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信贷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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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授信业务管理规定

异地授信业务管理规定

异地授信业务管理规定随着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消费水平也越来越高,而很多人在购买昂贵的消费品时会选择异地授信业务,也就是利用信用卡、个人贷款等方式在异地银行贷款消费。

为了规范异地授信业务,保障金融市场稳定,我国制定了《异地授信业务管理规定》。

一、规定的背景在过去,许多人会出现类似跨境逃债、被追讨债务等问题,由于跨行业、跨区域的异地借贷不断增多,这些问题也不断浮出水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银行监管部门积极制定了《异地授信业务管理规定》。

二、规定的内容1. 管理措施《异地授信业务管理规定》要求银行各部门建立完善的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异地授信业务的内部控制,严格遵守各项业务规定。

同时,必要时可以通过限定异地授信额度、加强审核审批等管理措施来有效降低风险。

2. 风险管理由于异地授信业务存在很多风险,如地域风险、法律风险等,所以《异地授信业务管理规定》要求银行加强对异地授信客户的风险评估,对不同的风险客户要有不同的应对策略,确保银行能够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3. 信息交流《异地授信业务管理规定》规定,银行应积极开展信息交流工作,加强异地银行之间的合作,提高异地银行之间的互信,以便更好的控制业务风险。

三、规定的意义通过《异地授信业务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一方面规范了银行的异地授信业务,提高了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另一方面便于银行各部门之间及银行间的信息交流,减少不必要的交流成本和时间,进一步推动金融市场健康、有序、稳定发展。

四、结语《异地授信业务管理规定》的实施,不仅提升了异地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能力,同时也对控制债务逃逸、打击跨域借贷等金融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今后的银行业务中,我们需要不断对制度进行更新和完善,建立更为安全和可靠的金融环境,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全文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规定2016全文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全省范围内异地购买住房,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职工购买住房时,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购房地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

各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应实现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异地贷款业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异地贷款政策的审批和确定。

各市(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异地贷款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异地贷款按照购房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五条购房地中心负责异地贷款受理、审批签约、发放贷款及贷后管理等。

异地贷款产生的收益归购房地中心所有,贷款风险由购房地中心承担。

第六条缴存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应向购房地中心提供申请异地贷款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并协助购房地中心核实借款人缴存账户及个人信息变化等情况。

第二章贷款对象第七条凡在我省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省内非缴存地购买住房的,均可在购房地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第三章贷款条件第八条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申请异地贷款时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首期资金;(五)具有购买住房行为能力,并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如果《契税完税证明》没有房屋总价,须同时留存《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六)符合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

银行异地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异地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异地贷款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异地贷款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银行的贷款风险管理工作,规范异地贷款的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的异地贷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用贷款、企业经营贷款、房地产贷款等。

第三条本办法的制定和修订由银行总行或分行信息科技部门负责。

第四条银行总行或分行应当遵循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原则,确保异地贷款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申请及审批程序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网点或银行指定的代理处办理贷款申请。

第六条银行应当接受申请人的贷款申请,并进行初审。

如初审合格,需要申请人提供必要的贷款担保措施。

第七条银行对于提供贷款担保措施的申请人,可以进行评估和审批。

如评估和审批合格,银行将为申请人提供贷款。

第八条银行应向申请人出具《异地贷款审批通知书》,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措施等内容,并要求申请人签署《异地贷款协议书》。

第九条银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审核和批准贷款申请。

对于有嫌疑的贷款申请,应当建立审批核查制度和风险梳理机制,确保贷款风险的可控性。

第三章贷款担保措施第十条银行应当在贷款审批程序中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贷款担保措施。

贷款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担保等。

第十一条对于抵押、质押担保措施,银行应当核查其报价、评估报告,确保其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对于保证、担保担保措施,银行应当核查担保人或保证人的信用情况,并对其进行评估和审批。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贷款担保管理制度,对贷款担保物和担保人或保证人进行监管,确保贷款担保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贷款的使用第十四条银行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详细的借款用途,并审核其真实有效性。

