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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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16•【字号】市办发[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市办发[2007]34号)各区、县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西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见。

这项工作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

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要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

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出发,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9月16日西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陕办发[2007]18号),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西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及 急需紧缺特殊人才实施办法

西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及 急需紧缺特殊人才实施办法

西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及急需紧缺特殊人才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中省关于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推进国际化大都市、国家中心城市和“一带一路”创新中心建设,在全市事业单位建立更加管理规范、灵活高效的引进高层次及急需紧缺特殊人才机制,进一步提高人才质量,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市委、市政府《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市字〔2017〕47号)和《西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市人社发〔2014〕170号),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层次及急需紧缺特殊人才按照分级分类的方式确定。

高层次人才一般是指硕士及以上学历的研究生、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具有较高知识层次或较强专业能力的人才;急需紧缺特殊人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迫切需要、人才资源供应紧张、短时间很难招聘到位或具有一定特殊技能的人才。

第三条西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及急需紧缺特殊人才,应坚持“以用为本、突出重点、专业对口、能力优先、注重实绩”,以及“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招聘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公开招聘一般由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组织实施。

高等院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由高等院校按照《西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六条招聘计划应在编制内制定,在用人单位满编时,对招聘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急需紧缺特殊的高级职称人员和高级技师,区县属事业单位招聘急需紧缺特殊专业的高水平大学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经编制部门同意,可在本系统、本区县内调剂空余编制解决,不受岗位限制。

第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及急需紧缺特殊人才可按照工作需要随时组织,也可参加市人社局统一组织的高层次及急需紧缺特殊人才招聘(含校园招聘)。

第二章招聘范围、对象和条件第八条招聘范围围绕“364”产业体系、“三区双创”及党政管理、经济金融、教育医疗、人文社科等领域紧缺型人才。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等条件择优聘用。

第五条公开招聘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综合管理;市属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履行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职责;区县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六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有良好的品行;(三)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五)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九条事业单位招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方案;(二)上报核准或备案;(三)发布招聘信息;(四)受理应聘人员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五)考试或考核;(六)体检;(七)考察;(八)确定拟聘人选;(九)公示招聘结果;(十)报批或备案;(十一)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人力资源知识陕西省人事厅文件

人力资源知识陕西省人事厅文件

(人力资源知识)陕西省人事厅文件陕西省人事厅文件陕人发[2006]10号陕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现将《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日主题词: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抄报:国家人事部陕西省人事厅办公室2006年2月10日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进壹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新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第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已经具有批准权限的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高等院校招聘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招聘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结果经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原则,按照招聘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统壹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事部门)是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区)人事部门按照设区市人事部门核准的方案和授权,可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

第五条各设区市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

陕西省人事厅关于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若干意见

陕西省人事厅关于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若干意见

陕西省人事厅关于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若干意见(试行)为了保障事业单位和被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提出如下意见:1.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与被聘人员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

2.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职工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

3.事业单位应当在编制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内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岗,根据用人需要,按照岗位职责明确、权限明晰、聘用条件合理的要求,为本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其他岗位聘用人员。

4.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必须在年度增人计划内安排。

对政策性安置人员,先接收,后聘用。

5.聘用的基本程序是:(1)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需要,公布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聘用的有关事项。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3)单位组织资格审查,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双向选择,竞争上岗;(4)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受聘人员。

(5)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签订聘用合同。

6.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无法定代表由单位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订。

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7.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固定期限由双方约定。

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但不得违反国家关于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聘用合同的条件。

聘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受聘人员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且双方同意延续聘用合同的,如受聘人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当同意。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3•【字号】陕政办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二月十三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拟订本省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职能划给省商务厅。

2.将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四)增加的职责。

国家外专局交给地方政府的“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省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

