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标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基本要求》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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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草案)国家文物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指导思想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四条基本要求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确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足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第六条理论创新与技术创新鼓励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理论和技术研究、创新与运用。

编制过程中提倡多学科结合,并广泛征求利益相关者与公众意见。

第七条规划衔接1、与地方相关规划的衔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与措施应当与所在地相关规划良好衔接,其中:(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应纳入所在地的城市空间管制措施,其中建设强度控制要求应纳入城市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发布单位】陕西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6-08-04【生效日期】2006-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陕西省索引号:016013623-2008-1074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已于2006年8月4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8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继承历史文化遗产,发挥文物资源优势,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建设规划、旅游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省、设区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直属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公安、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旅游、宗教、环境保护、海关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可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购买和安全设施建设等需要设立专项经费。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门票收入和其他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门用于文物保护。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和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七条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3.05.10•【文号】办保函[2013]375号•【施行日期】2013.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的通知(办保函〔2013〕3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进一步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组织编制了《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现予印发试行。

请你局指导各地按要求做好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国家文物局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附件: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二〇一三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要求2.1 勘察2.2 设计2.3 文件编制第三章建筑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3.1 适用范围3.2 现状勘察3.3 方案设计3.4 工程概算3.5 施工图设计3.6 施工图预算第四章遗址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4.1 适用范围4.2 现状勘察4.3 方案设计4.4 工程概算4.5 施工图设计4.6 施工图预算第五章石窟寺及石刻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5.1 适用范围5.2 现状勘察5.3 方案设计5.4 工程概算第六章安全防护类工程设计文件6.1 适用范围6.2 一般要求6.3 资格报审6.4 现状勘查6.5 方案设计6.6 工程概算第七章专项设计要求与提示7.1 原址重建工程设计7.2 迁移工程设计7.3 近现代文物建筑结构、设备改造工程设计7.4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设计7.5 锚固工程设计7.6 灌浆工程设计7.7 防风化工程设计7.8 防渗排水工程设计7.9 防洪工程设计7.10 防护棚罩设计7.11 油饰彩画设计7.12 壁画塑像设计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申报文件的深度,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制定本规定。

(最新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最新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时间:2007-05-23 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是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除遵守本要求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设计成果的各组成部分要求如下:(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

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

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三)规划说明: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内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四)基础资料汇编:内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料与规划依据等。

第二章规划文本第四条规划文本基本内容:规划文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各类专项评估、规划原则与目标、保护区划与措施、若干专项规划、分期与估算五部分基本内容;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规划文本还应包括土地利用协调、居民社会调控、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

规划文本的体例一般为:(一)总则;(二)专项评估;(三)规划框架;(四)保护区划;(五)保护措施;(六)环境规划;(七)展示规划;(八)管理规划;(九)规划分期;(十)投资估算;(十一)附则。

第五条总则编制内容:表述规划对象的概况(含行政区划、类型、保护级别与公布时间)和规划性质、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期限等。

第六条专项评估编制内容:明确保护对象,提出价值评估(含文物价值与社会价值)、现状评估、管理评估、利用评估的结论和主要破坏因素或现存主要问题。

陕西省文物局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文物局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文物局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文物局•【公布日期】2023.06.06•【字号】陕文物发〔2023〕58号•【施行日期】2023.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陕西省文物局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文物局,杨凌示范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韩城市文物局,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2018〕178号)规定,为做好2024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方向各单位按照重点优先、统筹兼顾、把握轻重缓急的原则,申报2024年度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考古、可移动文物保护、以及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的决策部署,重点支持革命文物、石窟寺文物、考古发掘、长城、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相关的文物保护利用等项目。

具体支持范围及条件详见《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2018〕178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申报程序各单位通过“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login)进行项目申报工作。