对于存在风险的借款用途,应当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贷款发放以及监管体系,对贷款的资金流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贷款的还款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按时还款。

某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某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某某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某某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健康发展,切实防范异地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异地授信是指我行向某某之外其他地区注册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借款人)发放的所有授信,包括所有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各项表内外授信业务.若我行在当地(地级市)有分支机构的,不视为异地授信管理。

省外异地授信是指我行向无我行分支机构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注册企业或个人发放的所有授信。

原我行在当地未设有分支机构,业务发生后我行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地区的所有授信业务要逐步移交当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管理。

移交后的授信不再纳入异地授信业务管理。

第三条我行异地授信业务应必须坚持“审慎支持、统一授信、有效监控、防范风险、讲求效益、全局最优”的原则.(一)审慎支持。

考虑到信息不对称、监管难度大等原因,对异地授信需审慎支持。

(二)统一授信.异地信贷业务应纳入单一客户授信总量管理。

如异地授信企业为我行集团客户成员,应同时执行集团客户管理相关规定.(三)有效监控。

开展异地信贷业务的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水平与风险控制能力,确保监控措施到位.(四)防范风险。

开展异地授信业务要以防范风险为前提,不得以其他理由淡化风险管理工作。

(五)讲求效益。

开展异地授信应注重风险与收益的匹配,不得出现纯粹为了业务规模而发展异地授信客户的情况。

(六)全局最优。

我行开展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避免系统内重复营销和交叉竞争,防止多头授信.我行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的,系统内其他分支机构不得在当地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存量授信业务限期逐步退出或移交。

第四条异地授信业务须符合外部监管规定、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经营单位的职责如下:(一)负责收集借款人授信业务资料、现场调查;(二)负责制定异地授信业务营销、管理方案;(三)负责异地授信客户信用评级发起;(四)负责异地授信业务分类发起;(五)负责异地授信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

异地授信管理制度

异地授信管理制度

异地授信管理制度一、总则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地区之间的金融交流日益频繁。

为有效管理异地授信业务,规范授信行为,保障银行资金安全,提高风险控制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各分支机构在异地开展信用授信业务的管理,包括在境内外各个地区的授信业务。

三、机构组织1.银行总部设立异地授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异地授信政策、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对异地授信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2.各分支机构设立授信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总部的政策和流程,开展实际授信操作。

3.总部和分支机构之间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以确保异地授信业务的顺利开展。

四、授信政策1.总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制定异地授信业务政策,要求分支机构严格遵守。

2.分支机构根据总部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异地授信业务操作细则,确保授信业务规范、安全、有效。

五、授信程序1.申请阶段:客户向分支机构提出授信申请,提供相关资料。

2.审批阶段:分支机构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提交总部审批。

3.风险评估:总部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授信额度。

4.签订合同:总部和分支机构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

5.放款阶段:总部将授信款项划入客户指定账户,分支机构跟踪和管理放款使用情况。

六、风险控制1.信用风险:总部建立客户信用数据库,定期对客户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授信额度。

2.流动性风险:分支机构对授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确保资金流向合法合规。

3.市场风险:总部根据市场情况对授信业务进行调整,减少风险暴露。

4.操作风险:分支机构加强内部控制,规范操作流程,防范授信业务操作风险。

七、管理措施1.建立异地授信业务档案,记录客户资料、审批流程、风险评估等信息。

2.建立异地授信业务监控系统,实时监测授信资金流向和风险暴露。

3.定期开展异地授信业务风险评估,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

异地信贷业实施细则

异地信贷业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异地信贷业务实施细则(201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省内异地信贷业务健康发展,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切实防范省内异地信贷业务风险,根据总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异地信贷业务管理办法(2010年版)》(中银险[2010]1157号文)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异地信贷业务范围1、杭州7家城区直属支行向杭州城区1以外地区注册的省内各类企(事)业法人客户、非法人公司客户提供的信贷业务。

