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
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
一、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并非签订日期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并非签订日期。
通常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日期会晚于签订日期。
这是因为购房合同签订后,开发商需要将合同递交到房管局进行备案,备案流程需要一定的时间。
二、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时间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购房合同备案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
具体来说,以下情况下的备案时间规定如下:1. 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预登记通知单后,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管辖范围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2. 房产登记部门视购房者提供资料齐备情况,可在7个工作日之内办理房屋登记备案手续。
三、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流程1. 交易双方当事人根据网上公示的商品房定金协议或买卖合同文本协商拟定相关条款。
2.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签约系统,打印经双方确认无误的协议或合同。
3. 再统一在网上签订正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4. 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审核,审核通过后,产生备案号,显示在合同每页的右上角。
5. 然后由开发商打印出合同,在打印出来的合同上签字盖章,双方各持所需的份数。
四、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作用1. 对开发商进行有效制约,促使开发商加快建房进度。
2. 保障购房者权益,确保购房者购房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3. 便于房产管理部门掌握房地产市场动态,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总之,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并非签订日期,而是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备案。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及时关注备案进度,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流程的规范和透明,有助于提高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权益。
网签的法规及规则
⽹签的法规及规则⽹签的政策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今后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为现售商品房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设定登记前,必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项⽬⼊⽹⼿续,并报送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市民可随时上⽹查询。
⽹签和备案有着本质的区别,⽹签只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企业规范销售房屋,防⽌开发企业捂盘以及⼀房多卖⽽建⽴的⼀个⽹络化管理系统。
⽽备案是根据我国建设部所颁发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许可证制度。
开发企业进⾏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该办法第⼗条同时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应当在签约之⽇起30⽇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续。
两者的共同作⽤是,防⽌⼀房多卖,当我们要注意的是⽹签是没有备案的法律效⼒的,只能实现备案的管理效果。
办理好⽹签后如要实现备案的法律效⼒还必须要到当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续。
⽹签规则:同⼀套房只要有⼀家中介"⽹签",其他中介就不能再介⼊成交。
因此,有的中介⼀看到房主挂出房⼦,没有买家也⽴刻⽹签"占上"房⼦,找到买家后再注销改签,由此导致退房率超⾼,恶意⽹签很容易延误买卖双⽅成交时机,也会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
为避免中介单⽅擅⾃"⽹签",住建委发布的《关于完善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签约流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交易双⽅未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房地产经纪机构擅⾃将⽹上信息提交完成的,经查实后将对该机构或⼈员的⽹上签约⾏为进⾏限制,并将其违规⾏为公⽰曝光,严重的将其违规⾏为记⼊该机构和⼈员的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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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必须网签的规定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购房合同网签的规定。
以下是对购房合同必须网签的规定的详细解读:一、网签的定义网签,即网上签约,是指当事人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的网上签约系统,签订购房合同的过程。
网签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购房合同的公开、透明,便于政府部门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管。
二、购房合同网签的规定1. 购房合同必须网签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这意味着,购房合同签订后,必须进行网签备案。
2. 网签备案的时间限制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办结时间一般需3至5天,最长不得超过30天。
开发商应在购房合同签订后的30天内将购房者的资料送往房产局进行备案登记。
3. 网签备案的具体流程(1)商品房网上签约:交易双方当事人根据网上公示的商品房定金协议或买卖合同文本协商拟定相关条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签约系统,打经双方确认的协议或合同。
(2)合同备案:开发商将签订的购房合同提交给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3)取得备案号:备案部门审核完毕后,返回网签号,购房合同备案成功。
4. 网签备案的法律效力网签备案后的购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
购房者在办理产权证、贷款等手续时,需提供网签备案后的购房合同。
三、购房合同网签的意义1. 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防止一房多卖、虚假销售等违法行为。
2. 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购房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
3. 方便政府部门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管,提高市场透明度。
4. 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稳定。
总之,购房合同必须网签是我国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规范、保障购房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购房者应充分了解网签的规定,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开发商也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为购房者提供合法、规范的购房环境。
长沙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长沙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公平公正,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长沙市房地产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商品房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局信息中心负责该项工作的技术保障工作。
第四条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入网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到长沙市房产局办理入网手续,签订网上服务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入网手续后,应将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商品房销售项目等基本信息录入《商品房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管理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网上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在系统中申报商品房拟预(销)售的价格,在以后的销售过程中需要调整价格的,应当及时在系统中进行变更。
