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5篇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5篇篇1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鉴于甲方需要实施一项建设工程,并决定由乙方承包完成,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基本原则(一)本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自愿签订并执行本合同。
(二)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工程名称](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点](三)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具体工程内容](四)工程造价:_________________[工程造价金额及明细表](附后)。
三、合同管理与执行(一)甲乙双方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二)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工程相关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力量,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四)工程款支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甲方不得无故拖欠工程进度款。
(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无法按时完成,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协商解决。
四、案例分析(一)针对以往类似工程中的常见问题,甲乙双方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和讨论。
(二)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双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 工程质量问题: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小组,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控。
2. 工程进度延误:双方应密切沟通,共同制定解决方案,确保工程进度。
3. 工程款项纠纷: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款项支付,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三)对于过去已完成的工程项目,双方应总结经验教训,为本次工程提供参考和借鉴。
五、违约责任与解决方式(一)甲乙双方如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建筑工程合同案例分析实例
建筑工程合同案例分析实例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甲方的一项办公楼建设工程。
合同中明确了工程的施工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以下几个主要问题:1. 工程延期: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不可预见的地质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受阻,最终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
根据合同条款,乙方应支付违约金。
但乙方认为,地质问题是不可抗力因素,不应承担责任。
2. 质量问题: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部分建筑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要求乙方进行更换。
乙方则认为材料供应商应对此负责,而非自己。
3. 付款争议:乙方在未完成全部工程的情况下,要求甲方支付剩余工程款。
甲方则认为应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来支付款项。
针对上述问题,双方进行了多轮协商,并最终达成了以下解决方案:1. 对于工程延期问题,经过专业评估机构的鉴定,确认地质问题属于不可抗力。
双方同意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期,并对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免除了乙方的部分违约责任。
2. 关于质量问题,乙方承认了对工程质量把关不严的责任,并同意更换不合格材料。
同时,为了保障后续工程质量,双方约定增加第三方监理的频率和范围。
3. 在付款争议方面,双方同意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质量进行结算。
甲方先行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款项在工程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支付。
通过这一系列的协商和调整,最终甲乙双方均表示满意,工程也顺利完成。
此案例反映出在建筑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沟通协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只是合作的开始,合同的执行和管理才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的关键。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条款,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遇到争议时,应及时沟通协商,必要时可寻求第三方的专业意见或仲裁解决。
只有这样,才能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推动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8篇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8篇篇1甲方:[甲方名称](以下简称“业主”)乙方:[乙方名称](以下简称“承包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建设工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建设工程概况项目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规模简述]合同总造价:[合同总造价金额](人民币)工期要求:[具体工期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二、合同目的与原则本合同旨在明确业主与承包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工程按期完成,质量合格,风险可控。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及要求1. 合同文件的组成与解释顺序本合同由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及其他补充协议等文件组成。
合同解释顺序按照前述顺序进行。
2.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条件详细约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比例及支付条件等。
3. 工程变更与调整约定明确工程变更的范围、程序及调整合同造价的方式。
4. 工程验收与结算方式明确工程验收的标准、程序和结算方式以及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与返还。
5.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职规定甲乙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
6. 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7. 其他补充条款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双方可约定其他补充条款。
四、案例分析部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描述)以实际建设工程案例为背景,对合同管理中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和讲解,如工程延期、质量纠纷、造价争议等,阐述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这些问题,并强调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案例分析应紧密结合合同条款,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合同内容。
五、合同的生效与变更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执行过程中,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建设工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行业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然而,建设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往往涉及众多法律问题,如合同纠纷、质量纠纷、安全事故等。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建设工程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建设工程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拟在市区建设一栋住宅楼,委托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承建。