2、杭州7家郊县直属支行向本行管辖地之外注册的省内各类企(事)业法人客户、非法人公司客户提供的信贷业务。

3、二级分行本级向本行管辖地之外注册的省内各类企(事)业法人客户、非法人公司客户提供的信贷业务。

4、二级分行下辖支行向本行管辖地以外注册的省内各类企(事)业法人客户、非法人公司客户提供的信贷业务。

我行在当地未设有分支机构的,二级分行辖内各分支机构在该地办理信贷业务,不纳入异地信贷业务管理。

备注1: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杭州城区,不包含萧山区和余杭区。

第三条异地信贷业务应遵循“统一授信、有效监控、系统合作、全局最优”原则。

(一)统一授信。

异地信贷业务应纳入单一客户授信总量管理。

如异地授信企业为我行集团客户成员,应同时执行集团客户管理相关规定。

(二)有效监控。

开展异地信贷业务的分/支行应具备一定的管理水平与风险控制能力,确保监控措施到位。

(三)系统合作。

成员行建立有效信息共享机制,拓展深化客户异地信贷业务需求,责权明确、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紧密合作。

(四)全局最优。

实现我行整体收益最大化,分/支行间做好协调沟通,避免出现重复营销和内部竞争。

第四条异地信贷业务须符合外部监管规定、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第二章授信准入标准第五条分/支行开展异地信贷业务,应同时满足异地信贷业务适用形式、授信客户、业务模式的准入标准。

第六条异地信贷业务适用形式异地信贷业务应符合以下任一适用形式:(一)企业注册地分/支行向该企业在异地注册的子公司提供授信。

中国银行总行信贷业务部异地直贷操作程序

中国银行总行信贷业务部异地直贷操作程序

中国银行总行信贷业务部异地直贷操作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公布日期】1998.11.13•【文号】中银信业[1998]80号•【施行日期】1998.11.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总行信贷业务部异地直贷操作程序(1998年11月13日中银信业〔1998〕80号)为了规范业务操作,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总行直接贷款(以下简称总行直贷)集中调控和运用信贷资金、实现总分行整体联动、扩大中国银行市场占有率的作用,根据中银信管〔1997〕145号《关于加强总行异地直接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制定本操作程序如下:一、总行异地直贷的方式总行异地直贷可有总行单独贷款和总、分行联贷两种方式,以总、分行联贷为主。

(一)总、分行联贷(即贷款额度和资金由总、分行共同承担)贷款资金比例分配原则如下:1.大额短期贷款(即一年期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分行所占该笔贷款资金的比重,实行余额存贷比管理模式的分行不得少于40%;实行新增存贷比管理模式的分行不得少于30%,分行所占的比重应逐年增加。

2.大额中长期贷款:分行所占比重,实行余额存贷比模式的分行不得少于20%;实行新增存贷比的分行不得少于10%,分行所占比重应逐年增加。

3.实行贷款限额管理的分行在联贷项目中的出资比例应不少于该笔贷款总额的10%。

4.如有关分行在存贷比范围内无贷款能力,分行应先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报告全面的本年度存贷款业务发展计划,在该部确认分行无资金放贷,而确有有效需求(即重点项目或保优质大客户所需)的情况下,根据分行的报告以及信贷业务部针对具体项目的申请,调整该行的存贷比。

(二)总行直接受理并提供全部贷款的借款人,主要是跨省际的企业集团和联营企业的总部,贷款金额原则上不得少于5亿元。

二、总行异地直贷的受理和计划安排(一)借款人向总行信贷业务部或有关分行提出贷款申请。

分行在收到借款人申请书后进行初审,了解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通过管辖行或计划单列行向总行信贷业务部书面推荐符合总行直贷条件的项目。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总行异地直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总行异地直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总行异地直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1998.10.15•【文号】中银信管[1998]526号•【施行日期】1998.10.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总行异地直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10月15日中银信管〔1998〕5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异地直贷业务的开展对贯彻“四重”发展战略,集中调控和运用信贷资金,进行全系统战略性市场开发,增强全行综合竞争实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此,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总行异地直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下发你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附:中国银行总行异地直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贷款的目的、定义和作用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总行“四重”发展战略,集中调控和运用信贷资金,进行全系统战略性市场开发,增强全行综合竞争实力,总行决定由总行信贷业务部开展直接贷款业务,称为总行异地直贷。

