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学习:妨碍联防队员协助警察执行公务的也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案例
妨害公务罪案例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军队、武装警察等国家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个妨害公务罪的案例,以便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一罪行的性质和危害。
在某市某派出所,一名男子因家庭纠纷与邻居发生争执,当事人报警请求警方介入调解。
在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准备对事情进行调查处理。
然而,当民警试图了解事情经过并进行调解时,该男子情绪激动,拒绝配合警方工作,并开始对民警进行辱骂和恐吓,甚至动手推搡。
在民警的劝阻下,该男子仍然不停地进行妨害公务的行为,导致现场秩序混乱,严重影响了警方的正常工作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对于威胁、侮辱、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将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在上述案例中,该男子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了妨害公务罪,他的暴力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警方的正常工作秩序,更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
妨害公务罪不仅仅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种侮辱和威胁,更是对国家法律和秩序的公然挑战。
因此,对于妨害公务罪,法律必须予以严惩,以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执法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在处理类似妨害公务罪的案件时,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罪行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严格依法处理,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同时,也需要通过加强法制教育和舆论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减少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总之,妨害公务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这类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打击和制裁。
只有通过严格执法和加强法制教育,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认定
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认定作者:王国统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7年第02期摘要:妨害公务罪职务行为合法性的认定,应先根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对职务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然后对行为人反抗行为的违法性进行刑事上的构成要件审查。
认定“暴力、威胁方法”时,需适用抽象危险犯的理论解决行为人反抗行为的违法性是否足以达至妨害公务执行的结果。
对于职务行为的合法性的基础事实的认识错误,在无法期待行为人做出正确行为的前提下,阻却主观故意;对于职务行为的合法性本身存在认识错误的,行为人具有抽象的故意就可以认定存在妨碍故意。
关键词:妨害公务公务行为不可侵犯司法认定一、公务行为不可侵犯的理论依据“不能抗拒国家公务行为,否则将招致不利制裁”。
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理论学说与妨害公务的制裁后果之间存在较强可依赖关系,行政行为公定力是指凡是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即应当推定为合法有效,除非该行为自始无效而排除其合法性,且该行为效力的否定须经法律上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和方式予以否定;否则,任何个人或组织都需信服该行政行为的效力;若是对其效力有异议也须经法律允许的救助程序。
否则,若是对该行政行为的违抗就是否认该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妨害公务的违法行为。
[1]妨害公务罪的设置是为维护行政行为的法定权威,维护制度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这种公定力的获得是立足于国家意思的优越性或社会安定秩序的维护和良好法律秩序的保护。
妨害公务罪就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定的生活和法律秩序,否定个人对抗公务行为的合法性,否定个人对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对抗的有效性。
以法律的视角否定此种行为的合法性,其目的在于对民主的维护。
若每个人都可以无理由地反抗政府行为就会使社会滑向无政府的状态,对于安定的生活秩序的追求就会破灭,个人主义的欲求也得不到表达,安定的生活秩序所带来的利益个人也将分享不到。
此外,对于妨害公务而言,对于其违法性的判断是基于行政违法性;但是,行政违法性不同于刑事违法性。
刑事案件中的妨害公务与刑法解释
刑事案件中的妨害公务与刑法解释妨害公务是指故意干扰、阻挠或破坏国家机关、武装部队或其他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活动的行为。
它是一种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处罚措施,该罪行对于保障社会秩序、维护法律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刑事案件中的妨害公务与刑法解释展开讨论。
一、妨害公务的具体表现形式妨害公务的行为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
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阻碍、妨碍执行公务:如故意阻挠、拖延或拒绝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使其不能正常进行工作。
2. 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如采取暴力手段、威胁,或进行恶意诽谤陷害等方式,以达到阻挠公务的目的。
3. 抗拒、逃避公务检查:如拒不出示身份证件、提供工作所需的证明文件,或逃避接受公务人员的检查。
4. 破坏公务场所、设施:如毁坏或损坏公务场所、公务车辆、办公设备等,以影响公务的进行。
二、妨害公务的危害性与罪名界定妨害公务行为的危害性在于它严重干扰了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公共利益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在我国刑法中,妨害公务罪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 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故意妨碍国家机关、武装部队或者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惩处。
这一罪名适用于各种妨碍公务的行为,并可根据妨碍公务的严重程度确定相应的刑罚。
2. 暴力对待公务人员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打击、报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惩处。
这一罪名适用于使用暴力手段对公务人员进行伤害或恐吓的行为。
3. 招摇撞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的规定,故意招摇撞骗,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公共安全的,依法惩处。