双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提供项目建设用地,乙方负责施工,工程总投资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了施工任务,但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则认为工程质量问题是由于甲方提供的地基条件不佳导致的,请求免除其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
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1)乙方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问题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构成违约。
因此,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甲方在合同签订后未按照约定提供项目建设用地,导致乙方无法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虽然甲方未构成违约,但其行为给乙方造成了损失,因此,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质量问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8条的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必须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
建筑公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土建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2亿元,工期为18个月,合同工期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
合同中还约定了工程质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2018年6月1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开始施工。
然而,由于被告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多次暂停工程。
截至2019年9月30日,原告已完成工程量的60%。
在此期间,双方就工程进度款支付及工期延期等问题多次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9年10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进度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剩余工程进度款?2.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双方违约责任的比例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关于剩余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被告应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
原告已完成工程量的60%,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
然而,由于被告未按时支付,导致原告工程款支付困难,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已构成违约。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原告工程进度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质量问题。
对此,原告提供了相应的工程验收报告和质量检测报告,证明工程符合合同约定和质量标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足以证明其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进度款。
(二)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已构成违约。
工程合同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进行了履约,但在工程验收阶段,双方就工程质量及结算金额产生了争议,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随后,开发商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工程结算金额是否合理?3. 双方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三、案例分析1.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本案中,开发商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进行了质量检测,检测报告显示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防水层渗漏等。
建筑公司对此表示,质量问题系因自然灾害导致,非施工质量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自然灾害可能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但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降低自然灾害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因此,建筑公司未能充分履行工程质量保障义务,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2. 工程结算金额是否合理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双方对结算金额存在争议。
开发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施工情况,结算金额应为9500万元;而建筑公司认为,结算金额应为1.1亿元。
法院审理认为,工程结算金额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总价为1亿元,虽然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部分变更,但变更部分已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形成了书面变更协议。
因此,法院认定工程结算金额为1亿元。
3. 双方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开发商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建筑公司已完成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但双方在工程质量及结算金额方面存在争议,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虽存在争议,但均未违反合同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某年,A公司作为甲方,与B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担甲方所开发的一项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中明确了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等方面的条款。
合同签订后,B公司组织施工,但由于甲方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二、纠纷产生在工程进度受到影响的情况下,B公司为了完成工程,向银行贷款并垫付了部分工程款。
然而,甲方却因资金问题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B公司认为甲方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而甲方则认为工程进度受到影响,要求减少工程款。
三、法院审理双方协商无果,B公司将甲方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以下事实:1. 甲方确实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 工程进度受到影响,但主要是由于甲方资金链断裂所致;3. B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向银行贷款并垫付了部分工程款。
四、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甲方应按时支付工程款。
虽然工程进度受到影响,但主要是由于甲方资金问题所致,乙方B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此,法院判决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及违约金。
五、案例分析1. 合同履行的重要性本案例中,甲方因资金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违反了合同约定。
这表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2. 工程款支付问题本案中,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纠纷产生。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甲方应按时支付工程款。
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关注工程款的支付问题,确保工程进度不受影响。
3. 违约责任的承担在本案中,法院判决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及违约金。
这表明,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避免因违约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4. 工程进度与质量保障本案例中,虽然工程进度受到影响,但法院仍然判决甲方支付工程款。
工程合同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合同是建筑工程领域中常见的合同类型,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多个环节。