第二条总行异地直贷业务的作用。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制定的国民经济区域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支持国家重点开发项目;二、按照“四重”原则,发挥总行对信贷资金的调控作用,支持有关分行争取优质客户,扩大市场份额;三、完成国家交办的特定贷款任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资金来源第三条总行异地直贷贷款的对象包括:一、国家级大型国有企业和企业集团;二、有借款资格的政府部门;三、在国内外有影响的跨国公司、大型外商投资企业和企业集团;四、有效益、有市场的大型民营企业(净资产或股东权益达2亿元以上者);五、中国银行转贷款的借款人;六、符合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或产业政策的大型基础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工业开发项目。

第四条异地直贷以总、分行联贷为主,即贷款指标和资金由总、分行共同安排。

银行异地和省辖市内跨县(市)域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异地和省辖市内跨县(市)域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异地和省辖市内跨县(市)域授信业务管理办法xx总发〔xx〕167号,xx年8月7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促进我行业务发展,加强异地和省辖市内跨县(市)域授信业务的管理,根据浙江银监局《浙江省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浙江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授信业务的指导意见》及《xx银行异地贷款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异地授信业务是指我行分支机构向所在省辖市以外地区注册的企业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包括贷款、票据的承兑和贴现、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等表内外、本外币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省辖市内跨县(市)域授信业务是指在同一省辖市范围内的我行各分支机构向规定经营所在行政区域外地区注册的企业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

第四条各分支机构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必须经总行授权授信,并在授权授信范围内办理业务。

自律规范。

各分支机构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必须适度、审慎,处理好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

统一授信。

要防止多头授信。

对于同一集团内各公司在不同机构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应将集团纳入我行统一授信管理,确定一家分支机构为主办行,负责集团客户授信总额的控制及集团客户各类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授信上报和贷后管理工作,协办分支机构负责本机构授信主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我行在贷款申请企业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的,除经总行同意的,其他分支机构(包括同一系统内不相隶属的机构)原则上不得新增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存量贷款业务限期逐步划转所在分支机构。

分类处理。

各分支机构要按照控制增量、规范存量的原则,对异地授信业务要实行规范管理。

尊重市场。

经总行授权,可适度开展符合市场发展且风险可控的异地授信业务。

第二章异地授信客户和业务管理第五条各分支机构要严格控制新增异地授信客户或授信业务。

除第六条所列授信业务以外,未经总行授权,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新增异地授信客户或授信业务。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开展以下异地授信业务可不受地域和机构的限制。

信贷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

信贷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

信贷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一、引言信贷是金融机构最主要的业务之一,对于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有着重要的影响。

为了规范信贷业务的管理,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需要制定信贷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信贷业务的管理原则、流程和要求,加强风险评估和控制,提高信贷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二、管理原则1.风险导向原则:信贷业务管理应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确保信贷资产质量和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

2.客户至上原则:信贷业务管理应以客户为中心,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提供全面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3.合规运营原则:信贷业务管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合规运营,并建立健全的内控体系。

三、信贷流程2.业务审批:金融机构应制定业务审批程序,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业务审批的透明、公正和高效。

对于重大信贷业务,应进行风险评估和决策分析,确保业务质量和风险可控。

3.业务管理: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业务管理机制,包括放款管理、抵押物管理、还款管理等。

对于信贷业务的变更和展期,应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和决策分析,确保信贷资产的价值和流动性。

4.风险控制:金融机构应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信用风险控制、市场风险控制、操作风险控制等。

建立风险警示机制和风险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问题,保障信贷业务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五、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时向内部和外部披露信贷业务的相关信息。

