①.根据仲裁当事人、所发生纠纷提交仲裁的法律关系等要素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仲裁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②.以仲裁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即基于当事人是否在常设的专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可以将仲裁分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③.根据作出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实体规范的不同,可以将仲裁划分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4.仲裁权的概念:仲裁权就是指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经双方当事人授权的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的争议作出裁决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主席令[1994]第三十一号颁布时间:1994-8-31发文单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江泽民1994年8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3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5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6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7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8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9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10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第11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必要的财产;(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司法考试《仲裁法》重点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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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内容与形式1.形式要件:书面《仲裁法解释》第1条规定,“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实质要件:法定内容(《仲裁法》16条)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仲裁法》第17条(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法解释》第7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②仲裁事项 (《仲裁法》第2条、第3条、)可仲裁事项: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可仲裁事项:③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法解释》第3-6条)3.主体要件【总结】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即仲裁协议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法院的约束力和对仲裁机构的约束力。
(一)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纠纷解决方式达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使双方当事人受到他们所签订的仲裁协议的约束。
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该纠纷,而丧失了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仲裁协议,就仲裁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诉讼程序,法院也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二)对法院的法律效力——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这是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各国仲裁普遍适用的准则。
劳动争议仲裁法条例(2023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
劳动争议仲裁法条例(2023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调解第四章仲裁第一节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第二节仲裁管辖第三节仲裁参加人第四节仲裁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争议处理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和仲裁。
对劳动人事争议范围的界定依照国家劳动人事争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等工作的领导,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和处理协调、考核机制,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税务、市场监管、地方总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健全协调劳动人事关系三方机制,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平台,研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重大问题,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
第七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法讲义
第十四章 仲裁裁决教学内容
一、仲裁裁决概述 二、仲裁裁决的作出与效力教学要求: 1、重点掌握仲裁裁决的作出与效力; 2、掌握仲裁裁决的种类。
第十五章 涉外仲裁教学内容
一、涉外仲裁概念 二、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 三、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四、国际上几个主要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之比较。 教学要求: 1、重点掌握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及其受理案件的范围。 2、掌握涉外仲裁的概念与国际上几个主要仲裁机构仲 裁规则之比较。 3、了解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智能。
仲 裁 机 构 的 分 类 临时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
国家仲裁机构 国际仲裁机构 国内仲裁机构 涉外仲裁机构
仲 裁 员 任 职 资 格 条 件
品行条件:公道正派 业务条件:仲裁8年 律师8年 法官8年 高级职称 同等水平
国籍条件: 涉外:中或外籍 国内:中国国籍
综合性仲裁机构 专门性仲裁机构
(五)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与特征 2、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 3、仲裁协议的效力 4、仲裁协议的无效情形 5、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第十章 仲裁的申请与受理 教学内容
一、仲裁的申请 二、仲裁的受理 三、仲裁答辩与反请求教学要求 1、重点掌握仲裁申请条件,仲裁答辩 与反请求; 2、掌握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申请受理的程序; 3、了解仲裁申请与受理的概念。
第十一章 保全制度教学内容
一、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二、仲裁中的证据保全教学要求 1、重点掌握财产保全的条件、范围措 施与证据保全的条件、措施。 2、掌握财产保全的概念、程序与证据 保全的概念; 3、了解 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的作用。
(十二)仲裁庭 1、仲裁庭的特征 2、仲裁庭的形式 3、如何组成仲裁庭 图解: 争议的审理与裁决者
特征
具有临时性 具有灵活性 当事人协议确定
仲裁法学课件
主讲教师:武兰芳
第一章 导论
本章重点:
1. 2. 3.