第六条商品房获准销售后,房产局信息中心应当在网上公布下列信息: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主要内容;2、商品房楼盘表、总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套型、套内面积、公共分摊面积;3、商品房项目概况、配套设施及公共配套情况;4、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5、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6、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合同统一使用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自制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及时提交市房产局进行变更,并上网公布。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可以申请部分房屋作为自留房源。
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细则
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为了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结合操作实际,制定本细则:一、中山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组成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必须通过中山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中山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由下列四个子系统组成:1、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业务子系统(下称行政在线)该子系统实现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变更审批功能。
2、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系统(下称网上备案系统)该子系统实现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网上拟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申请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和变更功能。
3、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办公自动化系统(下称国土局办公系统)该子系统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确认及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和变更功能。
4、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在线网站信息发布系统(下称国土局在线)该子系统实现商品房交易信息网上公布功能。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1、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通过登陆行政在线向市建设局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并在行政在线录入相关项目详细信息,建立楼盘表。
每次申请必须提交整幢商品房各套房屋的完整信息,如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不对外销售的,房屋状态应设定为“自留”。
2、市建设局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后,登陆行政在线对项目信息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发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系统自动将房屋状态设定为“待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对商品房进行销售。
同时行政在线自动将房屋状态同步到其他子系统。
3、市建设局发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所(下称交易所)提交售楼人员权限明细,由交易所录入系统,方可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办法》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办法》通知成都天府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成都市商品房买卖网签备案办法》已经2022年5月26日局第6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6月2日成都市商品房网签备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买卖活动,简化办事流程,方便交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网签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合同,包含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现售)合同。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成都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具体承担本市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和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工作。
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市)县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工作,由所在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第六条市、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商品房网签备案数据与相关部门互通共享。
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共享给有关部门以方便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涉税业务、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水电气、宽带、有线电视过户等业务。
第二章网签备案第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依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拟定合同。
双方当事人在网签备案系统录入当事人、房屋基本状况、成交价格、付款方式等基本信息,完成合同条款内容拟定;(二)签章确认。
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9.09•【字号】•【施行日期】202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工作的通知各区房管部门,市房产交易中心、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市房产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规〔2018〕12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要求,全面规范和优化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监管,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新建商品房认购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后应当在3日内通过“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签备案系统”)上报房屋预签约信息,主要包括认购人身份信息、认购人购房资格认定结果、认购房号、约定《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签订时间等。
上报后,网签备案系统即时完成房屋预签约信息备案。
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房屋交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通过网签备案系统注销房屋预签约信息备案。
备案注销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重新将房屋对社会公开销售。
二、提升合同网签备案效率纳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通过网签备案系统提取预签约备案信息,录入合同内容,并打印《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缴款通知书》。
买受人凭通知书将房款直接存入项目资金监管账户后,双方打印合同文本并签订。
房地产开发企业上传合同文本买卖双方签章页后,系统即时完成合同备案。
不纳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上传合同文本买卖双方签章页,系统即时完成合同备案。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程序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程序1。
开发公司提交开发公司凭密码登录岳阳市房屋管理局产权市场处“网上办公平台”,将已经签字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在网上提交。
提交工作不受时间地点限制,随时可以提交.2。
产权市场处确认产权市场处对开发公司在网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核对,无误后进行确认,生成合同备案登记号。
备案工作时间为工作日的上班时间。
3.开发公司填写备案登记号.开发公司将合同备案登记号填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封面相应位置,合同备案登记完成.开发公司应将合同正本一本交给买受人.如果买受人贷款购房,开发公司应在办理完抵押登记等手续后,将合同正本一本交给买受人。
4.打印并报送合同备案登记表开发公司根据已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填写“岳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表”,打印,加盖公司公章,一式两份报送至产权市场处。
登记表报送的时间为星期一、三、五上午。
买卖合同登记表的格式与目前使用的登记表相同。
登记表可以到产权市场处领取,也可以在产权市场处网页首页“处室职能"内下载。
5.产权市场处盖章产权市场处对开发公司报送的登记表进行核对,无误的,在登记表上加盖“岳阳市房屋管理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专用章”,一份存档,一份交还开发公司.开发公司可凭盖章后的登记表及已经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岳阳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登记程序由于买受人退房、合同终止、合同内容变更等原因需注销合同的,请持下列资料到我处办理合同注销手续:1.合同注销登记表(加盖公章);2。