内部披露应确保相关人员和部门了解信贷业务的相关情况,有效履行各自的职责。

外部披露应确保投资者和公众了解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情况,增加金融机构的透明度和信任度。

六、监督与检查金融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检查机制。

制定监督与检查规程,明确监督与检查的内容、方法和周期。

加强对信贷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信贷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七、处罚与奖励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信贷业务的处罚与奖励制度。

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和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辞退、降职、罚款等。

银监关于中小银行异地授信规定文件

银监关于中小银行异地授信规定文件

银监关于中小银行异地授信规定文件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守定位。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专注主业、回归本源,制定合理的发展战略,避免盲目扩张,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中小金融机构应当坚守市场定位,深耕当地市场,为“三农”与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二)风险为本。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对异地机构的管理,严防各类金融风险。

监管机构应当各司其职,避免监管空白与监管重叠。

(三)分类施策。

监管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特点,对异地非持牌机构进行分类指导,精准施策。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区分经营性机构与非经营性机构,并根据风险外溢程度与风险管理需求的不同提出针对性规范要求。

(四)新老划断。

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前存续的异地非持牌机构应当在过渡期内有计划整改。

新设异地持牌机构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审批程序,新设异地非经营性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报告义务。

二、本指导意见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

三、异地非持牌机构是指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异地拥有固定营业场所或配备专门人员,实质开展经营性业务或为相关业务提供后台服务的机构。

异地非持牌机构包括异地经营性非持牌机构与异地非经营性非持牌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机构”与“非经营性机构”)。

经营性机构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异地设立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面向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可能产生以下影响的机构:(一)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国别风险、战略风险等相关风险;(二)对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三)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四)对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产生其他影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63号1996年12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哈尔滨、长春、西安、武汉、成都、杭州、南京、济南、广州市分行:现将《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并就实施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鉴于城市合作银行的实际情况,对城市合作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采取分步实施,逐步达到的办法:(一)资本充足率和可购置固定资产比例两项指标未达到要求的,限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达到要求,在此期间暂不处罚。

2年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二)凡贷款质量指标未控制在《办法》规定比例之内的,由城市合作银行提出意见,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审核后,限期达到规定比例。

在此期间内暂不处罚。

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按《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三)凡在成立时存贷款比例指标达到70%的城市合作银行,均按《办法》规定的存贷款比例执行;存贷款比例指标未达到70%的城市合作银行,鉴于地区发展不平衡,存贷款比例差异较大,其存贷款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区、市分行报总行核批,逐年达到《办法》规定的比例。

二、建立城市合作银行重点联系行制度。

确定北京、上海、天津、沈阳、兰州、重庆、昆明、广州、深圳、郑州、武汉、南京、宁波、青岛和厦门等15家城市合作银行为重点联系行。

各重点联系行要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信贷执行情况的分析材料,并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调整存贷款比例。

银行异地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异地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异地贷款管理办法xx总发〔2010〕100号,2010年8月18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促进我行业务发展,加强异地贷款的管理,根据浙江省银监局《浙江省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指导意见》和我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异地贷款是指我行分支机构向所在省辖市以外地区注册的企业办理的各类信贷业务,包括贷款、票据的承兑和贴现、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等表内外本外币业务。

第三条各分支机构开办异地贷款业务必须经总行授权授信,并在授权授信范围内办理业务。

为了防范我行系统内重复营销和交叉竞争,防止多头授信,我行在贷款申请企业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的,除经总行同意的,其他分支机构(包括同一系统内不相隶属的机构)原则上不新增在当地办理异地贷款业务,存量贷款业务限期逐步退出。

第四条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受理、审查、审批、发放异地贷款,同时加强贷后管理,使异地贷款健康发展。

第二章异地贷款的受理和审查第五条各分支机构在开展异地贷款业务时,应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稳定、主营业务突出、发展前景良好的优质客户。

第六条企业申请我行异地贷款业务时,贷款用途必须明确合法。

各分支机构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按照贷款资金的用途适用的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执行相应的信贷管理流程。