仲裁的特点 仲裁的性质 仲裁的优势与局限性
第一节 仲裁的概念
一、仲裁的定义 二、仲裁的分类 三、仲裁的优势和局限性
一、 仲裁的定义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 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 理,第三者就纠纷居中评判是非,并作出 对争议各方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 纠纷的制度、方法或方式。
三、仲裁的特性
自愿性 专业性 国际性 灵活性 保密性 快捷性 经济性 独立性
四、仲裁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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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仲裁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 国内仲裁 国际仲裁 以仲裁机构的组织形式为标准 临时仲裁 机构仲裁 以仲裁机构的性质为标准 民间仲裁 行政仲裁
五、仲裁的优势和局限性
仲裁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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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局限性
二、仲裁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及性质
中国的仲裁委员会通常是事业单位法人 仲裁委员会作为事业单位法人,没有上级 行政主管部门,而且有其特殊性,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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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性 发展的阶段性 非司法性
三、仲裁委员会的内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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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 人和委员7 11人组 成 仲裁委员会以委员会制的形式行使职权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 主要处理仲裁中的一些程序性事务 专家咨询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具体仲裁案件的程序或实体的重大疑难 问题所作的研究和提供的咨询意见,只供仲裁委员会和仲 裁庭参考,并不对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具有约束力 其他机构 仲裁员资格审查机构 仲裁员惩戒机构 案例编辑机构
《仲裁法》教学辅导资料(一)
仲裁法综合资料专题一:管辖制度级别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一般地域管辖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例外:被告就原告专属管辖:注意34条与244条的适用移送管辖做法的判断移送管辖管辖恒定管辖裁定管辖最先立案法院管辖受移送法院认为无管辖权,应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指定管辖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应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应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异议的主体是被告,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条件异议的对象是一审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管辖权异议异议的法定期间是答辩期异议成立,移送管辖处理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可以上诉一、级别管辖(一)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重大涉外案件;(2)辖区内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专利纠纷、海事海商案件、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仲裁裁决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涉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
2、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管辖其认为由其管辖的案件。
(二)非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一)争议案件的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1)确定标准:当事人所在地,其中对于公民而言,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的判断:公民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意见第5条)(2)原则:原告就被告(民诉法22条)(3)例外:被告就原告(民诉法23条)第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第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注意与双方当事人均被监禁与劳动教养的区别。
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1)确定规律:第一、被告住所地有法定管辖权,海难救助费用案件与共同海损纠纷案件除外;第二、密切联系的原则。
仲裁法讲义
仲裁活动公开原则(第26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的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二、重点内容
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申请仲裁时效(第27条)
怎样理解“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 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如何理解的复函》(劳办发[1994]257号)规定, 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 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故其应是仲裁 申诉时效的开始,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总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同时又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及其职责(第19条)
必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办事机构的职责
(负责办理仲裁委日常工作。《劳动法》第81条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 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
仲裁员资格条件(第20条) (在新法特点八中已介绍过) 行政部门的职责(第18条)
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可以作为法院发出支付令的依据; ——调解协议具有当事人解决争议的合同效力; ——调解协议具有当事人证明主张的证据效力。
支付令(第16条)
——支付令失效后的处理
(劳动者的双渠道,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辅导三仲裁法基础知识
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辅导三仲裁法基础知识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三、仲裁法基础知识(一)仲裁与仲裁法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与其他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比较,仲裁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自愿性2.专业性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
3.灵活性仲裁中的一些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
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
5.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6.经济性7.独立性(二)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的概念与效力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管辖案件的前提。
除非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否则,只要有仲裁协议,法院对案件就没有管辖权。
同时,仲裁协议也是仲裁裁决可以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前提。
2.仲裁协议的类型和内容(1)仲裁协议的类型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依据仲裁协议订立的时间和形式的不同,仲裁协议有三种类型:①仲裁条款;仲裁条款往往是在纠纷发生之前订立的。
②仲裁协议书;③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2)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无效及其确定P245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三)仲裁程序1.申请与受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受理是指仲裁委员会依法接受对纠纷的审理。
《新仲裁法讲义》PPT课件
Special lecture notes
我国仲裁法不允许仲裁的争议事项:
•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这类纠纷虽然也属于民事纠纷,都在不同 程度上涉及到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但都是 建立在身份关系的基础上,当事人往往不 能自由处分这方面权利
Special lecture notes
•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争议 事项涉及国家行政权,当事人无权自由处分。
• 3. 对于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能适用1994年颁布的仲 裁法典,它们属于特殊的仲裁范围,只能适用 特殊的仲裁法规。
•
Special lecture notes
•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判断下列哪些纠纷即使
Special lecture notes
第一节 仲裁的概念与特征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双方当事 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 将争议事项提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进行 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 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 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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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治说 学说要点: 仲裁是当事人的绝对自治 仲裁具有超国家的性质 仲裁的执行力来自于商人顺利处理商业关 系的需要
第三节 仲裁的历史沿革
• 1.纯粹的民间性阶段
• 2.与诉讼并行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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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ial lecture notes
• 从历史沿革中,自治性是仲裁的原生本 质,准司法性是仲裁的次生本质。仲裁 具有notes
第二节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 (一)对人的适用范围 • 我国仲裁法具有广泛的对人适用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2021
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已于1993年通过,以下是其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应当依据法律、公正、及时、经济、方便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不得以审判程序替代仲裁程序,但对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撤销、改判或者裁定重新进行仲裁:(一)当事人重大证据被隐瞒或者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做出证言时造假证;(二)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背法定程序;(三)因外界压力、威胁、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造成仲裁裁决有错误;(四)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五)不当地适用法律规定。
第六条本法所称的下列用语,应当作下列解释:(一)劳动者:本法所称劳动者是指与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加入集体合同、个人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劳动协议,以取得劳动报酬为目的,依法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用人单位:本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境外劳务派遣机构以及其他组织,雇佣、使用劳动者,并负责支付劳动报酬的组织。
(三)劳动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四)劳动争议仲裁:是指依法利用仲裁方式处理劳动争议,促进双方协商、和解,若不能协商和解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予以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五)仲裁裁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劳动争议予以判决、裁定的文书。
第二章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指履行劳动争议仲裁职能的机关。
第八条工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设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第三章 仲裁协议
趁热打铁
1、《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 可以请求________作出决定或者请求______作出决定。
2、甲厂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发生争议由 仲裁机关仲裁。后甲厂违约,乙厂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 申请仲裁,该仲裁机关接受了申请并立案,向甲厂发出了通 知书。甲厂拒绝接受仲裁,向本地法院起诉。则该合同纠纷 应由谁解决? A.仲裁机关 B.人民法院 C.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 D.双方协商解决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
第三章 仲裁协议
二、约定内容: 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规则 涉外仲裁中适用的实体法律 仲裁的具体程序 仲裁费用的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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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热打铁
1、我国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包括( A、仲裁事项 B、仲裁费用的负担 C、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D、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下列属于仲裁协议的约定内容的是( A、涉外仲裁中适用的实体法律 B、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C、仲裁费用的负担 D、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规则 )。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
第三章 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效力的表现 (一)对当事人的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合法成立,当事人即丧失了就特定争议向法 院起诉的权利,而承担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并服从仲裁裁决 的义务。 (二)对仲裁机构(仲裁员)的效力 ★ 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的依据; ★ 限制了仲裁的范围; ★ 制约了仲裁权的行使方式。 (三)对法院的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了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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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仲裁协议
四、仲裁协议的类型: (一)仲裁条款 是仲裁协议最常见的形式。 订立于纠纷发生前,一般比较简短,也易达成。 (二)仲裁协议书 形式上是独立的契约,内容较为详尽,可能签订于争议 发生前,也可能签订于争议发生后 。 当事人若想通过仲裁来解决非契约性纠纷,签订仲裁协 议书是最佳方式。
中国政法大学 仲裁制度 课件 第三章 仲裁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 法律依据:《仲裁法》第八条、十 四条。 • 依法独立仲裁原则包含以下内容: • 1.仲裁机构不隶属于行政机关 • 2.仲裁机构之间彼此也是独立的 • 3.仲裁活动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 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节 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一、基本制度的概念
• 仲裁法的基本制度,是指Fra bibliotek仲裁重 要问题或重要环节方面起着基干作 用的制度。
• 或裁或审包含下列内容: • 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2.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对自 己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不受理 有仲裁协议的案件
(二)开庭和不公开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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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和不公开仲裁制度的概念 • 开庭仲裁,是指仲裁庭召集双方 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在一 定的场所,由仲裁庭主持,按照 法律规定的程序,查明案件事实, 对案件作出仲裁裁决的活动。 • 开庭仲裁对应的是不开庭仲裁、 不开庭是否等同于书面审理?