全套商品房买卖合同。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等普遍存在问题的回复一、入住几年来到现在房产证还是遥遥无期,该怎么办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签订的违约责任来进行处理.二、已办理大证的楼盘是否需要建立楼盘表,如不需建立,预售证延期、合同签定等应该如何办理办过大证的楼盘不需要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以也就不用在创建楼盘表,用老合同来签订合同.三、合同内容有误,变更申请交到市场处后,是自己改还是市场处改,我们下一步该怎样做由市场处工作人员来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修改;修改好以后开发商须把之前打印出并出现错误的那页取出,然后把修改好的那页从网上打印下来并装订进去即可.四、有的楼盘没办预售证房子都卖出很多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外出售房屋是属于非法销售,所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但有的公民明知道这种房手续不全还是要买,属个人自愿,建议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不要购买。
贵溪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 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贵溪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贵溪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局届各股室(单位):为了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维护商品房买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市场健康发展。
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入网申报和认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到房管部门办理入网手续,并提供下列证件和材料(原件):1、企业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留存复印件);3、法人代表身份证(留存复印件);4、商品房销售入网申请承诺书。
(二)入网认证后,各企业通过密钥即可登录市房产管理局商品房网上备案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录入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人员信息等。
二、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网上填写预售项目资料,预售各楼盘信息。
具体内容包括: 项目信息、楼盘信息和户室信息等。
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携带相关资料到房产管理局申请预(销)售许可。
(一)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不含地价)。
还须提交以下资料:1、商品房预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写明申请预售的商品房基本情况,包括具体坐落,申请预售的幢号、房号、面积,以及预售对象等;2、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3、土地使用证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计委的立项批文和开工批复;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7、形象进度要求:七层以下(含七层)的商品房项目,主体结构四层封顶, 七层以上的项目,主体结构七层封顶。
购房合同去房管局备案流程
一、签订购房合同首先,购房者与开发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购房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房屋的具体信息、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
签订合同后,购房者需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合法。
二、网上签约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现在,购房合同都是实行网上备案。
1. 购房者与开发商在签订合同后,需进行网上签约。
网上签约前,一般先进行草签,确保合同内容无误且无异议。
2. 网上签约完成后,购房者需下载合同电子版,并打印出来,由双方签字盖章。
三、准备备案材料1. 购房合同电子版及打印版;2. 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 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4. 银行按揭贷款相关材料(如有)。
四、办理备案手续1. 购房者将准备好的备案材料提交给开发商;2. 开发商将材料递交至当地房管局;3. 房管局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给予备案号。
五、领取备案证明1. 开发商在房管局审核通过后,将备案证明领取回来;2. 开发商将备案证明交还给购房者。
六、备案信息查询购房者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购房合同是否已备案:1. 登录当地房管局官网,查询备案信息;2. 拨打当地房管局咨询电话,咨询备案情况;3. 凭备案号和身份证号码,到房管局查询中心查询。
七、注意事项1. 购房合同备案是购房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购房者需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合法;2. 购房合同备案后,购房者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3. 备案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咨询当地房管局。
总之,购房合同去房管局备案流程包括签订合同、网上签约、准备备案材料、办理备案手续、领取备案证明和备案信息查询。
购房者需按照流程办理,确保购房合同顺利备案。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2.12•【字号】合房〔2018〕130号•【施行日期】201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房〔2018〕130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2018年12月12日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的管理工作。
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负责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当申请办理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入网认证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保管商品房网上签约用户密钥。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网签系统建立楼盘表,并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证明后十日内在对外信息发布平台公示以下信息:(一)项目基本情况;(二)项目建设计划;(三)商品房销售信息;(四)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合同示范文本;(五)商品房房源信息、销售价格(住宅需经物价部门明码标价备案)、销售状态和权利限制状况等。
第六条对外信息发布平台上显示为“可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销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5•【字号】南府发[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南宁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网上登记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预售。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及商品房销售备案时应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管理认证手续,市房产管理局应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证工作。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前,市房产管理局应当通过网上管理系统公开下列信息:(一)商品房销售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商品房销售备案证明编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楼盘座落、房屋类别、可预售建筑面积;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建设规模、设计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二)商品房的楼盘表及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三)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四)商品房交易状态,包括可售、不可售、已售、已办理合同备案、已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已办理抵押登记等;(五)商品房销售情况;(六)商品房项目竣工及交付使用的日期。
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
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应当按本规定通过中山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下称信息系统)实施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第三条市建设局及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分别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如实填写销售项目用地、报建情况及楼盘明细表中每幢(套)的情况,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信息系统中楼盘明细表所列内容填写房屋预测或实测面积,房屋测算面积应由拥有省以上测绘行政管理部门颁发且含房产测绘项目的测绘资格证的测绘公司计算,测算面积超出规划、施工报建面积的,需补办报建手续。