此罪名适用于以虚假身份或伪造证件等方式进行欺骗,扰乱公务的进行。
三、妨害公务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妨害公务罪不仅涉及到行为本身的严重性,还与犯罪主体的身份、威胁程度、行为后果等因素有关。
妨害公务罪案例
妨害公务罪案例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个真实的妨害公务罪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罪行的性质和危害。
某市某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该县某乡村一村民因不满政府征地补偿问题,多次到乡政府闹事,情绪激动,言语威胁,并多次冲击政府办公室,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对该村民进行了控制,并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拘留。
通过调查了解,该村民因政府征地补偿问题一直心怀不满,多次到政府上访,但由于未能得到满意答复,情绪激动,采取了冲击政府办公室的行为。
在警方的调查中,该村民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自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采取了这样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而在该案例中,该村民采取了冲击政府办公室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政府工作秩序,给政府工作人员带来了威胁和伤害,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在该案例中,该村民因不满政府的处理方式,采取了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了政府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因此,警方对其依法进行了行政拘留,并将其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进一步处理。
通过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妨害公务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应该理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只有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妨害公务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类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同时,我们每个公民也应该理性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得采取违法手段干扰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妨害公务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重要罪名,对于维护国家机关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探讨妨害公务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刑事责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主观要件: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3. 客观要件:-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
4. 情节要件:根据刑法规定,情节严重是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具体情节包括但不限于:- 阻碍执行重要公务;- 阻碍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 使用暴力手段,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人身伤害;- 使用威胁手段,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严重扰乱公务秩序,影响公务执行;- 其他严重情节。
构成妨碍公务罪如何处罚
构成妨碍公务罪如何处罚从《刑法》中的量刑标准可以知道,犯妨害公务罪的一般是对行为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此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构成妨碍公务罪如何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妨害公务罪相关法规内容《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公民和组织依法有义务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协助、构成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红十字会法》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十一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人民警察执法资格(基本级)真题试题七
人民警察执法资格(基本级)真题试题七单选题(江南博哥)1.关于法的要素,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就一般意义而言,规则的范围要比规范大,规则除了包括规范,还包括原则B.法律规则的三要素,指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者缺一不可C.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作为“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D.根据法律规则要求的内容不同,行为模式分为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式答案:AA选项错误。
规则和原则统称为规范,规范的范围要大于规则。
B选项正确。
法律规则的三要素,指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一条法律规则,必须包括这三个要素。
但是,这里要注意,尽管三个要素缺一不可,但是表现在法律条文上,一个条文可能会表达三个要素中的任何一个部分或者几个部分,也即,规则与条文的关系并非一一对应。
C选项正确。
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作为“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离开了语言,法律就无以表达。
这里要注意,语言包括口头语言与书面语言。
D选项正确。
根据法律规则要求的内容不同,行为模式分为可为模式,即人们可以做什么;应为模式,即人们必须做什么;勿为模式,即人们不得做什么。
单选题2.下列有关勘查的说法错误的是()。
A.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B.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二人C.勘查现场,必须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D.对重大案件的现场进行勘查,可以录像答案:D单选题3.关于法与政治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律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政治活动往往为法律服务B.法和政治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都受制于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C.法既能赋予国家权力合法性,又与国家权力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但法律必须为国家权力服务D.法律为政治服务,但是法对于政治具有独立性答案:BA选项错误。