• 一裁终局制度的内容包括: • 1.就当事人而言 • 2.就仲裁程序而言 • 3.就仲裁案件而言
思考题
• 1.如何理解自愿原则 • 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 解决纠纷的原则的内容 • 3.如何理解仲裁独立原则 • 4.如何理解或裁或审制度 • 5.开庭和不公开仲裁制度的内容 • 6.回避制度的内容 • 7.如何理解一裁终局制度
• 3.回避的程序 • 回避的方式 • 告知程序 33条 • 申请程序 34、35条 • 决定程序 36条
• 4.回避的法律后果 37条 • 申请回避的后果 • 回避后对程序的影响
(四)一裁终局制度 • 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构 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 仲裁后作出的裁决立即发生法 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 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制度。 • 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法学教材教学课件(全)
康地发展 • 为中国仲裁法学研究的深入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
机
返回Βιβλιοθήκη 第二节 中国仲裁法上的仲裁范围一、仲裁范围的概念 • 仲裁范围,是指可仲裁的事项或争议的范围,即争
议事项的可仲裁性 • 虽然各国仲裁法关于仲裁范围的规定不完全相同,
但当事人有无和解的权利几乎是公认的判断可仲裁 性的试金石。
二、中国的有关规定 •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
二、仲裁的特性 (一)自愿性 (二)专业性 (三)国际性 (四)灵活性 (五)保密性 (六)快捷性 (七)经济性 (八)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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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仲裁的历史沿革
一、国外仲裁起源的概况
• 一般认为,法律意义上的仲裁起源于奴隶制的古希 腊和古罗马时代
•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形成为仲裁法律制度,主要解 决国内民商事纠纷
(二)仲裁的局限性 • 自主性特点是一柄双刃剑 • 要求仲裁参与人熟悉甚至精通仲裁制度 • 某些争议通过仲裁解决也许不能一揽子平息全部
争议 • 不是所有类型的民商事争议都最适宜于仲裁 • 欠缺法的安定性和预测性 • 仲裁员的权力与法官相比是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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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仲裁的性质和特点
一、仲裁的性质 (一)司法权论
• 近代以来,仲裁在仲裁范围、裁决的执行、仲裁组 织、仲裁活动本身等方面有了极大的发展
二、中国仲裁的起源和发展 • 现代意义上的仲裁制度在中国产生于20世纪初
“仲裁法”课程教学大纲
“仲裁法”课程教学大纲教研室主任:孔庆余执笔人:冯莉莉一、课程基本信息开课单位:法学院课程名称:仲裁法课程编号:英文名称:Arbitration Law课程类型:专业基础课总学时:36 理论学时:36 实验学时:0学分:2开设专业:法学先修课程:民事诉讼法(023057)二、课程任务目标(一)课程任务仲裁法是一门社会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是以仲裁立法、仲裁实践为研究对象的科学,要求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全面系统掌握仲裁法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学会运用仲裁法理论并根据法律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仲裁案件中的问题。
(二)课程目标在学完本课程之后,学生能够:1、了解仲裁程序。
2、明确仲裁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其理论体系。
3、掌握仲裁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4、学会运用仲裁法理论并根据法律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案件中的问题。
三、教学内容和要求(一)理论教学的内容及要求导言理解仲裁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仲裁制度概述1、理解仲裁与仲裁法的概念、仲裁法的适用范围;2、掌握仲裁的特征。
第二章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1、了解外国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2、了解我国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章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1、掌握仲裁法的基本原则;2、掌握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第四章仲裁机构与仲裁协会1、理解仲裁机构;2、了解仲裁协会。
第五章仲裁协议1、掌握仲裁协议制度;2、掌握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六章证据1、理解证据的概念和特征;2、理解证据的理论分类和种类;3、理解证明对象和、举证责任。
第七章期间与送达1、理解期间;2、理解送达。
第八章仲裁费用了解仲裁费用。
第二编仲裁程序第九章仲裁参加人1、理解仲裁当事人;2、了解仲裁代理人。
第十章仲裁的申请与受理1、掌握仲裁申请的条件;2、掌握仲裁委员会对申请的审查和受理;3、理解仲裁答辩与反请求。
第十一章保全制度1、理解财产保全;2、理解证据保全。
第十二章仲裁庭1、理解仲裁庭的概念、特征;2、掌握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和确定;3、理解仲裁庭的权利、义务。
《仲裁法》教学辅导资料(十四)
《仲裁法》重点法条(三)第三章仲裁协议「重点法条」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相关法条」本法第18、20条。
「意思分解」有关仲裁协议的效力规定,为历年考试的传统重点内容,几乎每年必考,不可不重视。
1 我们可对仲裁协议无效情形归纳如下:(1)第16条第2款的3个条款为仲裁协议的必备条款,缺少其中任何一项,仲裁协议即归无效。
需注意的是,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2)订立人超出行为能力的,无效;(3)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无效;(4)违反本法第3、77条规定,超出仲裁范围的,无效。
2 仲裁庭与人民法院均有权裁定仲裁协议效力,但后者优先(第20条第1款)。
尤其要注意,只要仲裁机构尚未作决定,人民法院均有权受理该争议,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3 对仲裁协议效力的抗辩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第20条第2款)。
「不要混淆」1 考题中常见的仲裁协议无效情形有:(1)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委不存在。
如提交某县仲裁委仲裁;(2)仲裁终局性不确定。
如提交到A市仲裁委仲裁,如对裁决不服,可向B市人民法院起诉。
2 注意,当事人仲裁协议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若此约定是明确的,亦是可执行的,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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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三章辅导
一、重点难点
(一)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是指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达成仲裁调解或和解协议等都必须出自其真实意愿,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当事人仲裁,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它是仲裁的首要原则。
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A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B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仲裁法》第6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C仲裁庭组成形式及仲裁员,由当事人自主选定,当事人有权约定独任制或合议制仲裁庭,选定自己信赖的仲裁员。
D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E当事人可以约定开庭形式、审理方式等有关程序事项。