楼盘明细表单元号、房屋编号、房屋功能、面积等发生变更的,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提出变更申请。
预售楼盘变更登记的审核部门为市建设局,现售楼盘的变更登记审核部门为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信息系统即时公布下列信息:(一)商品房预售许可情况;(二)商品房的楼盘明细表,包括总的幢(套)数以及每幢(套)的部位、结构、面积等;(三)房地产查封等情况;(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五)商品房的成交数量、面积、金额及未销售的情况;(六)其它需公布的信息。
第七条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保证购房人的需求。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的当事人双方根据网上公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信息系统,向及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网上登记备案。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4.19•【字号】川建发[2006]62号•【施行日期】200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建发[2006]62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做好我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现将《四川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四川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一、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是指通过网络实现商品房项目的预(销)售审批,在网站平台上公布可预(销)售商品房的具体信息,实行网上签约和打印购房合同并实现合同实时备案。
其主要内容和步骤是:(一)负责预(销)售审批的房地产管理部门通过网络业务系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销)售项目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内部网络业务系统的设定流程进行,并在承诺的办理期限之内完成审批。
商品房预(销)售项目审批后应生成项目楼盘表,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进入预(销)售系统和公众查询系统。
(二)实现网上公示商品房预(销)售项目信息。
经批准预(销)售商品房项目的具体情况必须在公众网络上进行公开,使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免费查询本地区所有可预(销)售商品房的具体情况。
可预(销)售商品房以楼盘表的形式在网上公开项目、楼栋、套型分布以及商品房按楼栋预(销)售的参考均价、预(销)售项目已签合同的成交均价等情况。
项目情况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预售商品房的项目名称、坐落位置、批准预售部位、面积;预售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
关于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的通知
关于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的通知京建交〔2008〕273号2008年4月29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1号令)、《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78号)和《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和管理事项内容的通知》(京建法〔2008〕172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我市将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在北京市交易权属管理系统()完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后,应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预购人不再向市、区县建委(房管局)申请办理预售登记。
二、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程序如下:(一)买卖双方确认合同条款,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卖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三)开发企业在网上进行联机备案,并打印一式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附件一),盖章后交预购人一份,同时提供预购人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手续应在7日内完成。
三、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将在预售项目的楼盘表上用褐色标识公示已联机备案的房屋。
预购人可凭签约时设定的密码登陆交易管理网查询预售合同备案情况。
四、预购人为境外个人(含港、澳、台、侨个人)的,应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
预售项目向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销售的,开发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家安全管理的规定。
五、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联机备案后,该房屋办理预告登记、转移登记时,房屋权利人与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应当一致。
六、在房屋预售期限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解除合同或调换房屋的,买卖双方须持相关材料共同到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预售合同备案解除手续。
因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当事人可单方到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预售合同备案解除手续。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7•【字号】潭政办发[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0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湘潭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湘潭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为了维护我市房产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商品房交易公平公正,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市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进行网上备案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产权监督管理处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时的房屋面积,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根据规划要求及有关资料予以初步认定;初始登记前,应当委托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机构进行房屋测绘。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分批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办理初始登记,最小应以自然幢为单位。
第四条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及定金合同后,通过湘潭市商品房网上备案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操作系统)进行备案登记的,应当办理网上操作系统用户身份确认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网上操作系统用户身份确认手续的具体方式另行规定。
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登记制度
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登记制度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目的a.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及相关权益。
b. 确保双方在商品房交易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c. 通过网签备案登记制度,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第二条合同双方a. 甲方为商品房的开发单位,负责商品房的销售及相关事务。
b. 乙方为购房者,具备购房的合法资格。
c. 双方应互相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信息,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第三条商品房基本信息a. 商品房的具体位置、面积、户型及价格应在本合同中明确。
b. 甲方应提供该商品房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产权证和规划许可证。
c. 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应确认所购商品房的信息无误。
第四条付款方式a.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购房款。
b.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确保交易记录清晰。
c. 若乙方未按时付款,甲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条交房及验收a.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商品房的交付。
b. 乙方在收到房屋后,应进行验收,确认房屋的质量和符合性。