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但法律往往为政治服务。
B选项正确。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是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何法律责任
阻碍有关⾏政部门⼯作⼈员依法执⾏职务的有何法律
责任
我国⾏政机关是具有执法权利的,⽽⾏政机关⼯作⼈员在执法的时候,被执法⼈员是需要配合执法⼈员的执法活动,那么阻碍有关⾏政部门⼯作⼈员依法执⾏职务的有哪些法律责任?下⾯由店铺律师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阻碍有关⾏政部门⼯作⼈员依法执⾏职务的有何法律责任
⼀、阻碍执⾏职务⾏为的⾏政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有下列⾏为之⼀的,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拒不执⾏⼈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阻碍国家机关⼯作⼈员依法执⾏职务的;
(三)阻碍执⾏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的;
(四)强⾏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民警察依法执⾏职务的,从重处罚。
”
⼆、阻碍执⾏职务⾏为⾏政处罚的责任事项
1、⽴案责任:发现阻碍执⾏职务的⾏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案。
2、调查责任:对⽴案的案件,制定专⼈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员不得少于两⼈,调查时应出⽰证件,允许当事⼈辩解。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陈述和申辩等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执法⼈员有阻碍⾏政部门⼯作⼈员依法执⾏职务⾏的,可以进⾏治安管理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拘留。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妨害公务案件法律适用研究
2020年12月第30卷第6期I:洛么名令抆学报J o u r n a l of S h a n g h a i Police C ollegeD ec.,2020V〇1.30 N o.6妨害公务案件法律适用研究简必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18〇0)摘要:近年来妨害公务案件高发,刑事检察实务中碰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如何妥善处理 好妨害公务案件,对于维系好“官民关系”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唯有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 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更高的需求。
为此,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相 结合的角度深入分析妨害公务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类型;公务活动违法性;刑事和解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7039(2020)06-0065-(07) DOI:10.13643/ki.issn2096-7039.2020.06.009近年来,随着社会治安管理精细化、法 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妨害公务类案件日渐高 发。
尤其在当前防疫期间,妨害公务类犯罪的 高发更引发社会关注。
《刑法》第277条规定了 妨害公务罪,2020年“两高一部”(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又出台《关于依 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 了“暴力袭警”的行为方式,但实践中妨害公 务案件复杂多样,司法实务部门对于妨害公务 罪在犯罪对象的具体范围、公务行为的“合法 性”等方面的认定上存在较大争议,影响到罪 名的认定和案件的处理,本文主要以A市B区人 民检察院(以下简称B院)近三年办理的妨害公 务类案件作为考察对象进行研究。
一、妨害公务案件的实证探究(一)基本概况分析据统计,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三年期间,A市B院共受理妨害公务审查起诉 案件167件191人,受理案件的数量约占同时期 的审查起诉类案件的2.6%。
2016至2017年度受 理审查起诉案件共46件52人,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1日该年度内共受理37件47人,而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该年度内 案件受理数量激增至84件92人。
妨害公务罪若干疑难问题解读
妨害公务罪若干疑难问题解读作者:储琪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21期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官民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杨佳袭警案、炮轰拒拆案等暴力抗法事件频频见诸报端,引起公众质疑和社会热议。
立法者虽不断为妨害公务罪出台法律及司法解释以努力适应变革,然而在行政权力泛权威化和民众对行政机关泛警戒化的双重困境下,有关该罪的立法解读和司法适用均存在诸多困惑,罪与非罪、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定便是代表性问题之一。
此前,广东省梅州市中院审理了何中华、何庆炎妨害公务案。
本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却在二审宣判后引发舆论轩然大波。
诸多论者认为裁判观点有违刑法基本理论之嫌,对该份判决的负面态度可见一斑。
故本文特借该案对前述问题略加探讨,尝试从司法角度剖析该罪立法内涵,为更好指导实践起抛砖引玉之势。
一、基本案情2018年2月,何庆炎与李某因锁车发生纠纷。
民警要求何庆炎之子何中华协助解决纠纷被拒绝,并遭其拳头殴打。
在制服何中华过程中,何庆炎不顾劝阻阻挠、殴打民警。
经鉴定,三位民警面部均造成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何中华手部有擦伤,何庆炎全身未见损伤,两被告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1]一审法院认定何中华、何庆炎犯妨害公务罪,二人以原判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提出上诉。
最终,二审法院以二人“并未实施‘暴力、威胁’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情节显著轻微,亦未造成严重后果”为由判决无罪。
二、争议焦点笔者结合判决书中控辩审三方意见简要梳理了本案争议点,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民警出警处理纠纷的过程是否属于合法公务行为;二是何庆炎父子对民警的反抗是否可以正当防护行为论;三是本案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进一步分析各争议点间的逻辑层次后,不难发现本案核心焦点实则为三个问题——何为公务执行合法性的判断标准、行政相对人对何种行政行为何时享有拒绝权以及如何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三、评析意见笔者对本案持和一审判决相同、二审判决相反的态度,即二人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妨害公务的行为有哪些?妨碍公务罪一般怎么判刑