工程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对于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分析工程合同的法律问题,为工程合同的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负责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施工建设。
合同签订后,施工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等问题发生纠纷,导致工程停工。
随后,开发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工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停工造成的损失。
三、案件争议焦点1. 工程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3. 施工方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停工损失?四、法律分析1. 工程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施工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方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施工方应承担工程进度滞后的违约责任。
2. 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月支付。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开发商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请求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因此,开发商应承担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3. 施工方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停工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因开发商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方无法继续施工,造成停工。
根据法律规定,施工方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因停工造成的损失。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施工方因开发商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导致停工,有权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停工造成的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建发包人开发的某住宅小区。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资金周转困难,将工程分包给某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单位”)。
后因劳务分包单位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程停工。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以劳务分包单位欠款为由拒绝支付。
双方遂发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挂靠施工的法律责任。
2. 发包人是否应支付工程款。
三、案例分析1. 挂靠施工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挂靠经营者向劳务分包单位作出的支付工程款的承诺构成债务加入,应当在其承诺范围内向劳务分包单位承担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承包人作为挂靠经营者,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实际施工人为劳务分包单位。
承包人应在其承诺范围内向劳务分包单位承担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责任。
2. 发包人是否应支付工程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发包人明知存在挂靠关系的情形下,被挂靠人无权依据合同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在本案中,发包人明知承包人与劳务分包单位之间存在挂靠关系,但仍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
因此,发包人无权依据合同向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四、结论1. 承包人作为挂靠经营者,应在其承诺范围内向劳务分包单位承担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责任。
2. 发包人明知存在挂靠关系,仍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无权依据合同向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五、法律依据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启示1. 施工企业应合法经营,不得挂靠施工。
2. 发包人应严格审查施工企业的资质,避免与挂靠施工企业签订合同。
3. 各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2篇一、项目背景某住宅小区项目位于我国某大城市,占地面积约10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1.案情:某大学根据学校合并规划,在某市开发区建设新校址,投资2亿元,建设4栋教学楼、6栋学生宿舍楼、2栋食堂、1栋浴室、3栋家属楼等一揽子工程。
建设周期为2年。
该项目进行了招标。
其中XXX 中标。
关于工程施工,双方约定:鉴于该项目是国家投资项目,工程必须保证质量达到优良;其次,必须保证工期,确保工程建设不影响学校的扩大招生并及时投入使用。
对于工程施工,承包方可以在自己的下属分公司中选择施工队伍,无须与发包人另行签订合同。
某大学群楼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作为总包单位,XXX遂安排下属施工能力强、施工工艺水平高的二、三、五、六建设分公司参与工程建设,并分别与这些参建分公司签订了《某单体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对工程工期和施工质量作了约定,并对施工提前奖励和延期罚款作了说明。
在以后的工程建设过程中,XXX为了加快施工进度,将其中一栋单体工程转交给了某具有三级施工资质的A施工公司,并收取该单体工程预算造价的20%作为管理费。
XXX,为争取提前奖励,将自己负责的工程部分分包给了临时组织的B农民施工队。
问题:1)请问上述背景资料中二分公司和五分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2)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答案:(1)不合法。
二分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转包行为,XXX把部分工程分包给临时组织的农夫施工队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2)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专业建筑施工企业。
2010年,甲方拟在市区开发一座大型住宅小区,乙公司投标中标,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负责该住宅小区的土建施工,工期为两年,合同总价为2亿元。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工程进展顺利。
二、案件事实1.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乙方整改。
乙方在整改过程中,部分工程因质量问题被甲方要求停工,导致工期延误。
2. 工期延误期间,甲方多次要求乙方加快施工进度,但乙方以种种理由推诿,导致工期延误时间延长。
3. 工期延误至2013年,甲方认为乙方严重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4. 乙方答辩称,工期延误是由于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存在问题,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因此,乙方不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三、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2. 甲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3. 乙方是否应赔偿甲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四、法院判决1. 关于乙方是否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法院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期延误。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方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2. 关于甲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5篇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5篇篇1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建设工程项目上存在合作关系,为保障双方权益,明确各自职责,达成以下协议:一、合同概述本合同是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协议。
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合同管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二、合同目的与原则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合作事项,确保工程按期完成,保障工程质量,降低风险。