c. 任何发现的质量问题,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第六条保密条款a. 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及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b.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合同信息。
c. 违反保密条款的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a. 若甲方未能按时交房,应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合理损失。
b. 乙方若未能按时付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c. 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导致的所有法律费用。
第八条争议解决a.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b. 若协商未果,可提交至相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c. 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其他部分。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a.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b.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c. 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关于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交[2005]100号2005年2月1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1号令〕、《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5号令,以下简称转让办法〕和《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78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上进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
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的组织实施及管理系统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预售楼栋应以独立幢为单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部分房屋做为企业自留用房,自留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销售。
四、《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依法自行制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认购书,并在申请预售许可时提交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变更网上的合同文本样式。
五、申请预售许可的项目经审核符合预售许可条件后,在北京建设网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对该项目预售许可信息和楼盘表基本信息进行一天的预告后,方可领取预售许可证。
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认购等方式进行预售。
六、预售项目在预告期内和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通过北京建设网()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及时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相关信息,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预售商品房的项目名称、坐落位置、批准预售部位、面积;预售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8.01•【文号】建房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建房规〔2019〕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已经2019年7月16日召开的第11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8月1日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规范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以下简称房屋网签备案)工作,制定以下规范。
一、明确房屋网签备案适用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
二、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照房地产市场监测指标体系和数据标准,建立和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
直辖市、设区的市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应包含所辖全部行政区(县)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包括新建商品房买卖、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和房屋抵押等业务模块,具备交易资金监管功能。
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应使用统一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三、强化房屋网签备案数据基础各地应按照《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要求建立和完善楼盘表,并作为实行房屋网签备案的业务基础。
新建房屋楼盘表,通过预(实)测绘等获取房屋物理状态信息,经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的,标注为可销售房屋;存量房屋楼盘表,以实测绘建立的楼盘表为基础,通过各项交易业务获取并实时更新房屋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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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和实时性,依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印发<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的通知》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现对本市市区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作如下规定:
一、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的组织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处(以下简称产权处)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工作。
二、本市市区内(不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商品房的预售,均应按本规定进行合同网上备案。
产权处不再受理其它形式的备案。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须报送拟预售商品房的具体范围(预售范围一经产权处审核不得更改),产权处根据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在网上公布拟预售商品房的信息。
凡作为现房销售的商品房,产权处不受理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申请,也不办理网上备案,必须经过初始登记后方可对外销售。
四、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必须指定专人从事网上备案操作,并报产权处备案。
备案系统操作人员经产权处培训合格后,由产权处授予登录密码,方可进行该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
五、开发企业应当严格管理网上备案的用户名称、登录密码和备案系统操作人员,要经常性地向产权处申请更改登录密码,以保证备案系统的安全。
因开发企业对用户名称、登录密码和备案系统操作人员管理出现问题,由开发企业承担责任。
六、开发企业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之日起三日后,方可对外预售商品房,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
七、在开发企业与购房户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必须同时在网上进行合同备案,打印备案申请表,双方在备案申请表上签章认可。
由开发企业在30 日内持备案申请表、预售合同、
购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到产权处进行备案,经审查准予备案的,由开发企业领取备案通知书,并及时交给购房人。
开发企业没有遵循本规定及时在网上备案,所造成的后果,由开发企业承担。
八、商品房预售合同在网上备案后,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双方持注销申请书、备案通知书、预售合同、解除合同的协议、双方的身份证件等材料,共同到产权处申请备案注销,经审查准予注销的,在网上将该房屋设置为限制预售状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向社会公告该房屋信息,并登记申请购房者。
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公证机关进行监督,采
九、商品房预售合同在网上备案后, 当事人发现需修订合同的部分内容或购房人姓名填写有 误的,双方持变更申请书、变更前后的预售合同、备案通知书、双方的身份证件等材料,共 同向产权处申请合同备案变更,经审查准予变更的,打印变更通知书。
十、期房转让的,当事人双方需签订转让合同,并经开发企业签章认可,双方共同向产权处 申请办理期房转让,经审查准予转让的,由产权处办理转让和合同备案。
十一、本规定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 2005年 5月 1日起执行。
取随机抽号的方式在申请购房者中确定购买人, 按
上述规定办理网上备案手续。
按原合同价款与开发企业签订预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