重点项目申报:指国家文物局批复技术方案,并符合《办法》补助范围的项目,项目单位通过系统(重点项目模块)提交批复文件、技术方案最终备案稿、预算文本(按“预算编制规范”编制的word预算文本和广联达造价软件编制的预算文本)和绩效目标,分别经市、省两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国家文物局,最终由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预算控制数审核,审核结果通过系统予以公示。

一般项目申报:指由省文物局批复技术方案,并符合《办法》补助范围的项目。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规划编制要求》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规划编制要求》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规划编制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1.10.28•【文号】文物革发〔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规划编制要求》的通知文物革发〔202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文物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有序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我局组织编制了《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规划编制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规划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跨省域片区工作规划由一省牵头、联合编制,经我局同意并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我局将依据片区工作规划对片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支持。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2021年10月28日附件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规划编制要求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编制目的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有序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规划编制,根据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要求适用于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公布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以下简称片区)工作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第三条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文物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以片区工作为抓手,夯实基础,创新举措,用心用情用力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革命文物,示范引领全国革命文物工作。

第四条编制原则(一)坚持价值引领。

研究梳理片区革命历史和主题构成,挖掘展现片区革命精神和时代价值,以价值评价为导向,准确把握工作规划的对象、重点和策略,不能将各种革命旧址等量齐观,历史评价要恰如其分。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划定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报告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划定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报告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划定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报告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2(000)013
【摘要】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划定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划定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依法对文物进行保护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划定的保护范围,切实加强对文物保护
【总页数】2页(P19-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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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物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上报备案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文物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上报备案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文物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上报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文物局•【公布日期】2023.10.10•【字号】陕文物发〔2023〕105号•【施行日期】202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陕西省文物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上报备案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文物局,杨凌示范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韩城市文物局,省文物保护研究院,省考古研究院:建立并完善记录档案是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的基本要求,为扎实推进我省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此次记录档案备案范围包括我省新增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8处(含3处合并项目),及部分第五、第六、第七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详见附件)。

二、记录档案由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或所辖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制作,也可由市(区)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记录档案的内容、格式等应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规则规范(试行)》执行,且总目录卷、主卷、副卷和备考卷均须立卷。

记录档案分为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国保单位档案的纸质版及电子版各上报两套,省保各上报一套(电子档案以光盘存储报送)。

三、此次记录档案备案工作委托省文物保护研究院负责。

请省文保院尽快部署开展记录档案制作及备案工作,可适时举办记录档案备案工作培训班。

培训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请省考古研究院在记录档案考古相关资料收集中给予大力支持。

四、请各市级文物行政部门高度重视,确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的制作和备案工作,并于10月13日前将具体负责人报陕西省文物保护研究院遗产调查研究部。

第八批国保(部分地市需修订完善的第五、六、七批省保记录档案)电子版于11月20日前报送省文保院审核,并于12月15日前完成纸质档案的报送备案工作。

特此通知。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综述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综述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综述该文件以中国国家文物保护单位名录为基础,对全国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该文件从编制要求的基本原则、编制程序和内容、编制要点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首先,在基本原则上,该文件强调了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强调了保护单位的综合性和可持续性,即保护单位的保护与利用应相互促进、相互支持。

此外,该文件还提出了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旨在确保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与城市规划、发展相一致。

在编制程序和内容方面,该文件要求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综合调研,并对其历史、文化、建筑、环境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研究和分析。

在此基础上,对保护单位的保护课题、保护目标、保护措施等进行规划,形成保护规划方案。

同时,该文件还规定了保护规划的评审和批准程序,确保保护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在编制要点方面,该文件要求对保护单位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进行评估,并确定保护的重点和难点。

同时,要对保护单位的历史演变过程、建筑风格、文物构成进行研究和描述,形成详细的保护单位基本状况的记录。

此外,还要对保护单位周边环境进行调查和分析,并提出保护环境的改善和提升措施。

总的来说,该文件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进行了细致而全面的调查和规划,从基本原则、编制程序和内容、编制要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的修订,不仅有利于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也有助于保护单位的利用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提升。