第七条各分支机构在开办异地贷款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我行相应的贷款管理办法,开展异地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风险审查工作。

着重对异地贷款客户资信情况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进行调查,充分了解贷款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情况。

对异地贷款的调查、审查重点应着重对贷款申请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担保能力、抵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质押物的可行性进行把关。

严格控制贷款展期、异地企业互保和关联企业提供担保。

第八条对于同一集团内各公司在不同机构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应将该集团纳入我行统一授信管理。

总行将确定一家分支机构为主办行,负责集团客户各类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贷后检查工作。

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异地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加强城商行异地贷款管理的通知》、《银行信贷管理办法》等外部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异地授信业务是指本行授信业务经营机构为其所处直辖市或省辖市以外地区注册企业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授信业务,以及承兑、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担保等表外授信业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转贴现业务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异地个人授信业务是指对不具有本行经办机构所处直辖市或省辖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个人提供的授信业务。

第四条根据异地授信客户是否在授信业务经营机构授权的业务经营区域范围内,异地授信客户分为授权范围内异地客户和授权范围外异地客户两大类,并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五条授信业务经营单位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必须坚持适度、审慎、防范风险和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客户仅在本行办理低风险授信业务可不受本办法限制。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授信业务经营机构,含分行、中心支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消费金融与信用卡中心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负责制定异地授信业务信贷政策;(二)负责牵头制定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三)负责异地授信业务授权管理。

第九条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地区经营机构所申报的异地非小企业授信客户准入;(二)负责分行所申报的授权书所规定对公客户业务经营区域外的异地非小企业授信客户准入;(三)负责非小企业异地授信业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总行小企业金融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地区经营机构所申报的异地小微企业授信客户准入;(二)负责分行所申报的授权书所规定对公客户业务经营区域外的异地小微企业授信客户准入;(三)负责权限范围内异地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审批;(四)负责小微企业异地授信业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异地贷款标准

异地贷款标准

异地贷款标准
摘要:
1.异地贷款的定义
2.异地贷款的分类
3.异地贷款的申请条件
4.异地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5.异地贷款的利率
6.异地贷款的审核流程
7.异地贷款的优势和注意事项
正文:
异地贷款是指在贷款人户籍所在地和就业地不一致的情况下,申请的贷款。

这种贷款方式旨在支持异地工作、生活的人们在购房、购车等方面的需求。

根据贷款用途的不同,异地贷款可以分为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消费贷款等。

购房贷款是指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购车贷款是指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消费贷款是指用于日常消费支出的贷款。

申请异地贷款的条件主要包括:稳定的工作收入、良好的信用记录、符合贷款机构要求的贷款用途等。

在申请贷款时,借款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信用报告等相关材料。

异地贷款的额度和期限根据贷款用途、借款人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评定。

一般来说,购房贷款的额度较高,期限较长;购车贷款和消费贷款
的额度较低,期限较短。

异地贷款的利率一般会略高于本地贷款利率,因为异地贷款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地域差异、信息不对称等。

不过,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异地贷款的利率逐渐趋于合理。

异地贷款的审核流程与本地贷款基本相同,包括贷款申请、资料审核、贷款审批、合同签订、放款等环节。

在审核过程中,贷款机构会对借款人的信用、收入、还款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查。

总的来说,异地贷款为异地工作、生活的人们提供了便利,但在申请时需要注意评估自己的还款能力,避免过度负债。

禁止异地放贷的法律规定(3篇)

禁止异地放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异地放贷,是指金融机构在非其注册地或者营业地进行的贷款活动。

第三条金融机构从事异地放贷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异地放贷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控制,确保异地放贷业务安全、稳健运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异地放贷进行非法集资、洗钱、逃废债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异地放贷的禁止性规定第六条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从事异地放贷业务。

第七条金融机构不得在以下地区开展异地放贷业务:(一)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禁止放贷的地区;(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禁止放贷的地区;(三)金融机构的注册地或者营业地与贷款发放地不一致的地区。

