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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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我省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卫生部、人事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规定

(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

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适

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

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省和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是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六条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的领导下,由卫生厅、人事厅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并设若干个学科组。委员会

的职能是:

(一)研究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并向省卫生厅、人事厅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拟订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三)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拟订浙江省实施细则;

(四)组织评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结果作为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五)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声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软件的编写、出版和

发行工作,开展远程教育;

(六)对本省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七)评审本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评审结果作为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第七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各市卫生局、人事局的领导下,由卫生局、人事局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和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委员会的职能是:

(一)研究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并向市卫生局、人事局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拟订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划;

(三)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拟订本地区实施细则;

(四)组织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五)开展远程教育;

(六)对本地区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

第八条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负责贯彻落实省、市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和要求,组织各项活动;要有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县(市、区)继续医学教育规划、计划的制订和项目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十条各级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并从制度上予以保证。各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

务,认真落实。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

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各地区、各单位应根据不同内容和条件,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方法,开展以短期和业余学习为主的继续教育活动。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应有明确的目标,制定自学计划,经考核认可授予学分。相应的自学管理办法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制定。

第十五条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将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专业分类提前

公布,供各地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十六条经审批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国家级和省级。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评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此类项目按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高等医学院校、科研院所根据本系统和单位的具体情况及特点,在做好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面向社会,开展继续医学教育。

第四章考核登记评估

第十九条继续医学教育主管单位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进行考核,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负责对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考核,卫生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审核。考核、审核的具体办法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应严格遵照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有关规定,不得任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所授学分、项目内容,对参加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活动名称、编号、形式、日期、考核结果、学分类别、学分数等内容进行认真登记。学分证由项目举办单位填写发放。经加盖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章有效。各单位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种继续医

学教育活动和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五年内Ⅰ类学分25—50学分,Ⅱ类学分75—100学分。不能跨年度汁算,并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学分的授予和登记应严格执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含正高级卫技人员)、技术职务晋升、执业再注册的

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情况,应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

一。

第二十四条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的评估制度。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市(地)对县(市、区)每2年进行一次评估。

第二十五条对积极开展和踊跃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且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

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六条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的经费,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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