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

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6.26•【字号】•【施行日期】1998.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1998年6月26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才市场活动,保障与其相关的单位、个人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人才,是指具有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管理工作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人员。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招聘人才、人才择业应聘、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有偿服务的活动以及相关的管理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选择、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鼓励人才向边远、贫困地区和国家急需发展企业、产业、部门流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招聘人才第六条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通过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招聘;(二)通过人才交流会招聘;(三)通过新闻媒体刊播广告招聘;(四)通过信息网络查询招聘;(五)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招聘。

第七条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出具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单位资质证明,据实提出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资格条件、聘用后待遇以及招聘的办法。

单位受境外组织委托招聘人才,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第八条本省单位到省外招聘人才,由市(地)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出具证明。

省外单位到本省招聘人才,须经本省市(地)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单位招聘边远、贫困地区的人才,须经招聘对象所在地县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同意。

单位招聘境外人才,在本省的外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其他外国组织常驻机构招聘人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新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 35号)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 ‟第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已经具有批准权限的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高等院校招聘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招聘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结果经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原则,按照招聘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事部门)是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区)人事部门按照设区市人事部门核准的方案和授权,可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

第五条各设区市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

应成立由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

第二章招聘程序第六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人事部门确定的年度增人计划内,根据空缺岗位、专业需要和招聘程序进行。

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基本程序是:(一)上报招聘计划;(二)编制招聘方案;(三)发布招聘公告;(四)报名与资格审查;(五)考试、考核;(六)公布成绩;(七)考察;(八)体检;(九)公示招聘人员名单;(十)签定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陕西事业编往年流程

陕西事业编往年流程

陕西事业编往年流程
每年的陕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发布招聘公告
通常在每年的3-4月份,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发布当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公告,公布招聘岗位、计划招聘人数、报名条件等具体信息。

2.报名及资格审查
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上或现场方式进行报名,主管部门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3.笔试
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可参加统一组织的笔试,笔试内容一般包括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等。

4.资格复审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计划数的一定比例确定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对其报考资格进行严格复审。

5.面试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按规定进入面试环节,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

6.体检及考察
根据笔试和面试成绩,按岗位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和考察人员名单。

7. 公示拟聘用人员
经体检和考察合格的人员名单将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8. 聘用及报到
公示无异议后,将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拟聘用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上岗。

以上是陕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一般流程,具体操作环节和时间安排每年可能会有所不同,以当年发布的公告为准。

2015年陕西省直事业单位招考报名方式及要求

2015年陕西省直事业单位招考报名方式及要求

2015年陕西省直事业单位招考报名方式及要求2015年陕西省直事业单位考试公告、报名注意事项、职位表等最新资讯及免费备考资料请点击报名与资格初审本次招聘采取网上报名和资格初审。

不设现场报名。

1. 报名时间:6月14日0︰00—6月18日18︰00。

2. 报名网站:陕西人事考试网3. 网上报名和资格初审:应聘人员直接登陆公布的报名网站,如实填写本人信息,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按本公告公布的资格条件在应聘人员提交报名信息后48小时内进行网上资格初审,审查通过后的信息不得变更。

如应聘人员所填信息与本人真实信息不符,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负。

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

应聘人员只能选择一个招聘单位中的一个岗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网上报名具体操作办法按照网上公布的《2013年陕西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网上报名实施办法》进行。

网上资格初审时间为6月14日8︰00—6月20日18︰00。

(三)网上缴费与报名确认资格初审通过的应聘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报名网站,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时间为6月14日9︰00—6月21日18︰00。

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自行放弃报名。

网上缴费确认的应聘人员应及时打印报名表并妥善保管,以备资格复审等环节核对信息时用。

考试收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1]89号)批准的每人每科50元标准收取。

公共科目考试费50元,由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在网上缴付。

专业技能测试费50元,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向参加专业技能测试人选收取。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特困家庭的应聘人员可申请免交考试费,具体确认办法按网上报名实施办法执行。

(四)下载打印准考证7月1日9︰00-7月3日18︰00时,应聘人员从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准考证是应聘人员参加考试、体检等程序的重要凭证,请予以妥善保存。

