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

合集下载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1.0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2000年原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印发实施《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后,陆续出台了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和学分等配套管理办法。

经过多年实践,继续医学教育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作出“健全医务人员培训培养制度,使每个医务人员都有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再培训的机会,实现知识再更新”的重要指示。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提出“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明确继续教育是医学教育三阶段之一。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教育、科技、人才进行统筹安排、一体部署。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

上述要求为新形势下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提升卫生健康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组织了研究修订。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制定出台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改革创新点是什么?文件制订以“放管服”为重要原则,体现鼓励、督促学习与简化管理的理念,坚持继承创新,推进供给侧改革,落实为基层减负。

《管理办法》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学分要求。

延续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第二部分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_附件1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_附件1

附件1高级工程师资格申报条件一、思想道德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市建设事业发展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2、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后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上瞒报的;3、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二、学历、资历要求(一)正常申报: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自评申报:不具备第(一)项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根据《杭州市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审议评分表》达到105分以上,且由2名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高级工程师推荐申报的,可不具备规定学历和资历。

(三)标志性业绩直接申报:申报人员取得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专业审议组审核确认后,可直接提交评委会:1.国家科学技术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获奖人员;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获奖人员;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7);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5);设区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3);设区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2)。

2.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主要获奖人员(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主要获奖人员(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国家级)金、银奖获奖人员;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一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7)。

3.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人(排名前3);国家级工法的主要编写者(排名前1)。

(四)转评: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5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5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5号)各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卫生厅2013年1月31日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根据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以传播中医药及相关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为主要内容,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主要形式为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研讨班、专题讲习班、学习班、远程中医药继续教育和网络中医药教育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的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以下简称“继续教育项目”)。

第二章申报第四条申报条件:(一)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须为本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药卫生行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或学术团体,同时具备开展项目培训所需的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相关的管理制度或规程等条件。

(二)授课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1. 具有高级职称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2. 长期从事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中药产业等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3. 有独到的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

(三)继续教育项目负责人授课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20%,项目主办单位授课教师授课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40%。

继续医学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是指哪些人?初级人员或已经晋升为高级职称的人员是否需要继教学分?答:根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中定义,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是指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

《规定》中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不低于25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2、我省学分年度计算时间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浙继委发200707号)规定,从2022年开始,学分授予的计算时间为当年1月至12月。

3、在外省参加学习获取的学分我省是否认可?答: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赴外省参加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国家级继教项目或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6个国家级一级学会的省级继教项目,获取的Ⅰ类学分证须上交本单位继教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至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由市继教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录入我省学分管理系统方可认定学分有效。

参加外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取的Ⅰ类学分我省不认可。

4、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国家级继教项目或中华医学会等6个国家一级学会的省级继教项目来我省举办,授予的学分是否认可?5、在上级单位进修半年以上免修学分如何计算?不足半年是否有学分?答:根据《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浙继委发200707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凡参加援助西部、农村、海岛、援外等医疗服务活动,一年中累计6个月及以上者,或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分。

在我省学分管理系统中登记为免修学分,其中Ⅰ类按5-10分填写,Ⅱ类按15-20分填写。

不足6个月的,按各市继教办规定每月授予相应的Ⅱ类学分。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我省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卫生部、人事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

省和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六条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的领导下,由卫生厅、人事厅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并设若干个学科组。

委员会的职能是:(一)研究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并向省卫生厅、人事厅提出建议;(二)研究和拟订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三)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拟订浙江省实施细则;(四)组织评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结果作为批准和公布的依据;(五)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声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软件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工作,开展远程教育;(六)对本省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七)评审本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评审结果作为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I—05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

I—05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

生效日期 2016.03 题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修改日期 2016.09页数 1/4为进一步完善我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据《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宁波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1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其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要求。

2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医院全体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二组织管理1 医院教育委员会领导全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由科教科具体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

2 科教科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的政策和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院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方案,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不断加强规范化、流程化管理。

3 科教科建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对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学习情况、学分进行审核和登记,并将其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注册的必备条件。

4 各科室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科主任要做好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协调工作,鼓励、监督和组织科室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5 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安排,接受考核。