然而,该文件在应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由于保护单位的历史、文化、建筑等方面的特点各异,对于不同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的编制,可能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和措施;此外,在保护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如何平衡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也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是一项重要的管理文件,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进行了细致而全面的规定。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是实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各级人民政府指导、管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基本手段。

第四条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五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等各类专门性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国家文物局指定或协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编制;跨地、市、县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或协调有关政府机构组织编制。

第七条承担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相应资质。

第八条国家鼓励文物保护规划理论和技术的研究、创新与运用,提倡多学科结合,提高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水平。

第九条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满足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一)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保存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保护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二)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考虑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及其环境的历史格局,提高保护措施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三)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地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陕西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及督察督办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及督察督办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及督察督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文物局•【公布日期】2014.05.21•【字号】陕文物发〔2014〕63号•【施行日期】201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陕西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及督察督办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文物局、杨凌示范区文物局、韩城市文物局,直属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文物执法巡查工作,推动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高监管能力和效率,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确保文物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信息上报及公告办法》、《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及督察督办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文物执法巡查1、文物执法巡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

2、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加强日常性巡查、检查。

3、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处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

4、文物保护单位应当配合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执法巡查,不得拒绝、阻碍。

5、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定期对文物保护管理状况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报告。

6、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文物执法巡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文物保护单位是否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否作出标志说明,是否建立记录档案,是否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2)文物保护单位内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是否发生违法建设行为;(3)是否发生擅自迁移、拆除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擅自修缮文物保护单位,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违法行为;(4)是否发生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文物保护单位,造成文物破坏的违法行为;(5)是否发生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违法行为;(6)是否发生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转让或者抵押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7)是否发生将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违法行为;(8)是否发生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考古发掘的违法行为;(9)是否发生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开展经营性活动的违法行为;(10)其他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是为了科学、系统、有序地保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现文物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遗产,促进全民族文化素质的提高,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下面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的要求。

一、保护规划编制的原则1.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确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目标、任务和原则。

2.遵循继承与发展、内外结合的原则,使得文物保护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

3.实行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整体规划和分期落实的方式推进文物保护工作。

4.突出公众参与、社会支持的原则,把文物保护作为全民共同责任和义务。

二、保护规划编制的内容1.保护规划前期调研与评估: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文化价值、状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评估其保护现状。

2.保护规划编制:结合调研评估结果,制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目标和规划方案。

3.保护规划实施:根据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确保规划的有序推进。

4.保护成果评估:对保护规划实施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修订规划,保证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保护规划编制的要求1.立足历史文化价值:全面认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文化价值,确定保护单位的价值属性和保护要点。

2.资源和环境分析:全面了解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所处的资源环境状况,确定保护单位地域特色和资源优势。

3.保护利用平衡:既坚决维护文物完整性和真实性,又注重办理和利用,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效益。

4.科学系统规划:根据保护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符合规律的保护计划,建立科学规范的保护体系。

5.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对每个保护单位进行具体的保护方案编制,确定保护目标、任务、措施和投资需求。

6.植入国家政策支持: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纳入国家政策支持体系,获取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7.公众参与和社会支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广泛的参与机制,使社会资源有效参与文物保护。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集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集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集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集中成片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发文字号】文物保函[2014]651号【发布部门】国家文物局【发布日期】2014.05.09【实施日期】2014.05.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集中成片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物保函〔2014〕651号)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局2014年5月8日召开会议,部署270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集中成片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工作,正式启动其中首批50个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工作。

为指导各相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我局在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集中成片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各地,请你局根据方案要求,督促指导辖区内相关县(市)在未来三年做好上述270个中国传统村落的整体保护利用工作。