第八条金融机构不得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异地放贷:(一)通过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为放贷;(二)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等非现场方式,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开展异地放贷业务;(三)通过跨境金融业务,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开展异地放贷业务。

第九条金融机构不得将异地放贷业务与其他业务捆绑,强制或者诱导客户接受异地放贷。

第十条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异地放贷业务提供担保或者承诺还本付息。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不得利用异地放贷进行利益输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异地放贷的风险防范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异地放贷风险评估体系,对贷款对象、贷款用途、贷款条件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异地放贷贷后管理,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异地放贷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风险扩大。

异地贷款政策解读

异地贷款政策解读

异地贷款政策解读
为满足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自2020年10月31日起实行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业务并明确部分贷款政策有关事项。

实行异地贷款业务
1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其中一方户籍或工作所在地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且借款申请人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外其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异地贷款,并执行我市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贷款对象、条件、额度、期限、利率、偿还、担保方式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等按照济宁本地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3.异地贷款材料。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申请异地贷款,除应提交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基本贷款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 )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三年缴存流水(加盖缴存地公积金管理机构章1
(2)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口薄或《工作所在地承诺书》(由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现场签订I
二、明确部分贷款政策
1 •借款申请人在本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共同申请人在异地缴存的,在核算贷款额度时,异地缴存余额及异地缴存时间可纳
入核算范围(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三年缴存流水,并加盖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印章\ 2•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本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若曾经在异地缴存、且异地与本地缴存时间连续,在核算可贷额度时,缴存时间系数及账户内余额可按照异地与济宁本地缴存情况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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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信贷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异地信贷业务实施细则(2011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省内异地信贷业务健康发展,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切实防范省内异地信贷业务风险,根据总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异地信贷业务管理办法(2010年版)》(中银险[2010]1157号文)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异地信贷业务范围
1、杭州7家城区直属支行向杭州城区1以外地区注册的省内各类企(事)业法人客户、非法人公司客户提供的信贷业务。

2、杭州7家郊县直属支行向本行管辖地之外注册的省内各类企(事)业法人客户、非法人公司客户提供的信贷业务。

3、二级分行本级向本行管辖地之外注册的省内各类企(事)业法人客户、非法人公司客户提供的信贷业务。

4、二级分行下辖支行向本行管辖地以外注册的省内各类企(事)业法人客户、非法人公司客户提供的信贷业务。

我行在当地未设有分支机构的,二级分行辖内各分支机构在该地办理信贷业务,不纳入异地信贷业务管理。

备注1: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杭州城区,不包含萧山区和余杭区。

初步授信方案,分/支行对该企业的已有授信情况及分/支行参与授信的意愿。

第十五条授信企业注册地或授信项目所在地分/支行须在收到征询函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详见附件二),客户另有需求的,征询函中应注明答复时限。

分/支行间就是否叙作该异地信贷业务分歧较大的,应将相关情况上报省行公司业务部,由省行公司业务部统筹确定。

第十六条分/支行间就叙作异地项目贷款业务达成一致意向后,由主办行启动内部银团筹组程序,与各参加行共同商讨内部银团授信方案设计、参与各方职责等相关细节。

主办行和参加行应紧密协作,合理分工,确保授信发起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七条异地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由主办行联合参加行共同完成。

贷前调查形式必须包括现场调查。

贷前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及股东资质、公司信用记录、财务经营状况、授信项目合规性、可行性、整体授信方案合理性以及授信项目综合收益等。

第十八条在发起异地信贷业务的过程中,主办行与参加行应共同制订风险控制预案,完善贷后管理措施,确保专户管理,实现对信贷资金的全程监控,确保项目收益优先用于偿还我行授信。

第十九条异地信贷业务的押品管理执行属地原则,由押品或保证人住所地分/支行进行管理。

押品或保证人住所地分/支行未参与该异地信贷业务的,由主办行负责履行押品或保证人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四章业务审批
第二十条新增异地信贷业务(异地供应链融资除外)须经省行风险管理部准入核准,并报省行风险管理部按照“三位一体”授信决策程序进行审批。