三内容与形式1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要适应各类专业人员的实际需要,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新能力的培养。

2 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根据专业和科室培养计划选派科室业务骨干进修、参加短期学习班;医院及科室定期组织业务学习或专题讲座;个人制定自学计划、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相关政策

继续医学教育相关政策
(二)开展面向全员的职业综合素质教育 有针对性地开展面向全体卫生技术人员的职业素 养教育,卫生法律法规等公共业务知识技能教育 职业综合素质教育学习情况作为卫生技术人员继 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考核的必备内容。
国家十二五继教管理要求
(三)推行以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的专业培训
以服务需求为导向,以岗位职责为依据,以胜任能力为核 心,以个人的实际素质能力为基础。 通过适宜方式,分专业分层次对各级各类相关卫生技术人 员实施针对性的业务技术培训。 加强培训效果考核,将专业培训情况作为卫生技术人员继
目 录
1 2 3
国家继教主要政策
浙江省继教管理规定 丽水市继教管理规定
23
我市继教管理规定
我市继教管理规定
《丽水市中高级卫技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和初级卫技人员岗位培 训的有关规定》 丽卫(2002)82号 《关于加强初级卫技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若干规定的通知》丽卫 (2002)139号 《关于印发丽水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和认可办法的通知》 丽卫(2011)71号 《关于印发丽水市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继续职业发展
提高适应岗位需求的职业能力,满足病人 和卫生保健服务发展的需要,满足行医许 可和社会的需要。
国家主要政策及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 474号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 (2006) 11号 《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卫科 教发(2008)49号 《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 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科教发(2012)85号
国家十二五继教管理要求
(一)扩大继续医学教育覆盖面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的意见-浙卫办科教[2012]2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的意见-浙卫办科教[2012]2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的意见(浙卫办科教[2012]2号)各市、义乌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省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和学分管理,不断提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文件要求,结合2011年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管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必须以保证质量和提高社会效益为根本。

省级将成立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督查组,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监督、检查、考核与指导。

各市相应成立督查小组,鼓励建立监督员审查制度,采取重点监督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对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检查,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各有关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应切实规范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开展,严格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实施,严格Ⅰ、Ⅱ类学分的审验和登记。

规范使用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与学分管理信息系统,并作为考核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指标。

二、规范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各单位组织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应按照“专业对口,按需学习”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其专业和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原则上不得跨二级学科选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避免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只重形式、重学分,不重需求及效果的现象。

各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进行学分审验时,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与其实际专业明显不符的,应对其取得的学分作无效处理。

中高级职称临床医师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中高级职称临床医师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中高级职称临床医师继续教育有关规定为了提高我院中高级卫技人员的业务素质,深入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根据《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方案。

(一)参加对象:本院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正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中、高级职称医师。

(二)学习内容及学分分类:中高级医师自取得卫技任职之日起,须参加五年一周期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每年的起讫定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每年必须获得Ⅰ、Ⅱ类学分25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分,Ⅱ类学分15-20分,学分不得互补,不能跨年度计算。

五年应获得Ⅰ类学分25-50分,Ⅱ类学分75-100分,作为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依据。

学习内容:Ⅰ类学分为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可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学术会议。

Ⅱ类学分为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上述项目的学分授予详见《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三)要求: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的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并且是聘任、技术职务晋升、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所以每位参加对象应高度重视,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继续医学教育应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为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效果,防止流于形式,本院特作如下规定。

1、本院自每年1月1日前开始安排本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习。

中高级医师均应制定本人的学习计划,各科科主任负责汇总后报医务科。

医务科根据每人所定计划,每年度安排一次继续医学教育学习课目,学分5-10分不等,不足10分应到Ⅱ类学分中争取,安排学习内容本人放弃不再补学。

2、Ⅱ类学分中,自学项目应根据每人年初制定的学习计划,写出综述在科室或全院交流,交流后文章上交医务科备案,根据内容授予相应相分,要求每人每年不少于1-3分。

科室组织的病例讨论,专题讨论会,读书报告等,在每个科室应有文字记录,经医务科审核后再授予学分,要求每人每年不少于6-10分,参加医院业务知识技能考核的人员可授予相应学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0.23•【文号】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和联系单位,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加强规范管理,不断提升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4年10月23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等按要求推荐。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附件1: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根据卫生部与人事部共同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47号)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二、浙江省医疗卫生、教学、科研机构可按申报程序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其他机构须先经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申报资格后,方可申报。