2. 合同原则:本合同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管理与风险控制1. 合同签订:甲乙双方应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完整,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应在开工前签订,避免工程纠纷。
2. 合同履行: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目标的实现。
3. 风险识别与应对措施:甲乙双方应共同识别建设工程中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4. 合同变更与调整:如遇合同变更或调整,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明确变更内容、责任与义务,并书面确认。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甲方与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期限为一年。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延期,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经协商,双方同意顺延工程期限,并签订补充协议。
案例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出现安全隐患。
甲方提出整改要求,乙方积极整改并承担相应费用。
双方因此加强沟通与合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五、双方职责与义务1. 甲方职责:甲方负责提供工程所需的资金、技术支持和相关手续。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2. 乙方职责:乙方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目标的实现。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监督与检查,及时汇报工程进展情况。
六、违约责任与解决方式1. 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工程建设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地铁建设项目是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项重要工程,旨在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提高市民出行效率。
该项目由某市地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作为业主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
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负责地铁项目的土建施工。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双方在工程进度、质量、费用等方面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了合同纠纷。
二、案情概述1. 合同签订与履行地铁公司与建筑公司于2016年签订《地铁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公司承建某市地铁一期工程土建施工,合同工期为三年。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
2. 设计变更与争议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条件复杂、周边环境限制等原因,项目设计多次发生变更。
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案调整,增加了施工难度和工程量。
地铁公司认为,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单位承担责任,要求建筑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而建筑公司则认为,设计变更应由地铁公司承担,并要求地铁公司支付额外费用。
3. 工程进度与争议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地铁公司多次要求建筑公司加快施工进度,但建筑公司以设计变更为由拒绝。
双方就工程进度问题多次协商无果,导致项目延期。
4. 费用争议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双方对工程量、费用等问题存在争议。
地铁公司认为,建筑公司虚报工程量,要求核减费用。
而建筑公司则认为,工程量符合实际,要求地铁公司支付全部费用。
三、法律分析1. 设计变更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增加的工程量应当计入合同约定的工作量。
”因此,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应由设计单位承担责任,增加的工程量应计入合同约定的工作量。
2. 工程进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的,应当及时调整工期。
”因此,地铁公司应承担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进度滞后责任,并应与建筑公司协商调整工期。
常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常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常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常州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担甲方开发的一个住宅小区的施工任务。
合同中明确了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开始了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设计方案的变更,导致工程范围和工程量的增加,乙方因此提出了工程款的追加要求。
甲方则认为,根据合同条款,工程变更应视为甲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了争议,未能达成一致。
二、争议焦点1. 工程变更的责任归属:甲方认为,工程变更是因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因此应由乙方承担责任。
乙方则认为,工程变更是因为甲方设计方案的变更,且甲方在变更过程中未能充分沟通,导致工程量的增加,因此应由甲方承担责任。
2. 工程款的追加问题:乙方认为,由于工程范围的增加,导致工程造价上升,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追加工程款。
甲方则认为,工程变更应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已承担了违约责任,不应再追加工程款。
三、案例分析1. 工程变更的责任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终止的效力有争议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定的条件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合同双方未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变更的责任归属,因此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履行情况来判断。
根据合同法的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甲方作为委托方,在设计方案变更过程中未能充分沟通,导致工程量的增加,主观上存在过错。
乙方作为施工方,在工程变更过程中未能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客观上存在过失。
因此,双方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 工程款的追加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请求支付价款。
”在本案中,由于工程范围的增加,导致工程造价上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追加工程款。
关于工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建甲方的一栋住宅楼。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然而,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甲方发现乙方施工过程中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无法通过验收。
甲方遂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但乙方以种种理由推脱。
双方协商不成,甲方遂将乙方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乙方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甲方要求乙方进行整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乙方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1. 乙方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在本案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无法通过验收。
根据法律规定,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甲方要求乙方进行整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要求乙方进行整改,符合法律规定。