陕西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陕西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陕西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9.30•【字号】•【施行日期】1986.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陕西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86年9月30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招用工人,必须按照《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坚持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三条企业招用工人,应根据国家下达本企业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向劳动部门编报招工计划和招工地区。

中央部属和省属企业的招工计划和招工地区,由省劳动人事厅审批下达;地、市以下企业的招工计划和招工地区,由地、市劳动部门审批下达。

企业的招工地区,一般应在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就近就地安排。

跨地、市招收的,由省劳动人事厅审批下达。

任何企业不准在年度劳动工资计划外招收合同制工人;禁止在常年性生产岗位上,在劳动计划外使用临时性、季节性工人。

第四条企业招用工人,应在城镇招收。

必须从农村招收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或委托省劳动人事厅审批。

第五条企业招用工人,应制定招工简章。

招工简章的内容包括:招工人数、工作任务或工种、招收对象和条件、男女比例、用工期限和试用期、报名和考核录用办法、录用后的工资福利待遇等。

招工简章由招工单位提出,经招工地区的劳动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指定的招收地区公布。

第六条企业招用工人,凡符合招工简章规定的城镇待业人员和经过批准允许从农村招收的人员,都可以报考。

对具有大专学历的待业人员,专业对口、经鉴证合格的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自费班的毕业生,受过半年以上职业技术训练结业的学员,领取救济金的待业职工,经过招工考核,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者外,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和“子女顶替”。

《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晋升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晋升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晋升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某某人事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工作人员队伍,规范公开招聘行为,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22〕17号),结合某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某某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都要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某某公开招聘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针,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室负责某某公开招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某某及办公室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某某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第五条某某公开招聘人员应编制招聘方案,招聘方案须报办公室审核备案。

未经办公室审核备案的招聘方案,不得组织实施。

第八条发布招聘公告的内容须与办公室审核备案的招聘方案内容一致。

招聘公告一经发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如确需更改的,应当提出更改内容及理由,报办公室同意后重新发布或发布补充、变更公告。

第九条某某公开招聘应根据招聘岗位需求,科学合理设置招聘条件,不得设置指向性或与岗位无关的歧视性条件。

第十条专业设置须与招聘岗位相匹配。

原则上应从宽确定专业要求,同一岗位可以设置一个或多个相近的适合岗位要求的专业,也可以按专业大类设置专业条件。

对没有专业要求的招聘岗位,可以设置为专业不限。

专业名称要准确、规范,具体可以参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考录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也可以参照教育部门的专业目录,并在招聘公告中明确相应的专业参考目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在职职工。

第三条人员聘用制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和程序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二)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三)符合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等要求。

第五条聘用程序如下:(一)制定招聘计划。

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人数、条件和方式等。

(二)发布招聘信息。

通过适当的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包括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报名时间、方式和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等。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应聘人员按照招聘信息的要求报名,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考核。

(四)考试考核。

根据招聘岗位的特点和要求,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考试考核,综合评价应聘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五)体检。

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考察,主要考察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七)公示。

对拟聘用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八)聘用。

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六)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七)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八)违约责任。

第八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期、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推行情况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推行情况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推行情况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陕人社办发[2013]47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推行情况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办发〔2013〕47号)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局),韩城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为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全面总结聘用制度实施情况,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快用人机制转换,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安排部署,决定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总结评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主要内容1、总结本市本部门聘用制度实施的基本情况。

包括推行聘用制度的单位总数、比例,签订聘用合同人员数量、比例等基本数据,政策措施的制定出台情况,主要做法等。

填写本市本部门《聘用制度推行情况统计表》(附件一)。

2、梳理概括聘用制度推行的主要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

在广泛收集听取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职工等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总结聘用制度推行带来的积极影响和主要变化,深刻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阻碍聘用制度全面落实的现实困难、制度障碍等,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措施和工作建议。

3、组织开展抽样摸底调查。

各市要兼顾不同层级、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事业单位,随机选取20家作为样本,组织人员无记名填写《聘用制度推行情况调查问卷》(附件二),并进行数据汇总分析。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实地调查,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二、有关要求请结合实际、抓紧部署,在5月10日前完成总结评估工作,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