三、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二)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三)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五)填补国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六)符合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际需求的新技术、新方法。

四、申报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负责人具有本专业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技术水平并能参与部分授课活动;(二)授课教师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教学环节,有较丰富的教学及临床、卫生实践经验;(三)理论讲授应具有相应的教案、系统的讲稿及多媒体课件。

实践性教学应有示教实例或演示手段,可供实地观摩;(四)项目活动应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和考核指标;(五)项目主办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教学条件及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拟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详细填写《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送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六、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认可(一)申报的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学科组专家评审,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审批后认可。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与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2006]11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要求为:(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

五年内Ⅰ类学分25—50学分(其中通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获得的学分不超过50%),Ⅱ类学分75—100学分。

(二)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从2008年开始,学分授予的计算时间为当年1月至12月。

(三)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二、学分的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省级学术会议类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杭州市中医院卫技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细则

杭州市中医院卫技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细则

杭州市中医院卫技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细则继续医学教育的任务是使医药卫技人员的知识与技能得到扩展、巩固、加强和提高,使其知识结构趋向合理,更好地适应工作需要,跟上和促进本院医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为提高我院各级卫技人员的业务素质,深入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建立与完善终身医学教育的完整体系和制度,根据《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浙卫发〔2002〕第11号)、《杭州市中高级卫技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杭卫科〔2000〕50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总则第一条制订本实施细则的宗旨是:加强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促进卫技人员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具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正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级卫技人员。

管理第三条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㈠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由院长领导,科教科专人负责管理,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

㈡院科教委员会负责审查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条住院医师及各类专业规范化培训工作由科教科专人负责办理报名注册、轮转培训安排等工作,并参照《浙江省、杭州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条中、高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分级管理。

㈠各科设“继教学分登记管理员”一名,负责对科内卫技人员的学分登记管理工作,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将科内卫技人员的《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交科教科。

㈡科教科负责全院卫技人员的学分登记管理工作,在每年的7月31日前完成《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收缴、登记及统计工作,并将每年度合格人员名册报院人事部门备案,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推荐依据之一。

第六条经费管理:初、中、高级卫技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费,列入医院职工教育经费的年度预算。

㈠在聘导师经批准同意外出参加各类学术活动,经费由医院承担。

㈡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所在卫技人员经批准同意外出参加各类学术活动,经费由医院承担90%,科室承担10%。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浙江医学》
【年(卷),期】2009(031)010
【摘要】@@ 根据卫生部与人事部共同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
教发[2000]447号)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1页(P1484)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J],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J],
3.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J], 无
4.中华预防医学会关于转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J],
5.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浙江省网络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办法(试行)》。

鼓励、支持、扶持浙江各地县、市(区)、功能区政府立足本地网络经济发展基础申报创建省级网络监管与服务示范区,进一步释放网络经济发展的红利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关于继续教育的规定

关于继续教育的规定

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关于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和费用报销,根据宁波市卫计委的政策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持之以恒地进行人才培养,对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学习地点、次数及费用支出的报销标准和审批程序我院做如下规定:1、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在我院从事医疗服务的中级及以上医务人员。

原则上每人每年参加继续教育项目一次,获取继续医学教育一类或二类学分。

参加继续教育,利用个人假期参加,不得在工作时间参加。

继续教育的费用由医院报销。

2、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区域选择原则上以省内为主,省内没有相关专业的可考虑省外,以上海为主。

一般情况下临床、医技科室的科主任或正高职称的主任医师可以参加本专业的国内学术会议,每年一次,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可以参加本专业国内或国际的学术年会每年一次。

副高职称只能参加浙江省的本专业学术年会,一年一次。

中级人员只能参加宁波市的学术会议一年一次。

3、参加学术会议是鼓励职工积极了解最新医学信息,掌握医学动态,引进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升科室的诊疗技术水平及医院管理水平,更好的为广大患者服务。