妨害公务的行为有哪些?妨碍公务罪一般怎么判刑妨害公务的行为有哪些?根据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应属于以非暴力或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1)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安全公务时,出示证件依法查验人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杏、询问有关情况,行为人拒绝提交身份证明,提供有关情况的(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情况、收集证据时,拒绝提供的除外,其行为巳构成独立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不再以该罪论处);(2)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要进入有关场所,进入限制进人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或查看、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行为人却予以拒绝的;(3)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出示证件要求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到交通阻碍,要求优先通行,行为人拒绝允许的;(4)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时,可优先使用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行为人却予以阻挠甚或故意刁难的;(5)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要对组织或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进行查验,行为人拒不允许的;(6)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因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人员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查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协助而拒不协助的;等等。
妨碍公务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在处理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时,要特别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
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的利益,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抵制、斗争是应当支持、引导的。
2、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对政策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的界限。
群众围攻、顶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由于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的村国家工作人员的围攻、顶撞行为。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妨害公务:妨害公务,香港俗称阻差办公,泛指以武力、暴力或恐吓,妨碍公务员(或警察)行使职权。
或是侮辱或意图侮辱公务员或公署。
台湾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五章妨害公务罪(第135条~第141条)香港《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23条:“任何人抗拒或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或获合法授权或合法受雇执行公务的公职人员或其他人执行任何公务,或抗拒或阻碍他人合法地协助上述公职人员或其他人执行任何公务,均可处罚款$1000及监禁6个月。
”《侵害人身条例》36条B:“袭击、抗拒或故意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任何警务人员或在协助该警务人员的人……即属犯可循简易或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2年。
”《警队条例》63条:“任何人袭击或抗拒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或协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袭击或抗拒……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日本刑法,第二编罪,第五章,公务の执行を妨害する罪。
(第95条~第96条の六)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
审判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审判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具有约束力,是办案的依据。
检察解释,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这种解释对各级人民检察院具有普遍约束力。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妨害公务罪是指利用暴力、威胁、阻碍、贿赂等手段,干扰、破坏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组织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正常运转。
对于这类行为,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立案标准。
首先,对于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实施行为的主体。
妨害公务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者组织,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实施行为的方式。
妨害公务罪的实施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暴力、威胁、阻碍、贿赂等手段。
三、实施行为的对象。
妨害公务罪的对象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组织,以及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
四、实施行为的后果。
妨害公务罪的后果主要是严重危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正常运转,影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
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在立案时需要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认真审查和判断。
在初步调查阶段,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现场勘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以确定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确认主观和客观方面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立案标准。
此外,对于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也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要严格依法办案,不能滥用职权,也不能放任不管。
对于涉嫌妨害公务罪的案件,要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和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要加强警示教育,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
