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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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和实时性,依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印发<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的通知》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现对本市市区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作如下规定:
一、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的组织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处(以下简称产权处)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工作。
二、本市市区内(不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商品房的预售,均应按本规定进行合同网上备案。产权处不再受理其它形式的备案。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须报送拟预售商品房的具体范围(预售范围一经产权处审核不得更改),产权处根据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在网上公布拟预售商品房的信息。凡作为现房销售的商品房,产权处不受理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申请,也不办理网上备案,必须经过初始登记后方可对外销售。
四、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必须指定专人从事网上备案操作,并报产权处备案。备案系统操作人员经产权处培训合格后,由产权处授予登录密码,方可进行该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
五、开发企业应当严格管理网上备案的用户名称、登录密码和备案系统操作人员,要经常性地向产权处申请更改登录密码,以保证备案系统的安全。因开发企业对用户名称、登录密码和备案系统操作人员管理出现问题,由开发企业承担责任。
六、开发企业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之日起三日后,方可对外预售商品房,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
七、在开发企业与购房户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必须同时在网上进行合同备案,打印备案申请表,双方在备案申请表上签章认可。由开发企业在30 日内持备案申请表、预售合同、
购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到产权处进行备案,经审查准予备案的,由开发企业领取备案通知书,并及时交给购房人。开发企业没有遵循本规定及时在网上备案,所造成的后果,由开发企业承担。
八、商品房预售合同在网上备案后,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双方持注销申请书、备案通知书、预售合同、解除合同的协议、双方的身份证件等材料,共同到产权处申请备案注销,经审查准予注销的,在网上将该房屋设置为限制预售状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向社会公告该房屋信息,并登记申请购房者。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公证机关进行监督,采
九、商品房预售合同在网上备案后, 当事人发现需修订合同的部分内容或购房人姓名填写有 误的,双方持变更申请书、变更前后的预售合同、备案通知书、双方的身份证件等材料,共 同向产权处申请合同备案变更,经审查准予变更的,打印变更通知书。
十、期房转让的,当事人双方需签订转让合同,并经开发企业签章认可,双方共同向产权处 申请办理期房转让,经审查准予转让的,由产权处办理转让和合同备案。
十一、本规定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 2005年 5月 1日起执行。 取随机抽号的方式在申请购房者中确定购买人, 按
上述规定办理网上备案手续。
按原合同价款与开发企业签订预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