参加学术会议的人员必须持有大会主办单位寄给本人的邀请函,或省、市医学会的文件作为邀请函。

用手机转发的会议信息不能作为参加会议的文件,一律不予批准。

医务部和主管院长要严格掌握标准,不得超范围审批。

特殊情况由主管院长特批后,才能参加会议。

4、继续教育经费的管理参加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要按程序逐级审批,批准后方可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未经批准参加了继续医学教育的费用一律自理。

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的(只限于正高职称的学科带头人),经医务部同意,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参加会议。

,返回医院后,必须向医院汇报会议精神,必要时要向全院医务人员报告最新医学动态,及时传播医学信息,介绍新知识、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

管理层,院长参加医院管理方面的国际学术会议的费用由公司董事长审批报销。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第一篇: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

五年内Ⅰ类学分25—50学分,Ⅱ类学分75—100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并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省卫生厅批准,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卫生厅批准,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个心所属学会举办的省级学术会议,经专家评审,省卫生厅批准,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列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话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3、省级学术会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确定标准为:(1)大会宣读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4—3—2学分;(2)大会书面交流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2—1—1学分(每篇论文必须有一位作者到会交流,否则不授予学分);(3)大会列题交流论文,第一作者授予1学分;(4)专题学术讲座,主讲者按每学时授予1学分;(5)专题讲座听讲者授予2学分(听满12学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我省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卫生部、人事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规定
(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
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适
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
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

省和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是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六条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的领导下,由卫生厅、人事厅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并设若干个学科组。

委员会
的职能是:
(一)研究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并向省卫生厅、人事厅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拟订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三)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拟订浙江省实施细则;
(四)组织评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结果作为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五)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声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软件的编写、出版和
发行工作,开展远程教育;
(六)对本省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七)评审本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评审结果作为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第七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各市卫生局、人事局的领导下,由卫生局、人事局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和专家组成。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

委员会的职能是:
(一)研究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并向市卫生局、人事局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拟订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划;
(三)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拟订本地区实施细则;
(四)组织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五)开展远程教育;
(六)对本地区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

第八条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负责贯彻落实省、市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和要求,组织各项活动;要有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县(市、区)继续医学教育规划、计划的制订和项目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十条各级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并从制度上予以保证。

各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
务,认真落实。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
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各地区、各单位应根据不同内容和条件,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方法,开展以短期和业余学习为主的继续教育活动。

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应有明确的目标,制定自学计划,经考核认可授予学分。

相应的自学管理办法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制定。

第十五条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将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专业分类提前
公布,供各地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十六条经审批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国家级和省级。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评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此类项目按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高等医学院校、科研院所根据本系统和单位的具体情况及特点,在做好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面向社会,开展继续医学教育。

第四章考核登记评估
第十九条继续医学教育主管单位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进行考核,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负责对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考核,卫生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审核。

考核、审核的具体办法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登记制度。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应严格遵照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有关规定,不得任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所授学分、项目内容,对参加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活动名称、编号、形式、日期、考核结果、学分类别、学分数等内容进行认真登记。

学分证由项目举办单位填写发放。

经加盖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章有效。

各单位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种继续医
学教育活动和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五年内Ⅰ类学分25—50学分,Ⅱ类学分75—100学分。

不能跨年度汁算,并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学分的授予和登记应严格执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含正高级卫技人员)、技术职务晋升、执业再注册的
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情况,应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
一。

第二十四条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的评估制度。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市(地)对县(市、区)每2年进行一次评估。

第二十五条对积极开展和踊跃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且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
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六条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的经费,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列入预算。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各卫生单位应保证一定的继续医学教育费用、并通过其它途径筹集资金。

继续医学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

根据经济情况,由医疗单位自行决定报销比例,卫生技术人员本人也应承担一
定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收取
合理学习费用,但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护士(助产士)的继续医学教育暂依照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护理学教育试行办法》(卫继委发[1997]第08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省卫生厅发布的《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
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卫生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