通过对妨害公务罪案件的查处和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对法律的敬畏和遵守。
三、要加强预防和治理,遏制妨害公务罪的发生。
通过加强公共安全教育、提高执法水平和技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和预防妨害公务罪的发生。
总之,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需要严格依法办案,加强预防和治理,保障社会的安定和谐。
希望各级公安机关能够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做好妨害公务罪案件的查处和处理工作,为社会治安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在全国人民的健康因为疫情而受到威胁时,不能再因为对于法律的无知,而让现在本不容易的生活雪上加霜。
今天为大家普及的法律知识是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
1、定义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立案标准
本罪为行为犯。
3、责任要件
本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
行为人必须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以暴力、胁迫方法予以阻碍,阻碍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对本罪中“暴力”、“胁迫”的理解
本罪的暴力,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法行使有形力,即广义的暴
力。
只要求针对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暴力,不要求直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暴力;此外,既可以通过针对与国际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具有密不可分关系的辅助者实施暴力,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也可以通过对物行使有形力,从而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以物理影响,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本罪的胁迫,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职务行为或者不正确执行职务行为。
恶害的内容、性质、通告方法没有限制。
5、特别说明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6、妨害公务罪的处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妨害公务罪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
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
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
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本罪之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
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公务时,其所造成的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也必然会给上述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
本条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
这就是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
2019-梁兆文妨害公务-word范文 (2页)
2019-梁兆文妨害公务-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梁兆文妨害公务梁兆文妨害公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顺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兆文,男,1967年9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林口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林口县西街派出所第十居委会3组烟厂路10委3组2号。
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X年6月5日被监视居住,201X年6月7日被拘留,201X年7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字(201X)第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兆文犯妨害公务罪,于201X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敬、被告人梁兆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兆文于201X年6月4日22时许,与张贵华(另行处理)、王怀一(另案处理)二人在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天竺村内,因馒头欠款问题与赵秀香(女,32岁,山东省人)及其弟弟赵全杰(男,29岁,山东省人)发生争执。
后经报警,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天竺派出所民警王震(男,23岁,顺义区人)、郭诚(男,23岁,顺义区人)及联防队员齐建亮(男,20岁,河北省人)、赵晓坡(男,21岁,河北省人)出警并赶至现场。
在民警依法处理此事过程中,被告人梁兆文与张贵华、王怀一三人不听劝阻,对民警及联防队推搡辱骂。
被告人梁兆文还撕扯民警王震警服上的警号,同时对民警及联防队员进行殴打辱骂。
后致联防队员齐建亮、赵晓坡身体受损,经法医鉴定均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梁兆文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震、齐建亮、赵晓坡的陈述、证人赵全杰、赵秀香、张贵华、郭诚、刘明、张连军、张志华的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110”出警单、工作说明、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身份证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协助执法过程中的风险与规范
不规范行为;不得单独执法
案例导入
2016年10月,佛山市某派出所辅警在驾驶警用二轮摩托车巡逻 时,发现毛某(未戴头盔)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该路段 行使,该辅警口头示意毛某“停车”,毛某并未停车接受检查且 继续驾车加速行使,加速后由于毛某驾驶期间两次回望该辅警, 导致驾车失控,与停放在路边的另一辆电动车相撞,造成毛某受 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毛某家属认为毛某的死亡是因为 辅警违法查证造成,遂起诉要求赔偿。
协助执法过程中的 风险与规范
讲座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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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概念 01
辅警的定义;协助执法的内容
工作性质 02
正常履职时不受妨害、阻碍
边界界定 03
不规范行为;不得单独执法
风险防控 04
如何防范抗法警情
结语 05
辅警工作的重要性
辅警的定义;协助执法的内容
案例导入
2018年4月,四川省某交管大队民警带领辅警三人在巴南高速恩阳收 费站出口附近设点,开展重点车辆“三超一疲劳”专项整治。中午民 警轮流回单位食堂午餐,安排辅警三人继续开展工作,并明确了职责 分工和注意事项。12时50分许,一重型货车驶入检查点,辅警对其 进行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遂让其通行。该驾驶员驾车行驶一段距 离后,下车质问辅警辅助执法行为,要求辅警出示执法证,用侮辱性 语言辱骂、挑衅辅警,并拍摄视频。后该视频在网络上传播。