2014年各地应重点推进首批50个传统村落的整体保护利用工作,为此,应在2014年5月31日前抓紧组织落实以下工作:一、编制并上报首批50个传统村落2014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总体方案,内容包括文物本体保护修缮、安防消防、展示利用和文物环境整治等方面及相应的资金预(概)算。

我局将另文印发方案编制要求,指导各地编制总体方案。

二、督促辖区内首批50个传统村落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并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上报我局。

三、270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集中成片传统村落名单原则上不作改动,如有特殊情况和充分理由需要在省内进行微调的,请于5月31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23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1988年6月3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4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6年8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7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7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第三节革命遗址第四节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民居第三章考古发掘第四章馆藏文物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继承历史文化遗产,发挥文物资源优势,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全国重要资料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

《全国重要资料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草案)国家文物局2017.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指导思想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四条基本要求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确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足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第六条理论创新与技术创新鼓励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理论和技术研究、创新与运用。

编制过程中提倡多学科结合,并广泛征求利益相关者与公众意见。

第七条规划衔接1、与地方相关规划的衔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与措施应当与所在地相关规划良好衔接,其中:(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应纳入所在地的城市空间管制措施,其中建设强度控制要求应纳入城市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

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

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1991.03.25•【文号】•【施行日期】1991.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国家文物局1991年3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和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等,是国家依法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管理的基本措施和保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划定保护范围第三条保护范围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在地面、地下及空中从事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占地面积较大或情况复杂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划分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第四条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确定保护范围的原则是保证下列文物的完整性,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一)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等的单体、群体及附属建筑。

(二)古遗址的文化堆积和相关遗迹现象。

(三)古墓葬封土或已探明的墓葬、墓群及陵园或其他地面建筑等。

(四)石刻、碑碣及其他文物的单体、群体和相关遗迹。

第五条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建设控制地带是指保护范围外需要保护环境风貌及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保护对象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合理划定。

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安排直接或间接从空中或地下对文物构成危害和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建设项目。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04)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04)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通知文物办发[2003]87号2004年8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已于2004年7月21日经国家文物局第1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是实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各级人民政府指导、管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基本手段。

第四条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五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等各类专门性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国家文物局指定或协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编制;跨地、市、县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或协调有关政府机构组织编制。

第七条承担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相应资质。

第八条国家鼓励文物保护规划理论和技术的研究、创新与运用,提倡多学科结合,提高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水平。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3.05.10•【文号】办保函[2013]376号•【施行日期】2013.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办保函〔2013〕3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编制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现予印发试行。

请你局按要求组织好本省(区、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编制、初审、报批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国家文物局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编号:-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xxx(工程对象名称)xxx (保护工程类型)立项报告编制单位:(盖章)申报单位:(盖章)年月日目录1. 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2. 项目概况3. 项目实施的必要性4. 项目实施的可行性5. 项目实施计划6. 经费估算7. 附件7.附件7.1图纸7.2现状照片7.3相关试验、监测报告等7.4保护规划公布文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公布文件等7.5其他相关材料立项报告编制说明1.立项范围立项范围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和壁画、彩塑等相关附属文物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建工程。

安防、消防、防雷工程属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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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前言........................................................... I I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文物分类 (4)5 价值评估 (7)6 保存现状 (11)7 管理现状 (14)8 申报与评审 (15)9 撤销与淘汰 (15)10 文本格式 (16)附录A(规范性附录)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登记表 (19)附录B(资料性附录)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登记表填报说明 (34)附录C(规范性附录)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撤销登记表 (36)附录D(资料性附录)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撤销登记表填报说明 (43)附录E(规范性附录)陕西省拟撤销文物保护单位专家核查意见表 (44)参考文献 (46)前言陕西省是文物大省,地上地下文物众多,且具有等级高、规模大、保存好、种类全等特点。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确认,陕西省不可移动文物总数49058处,而目前列入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名录的仅811处。

就目前已列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分析,其不能全面包含和反映陕西省文物遗存现状,许多具有价值意义的文物遗存有待进一步升级保护。