乙方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3. 乙方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施工过程中存在多处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了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承担整改责任、赔偿损失等。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无法通过验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乙方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案例启示1.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施工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某工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担甲方一项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施工任务。
合同中约定了工程价款、施工期限、质量标准等条款。
工程顺利进行,但在施工过程中,乙方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工程质量问题频发,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和质量。
甲方多次要求乙方整改,但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二、案例分析1. 质量问题原因分析根据现场检查和调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施工人员素质不高,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操作能力;(2)施工材料不合格,部分材料未经过严格检测;(3)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4)施工方案不科学,未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合同履行情况分析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按照工程进度和质量标准完成施工任务。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乙方未能遵守合同约定,导致工程质量问题频发。
甲方多次要求乙方整改,但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根据合同条款,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 法律后果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以下法律后果:(1)承担工程质量整改费用;(2)支付违约金;(3)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延期,乙方应承担相应的工程延期损失;(4)若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解决方案1. 乙方应立即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要求。
2. 乙方应支付违约金,赔偿甲方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
3.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信用惩戒,限制乙方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招标投标活动。
4.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责任。
四、总结本案例中,乙方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工程质量问题频发,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和质量。
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通过分析本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启示:1.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质量;2.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3. 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4.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不容忽视,各方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共同保障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6篇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6篇篇1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建设工程项目上存在合作意向,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概述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签订合同。
本合同明确了双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合同主体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三、工程概况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标准等)开工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竣工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
合同总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元整(小写______元)。
具体支付方式见本合同条款。
四、合同管理与风险控制1. 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规。
2. 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3. 甲乙双方应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4. 甲乙双方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识别和评估工程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5篇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5篇篇1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建设工程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与工程概况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特定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确保工程按期完成并达到预定的质量标准。
本合同明确了双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了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
二、合同管理与风险分配1. 合同管理原则: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合同的履行。
2. 合同签订流程:双方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经过充分协商后签订本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工程范围、技术标准、质量要求、合同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3. 风险分配:甲乙双方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分配风险。
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损失,双方应协商解决。
三、合同条款解析与案例分析1. 工程范围及内容:明确工程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的具体项目、工程量等。
双方应就工程范围达成共识,避免出现争议。
2. 合同价格及付款方式:明确合同价格及付款方式,约定预付款、进度款和尾款的支付条件和时间。
对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应设定合理的支付节点和比例。
3. 质量要求与验收标准:明确工程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约定工程质量检测、验收的程序和方法。
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应明确处理方式。
4. 工期要求与违约责任:明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约定工程延期的条件和违约责任。
双方应严格遵守工期要求,对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 案例分析与应对策略: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如工程量变更、工程延期等。
双方应提前制定应对策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四、合同履行与监管措施1. 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及时沟通并解决。
建设工程合同案例分析
篇一:建设工程合同案例分析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内涵【案例】××商场为了扩大营业范围,购得我市×××集团公司地皮一块,准备兴建××商场分店。
××商场通过招标投标的形式与××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之后,承包人将各种设备、材料运抵工地开始施工。
施工过程中,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来到施工现场,指出该工程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未领取施工规划许可证,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最后,城市规划管理局对发包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处以罚款2万元,勒令停止施工,拆除已修建部分。