不规范行为
权责 不清
越权 管事
替代 执法
管理 松散
执法边界的界定:不得单独执法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 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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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妨碍联防队员协助警察执行公务的也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审判规则】
行为人酒后驾车,故意躲避检查,对执勤民警、联防队员行使包括拉扯、踢打、撕咬等方式在内的暴力手段,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并造成一名联防队员轻微伤。
联防队员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因其行为属于协助民警执法,依附于警察的行为而成为公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认定,在此种情况下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鉴于行为人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关键词】
刑事妨害公务联防队员协助执法酒后驾驶轻微暴力自首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12日晚,在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附近,王X海驾车搭载单X梅在路上行驶,适逢执勤民警与联防队员在此处进行安全检查。
民警要求王X海、单X梅下车接受检查,因初步检查出其体内酒精超标遂要求对其进行深入的检查。
但王X海、单X梅自知酒后驾车,故而躲避检查,二人企图逃离现场,并对执勤民警、联防队员行使包括拉扯、踢打、撕咬等方式在内的暴力手段,拒不配合民警及联防队员例行公事的检查。
经查明,王X 海咬伤联防队员赵X左手拇指的行为构成轻微伤。
随后,单X梅
被公安机关发现并被传唤。
次日,王X海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以王X海、单X梅犯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酒后驾车故意躲避检查,对执勤民警、联防队员使用暴力手段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并造成一名联防队员轻微伤,其行为是否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X海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单X梅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
【审判规则评析】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
2000年高检院《批复》规定,“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
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可以看出我国立法明确指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是依法进行的公务活动,行为人只要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阻碍了公务活动的依法正常进行,不管公务活动的实施者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或者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身份,均属于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妨害公务行为,达到定罪量刑标准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
行为人自知酒后驾车,故意躲避检查,对执勤民警、联防队员行使包括拉扯、踢打、撕咬等方式在内的暴力手段,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并咬伤一名联防队员的左手拇指,构成轻微伤。
联防队员虽然非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行为属于协助民警执法,依附于警察的行为而成为公务。
根据上述理论,行为人以暴力方式阻碍了公务活动的依法正常进行,并造成了联防人员的伤害,虽然联防队员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但我国立法明确指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是依法进行的公务活动,不管公务活动的实施者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或者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身份,行为达到定罪量刑标准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
因此,行为人以暴力手段阻碍联防队员依法执行职务,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按照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但鉴于一行为人具有自首情节,另一行为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二百七十七条修改为第二百七十六条,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刑事起诉状公诉意见书辩护词刑事答辩状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有效参考适用
王X海、单X梅妨害公务案
【案例信息】
【中法码】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公务罪·本罪的认定(S080202013)
【案号】(2014)沪松刑初字第1154号
【罪名】妨害公务罪
【权威公布】被《人民法院报》2015年10月15日刊载
【检索码】P1017+1236SH++SJ0315C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县)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海单X梅
【裁判文书原文】(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海、单X梅。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X犯抢劫罪一案,作出(2014)沪松刑初字第1154号。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12日晚,被告人王X海酒后驾车载被告人单X梅至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遇到民警带领联防队
员临检酒驾。
经酒精测试,初步确定王X海系酒后驾驶。
民警、联防队员拟对王X海作进一步检查。
王、单二人试图逃逸,并以拉扯、踢打、撕咬等方式阻碍执法。
其间,王X海咬伤联防队员赵X左手拇指,致其受轻微伤。
后单X梅被控制并被传唤至派出所。
王X海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X海、单X梅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被告人王X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单X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X海、单X梅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X海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单X梅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