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

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新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 〕第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已经具有批准权限的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高等院校招聘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招聘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结果经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原则,按照招聘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事部门)是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区)人事部门按照设区市人事部门核准的方案和授权,可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

第五条各设区市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

应成立由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

第二章招聘程序第六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人事部门确定的年度增人计划内,根据空缺岗位、专业需要和招聘程序进行。

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基本程序是:(一)上报招聘计划;(二)编制招聘方案;(三)发布招聘公告;(四)报名与资格审查;(五)考试、考核;(六)公布成绩;(七)考察;(八)体检;(九)公示招聘人员名单;(十)签定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陕人发[202x]20号作者: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人事厅点击数:9378更新时间:202x/12/15各设区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现将《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年二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x]35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2x]78号)以及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xx]1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考核。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以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为依据。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职业道德表现和廉洁自律情况;能:主要考核工作能力、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及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

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六条管理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业绩突出。

合格。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是根据现行事业单位管理相关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的一项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事业单位对人员的聘用程序和条件,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选拔机制。

一、总则1. 聘用对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相关程序和条件。

2. 聘用原则:聘用工作依法、公平、公正进行,遵循能者优先、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3. 聘用体制: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分为公开招聘和内部选拔两种形式,具体由事业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和招聘对象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4. 聘用方式:聘用方式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岗位等形式,根据需求和工作性质确定。

二、聘用程序1. 编制计划: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规模编制人员聘用计划,并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 招聘公告:事业单位按照招聘计划发布公告,明确招聘职位、条件和程序,提供报名方式和时间限制。

3. 笔试面试:根据招聘职位和岗位需要,对报名人员进行笔试和面试,择优选拔合适的人员。

4. 综合评定:综合考评笔试和面试成绩,综合评定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

5. 公示录用:根据评定结果,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6. 签订合同:公示期结束后,事业单位与录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 培训考核:聘用人员入职后,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适应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

三、聘用条件1. 学历要求:根据事业单位职位的设置和工作需要,明确相应的学历要求,合格应聘人员须具备相应学历或同等学力。

2. 专业技能:根据岗位要求,明确相应的专业技能要求,应聘人员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3. 身体条件:根据工作性质和工种特点,要求应聘人员符合相应的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

4. 政治品行:应聘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意识和道德品质,无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行为。

5. 年龄限制:根据工作需要和职位设置,可能对应聘人员的年龄设置一定限制。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事业单位是指承担社会公益服务和行政机关职能的组织,在中国公共管理体制中占据重要地位。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制度,提高人员管理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招聘程序、资格条件、考核评价、用工方式等方面来详细阐述该办法的内容。

招聘程序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明确了招聘程序的规定。

招聘程序主要包括岗位申报、资格初审、笔试(或面试)、考察、录用等步骤。

首先,事业单位应在公开途径发布岗位申报信息,包括岗位名称、资格条件、招聘人数和薪酬待遇等。

接着,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必须满足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方可进入笔试或面试环节。

通过笔试或面试考核后,进入考察环节,以确定最终录用人选。

最后,事业单位经过审核程序完成人员录用手续。

资格条件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对于资格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录用人员的资质和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资格条件主要包括学历学位、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和相关职业资格等方面的要求。

具体条件根据不同岗位的需求而定,并在岗位申报信息中进行了明确公示。

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重要环节,通过评价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以选择最适合的人才。

办法中规定了多元化的考核方法和评价体系,包括考试成绩、面试表现、个人简历及工作经历、综合素质评价等方面。

评价结果应当公开、公正,并作为录用决策的重要依据。

用工方式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规定了用工方式,即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之间建立的用工关系。