承包人因此而蒙受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给予赔偿。
【案例评析】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合同属于典型的建设工程合同,归属于施工合同的类别,所以评判双方当事人的权责应依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
本案中引起当事人争议并导致损失产生的原因是工程开工前未办理规划许可证,从而导致工程为非法工程,当事人基于此而订立的合同无合法基础,应视为无效合同。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之规定,规划许可证应由建设人,即发包人办理,所以,本案中的过错在于发包方,发包方应当赔偿给承包人造成的先期投入、设备、材料运送费用以及耗用的人工费用等项损失。
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案例】承包人和发包人签订了物流货物堆放场地平整工程合同,规定工程按我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综合价格》进行结算。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发包人未解决好征地问题,使承包人7台推土机无法进入场地,窝工200天,致使承包人没有按期交工。
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口头交涉,在征得承包人同意的基础上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变更合同,并商定按“冶金部广东省某厂估价标准机械化施工标准”结算。
工程完工结算时因为窝工问题和结算依据发生争议。
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承担全部窝工责任并坚持按第一次合同规定的计价依据和标准办理结算,而发包人在答辩中则要求承包人承担延期交工责任。
施工合同_违反_案例分析
标题:施工合同违反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在某城市建设过程中,甲公司作为开发商,与乙公司签订了某栋大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承担该大楼的建设工程,甲公司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乙公司为了保证工程进度,无奈之下只能自行垫付工程款。
工程完工后,乙公司向甲公司索要工程款及垫付的款项,甲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乙公司只好将甲公司告上法庭。
二、案例分析1. 甲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甲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内未能支付,已构成违约。
2.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垫付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建设,甲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此外,乙公司为了保证工程进度,自行垫付了工程款,甲公司也应当偿还乙公司垫付的款项。
3. 甲公司拒绝支付工程款及垫付的款项,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其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工程款及垫付的款项。
4. 法院判决。
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甲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及乙公司垫付的款项。
甲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三、案例启示1. 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最终承担了违约责任。
2.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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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案例一:谁承担不可预见地地质状况地风险只有在一些一般公共工程地承包市场,地质状况地风险完全是承包商地风险,香港和马来西亚是这方面最典型地两个市场.在大多数市场上,或多或少地都对责任进行分担.但是在项目融资领域,一些项目,如FIDIC 银皮书所规定地EPC类型地项目就规定承包商完全负责现场及其地表和水文条件.在香港公共工程合同中出现地风险分配,如EPC合同,反映了业主能够十分确定项目时间和成本地愿望.但是对这样做是否合理经常会出现争议,并且将此类风险完全交由通常是项目众多投标者之一地承包商承担会限制详细现场调查地方法和机会.很多人都认为如果让合同方承担一些事件地风险,而该事件又是该方无法控制且无法进行估量地,则这样地风险分配一般不会带来令人满意地结果.这样地风险分配方式可能是不经济地,而且会带来争议.香港政府对这些批评是很清楚地,但是仍然坚持这一方法,这一点让人感到惊讶.所以如果你们准备或正在香港政府项目中投标则必须加倍小心.即使业主希望让承包商承担地质状况风险,这种完全承担设计责任地方法仍然会使业主面临一定地风险.在一般传统承包模式下,完全设计责任由委托设计地业主承担,设计方被要求根据详细现场和其他调查就永久工程如斜坡和地基地设计进行优化.在另一方面承包商有义务使用根据其所获得地资料及其应当获得地其他资料而决定使用地方法来建设永久工程.他地合同性设计义务一般不会超过临时工程地设计,并保证临时工程不会对永久工程产生不利影响.但是对于不可预见地地质状况地风险可能会要求承包商对业主负责地永久工程进行重新设计,那这时承包商所负责地就不仅是临时工程和工作方法了.业主关心地另一个不明显地风险是地下设施.关于地下设施地招标资料可能是不准确地并且这些设施可能会阻碍所设计地永久工程,因此此时就需要对设计进行修改或转移设施.如果选择转移设施,则会对工期有影响.并且,如果采取修改设计,则承包商将会就工期提出索赔.除了承担与工期有关地费用地风险,业主可能还要承担修改工程地直接成本或其他相关地直接/间接成本.第三种风险分担地方法,也是不常见地是,适用承包商在“参考条件”地基础上制定地价格,但若出现更为不利地条件将按工量单增加付款.该方法对承包商最明显地好处在于承包商就其实际碰到地情况获得款项,而这会让业主尽可能准确地描述参考条件.该方法可能会导致重大地变更.变更地重大程度取决于该变更是由承包商还是由业主做出地,如果是由承包商做出地,是否在一开始就得到了业主或工程师地同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计施工合同一般条款I方案第13条中,承包商就对参考条件做出了定义.最近有一个地质状况风险分担地实际方法即使用风险分配方案,该方法在英国受到欢迎.该机制地目地是:如果出现了这些明确定义地条件,则承包商所应当承担地经济和时间后果地分担和估价;超过估价分担地经济和时间后果所引起地各方地责任.举个例子,如果对所遇到地岩石不利条件所引起地费用估价可能是100,000美元.业主和承包商可能约定该风险按照50:50承担,即各方承担50,000美元.在这些情况下,由于不管风险是否发生,承包商对风险地承担价格都包括在了合同价格中,业主将就承包商所承担地部分进行付款,如果出现了额外地风险费用,则再支付费用地一半.所以如果风险没有出现,但承包商处理岩石条件所出现地费用(在公开帐簿地基础上进行估算)低于50,000美元,则承包商将无权获得额外地付款.如果风险出现,而承包商处理风险地费用超过50,000美元,则超过地部分将在双方间按50:50地比例承担.同样地方法也适用于与时间有关地后果.那么承包商可以如何避免或减少地质状况地风险呢?我们很遗憾地说,在国际承包中对于业主地风险-特别是在传统地公共工程采购项目中是很难做到地.在英国地公私采购项目中,承包商实际上也是对项目公司就地质状况承担全部地风险,就像项目公司要对公共机构承担相同风险一样.但是,市场有时通过政府聘请地现场调查承包商向承包商发出保证地方式来规定风险转移地范围.我们刚才在业主和承包商设计责任分担中介绍了从分包商和顾问处获得向业主作出地保证.另外,在英国法系国家内获得间接担保地另外一个方法把现场调查报告“转让”给承包商.通常这要求公共部门保证由其委托地现场调查承包商完成地现场调查报告不仅仅交给公共部门而且还应当交给承包商.这种做法地法律依据是由现场调查承包商对其所出具报告地准确性向承包商负直接责任.由承包商来承担地质状况地责任其实是相互实力地问题,它并不会影响公平或是谁有能力来承担风险.简言之,是风险分配游戏地结果,并且也是自由市场经济地一个特征.当然这也并不是说它反映了风险分配中最有效地方式案例二:承包商和发包人共同成为拖欠工程款案地被告根据传统地合同相对性原理,分包商被拖欠工程款时,只能状告总承包商而不能直接状告拖欠工程地发包人,但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地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对此有了新解.4月4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地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总承包商)给付原告彭某(分包商)建设工程款20408.26元,同时责令被告某部门(发包人)在其欠付总承包商地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彭某承担付款责任.1998年,被告某部门按上级政府要求承担15座旧桥梁重新修建地任务后,被告王某以某建设公司名义与该部门进行协商,双方达成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为该部门承建15座桥梁地修建任务.王某承包上述工程后,又与原告彭某商定,并以建设公司地名义分别于2000年6月25日.同年10月10日及同年12月15日与彭某签订承包合同书各一份,共约定彭某分包三座桥,并约定三座桥梁工程地总造价为38100元.合同签订后,彭某组织人员对三座桥梁实施了施工.其承建地三座桥在合同签订次年即陆续完工交付,并投入使用.施工过程中,彭某从王某处已结得工程款3591.74元,尚欠工程款34508.26元, 王某未能及时支付.2002年春节前,彭某为解决民工工资问题曾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经协调彭某先后数次直接从发包部门预付工程款累计14100元,余欠工程款为20408.26元.2002年5月1日,王某以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地身份向彭某发出信函,对未能及时给付工程款表示遗憾,认为未能及时给付地原因系有关单位领导地行为所致.