2、公平合理仲裁原则。
是指仲裁庭在仲裁活动中必须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决。
3、遵守国际惯例原则。
若在同一问题上有几个国际惯例可供适用的,仲裁庭可以按下列顺序予以适用:当事人间有习惯做法的,适用其习惯做法;适用国际上同类合同与当事人广泛了解并经常遵循的惯例;国际上被广泛承认的惯例。
2、符合法律规定原则,限于强制性法律。
5、独立仲裁原则。
是指仲裁机构在设置上,不依附于任何机关、团体,且在审理仲裁案件时,依法独立进行审理、裁决,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干涉。
(二)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是指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必须以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为依据,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制度。
其理论依据是: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不同于人民法院等官方机构,它没有强制性管辖权。
其含义有两个:A仲裁协议是协议仲裁制度的核心,仲裁协议是整个仲裁程序得以开始和进行的基础。
B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授权,仲裁协议可以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2、或裁或审制度。
其含义:A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
B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起诉。
C对于没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当事人既可以于争议发生后签订仲裁协议而选择仲裁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一裁终局制度。
4、回避制度。
回避的事由: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回避的方式有两种: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回避时限:根据《仲裁法》第35条规定,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回避的法律后果:仲裁员因回避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仲裁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种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仲裁员如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或者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应当贪污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仲裁员的法律责任)
5、不公开审理制度。
《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制度。
《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6也是仲裁审理原则。
二、练习题
一、填空题
1、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主要的基本原则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自愿原则公平合理仲裁原则遵守国际惯例原则符合法律规定原则
独立仲裁原则
2、仲裁法的基本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答案: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审制度回避制度不公开审理制度
3、____________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
答案:自愿原则
4、____________是整个仲裁程序开始和进行的基础。
答案:仲裁协议
3、裁中回避的方式有: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答案: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4、仲裁员是否回避,由____________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____________
决定。
答案:仲裁委员会主任仲裁委员会集体
二、选择题
1、下列哪些是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BD
A、协议仲裁
B、自愿
C、不公开审理
D、独立仲裁
E、一裁终局
2、下列哪些是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答案:ACE
A、协议仲裁
B、自愿
C、不公开审理
D、独立仲裁
E、一裁终局
3、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答案:ABD
A、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B、当事人的近亲属
C、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关系的
D、代理人的近亲属
4、不公开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方面()。
答案:ABD
A、绝大多数案件的仲裁不公开进行
B、当事人可协议公开
C、当事人可协议不公开
D、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仲裁
5、香港A公司与B公司因合资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过程中,首席仲裁员李某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请求回避,仲裁委员会主席决定李某实行回避。
王某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后,仲裁程序如何进行?
A.A公司可以请求以前进行过的审理重新进行
B.仲裁庭可决定以前进行的全部审理或部分审理重新进行
C.王某可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审理是否重新进行
D.仲裁庭可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审理不重新进行
答案:ABD
解析:此题测试仲裁员回避后,对以前进行过的审理的处理原则。
《仲裁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1条规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按照原指定该仲裁员的程序,重新指定替代的仲裁员。
”“替代的仲裁员指定后,由仲裁庭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审理是否需要重新进行。
”据此,当选答案A、B、D。
6、1、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充分表明仲裁体现当事人自愿性的是哪些?
A.是否提交仲裁
B.采取独任制审判方式
C.仲裁裁决予以撤销
D.某审判员应回避
答案:AB
解析:仲裁具有以下特点:(1)自愿性。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适用何种程序规则,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2)专业性。
为保证仲裁的专业权威性,当事人可从所涉及行业专家中指定仲裁员。
(3)灵活性。
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样严格。
(4)保密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①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6)经济性。
主要表现为:①由于快捷性,费用相应节省;②仲裁收费一般要比诉讼收费低一些;③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对抗的态度,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
(7)独立性。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之间亦无隶属关系,仲裁独立进行,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7、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予以认可?
A.某仲裁员私自会见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B.某仲裁员是对方当事人某一员工的配偶
C.某仲裁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D.某仲裁员曾做过对方当事人的法律顾问,现在某一高校任教
答案: ABC
解析:见《仲裁法》第34条。
该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