根据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可采取正式聘用、岗位聘任、合同制等不同的用工方式。

具体用工方式根据单位需求和人员特点来决定,旨在更好地调动人才积极性,提高人员工作效能。

聘用期限和待遇办法中明确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期限和待遇标准。

聘用期限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根据岗位特点和人员需求制定。

待遇标准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福利等方面,根据事业单位的资金状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来确定。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陕西省委员会,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11.26•【字号】陕人社函[2013]794号•【施行日期】2013.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3〕794号)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韩城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为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陕人发〔2006〕20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和《关于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组通字〔2010〕87号)的规定,现就做好2013年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和对象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及已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二、考核内容与程序考核应当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不同特点以及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内部各等级岗位的不同要求,根据岗位说明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及年度目标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在两类岗位上同时任职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类岗位职责任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事业单位要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以《考核办法》规定为依据,结合本单位实际,对考核内容进行细化和量化,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及具体标准,不同岗位应当有不同的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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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
化和规范化,建立新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人
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丨第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已经具有批准权限的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高等院校招聘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招聘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结果经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原则,按照招聘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事部门)是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区)人事部门按照设区市人事部门核准的方案和授权,可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

第五条各设区市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

应成立由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

第二章招聘程序
第六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度增人计
的编制数和人事部门确定的年
划内,根据空缺岗位、专业需要和招聘程序进行。

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基本程序是:
(一)上报招聘计划;
(二)编制招聘方案;
(三)发布招聘公告;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考试、考核;
(六)公布成绩;
(七)考察;
(八)体检;
(九)公示招聘人员名单;
(十)签定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八条招聘方案由各事业单位提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人事部门申报。

县(区)以下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由县(区)人事部门汇总后向设区市人事部门申报。

第九条招聘方案经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通过媒体以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
告。

招聘公告内容包括:招聘单位的名称、招聘岗位和人数;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招聘办法; 考试、考核时间、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应聘资格条件与招聘方式
第十条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文化程度和业务能力;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第十二条因涉密不宜公开招聘、特殊岗位等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以及单位急需引时的紧
缺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可采取特殊形式考试,通过考核、面试、测评、实际操作等方法招聘。

第十三条招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可参照中组部《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于笔试,由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组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人事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聘用手续;
(一)事业单位引进的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百千万工程” 人选、省部有突出贡献专家、省“三五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等高层次人才;
(二)取得国家承认博士学位的人员;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四)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招聘工作应体现以人为本、方便考生的原则,省直事业单位招聘报名工作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报名,或者委托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资格审查由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共同负责。

各设区市招聘工作由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第四章考试
第十六条报考同一岗位的要形成竞争,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之比不能低于1:5 ,达不到这一比例的,除特殊行业引进急需人才外,原则上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或进行专业调整。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所必须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以及适应岗位要求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由人事部门负责统一组织考试。

专业科目由人事部门组织或委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试。

第十九条公共科目考试结束后,按照1:5 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科目考试人员;专业科目考试结束后,按照1 :3 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并通过媒体及其他方式公布考试结果。

第二十条面试的具体方案在实施前应当报人事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

面试可由人事部门组织或委托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组织进行,面试考官一般应由 5 —7 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面试结束后,每个岗位按1 :1 的比例确定考察和体检对象。

第五章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二条考察和体检由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组织进行。

考察的重点是应聘人员的政治立场、法纪观念、职业道德、现实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

第二十三条体检须在人事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

体检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考察、体检不合格者,招聘单位不得聘用。

空缺的名额,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批后,按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六章聘用
第二十五条招聘单位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拟聘用人员名单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 —15 日,无影响聘用问题后,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发给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陕西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招聘单位应及时与新招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人事、工资、户口迁移等相关手续,新招聘人员享受本单位现有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七章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招聘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从事人事、财力、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被聘用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

聘用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公示招聘中,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并接受社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条严格招聘纪律,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应聘人员中如发现有编造假文凭、假经历、考试作弊和隐瞒病情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等弄虚作假、不守诚信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等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不按照本办法招聘而进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人事、编制等部门不予承认,不予办理聘用等有关手续,并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招聘工作经费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解决,考试费用可参照有关规定向考生收取,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解决。

第三十五条各设区市人事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陕人发[2005]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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