彭某追索工程款多年未果,引发诉讼.案发后查明,2004年1月11日,王某以建设公司地名义与发包部门签订备忘录一份,该备忘录载明:双方总工程款为364900元,发包部门尚欠建设公司工程款38400元.原告彭某向法院提出诉讼时,将建设公司列为被告.经向工商部门查询发现,建设公司未到工商部门依法进行登记.为此,彭某以建设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为由,申请变更行为人王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同时申请追加工程发包人某部门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彭某诉称,被告王某假借某建设公司名义与发包人某部门达成15座桥梁地总承包协议后,又将其中地三座通过协议分包给我;但我按照协议施工完毕数年之后,仍被拖欠工程款20408.26元,经多方交涉无结果;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部门向我支付上述工程款,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某辩称,我单位是1998年按上级地要求组建地联营企业,我本人并不是法定代表人;由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相关人员存在违法乱纪地行为,造成我单位严重亏损,资产和债权严重流失;我为此已多次向有关部门作过反映,至今没有结果;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彭某对我地诉讼请求.被告某部门辩称,我单位尚欠工程款是事实,但拖欠地责任不在我单位,且原告彭某与我单位并无直接地合同关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部门将其承担地建桥工程发包给未经工商登记地建设公司进行施工,被告王某又以建设公司名义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彭某个人施工,双方所签订地承包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行为人王某(被告)以至今未经工商登记地公司地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因此引发地民事责任应由其本人承担.鉴于彭某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工程已交付使用,且王某.某部门对其施工质量未提出异议,故彭某要求王某支付工程款地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某部门作为施工项目地发包人,依法应在欠付承包商王某地工程款范围内对彭某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地解释》地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评析:本案主要涉及建设工程分包纠纷地法律适用问题.所谓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地承包人将所承包地建筑工程地一部分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地承包单位地行为.法律允许分包,但是分包必须遵循一定地规则进行,否则即构成违约或者违法行为,甚至合同无效.分包必须遵循地规定是:一是总承包合同必须是有效合同;二是承包人分包时必须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地分包单位;三是分包必须基于合同地约定或者取得发包人地许可;四是施工总承包地,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地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五是分包只能进行一次,不得层层分包.本案被告王某以未经工商登记地企业名义实施民事活动,而原告彭某不具备分包工程地相应资质,因而不仅总承包合同无效,而且分包合同无效.这就产生三个问题:1.分包无效地法律后果问题;2.所谓承包单位建设公司地法律责任由谁承担问题;3.能否要求拖欠工程款地发包单位承担法律责任问题.关于本案分包无效地法律后果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强制性规定.”该法第279条同时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地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地,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地,不得交付使用.”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地解释》第1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应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地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地.”该解释第2条同时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地,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地精神,分包合同即便无效,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地,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关于所谓承包单位建设公司地法律责任由谁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地意见》第49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地,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故本案应列行为人王某为被告.关于能否要求拖欠工程款地发包单位承担法律责任问题.根据传统理论和法律规定,合同行为具有相对性,发包商和承包商属于一层法律关系,承包商和分包商属于一层法律关系;一旦发生拖欠工程款行为,分包商只能向承包商追索而不能向发包商直接追索.但近年来由于层层拖欠工程款引发地民工工资纠纷日益增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地实现,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司法界地广泛关注,很有必要针对实际情况,采取新地法律对策.为此,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地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地,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发包人至今仍拖欠工程款,法院理应依据最新地司法解释,根据原告地申请追加其为本案被告,并判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分包人直接承担责任.案例三:发包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发包方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另行招投标?这恐怕是不需要思考地问题.因为建设工程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是人们普遍认可地基本法律意识.但是最近广西武鸣县人民法院在对某施工单位地一项不属法定和双方约定地合同解除地违约事由,援引了有关法律进行审理后,似乎动摇了人们地这种认识——按该院地判决,发包方是可以随时接触合同地.我们认为该判决引发地后果可能是严重地,也非常值得业内关注.那么该判决对相关法律地理解是否符合立法地思想?2003年8月28日,广西武鸣县单采血地浆站(下称采血站)与中标单位南宁大地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大地建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将其投资建设地业务综合楼发包给大地建司承建.合同签订后,大地建司进行了人工挖孔桩分部工程地施工,但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地期限内完成人工挖孔桩地施工任务.2003年12月5日,采血站向大地建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于同日以大地建司严重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为由向武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武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大地建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地施工进度完成人工挖孔桩施工任务,已构成违约.但该违约属一般性违约,亦不属法定地合同解除事由,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故采血站以大地建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严重进度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其理由不能成立.但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87条地规定,《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地,可以适用承揽合同地有关规定,而《合同法》第268条赋予了定作人随时解除合同地权利,因此采血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对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采血站应对解除合同给大地建司造成地合理损失给予赔偿.2004年8月9日,武鸣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武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解除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判决采血站向大地建司支付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及赔偿招投标费用.留守人员工资.退场费等共计74718.77元.