同时,某些已经被列为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因自然与人为因素的严重破坏等原因,已失去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所应具备的要素,需要加以重新评估。

因此,亟需一个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考核、评审与撤销的评估体系。

本要求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应运而生,确立了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定级、考核与淘汰的基本依据。

本要求依据GB/T1.1-2009和GB/20000.2-2009编写而成,编写过程中参考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手册》、《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指导意见》等重要文件。

本标准由陕西省文物保护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陕西省文物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文物保护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静、张园、田增涛、雒咸、张炜、闫敏、曾欣。

本标准是首次制定。

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基本要求1 范围本标准确立了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定级、考核与淘汰的基本依据。

陕西省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可参照此要求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20000.2-2009 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GB3101 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ISO31-0)GB3102.1 空间和时间的量和单位(ISO31)GB/T7714 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ISO690)GB/T15834 标点符号用法GB/T22527-2008 文物保护单位标志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要求。

3.1文物保护单位 officially protected monuments and sites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经各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成为文物保护单位。

3.2文物保护单位级别 the grade of officially protected monuments and sites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其所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三个级别。

3.3价值评估value assessment对文物保护单位所具有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所进行的评估。

3.4四有工作 four aspects of officially protected site指文物保护单位必须有保护管理机构、保护范围、保护标志、记录档案等四个方面的工作内容。

3.5保护范围the scope of protection area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6建设控制地带 the area of construction control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3.7真实性 authenticity指文物单位的主体或大部分,为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真实实物。

评价文物单位价值的下列特征真实可信,则认为该文物单位具有真实性,包括位置和环境,外形和设计,材料和材质,用途和功能,传统、技术和管理体系,以及其他内外因素。

3.8完整性 integrity指用来衡量表现文物单位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必要因素及其特征的整体性和无缺憾性,衡量要素包括文物单位的物理构造、重要特征、面积及规模等。

3.9时代性 age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的时代性指该文物保护单位形成的时间。

其所处时代原则上古代文物按照中国历史朝代纪年来表述及划分,近现代文物按照公元纪年来表述及划分。

4 文物分类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类型,并且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分类标准衔接,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可分为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六大类文物。

4.1 古遗址4.1.1 居住遗址a) 洞穴址b) 聚落址4.1.2 城址4.1.3 建筑遗址a) 祭祀遗址b) 寺庙遗址c) 宫殿与衙署遗址4.1.4 工农业生产及相关遗址a) 窑址b) 矿冶遗址c) 驿站、古道遗址d) 桥梁、码头遗址e) 水利设施遗址4.1.5 其他古遗址a) 窖藏址c) 军事设施遗址d) 水下遗址4.2 古墓葬a) 帝王陵寝及陪葬墓b) 名人及贵族墓c) 普通墓葬及家族墓d) 特定丧葬场所(地点)及特殊葬式的象征物(水葬、火葬、塔葬、天葬、崖葬、穴葬等)4.3 古建筑4.3.1 军事建筑a) 城垣、城楼、城堡b) 长城c) 烽火台、烽燧、敌楼、角楼、炮台d) 山寨寨墙、村堡堡墙4.3.2 宫殿衙署建筑a) 宫殿、府邸b) 衙署、官邸4.3.3 居住建筑a) 宅第、民居4.3.4 宗教、祭祀建筑a) 坛庙、祠堂b) 寺观、塔幢4.3.5 教育建筑a) 学堂、书院b) 考院、考棚4.3.6 工商业建筑a) 驿站、会馆b) 店铺、作坊c) 手工作坊及场地4.3.7 纪念建筑a) 牌坊、影壁b) 亭、台、楼、阙4.3.8 苑囿园林a) 园林建筑及设施4.3.9 交通、水利设施建筑a) 交通设施,包括路基标示、防护措施、桥梁等b) 水利设施,包括池塘、井、泉、堤坝、渠堰、桥涵、码头等4.4 石窟寺及石刻4.4.1 石窟寺及石窟群4.4.2 碑刻及摩崖石刻a) 碑刻b) 摩崖c) 岩画4.4.3 石雕4.5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4.5.1 近现代重要史迹a) 重要历史事件象征物和重要机构旧址b) 重要历史事件纪念地或纪念设施c) 烈士墓及纪念设施d) 名人故(旧)居e) 名人墓4.5.2 代表性建筑a) 传统民居及附属文物b) 宗教建筑c) 水利设施及附属物d) 科教文卫建筑及附属物e) 具有时代风格的典型建筑物或构筑物f) 军事建筑及设施g) 交通道路设施h) 金融商贸建筑及附属物i) 中华老字号构筑物4.6 其他4.6.1 工业遗存a) 建筑物即车间、厂房、货栈仓库、店铺、磨坊等b) 工业机械c) 选矿和冶炼的矿场和矿区d) 能源生产、输送和利用的场所e) 交通基础设施f) 与工业生产相关的其他社会活动场所,如住宅、宗教和教育设施等4.6.2 不能列入上述各类文化遗存,但具备有如下条件之一的:a) 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本体存在。