分/支行报送信贷审批材料的同时,报送《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异地信贷业务准入审批表》(详见附件三)。

省行风险管理部对新增异地信贷业务准入核准与“三位一体”授信决策程序并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存量异地信贷业务暂按一般客户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在异地信贷业务审批中,除关注一般公司客户授信风险外,还需审查异地信贷业务必要性、具体监控方案、异地担保可执行性等内容。

第五章合同签署及发放审核
第二十三条成员行与借款人、担保人(如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后共同签订信贷合同,明确约定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四条主办行与参加行签订内部银团协议,并具体约定以
下内容:
(一)成员行在授信份额、发起评估、贷款发放审核、贷后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的职责与分工;
(二)信息通报机制,包括信息交流方式、频率、主要内容;
(三)风险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包括风险事件触发、限时报告和应急处理;
(四)成员行的违约行为及责任。

第二十五条内部银团协议的相关法律文本,并执行我行合同文本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主办行、参加行应按照内部银团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合同预审和贷款发放审核,超过二级分行发放审核权限的,需报省行进行审核。

异地信贷业务应严格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相关规定,必须实施专户资金管理,并通过指定监控账户根据项目进度支付,符合“实贷实付”原则。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异地信贷业务(含存量异地信贷业务)严格按照本章规定进行贷后管理。

第二十八条主办行与参加行按照便于实施风险监控的原则共同
担负异地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职责。

原则上,主办行应对异地信贷企业或异地信贷项目的整体经营承担日常贷后管理职责,持续跟踪了解贷款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度、生产经营等全面的授信企业及项目情况,制订现场及非现场检查方案,及时上报潜在重大风险事项,与参加行及时沟通,协商解决方案等。

参加行应持续跟踪集团总部或核心企业的整体授信、财务情况及日常经营管理,及时掌握可能影响授信企业正常经营的相关信息,关注核心企业或集团总部资金流向的变化,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并将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主办行,协助制订后续方案等。

第二十九条对于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异地流动资金贷款,主办行应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检查等方式确保贷款支付符合约定用途。

第三十条异地信贷业务资金往来均应通过主办行或参加行进行,以监控其资金用途和资金流向。

第三十一条二级分行应重点关注辖内异地信贷业务,对支行叙作的风险程度高、或列入内外部监督预警名单库的异地信贷业务,应直接参与贷后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主办行须定期对授信企业或授信项目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可视实际情况邀请参加行一并参与。

原则上必须每半年进
行一次现场检查并形成贷后管理报告。

现场检查应重点关注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期、还款期经营进展状况及授信企业整体财务情况变化以及保证、抵质押品情况。

对于列入预警名单库的授信企业,现场检查须有授后监督人员一并参与。

非现场检查可采用电话、信函等多种联系方式,加强主办行、参加行与授信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以便及时获得有效信息。

第三十三条主办行公司业务部门应至少每半年召集一次异地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协调会(可采取电话会议方式),通报授信客户经营管理、项目建设、贷款使用、贷款质量等情况。

如遇有特殊情况,主办行可随时召集会议。

第三十四条异地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具体操作细则按照《中国银行公司业务贷后管理操作手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各二级分行、直属支行风险管理部门须每年第一季度内对上一年辖内异地信贷业务情况进行检查及后评价,并报备省行风险管理部(抄送省行公司业务部、授信执行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办理异地信贷业务的笔数、金额、授信期限、授信品种及客户情况等;
(二)贷后管理落实情况、客户履约情况及授信资产质量状况等;
(三)异地信贷业务存在主要问题及具体控制措施。

(四)对异地信贷业务的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及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省行公司业务部对杭州城区以外放款的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参照本章执行,由当地分/支行协助承担异地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在叙做异地信贷业务后,各分/支行应根据监管规定,向相应的监管机构报备。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辖内机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征询函
附件二:复函
附件三:准入审批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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