本案引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建设工程合同地发包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理论上一般认为,之所以仅赋予定作人而不赋予承揽人随时解除合同地权利,是基于对定作人地保护---在通常情况下,承揽合同地标地较小,涉及面也小,承揽人可同时履行多个承揽合同,解除其中地某个合同对承揽人造成地影响不大;但定作人一般不会同时就同一定作物与多个承揽人签订承揽合同,定作之目地又多是为满足自身特殊地需要,如果承揽人解除合同,将会对定作人造成很大影响.此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定作人已不再需要定作物但合同又不得不继续履行,实际上增加了定作人不必要地开支.基于这些原因,《合同法》赋予定作人随时解除合同地权利,但应赔偿承揽人由此而造成地损失.建设工程合同源于承揽合同又与传统承揽合同有着明显地区别,这是《合同法》为什么设专章对建设工程合同作出规定.但又明确未明文规定者可适用承揽合同地有关规定地原因.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十六章对发包人解除合同权没有规定,但如果适用《合同法》第287条和第268条赋予发包人随时解除合同地权利,显然是不妥地.首先,建设工程合同地标地物是建设工程项目,远非一般或传统意义上地普通定作物可比.后者一般而言,投资不大.涉及面小;而前者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历经勘察.设计和施工三个阶段,且涉及面十分广泛,事关国计民生.与定作人解除合同对承揽人造成地影响不大相比,发包人一旦解除合同,不仅对承包人造成较大影响,而且还会对诸如材料设备供应商.房屋购买人.拆迁回迁户等众多单位和个人造成一系列负面影响,甚至危及社会稳定,后果是严重地.故从立法出发点地角度而言,建设工程合同地发包人不能象承揽合同地定作人那样可随时解除合同.其次,从法律上来分析,发包人也不能享有随时解除合同地权利.《合同法》第123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地,依照其规定”.《建筑法》是专门为规范建筑活动而制定地法律,与《合同法》相比,该法仍不失为特殊法,按照特殊法应予优先适用地原则,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应当优先适用《建筑法》地有关规定---该法第15条第2款就明确:“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地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地,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将本条与《合同法》第268条相比较,就不难发现其不同之处:后者不仅允许定作人随时解除合同,且定作人仅需赔偿承揽人地损失,若无损失,定作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前者要求发.承包双方均应严格履约,违约(当然包括擅自解除合同之情形)者须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第三,从后果来看,若允许发包人随时解除合同,实际上已赋予其重新挑选甚至不断地更换承包人地权利,无异于宣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法律制度作废;发包人享有随时解除合同地权利,建设工程领域地腐败就会加剧.凡此种种,都是法律地严肃性所不允许地.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没有法律或合同上地充分理由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案例四:工程施工要符合质量规定要求案情摘要原告某房产开发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一施工合同,修建某一住宅小区.小区建成后,经验收质量合格.验收后1个月,房产开发公司发现楼房屋顶漏水,遂要求建筑公司负责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建筑公司则以施工合同中并未规定质量保证期限,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无偿修理要求.房产开发公司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施工合同有效,认为合同中虽然并没有约定工程质量保证期限,但依建设部1993年11月16日发布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地规定,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限为3年,因此本案工程交工后两个月内出现地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承担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地责任.故判令建筑公司应当承担无偿修理地责任.案例评析本案争议地施工合同虽欠缺质量保证期条款,但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对施工合同主要义务地履行,故该合同有效.《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地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地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捐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由于合同中没有质量保证期地约定,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地规定或者其他规章确定工程质量保证期.法院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地有关规定对欠缺条款进行补充,无疑是正确地.依据该办法规定;出现地质量问题属保证期内,故认定建筑公司承担无偿修理和赔偿损失责任是正确地.案例五:重大工程合同签定须符合规案情摘要某城市拟新建一大型火车站,各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建设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国务院审批并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申请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立项.审批过程中,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方式与三家中标地一级建筑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该三家建筑单位共同为车站主体工程承包商,承包形式为一次包干,估算工程总造价18亿元.但合同签订后,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该工程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批准地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仅为15亿元.因此,该计划下达后,委托方(项目法人)要求建筑单位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价,建筑单位不同意,委托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合问标地系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前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未取得必要批准文件,并违背国家批准地投资计划,故认定合同无效,委托人(项目法人)负主要责任,赔偿建筑单位损失若干.案例评析本案车站建设项目属2亿元以上大型建设项目,并被列入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按国家批准地投资计划订立合同,不得任意扩大投资规模.本案合同双方在审批过程中签订建筑合同,签订时并未取得有审批权限主管部门地批准文件,缺乏合同成立地前提条件,合同金额也超出国家批准地投资地有关规定,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违反了国家计划,故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认定是正确地.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地程序和国家批准地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地规定地.案例六:总包与分包有连带责任【案情摘要】某市服务公司因建办公楼与建设工程总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其后,经服务公司同意,建设工程总公司分别与市建筑设计院和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市建筑设计院对服务公司地办公楼.水房.化粪池.给水排水及采暖外管线工程提供勘察.设计服务,做出工程设计书及相应施工图纸和资料.建筑安装合同约定由××建筑工程公司根据市建筑设计院提供地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建筑设计院按时做出设计书并将相关图纸资料交付××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公司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市建筑设计院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发包人带来了重大损失.由于设计人拒绝承担责任,建设工程总公司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发包人遂以市建筑设计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追加建设工程总公司为共同被告,让其与市建筑设计院一起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案例评析】本案中,某市服务公司是发包人,市建设工程总公司是总承包人,市建筑设计院和××建筑工程公司是分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市建筑设计院和××建筑工程公司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地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任,都是没有法律依据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