b) 古脊椎动物或其他古生物化石出土或发现地点。

5 价值评估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应重视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文物,或在文物的地域分布、类型、形制、意义方面属于稀缺性的遗存。

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评估以其所具有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为基础,要求是应符合价值评估总则,同时应满足各类文物价值评估细则中所属文物类别的标准之一。

5.1 价值评估总则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所具有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应体现唯一性原则,或普遍性中特殊性原则,且应至少符合下列价值标准之一:5.1.1 历史价值对揭示史前文化,或对反映古代及近现代时期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及交流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或近现代时期与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活动有关、具有突出价值。

5.1.2 艺术价值中国社会某一历史时期在建筑艺术、景观艺术、造型艺术等方面,反映出美学思想、艺术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5.1.3 科学价值在体现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社会发展和生活方式变化方面具有典型价值,或在反映历史上某一时期科技认识、工程、设计、材料、工艺、生态保护、灾害防御、聚落及城镇规划等方面具有突出价值。

5.2 各类文物价值评估细则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所具有的各类文物价值,按照不可移动文物的类别进行划定,不同类别的文物应至少符合所属文物类别的标准之一:5.2.1 古遗址价值评估标准5.2.1.1 居住遗址a) 涉及到文明起源问题的重要遗址。

b) 保存基本完整的史前聚落遗址。

c) 以该遗址命名为某种文化或类型,得到学术界公认,且保存尚好的。

d) 具有一定规模,做过相关文物工作,学术影响较大,保存基本完整的。

e) 历史时期的乡镇、村落,具有一定规模,保存基本完整的。

f) 保存格局完好,有较大规模,年代较明确的山寨址。

5.2.1.2 城址a) 史前时期的城址。

b) 历史时期的大型都邑(王朝首都、列国都城)遗址。

c) 历史时期的郡、州、府、县治,保存基本完整的遗址。

5.2.1.3 建筑遗址a) 史前及历史时期规模较大、保存基本完整的宗教祭祀遗址,包括寺庙、道观等。

b) 时代及背景较为清楚、保存基本完整的宫殿、衙署及各类离宫别馆遗址。

5.2.1.4 工农业生产及相关遗址a) 历史时期具有一定规模、保存基本完整、反映当时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窑址、矿藏开采及冶炼遗址。

b) 历史时期价值较高或规模较大,保存基本完整,反映其时代建造水平及地区间经济贸易往来、文化交流的交通遗址。

c) 历史时期具有一定规模、保存基本完整、对某一区域农业生产发挥重要作用的水利设施遗址。

5.2.1.5 其他古遗址a) 见证重大历史事件或出土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文物的遗址,如窖藏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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